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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附民上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莊飛宗謝宏宗蔡廣昇
  • 法定代理人
    林文吉

  • 上訴人
    陳怡伶
  • 被上訴人
    許懷根丁介明共同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33號上 訴 人 陳怡伶 被 上訴 人 許懷根 被 上訴 人 丁介明 上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許再定律師 被 上訴 人 享溫馨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林文吉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附民字第99號中華民國100 年5 月27日第一審附帶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因被告2 人就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735 號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案,而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謝宏宗 法 官 蔡廣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施耀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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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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