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7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交抗字第180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1 日

法官周賢銳洪碩垣施柏宏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抗字第180號

抗告人
高雄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王國材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金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抗告人因受處分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6 月29日所為裁定(100 年度交聲字第140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金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車牌號碼X4-906號營業貨櫃曳引車(下稱上開車輛),於民國100 年4 月11日8 時20分許行經高港過港隧道中興端之際,經員警攔停查獲汽車總重為65.07 公噸,已超過原核定總重35公噸達30.07 公噸致遭舉發,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規定,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下同)73,0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

二、聲明異議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車輛當時係載運路面刨除機,在性質上應屬不可分割之整體物,是以受處分人之違規行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或第30條之規定論處,而非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裁罰,爰依法聲明異議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對於本案車輛申請之臨時通行證,其記載總重為45公噸、裝載物名稱為「路面刨除機(限載壹件)」,且依該臨時通行證之通行條件第二款規定,裝載與通行證不符者,以無通行證論等情,應認受處分人違反臨時通行證之規定,視為未申領臨時通行證,原裁定未察而認受處分人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規定論處,顯非妥適,為此依法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等語。

四、按「汽車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重量者,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記汽車違規紀錄一次,其應歸責於汽車駕駛人時,除依第3 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罰鍰及依第63條第1項第2 款規定記點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有前2 項規定之情形者,應責令改正或當場禁止通行,並處1 萬元罰鍰,超載10公噸以下者,以總超載部分,每1 公噸加罰1000元……未滿1 公噸以1 公噸計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五、經查:

㈠受處分人所有上開車輛,於100 年4 月11日上午8 時20分許行經高港過港隧道中興端之際,經員警攔停查獲汽車總重為65.07 公噸,超過原核定總重35公噸達30.07 公噸,而前述車輛領有「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爭執,且有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碼頭秤量單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 頁)在卷可稽,是此部分事實堪予認定。

㈡受處分人就上開車輛領有「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臨時通行證」,而該證所載內容為:【裝載物名稱:「路面刨除機(限載壹件)」;裝載後車輛總重:45公噸;通行條件第二款:「裝載物品與本證記載不符或未附裝載圖及裝載圖所記載尺度與上表『裝載後車輛尺度』欄不符,以無通行證論」;有效期間自99年11月1 日起迄至100 年5 月1 日止,(允許)行駛時間則登載為「每日7-9 、17-1 9禁止行駛外,其餘時間可行駛】,有該臨時通行證在卷可稽。而上開車輛為警攔停舉發違規之際所載運之刨除機為二個部分所組成(輸送帶機、刨除機滾筒機及動力機之組合」),且總重為65.07 公噸,輸送帶機可拆卸等情,已據證人李沅懋於本院到庭證述在卷,並有現場相片4 張及碼頭秤量單在卷可佐(本院卷第7 、13-14 、31-34 頁)。是上開車輛為警查獲時,其裝載件數與總重顯與臨時通行證所載:「路面刨除機(限載壹件);裝載後車輛總重:45公噸」等情不符,依上開通行條件第二款規定應以無通行證論處。

㈢上開車輛既因違規裝載而以無通行證論處,原處分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9條之2 第1 項、第3 項規定而裁處受處分人罰鍰73,000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經核並無不合。受處分人對此提起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綜上所述,原審疏未察明受處分人有違上開「貨車裝載整體物品臨時通行證」之通行條件第二款情事,遽予裁定諭知「原處分撤銷。金峰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於汽車裝載整體物品超重而未依臨時通行證規定之時間行駛,處罰鍰新臺幣3 千元,並記汽車違規紀錄1 次」,尚有未洽。是本件抗告人之抗告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另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25條,刑事訴訟法第41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洪碩垣

法 官 施柏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魏文常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