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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7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蕭權閔唐照明吳進寶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376號

上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顧勇威
選任辯護人
王仁聰律師

      蔡桓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

字第2069號中華民國100 年2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

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31062 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顧勇威與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分別於下列時、地為竊盜犯行:㈠於民國97年10月28日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南屯區○○○街1 號前,以不詳手法竊取宋時雨所使用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HL6-470 號重型機車1 臺,得手後,隨即共同騎乘該車離去,並留供為代步使用。㈡於97年10月28日12時10分許,共同騎乘前揭竊取之車牌號碼HL6-470 號重型機車,行經彰化市華山區170 號前,見羅雅心所有之車牌號碼PP8-076 號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趁,以不詳方式打開該機車置物箱,徒手竊取置於該機車置物箱內之羅雅心所有之皮包1 個(內有現金新臺幣《下同》300 元、身分證、健保卡、機車駕照各1 張、信用卡3 張、金融卡2 張),得手後,隨即共同騎乘前揭竊取之車牌號碼HL6-470 號機車離去;復於同日13時許,行經彰化市○○路與菜市街口,見潘秀薇所有之車牌號碼NPY-393 號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趁,再次以不詳方式打開該機車置物箱,徒手竊取置於該機車置物箱內之潘秀薇所有之皮包1 個(內有現金1800元、身分證1 張、金鍊2 條、提款卡3 張、手機2 支)得逞。㈢於97年12月30日11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街57號前,以不詳手法竊取曾一峰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393-CRM號重型機車1 臺,得手後,隨即共同騎乘該車離去,並留供為代步使用。渠等另基於行使變造特許證之犯意,於同日不詳時間,在不詳地點,以黑色膠帶將上開竊取之車牌號碼393-CRM 號重型機車車牌上之「C 」變造為「O 」後,懸掛在上開竊取之車牌號碼393-CRM 號重型機車上,以逃避查緝,足以生損害於警察機關追緝犯罪及公路監理機關管理車牌號碼之正確性。㈣於97年12月30日16時30分許,共同騎乘前揭所竊取已變造為車牌號碼393-ORM 號之重型機車,行經彰化市○○路404 號前,見梁欣伃所有之車牌號碼F8L-858 號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趁,以不詳方式打開該機車置物箱,徒手竊取置於該機車置物箱內之梁欣伃所有之側背包1 個(內有小錢包3 個《內有現金共7000元》、身分證、汽機車駕照、健保卡、機車行照各1 張、提款卡3 張、手機2支、隨身碟1 只),得手後,隨即共同騎乘前揭所竊取已變造為車牌號碼393-ORM 號之重型機車離去;復於同日18時20分許,行經彰化市○○路○段117 號前,見蕭麗敏所有之車牌號碼TK-8796 號自小客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趁,以不詳方式打破該自小客車右前車窗,徒手竊取置於該自小客車副駕駛座位上蕭麗敏所有之手提包1 個(內有身分證、健保卡各1 張、印章1 個、配偶王漢南之臺灣銀行存摺、提款卡各1 張、手機1 支)得逞。㈤於98年1 月7 日13時14分許,在臺中市○區○○街6-16巷86號前,以不詳手法竊取黃彥斌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901-CRJ 號重型機車1 臺,得手後,隨即共同騎乘該車離去,並留供為代步使用。㈥於98年1 月7 日14時許,共同騎乘前揭竊取之車牌號碼901-CRJ 號重型機車,行經彰化市○○街163 號前,見林嫣麗所有之車牌號碼RN9-185 號輕型機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趁,以不詳方式打開該機車置物箱,徒手竊取置於該機車置物箱內之林嫣麗所有之皮包1 個(內有林敬臺灣銀行存摺、王柏堯郵局存摺、王盈慈郵局存摺各1 本及印章各1 個、林嫣麗彰化銀行存摺1 本、印章2 個、王敏賢六信存摺2 本、印章2 個;六信空白支票1 本、達新水電工程行印章1 個;永豐信用卡1 張),得手後,隨即共同騎乘前揭竊取之車牌號碼901-CRJ 號重型機車離去。㈦於98年2 月17日15時3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372 號前,以不詳手法竊取陳仁茂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231-BCS 號重型機車1 臺,得手後,隨即共同騎乘該車離去,並留供為代步使用。㈧於98年2 月17日18時20分許,共同騎乘前揭竊取之車牌號碼231-BCS 號重型機車,行經彰化市○○路○段399 號前,見洪美淑所有停放於該處之5691-PU 號自小客車之車窗未關緊,認有機可趁,徒手伸入車窗竊取置於該自小客車內之數位相機1 臺、手提包1 只、眼鏡2 副、手機1 支,得手後,隨即共同騎乘前揭竊取之車牌號碼231-BCS 號號重型機車離去;復於同日19時30分許,行經彰化市○○街與民族路口,見蔡佳俐所有之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趁,以不詳方式打開該機車置物箱,徒手竊取置於該機車置物箱內之蔡佳俐所有之皮包1 個(內有現金8000元、身分證、汽機車駕照各1 張、銀行存摺4 本、信用卡8 張、手機1 支)得逞。㈨於98年3 月3日17時50分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147 巷前,以不詳手法竊取紀雲最所有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215-BCS 號重型機車1 臺,得手後,隨即共同騎乘該車離去,並留供為代步使用。㈩於98年3 月3 日19時許,共同騎乘前揭竊取之車牌號碼215- BCS號重型機車,行經彰化市○○路162 號前,見葉佳琳所有停放於該處之NPG-362 號重型機車停放於該處,認有機可趁,以不詳方式打開該機車置物箱,徒手竊取置於該機車置物箱內之葉佳琳所有之皮包1 個(內有現金2500元、消費券1500元、健保卡、汽機車駕照各1 張、魏英茹健保卡1 張、提款卡4 張),得手後,隨即共同騎乘前揭竊取之車牌號碼215 -BCS號重型機車離去。嗣於98年3 月25日19時許,在彰化市○○路與民權路口,顧勇威因另與李晉嘉涉嫌竊盜罪為警查獲,經警調閱其所持用之行動電話0000000000號之通聯記錄,並分析比對監視錄影畫面,始循線查獲上情。因認被告顧勇威涉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竊盜罪嫌、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證據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顧勇威(下稱被告)涉犯上開犯行,係以被害人宋時雨、曾一峰、黃彥斌、陳仁茂、紀雲最、羅雅心、潘秀薇、梁欣伃、林嫣麗、蔡佳俐、葉家琳、蕭麗敏、洪淑美於警詢時之指述、證人顧婉玲於偵查中之證述、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個人資料、雙向通聯、基地臺位址與被害人遭竊地址相關位置圖、案發時、地週邊錄影監視器畫面等為據。然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竊盜、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辯稱:上開犯行均非伊所為等語;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護稱:本件監視錄影之畫面模糊,無法確認為被告,而依行動電話基地臺位址,僅能知道被告之手機有出現在該地區,仍無法確認上開犯行確係被告所為等語。

