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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確認加盟關係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09 日

法官郭宜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377號

原告
睿騰多媒體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許泓琮律師
被告
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曾劍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到家國際娛樂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加盟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第一項聲明之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200 元,惟查原告就其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賠償8,896,842元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此部分應繳第一審裁判費89,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郭宜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聖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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