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高雄簡易庭
- 裁判日期99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20號原 告 高客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