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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594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594號
- 上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丁正祥
- 指定辯護人
- 義務辯護人 陳俊卿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42號中華民國10年2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緝字第2179號、98年度偵字第3168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丁正祥共同連續未經許可,運輸衝鋒槍,處有期徒刑拾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扣案之附表壹(除編號37外)、貳、參、肆(除編號28、44外)所示之槍彈,及槍盒肆個、包裝槍械之塑膠袋壹袋,均沒收。
事實
一、丁正祥前於民國7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7年度聲減字第14659 號減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於78年10月12日縮刑假釋出監,並於79年4 月3 日期滿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明知衝鋒槍、步槍、手槍及子彈,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管制物品,未經許可,不得無故持有、販賣或運輸,竟基於販賣、運輸槍枝及子彈之概括犯意,連續為下列行為:
㈠緣林益彰(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92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前於臺灣臺中監獄服刑期間,認識亦在監服刑之丁正祥,並知悉丁正祥脫逃後藏匿在菲律賓國,自菲律賓國走私槍械入境臺灣;且於91年10、11月間,得知林建利(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216 號【下稱系爭刑案】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確定)有意購買槍械,乃居中聯繫在菲律賓國之丁正祥。丁正祥即與林益彰共同基於販賣槍枝、子彈之犯意聯絡,由丁正祥以電話指示林益彰,要求林建利先行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林建利即於91年11、12月間之某日,在臺南市小北夜市,先後交付30萬元及20萬元予林益彰;林益彰取得款項後,即依丁正祥之指示,於91年11月下旬至12月初之某日,在「高雄長庚醫院」附近,將50萬元交付所指定之人,該人則將內置有如附表二、三所示槍、彈之袋子,交付林益彰。林益彰取得如附表二、三所示槍、彈後,隨即轉往臺南市小北夜市,將之轉交林建利。嗣丁正祥以電話告知林益彰,多交付4支手槍(即附表二編號4 及附表三編號1 至3 )予林建利,而要求前往取回,並其中手槍1 支(即附表二編號4 )則贈與林益彰以為報酬,林益彰遂向林建利索回前開手槍4 支,然因林建利喜愛林益彰所有如附表二編號4 之手槍,林益彰即將之借予林建利持有。林建利遂將如附表二所示槍、彈,藏置在臺南市○區○○路「東帝士百貨公司」西側,前租用之停車場收費亭內之木製床櫃下,林益彰則將取回之如附表三所示槍、彈,藏放在臺南市○區○○街一號地下室變電箱上方之壁洞內,並通知丁正祥該藏置地點,待丁正祥命人取回。
㈡於92年2 月間,林益彰得知林建利有意再購買MP5 型衝鋒槍2 支,而與丁正祥聯繫。丁正祥復與林益彰承前未經許可,共同販賣、運輸槍、彈之概括犯意聯絡,並共同基於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犯意聯絡,由丁正祥指示林益彰,要求林建利先行支付70萬元。林益彰自林建利處取得款項後,預留部分充作往返菲律賓國之機票、支付報關、倉庫及僱用搬運工人等相關費用,其餘則匯至菲律賓國予丁正祥。林益彰並於92年3 月11日自高雄「小港國際機場」搭機前往菲律賓國馬尼拉市,與丁正祥會合,商討以申報「香蘭草編織籃」貨物名義,將槍械夾藏走私入境臺灣等事宜,且以不詳方式取得換貼丁正祥照片而變造之「丁正忠」(丁正忠為丁正祥之兄)身分證1 張,以為辦理報關之用。林益彰於92年3 月13日自菲律賓國馬尼拉市搭機返回臺灣,並於同年月14日,由林益彰駕駛車牌號碼7785-GF 號自小客車搭載不知情之女友萬彥伶,前至高雄市苓雅區○○○路47號6 樓「聯豐報關有限公司」(下稱聯豐公司),由萬彥伶持前揭變造「丁正忠」身分證、香蘭草編織籃樣本及一張記載有丁正忠000-00-0000000000 與林先生0000000000聯絡電話之便條紙,交予聯豐公司人員,以為申辦進口報關事宜。林益彰並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丁正祥所持之菲律賓002-63-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行動電話,密集聯絡走私槍械入境之相關時程;復於同年3 月22日左右,將20萬元及0000000000行動電話易付卡,交付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高國賢(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犯行,經臺灣臺南地院通緝中),由高國賢承租一間倉庫,準備藏放走私入境槍械之用,承諾事成後將分予制式短槍1 支作為酬勞。