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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391號

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391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美滿即宇鴻工程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1,500 元,應繳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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