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陳中和、林水城、邱永貴
- 法定代理人黃玟皓
- 被告楊允誠、緯麟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114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允誠 選任辯護人 林宗儀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緯麟國際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代表人 黃玟皓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戴國石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陳晉源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文誠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好來得企業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 代 表人 朱俊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兼 代 表人 郭宏睿 上列六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呂紹聖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2526號中華民國100 年8 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246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有罪部分均撤銷。 楊允誠、緯麟國際有限公司、黃玟皓、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誠、好來得企業有限公司、朱俊明、信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郭宏睿,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黃玟皓係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110 號12樓之被告緯麟國際有限公司(下稱緯麟公司)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被告楊允誠2 人,皆明知該公司所銷售之「細胞燃脂素」食品,並未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健康食品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基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前揭規定之犯意聯絡,由被告黃玟皓與被告楊允誠(原名楊秀瑾)依據生產「細胞燃脂素」廠商所提供之產地來源、製造流程等書面資料後,商定拍攝電視廣告之企劃腳本,再由被告楊允誠製作以「細胞燃脂素」為名之電視廣告影片,經被告黃玟皓審閱無誤後付款,並送由附表一所示電視台,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播出,向收視之不特定消費者宣稱,「細胞燃脂素」產品具有附表一所示之特定保健功效之廣告內容,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 ㈡、被告李文誠係址設於臺南市○○路○段194 號1 樓之被告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都會新貴購物公司)之總經理,因執行業務與被告楊允誠2 人,皆明知該公司所銷售之「黃金蟲草」、「七大補骨素」、「喜都菌多多」食品,皆並未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健康食品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基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前揭規定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李文誠與楊允誠依據生產「黃金蟲草」、「七大補骨素」、「喜都菌多多」之廠商所提供前揭食品之產地來源、製造流程等書面資料後,商定拍攝電視廣告之企劃腳本,再由楊允誠製作以「黃金蟲草」、「七大補骨素」、「喜都菌多多」為名之電視廣告影片,經李文誠審閱無誤後付款,並將「黃金蟲草」、「七大補骨素」、「喜都菌多多」分別送由附表二、三、四所示電視台,於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時間播出,向收視之不特定消費者宣稱,「黃金蟲草」、「七大補骨素」、「喜都菌多多」產品具有附表二、三、四所示之特定保健功效之廣告內容,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 ㈢、被告朱俊明係址設於新北市○○區○○路657 號7 樓之被告好來得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好來得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被告楊允誠2 人,皆明知該公司所銷售之「超級衝勁力」、「傲慢男子漢」、「CHECK IN」食品,並未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健康食品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基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前揭規定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朱俊明與楊允誠依據生產「傲慢男子漢」、「超級衝勁力」、「CHECK IN」之廠商所提供前揭食品之產地來源、製造流程等書面資料後,商定拍攝電視廣告之企劃腳本,再由楊允誠製作以「傲慢男子漢」、「超級衝勁力」、「CHECK IN」為名之電視廣告影片,經被告朱俊明審閱無誤後付款,並將「傲慢男子漢」、「超級衝勁力」、「CHECK IN」送由附表五、六、七所示電視台,於附表五、六、七所示之時間播出,向收視之不特定消費者宣稱,「傲慢男子漢」、「超級衝勁力」、「CHECK IN」產品具有附表五、六、七所示之特定保健功效之廣告內容,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 ㈣、被告郭宏睿(原名郭仲仁)係址設於臺北市○○○路○段186 號11樓之4 之被告信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下稱信捷公司)之負責人,因執行業務與楊允誠2 人,皆明知該公司所銷售之「山苦瓜酵素」及「青木瓜酵素」食品,並未向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申請健康食品之查驗登記,發給許可證,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竟基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前揭規定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楊允誠依據生產「山苦瓜酵素」及「青木瓜酵素」之廠商所提供前揭食品之產地來源、製造流程等書面資料後,編排製作「山苦瓜酵素」及「青木瓜酵素」之報紙廣告,製作完成後送給被告郭宏睿審閱,經郭宏睿審閱無誤後付款,並將「山苦瓜酵素」及「青木瓜酵素」送由附表八所示之報社,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刊登,向不特定消費者宣稱,產品「山苦瓜酵素」及「青木瓜酵素」具有附表八所示之特定保健功效之廣告內容,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 ㈤、因認被告楊允誠、李文誠、黃玟皓、朱俊明、郭宏睿等人均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2 項之罪嫌,應依同條第1 項處罰;被告緯麟國際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被告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被告好來得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被告信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均應科以同條第1 項之罰金刑云云。 二、證據能力部分: 按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之4 等四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同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所引用下列證據,其原屬於傳聞證據部分,檢察官及被告、辯護人均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卷第80頁至第82頁、第103 頁至第106 頁),本院審酌各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之作成,並無不法或不當取得之情形,且與待證事項有關聯性,以之作為證據適當,依上開規定,有證據能力。