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995 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乙○○
- 被告
- 鴻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簡字第995 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8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同年月25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陸萬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玖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本件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2 紙(下稱系爭支票),合計新臺幣(下同)405,500 元,詎屆期提示,竟遭退票不獲付款,惟伊起訴後至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前,被告陸續償還伊45,500元,爰依票據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尚積欠之票款,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伊360,000 元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2 紙為證,經本院核閱無訛,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據其書狀陳述則以伊已陸續清償上開票款等語,然被告對清償之數額若干並未舉證以實其說,是尚難僅以上開抗辯而為有利於被告之判斷。本院依調查證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主張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所示。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票 號 │發 票 日│發 票 人│票面金額 │付 款 人 │ │ │ │提 示 日│ │(新臺幣)│ │ ├──┼─────┼──────┼────┼─────┼─────┤ │ 1 │FA0000000 │98年8 月31日│鴻印國際│300,000元 │高雄市農會│ │ │ │同上 │貿易有限│ │信用部行 │ │ │ │ │公司 │ │ │ ├──┼─────┼──────┼────┼─────┼─────┤ │ 2 │FA0000000 │98年8 月25日│鴻印國際│105,500元 │高雄市農會│ │ │ │98年8 月24日│貿易有限│ │信用部行 │ │ │ │ │公司 │ │ │ ├──┼─────┼──────┼────┼─────┼─────┤ │ │ │ │ │405,500元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