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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252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52號

原告
九鶴建材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望角營造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6,346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2,2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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