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自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資料。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又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 四、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楊允誠、黃玟皓、李文誠、朱俊明、郭宏睿皆否認有何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之犯行: ㈠、被告楊允誠固不諱言有受託製作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廣告內容,惟辯稱:伊製造本案廣告時,並不清楚食品非保健食品有關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規定,在衛生局開罰單時,伊有修改對白字句,才知道這行為有抵觸法規,但仍然接到罰單,伊要回應廠商又要賺他們錢;青木瓜酵素、山苦瓜都是伊去買書作成平面稿,青木瓜的廣告用語編排是伊編排的,文字用語都是廠商提供的,青木瓜伊太太有吃,排便順暢很明顯,其他功效倒沒有等語(見偵一卷第102 頁、第108 頁、第279 頁);其辯護人則以:被告楊允誠所刊登廣告內容究屬醫療功效或是保健功效,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所認定係醫療功效,從各地衛生局針對本案所有廣告都認為是醫療功能,應採取有利於被告的解釋,而非取捨行政院衛生署解釋的效力應大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或係有唯一解釋權,本件從整體廣告內容來看,應該是屬於食品衛生管理法的範疇,而不是屬於健康食品管理法等語為被告楊允誠置辯。 ㈡、被告黃玟皓固不諱言附表一所示「細胞燃脂素」為其所製作之事實,惟辯稱:廣告片中都沒有說是健康食品,廣告有送公會審核過等語(見偵二卷第26頁);其辯護人則以:被告黃玟皓僅刊播「細胞燃脂素」廣告1 天,亦按照程序去送審,應無犯罪的故意;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不能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此部分才有第21條刑責的規定,若僅提及內容有保健功效,是屬於第6 條第2 項之範疇,並非依第21條處以刑責;又本件廣告行政院衛生署雖認細胞燃脂素涉及保健功效,但與高雄市政府之認定迥異,故就本件保健功效的用詞應該嚴格認定等語為被告黃玟皓置辯。 ㈢、被告李文誠固不諱言附表二、三、四所示「黃金蟲草」、「七大補骨素」、「喜都菌多多」為其請楊允誠拍攝,並向電視買廣告時間播放之事實,惟辯稱:當初是播出食品文獻部分,且被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過,作節目時是陳述食品成分,沒有提及任何產品名稱,市面上都有在賣這些產品等語。 ㈣、被告朱俊明固不諱言附表五、六、七所示「傲慢男子漢」、「超級衝勁力」、「CHECK IN」為其請楊允誠拍攝,在電視播放廣告片之事實,惟辯稱:當初是播出食品文獻部分,且被依食品衛生管理法處罰過,作節目時是陳述食品成分,沒有提及任何產品名稱,市面上都有在賣這些產品等語。 ㈤、被告郭宏睿固不諱言附表八所示「山苦瓜酵素」、「青木瓜酵素」為其請楊允誠所作之平面企畫廣告,並向蘋果日報買版面廣告刊登之事實,惟辯稱:伊商品標示或廣告都沒有說是健康食品,賣的是食品,涉及保健功效時衛生局會糾正,就改就罰錢,因為在刊登廣告前沒有單位可以送審核等語(見偵一卷第238 頁、偵二卷第25頁)。 ㈥、被告李文誠、朱俊明、郭宏睿、都會新貴購物公司、好來得公司、信捷公司之辯護人則以: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所指之健康食品,並不包括同法第6 條第2 項之特定保健食品,又判斷食品廣告是否具有保健功效時,應視個案所傳達與消費者之訊息整體判斷,本件「傲慢男子漢」、「超級衝勁力」、「CHECK IN」部分,使人對此廣告產生僅有壯陽印象,而非對降低膽固醇、改善動脈硬化等留下印象,「黃金蟲草」之印象應為壯陽、治療氣喘、補腎之印象,「喜都菌多多」僅強調對肥胖之人利排便之印象,均無保健功效;由衛生署之函文可知「山苦瓜酵素」及「青木瓜酵素」未標示保健功效等語為被告等人置辯。 五、經查: ㈠、被告黃玟皓為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110 號12樓之被告緯麟公司負責人;被告李文誠係址設於臺南市○○路○段194 號1 樓之被告都會新貴購物公司之總經理;被告朱俊明係址設於新北市○○區○○路657 號7 樓之被告好來得公司之負責人;被告郭宏睿乃址設於臺北市○○○路○段186 號11樓之4 之被告信捷公司之負責人各節,除據被告黃玟皓、李文誠、朱俊明、郭宏睿之供述外,另有證人即都會新貴購物公司之負責人陳晉源之證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負責人資料4 份(見偵一卷第261 頁至第267 頁;偵二卷第31頁)。