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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4號

恐嚇取財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洪兆隆郭玫利張盛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易字第10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文聰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0 年2 月8 日第二審判決(100 年度上易字第104 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刑法第346 條之恐嚇取財罪,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6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文聰所犯之刑法第346 條第1 項之恐嚇取財罪,依首揭法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茲其對本院就本件所為恐嚇取財罪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同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郭玫利

法 官 張盛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齊椿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4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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