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171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偉傑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偉傑因竊盜等四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受刑人張偉傑因竊盜等四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2 至4 部分,經確定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5 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