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0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文聰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2 月8 日第二審判決(100 年度上易字第10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法第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文聰所犯之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依首揭法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恐嚇取財罪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