又被告楊允誠、黃玟皓共同製作之「細胞燃脂素」於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媒體所刊登之廣告內容,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違規廣告監測查報表1 份、電視播放畫面影本4 張、光碟1 片在卷可憑(見偵一卷第73頁至第74頁);被告楊允誠、李文誠所共同製作之「黃金蟲草」、「七大補骨素」、「喜都菌多多」於附表二、三、四所示之時間、媒體所刊登之廣告內容,分別有蔡永山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之談話筆錄、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8年9 月2 日高市衛食字第0980033675號行政裁處書、98年9 月18日高市衛食字第0980039971號行政裁處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8年11月30 日 通傳播字第09800499790 號函文、臺南市衛生局98年9 月18日南市食藥檢字第0980029318號函文各1 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違規廣告監測查報表1 份、電視疑似違規廣告監測表2 份、光碟4 片在卷可憑(見偵一卷第5 頁、第8 頁、第15頁、第39頁、第59頁、第71頁、第76頁、第95頁);被告楊允誠、朱俊明共同製作之「傲慢男子漢」、「超級衝勁力」、「CHECK IN」於附表五、六、七所示之時間、媒體所刊登之廣告內容,亦有蔡永山於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之談話筆錄、高雄市三民區衛生所98年9 月8 日高市三衛字第0980004380號函文、光碟2 片附卷可照;被告楊允誠、郭宏睿共同製作之「青木瓜酵素」、「山苦瓜酵素」於附表八所示之時間、媒體所刊登之廣告內容,有98年9 月9 日、98年10月7 日、98年11月18日之蘋果日報影本在卷可稽(見偵一卷第47頁至第50頁、第54頁至第56頁、第86頁),核予前揭被告等人供述附表一至附表八所示之廣告為渠等刊登等情相符,此等事實均堪認定。㈡、被告李文誠於偵訊時自承:請楊允誠拍廣告片,廣告片內容是由我與楊允誠一起討論,討論完後楊允誠會給我們腳本,拍完後,我先看過合我意後,我再付款,我們就上片等語(見偵一卷第257 頁);被告朱俊明於偵訊時亦供稱:我請楊允誠拍片,會給楊允誠銷售產品及生產產商提供的書面資料,楊允誠看完後給我一個企劃腳本,內容包括拍攝時間、角色及情節,楊允誠拍完片後,若與企劃腳本相符就付款,若不相符,請楊允誠再修正等情(見偵一卷第237 頁);被告郭宏睿於偵訊時供稱:我請楊允誠作青木瓜酵素、山苦瓜酵素的平面企劃廣告,我提供給楊允誠的資料是廠商給的書面資料,我印製的包裝盒子,及我自己到網路抓的資料,叫楊允誠整理並與楊允誠討論,在網路上是看關於這產品,大家所討論的主題在哪裡,怎樣才能打動消費者,楊允誠整理好就給我,若不足就請楊允誠再改等詞(見偵一卷第238 頁);被告黃玟皓於原審時稱:細胞燃脂素是我委託楊允誠製作的等語(見原審易字卷第158 頁反面);被告楊允誠以證人身分於原審結證稱:廣告製作過程的程序是會先提1 個腳本,腳本內容有演員的角色、廣告的內容使用到的文字,會先作1 個影片的初稿,將初稿交給廠商,之後雙方確認是否能接受初稿,接受之後就有1 個拍攝的過程,導演的想法拍出來內容給廠商看,若廠商覺得有意見,就母帶的內容再作增刪,若廠商覺得可以,帶子就交給廠商,我就收取我該收的費用等節(見原審易字卷第156 頁反面至第157 頁),堪認被告黃玟皓、李文誠、朱俊明、郭宏睿對於被告楊允誠製作之廣告內容事先有閱覽,瞭解其意義後再刊播之事實。 ㈢、按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1條第1 項所謂「…或違反第6 條第1 項規定者…」,是否僅限於食品有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為限;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規定,食品非依本法之規定,不得標示或廣告為健康食品,違反者,則依據該法第21條第1 項規定處斷。而所謂健康食品之定義,參照同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係指具有保健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準此,於商品標示、廣告上載明「健康食品」字樣之商品固屬之,縱標示或宣傳未載明為健康食品,然若標示或宣傳宣稱有特定保健功效者,亦屬保健食品之範圍;限縮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1 項之規定,僅不得標示或廣告「健康食品」4 個字,實與健康食品管理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有違,亦不符合健康食品管理法第1 條:為加強健康食品之管理與監督,維護國民健康,並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立法目的,應依據食品廣告內容有無標示具保健功效而具體認定,而非僅未註明「健康食品」4 個字,即可任意標示具保健功效,合先敘明。 ㈣、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9年1 月6 日高市衛食字第0980038366號刑事案件移送書,認上開廣告內容係屬醫療效能之標示,而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見偵一卷第3 、4 頁)。經原審函詢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上開刑事案件移送書中「違規情節」欄所示文字,是否為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所謂之「保健功效」?是否不得依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21條加以處罰?據函復略以:有關移送書中違規情節欄所示文字非屬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所稱保健功效,故不得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並依同法第21條規定予以裁處,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9年12月16日高市衛食字第0990057697號函文在卷(見原審審易字第第108 頁、第113 頁)。足證高雄市政府衛生局係明確認定上開廣告內容屬醫療效能之標示,係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而非屬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所稱保健功效之標示,故不得依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並依同法第21條規定予以裁處。 ㈤、又就相同或類似之廣告內容,台北市政府衛生局99年4 月9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933643300 號、99年7 月7 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9938110000 號裁處書,分別對信捷公司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9條規定裁處罰鍰,有各該裁處書可參(原審易字卷第238 頁至第241 頁);高雄市政府衛生局98年9 月2 日高市衛食字第0980033675號、98年9 月18日高市衛食字第0980039971號函,分別對雅加美企業行(即楊秀瑾),以違反衛生管理法第19條之規定裁處罰鍰(見偵一卷第7 頁第10頁、第15、16頁);行政院衛生署98年9 月23日衛署食字第0980461762號函認「七大補骨素」,其廣告內容係涉及違反食品衛生管理相關法令(見偵一卷第58頁)。益見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台北市政府衛生局、行政院衛生署均認上開廣告內容係涉及食品衛生管理法,並依食品衛生法裁處罰鍰。㈥、行政院衛生署就原審函查事項,對於「傲慢男子漢」、「喜都菌多多」、「細胞燃脂素」、「黃金蟲草」認定其詞句涉有保健功效;但對於「七大補骨素」、「超級衝勁力」、「CHECK IN」、「山苦瓜酵素」及「青木瓜酵素」亦未認為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有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4 月20日雄院高刑佳99易字第2526號字第15951 號函及行政院衛生署100 年6 月10日署授食字第1000024921號函附卷可憑(見原審易字卷第107 頁、第108 頁、122 頁、第123 頁)。 ㈦、按法院基於審判獨立,固不受行政機關見解及認定之拘束。惟基於上述,上開廣告內容對於「七大補骨素」、「超級衝勁力」、「CHECK IN」、「山苦瓜酵素」及「青木瓜酵素」,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等地方主關機關及行政院衛生署均未認定係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至於行政院衛生署對於「傲慢男子漢」、「喜都菌多多」、「細胞燃脂素」、「黃金蟲草」認定其詞句涉及保健功效,但此項認定又與高雄市政府衛生局、台北市政府衛生局等地方主關機關之認定歧異,足見關於上開廣告內容究屬食品衛生管理法醫療效能之標示,抑或健康食品管理法中所稱保健功效之標示,高雄市衛生局及行政院衛生署尚且有不同之見解,顯然其間分際之界定不易,難期被告等人有違反上開被訴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認識,是被告等人主觀上是否有標示保健功效之犯意,即有疑義,依罪證有疑利歸被告與無罪推定之原則,自難遽認被告等人有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第6 條、第21條之規定之故意,而予以論罪科刑。 