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訴字第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訴字第2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中東堡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 被告
- 龍馬江山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23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法官林玉心」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佳容」。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