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聲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聲字第25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請求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提出業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准予提供法律扶助之相關證明文件到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救助聲請。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 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及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人以該業已獲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通過准予提供法律扶助為由,而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惟均未提出任何相關事證以資釋明,致本院無從判斷是否確有應准予訴訟救助事由,是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命聲請人限期補正如主文所示可供及時調查之文件到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