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186號原 告 寶順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 告 寶順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民權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據以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15元,惟本件係原告等2 人對被告之各個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個原告對被告請求之服務費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2 人分別對被告民權皇家大樓管理委員會請求52,585元、45,530元,應分別繳納裁判費1,000 元,惟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經扣除後(各扣除250 元),原告2 人各應補繳7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湘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