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莊秋桃范惠瑩田平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3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劉昌碾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531 號、99年度易字第803 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59、1597、1688、3576、3751、4880號;追加起訴:99年度偵字第5637、6176、6363、754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67 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劉昌碾係於民國100 年1 月6 日到原審法院領取收受原審判決,有送達證書可查(見原審99年度易字第531 號卷第194 頁),雖經被告於100年1 月17日具狀上訴,但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之20日內補提上訴具體理由,經原審法院於100 年2 月22日裁定被告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然被告於100 年3 月4 日收受原審法院命補提上訴理由書之裁定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見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53 號卷第9 頁),迄今仍未予補正,此亦有本院查詢紀錄表可按(見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353 號卷第36頁、本院100 年度上易字第354 號卷第30頁),依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秋桃

法 官 范惠瑩

法 官 田平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馬蕙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353號於民國 100 年 04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