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更一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鐘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兼法定代理人蔡翔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玉君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