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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05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005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金鑫(原名林佳俊)
- 選任辯護人
- 王家鈺律師
- 被告
- 趙心瑜
- 選任辯護人
- 王家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
第1246號中華民國100年8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
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2908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Z○○部分撤銷。
Z○○犯詐欺取財罪,各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附表一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附表二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Z○○被訴如附表三所示部分無罪。
其他上訴駁回。
事實
一、Z○○(原名a○○)係雙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簡稱:育嬰坊博愛店)、育嬰坊企業社(設高雄市○○區○○○路000 號1 樓,簡稱:育嬰坊苓雅店)及育嬰坊中正店(設高雄市○○區○○路00號)負責人。又育嬰坊自民國95年間起因經營不善而財務發生困難,Z○○勉力經營,唯因長期承受資金不足及經營困難的壓力,而於97年7 月25日因預估月底到期之票據無法兌現,而無意繼續經營,打算離境及任由先前開立予供貨商而即將於7 月底到期之票據退票。然Z○○竟仍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故意,自97年7 月25日起至同月29日止,於附表
一、二所示時地,利用不知情且無犯意聯絡之苓雅店林義峰(店長)、李小萍(員工)等人,及博愛店y○○○(店長)、辛○○、林怡慈、寅○○、甲n○(員工)等人,分別向來店之陳滋嫻、甲g○、乙天○、子○○、邱靜婷、乙f○、玄○○、甲丙○、u○○,促銷預付寄庫之消費(即以較低之總價先付款購買較多量的貨品,但暫寄部分或全部之物品,待日後需用時再行提領)方式,致各該消費者因誤信Z○○仍有於日後履約的真意,而分別同意及付款購買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嗣於97年7 月28日,Z○○利用宴請育嬰坊員工之機會,藉詞各該店面將更換為刷卡系統,而要求員工交還渠等所持有之店面鑰匙。翌(29)日Z○○雖先後進入苓雅店、博愛店,但既未交待員工不要再銷售貨品予客人,甚至仍刻意隱暪其即將離境之事實,及於離開店面後打電話向甲n○詢問及確認當日之刷卡金額及現金收入,再提領帳戶內之刷卡金額後,於當(29)日搭機離境出國。暨再由一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女子,依Z○○之囑託,於當(29)晚營業時間即將結束(約22時許)之際,到博愛店及苓雅店,向當班之林義峰、甲n○取回渠等所持有之店門鑰匙。以致附表一、二所示消費者,因博愛店及苓雅店從97年7 月30日起無預警停止營業,而未能再領取渠等所寄庫而尚未提領的貨品始知受騙。
二、案經附表一、二所示消費者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48 條規定:「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未聲明為一部者,視為全部上訴(第一項)」「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第二項)」其中所謂「有關係之部分」,係指犯罪事實具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依上訴不可分之原則,就其中一部上訴之效力及於全部而言。且起訴之犯罪事實,究屬為可分之併罰數罪,抑為具單一性不可分關係之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檢察官起訴書如有所主張,固足為法院審判之參考;縱公訴人主張起訴事實屬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之案件,然經法院審理結果,認應屬併罰數罪之關係時,則為法院認事、用法職權之適法行使,並不受檢察官主張之拘束。此際,於認係屬單一性案件之情形,因其起訴對法院僅發生一個訴訟關係,如經審理結果,認定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他部分不能證明犯罪者,即應就有罪部分於判決主文諭知論處之罪刑,而就無罪部分,經於判決理由欄予以說明論斷後,敘明不另於判決主文為無罪之諭知即可,以符彈劾(訴訟)主義一訴一判之原理;反之,如認起訴之部分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且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觀之,亦與其他有罪部分並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者,即應就該部分另為無罪之判決,不得以公訴意旨認有上述一罪關係,即謂應受其拘束,而僅於理由欄說明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又後者之情形,法院既認該有罪、無罪部分間並無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關係,其間並不發生上揭所謂之上訴不可分關係,則被告僅就其中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自無從因審判不可分之關係,認其對有罪部分之上訴效力及於應另諭知無罪部分(參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288號判決意旨)。本件檢察官雖認起訴書所載被告Z○○詐欺全部消費者,及詐取各該供貨廠商之行為,分別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應各論以一罪,且原審審理結果亦相同之認定,而僅論被告Z○○涉犯二罪。然依起訴之全部犯罪事實觀之,起訴書所載之各次詐欺廠商、消費者之事實,實難認為屬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應為併罰數罪關係。稽諸前開說明,當不受檢察官主張之拘束,而仍應就各該被訴事實,分別為有罪、無罪之諭知。
二、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2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就n○○、甲R○、甲丙○、乙f○、玄○○、乙天○、甲g○、子○○、u○○、辛○○、y○○○、林怡慈、寅○○、甲n○、林義峰、李小萍、乙D○於警訊之陳述,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並未爭執,且辛○○、y○○○、寅○○、甲n○、乙D○於原審時已到庭接受詰問,本院認為適當作為證據,自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Z○○有罪)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Z○○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確為育嬰坊之負責人及該店曾於前揭時地出售商品予附表一、二之消費者。惟否認有詐欺取財犯行,辯稱:自90年間起,就以寄庫方式推銷奶粉,以免消費者大量採購奶粉導致奶粉過期或受潮,影響奶粉品質,且可避免奶粉價格變動,此亦係消費者與商家自行考量之重點,在業界並行之有年,另限制消費者1次提領4 瓶寄庫之奶粉,乃我的經營方式,低價促銷則是行銷手法,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
二、經查,Z○○係育嬰坊負責人,育嬰坊之營運方針、財務管理及促銷方案,均由Z○○個人決定。又育嬰坊不定期推出促銷方案,向消費者推銷一次購買定額奶粉或嬰兒、孕婦用品就贈送一定數量之商品或給予現金折扣,並向消費者表示:為保持產品新鮮,建議先提領部分商品,其餘以寄庫方式將未提領之商品以電腦或帳簿登載,寄存於育嬰坊店內。又附表一、二所示消費者曾於前揭各該時地購買各該商品等情,業據育嬰坊員工即證人乙D○、寅○○、y○○○、辛○○;與附表一、二所示消費者證述,及被告自承在卷。暨有公司登記資料、各該消費者於附表四編號58、59、86、98、117 、124 、153 及附表五編號40、48之證據欄內所載證據可佐。此部分事實,堪信為真實。
三、次查:
㈠、被告Z○○於97年7 月29日離境前往澳門,育嬰坊並自翌(30)日起停止營業,直到同年10月10日Z○○才返回台灣等情,業經被告自承,及證人y○○○、辛○○、林怡慈、甲n○、林義峰、李小萍證述在卷,並有警政署國人入出境資料及記錄可佐。又酌以:①、苓雅店部分:證人即林義峰證稱:苓雅店於97年7 月30日停止營業,我最後一日上班是97年7 月29日晚班(14時到22時),我沒有看到他進來,但在晚上21時58分許,他委託一名我不認識的女子到店裡拿鑰匙,因前一天就有交代要拿鑰匙,所以沒懷疑就將鑰匙遙控器交給對方等語。李小萍亦稱:97年7 月29日晚上22時後有1名女子來苓雅店,將店內鑰匙取走等語。②、至於博愛店部分,y○○○證稱:Z○○沒有提醒我跟員工說公司周轉不靈請員工不要再任意促銷貨品等語;辛○○證稱:博愛店於97 年3月30日停止營業,我最後一日上班是97年7 月29日早班,當(29)日中午,看見Z○○進入公司一下就走了,沒有交待任何事;當晚就有人來拿鑰匙等語。林怡慈亦稱:我最後一日上班是97年7 月29日,中午看到Z○○進入公司,下午也有但一下就走了。Z○○於29日進入公司時,沒交代何事等語。除此,甲n○(博愛店銷售人員)亦稱:我最後一日上班是97年7 月29日全班(9 時40分到22時),中午有看到Z○○進入公司,沒看到他外出,直到他打電話回公司,我才知道他又外出等語,及於原審時另稱:7 月30日(正確應為29日,詳後述)由我值一整天的班,我們10時營業,老闆於10時許還有到公司一趟,後來說他有事要辦就走了。11時許老闆用無號碼顯示的電話打到公司,問我現在的現金收入及銀行刷卡金額共多少。他撥第二通時,我有告訴他刷卡金額為20餘萬元,現金至中午為止是1 萬餘元。當天我是全天班,一般結帳完我會把錢放入保險箱,但當天發票機系統亂掉,所以我把現金放在保險箱上用布蓋著。當日下午就找不到老闆,電話也打不通。到了晚上10時許關門時,有名女子戴著鴨舌帽表示經理(Z○○)交待她來拿鑰匙。我不認識她,所以不想交給她。我打給老闆,電話仍不通,僵持半小時,該女子不願留電話及姓名,只說苓雅店店長已將鑰匙交給她。後來我問過苓雅店店長,得知其已將鑰匙交給該女子後,我就將鑰匙交給她。在97年7 月30日前二天剛好遇到颱風天,當天我休假,老闆有請店員去唱歌,其他店員跟我說,老闆表示要換保全卡系統,要換成刷卡,而要求我們將鑰匙全交出來。一般而言,大公司才會用刷卡系統,我聽她們說,經理說全部鑰匙都要換,上下班改刷卡制,我心想包括苓雅店也沒幾個人,改這樣不符成本,而且如果要裝,只要叫保全來裝及設定就可,何必拿回鑰匙。因30日當晚店長y○○○出國,我就打電話向寅○○說,我覺得老闆今天下午就找不到人,又找人來拿鑰匙,公司好像要倒了等語。爰因被告於29日就已離境,當無於30日再到博愛店的可能,故甲n○於原審顯將29日誤記為30日。唯就29日離境之前一日,被告曾要求員工交回鑰匙,並於29日當晚請一位女子取回苓雅店、博愛店的鑰匙等情,甲n○與林義峰所述並無歧異。而依扣案之出勤紀錄卡所示,甲n○於97年7 月28日(星期一)確未上班;且中央氣象局分別於97年7 月27日2時許、同月29日11時許止起發佈、解除鳳凰颱風陸上警報。為此,被告Z○○當係在97年7 月28日宴請員工時,藉詞欲更換刷卡系統,要求員工交回鑰匙,並於翌(29)日離境當晚,博愛店、苓雅店營業結束之際,請人向當班之員工索回店面鑰匙無訛。再酌以被告於警訊時自承:97年7 月30日無預警停止營業,係因無法支付到期支票的金額,我在外有借貸;因為沒錢支付地下錢莊借款,怕地下錢莊找上門,所以離境;因為票開到月底,還有向地下錢莊借錢,我怕錢付不出來,不敢面對,所以才跑掉;離境前我有領97年7 月28日之刷卡金額,交給梁馨尹作為託付小孩的費用等語。足見97年7 月28、29日育嬰坊雖仍有營業,但Z○○已規畫出境避責無再繼續經營之真意,至為灼然。
㈡、至於雖乏積極明確事證足證於97年7 月24日之前,Z○○就已有詐欺取財之犯意(詳後述),但酌以聯邦銀行之Z○○支票帳戶(000000000000號)於97年7 月15日因兌現票款10萬4800元而剩1200元後,自97年7 月16日起,該帳戶就未支付任何票款(原審一卷89頁)。而台灣中小企銀苓雅分行之雙羽公司支票帳戶(00000000000 號),則於同年7 月21日支付51萬1157元票款(發票日為當月20日)予友華公司(廠商)及於同年7 月24日支付2 萬2500元票款後,自97年7 月25 日 起,僅於同月29日兌現12萬4610票款予萬泰銀行,而任由育嬰坊之進貨廠商所持有並分別於當月30、31日到期之諸多票據退票,以致上開二個支票戶均自31日列為拒絕往來戶等情,有聯邦銀行98年7 月8 日98聯高雄字第459 號函及交易明細、台灣中小企銀苓雅分行98年7 月2 日98苓雅字第0000 000000 號函(原審一卷61至89頁)、2008年7 月份育嬰坊應付票(依據廠商編號)資料(本院陳報二卷184 至185 頁)、退票紀錄可佐。又台灣中小企銀苓雅分行之a○○(Z○○)支票帳戶(00000000000 號)於97年7 月7 日之後並無付款紀錄;士地銀行苓雅分行之a○○(Z○○)支票帳戶(000000000000號)於97年5 月13日後亦無紀錄;至於中國信託銀行之a○○(Z○○)支票帳戶(0000000000000 號)於94年8 月1 日後亦無交易紀錄等情,有台灣中小企銀苓雅分行、土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函覆之相關交易紀錄可佐(本院二卷338 、270 、292 頁),是被告Z○○自97年7 月25日後就未再積極支付貨款。再酌以辛○○證稱:97年7 月底已較少進貨等語:暨衡諸常情,在29日離台之前,被告Z○○當已經數日思考才會作決定及先於28日宴請員工,而殊無於28日宴請員工時才忽生離台的念頭的可能。因此,依現有事證,及罪疑唯輕原則,仍應認被告自97年7 月25日起已無意繼續經營。
㈢、又97年7 月29日及30日匯入中國信託銀行之育嬰坊帳戶的款項(特店款),均於當日遭提領一空,有交易明細可佐(本院二卷329 頁)。而博愛店及苓雅店之現金,均係放在保險櫃內,由被告自行收取,亦經y○○○、林義峰、乙D○證述在卷。但97年9 月17日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到博愛店執行假扣押,並未扣得現金。酌以29日Z○○離開博愛店後,曾以電話詢問甲n○當日之刷卡及實收現金金額(如前述);被告Z○○亦自承離境前曾領出7 月28日的刷卡營業額,交給他人作照顧小孩的費用;暨7 月29日被告已託不詳姓名女子取回店面鑰匙等情,應認上開停業前之營收,係遭被告親自或託他人取走無訛。
四、綜上所述,㈠、97年7 月25日之後再以寄庫方式銷售,客人原即較無於當月月底前領完貨品的可能性。況且,被告至遲在當月25日就已無意繼續經營及決意出境,甚至在29日已索還員工所持店面錀匙,更任由即將於月底到期的貨款票據退票。為此廠商必將停止供貨,寄貨購物之顧客勢必難再拿到尚未領取之貨物,其理至明。然被告決意不再繼續經營之後,竟未交代員工不要再銷售,甚至於97年7 月28日宴請員工,及翌(29)日即離境當日進入苓雅店及博愛店時,仍刻意隱暪其即將離境之事實,而未交待店員不要再行販賣,甚至更積極取走停業前之營收。為此,就無意經營即97年7 月25日以後,如附表一、二所示購物消費,被告應有利用不知情員工向消費者詐欺取財之故意無訛。㈡、又因涉如何計算未領取之貨品的價值(例如買10罐送2 罐,計算每罐價格時,究應將總價除以12或除以10)等,以致辯護人就原審判決所認定之各消費者損失金額實所有爭執。然依附表十一之說明,當足認u○○、邱靜婷、陳滋嫻、乙f○、甲g○、玄○○、乙天○、甲丙○、子○○確未及領取所購之全部貨品無訛。㈢、至於附表四編號4 之2 部分,原判決書所記載D○○之該次消費日期為97年7 月27日,且D○○於警訊時亦稱27 日 消費7620元(警一卷26頁),但依卷附之發票(警三卷23 1頁)及扣案電腦內之紀錄(本院陳報狀一卷291 頁),正確消費日期應為7 月24日21時16分,併此敘明。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應堪認定。
五、核被告Z○○所為如附表一、二所示犯行,均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被告Z○○利用無犯意聯絡之員工對各該被害人詐欺取財,為間接正犯。又被告Z○○多次向附表一、二所示消費者詐欺取財,所犯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六、原審認被告Z○○對附表一、二所示被害人詐欺取財,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判決認被告Z○○多次詐欺消費者均為集合犯之包括一罪,容有未恰。檢察官雖對被告Z○○提起上訴,但上訴理由書僅敘明Z○○應與乙午○為共犯,而未列其他理由;暨被告Z○○仍執前詞否認此部分犯行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雖均無理由。然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仍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Z○○部分撤銷改判。
七、科刑:
㈠、爰審酌被告Z○○已決意停止營業及離境,無意再經營育嬰坊及於日後依約給付消費者貨品,竟仍利用不知情員工向前揭各該被害人詐欺取財,造成多人受害,且被告犯罪後否認犯行未與被害人和解,及參酌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時點,與被告之素行(參前案紀錄表)、犯罪手段及智識、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詳卷)與其他一切情狀,就被告Z○○所犯各罪,分別量處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刑;併就附表二所示各罪,均諭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 千元折算一日。
㈡、又被告Z○○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於102 年1 月23日公布及自同年月25日起施行。行為時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第1 、2 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立法目的,係基於保障人民自由權之考量,宣告得易科罰金之刑,原則上不因複數犯罪併合處罰,失其得易科罰金之利益,當較有利於被告,為此,爰依上開規定,本院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暨就如附表二所示易科罰金之各罪,合併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又本案之扣案物品並非違禁物,且其中諸如帳冊等物,更為關係雙方之民事權益確定之證物,均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參、Z○○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a○○係育嬰坊博愛店、苓雅店、中正店負責人,為衝刺其所經營前揭育嬰坊各類奶粉之銷售營業額,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90年間以奶粉寄庫折扣之行銷手法,即消費者一次購足12罐奶粉,以獲得贈送1 至3 罐奶粉或價格折扣之優惠,但需將未領用之罐數以登簿方式寄存在前揭育嬰坊商家內,且為限制交付奶粉罐數周轉出現問題,限制消費者每週以領取4 罐奶粉為最高上限,誘使一般消費者購買多罐奶粉,然實際上前揭育嬰坊商家內,並無寄存奶粉罐數之庫存。a○○於95年12月起,已明知其所經營之育嬰坊事業財務已發生窘境,以致營運狀況不良,負債累累,顯已無償還消費者寄存之產品及廠商貨款之能力,卻仍對外以前揭行銷手段誘使消費者購買6 至12罐之奶粉,以掩飾公司經營狀況良好, 而為下列詐騙行為:㈠、提供一般消費者「奶粉寄庫折扣」之優惠方案,例如廠牌S-26、優生、亞培、雀巢等奶粉商品,每購買1 箱12罐,即可折扣新台幣(下同)600 元不等,及其他廠牌奶粉每買12罐送3 罐之優惠價格等不特定之優惠活動,致附表四、五、六所示消費者(不含已判有罪之附表一、二所示部分)陷於錯誤,分別以現金或信用卡刷卡方式,支付全數金額購買上開優惠方案之奶粉等產品,並寄存於育嬰坊公司。㈡、另a○○明知育嬰坊公司財務已經發生問題,仍向附表七所示廠商大量進貨,並分別開立如附表七所示受害金額之遠期支票支付貨款,致上開廠商誤信為真,陸續出貨予a○○。嗣a○○自97年7 月30日起即避不見面,各該消費者、廠商始知受騙。
二、訊據上訴人即被告Z○○於本院審理時,否認有此部分詐欺取財犯行,辯稱:自90年間起,就以寄庫方式推銷奶粉,以免消費者大量採購奶粉導致奶粉過期或受潮,影響奶粉品質,且可避免奶粉價格變動,此亦係消費者與商家自行考量之重點,在業界並行之有年,另限制消費者1 次提領4 瓶寄庫之奶粉,乃我之經營方式,而以低價促銷,則係行銷手法,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又附表七所示廠商早有交易往來,倒閉前並無大量進貨之情形,廠商進貨之商品復未遭我搬空,而係經法院查封拍賣,故就廠商部分,我自始亦無不法所有之意圖等語。
三、經查:
㈠、Z○○自承95年間即發現公司有財務狀況,及曾向地下錢莊借貸,而依被告辯護人所陳報存在扣案電腦內之育嬰坊門市營收彙總表及應付票款彙總表所示(詳如附件八),自95年起育嬰坊營收遞減且入不敷出,堪信Z○○經營之育嬰坊確自95年間起財務狀況陷入困境無訛。
㈡、然公司營運過程中遇有盈虧,及因一時自有資金不足而借款營運,時有所聞,並屬商業經營過程中之常態。例如高鐵、六輕等均有舉債投資之情形。近年來,國內面版、DRAM等甚多產業及廠商更有因極度嚴重虧損,而高額舉債以支應及維繫公司相關支出的情形。因此,公司之盈虧及有無充沛之自有資金,實非斷定負責人有無詐欺犯意之唯一及最重要因素。否則,無異於僅資力豐厚之富人方得投資創業,並造成「公司經營一遇低潮或困境,就應立即遣散員工及停業,而非努力渡過困境」暨「若經營不善而創業或經商失敗,就極可能背負詐欺罪責入獄」的不合理現象,如此實不利於經濟產業的發展及社會安定。從而,判斷被告是否意在詐欺取財,仍應著重於被告有無繼續經營及設法履約之真意與行徑,暨有無顯可認為積極不法之手段。而不宜過度放大,甚至以「被告之資力及經營是否困難」作為判斷有無詐欺犯意的最重要標準與因素。
四、次查:
㈠、被告Z○○及雙羽公司的支票,係自97年7 月30、31日起退票,及均於同年月31日列為拒絕往來戶,業如前述。又育嬰坊員工即證人y○○○(博愛店店長)於原審證稱:育嬰坊與這些廠商已交易往來很久,約有四、五年。都固定與那些廠商交易,沒有倒閉前才突然交易往來的廠商等語。而證人乙D○(博愛店倉管會計人員)證稱:我從96年8 月27日起在苓雅店擔任倉管職務,同年10月底起擔任會計,97年5 月31日離職。據我所知,公司與供貨廠商帳款沒有積欠情事。我離職前2 、3 個月約有5 、6 個廠商反應詢問帳款為何還沒下來,但我離職前好像都有解決。從我接手會計起,就有月底軋票可能金額不足情形,但後期較嚴重,不過因為沒有廠商再跟我反應有跳票情形,所以我認為應該有解決掉等語。
㈡、除此,各該供貨廠商之員工,即證人乙酉○證稱:昕承公司自92年起至97年7 月21日跟育嬰坊交易,約每星期訂一次貨,先開票給昕承公司,跳票的出貨時間為97年3 月20日到97年7 月21日等語。證人林俊吉證稱:捷昇公司約97年1 月到97年7 月11日與育嬰坊交易。約2 個月印刷海報一次,月結開兩個月後的票,5 月份款項的支票在97年7 月30日退票等語。證人鄭基發證稱:守博公司跟育嬰坊交易約5 、6 年,約自91年開始,最後一次出貨是97年7 月12日,每月結帳開支票。97年2 月開始拖延貨款,至97年7 月31日支票跳票,只有這次跳票等語;證人陳益宏證稱:豪博公司跟育嬰坊交易嬰兒用品約4 、5 年,約93年開始,最後一次送貨是97年7 月23日,每月結帳開3 個月支票。97年5 月份開始拖延貨款,97年7 月底跳票,跳票部分是97年5 月後之訂貨等語。證人辰○○證稱:春之彩公司自96年6 月5 日起與育嬰坊交易,結帳時間不一定,有時1 至2 個月一次,結帳有開2 個月、6 個月的票。有張97年8 月10日的票沒有兌現,這張票大概是在8 月份之前三個月的進貨,在這之前交易情況都很正常。交易過程被告是曾拖延貨款慢了幾個月,最後一、二個月有說要再慢一、二個月,說要晚點請款,無法當天給我們,要延票期。因為前面都正常付款,所以不覺有異等語。證人己○○:我無設置行號,約91年起與育嬰坊交易嬰兒用品,月結,97年3 月及5 月帳款的支票(日期97年7 月31日、8 月31日)沒兌現,另有97年5 月29日、6 月2 日、7 月15 日 的送貨尚未收到等語。證人甲I○證稱;台灣喜瑞利公司從95年起與育嬰坊交易,賣孕婦用品,月底最後一天結帳開兩個月支票,97年7 月25日知道被騙,因為要跟他收5月份的錢但收不到。97年間Z○○曾拖延貨款,票開得較晚,不過最後都有入帳。最後一批出貨於97年6 月6 日等語。證人乙P○證稱:我不清楚東宇公司何時開始與育嬰坊往來,但最後一筆交易是97年5 月19日出貨健康食品共40顆盒3盒、100 顆盒3 盒,共損失8700元。育嬰坊只剩最後一筆貨沒清償,目前尚欠8700元。每4 個月結帳一次開支票等語。證人B○○(更名A○○)證稱:佳嬰婦幼用品公司與博愛店有業務往來,損失10萬9593元。案發時我剛接業務,我不清楚之前的買賣及交易情形,我現在已離職等語,證人陳孟君(佳嬰南高屏業務)亦稱:不清楚公司何時開始跟育嬰坊交易等語。證人黃國川證稱:麗翔公司約自92、93年起與育嬰坊有業務往來,月結開兩個月支票,97年7 月30日看新聞才知被告倒閉等語。證人汪正中證稱:悅嬰堡公司從88年起與育嬰坊業務往來,交易項目有嬰兒車、安全座椅、嬰兒搖床、餐椅等物,每月結帳開3 個月支票,97年7 月30日未兌現之支票是97年4 月初的出貨,最後一次是97年7 月23日出貨等語。證人乙寅○:世岱公司約自87年起與育嬰坊交易,最後一次是97年7 月份,訂貨內容是奶瓶、消毒鍋、遊戲床等嬰兒用品,約一禮拜一次。結帳方式是簽合約,一個月開5 萬元的票給我們,超過部分再另外開票。97年8 月5 日才知道跳票,退票前所有交易都正常。因月結開三個月的票,所以有三個月貨款的票還沒兌現等語。證人乙w○證稱:杏豐公司從92年起與育嬰坊往來,最後一次出貨是97年7 月2日。97年7 月30日才知被騙,倒閉前,被告向我們進出貨及付款還算正常。我們採取預簽,97年1 月開始收30萬元的票,兌現了其中3 張15萬元,還有3 張各15萬元的票未兌現,我們已提供30萬元的貨,原本應該要再簽票,但還沒收到票就先給他6 萬元的貨,即6 萬餘元是超出供應的貨尚未請款。因為預先開票,所以在與被告交易的期間,被告不曾遲延交付貨款等語。證人乙○○證稱:天良公司自92年初開始與育嬰坊交易,97年7 月30日知道被騙,受損期間為97年2 到7 月。我於92年6 月到職,接手時我有看過合約,公司約於91年11月即已與育嬰坊合作。直至97年7 月底育嬰坊倒閉前,與育嬰坊都持續交易往來沒有中斷。這段期間育嬰坊都有正常給付貨款。直到支票跳票、延兌的時候沒有給付,約96年就有延票但最後會給付。最後一次出貨日期為97年7 月24日等語。證人乙I○證稱:友華公司從88年起與育嬰坊往來,倒閉前最後一次叫貨是97年7 月18日。跳票損失84萬7085元,是97年07月31日及同年8 月5 日各一張預付支票。之前都是我向被告收款,97年7 月31日倒閉前,與被告公司交易往來沒有不尋常狀況。97年7 月前,被告曾要求展延原約定票期,被告說希望給他點緩衝期間,但展延後有付清,事隔已久記憶已模糊,我已忘記是何時。之前有正常支付等語。而證人乙K○亦證稱:之前我在友華生技擔任高屏區主管,公司銷售貝比卡兒奶粉。交易方式是一年開12張預收票,先開1 年份的票,每月1 張。月初出貨,月底兌現,公司給店家票期期限有65天。跟Z○○往來7 年半,97年7 月底被告結束營業前都正常,無積欠款項、無跳過票。合約一個月約60幾萬,實際交易金額平均每月都超過百萬等語。證人甲h○證稱:我是傑宇企業行負責人,a○○與我做生意已經好幾年。最後一次訂貨是97年7 月29日,當時是兩家店的員工分別都有跟我訂貨。但97年7 月29日的訂貨尚未運到被告處。被告跳票金額為3 萬2270元、2 萬211 元、7 萬7000元、7 萬6037元等共四張,未收款項6 月份10萬1691元、7 月份11萬99 88 元,所以總計倒帳金額為42萬7197元。倒閉前交易往來沒有無不尋常之處。之前沒問題時,票期分成月結一個月及月結三個月,因產品利潤不一,利潤低的產品月結一個月,正常利潤產品月結三個月。除這四張票跳票外,之前貨款都有給我,但付款偶有遲延。如果要遲延會私下跟我商量,被告跟我說希望票給他緩衝一點時間,約97年7 月底倒閉前三個月內曾跟我說過一、二次,展延的部分在這次跳票內,後來也沒有付。97年6 月、7 月貨款還沒給我,票還沒開,跳票的是5 月前的貨款,所以損失金額才會與票面金額不符等語。
㈢、綜據上開退票紀錄,及育嬰坊、供貨廠商員工之證詞,堪信在97年7 月底跳票前,育嬰坊與各該廠商多已往來多年,而無在倒閉前才臨時接洽初次訂貨或大量進貨之情形。又97年7 月底跳票之前的歷年交易過程,被告縱曾拖延票款,但最終仍會給付。何況,被告既曾商請部分進貨廠商讓其寬限票期,而證人即世岱公司乙寅○又證稱:被告有跟我表示公司營運困難,希望貨暫時不要出那麼快或如何(被告怎麼說?)他只是暗示我說如果他倒了我會怎樣。(被告係何時跟你說他會倒閉?)大概1 年多前,他也不是很明確的講,我跟被告交易算愉快,所以有時會聊天。Z○○當時他只是說「我倒了你會怎樣」,我說「我只會摸摸鼻子算了」等語,證人y○○○(博愛店店長)亦稱:我有聽a○○說過公司有點周轉不靈,他要四處籌錢來應付廠商款項之類的話:我原先在三多店任職,之後到苓雅店,最後到博愛店。到博愛店任職時,多少有見過廠商至店裡催貨款;97年6 月間即倒閉前一個月,Z○○有跟我借錢,他說手頭比較緊,跟我借二十萬元,至今仍未還我,我有提起民事訴訟等語。則就被告周轉困難一事,員工及進貨廠商當非全然無法查覺。依現有事證,難認被告有以不實手段或方法,虛張及營造自己或育嬰坊資力甚佳的情形。
五、再查:
㈠、依被告辯護人所陳報存在扣案電腦內之育嬰坊門市營收彙總表及應付票款彙總表所示(詳如附件八),被告於95到97年間所付票款甚多。又依育嬰坊博愛店於96年12月24日在台灣中小企銀苓雅分行開戶至97年7 月31日止之歷史交易明細,明顯可見博愛店於96年12月26日、97年1 月10日分別存入3萬元、14萬3328元,合計帳戶金額共17萬3328元後,旋即於97年1 月10日將上開金額全數支付票款,於97年1 月17日、同年1 月21日以現金存入1 萬9937元、36萬8952元後,又於同日將上開金額支付票款,致帳戶內無任何餘額。之後自97年2 月5 日起至97年6 月10日止,雖陸續有數十萬元至一百餘萬元不等之大量現金存入該帳戶,但均間隔不到10日,帳戶內之金額就已支付票款殆盡,僅餘139 元,97年6 月16日起至97年7 月29日止,亦有數十萬元至一百餘萬元之匯款或現金存入帳戶。然亦不到10日即剩餘993 元,有臺灣中小企銀苓雅分行98年7 月2 日98苓雅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育嬰坊博愛店歷史交易明細可憑(原審一卷61至67頁);另細繹Z○○之聯邦銀行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該帳戶自95年12月1 日起至96年2 月16日止,陸續有數十萬元之款項匯入,但均不到5 日即用以支付票款,僅餘2323元,自96年2 月26日起至96年9 月10日止,仍陸續有數十萬元之現金或匯款匯入帳戶,但不到10日僅餘數百元,於96年9 月10日起至96年12月10日止,則有數十萬元至一百餘萬元匯款匯入帳戶,惟不到5 日亦全部支付票款,帳戶僅餘0 元、3 元或49元,96年12月11日起至97年7 月15日止,帳戶持續有現金或匯款存入,但仍不到10日就全部支付票款,剩餘0 元至6000餘元不等之金額,最後97年7 月15日帳戶僅餘1200元,有聯邦銀行98年7 月8 日98聯高雄字第459 號函及所附Z○○自95年12月起至97年7 月止在該行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可按(原審二卷67至89頁)。是由上開育嬰坊博愛店及Z○○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可知,上開帳戶雖時有大量現金存入,但均旋即將現金用以支付票款。
㈡、又設若被告已決意詐欺,則當較無再將收入用以支付大筆貨款的可能性。唯經比對被告辯護人所陳報存在扣案電腦內之97年7 月份育嬰坊應付票依廠商資編號資料(本院陳報狀四卷183 至186 頁),及前揭聯邦銀行Z○○支票帳戶、台灣中小企銀苓雅分行雙羽公司支票帳戶97年7 月份的交易明細(原審一卷61至89頁),可知育嬰坊除於同年7 月24日支付2 萬2500元票款外,並仍分別於97年7 月21日支付51萬1157元票款予友華公司、同年月10日給付5 萬2348元予加笙公司、同年月15日給付8 萬4408元予麗翔公司、同年月11日給付11萬1856元予祥享公司、同年月7 日給付給付2 萬6168元予世岱公司、同年月15日給付31萬5761元予富盛公司、同年月7 日給付5900元予豪博公司、同年月7 日給付59萬5200元予友華公司、同年月10日給付1 萬8020元予伊買公司等供貨往來之廠商。本院自益難逕認Z○○在97年7 月24日之前已無意繼續經營及已決意詐欺取財。
六、又查:
㈠、育嬰坊之員工林怡慈、寅○○、林義峰、甲n○均未發現停止營業前公司之營運狀況有何大不同,業經渠等證述在卷。除此,辛○○(博愛店倉管人員)於97年8 月14日警訊及原審時亦證稱:近期Z○○的進貨量正常,而且接近月底,進貨量更少;育嬰坊在97年7 月底倒閉前無異常進貨等語。證人y○○○(博愛店店長)亦稱:97年6 、7 月間沒有異常大量進貨的情形等語,寅○○復另稱:我覺得店內沒有異常大量向廠商進貨的情形等語。而甲n○則於警詢及原審時證稱:近期奶粉進貨增加,但也一些奶粉廠商退出不再進貨。應該是貝比卡兒,因為有促銷客人有買。任職期間沒有進貨異常情形,廠商的進貨量沒有改變等語。除此,依前揭各該廠商之員工所述,育嬰坊倒閉前之最後訂貨時間,多在7 月中、下旬之前,甚至有最後出貨時間為97年5 、6 月份之情形(詳如前揭筆錄);而乙I○亦另稱:97年7 月間向友華公司之訂貨數量算正常等語,乙K○亦稱:97年7 月Z○○結束營業時,沒有異常大量進貨情形,而且還比較少等語;乙w○復另證稱:倒閉前被告向杏豐公司之進出貨還算正常等語。況且,依被告辯護人所陳報存在扣案電腦內之育嬰坊向97年1 月至7 月間,昕承、守博、豪博、春之彩、悅嬰堡、世岱、杏豐、友華、傑宇、佳嬰、天良、麗翔公司之進貨總額(詳本院陳報狀三卷1 至456 頁),確難認被告有刻意在97年7 月間明顯大量進貨的情形。至於甲h○雖稱97年7月29日仍有向傑宇公司訂貨,但其亦另稱係員工訂的貨,且貨仍未運到被告處。但29日被告並未交待及指示育嬰坊員工,已如前述,而衡情訂貨又未必須每日為之,此與銷售仍有不同,自難認97年7 月29日離境當日之訂貨係出於被告親為或指示。因此,檢察官既未舉出及指明確切之其他事證與數據,則依現有事證,本於罪疑唯輕原則,自難認被告Z○○有刻意大量異常進貨之情形。
㈡、況且,97年7 月29日被告離境後,於同年9 月17日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97年司執全字4679號)依債權人富盛行銷公司聲請,至博愛一路227 號即博愛店執行假扣押(30萬元範圍內),仍扣得如附表九所示之物(嗣經鑑價認共值41萬2218元)。之後在同年9 月30日,高雄地院民事執行處(97年司執全字4926號),又另依債權人晏承實業有限公司聲請,至博愛一路227 號即博愛店執行假扣押(100 萬元範圍內),而扣得如附表十之物(嗣經鑑價結果認共值89萬6120元)等情,有上開二案之卷證可佐,則依現有事證,當難認被告於倒閉出境前曾蓄意將所進之貨物移轉到他處隱藏。
七、另查:
㈠、育嬰坊於97年7 月12日至月底,推出原價購滿1000元有6. 5折折扣,原價購買3000元有6 折折扣之促銷活動,雖經辛○○、林怡慈等員工證述在卷。證人辛○○並另證稱:我自96年11月間起在博愛店擔任採購及倉管人員,我進貨價格為5折至7 折之間:幾乎並無盈餘,Z○○有不符合成本之促銷活動例如較大廠牌奶粉之進貨與售價完全相同等語。而林怡慈亦稱:促銷活動價格極低,公司應該未賺錢等語。甲n○復稱:我有向Z○○反應某些商品進價不止6 折,如以促銷價販售將不符合成本;大廠牌奶粉Z○○售價較一般行情低,我想Z○○是否在籌措現金,Z○○促銷價格幾乎均低於行情價,我向Z○○反應,Z○○答稱其要籌措現金等語。證人乙D○亦稱:進貨成本與銷貨價格很接近,再加上稅額,應該無盈餘等語。y○○○證稱:倒閉前當月促銷活動越來越便宜等語。然林義峰(苓雅店店長)於警詢證稱:促銷活動公司仍有盈餘,但賺不多等語;y○○○(博愛店長)於原審又稱:博愛店開始經營時,推出的促銷活動,也沒有算什麼不合理,差不多都這樣,每個月的促銷都不同。促銷活動在我看來符合成本,只是賺多賺少而已等語。除此,寅○○另證稱:我不知道實際進貨價錢,也不知道成本跟賺頭。我進去不久,不暸解是否符合成本等語。證人乙D○亦稱:不合成本是我們自己想的,因為我們的進貨成本跟銷貨價格好像蠻接近的,加上稅額應該沒有賺頭等語。甲n○(博愛店銷售人員)證稱:其他廠牌(如:貝比卡兒)每箱12罐送3 罐等方式促銷,我不知成本是否符合等語。則上開各證人既均未能明確指出確切之進貨成本及銷貨價格究為多少,原本就難逕認被告係以遠低於進貨成本的方式促銷。
㈡、何況,縱一次買12罐送4 罐,實際上亦為七五折(12除16等於0 ‧75),仍超出辛○○所稱約5 到7 折間之進貨成本。除此,再以亥○○為例(附表五編號49),依扣案電腦所存之紀錄,其於97年7 月1 日買金貝兒樂900 克一瓶為650 元;嗣於97年7 月23日購買金貝兒樂900 克10瓶,每瓶仍為650 元,只是加送二瓶(警四卷103 頁),每罐單價並未較低。又諸如在96年6 月間,亦有買12罐送4 罐(附表四編號11甲u○)之情形;且97年6 月間亦有12瓶送2 瓶情形,甚至最後一次促銷期間即97年7 月19日時亦有12瓶送2 瓶情形(附表四編號12、13)。為此,不僅足信「被告並非均以買10送4 的方式促銷」,並且益難認「97年7 月中下旬,係以顯然低於先前方案的價格進行銷售」及「被告定有以遠低於進貨成本的方式促銷」。
