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16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167號
- 原告
-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276 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218.83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之日即民國99年7 月20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155換算為新臺幣264,276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