丁正祥在菲律賓國將購得之如附表一所示槍枝、子彈,夾藏在申報進口之140 箱「香蘭草編織籃」內,並將之裝上編號YTMU0000000 號20呎貨櫃中,於92年3 月22日自菲律賓國馬尼拉港報關,委由陽明海運公司所屬「YMNAGOYA(名古屋)V79 」號貨輪載運,於同年月23日,運抵高雄港第120 號碼頭;林益彰於92年3 月25日上午9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7785-GF 號自小客車搭載女友萬彥伶至聯豐公司,由萬彥伶支付25,000元以為辦理領櫃及僱請司機費用,於同(25)日上午10時30分許完成通關手續後,由不知情之高雄市「祝順通運運輸公司」司機陳朝來駕駛XS-332號曳引車,前至高雄港第120 號碼頭,領取上開貨櫃;領櫃後,林益彰即持以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司機陳朝來聯絡,告知將該貨櫃載往臺南縣(改制後為台南市)仁德工業區○○路58號前路邊停靠卸貨,同時林益彰亦聯絡高國賢租用自小客車(租用1輛白色三菱牌小客車)及僱用1 輛大貨車與2 名工人,高國賢即以「陳先生」(留0000000000電話)名義,聯絡位於臺南縣永康市「中正托運行」,僱請不知情之葉喜鈞、葉瑞興等2 人駕駛之515-GL號營業大貨車,及聯絡位於臺南縣永康市(改制後為台南市永康區○○○○路19號「聯合包裝公司」,僱請不知情之鄧東海、何家正等2 名搬運工人,約定在臺南縣(改制後為台南市)仁德工業區○○路58號前搬運貨物,將該貨櫃內之140 箱「香蘭草編織籃」紙箱,卸至上開515-GL號大貨車。然於運送途中,林益彰驚覺遭警方跟監,即聯絡高國賢通知515-GL號營業大貨車駕駛及搬運工人,轉往臺南市安平工業區○○○路○段與新信路口之加油站旁等候指示,並以電話告知林建利已為警方查覺,相約在臺南市小北夜市停車場見面研商細節。惟檢警調及關稅局等已組成專案偵查,專案人員先於92年3 月25日下午2 時許,在臺南市安平區○○○路○段與新信路口攔停515-GL號營業大貨車,並於同(25)日下午2 時1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與育德路口拘提林益彰,及同(25)日2 時20分許,在臺南市○○路「小北夜市」停車場內拘提林建利到案,且經專案人員清查515-GL號營業大貨車所載運之140 箱貨物,自其中22箱進口之「香蘭草編織籃」內,扣得如附表一所示槍、彈。再於92年4 月7 日下午2 時50分許,由林建利帶同專案人員,在臺南市○區○○路「東帝士百貨公司」西側,前租用之停車場收費亭內之木製床櫃下,起獲如附表二所示槍、彈。復於92年4 月14日下午4 時許,由林益彰帶同專案人員至臺南市○區○○街一號地下室變電箱上方之壁洞內,起獲如附表三所示之槍、彈。
㈢丁正祥承前未經許可,運輸制式槍彈、及私運管制物品進口之概括犯意,於92年8 月1 日自菲律賓國馬尼拉,委託高雄市億通航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億通公司),假借進口廢椰子纖維名義,將附表四所示制式槍、彈,藏放在櫃號YTLU0000000 號貨櫃內之廢椰子纖維箱內,並登記楊文宗(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387 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貨主,運至高雄港,以此方式走私入境臺灣。惟為檢警調事先獲得線報,於92年8 月7 日12時許,在高雄市前鎮區高雄港第120 號碼頭貨櫃查驗場,當場扣得如附表四所示制式槍、彈、槍盒4 個及包裝槍械之塑膠袋1 袋。
二、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刑事警察局、臺南市警察局、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暨財政部高雄關稅局,由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暨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暨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
理由
甲、程序方面:
一、卷附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11月28日刑鑑字第0920153896號槍彈鑑定書、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6 月2 日刑鑑字第0920054551號槍彈鑑定書、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軍品鑑定測試處92年6 月10日隄符字第0920001468號函暨附件,此類文書,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規定,屬於傳聞證據,惟於立法理由明確說明,該條所謂「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尚包括同法第159 條之1 至159 條之5 及第206 條等規定。本件鑑定係經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選定或囑託機關、團體所為之鑑定,所鑑定之結果,鑑定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所出具之鑑定報告,係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指例外規定,有證據能力。且被告對於該鑑定報告亦表示同意為證據,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二、卷附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受執行人:林建利)、(受執行人:林益彰)、高雄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及搜索筆錄,此類文書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做之書面陳述,屬於傳聞證據。惟其本質上屬公務員本於職權所為,其正確性及可信性頗高,如有錯誤亦可請求更正,應屬159 條之4 第1 款由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或證明文書,具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之4 之規定,然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查本案所引用之相關證據資料(詳後引證據),其中各項言詞或書面傳聞證據部分,縱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或其他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業經本院審理時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且各經檢察官、辯護人及被告丁正祥表示意見,當事人已知上述證據乃屬傳聞證據,或明示同意作為本案之證據使用,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而具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方面:
