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9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9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26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3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文聰(下稱被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 月。被告提起上訴後,經原審於民國100 年1 月4 日裁定命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100 年1 月13日寄送予被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3頁),茲被告迄竟遲至100 年1 月28日仍未補正,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依同法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