四、經查:

㈠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分別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遭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等情,分別有附表證據清單欄所載之各項證據在卷可稽;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設人為被告,該門號於97、98年間為被告持用,但曾因被告無力繳交通話費用而遭被告之姐顧婉玲取走多次,約隔2 、3 個月會再還給被告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見原審易字卷第108 頁),且有上開門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第56頁)在卷可參;另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申設人為李晉嘉,有該門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見警卷第66頁)在卷可憑,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此部分事實固堪認定。

㈡經原審當庭勘驗本件案發監視錄影光碟,勘驗結果為:

⒈第一片監視錄影光碟(光碟表面標示「顧勇威97年10月28日12時30分在彰化市○○路170 號前涉嫌與另名男子竊盜被害人羅雅心機車置物箱畫面影像」,即附表編號2 部分):檔案名稱為1028-2,播放程式顯示時間全長為2 分18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則係自97年10月28日12時9 分44秒至12時12分0 秒。

⑴畫面伊始,畫面中間上方停放一輛紅色廂型車於路邊,車尾朝畫面下方,該廂型車後方停放一排機車於路旁,一名身著袖子有白色條紋之黑色長袖外套、桃紅色上衣、頭戴黑色全罩式安全帽之女子(下稱A 女)騎乘白色機車正於紅色廂型車後車門旁準備停車,其將機車車頭朝廂型車之後車門方向停放,機車車尾則朝馬路方向停放。

⑵A 女停放機車後,脫下安全帽,將安全帽掛於機車把手,繞過機車車尾往畫面左下方行走,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10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9分54秒)離開畫面,嗣A女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12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9 分56秒)復自畫面左側往白色機車停放處走去,掀開白色機車之座墊二次後,再拍一下座墊,才又往畫面左下方走去,並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20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10分3 秒)再度離開畫面。

⑶一名身著白色短袖上衣、淺色長褲、頭戴瓜皮安全帽之男子(下稱甲男),與一名身著白色短袖上衣、深色長褲、頭戴瓜皮安全帽之男子(下稱乙男)共乘一部深色機車,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36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10分20秒)自畫面左側往畫面右上方沿路緩慢前進,該二名男子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38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10分22秒)時在前揭白色機車之右後方停車,乙男下車,走至白色機車的左側,甲男則騎著深色機車稍微往前至白色機車的後方,有時向後張望,有時看著乙男,而乙男在面向馬路左右看一看後,即將右手伸進自己褲子右邊的口袋內,再以雙手捲動一下自己上衣的下緣,接著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47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10分31秒)彎下腰,以左手撐著白色機車的後面扶手,右手碰觸白色機車的左側靠近座墊後方之車身,之後以左手微微掀開座墊後,再放下座墊並起身向右方看去,此時甲男微將深色機車向後退,不停地來回看著後方及乙男。