一、訊據被告丁正祥於本院時坦承有犯罪事實一㈢之犯行,但其於原審時否認有該部分犯行,故被告對於前揭犯罪事實一㈠、㈡、㈢之犯行,於偵查時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林建利於系爭刑案警詢、偵查時(見南檢偵查卷第71頁至第73頁、第89頁至第91頁、第95頁、第96頁、第111 頁至第113 頁、第121 頁、第153 頁)及本件偵查時(見本案偵查卷第29頁、第30頁),證人林益彰於系爭刑案警詢、偵查時(見南檢偵查卷第27頁至第33頁、第50頁至第55頁、第59頁至第61頁、第125 頁至第127 頁、第131 頁至第133 頁、第141 頁至第143 頁、第151 頁至第153 頁、第158 頁至第161 頁)及本件偵查時(見本案偵查卷第45頁至第47頁),證人高國賢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見警卷㈠第2 頁至第4 頁),證人即貨車司機葉喜鈞、葉瑞興於系爭刑案警詢、偵查時(見警卷㈡第14頁、第15頁、南檢偵查卷㈡第34頁、第35頁),證人即貨車司機陳朝來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見警卷㈡第28頁),證人即搬運臨時工鄧東海、何家正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見警卷㈡第22頁、第23頁,警卷㈠第12頁、第13頁),證人即聯豐公司員工許寶分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見警卷㈡第17頁、第18頁),證人即林益彰女友萬彥伶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見警卷㈠第22頁、第23頁),證人丁正忠於系爭刑案警詢時(見警卷㈠第24頁)證述情節大致相符,證人楊文宗於系爭刑案偵查時(見南檢偵查卷㈢第17頁、第18頁、第32頁至第35頁)、證人即億通公司承辦人李劍玲於系爭刑案偵查時(見南檢偵查卷㈢第55頁、第56 頁 )證述情節相符;復有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 份(即515-GL號營業大貨車部分;警卷㈡第29頁至第36頁、警卷㈠第29頁至第45頁)、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 份(即林建利停車場收費亭部分;南檢偵查卷第98頁至第100 頁、警卷㈠第29頁至第45頁)、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 份(即林益彰開南街地下室部分;南檢偵查卷第163 頁至第165 頁、警卷㈠第29頁至第45頁)、永統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即中正托運行)92年3 月25日貨物承攬取貨單、當日貨單紀錄1 份(見警卷㈠第15頁、第16頁)、萬彥伶交付報關行之變照丁正忠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便條紙、被告本人之身分證(見警卷㈠第21頁、第26頁)、萬彥伶簽立之保管切結書2 紙(見警卷㈠第46頁、第47頁)、林益彰所持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92年3 月20日起至3 月25日止之雙向通聯資料1 份(見警卷㈠第48頁至第55頁)、林建利所持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及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92年3 月20日起至3 月25日之雙向通聯資料1 份(見警卷㈠第56頁至第64頁)、高國賢所持用0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自99年3 月20日起至3 月25日止之雙向通聯資料(見警卷㈠第65頁至第73頁)、進口報單BE/92/U840 /070 號、發票暨相關資料1 份(見南檢偵查卷㈡第53頁至第61頁),高雄關稅局扣押貨物運輸工具收據1 份(見南檢偵查卷㈢第24頁)、內政部警政署高雄港務警察局刑事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照片1 份(見警卷㈢第17頁至第50頁)、億通公司受託運送椰子纖維運送契約(大提單、載貨證券)貨物清單及貨櫃動態表1 份(見南檢偵查卷㈢第36頁至第38頁)、億通公司提出之CARGOMANIFEST 往來文件、菲律賓AN TAT船務公司貨物清單、電子郵件1份(見警卷㈢第12頁至第17頁)等在卷可稽。又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槍彈,經送請鑑驗結果,除附表一編號37 之 「槍榴彈」無殺傷力外,其餘均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年6 月2 日槍彈鑑定書1 份、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軍品鑑定測試處92年6 月10日函1 份(見南檢偵查卷第192 頁至第293 頁、第297 頁至第301 頁),另附表四所示之槍彈,經送請鑑驗結果,除附表四編號28、44無殺傷力外,其餘均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2 年11月28日槍彈鑑定書1 份(見警卷㈢第51頁至第144 頁)附卷可佐。綜上,被告前揭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罪事實一㈠、㈡、㈢部分犯行,均堪認定。
