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292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雄簡字第2925號
- 原告
- 洪瑞玉
- 訴訟代理人
- 邱茂雄
- 被告
- 陳聰傑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五項應補充「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叁佰萬元為原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 條之規定,亦為同法第394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經本院審理後之判決,就本件原告勝訴部分,被告於審理中已陳述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免為假執行,而本院就免為假執行部分漏為宣告,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三、依首開規定,補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