⑷嗣乙男一面四處張望,一面從白色機車後方繞過,走至白色機車右後方,停留一陣後,再後退四步至白色機車右側,並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1分8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10分51秒)彎腰以右手掀開白色機車座墊,左手伸入白色機車置物箱內,作拿取的動作後,將座墊闔上,旋即坐上深色機車,由甲男搭載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1 分11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10分55秒)離去。

⑸從監視畫面無法清晰看出該二男子面貌。

⑹就該二名男子所騎車牌號碼及遭竊取置物箱內物品之機車車牌號碼均無法從監視錄影畫面中清楚看出。

⒉第二片監視錄影光碟(光碟表面標示「97年10月28日13時在彰化市○○路段顧勇威與另名男子騎乘失竊盜HL6-470 號行駛畫面影像」,即附表編號3 部分):檔案名稱為cliZ00000000000000.vgz , 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係自12時38分23秒至12時39分2 秒。

⑴畫面伊始,畫面左上方有「民權路往西」之字樣,畫面右側有停放數輛機車,畫面中間、左側為一般道路。

⑵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38分35秒時,有一名身著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之男子(下稱A 男)自畫面左下角往畫面中上方行走,另有一名身著白色短袖上衣、淺色長褲、頭戴瓜皮安全帽之男子(下稱B 男)騎乘黑色機車於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38分38秒自畫面左下角緊跟著A 男往畫面中上方緩慢前行,於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38分47秒時可看到B男所騎乘之黑色機車之車牌號碼為HL6-470,A男於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38分46秒自畫面右上方離開畫面,B 男則於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2時38分56秒自畫面上方離開畫面。

⑶本片畫面較第一片為清晰,惟該二名男子均僅照到背面,並無正面之鏡頭。

⒊第三片監視錄影光碟(光碟表面標示「98年2 月17日18時20分在彰化市○○路○ 段339 號前巧婦商場竊盜畫面影像」,即附表編號10部分):檔案位置及名稱為「980507\980217\SDC10418.AVI」,播放程式顯示時間全長為1 分58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則係自09年2 月17日18時12分18秒至18時14分17秒(本光碟畫面應為以錄影器材自監視錄影畫面錄製而成)。

⑴畫面伊始,畫面右下方及下方停放數輛機車於路旁,停放方向為車頭朝畫面左側,車尾朝畫面右側,播放程式顯示時間19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8時12分37秒)時,一名頭戴瓜皮安全帽、身著深色長袖外套、深色長褲、外套下擺露出一截白色上衣下擺之男子(下稱A 男),騎乘一部銀色機車自畫面右下角出現,朝畫面左方前行,行駛至畫面下方時,A男停住機車向後看,嗣又騎乘該車向後退至畫面右下角,繼續向後觀看,至播放程式顯示時間57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8時13分15秒)時,A 男再向後退出畫面外,僅留車頭尚在畫面內。

⑵A男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1分26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8時13分44秒)再度騎乘前揭銀色機車且後座搭載乙名身著腹部有白色條紋之深色長袖外套、頭戴瓜皮安全帽之男子(下稱B 男)自畫面右下角出現,停留在畫面右下角,二人不停向後觀看,B男於播放程式時間1分31秒下車向後走去,離開畫面,A男則坐於機車上持續向後觀看,B男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1 分35秒自畫面右下角走回A男右手邊,站立於A男右手邊與A男交談,A男即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1 分41秒(監視器畫面顯示時間18時14分)先調頭向後行駛,再後退至畫面左側,其後即往畫面右方行駛,離開畫面,B 男站在原處停留一會後,即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1 分51秒向畫面右方走去,離開畫面。

⑶從監視畫面無法清晰看出該二男子面貌。檔案位置及名稱為「980507\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4].avi 」,播放程式顯示時間全長為2 分59秒。

⑴畫面中間為畫有雙黃線之一般道路,畫面右側停放數輛機車,車頭均朝畫面右方,車尾均朝路面停放,有二名男子於播放程式顯示時間2 分19秒共乘一部藍色機車自畫面上方往畫面下方騎乘,並於畫面下方左轉往畫面右方行駛,於播放程式時間2 分25秒自畫面右方離開畫面,該二名男子中,駕駛者係穿著白色短袖上衣、淺色長褲,頭戴黑色瓜皮安全帽,乘坐於後座者則穿著白色短袖上衣、黑色長褲,頭戴黑色瓜皮安全帽。

