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27 日
- 當事人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238號上 訴 人即 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游景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高雄簡易庭民國99年8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7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梁志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王聖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