六、原審未詳為推求,而為被告楊允誠、緯麟國際有限公司、黃玟皓、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誠,好來得企業有限公司、朱俊明,信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郭宏睿等有罪之判決,尚有未洽,被告等執此而指摘原判決此等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應將原判決關於有罪部分均撤銷改判,另為被告楊允誠、緯麟國際有限公司、黃玟皓、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李文誠、好來得企業有限公司、朱俊明,信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郭宏睿等均無罪之判決。 七、被告都會新貴購物公司之代表人陳晉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八、原審就被告蔡永山及美利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判決無罪部分,因檢察官未上訴而確定,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301 條第1 項、第371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登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林水城 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盧雅婷 附表一:楊允誠、黃玟皓及緯麟國際有限公司有關「細胞燃脂素」產品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 ┌──┬──────┬────┬────────┬─────────┐ │編號│健康食品名稱│刊登媒體│ 刊登時間 │ 廣告內容 │ ├──┼──────┼────┼────────┼─────────┤ │1 │細胞燃脂素 │陽明山有│98年11月10日14時│1 、消除脂肪、分解│ │ │ │線電視45│至14時53分 │油脂。 │ │ │ │頻道年代│(見偵卷第73頁)│2 、可以幫助體內代│ │ │ │綜合台 │ │謝排毒,維持腸道健│ │ │ │ │ │康。 │ │ │ │ │ │3 、促進血液循環,│ │ │ │ │ │靜脈曲張、腦血管疾│ │ │ │ │ │病,都會有改善。 │ │ │ │ │ │4 、增加免疫力。 │ │ │ │ │ │5、降脂、降膽固醇 │ │ │ │ │ │、降三酸甘油脂。 │ │ │ │ │ │6 、排解毒素,活化│ │ │ │ │ │肝細胞。 │ └──┴──────┴────┴────────┴─────────┘ 附表二:楊允誠、李文誠及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有關「黃金蟲草」產品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 ┌──┬──────┬────┬────────┬─────────┐ │編號│健康食品名稱│刊登媒體│ 刊登時間 │ 廣告內容 │ ├──┼──────┼────┼────────┼─────────┤ │1 │ 黃金蟲草 │北桃園有│98年3 月9 日上午│1 、壯陽、治療氣喘│ │ │ │線電視 │10時31分(見偵卷│、補腎。 │ │ │ │第71頻道│第5頁 ) │2 、降血糖、血脂、│ │ │ │Z電視台│ │血壓。 │ ├──┤ ├────┼────────┤3 、男人吃了補氣,│ │2 │ │臺北市有│98年4 月4 日16時│女人吃了補血。 │ │ │ │線電視台│1 分(見偵卷第5 │4、增強免疫系統。 │ │ │ │第81頻道│頁) │5 、下肢水腫、頻尿│ │ │ │Z電視台├────────┤、夜尿問題,黃金ㄟ│ │ │ │ │98年5 月16日(見│是最好選擇。 │ │ │ │ │偵卷第15頁) │6 、養顏美容,降血│ ├──┤ ├────┼────────┤壓。 │ │3 │ │澎湖有線│98年4月17日 │7、攝護腺及高血壓 │ │ │ │電視股份│(見偵卷第8頁) │的救星。 │ │ │ │有限公司│ │8 、消除自由基能力│ │ │ │第34頻道│ │。 │ │ │ │Z電視台│ │9 、糖尿病、癌症、│ ├──┤ ├────┼────────┤阿茲海默症、心血管│ │4 │ │高雄市大│98年4月27日 │疾病都有很大幫助。