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法官李佳容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

原告
甲○○
被告
瑞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龍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票載發票日民國98年4 月3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未載到期日(下稱系爭本票),其中18,760元之本票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予原告。綜合觀之原告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受領系爭本票客觀上之利益定之,即系爭本票上所載金額20,000元,是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鄭翠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