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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25 日
  • 法官
    鄭子文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167號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盛達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64,276 元(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218.83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狀到院之日即民國99年7 月20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2.155換算為新臺幣264,276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8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7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子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5  日書記官  林國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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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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