│ │ │ │信有線電│(見偵卷第8頁) │10、抗腫瘤、抗癌、│ │ │ │視股份有├────────┤增加骨髓造血功能。│ │ │ │限公司 │98年3月13日(見 │11、血糖明顯降低。│ │ │ │第87頻道│偵卷第8 頁反面)│12、延緩衰老效果驚│ │ │ │冠軍電視├────────┤人,預防老化的新發│ │ │ │台台 │98年5月20日(見 │現。 │ │ │ │ │偵卷第15頁反面)│13、降低膽固醇、三│ ├──┤ ├────┼────────┤酸甘油脂,改善肝功│ │5 │ │北視有線│98年5月11日 │能。 │ │ │ │電視股份│(見偵卷第8頁) │ │ │ │ │有限公司│ │ │ │ │ │第87頻道│ │ │ │ │ │台灣綜合│ │ │ │ │ │台 │ │ │ ├──┤ ├────┼────────┤ │ │6 │ │臺北縣數│98年2月3日 │ │ │ │ │位寬頻有│(見偵卷第8 頁反│ │ │ │ │線電視股│面) │ │ │ │ │份有限公│ │ │ │ │ │司 │ │ │ │ │ │第33頻道│ │ │ │ │ │冠軍電視│ │ │ │ │ │台 │ │ │ ├──┤ ├────┼────────┤ │ │7 │ │北市寶福│98年3月8日 │ │ │ │ │有線電視│(見偵卷第8 頁反│ │ │ │ │股份有限│面) │ │ │ │ │公司 │ │ │ │ │ │第85頻道│ │ │ │ │ │冠軍電視│ │ │ │ │ │台 │ │ │ ├──┤ ├────┼────────┤ │ │8 │ │Z頻道 │98年11月8 日上午│ │ │ │ │樂活高手│10時至11時 │ │ │ │ │ │(見偵卷第94頁)│ │ ├──┤ ├────┼────────┤ │ │9 │ │金頻道有│98年6月17日 │ │ │ │ │線電視公│98年6月18日 │ │ │ │ │司 │(見偵卷第15頁反│ │ │ │ │Z頻道 │面) │ │ └──┴──────┴────┴────────┴─────────┘ 附表三:楊允誠、李文誠及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有關「七大補骨素」產品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 ┌──┬──────┬────┬────────┬─────────┐ │編號│健康食品名稱│刊登媒體│ 刊登時間 │ 廣告內容 │ ├──┼──────┼────┼────────┼─────────┤ │ 1 │七大補骨素 │寶福有線│98年7 月22日上午│1 、是一種抗發炎的│ │ │ │電視股份│10時至10時45分 │東西,會把發炎的白│ │ │ │有限公司│(見偵卷第59頁)│血球分解掉,破壞掉│ │ │ │第81頻道│ │,關節炎的紅、腫、│ │ │ │Z電視台│ │熱、痛都可以解除掉│ ├──┤ ├────┼────────┤。 │ │ 2 │ │第81頻道│98年9 月23日16時│2 、五十肩、腰痛都│ │ │ │Z電視台│2 分至16時50分 │有效。骨刺當然有效│ │ │ │ │(見偵卷第71頁)│。 │ ├──┤ ├────┼────────┤3 、所有骨質問題通│ │ 3 │ │麗冠有線│98年11月17日16時│通解決。 │ │ │ │電視股份│至16時50分 │4 、諸如「骨質疏鬆│ │ │ │有限公司│(見偵卷第76頁)│症」也由精密儀器證│ │ │ │第81頻道│(起訴書誤載為98│實,的確是能更將骨│ │ │ │世界衛星│年11月16日) │質補回去。 │ │ │ │電視台 │ │ │ ├──┤ ├────┼────────┤ │ │ 4 │ │南國有線│98年1月11日 │ │ │ │ │電視股份│(見偵卷第8頁) │ │ │ │ │有限公司├────────┤ │ │ │ │第35頻道│98年3月12日 │ │ │ │ │都市新貴│(見偵卷第8頁) │ │ │ │ │購物台 │ │ │ ├──┤ ├────┼────────┤ │ │ 5 │ │北桃園有│98年2月23日 │ │ │ │ │線電視股│(見偵卷第8 頁反│ │ │ │ │份有限公│面) │ │ │ │ │司 │ │ │ │ │ │第96頻道│ │ │ │ │ │台灣綜合│ │ │ │ │ │台 │ │ │ ├──┤ ├────┼────────┤ │ │ 6 │ │高雄市大│98年4月30日 │ │ │ │ │信有線電│(見偵卷第15頁反│ │ │ │ │視股份有│面) │ │ │ │ │限公司 │ │ │ │ │ │第87頻道│ │ │ │ │ │冠軍電視│ │ │ │ │ │台台 │ │ │ └──┴──────┴────┴────────┴─────────┘ 附表四:楊允誠、李文誠及都會新貴購物網股份有限公司有關「喜都菌多多」產品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 ┌──┬──────┬────┬────────┬─────────┐ │編號│健康食品名稱│刊登媒體│ 刊登時間 │ 廣告內容 │ ├──┼──────┼────┼────────┼─────────┤ │ 1 │喜都菌多多 │澎湖有線│98年4 月17日15時│1 、如果是肥胖、三│ │ │ │電視 │53分 │餐不正常,高血脂、│ │ │ │第40頻道│(見偵卷第39頁)│便秘或過敏體質的人│ │ │ │東森戲劇│ │就要吃喜都菌多多來│ │ │ │台 │ │改善自己的狀況。 │ │ │ │ │ │2 、小要減肥排宿便│ │ │ │ │ │,調整腸道機能,喜│ │ │ │ │ │都菌多多絕對可以幫│ │ │ │ │ │助您。 │ └──┴──────┴────┴────────┴─────────┘ 附表五:楊允誠、朱俊明及好來得企業有限公司有關「 傲慢男子漢」產品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 ┌──┬──────┬────┬────────┬─────────┐ │編號│健康食品名稱│刊登媒體│ 刊登時間 │ 廣告內容 │ ├──┼──────┼────┼────────┼─────────┤ │ 1 │傲慢男子漢 │南桃園有│98年5 月5 日0 時│1 、增加賀爾蒙,提│ │ │ │線電視 │3 分至2時3分 │升精子活力。 │ │ │ │第85頻道│(見偵卷第20頁)│2 、加強代謝毒素,│ │ │ │冠軍電視│ │減輕肝腎負擔。 │ │ │ │台 │ │3、降低膽固醇,改 │ │ │ │ │ │善動脈硬化 │ │ │ │ │ │4、改善攝護腺肥大 │ │ │ │ │ │。 │ └──┴──────┴────┴────────┴─────────┘ 附表六:楊允誠、朱俊明及好來得企業有限公司有關「 超級衝勁力」產品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 ┌──┬──────┬────┬────────┬─────────┐ │編號│健康食品名稱│刊登媒體│ 刊登時間 │ 廣告內容 │ ├──┼──────┼────┼────────┼─────────┤ │ 1 │超級衝勁力 │南桃園有│98年5 月5 日0 時│1 、提高精子活力。│ │ │ │線電視 │3 分至2時3分 │2 、改善血管、神經│ │ │ │第85頻道│(見偵卷第20頁)│及內分泌的耗損。 │ │ │ │冠軍電視│ │3 、改善攝護腺肥大│ │ │ │台 │ │。 │ └──┴──────┴────┴────────┴─────────┘ 附表七:楊允誠、朱俊明及好來得企業有限公司有關「 CHECK IN」產品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部分: ┌──┬──────┬────┬────────┬─────────┐ │編號│健康食品名稱│刊登媒體│ 刊登時間 │ 廣告內容 │ ├──┼──────┼────┼────────┼─────────┤ │ 1 │CHECK IN │南桃園有│98年5 月2 日(見│1 、促進血液循環。│ │ │ │線電視 │偵卷第15頁反面)│2 、促進勃起。 │ │ │ │第85頻道│ │3 、促進男性賀爾蒙│ ├──┤ │冠軍電視├────────┤,活化細胞。 │ │ 2 │ │台 │98年5 月5 日0 時│4 、養肝、補腎、補│ │ │ │ │3 分至2時3分 │精血。 │ │ │ │ │(見偵卷第20頁)│5 、改善虛弱體質。│ └──┴──────┴────┴────────┴─────────┘ 附表八:楊允誠、郭宏睿及信捷國際行銷有限公司有關「 山苦瓜酵素」、青木瓜酵素」產品違反健康食品 管理法部分: (起訴書附表編號7與編號14是重複羅列,故刪除其一; 另起訴書附表編號6與編號13、15;編號7與編號14、16 亦皆是重複羅列,刪除重複者;因「山苦瓜酵素」、青木 瓜酵素」皆在同一版面,列為同一附表) ┌──┬──────┬────┬────────┬─────────┐ │編號│健康食品名稱│刊登媒體│ 刊登時間 │ 廣告內容 │ ├──┼──────┼────┼────────┼─────────┤ │ 1 │山苦瓜酵素 │蘋果日報│98年9月9日 │消除毒素、油脂,水│ │ │ │C5版 │(見偵卷第47頁至│腫迅速消除 │ │ ├──────┤ │第50頁) ├─────────┤ │ │青木瓜酵素 │ │ │增強體內代謝速度,│ │ │ │ │ │迅速清除殘留毒素及│ │ │ │ │ │油脂,代力提升,水│ │ │ │ │ │腫迅速消除 │ ├──┼──────┼────┼────────┼─────────┤ │ 2 │山苦瓜酵素 │蘋果日報│98年10月7日 │同上編號1 │ │ ├──────┤C4版 │(見偵卷第86頁)├─────────┤ │ │青木瓜酵素 │ │ │同上編號2 │ ├──┼──────┼────┼────────┼─────────┤ │ 3 │山苦瓜酵素 │蘋果日報│98年11月18日 │同上編號1 │ │ ├──────┤C2版 │(見偵卷第54頁至├─────────┤ │ │青木瓜酵素 │ │第56頁) │同上編號2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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