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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翁慶珍石家禎孫啟強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9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聰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126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1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430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陳文聰(下稱被告)因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7 月。被告提起上訴後,經原審於民國100 年1 月4 日裁定命於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於100 年1 月13日寄送予被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33頁),茲被告迄竟遲至100 年1 月28日仍未補正,按之上開規定,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由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規定,依同法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石家禎

法 官 孫啟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鴻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99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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