㈢、至於,乙D○(博愛店倉管會計人員)雖另證述:我任職時,約97年2 、3 月間有促銷活動,店內用品購買第二件皆以5 折計算等語。但春之彩、台灣喜瑞利、杏豐、世岱公司係分別以五折、七折、六五折、五五折與育嬰坊計價。97年間春之彩、台灣喜瑞利、杏豐、世岱及傑宇公司的商品,若被告第二件賣五折,應該仍符合進貨成本等情,業據辰○○、甲I○、乙w○、乙寅○、甲h○證述在卷。甲I○並另稱;育嬰坊出售價格應該不會比七折還低等語,而乙K○亦另稱:友華銷售貝比卡兒奶粉,公司賣的奶粉市面上有以買一箱贈送3 、4 瓶的銷售方式鼓勵消費。算是常態。一般如果一箱送3 瓶的話,應該還有20% 利潤。被告倒閉之前,沒有以低於成本價銷售,我之前有看過發票。我們利潤很高,如果店家低於成本這樣銷售,市場傳很快,馬上就知道了等語,顯見促銷售價格並非顯低於進價。
㈣、何況,平日未促銷時係按原價打八折;而同一時期只有一個促銷方案執行等情,業經林怡慈、寅○○(博愛店銷售員工)及林義峰(苓雅店長)證述在卷。辛○○於原審並證稱:利潤很少,有部分促銷活動不符成本亦即沒有利潤,是比較大廠牌的奶粉,因為進價與售價一樣;上開不符成本之促銷方式,在我到職就有,因為市場競爭大,部分商品需要做這種促銷。促銷若不符成本時,就利用其他商品賺回來等語。證人y○○○(博愛店店長)亦證稱:我們這一行有些商品可以賠錢賣,因為其他商品還是會賺錢,所以可以補回來,並不是每一件商品都不賺錢,不暢銷的商品促銷就比較多,但可以從賣得暢銷的商品補回來等語,則被告顯非長期及全面性以遠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故縱有部分商品以接近或略低於成本之價格促銷,目的亦在拓展客源,並推銷其他商品彌補,難逕認定有詐欺取財之犯意。
八、又查:
㈠、Z○○向員工表示,可告知客人產品寄庫為因為客戶隨時可來店拿較新鮮奶粉,及先付款以免價格調漲等情,固據林怡慈、寅○○、甲n○(博愛店銷售人員)、林義峰(苓雅店長)證述在卷。但y○○○(博愛店店長)於原審證稱:店的經營狀況,生意當然是一兩年前比較好,後來因為景氣變差。會變差因為生育率低,同業又開太多間店,很競爭等語。而甲n○亦稱:我在嬰兒用品店待了大概10年,產品寄庫之販售行為每家嬰兒用品店均有此做法,因為客戶隨時可來店內拿較新鮮的奶粉,並先付款以免價格調漲,店家可以先有一筆資金運用等語。寅○○亦證稱:就我個人所知,Z○○所推出的促銷活動因為其他家也是這樣做等語。證人李小萍(苓雅店銷售人員)更證稱:我是93年6 月19日開始在苓雅店擔任銷售人員,客戶產品寄庫從開店起就有了。一直都有不定時促銷活動等語。而本院審理時,證人乙A○證稱:我沒向被告買過奶粉,但我有在麗嬰城及其他店買過小孩的奶粉,別家優惠方式都一樣,就是買嬰兒奶粉時,店家也會買一箱另外送幾罐等語。再則,促銷寄庫確為日常生活及各行各業所常見,實難因此即認被告有藉此詐欺取財之犯意。
㈡、況且:
1、依附表四、五、六所示,多有以購買10罐或一箱(12罐)即加送數瓶之情形,而非以每次購買上百瓶才予以優惠之不合理條件。又初生嬰兒每星期約食用一罐奶粉,且縱使每週限領四瓶,以買12罐送4 罐為例,約一個月仍可領完16罐奶粉。而甲n○證稱:(4 瓶的提貨設限是否僅作內部開會討論,有無強制門市執行提貨不能超過4 瓶?)門市有立牌,上面就有寫。我任職的時候就有,我不知道是何人製作;我們店有明示或口頭告知原則上要告訴客戶1 週以4 瓶為上限等語。寅○○亦稱:(店內有無立牌或標示,或有何規定記載原則上客戶寄存的奶粉1 週以4 瓶為上限?)好像口頭有講過等語,亦即顧客於消費前可得知相關限制,自難以該限制定為不當。尤有甚者,依附表四至六所示,多有於95年、96年、97年初寄庫消費之情形。而縱每星期領四瓶,六個月內仍可提領約104 瓶。為此,95年、96年、97年初寄庫之時,仍距97年7 月29日結束營業甚久,當難僅因渠等於育嬰坊結束營業時尚有部分寄庫物品未及提領,就反推並逕認定渠等於95年、96年、97年初的消費均係遭詐欺所致。
2、又證人辛○○稱:訂貨的依據為依客人需求及庫存量訂貨。在客人訂購奶粉並表明寄庫的情形,因為那時奶粉漲價價格不穩定,所以有些商品是客人有需要時,我們才訂貨。所以客人一次買十箱,我們也不會一次就訂十箱放在倉庫。若客人要取貨而沒辦法立即交貨則再去調貨等語。而證人y○○○(博愛店店長)證稱:客人預購商品寄放店內,公司一樓櫃台電腦都有顧客何時領取貨品及剩下多少貨品於店內的紀錄;店裡寄存奶粉是指客人來買奶粉時,我們會建議客人買多一點比較便宜,客人若不想全部拿回,就幫他們寄放,喝完再來拿。庫存貨量當然不可能跟寄放的量一樣。但若客人要一次全部提領,有的話也可全部提領,沒有的話就跟林先生講說客人要,叫他跟廠商叫貨,讓客人隔天再來拿等語。寅○○亦證稱:原則每週以4 瓶奶粉為最高上限,除非顧客硬要求一次取完。有時如果廠商奶粉進不夠會限制,但客戶如果要,儘量拿給他。奶粉不夠時,請客戶記著,下次再來拿。客戶如果拒絕,表示要全部拿走,還是會拿給客戶。貨不夠,儘量從其他店調貨。我沒接過客戶因拿不到貨而抱怨的情形等語。甲n○復證稱:如果有貨,客戶要一次帶走也可以。貨物不夠的話,調貨給客戶。有貨時仍有交付,在還沒倒閉前都有交付。有時客人提不到貨,就用調的等語。乙D○證稱:平常是4 瓶,但如果客戶有特別需求,例如出國想要多拿,也會讓客戶多拿。門市也有很多客戶頻繁不定期、不定量提貨而超過4 瓶。我們有帳本記錄客戶購買、提領、剩下多少。倉庫內有定量奶粉,提貨就到倉庫拿,如果貨量不夠再叫貨,沒貨時再叫貨,以確保客戶要提貨時可以支應。臨時沒貨會向廠商叫貨,幾天後再交給客戶;寄放的物品有在電腦建立檔案,另外也有以書面資料紀錄。電腦放在一樓門市,書面資料放在櫃檯內。任職期間,不曾有顧客反應訂購的產品沒拿到。如果廠商沒貨,顧客才比較可能沒有拿到等語,亦即各該證人均稱遇庫存不足或客人要求多領時,仍會設法調貨及如數供應補足予客人。
3、酌以本案確扣得多本記載客人消費提領之簿冊,且扣案電腦內亦有相關寄庫及提領之紀錄(參本院陳狀一卷1 至402 頁)。除此,到97年7 月結束營業時,苓雅店之銷售人員李小萍,仍有以家人名義購買之114 瓶奶粉尚未領取;該店店長林義峰亦有1 萬545 元的寄庫奶粉未領等情,亦經渠等二人證述在卷,衡情被告Z○○當無刻意要求員工藉詞拖延不交付奶粉,或明顯不調貨及進貨供客人提領之情形,否則該店員工實無亦以寄庫方式消費及未先領完自己寄庫物品的可能。從而,依各該證人所述及扣案之物證所示,育嬰坊就寄庫既設有相關紀錄,自當益難認被告係假藉寄庫及促銷方式作為遂行詐欺取財之不法手段。
九、綜上所述,本案實與「利用人頭擔任負責人並短期大量促銷,待收得所繳金額後,立即關門逃逸」之情形顯有不同。至於育嬰坊雖自95年起營運狀況不佳,甚至曾有延欠票款情形。但被告Z○○並未用人頭擔任負責人,亦未以不實手段或方法虛張及營造自己或育嬰坊資力,甚至曾將資力不佳情形告知部分供貨廠商。況且,除97年7 月底之跳票外,95年至97 年 間之收入多用以支付票款,被告Z○○並長期支付鉅額貨款,縱於97年7 月份,仍在當月24日前兌現多筆鉅額票款。又97年7 月底跳票前,育嬰坊與各該廠商多已往來多年,而無在倒閉前臨時接洽初次訂貨及刻意大量異常進貨情形;被告出境前又未蓄意將所進貨物移轉到他處隱藏。而促銷寄庫為日常生活及各行各業所常見,縱有部分商品以接近或略低於成本之價格促銷,亦非長期及全面以遠低於成本的價格銷售。況且,育嬰坊確就寄庫設有相關電腦及簿冊紀錄。復無從證明Z○○曾刻意要求員工藉詞拖延不交付奶粉,或有明顯不調貨及進貨供客人提領之情形。而諸如95年、96年、甚至97年初之寄庫消費,均距結束營業甚久,有充分機會得提領完畢。依罪疑唯輕原則,實難認於97年7 月24日前被告已有詐欺取財之犯意,為此,自難就附表三所示部分,遽科被告以詐欺取財之罪責。
十、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定有明文。檢察官所舉事證,既無法使本院產生被告有前揭詐欺取財犯行。原審未詳為推求,就附表三所示被告Z○○被訴部分,遽為論罪科刑之判決,容有未恰。被告Z○○執此聲明上訴,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此部分撤銷改判,並為被告Z○○無罪之判決。
肆、乙午○無罪部分: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乙午○無罪,認事用法均無不當,應予維持,除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公訴意旨、證據及理由(如附件,不含證據能力部分)外,並補充理由如後。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乙午○於育嬰坊負責協助會計工作,為乙午○自承在卷。而乙D○證稱:會計業務不包含叫貨及簽發支票付款等語,是乙午○於任職期間,其業務內容應不包含進貨及付款等事宜。然辰○○證稱:乙午○出任育嬰坊會計後,負責處理請款業務,育嬰坊亦更改進貨規定,即廠商寄賣之商品須直接交付予乙午○,因而其所寄賣之商品即係向乙午○為交付,並向乙午○請款等語。甲h○亦稱:乙午○接任會計工作後,其均係向乙午○接洽寄單請款等事宜,部分出貨單亦係寄予乙午○,由乙午○簽收等語。是乙午○實質上所負責業務,除記帳等會計工作外,尚包含進貨及付款等事務。乙午○既負責育嬰坊進貨及付款等事務,理應知悉育嬰坊經營不善、財務面臨窘境、難以按期支付貨款等情形,而其仍與Z○○共同向被害廠商訂購並收受貨品,顯見其等間確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關係。乙午○所辯不足採信等語。
三、經查:難認Z○○於97年7 月24日之前已有詐欺取財犯意,業如前述。又因97年7 月底跳票前,Z○○仍長期兌現鉅額貨款,育嬰坊亦仍陸續進貨,而非完全未提供貨品予顧客,員工實未必均能知悉及正確判斷公司實際負責人Z○○,究竟有無詐欺顧客的意思。況且,公司資金是否宭迫致無以維繼、負責人有無長期經營之決心等,實非員工或其他人所能肯認及明確知悉。自不能因員工或其他人知悉公司之資金及營運狀況不佳,就遽認渠等與負責人間必有詐欺之共同犯意聯絡。否則豈非一遇公司虧損或經營不善,該公司員工亦應拒絕繼續依上級指示向外訂貨等工作,甚至須立即離職,方能免除被認定為詐欺共犯之風險。是育嬰坊之員工既亦知經營狀況不佳,甚或懷疑售價是否足夠成本,但檢察官亦未認定及起訴各該員工與被告Z○○間有共同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自不應因乙午○為Z○○之同居女友,就臆測乙午○定與Z○○有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況且,乙午○與Z○○為同居男女朋友,二人並已共生育子女,則於Z○○之事業陷入低潮時,縱乙午○知悉或查覺公司經營狀況不佳,仍因念及彼此間之多年情份而到公司幫忙分擔工作,實為人情義理之常,而難苛求乙午○定應袖手旁觀,俾便明哲保身。何況乙午○係被告之前妻離職後才到任職,又非公司負責人及決策人員,更無決定公司營運模式之權。為此,不論Z○○是否應負擔詐欺罪責,檢察官既未再舉出其他明確及積極之事證,依罪疑唯輕原則,自難遽科被告乙午○以詐欺取財之罪責。
四、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定有明文。本案檢察官所舉事證,既無法使本院產生被告有公訴意旨書所指之犯行。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乙午○犯罪,而為被告乙午○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仍執陳詞及前揭理由,以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之犯行,指摘原審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73 條、第369 條第1項、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1 項、第339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修正後第50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方娜蓉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一:Z○○有罪,不得易科罰金部分: │├─┬───────────────┬──────────────────┤│ │ 犯 罪 事 實 │ 主 文 │├─┼───────────────┼──────────────────┤│1│97年7 月28日詐騙陳茲嫻部分(即│Z○○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附表四編號59) │ │├─┼───────────────┼──────────────────┤│2│97年7 月29日詐騙甲g○部分(即│Z○○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四編號98之98-2) │ │├─┼───────────────┼──────────────────┤│3│97年7 月29日詐騙乙天○部分(即│Z○○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四編號124 ) │ │├─┼───────────────┼──────────────────┤│4│97年7 月29日詐騙子○○部分(即│Z○○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五編號48之48-2) │ │└─┴───────────────┴──────────────────┘┌────────────────────────────────────┐│附表二:Z○○有罪,得易科罰金部分 │├─┬───────────────┬──────────────────┤│ │ 犯 罪 事 實 │ 主 文 │├─┼───────────────┼──────────────────┤│1│97年7 月25日詐騙u○○部分(即│Z○○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附表五編號40)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7年7 月25日詐騙邱靜婷部分(即│Z○○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附表四編號58)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97年7 月26日詐騙乙f○部分(即│Z○○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附表四編號86)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97年7 月26日詐騙甲g○部分(即│Z○○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附表四編號98之98-1)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97年7 月25日詐騙玄○○部分(即│Z○○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 │附表四編號117 之117-2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97年7 月25日詐騙甲丙○部分(即│Z○○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 │附表四編號153 ) │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三:Z○○改判無罪部分 │ ├────────────────────────────┤ │1、被訴對附表四、五、六所示消費者(不含已判有罪之附表 ││ 一、二所示部分)詐欺取財部分。 │├────────────────────────────┤│2、被訴向附表七所示廠商大量進貨,而分別開立如附表七所 ││ 示受害金額之遠期支票支付貨款,致上開廠商誤信為真, ││ 陸續出貨予a○○部分 │└────────────────────────────┘┌─────────────────────────────────────────────────────┐│附表四、遭詐欺之博愛店消費者明細: │├──┬─┬───────────┬─────────┬─────┬──────┬─────────────┤│編號│姓│詐欺時間(民國) │購買之物品 │原判決認定│證人證述之 │證據及證據頁碼 ││ │名│ │ │詐得金額 │損失金額 │ ││ │ │ │ │(新臺幣)│(新台幣) │ │├──┼─┼───────────┼─────────┼─────┼──────┼─────────────┤│1 │蔡│97年6月29日 │安妮奶粉1箱12罐、 │10,410元 │均尚未領取,│1.證人乙M○於警詢中之證述││ │育│ │預定嬰兒手腳印製作│ │共損失 10410│ (見警一卷第17頁) ││ │錠│ │ │ │元。 │2.信用卡消費明細1 紙(見警││ │ │ │ │ │ │ 三卷第728 頁) │├──┼─┼───┬───────┼─────────┼─────┼──────┼─────────────┤│2 │潘│2-1 │95年3 月12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4,800元 │實際有拿到奶│1.證人乙F○於警詢中之證述││ │淑│ │ │3瓶) │ │粉 80 瓶,麥│ (見警一卷第20頁) ││ │芬├───┼───────┼─────────┼─────┤精 2 瓶,共 │2.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2-2 │95年7 月3 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4,800元 │損失 13200 │ 15~18頁) ││ │ │ │ │3 瓶) │ │元。 │ ││ │ ├───┼───────┼─────────┼─────┤ │ ││ │ │ │ │(贈送麥精1瓶) │ │ │ ││ │ │2-3 │95年8 月12日 │奶粉12瓶、麥精4 瓶│6,200元 │ │ ││ │ ├───┼───────┼─────────┼─────┤ │ ││ │ │2-4 │95年8 月13日 │奶粉3瓶 │1,200元 │ │ ││ │ ├───┼───────┼─────────┼─────┤ │ ││ │ │2-5 │95年10月18日 │麥精4 瓶(贈送麥精│1,400元 │ │ ││ │ │ │ │1瓶) │ │ │ ││ │ ├───┼───────┼─────────┼─────┤ │ ││ │ │2-6 │95年11月15日 │貝比卡兒奶粉③8 瓶│4,800元 │ │ ││ │ │ │ │、貝比卡兒奶粉④4 │ │ │ ││ │ │ │ │瓶 │ │ │ ││ │ ├───┼───────┼─────────┼─────┤ │ ││ │ │2-7 │96年1 月13日 │麥精12瓶 │4,200元 │ │ ││ │ ├───┼───────┼─────────┼─────┤ │ ││ │ │2-8 │96年1 月22日 │奶粉3瓶 │1,200元 │ │ ││ │ ├───┼───────┼─────────┼─────┤ │ ││ │ │2-9 │96年2 月8 日 │貝比卡兒奶粉④5 瓶│10,000元 │ │ ││ │ │ │ │、貝比卡兒奶粉③20│ │ │ ││ │ │ │ │瓶 │ │ │ ││ │ ├───┼───────┼─────────┼─────┤ │ ││ │ │2-10 │96年3 月17日 │奶粉100 瓶(贈送玩│40,000元 │ │ ││ │ │ │ │具4個) │ │ │ ││ │ ├───┼───────┼─────────┼─────┤ │ ││ │ │2-11 │96年6 月6 日 │奶粉8瓶 │3,200元 │ │ ││ │ ├───┼───────┼─────────┼─────┤ │ ││ │ │2-12 │96年7 月5 日 │麥精12瓶(贈送麥精│4,200元 │ │ ││ │ │ │ │3瓶) │ │ │ ││ │ ├───┼───────┼─────────┼─────┤ │ ││ │ │2-13 │96年10月22日 │奶粉8瓶 │3,200元 │ │ ││ │ ├───┼───────┼─────────┼─────┤ │ ││ │ │2-14 │97年1 月20日 │奶粉8瓶 │3,200元 │ │ ││ │ ├───┼───────┼─────────┼─────┤ │ ││ │ │2-15 │97年6 月9 日 │麥精12瓶(贈送麥精│13,400元 │ │ ││ │ │ │ │3瓶)、奶粉23瓶 │ │ │ ││ │ ├───┼───────┼─────────┼─────┤ │ ││ │ │2-16 │97年7 月1 日 │奶粉6瓶 │2,400元 │ │ │├──┼─┼───┼───────┼─────────┼─────┼──────┼─────────────┤│3 │張│3-1 │97年2 月29日 │營養品10瓶及尿布2 │10,660元 │營養品 6 瓶 │1. 證人甲子○於警詢中之證 ││ │雅│ │ │包(贈送奶粉8瓶) │ │未領,損失 │ 述(見警一卷第23頁) ││ │雯│ │ │ │ │6000 元。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單 ││ │ │3-2 │97年4 月2 日 │奶粉16瓶 │6,720元 │奶粉 10 瓶未│ 、遠東信用卡消費明細各1││ │ │ │ │ │ │領,損失 │ 紙(見警三卷第729 ~730││ │ │ │ │ │ │4200 元。 │ 頁) ││ │ │ │ │ │ │共損失 10200│ ││ │ │ │ │ │ │元。 │ ││ │ │ │ │ │ │ │ │├──┼─┼───┼───────┼─────────┼─────┼──────┼─────────────┤│4 │宋│4-1 │97年5 月30日 │奶粉10瓶 │6,750元 │均未領取。 │1. 證人宋旻熙於警詢中之證 ││ │旻├───┼───────┼─────────┼─────┼──────┤ 述(見警一卷第26頁) ││ │熹│4-2 │97年7 月24日 │奶粉12瓶 │7,620元 │均未領取。 │2. 統一發票2紙(見警三卷第││ │ │ │(原判決誤載為│ │ │共損失 14370│ 731頁) ││ │ │ │7月27日) │ │ │元。 │ │├──┼─┼───┴───────┼─────────┼─────┼──────┼─────────────┤│5 │吳│97年6月初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78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宇○○於警詢中之證 ││ │淑│ │3瓶) │ │損失 6780 元│ 述(見警一卷第29頁) ││ │惠│ │ │ │。 │2.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 │ │ │ 明細(見警三卷第732頁)│├──┼─┼───┬───────┼─────────┼─────┼──────┼─────────────┤│6 │陳│6-1 │97年3 月21日 │奶粉35瓶、營養品35│45,500元 │奶粉 30 瓶及│1. 證人甲L○於警詢中之證 ││ │羿│ │ │瓶 │ │營養品 24 瓶│ 述(見警一卷第32頁) ││ │樺│ │ │ │ │未領,共損失│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36000 元。 │ 19~20頁) ││ │ │ │ │ │ │ │ │├──┼─┼───┼───────┼─────────┼─────┼──────┼─────────────┤│7 │蔡│7-1 │97年3 月24 日 │奶粉6瓶(贈送奶粉 │10,080元 │奶粉 12 瓶及│1. 證人乙S○於警詢中之證 ││ │素│ │ │1瓶)及麥精12瓶( │ │麥精 11 瓶未│ 述(見警一卷第35頁) ││ │香│ │ │贈送麥精3瓶) │ │領取,共損失│2. 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 ││ │ ├───┼───────┼─────────┼─────┤12043 元。 │ 2 紙、發票1 張(見警三 ││ │ │7-2 │97年5 月12 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9,460元 │ │ 卷第733 ~734 頁) ││ │ │ │ │2瓶) │ │ │ │├──┼─┼───┼───────┼─────────┼─────┼──────┼─────────────┤│8 │鄭│8-1 │97年初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1,5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X○於警詢中之證 ││ │莉│ │ │8瓶) │ │30 瓶,麥精 │ 述(見警一卷第38頁) ││ │蓁├───┼───────┼─────────┼─────┤22 瓶,共損 │2. 發票1張(見警三卷第735 ││ │ │8-2 │97年7月2日 │米麥精18瓶(贈送米│8,100元 │失 18210 元 │ 頁) ││ │ │ │ │麥精5瓶) │ │。 │ │├──┼─┼───┼───────┼─────────┼─────┼──────┼─────────────┤│9 │蕭│9-1 │97年1 月29日 │小瓶奶粉12瓶(贈送│4,8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b○於警詢中之證 ││ │雅│ │ │書桌1張) │ │小 6 瓶,大 │ 述(見警一卷第41頁) ││ │伶├───┼───────┼─────────┼─────┤24 瓶,共損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9-2 │97年2 月29日 │大瓶奶粉28瓶(贈送│22,400元 │失 21600 元 │ 21頁) ││ │ │ │ │摺疊腳踏車1部) │ │。 │ │├──┼─┼───┴───────┼─────────┼─────┼──────┼─────────────┤│10 │林│97年7月19日 │大瓶奶粉12瓶(贈送│8,400元 │尚未領取 6 │1. 證人V○○於警詢中之證 ││ │育│ │600元折價卷1張) │ │瓶及折價券,│ 述(見警一卷第44頁) ││ │秀│ │ │ │共損失 4200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元。 │ 22頁) │├──┼─┼───┬───────┼─────────┼─────┼──────┼─────────────┤│11 │黃│11-1 │96年6月22日 │12瓶幼兒奶粉(贈送│12,000元 │尚未領取 158│1. 證人甲u○於警詢中之證 ││ │湘│ │ │幼兒奶粉4 瓶)、12│ │瓶,共損失 │ 述(見警一卷第47頁) ││ │屏│ │ │瓶兒童奶粉(贈送兒│ │79000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童奶粉4瓶 ) │ │(附註1) │ 23頁) ││ │ ├───┼───────┼─────────┼─────┤ │ ││ │ │11-2 │97年1月19日 │奶粉④14瓶(贈送奶│19,000元 │ │ ││ │ │ │ │粉6 瓶)、奶粉①24│ │ │ ││ │ │ │ │瓶(贈送奶粉8 瓶)│ │ │ ││ │ ├───┼───────┼─────────┼─────┤ │ ││ │ │11-3 │97年1月20日 │奶粉③12瓶(贈送奶│6000元 │ │ ││ │ │ │ │粉4瓶 ) │ │ │ ││ │ ├───┼───────┼─────────┼─────┤ │ ││ │ │11-4 │97年6月4日 │奶粉③12瓶(贈送奶│12,000元 │ │ ││ │ │ │ │粉4 瓶)、奶粉④12│ │ │ ││ │ │ │ │瓶(贈送奶粉3 瓶)│ │ │ │├──┼─┼───┴───────┼─────────┼─────┼──────┼─────────────┤│12 │蔡│97年6月17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840元 │尚未領取 35 │1. 證人乙U○於警詢中之證 ││ │富│ │2瓶) │ │瓶,共損失 │ 述(見警一卷第50頁) ││ │在├───────────┼─────────┼─────┤16530元。 │2. 發票、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 │97年7月19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3,680元 │ │ 刷卡單各2 紙(見警三卷 ││ │ │ │4瓶) │ │ │ 第736 ~737 頁) │├──┼─┼───────────┼─────────┼─────┼──────┼─────────────┤│13 │許│97年6月29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7,020元 │尚未領取 10 │1. 甲天○(見警一卷第53頁 ││ │峻│ │2瓶) │ │瓶,共損失 │ ) ││ │瑋│ │ │ │4680元。 │2. 帳冊1份(見警五卷第24 ││ │ │ │ │ │ │ 頁) │├──┼─┼───┬───────┼─────────┼─────┼──────┼─────────────┤│14 │許│14-1 │97年3 月間某日│奶粉24瓶(贈送玩具│10,080元 │尚未領取 32 │1. 證人甲酉○於警詢中之證 ││ │秀│ │ │ ) │ │瓶奶粉,共損│ 述(見警一卷第56頁) ││ │雯├───┼───────┼─────────┼─────┤失13440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單 ││ │ │14-2 │97年5 月11 日 │奶粉24瓶、米精4 瓶│12,259元 │ │ 、統一發票各1 紙(見警 ││ │ │ │ │(贈送玩具) │ │ │ 三卷第738 頁、警五卷第 ││ │ │ │ │ │ │ │ 25頁) │├──┼─┼───┼───────┼─────────┼─────┼──────┼─────────────┤│15 │陳│15-1 │97年6月3日 │奶粉12瓶及營養素2 │5,486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陳研吟於警詢中之證 ││ │妍│ │ │瓶 │ │16 瓶,營養 │ 述(見警一卷第59頁) ││ │吟├───┼───────┼─────────┼─────┤素 4 瓶,共 │2. 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15-2 │97年6 月17日 │營養素2瓶 │3,160元 │損失 13520 │ 、刷卡單各1 紙(見警三 ││ │ ├───┼───────┼─────────┼─────┤元。 │ 卷第739 頁) ││ │ │15-3 │97年6 月20 日 │奶粉12瓶及營養素4 │6,720元 │ │ ││ │ │ │ │瓶 │ │ │ │├──┼─┼───┴───────┼─────────┼─────┼──────┼─────────────┤│16 │朱│97年7月19日 │奶粉18瓶(贈送奶粉│9,6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卯○○於警詢中之證 ││ │嘉│ │2瓶) │ │17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62頁) ││ │儀│ │ │ │失3083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統一發票各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740頁) │├──┼─┼───┬───────┼─────────┼─────┼──────┼─────────────┤│17 │林│17-1 │97年1 月14 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21,720元 │尚未領取牛奶│1. 證人g○○於警詢中之證 ││ │瑞│ │ │8瓶 )、羊奶粉12瓶│ │粉 46 瓶,羊│ 述(見警一卷第65頁) ││ │容│ │ │(贈送羊奶粉4 瓶)│ │奶粉 26 瓶,│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共損失 34575│ 26~26頁反面) ││ │ │17-2 │97年5 月08 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22,884元 │元。 │ ││ │ │ │ │8瓶 )、羊奶粉12瓶│ │ │ ││ │ │ │ │(贈送羊奶粉4 瓶)│ │ │ │├──┼─┼───┴───────┼─────────┼─────┼──────┼─────────────┤│18 │張│97年5月12日 │奶粉20瓶、羊奶粉13│12,330元 │尚未領取牛奶│1. 證人甲癸○於警詢中之證 ││ │雅│ │瓶、鈣粉3 瓶 │ │粉 14 瓶,羊│ 述(見警一卷第68頁) ││ │婷│ │ │ │奶粉 10 瓶,│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共損失 10120│ 27頁) ││ │ │ │ │ │元。 │ │├──┼─┼───┬───────┼─────────┼─────┼──────┼─────────────┤│19 │顏│19-1 │96年10月間某日│奶粉24瓶(贈送奶粉│12,2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o○於警詢中之證 ││ │韻│ │ │6瓶) │ │54 瓶,麥精 │ 述(見警一卷第71頁) ││ │錡├───┼───────┼─────────┼─────┤8 瓶,共損失│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19-2 │96年12月間某日│奶粉60瓶(贈送奶粉│30,600元 │30580元。 │ 28頁) ││ │ │ │ │20瓶) │ │ │ ││ │ ├───┼───────┼─────────┼─────┤ │ ││ │ │19-3 │97年4 月間某日│麥精8瓶 │3,040元 │ │ ││ │ │ │ │ │ │ │ │├──┼─┼───┼───────┼─────────┼─────┼──────┼─────────────┤│20 │陳│20-1 │96年6 月13日 │金裝乳鐵3 瓶、DHA │20,000元 │尚未領取牛奶│1. 證人甲Q○於警詢中之證 ││ │淑│ │ │營養品3 瓶、貝比卡│ │粉 10 瓶,羊│ 述(見警一卷第74頁) ││ │儀│ │ │兒奶粉12瓶、貝比卡│ │奶 2 瓶,營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兒羊奶粉6瓶 │ │養品等共損失│ 29~29頁反面) ││ │ ├───┼───────┼─────────┼─────┤15000元。 │ ││ │ │20-2 │96年8 月25日 │貝比卡兒奶粉15瓶 │約7500元 │ │ ││ │ ├───┼───────┼─────────┼─────┤ │ ││ │ │20-3 │97年4 月26日 │羊奶粉12瓶(贈送兒│15,000元 │ │ ││ │ │ │ │童用電腦) │ │ │ │├──┼─┼───┼───────┼─────────┼─────┼──────┼─────────────┤│21 │林│21-1 │95年5 月10日 │奶粉5 瓶(贈送奶粉│約2,500元 │尚未領取羊奶│1. 證人Y○○於警詢中之證 ││ │芳│ │ │1瓶) │ │粉 12 瓶,共│ 述(見警一卷第77頁) ││ │秋├───┼───────┼─────────┼─────┤損失約 9840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21-2 │95年8 月25日 │奶粉6 瓶(贈送奶粉│約3,000元 │元。 │ 30~31頁) ││ │ │ │ │1瓶) │ │ │ ││ │ ├───┼───────┼─────────┼─────┤ │ ││ │ │21-3 │95年12月17日 │奶粉6 瓶(贈送奶粉│約3,000元 │ │ ││ │ │ │ │1瓶) │ │ │ ││ │ ├───┼───────┼─────────┼─────┤ │ ││ │ │21-4 │96年5 月27日 │奶粉6 瓶(贈送奶粉│約3,000元 │ │ ││ │ │ │ │1瓶) │ │ │ ││ │ ├───┼───────┼─────────┼─────┤ │ ││ │ │21-5 │96年7 月3 日 │羊奶粉7瓶 │約5,740元 │ │ ││ │ ├───┼───────┼─────────┼─────┤ │ ││ │ │21-6 │96年9 月29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約 15,840 │ │ ││ │ │ │ │3 瓶)、羊奶粉12瓶│元 │ │ ││ │ │ │ │(贈送羊奶粉3 瓶)│ │ │ ││ │ ├───┼───────┼─────────┼─────┤ │ ││ │ │21-7 │96年12月29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約6,000元 │ │ ││ │ │ │ │3瓶) │ │ │ │├──┼─┼───┼───────┼─────────┼─────┼──────┼─────────────┤│22 │陳│22-1 │97年2 月5 日 │奶粉12瓶 │約8,220元 │尚未領取 32 │1. 證人甲M○於警詢中之證 ││ │貞├───┼───────┼─────────┼─────┤瓶奶粉,共損│ 述(見警一卷第80頁) ││ │如│22-2 │97年3 月16日 │奶粉24瓶 │約 16,440 │失 24640 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元 │。 │ 32頁) │├──┼─┼───┴───────┼─────────┼─────┼──────┼─────────────┤│23 │柯│97年5月31日 │奶粉36瓶 │17,0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q○○於警詢中之證 ││ │慧│ │ │ │2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83頁) ││ │貞│ │ │ │失9380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單 ││ │ │ │ │ │ │ 1 紙(見警三卷第741頁)│├──┼─┼───────────┼─────────┼─────┼──────┼─────────────┤│24 │陳│97年5月17日 │藻精2 瓶、鈣粉2 瓶│14,524元 │尚未領取藻精│1. 證人甲V○於警詢中之證 ││ │詹│ │及奶粉28瓶 │ │鈣粉各 1 瓶 │ 述(見警一卷第86頁) ││ │魁│ │ │ │,奶粉 28 瓶│2. 第一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 │,共損失 │ 1 份(見警三卷第742頁)││ │ │ │ │ │14000元。 │ │├──┼─┼───────────┼─────────┼─────┼──────┼─────────────┤│25 │張│96年6月28日 │奶粉②24瓶、奶粉②│約 51,428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辰○於警詢中之證 ││ │瓊│ │36瓶 │元 │14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89頁) ││ │文│ │ │ │失12000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33頁) │├──┼─┼───┬───────┼─────────┼─────┼──────┼─────────────┤│26 │藍│26-1 │97年1 月29日 │羊奶粉36瓶(贈送羊│30,6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l○於警詢中之證 ││ │于│ │ │奶粉9瓶) │ │47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95頁) ││ │翔├───┼───────┼─────────┼─────┤失23000元。 │2. 信用卡消費明細2紙(見警││ │ │26-2 │97年6月6日 │將剩餘羊奶粉補差價│2,790元 │ │ 三卷第743頁) ││ │ │ │ │換成奶粉,並因此增│ │ │ ││ │ │ │ │加奶粉6 瓶 │ │ │ │├──┼─┼───┼───────┼─────────┼─────┼──────┼─────────────┤│27 │洪│27-1 │97年3 月20日 │奶粉②12瓶(贈送奶│約5,4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v○○於警詢中之證 ││ │慧│ │ │粉2 瓶) │ │19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98頁) ││ │琦├───┼───────┼─────────┼─────┤失8820元。 │2. 信用卡簽帳單、統一發票 ││ │ │27-2 │97年6 月26日 │奶粉③12瓶(贈送奶│5,400元 │ │ 各1紙(見警三卷第744 頁││ │ │ │ │粉1 瓶) │ │ │ ) │├──┼─┼───┴───────┼─────────┼─────┼──────┼─────────────┤│28 │吳│97年1月16日 │奶粉24瓶 │16,776 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地○○於警詢中之證 ││ │俐│ │ │ │損失 8388 元│ 述(見警一卷第101 頁) ││ │柔│ │ │ │。 │2. 信用卡簽帳單1紙(見警三││ │ │ │ │ │(附註2) │ 卷第745 頁) │├──┼─┼───────────┼─────────┼─────┼──────┼─────────────┤│29 │蘇│96年間某日 │奶粉24瓶 │11,88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乙u○於警詢中之證 ││ │嘉│ │ │ │損失 11880 │ 述(見警一卷第104 頁) ││ │惠│ │ │ │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統一發票各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746 頁) │├──┼─┼───┬───────┼─────────┼─────┼──────┼─────────────┤│30 │陳│30-1 │96年9 月21日 │奶粉17瓶 │8,16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J○於警詢中之證 ││ │思├───┼───────┼─────────┼─────┤3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107 頁) ││ │華│30-2 │96年11月5日 │奶粉48瓶 │23,040元 │失 14400元。│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35~36頁反面) ││ │ │30-3 │96年11月17日 │奶粉24瓶 │11,520元 │ │ │├──┼─┼───┴───────┼─────────┼─────┼──────┼─────────────┤ │31 │周│97年5月1日 │鈣粉4瓶、奶粉36瓶 │21,894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R○○於警詢中之證 ││ │玉│ │ │ │31 瓶,鈣 2 │ 述(見警一卷第110 頁) ││ │燕│ │ │ │瓶,共損失 │2. 信用卡簽帳單1 紙(見警 ││ │ │ │ │ │20000元。 │ 三卷第747頁) │├──┼─┼───────────┼─────────┼─────┼──────┼─────────────┤│32 │李│97年6月6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12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H○○於警詢中之證 ││ │姿│ │3瓶) │ │損失6120元。│ 述(見警一卷第113 頁) ││ │慧│ │ │ │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37頁) │├──┼─┼───┬───────┼─────────┼─────┼──────┼─────────────┤│33 │黃│33-1 │97年5 月間某日│奶粉12瓶(贈送奶粉│約6,758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w○於警詢中之證 ││ │祺│ │ │3 瓶)、營養品5 瓶│ │38 瓶,營養 │ 述(見警一卷第116 頁) ││ │貿│ │ │(贈送營養品2 瓶) │ │品 3 瓶共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16300元。 │ 刷卡單1 紙(見警三卷第 ││ │ │33-2 │97年7 月8 日 │奶粉30瓶(贈送奶粉│15,300元 │ │ 748頁) ││ │ │ │ │8瓶) │ │ │ │├──┼─┼───┼───────┼─────────┼─────┼──────┼─────────────┤│34 │張│34-1 │95年12月25日 │奶粉12瓶 │8,1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卯○○於警詢中之 ││ │簡├───┼───────┼─────────┼─────┤38 瓶,共損 │ 證述(見警一卷第119 頁 ││ │媺│34-2 │96年1月31日 │奶粉1瓶 │560元 │失 22040元。│ ) ││ │玄├───┼───────┼─────────┼─────┤(附註3) │2. 友邦信用卡消費明細2 紙 ││ │ │34-3 │96年2月18日 │奶粉12瓶 │6,049元 │ │ (見警三卷第749 ~750 ││ │ │ │ │ │ │ │ 頁) │├──┼─┼───┼───────┼─────────┼─────┼──────┼─────────────┤│35 │王│35-1 │96年7 月6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5,1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戊○○於警詢中之證 ││ │芬│ │ │3瓶) │ │18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122 頁) ││ │郁├───┼───────┼─────────┼─────┤失 7650 元。│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35-2 │96年8月25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5,100元 │ │ 38~39頁) ││ │ │ │ │3瓶) │ │ │ ││ │ ├───┼───────┼─────────┼─────┤ │ ││ │ │35-3 │97年1 月26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5,100元 │ │ ││ │ │ │ │3瓶) │ │ │ │├──┼─┼───┼───────┼─────────┼─────┼──────┼─────────────┤│36 │李│36-1 │96年7 月28日 │奶粉24瓶 │10,8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K○○於警詢中之證 ││ │順├───┼───────┼─────────┼─────┤5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125 頁) ││ │發│36-2 │96年7 月31日 │奶粉12瓶(折扣2000│3,400元 │失 19455元。│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元) │ │ │ 40~41頁) ││ │ ├───┼───────┼─────────┼─────┤ │ ││ │ │36-3 │96年12月31 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120元 │ │ ││ │ │ │ │4瓶) │ │ │ ││ │ ├───┼───────┼─────────┼─────┤ │ ││ │ │36-4 │97年2 月24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120元 │ │ ││ │ │ │ │4瓶) │ │ │ │├──┼─┼───┴───────┼─────────┼─────┼──────┼─────────────┤│37 │吳│97年6月間某日 │藻精營養品2瓶 │1,98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申○○於警詢中之證 ││ │玉│ │ │ │損失1980元。│ 述(見警一卷第128 頁) ││ │如│ │ │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 │ │ │ │ 第42頁) │├──┼─┼───────────┼─────────┼─────┼──────┼─────────────┤│38 │楊│97年3 月23日 │鈣粉1瓶及奶粉12瓶 │28,104 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乙○於警詢中之證 ││ │堆│ │ │(此數值為 │12 瓶,鈣 1 │ 述(見警一卷第131 頁) ││ │詣│ │ │總消費額,│瓶,共損失 │2.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 │非當次) │10440元。 │ 明細1 份(見警三卷第751││ │ │ │ │ │ │ 頁) │├──┼─┼───────────┼─────────┼─────┼──────┼─────────────┤│39 │李│97年4月21日 │奶粉24瓶 │10,8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J○○於警詢中之證 ││ │順│ │ │ │12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134 頁) ││ │仁│ │ │ │失 5400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43頁) │├──┼─┼───┬───────┼─────────┼─────┼──────┼─────────────┤│40 │莊│40-1 │97年5 月12日 │奶粉24瓶 │9,6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午○於警詢中之證 ││ │梅├───┼───────┼─────────┼─────┤46 瓶,營養 │ 述(見警一卷第137 頁) ││ │鳳│40-2 │97年5 月28日 │營養品2瓶 │3,110元 │品 1 瓶,共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單2││ │ ├───┼───────┼─────────┼─────┤損失 21580 │ 紙(見警三卷第752 頁) ││ │ │40-3 │97年7月7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約 10,800 │元。 │ ││ │ │ │ │3瓶) │元 │ │ │├──┼─┼───┴───────┼─────────┼─────┼──────┼─────────────┤│41 │陳│97年3月28日 │奶粉27瓶 │21,573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W○於警詢中之證 ││ │榮│ │ │ │19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140 頁) ││ │仁│ │ │ │失 15181元。│2. 估價單1紙(見警三卷第 ││ │ │ │ │ │ │ 753頁) │├──┼─┼───────────┼─────────┼─────┼──────┼─────────────┤│42 │杜│97年5月間某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5,0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O○○於警詢中之證 ││ │珮│ │1瓶) │ │1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143 頁) ││ │綺│ │ │ │失 3848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44~44頁反面) │├──┼─┼───┬───────┼─────────┼─────┼──────┼─────────────┤│43 │彭│43-1 │97年5月2日 │羊奶粉3 瓶、奶粉7 │5,408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d○於警詢中之證 ││ │慧│ │ │瓶、營養品15瓶 │ │19 瓶,羊奶 │ 述(見警一卷第146 頁) ││ │君├───┼───────┼─────────┼─────┤6 瓶,營養品│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刷卡單3││ │ │43-2 │97年5 月28日 │羊奶粉3瓶、奶粉12 │10,815元 │15 瓶,共損 │ 紙(見警三卷第754 頁) ││ │ │ │ │瓶、奶瓶4個、玩具 │ │失 35000 │ ││ │ │ │ │ │ │元。 │ ││ │ │ │ │ │ │(附註4) │ │├──┼─┼───┴───────┼─────────┼─────┼──────┼─────────────┤│44 │杜│97年5月18日 │奶粉12瓶 │8,8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N○○於警詢中之證 ││ │羿│ │ │ │8 瓶,共損失│ 述(見警一卷第149 頁) ││ │賢│ │ │ │5700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45頁) │├──┼─┼───┬───────┼─────────┼─────┼──────┼─────────────┤│45 │黃│45-1 │96年12月31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2,2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s○於警詢中之證 ││ │惠│ │ │4瓶) │ │4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152 頁) ││ │美├───┼───────┼─────────┼─────┤失 20400元。│2. 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2││ │ │45-2 │97年3 月29日 │奶粉24瓶 │14,280元 │ │ 紙(見警三卷第755 ~756││ │ │ │ │ │ │ │ 頁) │├──┼─┼───┴───────┼─────────┼─────┼──────┼─────────────┤│46 │蘇│97年1 月3 日 │6 瓶奶粉、6 瓶羊奶│約9,9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s○於警詢中之證 ││ │玉│ │粉、4 瓶麥精 │ │2 瓶,麥精 3│ 述(見警一卷第155 頁) ││ │娟│ │ │ │瓶,共損失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 │ │ │3050元。 │ 第46頁) │├──┼─┼───────────┼─────────┼─────┼──────┼─────────────┤│47 │宋│97年4月24日 │奶粉12瓶(贈送3 瓶│6,00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C○○於警詢中之證 ││ │運│ │) │ │損失6000元。│ 述(見警一卷第158 頁) ││ │隆│ │ │ │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47~47頁反面) │├──┼─┼───┬───────┼─────────┼─────┼──────┼─────────────┤│48 │黃│48-1 │96年12月3日 │奶粉②16瓶、奶粉③│約 13,588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v○於警詢中之證 ││ │ │ │ │12瓶、A1奶粉2瓶 │元 │17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161 頁) ││ │匯├───┼───────┼─────────┼─────┤失 20500元。│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雯│48-2 │97年3月21日 │奶粉③16瓶 │約7,247元 │ │ 第48頁) ││ │ │ │ │ │ │ │ ││ │ ├───┼───────┼─────────┼─────┤ │ ││ │ │48-3 │97年5月4日 │奶粉③24瓶、A1奶粉│約 11,776 │ │ ││ │ │ │ │2瓶 │元 │ │ │├──┼─┼───┴───────┼─────────┼─────┼──────┼─────────────┤│49 │蘇│97年5月19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6,7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t於警詢中之證述 ││ │珊│ │6瓶) │ │24 瓶,共損 │ (見警一卷第164 頁) ││ │ │ │ │ │失 12240元。│2. 信用卡消費明細、中國信 ││ │ │ │ │ │ │ 託商業銀行97年5 月份信 ││ │ │ │ │ │ │ 用卡帳單各1 紙(見警三 ││ │ │ │ │ │ │ 卷第757 ~758 頁) ││ │ │ │ │ │ │3.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49頁) │├──┼─┼───────────┼─────────┼─────┼──────┼─────────────┤│50 │莊│97年6月22日 │奶粉12瓶 │7492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未○於警詢中之證 ││ │慧│ │ │ │1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167 頁) ││ │玲│ │ │ │失 5800元。 │2. 信用卡簽帳單1 紙(見警 ││ │ │ │ │ │ │ 三卷第759頁) │├──┼─┼───┬───────┼─────────┼─────┼──────┼─────────────┤│51 │徐│51-1 │97年3 月27日 │奶粉12瓶 │約6,8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乙○於警詢中之證 ││ │佳├───┼───────┼─────────┼─────┤9 瓶,共損失│ 述(見警一卷第170 頁) ││ │妤│51-2 │97年3月30日 │奶粉12瓶 │約6,840元 │5130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50頁) ││ │ │51-3 │97年4月9日 │奶粉21瓶(贈送奶粉│11,970元 │ │ ││ │ │ │ │3瓶) │ │ │ │├──┼─┼───┴───────┼─────────┼─────┼──────┼─────────────┤│52 │許│97年2月26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11,32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甲亥○於警詢中之證 ││ │家│ │3瓶) │ │損失 11320 │ 述(見警一卷第173 頁) ││ │毓│ │ │ │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1 紙(見警三卷第 ││ │ │ │ │ │ │ 760頁) │├──┼─┼───┬───────┼─────────┼─────┼──────┼─────────────┤│53 │方│53-1 │97年3 月28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16,89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於警詢中之證 ││ │秀│ │ │3瓶) │ │65 瓶,羊奶 │ 述(見警一卷第176 頁) ││ │華├───┼───────┼─────────┼─────┤13 瓶,共損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53-2 │97年5 月19日 │奶粉36瓶、羊奶粉12│27,440元 │失44255元。 │ 簽帳單、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瓶(贈送羊奶粉3 瓶│ │ │ 各2紙(見警三卷第761 頁││ │ │ │ │) │ │ │ ) │├──┼─┼───┴───────┼─────────┼─────┼──────┼─────────────┤│54 │葉│97年4月28日 │奶粉12瓶 │8,752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壬○於警詢中之證 ││ │麗│ │ │ │7 瓶,共損失│ 述(見警一卷第179 頁) ││ │華│ │ │ │5460元。 │2. 臺灣銀行信用卡簽帳單、 ││ │ │ │ │ │ │ 統一發票各1 紙(見警三 ││ │ │ │ │ │ │ 卷第762 頁) │├──┼─┼───┬───────┼─────────┼─────┼──────┼─────────────┤│55 │廖│55-1 │96年5 月間某日│奶粉36瓶 │18,0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卯○於警詢中之證 ││ │培│ │ │ │ │17 瓶,麥精 │ 述(見警一卷第182 頁) ││ │茹├───┼───────┼─────────┼─────┤3 瓶,共損失│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55-2 │97年5月15日 │麥精5瓶 │1750元 │9550元。 │ 51頁) │├──┼─┼───┴───────┼─────────┼─────┼──────┼─────────────┤│56 │洪│97年7月9日 │奶粉12瓶 │5,539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x○○於警詢中之證 ││ │麗│ │ │ │損失5539元。│ 述(見警一卷第185 頁) ││ │雯│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統一發票各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763 頁) │├──┼─┼───────────┼─────────┼─────┼──────┼─────────────┤│57 │沈│97年7月16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9,72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Q○○於警詢中之證 ││ │芷│ │6瓶) │ │損失9720元。│ 述(見警一卷第188 頁) ││ │蓁│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統一發票各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764 ~765 ││ │ │ │ │ │ │ 頁) │├──┼─┼───────────┼─────────┼─────┼──────┼─────────────┤│58 │邱│97年7月25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5,40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n○○於警詢中之證 ││ │靖│ │4瓶) │ │損失 5400 元│ 述(見警一卷第191 頁) ││ │婷│ │ │ │。 │2. 統一發票1紙(見警三卷第││ │ │ │ │ │ │ 766頁) │├──┼─┼───────────┼─────────┼─────┼──────┼─────────────┤│59 │陳│97年7月28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1,5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陳滋嫻於警詢中之證 ││ │滋│ │7瓶) │ │29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194 頁) ││ │嫺│ │ │ │失 10560元。│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統一發票各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767頁) │├──┼─┼───┬───────┼─────────┼─────┼──────┼─────────────┤│60 │陳│60-1 │97年6 月14日 │米精12瓶 │6,4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a○於警詢中之證 ││ │蘭│ │ │ │ │24 瓶,米精 │ 述(見警一卷第197 頁) ││ │香├───┼───────┼─────────┼─────┤10 瓶,共損 │2. 臺新銀行信用卡帳單1 紙 ││ │ │60-2 │97年6 月23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3,587元 │失14940元。 │ (見警三卷第768 頁) ││ │ │ │ │6瓶) │ │ │ │├──┼─┼───┼───────┼─────────┼─────┼──────┼─────────────┤│61 │沈│61-1 │96年5 月31日 │奶粉12瓶 │8,428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P○○於警詢中之證 ││ │坤├───┼───────┼─────────┼─────┤9 瓶,共損失│ 述(見警一卷第200 頁) ││ │韻│61-2 │96年8 月15日 │奶粉12瓶 │8,320元 │6437元。 │2. 信用卡帳單1紙(見警三卷││ │ ├───┼───────┼─────────┼─────┤ │ 第769頁) ││ │ │61-3 │96年10月30日 │奶粉12瓶 │9,000元 │ │ │├──┼─┼───┴───────┼─────────┼─────┼──────┼─────────────┤│62 │王│97年3月26日 │奶粉60瓶(贈送奶粉│24,48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癸○○於警詢中之證 ││ │淑│ │12瓶) │ │3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03 頁) ││ │華│ │ │ │失 12240元。│2. 花旗信用卡帳單1 紙(警 ││ │ │ │ │ │ │ 三卷第770頁) │├──┼─┼───────────┼─────────┼─────┼──────┼─────────────┤│63 │陳│97年6月8日 │營養品5 瓶(贈送營│9,405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甲P○於警詢中之證 ││ │淑│ │養品5 瓶) │ │損失9405元。│ 述(見警一卷第206 頁) ││ │君│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份(見警││ │ │ │ │ │ │ 三卷第771頁) │├──┼─┼───────────┼─────────┼─────┼──────┼─────────────┤│64 │王│97年6月9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3,08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庚○○於警詢中之證 ││ │姿│ │6瓶) │ │26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09 頁) ││ │文│ │ │ │失 10760元。│2. 陽信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 │ │ 表1 份(見警三卷第772 ││ │ │ │ │ │ │ 頁) │├──┼─┼───┬───────┼─────────┼─────┼──────┼─────────────┤│65 │劉│65-1 │96年7 月15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1,76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宙○於警詢中之證 ││ │淑│ │ │6瓶) │ │58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12 頁) ││ │貞├───┼───────┼─────────┼─────┤失 26680元。│2. 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65-2 │96年12月15日 │奶粉6瓶 │2,400元 │ │ 表6 份(見警三卷第773 ││ │ ├───┼───────┼─────────┼─────┤ │ ~778頁) ││ │ │65-3 │97年4 月1 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5,400元 │ │ ││ │ │ │ │2瓶) │ │ │ ││ │ ├───┼───────┼─────────┼─────┤ │ ││ │ │65-4 │97年5 月9 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5,400元 │ │ ││ │ │ │ │2瓶) │ │ │ ││ │ ├───┼───────┼─────────┼─────┤ │ ││ │ │65-5 │97年6 月1 日 │奶粉6瓶 │2,700元 │ │ │├──┼─┼───┼───────┼─────────┼─────┼──────┼─────────────┤│66 │陳│66-1 │96年9月15日 │貝比卡兒奶粉20瓶、│約 31,650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D○於警詢中之證 ││ │天│ │ │金育樂奶粉9 瓶、米│元 │24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15 頁) ││ │佐│ │ │精5 瓶、羊奶粉6 瓶│ │失 19800元。│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金裝乳漿3瓶 │ │ │ 52~54頁反面) ││ │ ├───┼───────┼─────────┼─────┤ │ ││ │ │66-2 │96年9月26日 │鈣粉2 瓶(贈送鈣粉│約1000元 │ │ ││ │ │ │ │1瓶) │ │ │ ││ │ ├───┼───────┼─────────┼─────┤ │ ││ │ │66-3 │96年12月29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20,400元 │ │ ││ │ │ │ │8瓶) │ │ │ ││ │ ├───┼───────┼─────────┼─────┤ │ ││ │ │66-4 │97年1月22日 │奶粉33瓶 │28,050元 │ │ │├──┼─┼───┴───────┼─────────┼─────┼──────┼─────────────┤│67 │賴│97年6月29日 │消毒鍋2 個、嬰兒床│21,030元 │尚未領取鍋 1│1. 證人乙c○於警詢中之證 ││ │子│ │2個及7 件床組 │ │個及床 1 組 │ 述(見警一卷第218 頁) ││ │瑜│ │ │ │,共損失 │2. 門市送貨單、中國信託商 ││ │ │ │ │ │11980元。 │ 業銀行信用卡簽帳單各1 ││ │ │ │ │ │ │ 紙(見警三卷第779 ~780││ │ │ │ │ │ │ 頁) │├──┼─┼───────────┼─────────┼─────┼──────┼─────────────┤│68 │林│97年6月8日 │奶粉48瓶(贈送奶粉│24,48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d○○於警詢中之證 ││ │桂│ │12瓶) │ │損失 25320 │ 述(見警一卷第221 頁) ││ │萍│ │ │ │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附註5) │ 簽帳單1 紙(見警三卷第 ││ │ │ │ │ │ │ 781頁) │├──┼─┼───┬───────┼─────────┼─────┼──────┼─────────────┤│69 │張│69-1 │97年3 月23日 │米精12瓶、奶粉12瓶│14,9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己○於警詢中之證 ││ │玉├───┼───────┼─────────┼─────┤28 瓶,米精 │ 述(見警一卷第224 頁) ││ │惠│69-2 │97年5 月12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5,825元 │8 瓶,共損失│2. 永豐信用卡消費明細表1 ││ │ │ │ │4瓶) │ │11960元。 │ 紙(見警三卷第783 頁) ││ │ ├───┼───────┼─────────┼─────┤ │ ││ │ │69-3 │97年7月7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4,560元 │(附註6) │ ││ │ │ │ │4瓶) │ │ │ │├──┼─┼───┴───────┼─────────┼─────┼──────┼─────────────┤│70 │林│97年3月31日 │奶粉44瓶 │24,9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h○○於警詢中之證 ││ │靖│ │ │ │42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27 頁) ││ │惠│ │ │ │失 23320元。