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調字第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雄調字第1號
- 聲請人
- 嘉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泰農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訴訟標的為新臺幣(下同)500,000 元,應徵聲請費1,000 元,未據聲請人繳納,經本庭於民國98年12月14日裁定命其於5 日內繳納,並在98年12月16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詢問簡答表在卷可證,其調解之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