⑵本段雖有攝得騎機車之人正面畫面,惟無從判斷該人之清晰容貌。該人所騎機車車牌號碼亦無從認定。

⒋是依上開原審勘驗結果,上開監視錄影畫面雖分別顯示附表編號2 、3 、10所示被害人財物遭竊之過程,惟從監視錄影畫面均無法清晰辨識該等行竊行為人之面貌,復無從得知行為人之確切身高、體重,自難僅依該等模糊之監視錄影畫面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細繹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基地臺位置及使用情形,與前揭公訴意旨相關者(見警卷第67-102頁):

⒈97年10月28日11時21分23秒許在臺中縣烏日鄉○○路190 號、南屯區○○○路503 號,係由申設人為李晉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入通話39秒;同日13時41分33秒許基地臺位置在彰化縣市○○路403 巷2 弄1 號12樓。

⒉97年12月30日11時26分13秒至11時59分16秒基地臺位置在臺中市○○區○○路一段591 號、西區○村路○段163 號5 樓;同日16時3 分36秒基地臺位置在彰化市○○路522 號9 樓;同日18時14分2 秒至16分36秒基地臺位置在彰化市○○街82號、中正路二段5 號11樓。

⒊98年1 月7 日9 時43分10秒至13時56分44秒之間無通聯紀錄,9 時43分10秒基地臺位置在高雄市三民區;同日13時56分44秒基地臺位置在彰化市○○路522 號9 樓、永福街82號;同日13時56分44秒至18時54分21秒間無通聯紀錄,於18時54分21秒基地臺位置在彰化市○○路522 號9 樓、永樂街110號5 樓。

⒋98年2 月17日14時46分38秒至16時14分44秒之間無通聯紀錄,於14時46分38秒基地臺位置在高雄市○○區○○路105 號頂樓;同日16時14分44秒基地臺位置在臺中市南屯區○○○路○段788 號;同日17時34分38秒至19時11分25秒間無通聯紀錄,於17時34分38秒基地臺位置在臺中縣烏日鄉○○路○段288 號四樓;於同日19時11分25秒基地臺位置在彰化市○○街82號;於同日19時53分5 秒基地臺位置在臺中縣烏日鄉○○路○段288 號4 褸、1345號;於同日14時35分5 秒曾發話至申設人為李晉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⒌98年3 月3 日14時34分9 秒至20時39分3 秒間除一通簡訊外,並無通聯紀錄,於14時34分9 秒基地臺位置在高雄縣鳳山市;同日20時39分3 秒基地臺位置在彰化市○○路21號4 樓;申設人為李晉嘉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曾分別於同日0 時4 分26秒、1 時6 分26秒、20時40分56秒撥打至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而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亦於23時17分29秒撥打至上揭李晉嘉之行動電話。

㈣依上開門號雙向通聯紀錄之基地臺位置研析,僅足認申設人為被告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實際持用人於上開時間確曾身處上開地點,而上開地點與公訴意旨所指各該被害人遭竊地點或係位處相同縣市,然尚難僅因該門號基地臺位置或與被害人遭竊地點相近,遽認被告確係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竊取附表所示各該被害人所有財物之人。

㈤證人即被害人梁欣伃雖於警詢時證稱:伊於97年12月30日16時10分許將車號FBL-858 號重機車停在民族路404 號前準備開始賣衣服營業,在準備中,有2 個共騎1 部深色重機的年輕人向我問路,其中1 個下車問我臺中怎麼走,伊告訴對方後,繼續工作,於17時45分許伊要拿機車置物箱內咖啡色側背包時,就發現該背包遭竊等語(見警卷第16-17 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伊於97年12月30日騎乘機車至彰化市○○路騎樓的攤位準備擺攤位賣衣服,將機車停放在距離伊擺攤位置約2 至3 公尺的距離,伊當天進行準備工作時有2 人騎機車雙載,其中坐在後座的男子下車問伊臺中方向怎麼走,伊跟他說是往伊左手邊走,但他問完後卻是往伊右手邊騎走,伊去警局備案時是懷疑問路的2 人就是偷伊包包的同一組人,因伊機車當天停放在問路人騎車離開之方向;伊判斷該問路男子年約30餘歲,身高約170 多公分,但伊無法確認當天向伊問路之人與被告是否為同一人,伊亦不記得當天向伊問路2 人之長相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76-84 頁),然證人梁欣伃亦僅懷疑案發當天向其問路之2 人可能是竊取其機車置物箱內財物者;實際上並未親眼目擊其財物確係遭該等問路者竊取,甚至亦無法當庭指認被告是否即為當日向其問路之人,則被告是否確係竊取證人梁欣伃財物之人,容有疑義。

