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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李佳容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瑞龍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253號原   告 甲○○ 被   告 瑞龍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龍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簽發,票載發票日民國98年4 月30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20,000元、未載到期日(下稱系爭本票),其中18,760元之本票債權,對於原告不存在。訴之聲明第二項:被告應將系爭本票返還予原告。綜合觀之原告訴之聲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受領系爭本票客觀上之利益定之,即系爭本票上所載金額20,000元,是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佳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0  日書 記 官 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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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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