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調字第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調字第12號
- 原告
- 王璿澔
- 訴訟代理人
- 王成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64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330 元,原告僅繳納1,264 元,尚欠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