㈥又經原審勘驗本件案發監視錄影光碟,從該等監視畫面均無法清晰判斷實際犯案者之容貌,已如前述,綜觀全卷復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竊取附表所示各該財物之犯行,是公訴意旨認被告涉犯前揭竊盜罪嫌,尚乏所據。

㈦公訴意旨另認被告以黑色膠帶將竊取之車牌號碼393-CRM 號重型機車車牌上之「C 」變造為「O 」後,懸掛在上開竊取之車牌號碼393-CRM 號重型機車上等語;然並無證據足認上開機車確係被告竊取乙節,業經認定如前,公訴意旨僅以393-CRM 號機車及393-ORM 號機車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認被告涉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犯行,實欠缺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究係於何具體時間、地點,以何等方式變造車牌,自難僅依上開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遽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五、綜上所述,本件既無任何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且依檢察官所提上開證據,尚不足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則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確有公訴意旨所指犯行,揆諸上揭說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竊盜等罪,而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盡係推測或擬制之詞,仍未提出何積極之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此等犯行,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大方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吳進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唐奇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被害人│遭竊│遭竊地點      │遭竊財物              │證據清單        │
│    │      │時間│              │                      │                │
├──┼───┼──┼───────┼───────────┼────────┤
│ 1  │宋時雨│97年│台中市南屯區  │車號HL6-470號重型機車 │①失車唯讀案件基│
│    │      │10月│大墩一街1號前 │一台。                │  本資料        │
│    │      │28日│              │                      │  (警卷P28-29)│
│    │      │11時│              │                      │②監視器畫面翻拍│
│    │      │30分│              │                      │  照片          │
│    │      │許  │              │                      │  (警卷P42)   │
│    │      │    │              │                      │③0000000000門號│
│    │      │    │              │                      │  於97年10月28日│
│    │      │    │              │                      │  宋時雨遭竊時之│
│    │      │    │              │                      │  基地台位址與被│
│    │      │    │              │                      │  害人遭竊地址相│
│    │      │    │              │                      │  關位置圖      │
│    │      │    │              │                      │  (偵卷P11-12)│
│    │      │    │              │                      │④宋時雨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P8-9)  │
│    │      │    │              │                      │⑤0000000000門號│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  │
│    │      │    │              │                      │  (警卷P70)   │
│    │      │    │              │                      │⑥0000000000門號│
│    │      │    │              │                      │  之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單            │
│    │      │    │              │                      │  (警卷P66)   │
│    │      │    │              │                      │⑦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99年11月│
│    │      │    │              │                      │  1日傳真暨附件 │
│    │      │    │              │                      │  (易字卷P15-16│
│    │      │    │              │                      │  )            │
│    │      │    │              │                      │⑧路口監視器擷取│
│    │      │    │              │                      │  照片光碟      │
│    │      │    │              │                      │  (警卷P148)  │
├──┼───┼──┼───────┼───────────┼────────┤
│ 2  │羅雅心│97年│彰化市○○路  │皮包一個(內有現金300 │①監視器畫面翻拍│
│    │      │10月│170號前       │元、身份證、健保卡、機│  照片          │
│    │      │28日│              │車駕照各一張、信用卡三│  (警卷P43)   │
│    │      │12時│              │張、金融卡二張)。    │②0000000000門號│
│    │      │10分│              │                      │  於97年10月28日│
│    │      │許  │              │                      │  羅雅心遭竊時之│
│    │      │    │              │                      │  基地台位址與被│
│    │      │    │              │                      │  害人遭竊地址相│
│    │      │    │              │                      │  關位置圖      │
│    │      │    │              │                      │  (偵卷P13-14)│
│    │      │    │              │                      │③羅雅心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P10-11)│
│    │      │    │              │                      │④0000000000門號│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  │
│    │      │    │              │                      │  (警卷P70)   │
│    │      │    │              │                      │⑤0000000000門號│
│    │      │    │              │                      │  之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單            │
│    │      │    │              │                      │  (警卷P66)   │
│    │      │    │              │                      │⑥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99年11月│
│    │      │    │              │                      │  1日傳真暨附件 │
│    │      │    │              │                      │  (易字卷P15-16│
│    │      │    │              │                      │  )            │
│    │      │    │              │                      │⑦路口監視器擷取│
│    │      │    │              │                      │  照片光碟      │
│    │      │    │              │                      │  (警卷P148)  │
├──┼───┼──┼───────┼───────────┼────────┤
│ 3  │潘秀薇│97年│彰化市○○路與│皮包一個(內有現金1800│①0000000000門號│
│    │      │10月│菜市街口      │元、身份證一張、金鍊二│  於97年10月28日│
│    │      │28日│              │條、提款卡三張、手機二│  潘秀薇遭竊時之│
