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7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925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雄簡字第2925號

原告
洪瑞玉
訴訟代理人
邱茂雄
被告
陳聰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被告於審理中已陳述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而本院就免為假執行部分漏為宣告,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925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