│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7年6 ││ │ │ │ │ │ │ 月份信用卡帳單(見警三 ││ │ │ │ │ │ │ 卷第784頁) │├──┼─┼───────────┼─────────┼─────┼──────┼─────────────┤│71 │林│97年7月1日 │奶粉12瓶 │8,2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i○○於警詢中之證 ││ │錚│ │ │ │6 瓶,共損失│ 述(見警一卷第230 頁) ││ │儀│ │ │ │4110元。 │2. 統一發票1紙(見警三卷第││ │ │ │ │ │ │ 785頁) │├──┼─┼───┬───────┼─────────┼─────┼──────┼─────────────┤│72 │許│72-1 │97年2 月28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245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戌○於警詢中之證 ││ │英│ │ │3瓶) │ │5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33 頁) ││ │達├───┼───────┼─────────┼─────┤失 24965元。│2. 國泰世華銀行97年3 月信 ││ │ │72-2 │97年6 月20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2,000元 │ │ 用卡消費明細及帳單、中 ││ │ │ │ │6瓶) │ │ │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簽 ││ │ ├───┼───────┼─────────┼─────┤ │ 帳單各2 紙(見警三卷第 ││ │ │72-3 │97年7 月20日 │奶粉5瓶 │6,720元 │ │ 786 ~788 頁) │├──┼─┼───┴───────┼─────────┼─────┼──────┼─────────────┤│73 │郭│96年7月26日 │奶粉 │6,0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B○於警詢中之證 ││ │雅├───────────┼─────────┼─────┤19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39 頁) ││ │蘭│96年11月30日 │奶粉 │10,000元 │失 12760元。│2. 統一發票1 紙、信用卡消 ││ │ ├───────────┼─────────┼─────┤ │ 費明細9紙(見警三卷第 ││ │ │97年7月1日 │奶粉 │3,070元 │ │ 789 ~797頁) │├──┼─┼───────────┼─────────┼─────┼──────┼─────────────┤│74 │劉│97年2月19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7,8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劉貞瑋於警詢中之證 ││ │貞│ │3瓶) │ │1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42 頁) ││ │瑋│ │ │ │失 7100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56頁) │├──┼─┼───────────┼─────────┼─────┼──────┼─────────────┤│75 │蔡│97年7月1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2,7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丙○於警詢中之證 ││ │淑│ │6瓶) │ │23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45 頁) ││ │樺│ │ │ │失 12190 元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 │ │ │。 │ 第57頁) │├──┼─┼───┬───────┼─────────┼─────┼──────┼─────────────┤│76 │溫│76-1 │97年4 月15日 │奶粉 │6,540元 │共損失 7020 │1. 證人乙庚○於警詢中之證 ││ │嘉├───┼───────┼─────────┼─────┤元。 │ 述(見警一卷第248 頁) ││ │瑤│76-2 │97年5月6日 │奶粉 │4,680元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2 紙、統 ││ │ ├───┼───────┼─────────┼─────┤ │ 一發票、中國信託商業銀 ││ │ │76-3 │97年5月8日 │奶粉 │4,200元 │ │ 行信用卡簽帳單各1 紙( ││ │ │ │ │ │ │ │ 見警三卷第798 ~801頁)│├──┼─┼───┼───────┼─────────┼─────┼──────┼─────────────┤│77 │劉│77-1 │97年1 月29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21,0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黃○於警詢中之證 ││ │雅│ │ │6 瓶)、其他日常必│ │及米精共 51 │ 述(見警一卷第251 頁) ││ │玉│ │ │需品 │ │瓶,共損失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 紙、中 ││ │ ├───┼───────┼─────────┼─────┤16580元。 │ 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帳 ││ │ │77-2 │97年5 月2 日 │米精12瓶(贈送米精│4,748元 │ │ 單2 紙(見警三卷第802 ││ │ │ │ │3 瓶)、清潔用品 │ │ │ ~804頁) ││ │ ├───┼───────┼─────────┼─────┤ │ ││ │ │77-3 │97年6 月26日 │奶粉6 瓶、米精6 瓶│7,944元 │ │ ││ │ │ │ │及其他物品 │ │ │ │├──┼─┼───┴───────┼─────────┼─────┼──────┼─────────────┤│78 │顏│97年4月24日 │奶粉28瓶 │13,775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n○於警詢中之證 ││ │玉│ │ │ │18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54 頁) ││ │彩│ │ │ │失10240元。 │2. 統一發票1 紙(見警三卷 ││ │ │ │ │ │ │ 第805頁) │├──┼─┼───┬───────┼─────────┼─────┼──────┼─────────────┤│79 │李│79-1 │97年3 月24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5,4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L○○於警詢中之證 ││ │翠│ │ │3瓶) │ │20 瓶,麥精 │ 述(見警一卷第257 頁) ││ │雯├───┼───────┼─────────┼─────┤10 瓶,共損 │2. 信用卡消費明細、中國信 ││ │ │79-2 │97年5 月19日 │奶粉12瓶 │6,960元 │失15000元。 │ 託商業銀行97年4 月份信 ││ │ ├───┼───────┼─────────┼─────┤ │ 用卡帳單各1 紙(見警三 ││ │ │79-3 │97年6 月29日 │奶粉12瓶 │6,120元 │ │ 卷第806 ~808 頁) ││ │ ├───┼───────┼─────────┼─────┤ │ ││ │ │79-4 │97年7 月15日 │奶粉4瓶 │2,379元 │ │ ││ │ ├───┼───────┼─────────┼─────┤ │ ││ │ │79-5 │97年7 月21日 │奶粉2瓶 │1,040元 │ │ │├──┼─┼───┼───────┼─────────┼─────┼──────┼─────────────┤│80 │楊│80-1 │97年1 月31日 │奶粉24瓶 │15,6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丁○於警詢中之證 ││ │雅├───┼───────┼─────────┼─────┤24 瓶,麥精 │ 述(見警一卷第260 頁) ││ │雯│80-2 │97年3 月7 日 │麥精30瓶 │10,500元 │37 瓶,共損 │2. 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3││ │1 ├───┼───────┼─────────┼─────┤失28550元。 │ 紙(見警三卷第809 ~811││ │ │80-3 │97年6 月23日 │麥精12瓶 │4,200元 │ │ 頁) │├──┼─┼───┼───────┼─────────┼─────┼──────┼─────────────┤│81 │李│81-1 │97年4 月29日 │奶粉24瓶 │12,2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I○○於警詢中之證 ││ │雅├───┼───────┼─────────┼─────┤3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63 頁) ││ │雯│81-2 │97年6 月22日 │奶粉12瓶 │6,120元 │失14300元。 │2. 信用卡簽帳單2紙(見警三││ │ │ │ │ │ │ │ 卷第812頁) │├──┼─┼───┼───────┼─────────┼─────┼──────┼─────────────┤│82 │鄒│82-1 │97年3 月29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9,252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丑○於警詢中之證 ││ │智│ │ │3瓶) │ │24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66 頁) ││ │慧├───┼───────┼─────────┼─────┤失18264元。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紙(見 ││ │ │82-2 │97年3 月31日 │奶粉12瓶 │9,252元 │ │ 警三卷第814頁) │├──┼─┼───┼───────┼─────────┼─────┼──────┼─────────────┤│83 │唐│83-1 │96年6 月間某日│奶粉24瓶 │12,176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甲○於警詢中之證 ││ │瑞├───┼───────┼─────────┼─────┤19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69 頁) ││ │萍│83-2 │97年3 月15日 │奶粉18瓶 │11,860元 │失11585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 60頁) │├──┼─┼───┴───────┼─────────┼─────┼──────┼─────────────┤│84 │林│97年7月9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96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林詩穎於警詢中之證 ││ │詩│ │3瓶) │ │損失 6960 元│ 述(見警一卷第272 頁 ││ │穎│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統一發票各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813 頁) ││ │ │ │ │ │ │3.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61頁) │├──┼─┼───┬───────┼─────────┼─────┼──────┼─────────────┤│85 │高│85-1 │96年12月12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8,16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戊○於警詢中之證 ││ │秀│ │ │2瓶) │ │11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75 頁) ││ │雅├───┼───────┼─────────┼─────┤失5262元。 │2. 臺新銀行信用卡帳單2 紙 ││ │ │85-2 │97年1 月14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8,160元 │ │ (見警三卷第815 ~816 ││ │ │ │ │2瓶) │ │ │ 頁) │├──┼─┼───┴───────┼─────────┼─────┼──────┼─────────────┤│86 │謝│97年7月26日 │奶粉12瓶 │7,6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f○於警詢中之證 ││ │美│ │ │ │1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78 頁) ││ │惠│ │ │ │失6350元。 │2. 統一發票1紙(見警三卷第││ │ │ │ │ │ │ 817頁) │├──┼─┼───────────┼─────────┼─────┼──────┼─────────────┤│87 │劉│97年7月5日 │奶粉12瓶 │8,1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C○於警詢中之證 ││ │豐│ │ │ │6 瓶,共損失│ 述(見警一卷第281 頁) ││ │裕│ │ │ │4050元。 │2. 中國信託信用卡簽帳單、 ││ │ │ │ │ │ │ 統一發票各1 紙(見警三 ││ │ │ │ │ │ │ 卷第818頁) │├──┼─┼────┬──────┼─────────┼─────┼──────┼─────────────┤│88 │洪│88-1 │97年7 月8 日│奶粉24瓶、米精4瓶 │13,35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t○○於警詢中之證 ││ │煥├────┼──────┼─────────┼─────┤33 瓶,米精 │ 述(見警一卷第284 頁) ││ │然│88-2 │97年7 月10日│奶粉12瓶 │6,120元 │2 瓶,共損失│2. 花旗信用卡帳單2紙(見警││ │ │ │ │ │ │34956元。 │ 三卷第819~820頁) ││ │ │ │ │ │ │(附註7) │ │├──┼─┼────┼──────┼─────────┼─────┼──────┼─────────────┤│89 │黃│89-1 │96年7 月18日│奶粉12瓶 │7,5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t○於警詢中之證 ││ │景├────┼──────┼─────────┼─────┤195 瓶,共損│ 述(見警一卷第286 頁) ││ │堂│89-2 │96年7 月20日│奶粉12瓶 │7,540元 │失 136218 元│2. 臺新銀行信用卡帳單11紙 ││ │ ├────┼──────┼─────────┼─────┤。 │ 、信用卡簽帳單、統一發 ││ │ │89-3 │96年8 月9 日│奶粉12瓶 │8,319元 │ │ 票各1 紙(見警三卷第821││ │ ├────┼──────┼─────────┼─────┤ │ ~833 頁) ││ │ │89-4 │96年11月9 日│奶粉18瓶 │13,878元 │ │ ││ │ ├────┼──────┼─────────┼─────┤ │ ││ │ │89-5 │97年1 月26日│奶粉12瓶 │6,736元 │ │ ││ │ ├────┼──────┼─────────┼─────┤ │ ││ │ │89-6 │97年2 月24日│奶粉6瓶 │7,144元 │ │ ││ │ ├────┼──────┼─────────┼─────┤ │ ││ │ │89-7 │97年3 月6 日│奶粉60瓶 │40,212元 │ │ ││ │ ├────┼──────┼─────────┼─────┤ │ ││ │ │89-8 │97年4 月1 日│奶粉24瓶 │17,904元 │ │ ││ │ ├────┼──────┼─────────┼─────┤ │ ││ │ │89-9 │97年4 月9 日│奶粉12瓶 │9,252元 │ │ ││ │ ├────┼──────┼─────────┼─────┤ │ ││ │ │89-10 │97年4 月16日│奶粉24瓶 │18,504元 │ │ ││ │ ├────┼──────┼─────────┼─────┤ │ ││ │ │89-11 │97年5 月14日│奶粉24瓶 │15,200元 │ │ │├──┼─┼────┼──────┼─────────┼─────┼──────┼─────────────┤│90 │陳│90-1 │96年11月30日│奶粉、米精共21瓶 │8,4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O○於警詢中之證 ││ │清├────┼──────┼─────────┼─────┤及米精 10 瓶│ 述(見警一卷第289 頁) ││ │美│90-2 │97年6 月12日│奶粉15瓶 │9,440元 │,羊奶 15 瓶│2. 統一發票1紙(見警三卷第││ │ │ │ │ │ │,共損失 │ 834頁) ││ │ │ │ │ │ │13440元。 │ │├──┼─┼────┴──────┼─────────┼─────┼──────┼─────────────┤│91 │蔣│97年6月11日 │奶粉12瓶 │5,76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J○於警詢中之證 ││ │梨│ │ │ │1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93 頁) ││ │娜│ │ │ │失4800元。 │2. 統一發票1紙(見警三卷第││ │ │ │ │ │ │ 835頁) │├──┼─┼───────────┼─────────┼─────┼──────┼─────────────┤│92 │張│97年3月29日 │羊奶粉、奶粉共48瓶│26,268元 │尚未領取牛奶│1. 證人甲壬○於警詢中之證 ││ │雅│ │ │ │粉 8 瓶,羊 │ 述(見警一卷第296 頁) ││ │茵│ │ │ │奶粉 2 瓶,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共損失 5240 │ 簽帳單2 紙(見警三卷第 ││ │ │ │ │ │元。 │ 836頁) │├──┼─┼───────────┼─────────┼─────┼──────┼─────────────┤│93 │李│97年7月22日 │奶粉12瓶 │7,6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F○○於警詢中之證 ││ │有│ │ │ │8 瓶,共損失│ 述(見警一卷第299 頁) ││ │松│ │ │ │5480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統一發票各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837 頁) │├──┼─┼───┬───────┼─────────┼─────┼──────┼─────────────┤│94 │陳│94-1 │96年12月31日 │奶粉12瓶 │5,63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X○於警詢中之證 ││ │維├───┼───────┼─────────┼─────┤20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302 頁) ││ │倩│94-2 │97年6 月1 日 │奶粉12瓶 │5,520 元 │失 9200元。 │2. 大眾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 │ │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 ││ │ │ │ │ │ │ │ 卡簽帳單各1 紙(見警三 ││ │ │ │ │ │ │ │ 卷第838 ~839頁) │├──┼─┼───┴───────┼─────────┼─────┼──────┼─────────────┤│95 │葉│97年3月17日 │奶粉12瓶 │9,264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葉富塘於警詢中之證 ││ │富│ │ │ │損失9264元。│ 述(見警一卷第305 頁) ││ │瑭│ │ │ │ │2. 永豐信用卡消費明細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840頁) │├──┼─┼───────────┼─────────┼─────┼──────┼─────────────┤│96 │王│97年7月21日 │玩具、洗手乳、奶瓶│5,376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丁○○於警詢中之證 ││ │怡│ │刷、兒童椅、洗衣精│ │損失3519元。│ 述(見警一卷第308 頁) ││ │文│ │、馬桶座椅、維他命│ │(附註8) │2. 統一發票2 紙、信用卡消││ │ │ │E │ │ │ 費明細、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 行信用卡簽帳單、估價單││ │ │ │ │ │ │ 各1紙(見警三卷第841 ││ │ │ │ │ │ │ ~843頁) │├──┼─┼───────────┼─────────┼─────┼──────┼─────────────┤│97 │蔡│97年7月24日 │營養品6瓶、米精4瓶│12,504元 │尚未領取營養│1. 證人乙R○於警詢中之證 ││ │宜│ │(贈送米精1瓶)及 │ │品 5 瓶,米 │ 述(見警一卷第311 頁) ││ │岑│ │兒童網座1台 │ │精 4 瓶,網 │2. 送貨單、中國信託商業銀 ││ │ │ │ │ │座 1 台,共 │ 行信用卡簽帳單各1 紙、 ││ │ │ │ │ │損失9160元。│ 統一發票2 紙(見警三卷 ││ │ │ │ │ │ │ 第844 ~845頁) │├──┼─┼───┬───────┼─────────┼─────┼──────┼─────────────┤│98 │曾│98- 1 │97年7 月26 日 │嬰兒用品 │16,856元 │共損失 14050│1. 證人甲g○於警詢中之證 ││ │善├───┼───────┼─────────┼─────┤元。 │ 述(見警一卷第314 頁) ││ │貞│98- 2 │97年7 月29 日 │嬰兒用品 │7,194元 │ │2. 門市送貨單2 紙、統一發 ││ │ │ │ │ │ │ │ 票4紙(見警三卷第846 ~││ │ │ │ │ │ │ │ 848頁) │├──┼─┼───┴───────┼─────────┼─────┼──────┼─────────────┤│99 │林│97年7月23日 │奶粉12瓶(贈送3 瓶│6,204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e○○於警詢中之證 ││ │淑│ │) │ │12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317 頁) ││ │娟│ │ │ │失 6204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65頁) │├──┼─┼───────────┼─────────┼─────┼──────┼─────────────┤│100 │陳│96年間某日 │營養品 │約1,9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H○於警詢中之證 ││ │勁├───────────┼─────────┼─────┤8 瓶,營養品│ 述(見警一卷第323 頁) ││ │溢│97年6月1日 │奶粉12瓶 │6,120元 │1 瓶,共損失│2. 信用卡消費明細1紙(見警││ │ │ │ │ │6000元。 │ 三卷第858頁) │├──┼─┼───┬───────┼─────────┼─────┼──────┼─────────────┤│101 │陳│101-1 │97年1月間某日 │奶粉12瓶 │5,76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Z○於警詢中之證 ││ │鵬├───┼───────┼─────────┼─────┤25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326 頁) ││ │壕│101-2 │97年4月20日 │奶粉24瓶 │12,240元 │失 12000元。│2. 大眾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 │ │ │ 表(見警三卷第859 頁) │├──┼─┼───┼───────┼─────────┼─────┼──────┼─────────────┤│102 │蔡│102-1 │97年6月22日 │雪印奶粉12瓶 │6,36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王進福於警詢中之證 ││ │宛├───┼───────┼─────────┼─────┤44 瓶 (單價 │ 述(見警一卷第329 頁) ││ │臻│102-2 │97年6月24日 │雪印奶粉36瓶 │19,080元 │520 元),奶│2. 委託書、清單各1 份(見 ││ │ ├───┼───────┼─────────┼─────┤粉 39 瓶(單│ 警三卷第860 ~862 頁) ││ │ │102-3 │97年7月21日 │明治奶粉48瓶 │24,960元 │價 530 元) │ ││ │ │ │ │ │ │,共損失 │ ││ │ │ │ │ │ │43550元。 │ │├──┼─┼───┴───────┼─────────┼─────┼──────┼─────────────┤│103 │許│97年6月25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9,0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地○於警詢中之證 ││ │惠│ │2瓶) │ │7 瓶,共損失│ 述(見警一卷第332 頁) ││ │萍│ │ │ │4500元。 │2. 信用卡簽帳單、統一發票 ││ │ │ │ │ │ │ 各1 紙(見警三卷第863 ││ │ │ │ │ │ │ 頁) │├──┼─┼───────────┼─────────┼─────┼──────┼─────────────┤│104 │鄭│97年5月12日 │奶粉11瓶(贈送奶粉│5,28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V○於警詢中之證 ││ │怡│ │2瓶 ) │ │7 瓶,共損失│ 述(見警一卷第335 頁) ││ │茹│ │ │ │3360元。 │2. 統一發票1紙(見警三卷第││ │ │ │ │ │ │ 864頁) │├──┼─┼───┬───────┼─────────┼─────┼──────┼─────────────┤│105 │吳│105-1 │96年7月3日 │羊奶粉12瓶(贈送羊│18,120元 │尚未領取牛羊│1. 證人酉○○於警詢中之證 ││ │沛│ │ │奶粉4瓶)及奶粉12 │ │奶粉共 50 瓶│ 述(見警一卷第338 頁) ││ │瑾│ │ │瓶(贈送奶粉4瓶) │ │,共損失 │2. 陳情書1 份、信用卡消費 ││ │ ├───┼───────┼─────────┼─────┤27127元。 │ 明細4 紙、消費糾紛細目 ││ │ │105-2 │97年5 月27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5,960元 │ │ 單1 份(見警三卷第865 ││ │ │ │ │8瓶) │ │ │ ~868頁) │├──┼─┼───┴───────┼─────────┼─────┼──────┼─────────────┤│106 │張│97年5 月3 日 │奶粉48瓶(贈送奶粉│22,379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寅○於警詢中之證 ││ │銘│ │12瓶) │ │39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341 頁) ││ │同│ │ │ │失 17940元。│2. 信用卡消費明細、陳情單 ││ │ │ │ │ │ │ 個1 紙(見警三卷第869 ││ │ │ │ │ │ │ ~870頁) │├──┼─┼───────────┼─────────┼─────┼──────┼─────────────┤│107 │林│97年4月11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2,384元 │尚未領取奶粉│X○○於警詢中之證述(見警││ │孟│ │6瓶) │ │28 瓶,共損 │一卷第344 頁) ││ │嬅│ │ │ │失 12384 元 │ ││ │ │ │ │ │。 │ │├──┼─┼───────────┼─────────┼─────┼──────┼─────────────┤│108 │蘇│97年4 月3 日 │奶粉 │15,4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r○於警詢中之證 ││ │玉│ │ │ │4 瓶,共損失│ 述(見警一卷第347 頁) ││ │玲│ │ │ │3084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2 紙(見警三卷第 ││ │ │ │ │ │ │ 871頁) │├──┼─┼───┬───────┼─────────┼─────┼──────┼─────────────┤│109 │蘇│109-1 │96年11月23日 │奶粉11瓶 │6,1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v○於警詢中之證 ││ │靜├───┼───────┼─────────┼─────┤19 瓶 (單價 │ 述(見警一卷第350 頁) ││ │慧│109-2 │97年2 月6 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340元 │480),奶粉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3瓶) │ │21 瓶 (單價 │ 67~68頁) ││ │ ├───┼───────┼─────────┼─────┤580),共損失│ ││ │ │109-3 │97年4 月30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3,920元 │21300元。 │ ││ │ │ │ │6瓶) │ │ │ │├──┼─┼───┴───────┼─────────┼─────┼──────┼─────────────┤│110 │洪│97年4月15日 │奶粉80瓶 │31,35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s○○於警詢中之證 ││ │惠│ │ │ │7 瓶,共損失│ 述(見警二卷第353 頁) ││ │晶│ │ │ │10570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6年4 ││ │ │ │ │ │ │ 月份信用卡帳單1 紙(見 ││ │ │ │ │ │ │ 警三卷第872 頁) ││ │ │ │ │ │ │3.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69~69頁反面) │├──┼─┼───────────┼─────────┼─────┼──────┼─────────────┤│111 │林│97年7月17日 │羊奶粉18瓶 │16,69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j○○於警詢中之證 ││ │靜│ │ │ │損失 16690 │ 述(見警二卷第356 頁) ││ │蔚│ │ │ │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1 紙(見警三卷第 ││ │ │ │ │ │ │ 873頁) │├──┼─┼───┬───────┼─────────┼─────┼──────┼─────────────┤│112 │曾│112-1 │97年3 月28 日 │奶粉12瓶 │5,0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f○於警詢中之證 ││ │莉├───┼───────┼─────────┼─────┤22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359 頁) ││ │雯│112-2 │97年4 月28 日 │奶粉12瓶 │5,040元 │失 9240元。 │2. 信用卡簽帳單2紙(見警三││ │ │ │ │ │ │ │ 卷第874頁) │├──┼─┼───┴───────┼─────────┼─────┼──────┼─────────────┤│113 │郭│97年4月30日 │奶粉12瓶 │8,5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玄○於警詢中之證 ││ │文│ │ │ │6 瓶,共損失│ 述(見警二卷第362 頁) ││ │裕│ │ │ │4260元。 │2. 新光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 │ │ 、統一發票、信用卡簽帳 ││ │ │ │ │ │ │ 單各1 紙(見警三卷第875││ │ │ │ │ │ │ ~876頁) │├──┼─┼───────────┼─────────┼─────┼──────┼─────────────┤│114 │蔡│97年5月12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00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乙T○於警詢中之證 ││ │淑│ │3瓶) │ │損失6000元。│ 述(見警二卷第365 頁) ││ │華│ │ │ │ │2. 京城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1││ │ │ │ │ │ │ 紙(見警三卷第877頁) │├──┼─┼───────────┼─────────┼─────┼──────┼─────────────┤│115 │陳│97年5月15日 │奶粉12瓶、益生菌4 │13,237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Y○於警詢中之證 ││ │瓊│ │瓶及嬰兒餅乾 │ │11 瓶,益生 │ 述(見警二卷第368 頁) ││ │瑜│ │ │ │菌 1 瓶,共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 紙(見 ││ │ │ │ │ │損失7770元。│ 警三卷第878 頁) ││ │ │ │ │ │ │3.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70頁) │├──┼─┼───────────┼─────────┼─────┼──────┼─────────────┤│116 │彭│97年3月31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96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c○於警詢中之證 ││ │祥│ │3瓶) │ │11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371 頁) ││ │雲│ │ │ │失 6380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71~73頁) │├──┼─┼───┬───────┼─────────┼─────┼──────┼─────────────┤│117 │吳│117-1 │97年5 月間某日│奶粉24瓶 │10,08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玄○○於警詢中之證 ││ │嘉├───┼───────┼─────────┼─────┤16 瓶,車 1 │ 述(見警二卷第374 頁) ││ │鈴│117-2 │97年7 月25日 │電動摩托車乙台 │2,980元 │台,共損失 │2. 送貨單、統一發票各1 紙 ││ │ │ │ │ │ │9700元。 │ (見警三卷第879頁) │├──┼─┼───┴───────┼─────────┼─────┼──────┼─────────────┤│118 │鐘│97年6 月18日 │奶粉12瓶 │6,84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鍾惠芳於警詢中之證 ││ │惠│ │ │ │損失6840元。