│    │      │13時│              │支)。                │  基地台位址與被│
│    │      │許  │              │                      │  害人遭竊地址相│
│    │      │    │              │                      │  關位置圖      │
│    │      │    │              │                      │  (偵卷P13-14)│
│    │      │    │              │                      │②潘秀薇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P12-13)│
│    │      │    │              │                      │③0000000000門號│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  │
│    │      │    │              │                      │  (警卷P70)   │
│    │      │    │              │                      │④0000000000門號│
│    │      │    │              │                      │  之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單            │
│    │      │    │              │                      │  (警卷P66)   │
│    │      │    │              │                      │⑤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99年11月│
│    │      │    │              │                      │  1日傳真暨附件 │
│    │      │    │              │                      │  (易字卷P15-16│
│    │      │    │              │                      │  )            │
├──┼───┼──┼───────┼───────────┼────────┤
│ 4  │曾一峰│97年│台中市西區中興│車號393-CRM號重型機車 │①失車唯讀案件基│
│    │      │12月│街57號前      │一台。                │  本資料        │
│    │      │30日│              │                      │  (警卷P30-31)│
│    │      │11時│              │                      │  (偵卷P83-84)│
│    │      │30分│              │                      │②台中市警察局車│
│    │      │許  │              │                      │  輛協尋電腦輸入│
│    │      │    │              │                      │  單            │
│    │      │    │              │                      │  (偵卷P82)   │
│    │      │    │              │                      │③監視器畫面翻拍│
│    │      │    │              │                      │  照片          │
│    │      │    │              │                      │  (警卷P44)   │
│    │      │    │              │                      │④0000000000門號│
│    │      │    │              │                      │  於97年12月30日│
│    │      │    │              │                      │  曾一峰遭竊時之│
│    │      │    │              │                      │  基地台位址與被│
│    │      │    │              │                      │  害人遭竊地址相│
│    │      │    │              │                      │  關位置圖      │
│    │      │    │              │                      │  (偵卷P15-16)│
│    │      │    │              │                      │⑤曾一峰警詢筆錄│
│    │      │    │              │                      │  (偵卷P81)   │
│    │      │    │              │                      │⑥0000000000門號│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  │
│    │      │    │              │                      │  (警卷P75-77)│
│    │      │    │              │                      │⑦0000000000門號│
│    │      │    │              │                      │  之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單            │
│    │      │    │              │                      │  (警卷P66)   │
│    │      │    │              │                      │⑧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99年11月│
│    │      │    │              │                      │  1日傳真暨附件 │
│    │      │    │              │                      │  (易字卷P15-16│
│    │      │    │              │                      │  )            │
├──┼───┼──┼───────┼───────────┼────────┤
│ 5  │梁欣伃│97年│彰化市○○路  │側背包一個(內有小錢包│①0000000000門號│
│    │      │12月│404號前       │3個《內有現金共7千元》│  於97年12月30日│
│    │      │30日│              │、身份證、汽機車駕照、│  梁欣伃遭竊時之│
│    │      │16時│              │健保卡、機車行照各一張│  基地台位址與被│
│    │      │30分│              │、提款卡三張、手機二支│  害人遭竊地址相│
│    │      │許  │              │、隨身碟一只)。      │  關位置圖      │
│    │      │    │              │                      │  (偵卷P16)   │
│    │      │    │              │                      │②梁欣伃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P16-17)│
│    │      │    │              │                      │③0000000000門號│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  │
│    │      │    │              │                      │  (警卷P75-77)│
│    │      │    │              │                      │④0000000000門號│
│    │      │    │              │                      │  之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單            │
│    │      │    │              │                      │  (警卷P66)   │
│    │      │    │              │                      │⑤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99年11月│
│    │      │    │              │                      │  1日傳真暨附件 │
│    │      │    │              │                      │  (易字卷P15-16│
│    │      │    │              │                      │  )            │
├──┼───┼──┼───────┼───────────┼────────┤
│ 6  │蕭麗敏│97年│彰化市○○路二│手提包一個(內有身份證│①0000000000門號│
│    │      │12月│段117號前     │、健保卡各一張、印章一│  於97年12月30日│
│    │      │30日│              │個、配偶王漢南之台灣銀│  蕭麗敏遭竊時之│
│    │      │18時│              │行存摺、提款卡各一張、│  基地台位址與被│
│    │      │20分│              │手機一支)。          │  害人遭竊地址相│
│    │      │許  │              │                      │  關位置圖      │
│    │      │    │              │                      │  (偵卷P16)   │
│    │      │    │              │                      │②蕭麗敏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P14-15)│
│    │      │    │              │                      │③0000000000門號│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  │
