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82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佺詳電器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裕琨
- 訴訟代理人
- 黃淑美
- 被告
- 派樂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明穎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821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2日上午10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 月10日下午5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壹仟玖佰壹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派樂活動行銷有限公司(下稱派樂公司)於民國99年初取得屏東縣政府同意,於同年4 月2 日至4 月4 日止向原告租用乙批器材至屏東縣恆春機場開辦2010墾丁半島音樂嘉年華活動架設使用。惟被告卻於活動完成迄今仍未依約付款,共積欠租用電器租金新台幣( 下同)391,915元,屢經催討均未給付,爰依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等情,業據其提出合約書、佺詳電器企業有限公司報價單4 紙、存證信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視同自認,堪信上揭事實為真。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之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訴訟費用計算式:裁判費(新臺幣) 4,300元合計 4,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