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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8 月 24 日

法官曾永宗任森銓鍾宗霖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83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張吟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吟霞因妨害公務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張吟霞因妨害公務等6 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宣告刑及減得之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10款、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永宗

法 官 任森銓

法 官 鍾宗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麗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83號於民國 100 年 08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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