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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826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朱世璋朱世璋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蘇金絲
被告
松鶴儀器行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博能
被告
被告
李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282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 年1 月18日上午9 時21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1 月2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伍仟陸佰陸拾柒元,及各筆如

  法   官 朱世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借款人即被告松鶴儀器行有限公司於民國94年9 月
    21日起向伊借款計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並邀被告張博
    能及李麗琴為連帶保證人,雙方並約定利息按定儲利率指數
    加碼3.58% 計算,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如任何一宗
    債務未依約清償本金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另按借款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借款
    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告繳納至99年8 月4 日止,即未
    再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其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
    違約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增補契約、授信動
    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授信契約書、保證書、放款戶帳號資
    料查詢申請單及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為憑,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林芊蕙
                            法  官    朱世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
   │附表:                                           99年度雄簡字第2826號             │
   ├──┬───────┬────────────┬─────────────────┤
   │編號│ 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新臺幣)    ├───────┬────┼───────┬─────────┤
   │    │              │起迄日(民國)│ 年利率 │起迄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
   ├──┼───────┼───────┼────┼───────┼─────────┤
   │001 │貳萬貳仟參佰零│99年08月18日起│ 4.54%  │99年09月1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    │貳元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者,按前開利率10% │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002 │壹萬伍仟貳佰玖│99年09月18日起│ 4.54%  │99年10月19日起│,按前開利率20% 計│
   │    │拾玖元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算之違約金。      │
   ├──┼───────┼───────┼────┼───────┤                  │
   │003 │陸萬捌仟零陸拾│99年08月04日起│ 4.54%  │99年09月05日起│                  │
   │    │陸元          │至清償日止    │        │至清償日止    │                  │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110元
合計                1,1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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