│    │      │    │              │                      │  (警卷P75-77)│
│    │      │    │              │                      │④0000000000門號│
│    │      │    │              │                      │  之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單            │
│    │      │    │              │                      │  (警卷P66)   │
│    │      │    │              │                      │⑤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99年11月│
│    │      │    │              │                      │  1日傳真暨附件 │
│    │      │    │              │                      │  (易字卷P15-16│
│    │      │    │              │                      │  )            │
├──┼───┼──┼───────┼───────────┼────────┤
│ 7  │黃彥斌│98年│台中市南區大慶│車號901-CRJ號重型機車 │①監視器畫面翻拍│
│    │      │01月│街6-16巷86號前│一台。                │  照片          │
│    │      │07日│              │                      │  (警卷P46)   │
│    │      │13時│              │                      │  (警卷P48-51)│
│    │      │14分│              │                      │②失車唯讀案件基│
│    │      │許  │              │                      │  本資料        │
│    │      │    │              │                      │  (偵卷P90-91)│
│    │      │    │              │                      │③台中市警察局車│
│    │      │    │              │                      │  輛協尋電腦輸入│
│    │      │    │              │                      │  單            │
│    │      │    │              │                      │  (偵卷P87)   │
│    │      │    │              │                      │④行車執照影本  │
│    │      │    │              │                      │  (偵卷P89)   │
│    │      │    │              │                      │⑤黃彥斌警詢筆錄│
│    │      │    │              │                      │  (偵卷P85-86)│
│    │      │    │              │                      │⑥0000000000門號│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  │
│    │      │    │              │                      │  (警卷P81-82)│
│    │      │    │              │                      │⑦0000000000門號│
│    │      │    │              │                      │  之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單            │
│    │      │    │              │                      │  (警卷P66)   │
│    │      │    │              │                      │⑧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99年11月│
│    │      │    │              │                      │  1日傳真暨附件 │
│    │      │    │              │                      │  (易字卷P15-16│
│    │      │    │              │                      │  )            │
├──┼───┼──┼───────┼───────────┼────────┤
│ 8  │林嫣麗│98年│彰化市○○街  │皮包一個(內有林敬台灣│①0000000000門號│
│    │      │01月│163號前       │銀行存摺、王柏堯郵局存│  於98年1月7日林│
│    │      │07日│              │摺、王盈慈郵局存摺各一│  嫣麗遭竊時之基│
│    │      │14時│              │本及印章各一個、林嫣麗│  地台位址與被害│
│    │      │許  │              │彰化銀行存摺一本、印章│  人遭竊地址相關│
│    │      │    │              │二個、王敏賢六信存摺二│  位置圖        │
│    │      │    │              │本、印章二個、六信空白│  (偵卷P17-18)│
│    │      │    │              │支票一本、達新水電工程│②林嫣麗警詢筆錄│
│    │      │    │              │行印章一個、永豐信用卡│  (警卷P18-19)│
│    │      │    │              │一張)。              │③0000000000門號│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  │
│    │      │    │              │                      │  (警卷P81-82)│
├──┼───┼──┼───────┼───────────┼────────┤
│ 9  │陳仁茂│98年│台中市南區大墩│車號231-BCS號重型機車 │①失車唯讀案件基│
│    │      │02月│南路372號前   │一台。                │  本資料        │
│    │      │17日│              │                      │  (警卷P34-35)│
│    │      │15時│              │                      │②0000000000門號│
│    │      │30分│              │                      │  於98年2月17日 │
│    │      │許  │              │                      │  陳仁茂遭竊時之│
│    │      │    │              │                      │  基地台位址與被│
│    │      │    │              │                      │  害人遭竊地址相│
│    │      │    │              │                      │  關位置圖      │
│    │      │    │              │                      │  (偵卷P19-20)│
│    │      │    │              │                      │④陳仁茂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P20-21)│
│    │      │    │              │                      │⑤0000000000門號│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  │
│    │      │    │              │                      │  (警卷P90-91)│
│    │      │    │              │                      │⑥0000000000門號│
│    │      │    │              │                      │  之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單            │
│    │      │    │              │                      │  (警卷P66)   │
│    │      │    │              │                      │⑦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99年11月│
│    │      │    │              │                      │  1日傳真暨附件 │
│    │      │    │              │                      │  (易字卷P15-16│
│    │      │    │              │                      │  )            │
│    │      │    │              │                      │⑧路口監視器擷取│
│    │      │    │              │                      │  照片光碟      │
│    │      │    │              │                      │  (警卷P148)  │
├──┼───┼──┼───────┼───────────┼────────┤
│ 10 │洪美淑│98年│彰化市○○路二│數位相機一台、手提包一│①0000000000門號│
│    │      │02月│段399號前     │只、眼鏡二副、手機一支│  於98年2月17日 │
│    │      │17日│              │。                    │  洪美淑遭竊時之│
