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82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20號
- 原告
- 高客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2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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