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字第9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字第918號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郭秀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志賢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99 年度雄簡字第 9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23,775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32第2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