│    │      │18時│              │                      │  基地台位址與被│
│    │      │20分│              │                      │  害人遭竊地址相│
│    │      │許  │              │                      │  關位置圖      │
│    │      │    │              │                      │  (警卷P45、52 │
│    │      │    │              │                      │  )            │
│    │      │    │              │                      │②洪美淑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P22-23)│
│    │      │    │              │                      │③0000000000門號│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  │
│    │      │    │              │                      │  (警卷P90-91)│
│    │      │    │              │                      │④0000000000門號│
│    │      │    │              │                      │  之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單            │
│    │      │    │              │                      │  (警卷P66)   │
│    │      │    │              │                      │⑤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99年11月│
│    │      │    │              │                      │  1日傳真暨附件 │
│    │      │    │              │                      │  (易字卷P15-16│
│    │      │    │              │                      │  )            │
│    │      │    │              │                      │⑥路口監視器擷取│
│    │      │    │              │                      │  照片光碟      │
│    │      │    │              │                      │  (警卷P148)  │
├──┼───┼──┼───────┼───────────┼────────┤
│ 11 │蔡佳俐│98年│彰化市○○街與│皮包一個(內有現金8千 │①蔡佳俐警詢筆錄│
│    │      │02月│民族路口      │元、身份證、汽機車駕照│  (警卷P24-25)│
│    │      │17日│              │各一張、銀行存摺四本、│②0000000000門號│
│    │      │19時│              │信用卡八張、手機一支)│  雙向通聯紀錄  │
│    │      │30分│              │。                    │  (警卷P90-91)│
│    │      │許  │              │                      │③0000000000門號│
│    │      │    │              │                      │  之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單            │
│    │      │    │              │                      │  (警卷P66)   │
│    │      │    │              │                      │④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99年11月│
│    │      │    │              │                      │  1日傳真暨附件 │
│    │      │    │              │                      │  (易字卷P15-16│
│    │      │    │              │                      │  )            │
├──┼───┼──┼───────┼───────────┼────────┤
│ 12 │紀雲最│98年│台中市南區復興│車號215-BCS號重型機車 │①失車唯讀案件基│
│    │      │03月│路一段147巷前 │一台。                │  本資料        │
│    │      │03日│              │                      │  (警卷P36-37)│
│    │      │17時│              │                      │  (偵卷P95-96)│
│    │      │50分│              │                      │②台中市警察局車│
│    │      │許  │              │                      │  輛協尋電腦輸入│
│    │      │    │              │                      │  單            │
│    │      │    │              │                      │  (偵卷P94)   │
│    │      │    │              │                      │③紀雲最警詢筆錄│
│    │      │    │              │                      │  (偵卷P92-93)│
│    │      │    │              │                      │④0000000000門號│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  │
│    │      │    │              │                      │  (警卷P102)  │
│    │      │    │              │                      │⑤0000000000門號│
│    │      │    │              │                      │  之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單            │
│    │      │    │              │                      │  (警卷P66)   │
│    │      │    │              │                      │⑥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99年11月│
│    │      │    │              │                      │  1日傳真暨附件 │
│    │      │    │              │                      │  (易字卷P15-1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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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葉佳琳│98年│彰化市○○路  │皮包一個(內有現金2500│①0000000000門號│
│    │      │03月│162號前       │元、消費券1500元、健保│  於98年3月3日葉│
│    │      │03日│              │卡、汽機車駕照各一張、│  佳琳遭竊時之基│
│    │      │19時│              │魏英茹健保卡一張、提款│  地台位址與被害│
│    │      │許  │              │卡四張)。            │  人遭竊地址相關│
│    │      │    │              │                      │  位置圖        │
│    │      │    │              │                      │  (偵卷P21-22)│
│    │      │    │              │                      │②葉佳琳警詢筆錄│
│    │      │    │              │                      │  (警卷P26-27)│
│    │      │    │              │                      │③0000000000門號│
│    │      │    │              │                      │  雙向通聯紀錄  │
│    │      │    │              │                      │  (警卷P102)  │
│    │      │    │              │                      │④0000000000門號│
│    │      │    │              │                      │  之通聯調閱查詢│
│    │      │    │              │                      │  單            │
│    │      │    │              │                      │  (警卷P66)   │
│    │      │    │              │                      │⑤遠傳電信股份有│
│    │      │    │              │                      │  限公司99年11月│
│    │      │    │              │                      │  1日傳真暨附件 │
│    │      │    │              │                      │  (易字卷P15-16│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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