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7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772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友盛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9,448 元,應繳裁判費3,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700 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