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原 告 甲○○ 被 告 瑞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龍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票載發票日民國98年4 月3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未載到期日(下稱系爭本票),其中18,760元之本票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予原告。綜合觀之原告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受領系爭本票客觀上之利益定之,即系爭本票上所載金額20,000元,是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鄭翠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