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 原告
- 智匯節能系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康潤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潤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美金15,225.2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99年9 月17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739換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3,233 元(計算式:15,225.2×31.739=483,233)應徵第1 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