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37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37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夢蒂雅國際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71,000 元,應繳裁判費18,62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8,122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