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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251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朱家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51號

原告
甲○○
被告
佳技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佳技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主張之執行債權額與原告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標的價額均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即票面金額各為250,000 元之支票2 紙),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原告起訴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家毅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楨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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