│ 述(見警二卷第377 頁) ││ │芳│ │ │ │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74頁) │├──┼─┼───┬───────┼─────────┼─────┼──────┼─────────────┤│119 │黃│119-1 │97年1 月31 日 │羊奶粉12瓶(贈送羊│10,20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乙甲○於警詢中之證 ││ │琬│ │ │奶粉4瓶) │ │損失 27720 │ 述(見警二卷第380 頁) ││ │蓁├───┼───────┼─────────┼─────┤元。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119-2 │97年7 月17 日 │羊奶12瓶(贈送羊奶│17,520元 │ │ 簽帳單2 紙(見警三卷第 ││ │ │ │ │粉4 瓶)、牛奶12瓶│ │ │ 880頁) ││ │ │ │ │(贈送牛奶4 瓶) │ │ │ │├──┼─┼───┴───────┼─────────┼─────┼──────┼─────────────┤│120 │鐘│97年7月3日 │米精12瓶 │5,40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鍾民淇於警詢中之證 ││ │民│ │(贈送現金券1500元)│ │損失5400元。│ 述(見警二卷第383 頁) ││ │淇│ │ │ │(數額未加上│2. 國泰世華銀行97年8 月份 ││ │ │ │ │ │1500現金券)│ 信用卡帳單1 份(見警三 ││ │ │ │ │ │ │ 卷第881頁) │├──┼─┼───┬───────┼─────────┼─────┼──────┼─────────────┤│121 │盧│121-1 │97年4 月27日 │奶粉、米精、麥精 │6,2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Z○於警詢中之證 ││ │雲├───┼───────┼─────────┼─────┤8 瓶,米精 3│ 述(見警二卷第386 頁) ││ │卿│121-2 │97年6 月7 日 │奶粉、米精、麥精 │8,000元 │瓶,麥精 4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瓶,共損失 │ 簽帳單7 紙(見警三卷第8││ │ │121-3 │97年7 月20日 │奶粉、米精、麥精 │730元 │9390元。 │ 82頁) │├──┼─┼───┼───────┼─────────┼─────┼──────┼─────────────┤│122 │施│122-1 │97年5 月4 日 │奶粉 │19,96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p○○於警詢中之證 ││ │美├───┼───────┼─────────┼─────┤損失 28759 │ 述(見警二卷第389 頁) ││ │雲│122-2 │97年6 月1 日 │奶粉 │8,799 元 │元。 │2. 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2 紙 ││ │ │ │ │ │ │ │ 、信用卡簽帳單1 紙(見 ││ │ │ │ │ │ │ │ 警三卷第883 ~885 頁) │├──┼─┼───┴───────┼─────────┼─────┼──────┼─────────────┤│123 │劉│97年4月12日 │奶粉36瓶 │31,680元 │尚未領取羊奶│1. 證人乙宇○於警詢中之證 ││ │素│ │ │ │粉 12 瓶,共│ 述(見警二卷第392 頁) ││ │杏│ │ │ │損失 10560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元。 │ 簽帳單、統一發票各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886頁) │├──┼─┼───────────┼─────────┼─────┼──────┼─────────────┤│124 │劉│97年7月29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7,0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天○於警詢中之證 ││ │金│ │3瓶) │ │11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395 頁) ││ │梅│ │ │ │失 4680元。 │2. 統一發票1紙(見警三卷第││ │ │ │ │ │ │ 887頁) │├──┼─┼───┬───────┼─────────┼─────┼──────┼─────────────┤│125 │吳│125-1 │96年7 月22日 │奶粉48瓶 │18,15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戌○○於警詢中之證 ││ │宜├───┼───────┼─────────┼─────┤30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398 頁) ││ │倩│125-2 │97年1 月31日 │奶粉24瓶 │10,070元 │失 15300元。│2. 臺灣永旺信用卡消費明細2││ │ │ │ │ │ │ │ 紙(見警三卷第888 ~889││ │ │ │ │ │ │ │ 頁) │├──┼─┼───┼───────┼─────────┼─────┼──────┼─────────────┤│126 │潘│126-1 │96年9 月30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2,2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乙G○於警詢中之證述( ││ │麗│ │ │8瓶) │ │21 瓶,共損 │ 見警二卷第404 頁) ││ │玉├───┼───────┼─────────┼─────┤失 8903元。 │2.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 ││ │ │126-2 │97年3 月20日 │奶粉24瓶 │6,460元 │ │ 明細及帳單2 紙(見警三 ││ │ │ │ │ │ │ │ 卷第892 ~893頁) │├──┼─┼───┴───────┼─────────┼─────┼──────┼─────────────┤│127 │姜│97年6月7 日 │麥精12瓶 │5,400元 │尚未領取 4 │1. 證人o○○於警詢中之證 ││ │育│ │ │ │瓶奶粉,6 瓶│ 述(見警二卷第407 頁) ││ │姍│ │ │ │麥精,共損失│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4900 元。 │ 75~75頁反面) ││ │ │ │ │ │(附註10) │ │├──┼─┼───────────┼─────────┼─────┼──────┼─────────────┤│128 │李│97年3月26日 │奶粉24瓶 │17,594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G○○於警詢中之證 ││ │明│ │ │ │6 瓶(單價 │ 述(見警二卷第413 頁) ││ │賢│ │ │ │699),奶粉 │2. 中國信託銀行信用卡簽帳 ││ │ │ │ │ │12 瓶(單價 │ 單、花旗信用卡月結單各1││ │ │ │ │ │767),共損 │ 紙(見警三卷第894 ~895││ │ │ │ │ │失13398元。 │ 頁) │├──┼─┼───────────┼─────────┼─────┼──────┼─────────────┤│129 │賴│96年11月14日 │奶粉 │8,53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d○於警詢中之證 ││ │佳│ │ │ │6 瓶,共損失│ 述(見警二卷第416 頁) ││ │鈴│ │ │ │2700元。 │2.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 │ │ │ 明細1 紙(見警三卷第896││ │ │ │ │ │ │ 頁) │├──┼─┼───────────┼─────────┼─────┼──────┼─────────────┤│130 │楊│97年3月28日 │奶粉24瓶 │12,6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戊○於警詢中之證 ││ │銘│ │ │ │14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19 頁) ││ │仁│ │ │ │失 7350元。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紙(見警││ │ │ │ │ │ │ 三卷第897頁) │├──┼─┼───┬───────┼─────────┼─────┼──────┼─────────────┤│131 │吳│131-1 │97年1 月10日 │奶粉12瓶 │8,524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天○○於警詢中之證 ││ │芳├───┼───────┼─────────┼─────┤4 瓶 (單價 │ 述(見警二卷第422 頁) ││ │欣│131-2 │97年5 月14日 │奶粉24 瓶、營養品2│20,280元 │710),奶粉 │2.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帳單2││ │ │ │ │瓶 │ │24 瓶 (單價 │ 紙、信用卡簽帳單1 紙( ││ │ │ │ │ │ │733),營養 │ 見警三卷第898 ~899 頁 ││ │ │ │ │ │ │品 1 瓶,共 │ ) ││ │ │ │ │ │ │損失 21780 │ ││ │ │ │ │ │ │元。 │ │├──┼─┼───┼───────┼─────────┼─────┼──────┼─────────────┤│132 │劉│132-1 │97年2月18日 │奶粉36瓶 │20,208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申○於警詢中之證 ││ │文├───┼───────┼─────────┼─────┤16 瓶,米精 │ 述(見警二卷第431 頁) ││ │琪│132-2 │97年7月14日 │米精6 瓶(贈送米精│3,485元 │6 瓶,共損失│2. 統一發票3紙(見警三卷第││ │ │ │ │1 瓶) │ │11928元。 │ 909頁) │├──┼─┼───┴───────┼─────────┼─────┼──────┼─────────────┤│133 │黃│97年1月19日 │營養品6 瓶(贈送奶│9,6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k○於警詢中之證 ││ │千│ │粉6 瓶) │ │6 瓶,營養品│ 述(見警二卷第434 頁) ││ │芷│ │ │ │4 瓶,共損失│2. 信用卡消費明細、信用卡 ││ │ │ │ │ │6000元。 │ 簽帳單各1 紙(見警三卷 ││ │ │ │ │ │ │ 第910頁) │├──┼─┼───────────┼─────────┼─────┼──────┼─────────────┤│134 │柳│97年6月15日 │奶粉12瓶 │5,18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r○○於警詢中之證 ││ │縈│ │ │ │8 瓶,共損失│ 述(見警二卷第437 頁) ││ │駖│ │ │ │3440元。 │2. 信用卡消費明細、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統一發票各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911 ~912 ││ │ │ │ │ │ │ 頁) │├──┼─┼───────────┼─────────┼─────┼──────┼─────────────┤│135 │許│97年2月23日 │奶粉54瓶(贈送奶粉│27,3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宇○於警詢中之證 ││ │惠│ │4瓶) │ │48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40 頁) ││ │榮│ │ │ │失 24480元。│2. 信用卡消費明細1紙(見警││ │ │ │ │ │ │ 三卷第913頁) │├──┼─┼───────────┼─────────┼─────┼──────┼─────────────┤│136 │許│97年2月2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8,5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宙○於警詢中之證 ││ │慧│ │4瓶) │ │16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43 頁) ││ │玉│ │ │ │失 8500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77頁) │├──┼─┼───┬───────┼─────────┼─────┼──────┼─────────────┤│137 │鍾│137-1 │97年4月底 │奶粉12瓶(贈送奶粉│7,6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j○於警詢中之證 ││ │子│ │ │8瓶) │ │38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46 頁) ││ │涵├───┼───────┼─────────┼─────┤失 17180元。│2. 信用卡消費明細1紙(見警││ │ │137-2 │97年6 月18日 │奶粉12瓶 │6,940元 │ │ 三卷第914 頁) ││ │ ├───┼───────┼─────────┼─────┤ │ ││ │ │137-3 │97年6 月26日 │奶粉6瓶 │2,640元 │ │ │├──┼─┼───┼───────┼─────────┼─────┼──────┼─────────────┤│138 │陳│138-1 │97年1 月26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5,76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T○於警詢中之證 ││ │愛│ │ │4瓶) │ │11 瓶,麥精 │ 述(見警二卷第449 頁) ││ │齡├───┼───────┼─────────┼─────┤12 瓶,營養 │2. 信用卡簽帳單、統一發票 ││ │ │138-2 │97年6 月23日 │麥精16瓶(贈送麥精│9,660 元 │品 2 瓶,共 │ 各2紙(見警三卷第915 頁││ │ │ │ │4瓶) │ │損失 10590 │ ) ││ │ │ │ │ │ │元。 │ │├──┼─┼───┴───────┼─────────┼─────┼──────┼─────────────┤│139 │徐│96年4月30日 │奶粉12瓶、乳鐵2 瓶│16,844元 │尚未領取商品│1. 證人甲丁○於警詢中之證 ││ │碧│ │、鈣粉8瓶 │ │共 18 瓶,共│ 述(見警二卷第452 頁) ││ │雲│ │ │ │損失 16844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元。 │ 78~82頁反面) │├──┼─┼───────────┼─────────┼─────┼──────┼─────────────┤│140 │蔡│96年8月29日 │營養品(贈送奶粉6 │12,135元 │共損失 10400│1. 證人乙Q○於警詢中之證 ││ │孟│ │瓶)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455 頁) ││ │宏│ │ │ │ │2. 聯邦銀行信用卡簽帳單3 ││ │ │ │ │ │ │ 紙(見警三卷第917 ~919││ │ │ │ │ │ │ 頁) │├──┼─┼───────────┼─────────┼─────┼──────┼─────────────┤│141 │陳│97年3月27日 │奶粉21瓶 │12,3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F○於警詢中之證 ││ │秀│ │ │ │15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58 頁) ││ │美│ │ │ │失 8550元。 │2. 慶豐銀行信用卡帳單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920 頁) │├──┼─┼───────────┼─────────┼─────┼──────┼─────────────┤│142 │黃│97年2月4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1,5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r○於警詢中之證 ││ │ │ │6瓶) │ │18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61 頁) ││ │淑│ │ │ │失 8100元。 │2.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帳單1││ │雯│ │ │ │ │ 紙(見警三卷第921 頁) ││ │ │ │ │ │ │3. 帳冊資料1份(見院四卷第││ │ │ │ │ │ │ 9 ~10頁) │├──┼─┼───────────┼─────────┼─────┼──────┼─────────────┤│143 │吳│97年7月13日 │奶粉12瓶(折扣1000│5,1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未○○於警詢中之證 ││ │方│ │元) │ │10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64 頁) ││ │菱│ │ │ │失 4100元。 │2. 信用卡簽帳單、統一發票 ││ │ │ │ │ │ │ 各1 紙(見警三卷第922 ││ │ │ │ │ │ │ 頁) │├──┼─┼───┬───────┼─────────┼─────┼──────┼─────────────┤│144 │潘│144-1 │96年2 月24日 │奶粉11瓶(贈送4 瓶│約4,95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E○於警詢中之證 ││ │美│ │ │) │ │56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67 頁) ││ │純├───┼───────┼─────────┼─────┤失 25200元。│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144-2 │96年3 月25日 │奶粉30瓶 │約 13,500 │ │ 83~84頁)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144-3 │97年6 月12日 │奶粉③16瓶、奶粉①│20,726元 │ │ ││ │ │ │ │36瓶、奶粉⑤3 瓶、│ │ │ ││ │ │ │ │SOD 6瓶 │ │ │ │├──┼─┼───┴───────┼─────────┼─────┼──────┼─────────────┤│145 │楊│97年5月25日 │奶粉18瓶 │11,699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楊世煒於警詢中之證 ││ │世│ │ │ │9 瓶,共損失│ 述(見警二卷第470 頁) ││ │煒│ │ │ │5400元。 │2. 荷蘭銀行信用卡帳單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923頁) │├──┼─┼───────────┼─────────┼─────┼──────┼─────────────┤│146 │劉│97年2月10日 │奶粉24瓶 │17,504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B○於警詢中之證 ││ │靜│ │ │ │10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73 頁) ││ │宜│ │ │ │失 7300元。 │2. 臺新銀行信用卡帳單1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924頁) │├──┼─┼───┬───────┼─────────┼─────┼──────┼─────────────┤│147 │陳│147-1 │97年2 月5 日 │奶粉12瓶 │5,76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N○於警詢中之證 ││ │國├───┼───────┼─────────┼─────┤29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76 頁) ││ │展│147-2 │97年2 月15日 │奶粉12瓶、麥精12瓶│11,160元 │失 14115元。│2. 信用卡帳單2 紙(見警三 ││ │ ├───┼───────┼─────────┼─────┤ │ 卷第925 ~926頁) ││ │ │147-3 │97年6 月8 日 │奶粉12瓶 │6,120 元 │ │ │├──┼─┼───┼───────┼─────────┼─────┼──────┼─────────────┤│148 │曾│148-1 │97年2 月間某日│奶粉12瓶 │6,96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e○於警詢中之證 ││ │淑├───┼───────┼─────────┼─────┤20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82 頁) ││ │娟│148-2 │97年3 月29日 │奶粉12瓶 │6,960 元 │失 11600元。│2. 信用卡帳單3 紙(見警三 ││ │ ├───┼───────┼─────────┼─────┤ │ 卷第929 ~931頁) ││ │ │148-3 │97年5 月3 日 │奶粉12瓶 │6,960 元 │ │ │├──┼─┼───┼───────┼─────────┼─────┼──────┼─────────────┤│149 │王│149-1 │97年1月27日 │奶粉24瓶(贈送8 瓶│12,2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丙○○於警詢中之證 ││ │志│ │ │) │ │45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88 頁) ││ │雄├───┼───────┼─────────┼─────┤失 22950元。│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149-2 │97年7月21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2,240元 │ │ 85~87頁) ││ │ │ │ │8瓶) │ │ │ │├──┼─┼───┼───────┼─────────┼─────┼──────┼─────────────┤│150 │黃│150-1 │97年4月7日 │奶粉6 瓶、洋奶粉5 │約 13,665 │尚未領取羊奶│1. 證人甲x○於警詢中之證 ││ │慧│ │ │瓶、兒童奶粉6瓶 │元 │粉 3 瓶,牛 │ 述(見警二卷第491 頁) ││ │嵐├───┼───────┼─────────┼─────┤奶粉 7 瓶,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150-2 │97年6月17日 │兒童奶粉2瓶 │約1,610元 │營養品 3 瓶 │ 88頁) ││ │ │ │ │ │ │,共損失 │ ││ │ │ │ │ │ │10450元。 │ │├──┼─┼───┼───────┼─────────┼─────┼──────┼─────────────┤│151 │陳│151-1 │96年12月31日 │奶粉②6 瓶、奶粉③│11,7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G○於警詢中之證 ││ │則│ │ │18瓶 │ │6 瓶 (單價 │ 述(見警二卷第494 頁) ││ │均├───┼───────┼─────────┼─────┤510),奶粉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151-2 │97年2 月29日 │藻精4瓶、乳酸菌8瓶│20,720元 │15 瓶(單價 │ 帳單、消費明細各1 紙( ││ │ │ │ │、鈣粉8瓶 │ │480),藻精 │ 見警三卷第935 ~936頁)││ │ │ │ │ │ │2 瓶,乳酸 6│ ││ │ │ │ │ │ │瓶,鈣 4 瓶 │ ││ │ │ │ │ │ │,共損失 │ ││ │ │ │ │ │ │22220元。 │ │├──┼─┼───┴───────┼─────────┼─────┼──────┼─────────────┤│152 │林│97年4月8日 │米精7瓶、其他用品 │3,791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T○○於警詢中之證 ││ │文│ │ │ │5 瓶,共損失│ 述(見警二卷第500 頁) ││ │嬌│ │ │ │1900元。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紙(見警││ │ │ │ │ │ │ 三卷第939頁) │├──┼─┼───────────┼─────────┼─────┼──────┼─────────────┤│153 │徐│97年7 月25 日 │奶粉11瓶(贈送奶粉│8,248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丙○於警詢中之證 ││ │英│ │3 瓶)、小孩衣服2 │ │21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503 頁) ││ │琴│ │件、奶粉8瓶 │ │失 7600元。 │2. 信用卡簽帳單、統一發票 ││ │ │ │ │ │ │ 各2 紙(見警三卷第940 ││ │ │ │ │ │ │ 頁) │├──┼─┼───────────┼─────────┼─────┼──────┼─────────────┤│154 │呂│97年7月10日 │奶粉12瓶、嬰兒尿布│9,335元 │共損失 7400 │1. 證人黃○○於警詢中之證 ││ │尹│ │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506 頁) ││ │君│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統一發 ││ │ │ │ │ │ │ 票各1 紙(見警三卷第941││ │ │ │ │ │ │ ~942頁) │├──┼─┼───────────┼─────────┼─────┼──────┼─────────────┤│155 │黃│96年10月8日 │奶粉12瓶 │5,16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甲l○於警詢中之證 ││ │而│ │ │ │損失5160元。│ 述(見警二卷第512 頁) ││ │亨│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 紙(見 ││ │ │ │ │ │ │ 警三卷第946頁) │├──┼─┼───┬───────┼─────────┼─────┼──────┼─────────────┤│156 │林│156-1 │95年6 月15日 │奶粉48瓶 │25,9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k○○於警詢中之證 ││ │菀├───┼───────┼─────────┼─────┤39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515 頁) ││ │莉│156-2 │96年1 月17日 │奶粉15瓶 │8,100 元 │失 21060元。│2. 臺北富邦銀行信用卡帳單1││ │ ├───┼───────┼─────────┼─────┤ │ 紙(見警三卷第947 頁) ││ │ │156-3 │96年3 月15日 │奶粉24瓶 │11,140元 │ │ │├──┼─┼───┴───────┼─────────┼─────┼──────┼─────────────┤│157 │邵│97年4月13日 │奶粉72瓶 │37,680元 │均未領取,共│證人l○○於警詢中之證述(││ │鈺│ │ │ │損失 37680 │見警二卷第527 頁) ││ │惠│ │ │ │元。 │ │├──┼─┼───────────┼─────────┼─────┼──────┼─────────────┤│158 │黃│97年3月12日 │麥精12瓶(贈送麥精│3,7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黃微真於警詢中之證 ││ │微│ │3瓶 ) │ │6 瓶,共損失│ 述(見警四卷第16頁) ││ │真│ │ │ │1600元。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四卷 ││ │ │ │ │ │ │ 第18頁) │├──┼─┼───────────┼─────────┼─────┼──────┼─────────────┤│159 │洪│97年4月4日 │奶粉48瓶、離子鈣2 │30,96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洪苑瓊於警詢中之證 ││ │仁│ │瓶、三益菌2 瓶、鈣│ │24 瓶,離子 │ 述(見警四卷第20~21頁 ││ │宏│ │片2 瓶 │ │鈣 1 瓶,三 │ ) ││ │ │ │ │ │益 1 瓶,鈣 │2. 委託書、聯邦銀行信用卡 ││ │ │ │ │ │片 1 瓶,共 │ 消費明細各1 紙(見警四 ││ │ │ │ │ │損失 15480 │ 卷第24、27頁) ││ │ │ │ │ │元。 │ │├──┼─┼───────────┼─────────┼─────┼──────┼─────────────┤│160 │黃│97年7月13日 │離子鈣3 瓶(贈送離│10,079元 │尚未領取營養│1. 證人甲q○於警詢中之證 ││ │淑│ │子鈣1 瓶)、金裝佐│ │品 6 瓶,共 │ 述(見警四卷第41頁) ││ │卿│ │藤優質3 瓶(贈送金│ │損失7050元。│2. 統一發票2 紙、信用卡簽 ││ │ │ │裝佐藤優質1 瓶)、│ │ │ 帳單1 紙(見警四卷第43 ││ │ │ │營養品 │ │ │ 頁) │├──┼─┼───┬───────┼─────────┼─────┼──────┼─────────────┤│161 │黃│161-1 │96年11月23日 │麥粉12瓶(贈送麥粉│5,4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m○於警詢中之證 ││ │秀│ │ │3瓶) │ │15 瓶,麥精 │ 述(見警四卷第45頁) ││ │琳├───┼───────┼─────────┼─────┤5 瓶,共損失│2. 統一發票、信用卡簽帳單 ││ │ │161-2 │97年7月2 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9,000 元 │14400元。 │ 各1紙(見警四卷第47頁)││ │ │ │ │3瓶) │ │ │ │├──┼─┼───┴───────┼─────────┼─────┼──────┼─────────────┤│162 │林│97年7月5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0,9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W○○於警詢中之證 ││ │良│ │4 瓶) │ │17 瓶,共損 │ 述(見警四卷第49頁) ││ │憲│ │ │ │失 7650元。 │2. 統一發票、信用卡簽帳單 ││ │ │ │ │ │ │ 各1紙(見警四卷第51頁)│├──┼─┼───────────┼─────────┼─────┼──────┼─────────────┤│163 │吳│96年5月14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9,078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宙○○於警詢中之證 ││ │進│ │3瓶) │ │17 瓶,共損 │ 述(見警四卷第53頁) ││ │賢│ │ │ │失 13513元。│2. 中國信託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 │ │ 1紙(見警四卷第55頁) │├──┼─┼───────────┼─────────┼─────┼──────┼─────────────┤│164 │郭│97年1月27日 │羊奶粉12瓶(贈送羊│15,601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A○於警詢中之證 ││ │庭│ │奶粉6 瓶)、奶粉12│ │10 瓶,共損 │ 述(見警四卷第57頁) ││ │佑│ │瓶(贈送奶粉2 瓶)│ │失 8500元。 │2. 統一發票2 紙、信用卡簽 ││ │ │ │、其他營養品 │ │ │ 帳單1 紙(見警四卷第59 ││ │ │ │ │ │ │ 頁) │├──┼─┼───────────┼─────────┼─────┼──────┼─────────────┤│165 │魏│97年3月29日 │奶粉30瓶 │20,55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p○於警詢中之證 ││ │德│ │ │ │16 瓶,共損 │ 述(見警四卷第65頁) ││ │儀│ │ │ │失 10960元。│2. 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消費 ││ │ │ │ │ │ │ 明細1 紙(見警四卷第67 ││ │ │ │ │ │ │ 頁) │├──┼─┼───────────┼─────────┼─────┼──────┼─────────────┤│166 │董│97年6月10日 │奶粉12瓶 │7,533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癸○於警詢中之證 ││ │清│ │ │ │7 瓶,共損失│ 述(見偵四卷第26頁) ││ │源│ │ │ │5250元。 │2. 遠東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帳 ││ │ │ │ │ │(警詢稱苓雅 │ 單(見偵四卷第34頁) ││ │ │ │ │ │店消費) │ │├──┼─┼───────────┼─────────┼─────┼──────┼─────────────┤│167 │林│97年2月29日 │奶粉12瓶、尿布 │8,132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c○○於警詢中之證 ││ │哲│ │ │ │4 瓶,共損失│ 述(見偵四卷第29頁) ││ │毓│ │ │ │7536元。 │2. 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 │(警詢稱苓雅 │ 表、統一發票各1 紙(見 ││ │ │ │ │ │店消費) │ 偵四卷第36 ~37頁) │├──┼─┴───────────┴─────────┴─────┴──────┴─────────────┤│附註│1、編號11證人自述損失79000元。 ││ │2、編號28之證人於警詢同時呈報刷卡單時自述損失8338元,惟其當時所攜之刷卡單刷卡金額為16776元。 ││ │3、編號34之證人自述損失22040元,惟其提供之刷卡單刷卡金額為14709元。 ││ │4、編號43之證人自述損失35000元,惟其提供之刷卡單刷卡金額為16223元。 ││ │5、編號68之證人自述損失25320元,惟其提供之刷卡單刷卡金額為12240元。 ││ │6、編號69之證人經查詢扣案電腦紀錄其最後購買日期於97年7月7日。 ││ │7、編號88之證人自述損失34956元,惟其提供之帳單金額為19740元。 ││ │8、編號96之證人自述損失3519元,惟其提供之發票金額為5376元。 ││ │9、編號127之證人自述未領取數量與店家紀錄不符。 ││ │10、辯護人就未領取之貨物總金額有爭執(詳本院陳報狀一卷),唯就本院前揭附表一、二認定有罪,各被害實際││ │ 提領及消費情形,詳如附表十一所示。 │└──┴──────────────────────────────────────────────────┘┌─────────────────────────────────────────────────────┐│附表五、遭詐欺之苓雅店消費者明細: │├──┬─┬───────────┬─────────┬─────┬──────┬─────────────┤│編號│姓│詐欺時間(民國) │購買之物品 │原審認定之│證人證述之 │證據及證據頁碼 ││ │名│ │ │詐得金額 │損失金額 │ ││ │ │ │ │(新臺幣)│(新台幣) │ │├──┼─┼───────────┼─────────┼─────┼──────┼─────────────┤│1 │王│97年7月23日 │奶粉13瓶 │9,28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壬○○於警詢中之證 ││ │珮│ │ │ │13 瓶,共損 │ 述(見警一卷第236 頁) ││ │純│ │ │ │失 9280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55頁) │├──┼─┼───┬───────┼─────────┼─────┼──────┼─────────────┤│2 │陳│2-1 │97年2月20日 │奶粉②12瓶、奶粉③│14,6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K○於警詢中之證 ││ │柏│ │ │12瓶(贈送奶粉③3 │ │18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410 頁) ││ │玲│ │ │瓶) │ │失 10740元。│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76頁) ││ │ │2-2 │97年2月25日 │奶粉②12瓶 │6,840元 │ │ │├──┼─┼───┼───────┼─────────┼─────┼──────┼─────────────┤│3 │陳│3-1 │96年3 月2日 │奶粉48瓶、麥精12瓶│27,020元 │共損失 47880│1. 證人甲E○於警詢中之證 ││ │秀│ │ │(贈送麥精4 瓶)及│ │元。 │ 述(見警二卷第530 ~531││ │枝│ │ │其他物品4瓶 │ │(附註1) │ 頁) ││ │ ├───┼───────┼─────────┼─────┤ │2. 帳冊資料1 份、統一發票2││ │ │3-2 │96年7 月24日 │奶粉24瓶 │13,680元 │ │ 紙(見警三卷第957 ~958││ │ │ │ │ │ │ │ 頁) │├──┼─┼───┼───────┼─────────┼─────┼──────┼─────────────┤│4 │郭│4-1 │96年11月7 日 │奶粉12瓶 │6,840元 │共損失 10000│1. 證人甲黃○於警詢中之證 ││ │佳├───┼───────┼─────────┼─────┤元。 │ 述(見警二卷第533 ~534││ │瑀│4-2 │97年2 月1 日 │乳漿6瓶 │約6000元 │ │ 頁) ││ │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4-3 │97年5 月5 日 │奶粉12瓶 │6,840元 │ │ 第91頁) │├──┼─┼───┼───────┼─────────┼─────┼──────┼─────────────┤│5 │潘│5-1 │97年1 月21日 │奶粉11瓶 │6,27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H○於警詢中之證 ││ │芊├───┼───────┼─────────┼─────┤6 瓶,共損失│ 述(見警二卷第536 頁) ││ │羽│5-2 │97年3 月3 日 │奶粉12瓶 │6,840元 │3420 元。 │2. 帳冊資料1 份、統一發票1││ │ ├───┼───────┼─────────┼─────┤ │ 紙(見警五卷第92~93頁 ││ │ │5-3 │97年6 月27日 │奶粉12瓶 │6,840元 │ │ ) │├──┼─┼───┴───────┼─────────┼─────┼──────┼─────────────┤│6 │謝│97年3月間 │奶粉30瓶、其他物品│23,024元 │共損失 15020│1. 證人乙i○於警詢中之證 ││ │蕙│ │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539 頁) ││ │如│ │ │ │ │2. 信用卡帳單1紙(見警三卷││ │ │ │ │ │ │ 第959頁) │├──┼─┼───┬───────┼─────────┼─────┼──────┼─────────────┤│7 │詹│7-1 │95年10月19日 │奶粉18瓶 │9,000元 │共損失 25000│1. 證人乙子○於警詢中之證 ││ │惠├───┼───────┼─────────┼─────┤元。 │ 述(見警二卷第542 頁) ││ │如│7-2 │96年3 月6 日 │奶粉①12瓶、奶粉②│12,000元 │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12瓶 │ │ │ 94~95頁) ││ │ ├───┼───────┼─────────┼─────┤ │ ││ │ │7-3 │96年4 月17日 │奶粉②12瓶 │6,000元 │ │ ││ │ ├───┼───────┼─────────┼─────┤ │ ││ │ │7-4 │96年5 月1 日 │奶粉54瓶(贈送6 瓶│27,000元 │ │ ││ │ │ │ │) │ │ │ ││ │ ├───┼───────┼─────────┼─────┤ │ ││ │ │7-5 │96年7 月27日 │奶粉18瓶 │9,000元 │ │ ││ │ ├───┼───────┼─────────┼─────┤ │ ││ │ │7-6 │96年11月1 日 │奶粉36瓶 │18,000元 │ │ ││ │ ├───┼───────┼─────────┼─────┤ │ ││ │ │7-7 │96年11月10日 │奶粉24瓶 │12,000元 │ │ │├──┼─┼───┼───────┼─────────┼─────┼──────┼─────────────┤│8 │廖│8-1 │95年3 月14日 │奶粉3瓶 │1,200元 │共損失 4000 │1. 證人詹味於警詢中之證述 ││ │味├───┼───────┼─────────┼─────┤元。 │ (見警二卷第545 頁) ││ │ │8-2 │95年5 月23日 │奶粉10瓶(贈送奶粉│4,000元 │ │2. 電腦會員歷史交易資料1份││ │ │ │ │3瓶) │ │ │ (見警五卷第96頁) │├──┼─┼───┴───────┼─────────┼─────┼──────┼─────────────┤│9 │利│97年3 月31日 │奶粉24瓶 │16,440元 │共損失 16440│1. 證人午○○於警詢中之證 ││ │松│ │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548 ~549││ │枝│ │ │ │ │ 頁、院二卷第248 頁) ││ │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統一發票各1 紙 ││ │ │ │ │ │ │ (見院二卷第250 頁) ││ │ │ │ │ │ │3.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 │ │ │ │ 第97頁) │├──┼─┼───────────┼─────────┼─────┼──────┼─────────────┤│10 │楊│97年4 月30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12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丁○於警詢中之證 ││ │雅│ │3瓶) │ │9 瓶,共損失│ 述(見警二卷第551 ~552││ │雯│ │ │ │6120 元。 │ 頁、院二卷第251頁) ││ │2 │ │ │ │ │2.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 ││ │ │ │ │ │ │ 簽帳單1 紙(見院二卷第 ││ │ │ │ │ │ │ 253 頁) ││ │ │ │ │ │ │3.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 │ │ │ │ 第98頁) │├──┼─┼───┬───────┼─────────┼─────┼──────┼─────────────┤│11 │林│11-1 │96年9 月2 日 │奶粉10瓶 │5,000元 │共損失 3500 │1. 證人U○○於警詢中之證 ││ │玉├───┼───────┼─────────┼─────┤元。 │ 述(見警二卷第554 頁) ││ │英│11-2 │96年9 月30日 │奶粉24瓶 │12,000元 │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99頁反面) ││ │ │11-3 │97年1月5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2,000元 │ │ ││ │ │ │ │8瓶) │ │ │ │├──┼─┼───┼───────┼─────────┼─────┼──────┼─────────────┤│12 │洪│12-1 │96年9 月30日 │乳漿3瓶(贈送3瓶)│約6,000元 │尚未領取 HA1│1. 證人w○○於警詢中之證 ││ │曉│ │ │、DHA 營養品1 瓶(│ │12 瓶,乳漿 │ 述(見警二卷第557 頁、 ││ │萍│ │ │贈送1 瓶)、鈣粉2 │ │、乳鐵蛋白 2│ 院二卷第254頁反面) ││ │ │ │ │瓶(贈送2 瓶) │ │瓶,共損失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15200 元。 │ 100 ~100 頁反面) ││ │ │12-2 │97年3 月11日 │鈣粉2瓶 │約2,000元 │ │ ││ │ ├───┼───────┼─────────┼─────┤ │ ││ │ │12-3 │97年6 月8 日 │乳漿2 瓶、SOD 乳鐵│約 14,000 │ │ ││ │ │ │ │蛋白3 瓶、HA1 水解│元 │ │ ││ │ │ │ │蛋白奶粉12瓶 │ │ │ │├──┼─┼───┴───────┼─────────┼─────┼──────┼─────────────┤│13 │鄭│97年5 月31日 │奶粉36瓶、麥精3 瓶│約 31,500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W○於警詢中之證 ││ │淑│ │、DHA 營養品7 瓶、│元 │26 瓶,麥精 │ 述(見警二卷第560 頁、 ││ │翎│ │幼兒洋奶粉3 瓶、鈣│ │2 瓶,DHA5 │ 院二卷第256 頁反面) ││ │ │ │粉5瓶 │ │瓶,羊奶粉 1│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瓶,鈣 4 瓶 │ 101 頁) ││ │ │ │ │ │,共損失 │ ││ │ │ │ │ │182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14 │張│97年5 月30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3,260元 │共損失 │1. 證人甲庚○於警詢中之證 ││ │芸│ │6 瓶)、麥精12瓶(│ │13260 元。 │ 述(見警二卷第563 頁、 ││ │榕│ │贈送麥精3瓶) │ │ │ 院二卷第258 頁反面~259││ │ │ │ │ │ │ 頁) ││ │ │ │ │ │ │2. 電腦會員歷史交易資料1 ││ │ │ │ │ │ │ 份(見警五卷第102 頁) │├──┼─┼───────────┼─────────┼─────┼──────┼─────────────┤│15 │郭│97年2 月29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21,0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C○於警詢中之證 ││ │順│ │8瓶) │ │14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566 頁、 ││ │發│ │ │ │失 12250元。│ 院二卷第260 頁反面) ││ │ │ │ │ │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103頁) │├──┼─┼───┬───────┼─────────┼─────┼──────┼─────────────┤│16 │黃│16-1 │97年3 月23日 │DHA 營養品17瓶、奶│20,635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o○於警詢中之證 ││ │盈│ │ │粉13瓶(贈送2 瓶奶│ │14 評 (單價 │ 述(見警二卷第569 頁、 ││ │霖│ │ │粉) │ │780),奶粉 │ 院二卷第262 頁反面) ││ │ ├───┼───────┼─────────┼─────┤18 瓶(單價 │2. 花旗信用卡消費明細4紙、││ │ │16-2 │97年7月5日 │頂級DHA營養品 │補差價 │400),DHA6 │ 購買明細(見警三卷第962││ │ │ │ │ │1,710 元 │瓶,共損失 │ 頁、院二卷第264 ~267 ││ │ │ │ │ │ │27120 元。 │ 頁) ││ │ │ │ │ │ │ │3. 帳冊資料1 份(見院二卷 ││ │ │ │ │ │ │ │ 第268 頁) │├──┼─┼───┴───────┼─────────┼─────┼──────┼─────────────┤│17 │謝│97年1 月13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5,992元 │共損失 31160│1. 證人乙h○於警詢中之證 ││ │莉│ │1瓶)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572 ~573││ │貞│ │ │ │(附註2) │ 頁) ││ │ │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 紙(見 ││ │ │ │ │ │ │ 警三卷第963頁) │├──┼─┼───┬───────┼─────────┼─────┼──────┼─────────────┤│18 │黃│18-1 │96年11月29日 │金適兒寶嬰兒奶粉13│44,630元 │尚未領取金適│1. 證人甲y○於警詢中之證 ││ │靜│ │ │瓶、妮妮奶粉34瓶、│ │兒 12 瓶,妮│ 述(見警二卷第575 頁、 ││ │怡│ │ │金裝乳漿5 瓶、鈣粉│ │妮 45 瓶,乳│ 院二卷第272頁反面 ││ │ │ │ │5 瓶、DHA 營養品6 │ │漿 1 瓶,概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瓶、奇力菌5 瓶 │ │4 瓶,DHA1 │ 104 ~105 頁) ││ │ ├───┼───────┼─────────┼─────┤瓶,奇力 1 │ ││ │ │18-2 │97年5 月27日 │妮妮奶粉49瓶 │24,500元 │瓶,共損失 │ ││ │ │ │ │ │ │16120 元。 │ │├──┼─┼───┴───────┼─────────┼─────┼──────┼─────────────┤│19 │林│97年5 月29日 │優生嬰兒奶粉12瓶(│7,8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b○○於警詢中之證 ││ │昱│ │贈送奶粉1瓶) │ │6 瓶,共損失│ 述(見警二卷第578 頁、 ││ │伶│ │ │ │3930元。 │ 院二卷第274頁反面) ││ │ │ │ │ │ │2. 統一發票1紙(見警三卷第││ │ │ │ │ │ │ 964 頁) ││ │ │ │ │ │ │3.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 ││ │ │ │ │ │ │ 第106 頁) │├──┼─┼───────────┼─────────┼─────┼──────┼─────────────┤│20 │江│97年3 月30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約 10,080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巳○○於警詢中之證 ││ │錦│ │7瓶) │元 │26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581 頁、 ││ │秋│ │ │ │失 8450元。 │ 院二卷第276 頁反面) ││ │ │ │ │ │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107 頁) │├──┼─┼───────────┼─────────┼─────┼──────┼─────────────┤│21 │李│97年5 月31日 │奶粉14瓶(贈送奶粉│8,120元 │尚未領取 6 │1. 證人李芳州於警詢中之證 ││ │芳│ │3瓶) │ │瓶,共損失 │ 述(見警二卷第584 頁、 ││ │州│ │ │ │2866元。 │ 院二卷第278頁反面) ││ │ │ │ │ │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108 頁) │├──┼─┼───────────┼─────────┼─────┼──────┼─────────────┤│22 │謝│97年5月15日 │奶粉24瓶 │14,504元 │尚未領取 16 │1. 證人乙g○於警詢中之證 ││ │素│ │ │ │瓶,共損失 │ 述(見警二卷第587 ~588││ │鶯│ │ │ │9680元。 │ 頁、院二卷第280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2. 臺新銀行信用卡帳單2 紙 ││ │ │ │ │ │ │ 、統一發票1 紙(見警三 ││ │ │ │ │ │ │ 卷第965 ~966 頁、院二 ││ │ │ │ │ │ │ 卷第282 頁) │├──┼─┼───┬───────┼─────────┼─────┼──────┼─────────────┤│23 │張│23-1 │96年9 月27日 │奶粉1瓶 │584元 │共損失 53000│1. 證人甲辛○於警詢中之證 ││ │桂├───┼───────┼─────────┼─────┤元。 │ 述(見警二卷第590 頁、 ││ │芳│23-2 │96年10月2 日 │奶粉、羊奶粉 │20,400元 │(附註3) │ 院二卷第283 頁反面) ││ │ ├───┼───────┼─────────┼─────┤ │2. 消費明細2紙(見警三卷第││ │ │23-3 │96年12月30日 │奶粉、羊奶粉 │13,523元 │ │ 967 ~968 頁) │├──┼─┼───┼───────┼─────────┼─────┼──────┼─────────────┤│24 │唐│24-1 │95年9 月23日 │貝比卡兒奶粉11瓶(│約6,05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z○○於警詢中之證 ││ │開│ │ │贈送奶粉1 瓶) │ │74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593 頁、 ││ │麟├───┼───────┼─────────┼─────┤失 35000元。│ 院二卷第285 頁反面~286││ │ │24-2 │95年11月26日 │貝比卡兒奶粉12瓶(│約6,600元 │ │ 頁) ││ │ │ │ │贈送奶粉1 瓶) │ │ │2. 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3││ │ ├───┼───────┼─────────┼─────┤ │ 紙(見院二卷第287 ~289││ │ │24-3 │96年1 月13日 │貝比卡兒奶粉12瓶(│約6,600元 │ │ 頁) ││ │ │ │ │贈送奶粉1 瓶) │ │ │3.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 │ 第109 ~111頁) ││ │ │24-4 │96年4 月5 日 │貝比卡兒奶粉20瓶(│約 11,000 │ │ ││ │ │ │ │贈送奶粉2 瓶) │元 │ │ ││ │ ├───┼───────┼─────────┼─────┤ │ ││ │ │24-5 │96年4 月28日 │金適奶粉20瓶(贈送│約 11,000 │ │ ││ │ │ │ │奶粉2 瓶) │元 │ │ ││ │ ├───┼───────┼─────────┼─────┤ │ ││ │ │24-6 │96年8 月4 日 │貝比卡兒奶粉72瓶(│28,184元 │ │ ││ │ │ │ │贈送奶粉6 瓶) │ │ │ ││ │ ├───┼───────┼─────────┼─────┤ │ ││ │ │24-7 │97年2 月19日 │貝比卡兒兒童奶粉12│約6,600元 │ │ ││ │ │ │ │瓶 │ │ │ │├──┼─┼───┼───────┼─────────┼─────┼──────┼─────────────┤│25 │張│25-1 │96年4 月5 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約6,600元 │共損失 9600 │1. 證人甲丑○於警詢中之證 ││ │瑞│ │ │1瓶)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596 頁) ││ │欣├───┼───────┼─────────┼─────┤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25-2 │96年5 月21日 │奶粉12瓶 │約6,600元 │ │ 112 ~112 頁反面) ││ │ ├───┼───────┼─────────┼─────┤ │ ││ │ │25-3 │96年7 月6 日 │奶粉30瓶(贈送奶粉│約 1,6500 │ │ ││ │ │ │ │1瓶) │元 │ │ │├──┼─┼───┼───────┼─────────┼─────┼──────┼─────────────┤│26 │陳│26-1 │97年2 月間某日│奶粉12瓶(贈送奶粉│12,160元 │共損失11220 │1. 證人甲F○於警詢中之證 ││ │秀│ │ │3瓶)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599 頁) ││ │美├───┼───────┼─────────┼─────┤ │2. 電腦會員歷史交易資料、 ││ │ │26-2 │97年2 月至6 月│奶粉24瓶(贈送奶粉│16,667元 │ │ 帳冊資料各1 份(見警五 ││ │ │ │1 日間某日 │6瓶) │ │ │ 卷第113 ~115頁) │├──┼─┼───┼───────┼─────────┼─────┼──────┼─────────────┤│27 │魏│27-1 │97年2 月20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120元 │共損失 7650 │1. 證人乙q○於警詢中之證 ││ │燕│ │ │3瓶)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602 頁) ││ │雀├───┼───────┼─────────┼─────┤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27-2 │97年4 月8 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5,143元 │ │ 113頁) ││ │ │ │ │3瓶) │ │ │ │├──┼─┼───┴───────┼─────────┼─────┼──────┼─────────────┤│28 │陳│96年2月17日 │奶粉72瓶、麥精4瓶 │33,6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陳詩瑩於警詢中之證 ││ │詩│ │ │ │36 瓶,麥精 │ 述(見警二卷第605 ~606││ │螢│ │ │ │4 瓶,共損失│ 頁、院二卷第290 頁反面 ││ │ │ │ │ │18412元。 │ ) ││ │ │ │ │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 │ │ │ │ 第116 ~117頁) │├──┼─┼───────────┼─────────┼─────┼──────┼─────────────┤│29 │曾│97年5月間某日 │奶粉12瓶 │7,6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i○於警詢中之證 ││ │麗│ │ │ │6 瓶,共損失│ 述(見警二卷第608 ~609││ │娟│ │ │ │3800元。 │ 頁、院二卷第292 頁反面 ││ │ │ │ │ │ │ ) ││ │ │ │ │ │ │2. 統一發票1 紙(見警三卷 ││ │ │ │ │ │ │ 第969頁) │├──┼─┼───────────┼─────────┼─────┼──────┼─────────────┤│30 │林│97年1月6日 │奶粉24瓶(贈送6 瓶│13,290元 │共損失 6120 │1. 證人f○○於警詢中之證 ││ │莉│ │)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611 ~612││ │家│ │ │ │ │ 頁) ││ │ │ │ │ │ │2. 信用卡簽帳單、信用卡帳 ││ │ │ │ │ │ │ 單各1 紙(見警三卷第970││ │ │ │ │ │ │ ~971頁) │├──┼─┼───┬───────┼─────────┼─────┼──────┼─────────────┤│31 │葉│31-1 │96年8月27日 │奶粉14瓶 │約7,700元 │共損失 19000│1. 證人乙辛○於警詢中證述 ││ │秀├───┼───────┼─────────┼─────┤元。 │ (見警二卷第614 ~615 ││ │碧│31-2 │96年12月24日 │奶粉①12瓶(贈送奶│約 13,200 │ │ 頁) ││ │ │ │ │粉3 瓶)、奶粉②12│元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 │ │瓶(贈送奶粉3瓶) │ │ │ 第119 ~120頁) ││ │ ├───┼───────┼─────────┼─────┤ │ ││ │ │31-3 │97年1月23日 │奶粉③24瓶 │約 13,200 │ │ ││ │ │ │ │ │元 │ │ ││ │ │ │ │ │ │ │ │├──┼─┼───┴───────┼─────────┼─────┼──────┼─────────────┤│32 │廖│97年3月25日 │奶粉12瓶 │8,500元 │共損失 8500 │1. 證人乙巳○於警詢中證述 ││ │瑞│ │ │ │元。 │ (見警二卷第617 ~618 ││ │財│ │ │ │ │ 頁) ││ │ │ │ │ │ │2. 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 │ │ │ │ 1 份(見警三卷第972頁)│├──┼─┼───────────┼─────────┼─────┼──────┼─────────────┤│33 │蔡│97年2月1日 │奶粉①24瓶(贈送8 │約 39,600 │共損失 30000│1. 證人乙N○於警詢中之證 ││ │依│ │瓶)、奶粉②24瓶(│元 │元。 │ 述(見警二卷第620 頁) ││ │玲│ │贈送8 瓶)、奶粉③│ │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24瓶(贈送8瓶) │ │ │ 121 ~121 頁反面) │├──┼─┼───┬───────┼─────────┼─────┼──────┼─────────────┤│34 │鄭│34-1 │96年5月9日 │奶粉24瓶(贈送4 瓶│21,600元 │尚未領取 60 │1. 證人乙Y○於警詢中之證 ││ │景│ │ │) │ │瓶,共損失 │ 述(見警二卷第623 ~624││ │升├───┼───────┼─────────┼─────┤50000元。 │ 頁、院二卷第294 頁反面 ││ │ │34-2 │96年7月3日 │奶粉12瓶(贈送2 瓶│10,800元 │ │ ) ││ │ │ │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5 紙(見 ││ │ ├───┼───────┼─────────┼─────┤ │ 警三卷第973 ~977 頁) ││ │ │34-3 │97年1月5日 │奶粉24瓶(贈送4 瓶│19,560元 │ │ ││ │ │ │ │) │ │ │ │├──┼─┼───┼───────┼─────────┼─────┼──────┼─────────────┤│35 │涂│35-1 │96年5 月28日 │奶粉6瓶 │約3,350元 │共損失 8000 │1. 證人涂敏鈺於警詢中之證 ││ │敏├───┼───────┼─────────┼─────┤元。 │ 述(見警二卷第626 ~627││ │鈺│35-2 │96年8 月17日 │奶粉12瓶 │6,700元 │ │ 頁) ││ │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35-3 │97年1 月18日 │鈣粉10瓶、奶粉12瓶│約 11,700 │ │ 第122 頁) ││ │ │ │ │ │元 │ │ ││ │ │ │ │ │ │ │ ││ │ ├───┼───────┼─────────┼─────┤ │ ││ │ │35-4 │97年3 月10日 │奶粉6瓶 │約3,350元 │ │ ││ │ ├───┼───────┼─────────┼─────┤ │ ││ │ │35-5 │97年6 月26日 │鈣粉5 瓶(贈送5 鈣│約2,500元 │ │ ││ │ │ │ │粉5瓶) │ │ │ │├──┼─┼───┴───────┼─────────┼─────┼──────┼─────────────┤│36 │許│97年4月14日 │奶粉24瓶 │12,240元 │共損失 5220 │1. 證人甲申○於警詢中之證 ││ │正│ │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629 頁) ││ │聰│ │ │ │ │2. 電腦會員歷史交易資料1 ││ │ │ │ │ │ │ 份(見警五卷第123 頁) │├──┼─┼───────────┼─────────┼─────┼──────┼─────────────┤│37 │蕭│97年5月13日 │奶粉11瓶(贈送奶粉│6,96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a○於警詢中之證 ││ │素│ │4瓶) │ │10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632 頁、 ││ │琴│ │ │ │失 5800元。 │ 院二卷第296 ~297 頁) ││ │ │ │ │ │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 │ │ 124 頁) │├──┼─┼───┬───────┼─────────┼─────┼──────┼─────────────┤│38 │劉│38-1 │96年11月1 日 │奶粉2瓶 │1,092元 │共損失 27352│1. 證人乙地○於警詢中之證 ││ │俊├───┼───────┼─────────┼─────┤元。 │ 述(見警二卷第635 ~636││ │輝│38-2 │96年11月22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10,000元 │ │ 頁) ││ │ │ │ │3瓶)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4紙(見警││ │ ├───┼───────┼─────────┼─────┤ │ 三卷第978 ~981頁反面)││ │ │38-3 │97年1 月1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2,513元 │ │ ││ │ │ │ │6瓶) │ │ │ ││ │ ├───┼───────┼─────────┼─────┤ │ ││ │ │38-4 │97年7 月17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10,560元 │ │ ││ │ │ │ │3瓶) │ │ │ │├──┼─┼───┼───────┼─────────┼─────┼──────┼─────────────┤│39 │劉│39-1 │97年1 月14日 │貝比卡兒奶粉31瓶 │約 12,000 │共損失 12100│1. 證人乙玄○於警詢中之證 ││ │智│ │ │ │元 │元。 │ 述(見警二卷第638 ~639││ │偉│ │ │ │ │ │ 頁) ││ │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39-2 │97年2 月25日 │貝比卡兒奶粉12瓶、│10,500元 │ │ 第125 ~127頁) ││ │ │ │ │奇力奶粉5瓶 │ │ │ ││ │ │ │ │ │ │ │ │├──┼─┼───┴───────┼─────────┼─────┼──────┼─────────────┤│40 │洪│97年7月25日 │奶粉 │13,790元 │共損失 8800 │1. 證人u○○於警詢中之證 ││ │銘│ │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641 ~642││ │聰│ │ │ │ │ 頁) ││ │ │ │ │ │ │2. 信用卡簽帳單、統一發票 ││ │ │ │ │ │ │ 各1 紙(見警三卷第982 ││ │ │ │ │ │ │ 頁) │├──┼─┼───────────┼─────────┼─────┼──────┼─────────────┤│41 │王│96年12月15日 │1萬元禮卷 │5,000元 │共損失 5000 │1. 證人王惠勤於警詢中之證 ││ │惠│ │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644 ~645││ │琴│ │ │ │ │ 頁) ││ │ │ │ │ │ │2. 禮券5張(見警三卷第983 ││ │ │ │ │ │ │ ~987頁) │├──┼─┼───────────┼─────────┼─────┼──────┼─────────────┤│42 │蔡│97年7月23日 │奶粉13瓶 │8,516元 │共損失 5940 │1. 證人乙O○於警詢中之證 ││ │佩│ │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647 ~648││ │融│ │ │ │ │ 頁) ││ │ │ │ │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 │ │ │ │ 第128頁) │├──┼─┼───┬───────┼─────────┼─────┼──────┼─────────────┤│43 │蔡│43-1 │96年2 月25日 │安孚奶粉8 瓶、佳得│約8,500元 │共損失 25000│1. 證人乙L○於警詢中之證 ││ │安│ │ │奶粉1 瓶、佳得奶粉│ │元。 │ 述(見警二卷第650 ~651││ │綺│ │ │③8瓶 │ │ │ 頁) ││ │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43-2 │96年3 月7 日 │佳得米精12瓶、佳得│約8,000元 │ │ 第129 ~129 頁反面) ││ │ │ │ │奶粉4 瓶(贈送佳得│ │ │ ││ │ │ │ │奶粉1瓶) │ │ │ ││ │ ├───┼───────┼─────────┼─────┤ │ ││ │ │43-3 │96年3 月30日 │佳得奶粉8瓶 │約4,000元 │ │ ││ │ ├───┼───────┼─────────┼─────┤ │ ││ │ │43-4 │96年10月16日 │妮妮麥精6 瓶、妮妮│約 11,000 │ │ ││ │ │ │ │羊奶16瓶(贈送妮妮│元 │ │ ││ │ ├───┼───────┼─────────┼─────┤ │ ││ │ │ │ │羊奶2 瓶) │ │ │ ││ │ │43-5 │97年1 月31日 │妮妮麥精12瓶(贈送│約9,000元 │ │ ││ │ │ │ │妮妮麥精3 瓶)、妮│ │ │ ││ │ │ │ │妮羊奶6瓶 │ │ │ │├──┼─┼───┴───────┼─────────┼─────┼──────┼─────────────┤│44 │邱│97年6月4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6,120元 │共損失 2550 │1. 證人m○○於警詢中之證 ││ │秀│ │3瓶) │ │元。 │ 述(見警二卷第652 ~653││ │鳳│ │ │ │ │ 頁) ││ │ │ │ │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五卷 ││ │ │ │ │ │ │ 第130頁) │├──┼─┼───┬───────┼─────────┼─────┼──────┼─────────────┤│45 │林│45-1 │95年5月10日 │奶粉、營養品 │8,958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S○○於警詢中之證 ││ │文├───┼───────┼─────────┼─────┤30 瓶,共損 │ 述(見警二卷第655 ~656││ │昭│45-2 │95年7 月2 日 │奶粉、營養品 │16,098元 │失 15000元。│ 頁)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3 紙(見 ││ │ │45-3 │95年7 月7 日 │奶粉、營養品 │10,098元 │ │ 警三卷第988 ~990 頁) ││ │ ├───┼───────┼─────────┼─────┤ │ ││ │ │45-4 │95年7 月30日 │奶粉、營養品 │10,494元 │ │ ││ │ ├───┼───────┼─────────┼─────┤ │ ││ │ │45-5 │95年10月8 日 │奶粉、營養品 │8,342元 │ │ ││ │ ├───┼───────┼─────────┼─────┤ │ ││ │ │45-6 │95年11月25日 │奶粉、營養品 │9,506元 │ │ │├──┼─┼───┴───────┼─────────┼─────┼──────┼─────────────┤│46 │李│97年4月4日 │買經9 瓶、貝比卡兒│12,000元 │共損失 12000│1. 