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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簡調字第1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3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簡調字第12號

原告
王璿澔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鼎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264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24,000 元,應繳第1 審裁判費1,330 元,原告僅繳納1,264 元,尚欠6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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