二、新舊法之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部分條文,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故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牽連犯、連續犯、有無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有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有關之新舊法比較部分,臚列如下:
㈠修正後刑法第56條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而本案被告先後3次未經許可,販賣、運輸制式槍枝犯行,乃基於概括犯意而犯同一罪名,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係屬連續犯,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如依新法之規定,因連續犯規定業經刪除,即應按數罪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數罪併罰之結果,顯較諸以一罪論而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結果不利於被告,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㈡就共犯規定,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新舊法之共同正犯範圍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34 號判決參照),惟參照修正理由之說明,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㈢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原規定「易服勞役以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第3 項則規定「罰金總額折算逾六個月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且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前段(現已刪除)之規定,本係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 倍折算1 日,故被告行為時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乃以銀元3 百元折算1 日,經折算後應以新臺幣900 元折算為1 日。惟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 項前段則改以:「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 千元、2 千元或3 千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乃就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予以提高,並延長易服勞役之期限。從而,被告前揭罰金刑依修正前刑法易服勞役之規定,應易服勞役6 個月,倘依修正後規定予以折算,則須易服勞役1 年,是本件經比較刑法修正前、後所定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規定,當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以被告行為時即9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前之刑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三、核被告丁正祥所為,就犯罪事實一㈠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1 項未經許可,販賣制式槍枝及同法第12條第1 項未經許可販賣子彈罪;就犯罪事實一㈡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1 項未經許可,販賣及運輸制式槍枝、同法第12條第1 項未經許可販賣及運輸子彈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就犯罪事實一㈢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1 項未經許可,販賣及運輸制式槍枝、同法第12條第1 項未經許可販賣及運輸子彈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被告丁正祥與林益彰就犯罪事實一㈠,並被告丁正祥與林益彰、高國賢就犯罪事實一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先後為犯罪事實一㈠、㈡、㈢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但死刑及無期徒刑部分則依法不得加重。又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1 項、同法第12條第1 項及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第1項之罪等3 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按修正後刑法第55條增列但書科刑限制之規定,係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參照),應從一重之未經許可販賣制式槍枝罪處斷。再者,被告未經許可「販賣」及「運輸」,並以一行為同時「運輸」之槍械,有「衝鋒槍」、「長槍」及「手槍」,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擇其中情節較重之未經許可,「運輸」「衝鋒槍」處斷。
