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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補字第820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高瑞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補字第820號

原告
高客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柏泓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00,000 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79,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準用同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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