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調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12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調字第12號原 告 王璿澔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64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330 元,原告僅繳納1,264 元,尚欠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書記官 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