證人M○○於警詢中之證 ││ │鈺│ │奶粉16瓶、貝比卡兒│ │元。 │ 述(見警四卷第87頁) ││ │真│ │兒童奶粉8 瓶、貝比│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四卷 ││ │ │ │卡兒幼兒羊奶粉4 瓶│ │ │ 第89頁) ││ │ │ │、比菲1 瓶、優貝兒│ │ │ ││ │ │ │錠2瓶 │ │ │ │├──┼─┼───────────┼─────────┼─────┼──────┼─────────────┤│47 │劉│95年7月間某日 │禮券 │20,000元 │損失 7000 元│1. 證人乙戌○於警詢中之證 ││ │怡│ │ │ │禮券及 3000 │ 述(見警四卷第91頁) ││ │君│ │ │ │元奶粉,共損│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四卷 ││ │ │ │ │ │失10000元。 │ 第93頁) ││ │ │ │ │ │ │ │├──┼─┼───┬───────┼─────────┼─────┼──────┼─────────────┤│48 │王│48-1 │97年4月2日 │奶粉、營養用品 │9,252元 │共損失 18000│1. 證人子○○於警詢中之證 ││ │靜├───┼───────┼─────────┼─────┤元。 │ 述(見警四卷第95頁) ││ │芬│48-2 │97年7月29日 │奶粉6 瓶、奶嘴、其│18,273元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 紙、統 ││ │ │ │ │他嬰兒用品 │ │ │ 一發票、信用卡簽帳單各 ││ │ │ │ │ │ │ │ 2 紙(見警四卷第97~98 ││ │ │ │ │ │ │ │ 頁) │├──┼─┼───┼───────┼─────────┼─────┼──────┼─────────────┤│49 │吳│49-1 │97年7月1日 │奶粉1 瓶、固齒器1 │1,046元 │共損失 6500 │1. 證人亥○○於警詢中之證 ││ │幸│ │ │組、營養飲品2 瓶、│ │元。 │ 述(見警四卷第99~ ││ │姬│ │ │棉柔1包 │ │ │ 100頁) ││ │ ├───┼───────┼─────────┼─────┤ │2. 電腦會員歷史交易資料 ││ │ │49-2 │97年7月23日 │棉柔1 包、奶粉12瓶│7,584元 │ │ 1份(見警四卷第101頁) ││ │ │ │ │(折價600 元)、幼│ │ │ ││ │ │ │ │兒奶粉2 瓶、牙餅1 │ │ │ ││ │ │ │ │盒、乳酪牙餅1 包、│ │ │ ││ │ │ │ │彩盒牙餅1 盒、棉柔│ │ │ ││ │ │ │ │1 包 │ │ │ │├──┼─┼───┼───────┼─────────┼─────┼──────┼─────────────┤│50 │劉│50-1 │96年7 月4 日 │奶粉 │8,428元 │共損失 23166│1. 證人乙亥○於警詢中之證 ││ │芳├───┼───────┼─────────┼─────┤元。 │ 述(見警四卷第103 ~ ││ │燕│50-2 │96年7 月6 日 │奶粉 │14,566元 │ │ 104頁) ││ │ ├───┼───────┼─────────┼─────┤ │2. 聯邦銀行信用卡消費明細 ││ │ │50-3 │96年11月15日 │奶粉 │10,000元 │ │ 3 紙(見警四卷第104 ~ ││ │ ├───┼───────┼─────────┼─────┤ │ 107頁) ││ │ │50-4 │96年12月27日 │奶粉 │960元 │ │ ││ │ ├───┼───────┼─────────┼─────┤ │ ││ │ │50-5 │97年1 月8 日 │奶粉 │3,147元 │ │ │├──┼─┼───┴───────┼─────────┼─────┼──────┼─────────────┤│51 │鍾│97年6月5日 │羊奶粉6 瓶(贈送羊│約6,0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k○於警詢中之證 ││ │堤│ │奶粉1瓶) │ │4 瓶,共損失│ 述(見警四卷第109 ~110││ │云│ │ │ │4000元。 │ 頁) ││ │ │ │ │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四卷 ││ │ │ │ │ │ │ 第111頁) │├──┼─┼───────────┼─────────┼─────┼──────┼─────────────┤│52 │趙│97年6月30日 │亞培奶粉③46瓶、亞│約 36,750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未○於警詢中之證 ││ │寶│ │培奶粉④3瓶 │元 │40 瓶,共損 │ 述(見警四卷第112 ~113││ │貞│ │ │ │失 30000元。│ 頁) ││ │ │ │ │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四卷 ││ │ │ │ │ │ │ 第114頁) │├──┼─┼───────────┼─────────┼─────┼──────┼─────────────┤│53 │顏│97年1月20日 │奶粉12瓶(折扣500 │7,552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乙m○於警詢中之證 ││ │玉│ │元) │ │損失7552元。│ 述(見警四卷第121 ~122││ │宙│ │ │ │ │ 頁) ││ │ │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 紙(見 ││ │ │ │ │ │ │ 警四卷第123頁) │├──┼─┼───┬───────┼─────────┼─────┼──────┼─────────────┤│54 │古│54-1 │95年10月10日 │天生柔嫩4 包、短和│1,024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丑○○於警詢中之證 ││ │秀│ │ │服1件 │ │損失 4616 元│ 述(見警四卷第125 頁) ││ │容├───┼───────┼─────────┼─────┤。 │2. 電腦會員歷史交易資料1 ││ │ │54-2 │95年10月12日 │奶嘴1組 │128元 │ │ 份(見警四卷第127頁) ││ │ ├───┼───────┼─────────┼─────┤ │ ││ │ │54-3 │95年10月23日 │天生柔嫩4 包、天生│1,360元 │ │ ││ │ │ │ │柔嫩4包 │ │ │ ││ │ ├───┼───────┼─────────┼─────┤ │ ││ │ │54-4 │95年10月31日 │妙而舒2包 │320元 │ │ ││ │ ├───┼───────┼─────────┼─────┤ │ ││ │ │54-5 │95年11月6日 │背巾1條 │999元 │ │ ││ │ ├───┼───────┼─────────┼─────┤ │ ││ │ │54-5 │95年11月16日 │天生柔嫩1包 │180元 │ │ ││ │ ├───┼───────┼─────────┼─────┤ │ ││ │ │54-6 │95年11月29日 │天生柔嫩1包 │295元 │ │ ││ │ ├───┼───────┼─────────┼─────┤ │ ││ │ │54-7 │96年1月10日 │奶粉1瓶 │310元 │ │ │├──┼─┼───┴───────┼─────────┼─────┼──────┼─────────────┤│55 │莊│95年12月1 日 │奶粉12瓶、鈣粉1 瓶│約 11,250 │共損失 5000 │1. 證人甲巳○於警詢中之證 ││ │秀│ │(贈送鈣粉1 瓶)、│元 │元。 │ 述(見警四卷第129 ~130││ │美│ │益寶素1 瓶、乳漿2 │ │ │ 頁) ││ │ │ │瓶(贈送乳漿1 瓶)│ │ │2. 帳冊資料1 份(見警四卷 ││ │ │ │、蜂膠1 瓶、營養素│ │ │ 第131~133 頁) ││ │ │ │1 瓶 │ │ │ │├──┼─┼───────────┼─────────┼─────┼──────┼─────────────┤│56 │戴│96年12月14日 │奶粉6瓶、營養品 │4,293元 │共損失 4194 │1. 證人乙e○於警詢中之證 ││ │麗│ │ │ │元。 │ 述(見警四卷第135 ~136││ │莉│ │ │ │ │ 頁) ││ │ │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統一發 ││ │ │ │ │ │ │ 票各1 紙(見警四卷第139││ │ │ │ │ │ │ 頁) │├──┼─┼───────────┼─────────┼─────┼──────┼─────────────┤│57 │黃│97年6月12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2,24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z○於警詢中之證 ││ │闡│ │6瓶 ) │ │9 瓶,共損失│ 述(見警四卷第141 ~142││ │瑤│ │ │ │9180元。 │ 頁) ││ │ │ │ │ │ │2. 統一發票、信用卡簽帳單 ││ │ │ │ │ │ │ 各1 紙(見警四卷第143 ││ │ │ │ │ │ │ 頁) │├──┼─┼───────────┼─────────┼─────┼──────┼─────────────┤│58 │陳│96年12月25日 │奶粉24瓶(贈送奶粉│16,450元 │共損失 5600 │1. 證人甲U○於警詢中之證 ││ │義│ │6瓶) │ │元。 │ 述(見警四卷第145 ~146││ │新│ │ │ │ │ 頁) ││ │ │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 紙(見 ││ │ │ │ │ │ │ 警四卷第147 頁) │├──┼─┼───┬───────┼─────────┼─────┼──────┼─────────────┤│59 │陳│59-1 │96年11月23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約7,000元 │共損失 5000 │1. 證人甲S○於警詢中之證 ││ │雅│ │ │3瓶 )、比菲2 瓶 │ │元。 │ 述(見警四卷第149 ~150││ │婷├───┼───────┼─────────┼─────┤ │ 頁) ││ │ │59-2 │96年12月15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約6,500元 │ │2. 帳冊資料(見警四卷第151││ │ │ │ │1瓶)、比菲1 瓶 │ │ │ ~151頁反面) ││ │ ├───┼───────┼─────────┼─────┤ │ ││ │ │59-3 │97年2月12日 │比菲1瓶 │約500元 │ │ ││ │ ├───┼───────┼─────────┼─────┤ │ ││ │ │59-4 │97年4月23日 │奶粉3瓶 │約1,500元 │ │ │├──┼─┼───┴───────┼─────────┼─────┼──────┼─────────────┤│60 │楊│97年7月16日 │奶粉12瓶 (贈3000元│10,56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乙己○於警詢中之證 ││ │麗│ │折價券) │ │損失 10560 │ 述(見警四卷第153 ~ ││ │娟│ │ │ │元。 │ 154頁) ││ │ │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 紙(見 ││ │ │ │ │ │ │ 警四卷第155頁) │├──┼─┼───────────┼─────────┼─────┼──────┼─────────────┤│61 │李│97年2月27日 │奶粉12瓶 (贈1000元│10,500元 │均未領取,共│1. 證人E○○於警詢中之證 ││ │水│ │折價券) │ │損失 10500 │ 述(見警四卷第157 ~158││ │龍│ │ │ │元。 │ 頁) ││ │ │ │ │ │ │2. 信用卡消費明細1 紙(見 ││ │ │ │ │ │ │ 警四卷第159頁) │├──┼─┼───────────┼─────────┼─────┼──────┼─────────────┤│62 │黃│97年1月1日 │奶粉12 瓶 │10,2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p○於警詢中之證 ││ │郁│ │ │ │11 瓶,共損 │ 述(見警四卷第161 ~162││ │婷│ │ │ │失 9350元。 │ 頁) ││ │ │ │ │ │ │2. 統一發票、信用卡簽帳單 ││ │ │ │ │ │ │ 各1 紙(見警四卷第163頁││ │ │ │ │ │ │ ) │├──┼─┴───────────┴─────────┴─────┴──────┴─────────────┤│附註│1、編號3證人自述損失47880元,惟其僅提供其中2次金額共21480元之發票。 ││ │2、編號17證人自述損失31160元,惟其僅提供刷卡(3期)5992元(*3=17976)之帳單。 ││ │3、編號23證人自述損失53000元,惟其僅提供刷卡金額共34507元之帳單。 ││ │4、辯護人就未領取之貨物總金額有爭執(詳本院陳報狀一卷),唯就本院前揭附表一認定有罪之被害實際提領及 ││ │ 消費情形,詳如附表十一所示。 │└──┴──────────────────────────────────────────────────┘┌──────────────────────────────────────────────────────┐│附表六、遭詐欺之中正店消費者明細: │├──┬─┬───────────┬─────────┬──────┬──────┬─────────────┤│編號│姓│詐欺時間(民國) │購買之物品 │詐得金額 │損失金額(證│證據頁碼 ││ │名│ │ │(新臺幣) │人證述) │ │├──┼─┼───┬───────┼─────────┼──────┼──────┼─────────────┤│1 │陶│1-1 │96年7 月至8 月│鈣粉2瓶、奶粉12瓶 │約6,7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b、g○○於警詢 ││ │平│ │間某日 │ │ │18 瓶,鈣粉 │ 中之證述(見警一卷第65 ││ │ ├───┼───────┼─────────┼──────┤2 瓶,共損失│ 、92頁) ││ │ │1-2 │97年1 月14日 │奶粉12瓶(贈送奶粉│約6,000元 │7680元。 │2. 帳冊資料1份(見警五卷第││ │ │ │ │4瓶) │ │ │ 34頁) │├──┼─┼───┼───────┼─────────┼──────┼──────┼─────────────┤│2 │黃│2-1 │96年7月5日 │奶粉36瓶(贈送奶粉│16,200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甲j○於警詢中之證 ││ │千│ │ │12瓶) │ │(450)9 瓶, │ 述(見警二卷第485 頁) ││ │育├───┼───────┼─────────┼──────┤奶粉 (510)48│2. 信用卡消費明細2紙(見警││ │ │2-2 │97年1月8日 │奶粉36瓶(贈送奶粉│19,341元 │瓶,共損失 │ 三卷第933 ~934 頁) ││ │ │ │ │12瓶) │ │28530元。 │ │├──┼─┼───┴───────┼─────────┼──────┼──────┼─────────────┤│3 │廖│95年6月25日 │奶粉48瓶 │24,481元 │尚未領取奶粉│1. 證人乙辰○於警詢中之證 ││ │培│ │ │ │16 瓶,共損 │ 述(見警四卷第61頁) ││ │華│ │ │ │失 8160元。 │2. 信用卡帳單1 紙(見警四 ││ │ │ │ │ │ │ 卷第63頁) │├──┼─┴───────────┴─────────┴──────┴──────┴─────────────┤│ │辯護人就未領取之貨物總金額有爭執(詳本院陳報狀一卷)。 │└──┴───────────────────────────────────────────────────┘
┌───────────────────────────┐│附表八:2005年1 月起至2008年7 月止,育嬰坊門市營業彙總││ 表及同年份所開立之育嬰坊應付票款彙總表(辯護人││ 陳報狀所報之資料) │├─┬─────────────────────────┤│1│育嬰坊94年全年之營業額為86,257,172元,而同年應付已││ │付廠商之票款合計共42,871,247元,因此該年度被告林金││ │鑫營利(尚未扣除房租、水電費、員工薪資、稅捐、雜支││ │)為4,385,925 元(辯護人有誤算,備註一)。 │├─┼─────────────────────────┤│2│育嬰坊95年全年之營業額為54,987,506元,而同年應付已││ │付廠商之票款合計共82,550,160元,因此該年度被告林金││ │鑫營利(尚未扣除房租、水電費、員工薪資、稅捐、雜支││ │)為-27,562,654 元。 │├─┼─────────────────────────┤│3│育嬰坊96年全年之營業額為51,746,362元,而同年應付已││ │付廠商之票款合計共56,137,918元,因此該年度被告林金││ │鑫營利(尚未扣除房租、水電費、員工薪資、稅捐、雜支││ │)為-4,391,556元。 │├─┼─────────────────────────┤│4│育嬰坊97年1 至7 月之營業額為2,817,233 元,而同年應││ │付已付廠商之票款合計共5,417,654 元,因此該年度被告││ │Z○○營利(尚未扣除房租、水電費、員工薪資、稅捐、││ │雜支)為-2,600,421元(備註二)。 │├─┴─────────────────────────┤│備註: ││ 一、00000000減00000000,應為00000000,辯護人陳報狀上││ 所載0000000(陳報狀四卷2頁),應為誤算。 ││ 二、辯護人陳報狀雖記載97年1 至7 月已付票款合計共5417││ 654 元(陳報狀四卷2 頁),唯經比對該陳報狀所附之││ 存在電腦內之「育嬰坊應付票依據廠商編號」資料結果││ : ││ 1、0000000 應僅為97年7 月份57張票據的總合。唯如前述││ ,7 月底到期之支票已退票,為此上開57張票據總合雖││ 為0000000 ,但應未全部兌現。 ││ 2、至於上開資料內所載之97年1 至6 月份的票據總合金額││ ,分別為0000000 、0000000 、0000000 、0000000 、││ 0000000 0000000。 │└───────────────────────────┘┌─────────────────────────────────┐│附表九:97司執全4679估價鑑定表(97年9 月17日依富盛公司聲請,在博愛││ 店假扣押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價格 │ 小計 │├───┼───────────┼────┼─────┼──────┤│ 1 │幫寶適好動寶寶尿片(L) │ 44 │ 230 │ 10120 │├───┼───────────┼────┼─────┼──────┤│ 2 │幫寶適好動寶寶尿片(M) │ 20 │ 230 │ 4600 │├───┼───────────┼────┼─────┼──────┤│ 3 │幫寶適好動寶寶尿片(XL)│ 20 │ 230 │ 4600 │├───┼───────────┼────┼─────┼──────┤│ 4 │妙而舒頂級呵護尿布 │ 12 │ 270 │ 3240 │├───┼───────────┼────┼─────┼──────┤│ 5 │亞培恩美力(6m-3y) │ 48 │ 400 │ 19200 │├───┼───────────┼────┼─────┼──────┤│ 6 │s26金幼兒樂(1-3y) │ 11 │ 370 │ 4070 │├───┼───────────┼────┼─────┼──────┤│ 7 │s26金愛兒樂(0-6m) │ 6 │ 440 │ 2640 │├───┼───────────┼────┼─────┼──────┤│ 8 │豐力富奶粉(3-7y) │ 48 │ 470 │ 22560 │├───┼───────────┼────┼─────┼──────┤│ 9 │亞培恩美力(1-3y) │ 48 │ 350 │ 16800 │├───┼───────────┼────┼─────┼──────┤│ 10 │明治成長奶粉(1-3y) │ 24 │ 320 │ 7680 │├───┼───────────┼────┼─────┼──────┤│ 11 │明治較大嬰兒奶粉 │ 16 │ 440 │ 7040 ││ │(6-12m) │ │ │ │├───┼───────────┼────┼─────┼──────┤│ 12 │明治兒童奶粉(3-7y) │ 16 │ 380 │ 6080 │├───┼───────────┼────┼─────┼──────┤│ 13 │明治成長奶粉(1-3y) │ 8 │ 380 │ 3040 │├───┼───────────┼────┼─────┼──────┤│ 14 │康乃馨水溼巾 │ 57 │ 25 │ 1425 │├───┼───────────┼────┼─────┼──────┤│ 15 │愛兒嬰兒潔膚溼巾 │ 39 │ 23 │ 897 │├───┼───────────┼────┼─────┼──────┤│ 16 │嬌生嬰兒柔膚濕巾 │ 48 │ 42 │ 2016 │├───┼───────────┼────┼─────┼──────┤│ 17 │滿意寶寶天生柔嫩溼毛巾│ 15 │ 40 │ 600 │├───┼───────────┼────┼─────┼──────┤│ 18 │滿意寶寶天生柔嫩溼毛巾│ 23 │ 40 │ 920 │├───┼───────────┼────┼─────┼──────┤│ 19 │滿意寶寶天生柔嫩紙尿褲│ 5 │ 230 │ 1150 │├───┼───────────┼────┼─────┼──────┤│ 20 │滿意寶寶天生柔膚嫩尿布│ 5 │ 230 │ 1150 │├───┼───────────┼────┼─────┼──────┤│ 21 │滿意寶寶天生柔膚嫩尿布│ 2 │ 230 │ 460 │├───┼───────────┼────┼─────┼──────┤│ 22 │滿意寶寶天生柔膚嫩尿布│ 1 │ 230 │ 230 │├───┼───────────┼────┼─────┼──────┤│ 23 │滿意寶寶天生柔膚嫩尿布│ 1 │ 230 │ 230 │├───┼───────────┼────┼─────┼──────┤│ 24 │滿意寶寶天生柔膚嫩尿布│ 8 │ 340 │ 2720 │├───┼───────────┼────┼─────┼──────┤│ 25 │S26 金幼兒樂成長奶粉配│ 36 │ 380 │ 13680 ││ │方(1-3y) │ │ │ │├───┼───────────┼────┼─────┼──────┤│ 26 │S26 金幼兒樂金世代配方│ 25 │ 450 │ 11250 ││ │(0-6m) │ │ │ │├───┼───────────┼────┼─────┼──────┤│ 27 │S26 金幼兒樂金世代配方│ 9 │ 380 │ 3420 ││ │(1-3y) │ │ │ │├───┼───────────┼────┼─────┼──────┤│ 28 │S26 金貝兒樂金世代配方│ 7 │ 450 │ 3150 ││ │(6-12m) │ │ │ │├───┼───────────┼────┼─────┼──────┤│ 29 │S26 金學兒樂金世代配方│ 6 │ 330 │ 1980 ││ │(3-7y) │ │ │ │├───┼───────────┼────┼─────┼──────┤│ 30 │S26 金愛兒樂金世代配方│ 6 │ 440 │ 2640 ││ │(0-6m) │ │ │ │├───┼───────────┼────┼─────┼──────┤│ 31 │S26 金學兒樂金世代配方│ 5 │ 560 │ 3360 ││ │(3-7y) │ │ │ │├───┼───────────┼────┼─────┼──────┤│ 32 │S26 金幼兒樂金世代配方│ 5 │ 650 │ 3250 ││ │(1-3y) │ │ │ │├───┼───────────┼────┼─────┼──────┤│ 33 │豐力富佳幼 1-3 歲成長 │ 40 │ 520 │ 20800 ││ │奶粉 │ │ │ │├───┼───────────┼────┼─────┼──────┤│ 34 │豐力富佳幼 3-7 歲成長 │ 43 │ 470 │ 20210 ││ │奶粉 │ │ │ │├───┼───────────┼────┼─────┼──────┤│ 35 │幼兒恩美力1-3y │ 20 │ 600 │ 12000 │├───┼───────────┼────┼─────┼──────┤│ 36 │兒童恩美力3-7y │ 14 │ 550 │ 7700 │├───┼───────────┼────┼─────┼──────┤│ 37 │亞培恩美力(6m↑) │ 26 │ 400 │ 10400 │├───┼───────────┼────┼─────┼──────┤│ 38 │亞培幼兒恩美力(1-3y) │ 27 │ 350 │ 9450 │├───┼───────────┼────┼─────┼──────┤│ 39 │優兒成長奶粉1-3y │ 14 │ 690 │ 9660 │├───┼───────────┼────┼─────┼──────┤│ 40 │兒童恩美力(3-7y) │ 17 │ 290 │ 4930 │├───┼───────────┼────┼─────┼──────┤│ 41 │亞培心美力(0-12m) │ 18 │ 520 │ 9360 │├───┼───────────┼────┼─────┼──────┤│ 42 │優童成長奶粉(3-7y) │ 6 │ 290 │ 1740 │├───┼───────────┼────┼─────┼──────┤│ 43 │優兒成長奶粉(1-3y) │ 18 │ 330 │ 5940 │├───┼───────────┼────┼─────┼──────┤│ 44 │明治成長奶粉(1-7y) │ 15 │ 320 │ 4800 │├───┼───────────┼────┼─────┼──────┤│ 45 │明治較大嬰兒奶粉2號 │ 30 │ 440 │ 13200 │├───┼───────────┼────┼─────┼──────┤│ 46 │明治嬰兒奶粉 │ 34 │ 440 │ 14960 │├───┼───────────┼────┼─────┼──────┤│ 47 │明治成長奶粉3號 │ 41 │ 380 │ 13200 │├───┼───────────┼────┼─────┼──────┤│ 48 │明治兒童成長奶粉4號 │ 29 │ 380 │ 11020 │├───┼───────────┼────┼─────┼──────┤│ 49 │亞培葡勝納 │ 7 │ 750 │ 5250 │├───┼───────────┼────┼─────┼──────┤│ 50 │優寶較大嬰兒奶粉 │ 7 │ 520 │ 3640 │├───┼───────────┼────┼─────┼──────┤│ 51 │S26 金幼兒樂金世代配方│ 2 │ 410 │ 820 ││ │(1-3y) │ │ │ │├───┼───────────┼────┼─────┼──────┤│ 52 │S26 金貝兒樂金世代配方│ 1 │ 450 │ 450 ││ │(6-12m) │ │ │ │├───┼───────────┼────┼─────┼──────┤│ 53 │S26 金學兒樂金世代配方│ 4 │ 330 │ 1320 ││ │(3-7y) │ │ │ │├───┼───────────┼────┼─────┼──────┤│ 54 │優童成長奶粉(3-7y) │ 4 │ 590 │ 2360 │├───┼───────────┼────┼─────┼──────┤│ 55 │S26 金幼兒樂金世代配方│ 3 │ 650 │ 1950 ││ │3 號 │ │ │ │├───┼───────────┼────┼─────┼──────┤│ 56 │S26金學兒樂4號(3-7y) │ 1 │ 560 │ 560 │├───┼───────────┼────┼─────┼──────┤│ 57 │玩具車 │ 6 │ 850 │ 5100 │├───┼───────────┼────┼─────┼──────┤│ 58 │學步車 │ 1 │ 600 │ 600 │├───┼───────────┼────┼─────┼──────┤│ 59 │手推車 │ 3 │ 1000 │ 3000 │├───┼───────────┼────┼─────┼──────┤│ 60 │安全座椅 │ 1 │ 750 │ 750 │├───┼───────────┼────┼─────┼──────┤│ 61 │好動寶寶尿片 │ 11 │ 230 │ 2530 │├───┼───────────┼────┼─────┼──────┤│ 62 │好動寶寶尿片 │ 9 │ 230 │ 2070 │├───┼───────────┼────┼─────┼──────┤│ 63 │好動寶寶尿片 │ 10 │ 230 │ 2300 │├───┼───────────┼────┼─────┼──────┤│ 64 │好奇紙尿褲 │ 5 │ 260 │ 1300 │├───┼───────────┼────┼─────┼──────┤│ 65 │好奇紙尿褲 │ 5 │ 260 │ 1300 │├───┼───────────┼────┼─────┼──────┤│ 66 │好奇紙尿褲 │ 6 │ 260 │ 1560 │├───┼───────────┼────┼─────┼──────┤│ 67 │好奇紙尿褲 │ 18 │ 260 │ 4680 │├───┼───────────┼────┼─────┼──────┤│ 68 │好奇紙尿褲 │ 2 │ 260 │ 520 │├───┼───────────┼────┼─────┼──────┤│ 69 │妙而舒尿布 │ 13 │ 270 │ 3510 │├───┼───────────┼────┼─────┼──────┤│ 70 │妙而舒尿布 │ 8 │ 270 │ 2160 │├───┼───────────┼────┼─────┼──────┤│ 71 │妙而舒尿布 │ 2 │ 270 │ 540 │├───┼───────────┼────┼─────┼──────┤│ 72 │妙而舒尿布 │ 2 │ 270 │ 540 │├───┼───────────┼────┼─────┼──────┤│ 73 │妙而舒尿布 │ 12 │ 140 │ 1680 │├───┼───────────┼────┼─────┼──────┤│ 74 │妙而舒妙而褲 │ 4 │ 190 │ 760 │├───┼───────────┼────┼─────┼──────┤│ 75 │妙而舒妙而褲 │ 6 │ 190 │ 1140 │├───┼───────────┼────┼─────┼──────┤│ 76 │滿意寶寶天生柔嫩尿布 │ 5 │ 220 │ 1100 │├───┼───────────┼────┼─────┼──────┤│ 77 │滿意寶寶天生柔嫩尿布 │ 3 │ 220 │ 660 │├───┼───────────┼────┼─────┼──────┤││ 78 │滿意寶寶天生柔嫩尿布 │ 1 │ 220 │ 220 │├───┼───────────┼────┼─────┼──────┤││ 79 │滿意活潑寶寶 │ 6 │ 220 │ 1320 │├───┼───────────┼────┼─────┼──────┤│ 80 │滿意活潑寶寶 │ 9 │ 220 │ 1980 │├───┼───────────┼────┼─────┼──────┤│ 81 │滿意活潑寶寶 │ 13 │ 220 │ 2860 │├───┼───────────┼────┼─────┼──────┤│ 81 │滿意活潑寶寶 │ 2 │ 220 │ 440 │├───┼───────────┼────┼─────┼──────┤│ 83 │幫寶適超薄乾爽 │ 4 │ 300 │ 1200 │├───┼───────────┼────┼─────┼──────┤│ 84 │幫寶適超薄乾爽 │ 1 │ 300 │ 300 │├───┼───────────┼────┼─────┼──────┤│ 85 │幫寶適超薄乾爽 │ 3 │ 300 │ 900 │├───┼───────────┼────┼─────┼──────┤│ 86 │幫寶適超薄乾爽 │ 8 │ 300 │ 2400 │├───┼───────────┼────┼─────┼──────┤│ 87 │幫寶適新生寶寶(初生型│ 11 │ 130 │ 1430 ││ │) │ │ │ │├───┼───────────┼────┼─────┼──────┤│ 88 │幫寶適新生寶寶(初生型│ 13 │ 130 │ 1690 ││ │) │ │ │ │├───┼───────────┼────┼─────┼──────┤│ 89 │金貝貝尿布 │ 5 │ 180 │ 900 │├───┼───────────┼────┼─────┼──────┤│ 90 │金貝貝尿布 │ 5 │ 160 │ 800 │├───┼───────────┼────┼─────┼──────┤│ 91 │金貝貝尿布 │ 5 │ 180 │ 900 │├───┼───────────┼────┼─────┼──────┤│ 92 │金貝貝尿布 │ 2 │ 180 │ 360 │├───┼───────────┼────┼─────┼──────┤│ 93 │小淘氣尿布 │ 2 │ 160 │ 320 │├───┼───────────┼────┼─────┼──────┤│ 94 │怡親寶 │ 4 │ 150 │ 600 │├───┼───────────┼────┼─────┼──────┤│ 95 │怡親寶 │ 3 │ 150 │ 450 │├───┼───────────┼────┼─────┼──────┤│ 96 │怡親寶 │ 3 │ 150 │ 450 │├───┼───────────┼────┼─────┼──────┤│ 97 │怡親寶 │ 4 │ 150 │ 600 │├───┼───────────┼────┼─────┼──────┤│ 總計 │ │ │ │ 412218 │└───┴───────────┴────┴─────┴──────┘┌─────────────────────────────────┐ │附表十:97司執全4926估價鑑定表(97年9 月30日依晏丞公司聲請,在博愛││ 店假扣押之物) │├───┬───────────┬────┬─────┬──────┤│編號 │物品名稱 │ 數量 │ 價格 │ 小計 │├───┼───────────┼────┼─────┼──────┤│ 1 │嬰兒推車 │ 9 │ 1300 │ 11700 │ ├───┼───────────┼────┼─────┼──────┤│ 2 │嬰兒汽車座椅 │ 9 │ 1300 │ 11700 │ ├───┼───────────┼────┼─────┼──────┤│ 3 │背架 │ 5 │ 450 │ 2250 │ ├───┼───────────┼────┼─────┼──────┤│ 4 │玩具 │ 11 │ 450 │ 4950 │├───┼───────────┼────┼─────┼──────┤│ 5 │腳踏車(大) │ 2 │ 1100 │ 2200 │ ├───┼───────────┼────┼─────┼──────┤│ 6 │腳踏車(小) │ 5 │ 700 │ 3500 │ ├───┼───────────┼────┼─────┼──────┤│ 7 │腳踏車(小) │ 3 │ 600 │ 1800 │ ├───┼───────────┼────┼─────┼──────┤│ 8 │嬰兒搖搖椅 │ 2 │ 1700 │ 3400 │ ├───┼───────────┼────┼─────┼──────┤│ 9 │嬰兒餐椅 │ 1 │ 1700 │ 1700 │├───┼───────────┼────┼─────┼──────┤│ 10 │電動車 │ 3 │ 1700 │ 5100 │ ├───┼───────────┼────┼─────┼──────┤│ 11 │棉被 │ 11 │ 1400 │ 15400 │ ├───┼───────────┼────┼─────┼──────┤│ 12 │木製嬰兒床 │ 4 │ 3000 │ 12000 │ ├───┼───────────┼────┼─────┼──────┤│ 13 │嬰兒護欄 │ 4 │ 1000 │ 4000 │ ├───┼───────────┼────┼─────┼──────┤│ 14 │學步車 │ 1 │ 700 │ 700 │├───┼───────────┼────┼─────┼──────┤│ 15 │玩具 │ 13 │ 400 │ 5200 │ ├───┼───────────┼────┼─────┼──────┤│ 16 │三輪車 │ 2 │ 550 │ 1100 │ ├───┼───────────┼────┼─────┼──────┤│ 17 │消毒烘乾鍋 │ 28 │ 950 │ 26600 │ ├───┼───────────┼────┼─────┼──────┤│ 18 │哺乳器 │ 9 │ 400 │ 3600 │ ├───┼───────────┼────┼─────┼──────┤│ 19 │立多士藻精蛋白 │ 360 │ 300 │ 108000 │├───┼───────────┼────┼─────┼──────┤│ 20 │立多士藻精蛋白 │ 26 │ 300 │ 7800 │ ├───┼───────────┼────┼─────┼──────┤│ 21 │伊美維它天然蜂膠粉 │ 183 │ 180 │ 32940 │ ├───┼───────────┼────┼─────┼──────┤│ 22 │立多士嬰兒健康茶 │ 20 │ 125 │ 2500 │ ├───┼───────────┼────┼─────┼──────┤│ 23 │雪印A1奶粉 │ 43 │ 330 │ 14190 │ ├───┼───────────┼────┼─────┼──────┤│ 24 │雪印F2奶粉 │ 38 │ 330 │ 12540 │├───┼───────────┼────┼─────┼──────┤│ 25 │T3雪印成長奶粉 │ 94 │ 330 │ 31020 │ ├───┼───────────┼────┼─────┼──────┤│ 26 │金可貝可3號牛奶粉 │ 79 │ 300 │ 