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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周泰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1311號

原告
智匯節能系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康潤綠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潤綠能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請被告給付美金15,225.2元,以本件起訴繫屬日即民國99年9 月17日當日美金對新臺幣匯率31.739換算,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83,233 元(計算式:15,225.2×31.739=483,233)應徵第1 審裁判費5,2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書記官 林國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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