23700 │ ├───┼───────────┼────┼─────┼──────┤│ 27 │金可貝可3號羊奶粉 │ 41 │ 500 │ 20500 │ ├───┼───────────┼────┼─────┼──────┤│ 28 │金可貝可3號牛奶粉 │ 23 │ 600 │ 13800 │ ├───┼───────────┼────┼─────┼──────┤│ 29 │金可貝可1號奶粉 │ 24 │ 480 │ 11520 │├───┼───────────┼────┼─────┼──────┤│ 30 │金可貝可奶粉(水解) │ 20 │ 490 │ 9800 │ ├───┼───────────┼────┼─────┼──────┤│ 31 │貝比卡兒水果麥精優格 │ 60 │ 290 │ 17400 │ ├───┼───────────┼────┼─────┼──────┤│ 32 │貝比卡兒水果黑棗麥精 │ 84 │ 290 │ 24360 │ ├───┼───────────┼────┼─────┼──────┤│ 33 │貝比卡兒兒童奶粉 │ 34 │ 350 │ 11900 │ ├───┼───────────┼────┼─────┼──────┤│ 34 │貝比卡兒幼兒高鈣羊奶粉│ 74 │ 570 │ 42180 │ ├───┼───────────┼────┼─────┼──────┤│ 35 │貝比卡兒兒童奶粉 │ 52 │ 300 │ 15600 │ ├───┼───────────┼────┼─────┼──────┤│ 36 │貝比卡兒金選 A 較大嬰 │ 67 │ 350 │ 23450 │ │ │兒配方奶粉 │ │ │ │├───┼───────────┼────┼─────┼──────┤│ 37 │金可貝可4號兒童 │ 18 │ 640 │ 11520 │ ├───┼───────────┼────┼─────┼──────┤│ 38 │貝比卡兒金選 A 嬰兒配 │ 66 │ 350 │ 23100 │ │ │方奶粉 │ │ │ │├───┼───────────┼────┼─────┼──────┤│ 39 │貝比卡兒水果優格麥精 │ 36 │ 300 │ 10800 │ ├───┼───────────┼────┼─────┼──────┤│ 40 │貝比卡兒幼兒成長奶粉 │ 18 │ 360 │ 6480 │ ├───┼───────────┼────┼─────┼──────┤│ 41 │貝比卡兒嬰兒羊奶粉1號 │ 36 │ 570 │ 20520 │ ├───┼───────────┼────┼─────┼──────┤│ 42 │貝比卡兒嬰兒配方食品 │ 29 │ 350 │ 10150 │ ├───┼───────────┼────┼─────┼──────┤│ 43 │貝比卡兒幼童富鐵羊奶粉│ 22 │ 580 │ 12760 │ ├───┼───────────┼────┼─────┼──────┤│ 44 │貝比卡兒金選 A 幼兒成 │ 14 │ 350 │ 4900 │ │ │長奶粉 │ │ │ │├───┼───────────┼────┼─────┼──────┤│ 45 │貝比卡兒嬰兒羊奶1號 │ 21 │ 580 │ 12180 │ ├───┼───────────┼────┼─────┼──────┤│ 46 │貝比卡兒較大嬰兒配方輔│ 18 │ 340 │ 6120 │ │ │助食品 │ │ │ │├───┼───────────┼────┼─────┼──────┤│ 47 │貝比卡兒金選A兒童奶粉 │ 14 │ 350 │ 4900 │ ├───┼───────────┼────┼─────┼──────┤│ 48 │貝比卡兒成長香草奶粉 │ 29 │ 350 │ 10150 │ ├───┼───────────┼────┼─────┼──────┤│ 49 │S26 金愛兒樂嬰兒配方奶│ 17 │ 500 │ 8500 │ │ │粉 │ │ │ │├───┼───────────┼────┼─────┼──────┤│ 50 │貝比卡兒幼兒香草羊奶粉│ 12 │ 500 │ 6000 │ ├───┼───────────┼────┼─────┼──────┤│ 51 │亞培幼兒恩美力 │ 5 │ 550 │ 2750 │ ├───┼───────────┼────┼─────┼──────┤│ 52 │金可貝可2較大嬰兒奶粉 │ 18 │ 500 │ 9000 │ ├───┼───────────┼────┼─────┼──────┤│ 53 │明治成長奶粉 │ 9 │ 380 │ 3420 │ ├───┼───────────┼────┼─────┼──────┤│ 54 │金可貝可羊奶粉 │ 10 │ 600 │ 6000 │ ├───┼───────────┼────┼─────┼──────┤│ 55 │桂格小朋友奶粉(4-7y) │ 12 │ 480 │ 5760 │ ├───┼───────────┼────┼─────┼──────┤│ 56 │貝比卡兒水果黑棗麥精 │ 12 │ 290 │ 3480 │ ├───┼───────────┼────┼─────┼──────┤│ 57 │康乃馨紙尿褲 │ 20 │ 250 │ 5000 │ ├───┼───────────┼────┼─────┼──────┤│ 58 │小淘氣紙尿褲 │ 12 │ 200 │ 2400 │ ├───┼───────────┼────┼─────┼──────┤│ 59 │雪印奶粉F2 │ 8 │ 250 │ 2000 │ ├───┼───────────┼────┼─────┼──────┤│ 60 │怡親寶紙尿褲 │ 6 │ 185 │ 1110 │ ├───┼───────────┼────┼─────┼──────┤│ 61 │好奇紙尿褲 │ 22 │ 300 │ 6600 │ ├───┼───────────┼────┼─────┼──────┤│ 62 │滿意寶寶爬行專用 │ 13 │ 270 │ 3510 │ ├───┼───────────┼────┼─────┼──────┤│ 63 │幫寶適紙尿褲 │ 11 │ 300 │ 3300 │ ├───┼───────────┼────┼─────┼──────┤│ 64 │好奇紙尿褲 │ 15 │ 300 │ 4500 │ ├───┼───────────┼────┼─────┼──────┤│ 65 │金貝貝紙尿褲 │ 2 │ 230 │ 460 │ ├───┼───────────┼────┼─────┼──────┤│ 66 │歐哺納好視佳 │ 24 │ 600 │ 14400 │ ├───┼───────────┼────┼─────┼──────┤│ 67 │優貝兒A+ │ 68 │ 500 │ 34000 │ ├───┼───────────┼────┼─────┼──────┤│ 68 │嬰兒衣物 │ 4 │ 1000 │ 4000 │ ├───┼───────────┼────┼─────┼──────┤│ 69 │嬰兒棉被 │ 3 │ 1000 │ 3000 │ ├───┼───────────┼────┼─────┼──────┤│ 70 │嬰兒護頭 │ 3 │ 1000 │ 3000 │ ├───┼───────────┼────┼─────┼──────┤│ 71 │大浴巾 │ 27 │ 250 │ 6750 │ ├───┼───────────┼────┼─────┼──────┤│ 72 │孕婦內褲 │ 64 │ 300 │ 19200 │ ├───┼───────────┼────┼─────┼──────┤│ 73 │哺乳兩用內衣 │ 73 │ 500 │ 36500 │ ├───┼───────────┼────┼─────┼──────┤│ 74 │托腹帶 │ 38 │ 500 │ 19000 │ ├───┼───────────┼────┼─────┼──────┤│ 75 │內褲 │ 44 │ 200 │ 8800 │ ├───┼───────────┼────┼─────┼──────┤│總計 │ │ │ │ 896120 │ ├───┼───────────┼────┼─────┼──────┤│ │ │ │ │ │ └───┴───────────┴────┴─────┴──────┘┌───────────────────────────┐ │附表十一: │ ├───────────────────────────┤ │1、乙f○部分,辯護人稱主張損失金額應為3510元等語(本││ 院陳報狀一卷3 頁)。而依該次消費發票金額應為18罐共││ 7620元(警三卷817 頁),並提領6 罐(本院三卷279 頁││ 電腦內之紀錄) │├───────────────────────────┤│2、甲g○部分,辯護人稱主張二次之損失金額為7114元等語││ (本院陳報狀一卷4 頁),但7 月26日之發票金額為1685││ 6 元、而7 月29日之發票金額則為7194元(警三卷848 頁││ ),甲g○並稱26日之消費已領約10000 元,而7 月29日││ 之消費均未領取(警一卷314 頁),而依育嬰坊之電腦紀││ 錄尚未及登錄7 月29日(亦即並無29日消費已領之記載)││ ,為此應認7 月29日之消費均尚未領取。 │├───────────────────────────┤│3、玄○○部分,辯護人稱主張損失金額應為6120元等語(本││ 院陳報狀一卷4 頁)。唯玄○○雖不只一次到育嬰坊消費││ 多樣物品,但本院僅認定97年7 月25日(附表四編號117 ││ 之2 )消費2980元為詐欺取財(如前述)。玄○○7 月25││ 日之消費尚未領取(警二卷374 頁),且依卷附7 月25日││ 之送貨單上亦記載該車之預定送貨日期為7 月30日,又育││ 嬰坊電腦紀錄所載之該車消費日期亦確為7 月25日(本院││ 卷三卷280 頁),因此該車應尚未交付無訛。 │├───────────────────────────┤│4、乙天○部分,辯護人稱主張損失金額為4680元等語(本院││ 陳報狀一卷4 頁),但7 月29日之發票金額為6960元(警││ 三卷887 頁),乙天○並稱29日之消費已領約10000 元,││ 而7 月29日消費時只領走4 罐,仍有11罐未領(警二卷39││ 5 頁),而育嬰坊之電腦紀錄則確未全部領取(本院三卷││ 278 頁)。 │├───────────────────────────┤│5、甲丙○部分,辯護人稱主張損失金額為4000元等語(本院││ 陳報狀一卷5 頁),但依卷附二紙7 月25日之發票上所載││ 金額分別為3600、4648元(警三卷940 頁)。甲丙○則稱││ 當日消費只先領走1罐奶粉及2件衣服(警二卷503頁), ││ 而育嬰坊之電腦紀錄則確未將當日所購貨物全部領取(詳││ 如本院三卷282 頁)。 │├───────────────────────────┤│6、子○○部分,辯護人稱主張損失金額應為7500元等語(本││ 院陳報狀一卷7 頁)。唯子○○雖不只一次到育嬰坊消費││ 多樣物品,但本院僅認定97年7 月29日(即附表五編號48││ 之2 )消費18273 元為詐欺取財(如前述)。子○○稱歷││ 次清費並未全部領取,損失約18000 元(警四卷95頁),││ 而依卷附二紙7 月29日之發票上所載金額分別為7600、10││ 673 元(警四卷98頁),至於育嬰坊之電腦紀錄所載顯亦││ 未已全部領取(詳如本院三卷283 、284 頁)。 │└───────────────────────────┘附件(乙午○無罪引用之原審判決)
貳、被告乙午○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午○自97年5 月底擔任「育嬰坊博愛店」之會計,明知公司財務狀況不佳,仍出於幫助詐欺之犯意,對外慫恿消費者參加上開行銷方案,而為下列詐騙行為:㈠提供一般消費者「奶粉寄庫折扣」之優惠方案,例如廠牌S- 26 、優生、亞培、雀巢等奶粉商品,每購買1 箱12罐,即可折扣新台幣(下同)600 元不等,及其他廠牌奶粉每買12罐送3 罐之優惠價格等不特定之優惠活動,致附表八所示之消費者陷於錯誤,分別以現金或信用卡刷卡之方式,支付全數金額購買上開優惠方案之奶粉等產品,並寄存於「育嬰坊」;㈡另被告Z○○明知育嬰坊公司財務已經發生問題,仍向附表九所示之廠商大量進貨,並分別開立如附表九所示受害金額之遠期支票支付貨款,致上開廠商誤信為真,陸續出貨予被告Z○○。嗣被告乙午○與Z○○自97年7 月30日起即避不見面,如附表八所示之受害消費者前往上開「育嬰坊」公司查看,發覺已無法領取寄存奶粉且公司人去樓空,如附表九所示之受害廠商於前開支票屆期後提示均不獲兌現貨款,始知受騙,因認被告乙午○涉犯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等語(起訴書之附表,詳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七:起訴被詐騙廠商明細(無罪) │
├──┬──────┬──────┬─────┬──────────┬───────────────────┬─────────────┤
│編號│公司名稱 │詐欺時間 │詐得財物 │詐得財物之價值 │被告交付之支票(發票日/ 支票號碼/ 票面│證據頁碼 │
│ │(統一編號)│(民國) │ │(新臺幣) │金額)(新臺幣) │ │
├──┼──────┼──────┼─────┼──────────┼─┬─────────────────┼─────────────┤
│1 │昕承實業有限│97年5 月1 日│嬰兒用品 │52萬元 │A │97年7月31日 / UA0000000 / 5萬元 │1. 證人乙酉○於偵查中之證 │
│ │公司 │~97年7 月21│ │ ├─┼─────────────────┤ 述(院三卷第111 頁反面 │
│ │(00000000)│日 │ │ │B │97年8月31日 / AW0000000 / 10萬元 │ ~112頁) │
│ │ │ │ │ ├─┼─────────────────┤2. 委託書、退票理由單各1份│
│ │ │ │ │ │C │97年8月31日 / UA0000000 / 7萬元 │ 、支票6 張、昕承實業有 │
│ │ │ │ │ ├─┼─────────────────┤ 限公司96年優良客戶合作 │
│ │ │ │ │ │D │97年9月30日 / AW0000000 / 10萬元 │ 合約書1份、銷貨憑單60張│
│ │ │ │ │ ├─┼─────────────────┤ (見警三卷第851 ~857頁│
│ │ │ │ │ │E │97年10月31日/ AW0000000 / 10萬元 │ 、院二卷第215 ~235頁)│
│ │ │ │ │ ├─┼─────────────────┤ │
│ │ │ │ │ │F │97年11月30日/ AW0000000 / 10萬元 │ │
├──┼──────┼──────┼─────┼──────────┼─┴─────────────────┼─────────────┤
│2 │捷昇藝術印刷│97年5月20日 │海報及兌獎│7萬6,200元 │97年7 月30日/ AW0000000 / 7 萬6200元 │1. 證人林俊吉於警詢、偵查 │
│ │有限公司 │ │卷 │ │ │ 中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01│
│ │(00000000)├──────┼─────┼──────────┼───────────────────┤ 頁、院三卷第107 頁反面 │
│ │ │97年7月11日 │海報 │8萬元 │無 │ ~108 頁) │
│ │ │ │ │ │ │2. 請款單2 紙、退票理由單 │
│ │ │ │ │ │ │ 、支票各1 紙(見警三卷 │
│ │ │ │ │ │ │ 第890 ~891 頁) │
├──┼──────┼──────┼─────┼──────────┼─┬─────────────────┼─────────────┤
│3 │守博企業有限│97年4 月間某│嬰兒用品 │10萬4,526元 │A │97年7月31日/AW0000000/5萬1,422元 │1. 證人鄭基發於警詢偵查中 │
│ │公司 │日~97年7 月│ │ │ │ │ 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25 │
│ │(00000000)│ │ │ │ │ │ 頁、院三卷第167 ~168 │
│ │ │ │ │ ├─┼─────────────────┤ 頁) │
│ │ │ │ │ │ │ │2. 支票2 紙、退票理由單1紙│
│ │ │ │ │ │B │97年8月31日/ AW0000000 / 3,500元 │ 、應收帳款對帳單5 紙、 │
│ │ │ │ │ │ │ │ 貨款明細1 紙、應收帳款 │
│ │ │ │ │ │ │ │ 對帳單3 紙、出貨單2 紙 │
│ │ │ │ │ │ │ │ (見警三卷第900 ~905頁│
│ │ │ │ │ │ │ │ 院二卷第114 ~120 頁) │
├──┼──────┼──────┼─────┼──────────┼─┴─────────────────┼─────────────┤
│4 │豪博實業有限│97年5 月間某│嬰兒用品 │10萬6,580元 │97年8月5日/AW0000000/4萬9,330元 │1. 證人陳益宏於警詢、偵查 │
│ │公司 │日~97年7 月│ │ │ │ 中之證述(見警二卷第428│
│ │(00000000)│23 日 │ │ │ │ 頁、院三卷第142 ~142頁│
│ │ │ │ │ │ │ 反面) │
│ │ │ │ │ │ │2. 支票1 紙、送貨單24紙( │
│ │ │ │ │ │ │ 見警三卷第908 頁、院三 │
│ │ │ │ │ │ │ 卷第144 頁反面~156 頁 │
│ │ │ │ │ │ │ ) │
├──┼──────┼──────┼─────┼──────────┼───────────────────┼─────────────┤
│5 │春之彩國際有│96年6 月5 日│孕婦保養品│13萬8,924 元 │97年8 月10日/AW0000000/9,605 元 │1. 證人辰○○於偵查、本院 │
│ │限公司 │~97年7 月21│ │ │ │ 審理中之證述(見院三卷 │
│ │(00000000)│日 │ │ │ │ 第74頁反面~78頁反面、 │
│ │ │ │ │ │ │ 187頁反面~188頁) │
│ │ │ │ │ │ │2. 支票、退票理由單各1 紙 │
│ │ │ │ │ │ │ 、寄售總表5 紙、出貨單 │
│ │ │ │ │ │ │ 8 紙、寄單證明2 紙(見 │
│ │ │ │ │ │ │ 警三卷第928 頁、院三卷 │
│ │ │ │ │ │ │ 第188 頁反面~196 頁) │
├──┼──────┼──────┼─────┼──────────┼───────────────────┼─────────────┤
│6 │悅嬰堡企業有│97年4 月~97│嬰兒手推車│18萬9,540元 │97年7月31日/AW0000000/5萬3,970元 │1. 證人汪正終於警詢、本院 │
│ │限公司 │年7 月23日 │、嬰兒汽車│ │ │ 審理中之證述(見警二卷 │
│ │(00000000)│ │安全座椅、│ │ │ 第497 頁、院三卷第162 │
│ │ │ │嬰兒搖床、│ ├───────────────────┤ 頁反面~163頁) │
│ │ │ │嬰兒餐椅、│ │97年8月31日/AW0000000/7萬2,680元 │2. 授權書1 紙、應收帳款簡 │
│ │ │ │學步車、其│ │ │ 要表3 紙、支票2 紙(見 │
│ │ │ │他嬰兒用品│ │ │ 警三卷第938 頁、院三卷 │
│ │ │ │ │ │ │ 第165 頁反面~166 頁反 │
│ │ │ │ │ │ │ 面) │
├──┼──────┼──────┼─────┼──────────┼─┬─────────────────┼─────────────┤
│7 │世岱嬰兒用品│97年3 月26日│奶瓶、消毒│43萬255元 │A │97年8月5日/AW0000000/7萬6,652元 │1. 證人乙寅○於偵查、本院 │
│ │有限公司 │~97年7 月26│鍋、遊戲床│ ├─┼─────────────────┤ 審理中之證述(見院三卷 │
│ │(00000000)│日 │、其他嬰兒│ │B │97年8月5日/UA0000000/5萬元 │ 第79~82頁反面、138 頁 │
│ │ │ │用品 │ ├─┼─────────────────┤ 反面~139 頁) │
│ │ │ │ │ │C │97年9月5日/AW0000000/4萬2,822元 │2. 支票6 紙、出貨單123 紙 │
│ │ │ │ │ ├─┼─────────────────┤ (見警三卷第944 至945 │
│ │ │ │ │ │D │97年9月5日/UA0000000/5萬元 │ 頁、院三卷第206 ~268 │
│ │ │ │ │ ├─┼─────────────────┤ 頁) │
│ │ │ │ │ │E │97年10月5日/UA0000000/5萬元 │ │
│ │ │ │ │ ├─┼─────────────────┤ │
│ │ │ │ │ │F │97年11月5日/AW0000000/5萬元 │ │
├──┼──────┼──────┼─────┼──────────┼─┼─────────────────┼─────────────┤
│8 │公司無設置行│97年5 月29日│嬰兒用品 │8萬6,858元 │A │97年5月29日/00000000/510元 │1. 證人己○○於警詢、偵查 │
│ │號 │、97年6 月2 │ │ ├─┼─────────────────┤ 中之證述(見警二卷第518│
│ │ │日、97年7 月│ │ │B │97年6月2日/00000000/1萬2,500元 │ 頁、院三卷第156 頁反面 │
│ │ │15日 │ │ ├─┼─────────────────┤ ~157頁) │
│ │ │ │ │ │C │97年7月15日/00000000/3,510元 │2. 支票、對帳單各2 紙、退 │
│ │ │ │ │ ├─┼─────────────────┤ 票理由單1 紙(見警三卷 │
│ │ │ │ │ │D │97年7 月31日/AW0000000/3萬8,680 元│ 第950 至952頁) │
│ │ │ │ │ ├─┼─────────────────┤ │
│ │ │ │ │ │E │97年8 月31日/AW0000000/3萬1,658元 │ │
├──┼──────┼──────┼─────┼──────────┼─┼─────────────────┼─────────────┤
│9 │杏豐實業有限│97年4 月間某│嬰兒玩具用│21萬9,106元 │A │97年7月31日/AW0000000/5萬元 │1. 證人乙w○於偵查、本院 │
│ │公司 │日~97年7 月│品 │ ├─┼─────────────────┤ 審理中之證述(見院三卷 │
│ │ │2日 │ │ │B │97年8月31日/AW0000000/5萬元 │ 第82頁反面~85頁反面、 │
│ │ │ │ │ ├─┼─────────────────┤ 198 頁) │
│ │ │ │ │ │C │97年9月30日/AW0000000/5萬元 │2. 支票3 紙(見警三卷第954│
│ │ │ │ │ │ │ │ 頁) │
├──┼──────┼──────┼─────┼──────────┼─┼─────────────────┼─────────────┤
│10 │友華生技醫藥│97年6 月5 日│貝比卡兒奶│84萬7,085元 │A │97年7月31日/UA0000000/10萬3,800元 │1. 證人乙I○於偵查、本院 │
│ │股份有限公司│~97年7 月18│粉1446瓶及│ │ │ │ 審理中之證述(見院三卷 │
│ │(00000000)│日 │金適兒奶粉│ ├─┼─────────────────┤ 第105 ~105 頁反面、282│
│ │ │ │ │ │B │97年8月5日/AW0000000/59萬5,200元 │ 頁反面~286頁反面) │
│ │ │ │ │ │ │ │2. 支票、退票理由單各2 紙 │
│ │ │ │ │ │ │ │ 、銷貨單10紙、統一發票 │
│ │ │ │ │ │ │ │ 10紙(見警三卷第956 頁 │
│ │ │ │ │ │ │ │ 、院二卷第187 ~197 頁 │
│ │ │ │ │ │ │ │ ) │
├──┼──────┼──────┼─────┼──────────┼─┼─────────────────┼─────────────┤
│11 │傑宇企業行 │97年4 月間某│嬰兒用品 │42萬7,197元 │A │97年7月15日/AW0000000/3萬2,270元 │1. 證人甲h○於偵查、本院 │
│ │(00000000)│日~97年7 月│ │ ├─┼─────────────────┤ 審理中之證述(見偵二卷 │
│ │ │29 日 │ │ │B │97年8 月15日/AW0000000/2萬211元 │ 第3 頁、院三卷第99頁反 │
│ │ │ │ │ ├─┼─────────────────┤ 面~100 頁、286 頁反面 │
│ │ │ │ │ │C │97年8 月15日/AW0000000/7萬7000元 │ ~290頁) │
│ │ │ │ │ ├─┼─────────────────┤2. 請購單、支票、退票理由 │
│ │ │ │ │ │D │97年8 月31日/AW0000000/7萬6037元 │ 單各2 紙、訂貨單、請款 │
│ │ │ │ │ │ │ │ 單、出貨明細、支票各4 │
│ │ │ │ │ │ │ │ 紙、出貨單37張(見偵二 │
│ │ │ │ │ │ │ │ 卷第4 ~7 頁、偵四卷第 │
│ │ │ │ │ │ │ │ 19~21頁、院二卷第121 │
│ │ │ │ │ │ │ │ ~145 頁、院三卷第299~│
│ │ │ │ │ │ │ │ 305 頁) │
├──┼──────┼──────┼─────┼──────────┼─┴─────────────────┼─────────────┤
│12 │佳嬰婦幼用品│97年3 月28日│涼墊、浴巾│10萬9,593元 │無 │1. 證人A○○於本院審理中 │
│ │企業有限公司│~97年7 月21│、奶瓶、其│ │ │ 之證述(見院三卷第290 │
│ │(00000000)│日 │他嬰兒用品│ │ │ 頁反面~291 頁反面) │
│ │ │ │ │ │ │2. 證人陳孟君於偵查中之證 │
│ │ │ │ │ │ │ 述(見院三卷第185頁) │
│ │ │ │ │ │ │3. 客戶交易明細4 紙、出貨 │
│ │ │ │ │ │ │ 單7 紙(見警四卷第32至 │
│ │ │ │ │ │ │ 39頁) │
├──┼──────┼──────┼─────┼──────────┼─┬─────────────────┼─────────────┤
│13 │天良生物科技│96年10月間某│嬰兒用品 │63萬4,495元 │A │97年7月31日/AW0000000/10萬元 │1. 證人乙○○於偵查、本院 │
│ │企業股份有限│日~97年7 月│ │ ├─┼─────────────────┤ 審理中之證述(見院三卷 │
│ │公司 │24日 │ │ │B │97年8月31日/AW0000000/10萬元 │ 第200 頁反面、333 頁反 │
│ │(00000000)│ │ │ ├─┼─────────────────┤ 面~341頁反面) │
│ │ │ │ │ │C │97年9月30日/AW0000000/6萬元 │2. 支票12 紙、退票理由單、│
│ │ │ │ │ ├─┼─────────────────┤ 收受支票明細表、支票明 │
│ │ │ │ │ │D │97年10月31日/AW0000000/8萬元 │ 細、未支付貨款明細、債 │
│ │ │ │ │ ├─┼─────────────────┤ 務人應支付天良公司帳款 │
│ │ │ │ │ │E │97年11月30日/AW0000000/8萬元 │ 統計資料、出貨詳細資料 │
│ │ │ │ │ ├─┼─────────────────┤ 各1 份、送貨單7 紙(見 │
│ │ │ │ │ │F │97年12月31日/AW0000000/8萬元 │ 警四卷第72~76頁、院二 │
│ │ │ │ │ ├─┼─────────────────┤ 卷第201 ~214 頁) │
│ │ │ │ │ │G │98年1月31日/AW0000000/8萬元 │ │
│ │ │ │ │ ├─┼─────────────────┤ │
│ │ │ │ │ │H │98年2月29日/AW0000000/8萬元 │ │
│ │ │ │ │ ├─┼─────────────────┤ │
│ │ │ │ │ │I │98年3月31日/AW0000000/8萬元 │ │
│ │ │ │ │ ├─┼─────────────────┤ │
│ │ │ │ │ │J │98年4月30日/AW0000000/8萬元 │ │
│ │ │ │ │ ├─┼─────────────────┤ │
│ │ │ │ │ │K │98年5月31日/AW0000000/8萬元 │ │
├──┼──────┼──────┼─────┼──────────┼─┴─────────────────┼─────────────┤
│14 │麗翔股份有限│97年4 月28日│嬰兒玩具、│20萬1,309元 │無 │1. 證人黃國川於警詢、偵查 │
│ │公司 │~97年7 月29│奶嘴、其他│ │ │ 中之證述(見警四卷第77 │
│ │(00000000)│日 │嬰兒用品 │ │ │ 至79頁、院三卷第102 頁 │
│ │ │ │ │ │ │ 反面~103頁) │
│ │ │ │ │ │ │2. 送貨單12紙、對帳明細表6│
│ │ │ │ │ │ │ 紙、出貨單39紙、退貨單 │
│ │ │ │ │ │ │ 19紙(見警四卷第81至85 │
│ │ │ │ │ │ │ 頁、院二卷第147 ~162頁│
│ │ │ │ │ │ │ ) │
├──┼──────┼──────┼─────┼──────────┼───────────────────┼─────────────┤
│15 │臺灣喜瑞利有│96年5 月3 日│孕婦用品 │12萬4,000元 │無 │1. 證人甲I○於偵查、本院 │
│ │限公司 │~97年6 月6 │ │ │ │ 審理中之證述(見院三卷 │
│ │(00000000)│日 │ │ │ │ 第174 頁反面~175 頁、 │
│ │ │ │ │ │ │ 330 頁反面~333頁反面)│
│ │ │ │ │ │ │2. 經銷同意書2 紙、庫存明 │
│ │ │ │ │ │ │ 細表4 紙、進貨單29紙、 │
│ │ │ │ │ │ │ 代銷商抽成表2 紙(見警 │
│ │ │ │ │ │ │ 四卷第119 頁、院二卷第 │
│ │ │ │ │ │ │ 164 ~181 頁、院三卷第 │
│ │ │ │ │ │ │ 177 ~183 頁) │
├──┼──────┼──────┼─────┼──────────┼───────────────────┼─────────────┤
│16 │東宇生物科技│97年5月19日 │健康食品 │8,700元 │無 │1. 證人乙P○於偵查中之證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述(見院三卷第96頁反面 │
│ │(00000000)│ │ │ │ │ ~97頁反面) │
│ │ │ │ │ │ │2. 銷貨單3 紙、統一發票1 │
│ │ │ │ │ │ │ 紙、送貨單1 紙、應收帳 │
│ │ │ │ │ │ │ 款對帳單1 紙(見警四卷 │
│ │ │ │ │ │ │ 第168 頁、院二卷第182 │
│ │ │ │ │ │ │ ~186 頁) │
└──┴──────┴──────┴─────┴──────────┴───────────────────┴─────────────┘
附表八、九所載)。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
,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
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
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
,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
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
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
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
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
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
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
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
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台
上字第816 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分別著有判例參照)。
三、公訴意旨認被告乙午○涉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嫌,無非係以被
告乙午○之供述、證人辛○○、李小萍之證述、附表一至三
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訴、附表五證據欄內所示告訴人於
警詢中之指訴、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
錄表、入出境管理局入出境紀錄各2 份,以及扣案之電腦主
機10部、銀行帳戶一覽表1 張、會員寄庫帳冊等扣押物,為
其論據。
五、實體方面:
訊之被告乙午○固坦承自97年6 月1 日起,在「育嬰坊博愛
店」擔任會計職務,惟堅詞否認有何幫助詐欺取財犯行,辯
稱:伊未向附表一至三所示之消費者推銷商品,亦未給付貨
款或開立支票予附表五所示之廠商,是伊並無幫助被告Z○
○為詐欺消費者及廠商之行為等語。經查:
㈠被告乙午○自97年6 月1 日起,在「育嬰坊博愛店」、「育
嬰坊苓雅店」擔任會計,負責公司內部查帳工作,未負責向
消費者推銷商品及開立支票予廠商乙節,為被告乙午○所是
認,核與證人辛○○於警詢中證稱:被告乙午○自97年6 月
1 日起至店內擔任會計(見警二卷第660 頁),於審判中證
稱:被告乙午○在倒閉前2 、3 月,始進入公司擔任會計,
負責處理帳務內容,未負責商品之推銷、清點廠商之進貨等
語(見院三卷第381 頁反面~382 頁、383 頁),證人y○
○○於審判中結證稱:被告乙午○後來才進入公司擔任會計
,負責公司內部查帳工作,未負責財務或對消費者推銷,店
內訂貨、促銷安排、營運、財務、金錢調配等,均係被告Z
○○負責等語(見院三卷第375 頁反面~376 頁、377 頁反
面、378 頁反面),證人寅○○於本院審理中證稱:被告乙
午○於前任會計乙D○離職後,即接任會計之工作,其未在
門市負責任何工作,亦未負責向消費者推銷購買奶粉等語(
見院三卷第46~46頁反面),證人乙D○於審理中具結證稱
:伊於97年5 月底離職,之後由被告乙午○接手與廠商帳款
之處理、銀行業務及報表,與廠商接洽訂貨及簽發支票付款
,則非會計之業務範圍,在被告乙午○與伊交接之前,其未
在「育嬰坊」工作或幫忙等語(見院三卷第33、39頁反面~
40 頁 反面、42頁),證人甲n○於審判中證述:被告乙午
○係接手會計乙D○之工作,其未指導渠等從事促銷活動,
亦未在門市向消費者推銷商品等語大致相符(見院三卷第48
頁反面~49頁、52頁反面);又公司之促銷活動及經營均由
被告Z○○負責,訂貨則由被告Z○○及辛○○負責,業據
證人乙D○、甲n○、y○○○、辛○○證述在卷(見院三
卷第37頁反面、49、53、378 頁反面、380 頁),足認被告
乙午○僅單純負責「育嬰坊博愛店」、「育嬰坊苓雅店」之
帳務處理工作,未在門市向消費者推銷商品或向廠商訂購貨
物,至臻明灼。
㈡又「育嬰坊博愛店」、「育嬰坊苓雅店」均由被告Z○○打
電話或傳真訂貨,被告乙午○僅負責處理帳款及簽收送貨單
明細,亦據證人即昕承實業有限公司員工乙酉○、捷昇藝術
印刷有限公司負責人林俊吉、豪柏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陳益
宏、春之彩國際有限公司員工辰○○、悅嬰堡企業有限公司
員工汪正中、己○○、杏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乙w○、
友華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乙I○、傑宇企業行負責人
甲h○證述屬實(見院三卷第75~75頁反面、83、99頁反面
、105 、107 頁反面~108 、111 頁反面~112 、142 ~
142 頁反面、156 頁反面~157 頁、162 頁反面、283 、
287 頁),證人即守博企業有限公司員工鄭基發、世岱嬰兒
用品有限公司員工乙寅○、天良生物科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員工乙○○、麗翔股份有限公司員工黃國川、臺灣喜瑞利有
限公司員工甲I○、東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員工乙P○
並均指稱未與被告乙午○接洽(見院三卷第79、96頁反面、
102 頁反面、139 、168 、331 、334 頁),綜上各節以觀
益徵被告乙午○並無向廠商訂貨之情,自難認定被告乙午○
單純從事記帳之會計工作,得以促使被告Z○○詐欺犯行之
實現。
㈢而證人李小萍於警詢中固證稱:「育嬰坊苓雅店」之帳務係
由被告Z○○收取營業金額後,攜至「育嬰坊博愛店」交由
會計乙午○記帳等情(見警二卷第684 頁),然被告乙午○
除負責記帳外,並未負責向消費者推銷或向廠商訂貨,已如
前述,是亦難依此逕認被告乙午○有幫助被告Z○○詐欺消
費者、廠商之犯意。另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
訴,僅能證明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人遭詐欺,在「育嬰坊博
愛店」、「育嬰坊苓雅店」及「育嬰坊中正店」購買附表一
至三所示之物品,並支付附表一至三所示之金額;附表五證
據欄內所示告訴人於警詢中之指訴,亦僅能證明上開告訴人
供貨予「育嬰坊」而遭詐欺之情,均無從證明被告乙午○有
幫助被告Z○○詐欺消費者及廠商之行為及犯意。至於高雄
市政府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之電腦主
機10部、銀行帳戶一覽表1 張、會員寄庫帳冊等扣押物,僅
可認定員警有扣得附表六、七所示之物品;入出境管理局入
出境紀錄各2 份(見警三卷第712 ~713 頁),則僅能證明
被告2 人有於97年7 月29日出境前往澳門之事實,亦不得據
此推論被告乙午○先前有幫助被告Z○○詐欺消費者、廠商
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