四、原判決以被告丁正祥罪證明確,因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按科刑之判決書其宣示之主文,與所載事實及理由必須互相適合,否則即屬理由矛盾,其判決當然為違背法令,查本件原判決之事實既記載「丁正祥前於民國7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確定,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7年度聲減字第14659 號減刑為有期徒刑2 年9 月,於78年10月12日縮刑假釋出監,並於79年4月3 日期滿執行完畢」(見原審判決第1 頁),依此被告並未構成累犯,然主文及理由卻又記載被告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見原審判決第10頁),顯有理由矛盾而當然違背法令;另本件原審雖事後以裁定加以更正,惟原判決主文、理由與事實就被告是否構成累犯記載不符,累犯乃涉及刑之加重、減輕事由之認定,已達足以影響於判決之主旨,自無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適用之餘地。檢察官上訴意旨,亦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前於79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無期徒刑確定,於臺灣自強外役監執行期間,於91年9 月14日核予返家探親,原應於91年9 月16日21時返監,惟屆期無正當理由逾時不歸而脫逃,潛逃菲律賓國後,仍不知謹言慎行,再為本件犯行,且將如附表一、二、三、四如此大量、火力強大,可致人死傷之制式槍、彈,走私入境臺灣,以供為販賣,嚴重威脅社會治安,對於他人之生命、身體造成潛在之危險與不安,及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承認全部事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400 萬元,罰金部分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如附表一(除編號37)、二、三、四(除編號28、44)扣案之槍彈,均具殺傷力,已如前述,自屬違禁物,並扣案滅音器2 支(即附表一編號36),為供槍枝使用,有鑑驗報告可憑,為槍枝一部分,亦為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之槍盒4 個及包裝槍械之塑膠袋1 袋,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於如附表所示已試射之子彈,因實施鑑驗試射而已裂解喪失子彈功能,並非違禁物,且槍榴彈5 枚(即附表一編號37)及附表四編號28、44所示之手槍、子彈,均不具殺傷力,非屬違禁物,自無庸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五、末查,被告犯本件雖於96年4 月24日以前,惟被告所為係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12條第1 項規定,且宣告刑為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4 款規定,不予減刑。是本件不得依前開減刑條例規定予以減刑,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1 項、第12條第1 項,懲治走私條例第2 第1 項、第11條,刑法第2 條第1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42條第3 項、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第1 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 、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 、爆裂物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處徒刑者 ,併科新臺幣3 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1 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子彈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 徒刑,併科新台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 懲治走私條例第2 條: 私運管制物品進口﹑出口逾公告數額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以犯前項之罪為常業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一項所稱管制物品及其數額,由行政院公告之。 附表一:(92年3月25日查獲槍、彈) ┌──┬──────┬───────┬───┬─────┬─────┐ │編號│槍枝管制編號│型號 │數量 │有無殺傷力│ 出處 │ │ │(含彈匣) │ │ │ │ │ ├──┼──────┼───────┼───┼─────┼─────┤ │1 │克拉克手槍(│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含彈匣1個) │制19型口徑9mm │ │ │3896號卷第│ │ │,槍枝管制編│之制式半自動手│ │ │195 頁、第│ │ │號:00000000│槍 │ │ │201 頁、第│ │ │01號 │ │ │ │247 頁 │ ├──┼──────┼───────┼───┼─────┼─────┤ │2 │左輪點三八手│仿美國SMITH&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槍,槍枝管制│WESSON廠轉輪手│ │ │3896號卷第│ │ │編號:110202│槍製作之仿造槍│ │ │195 頁、第│ │ │2002號 │ │ │ │202 頁、第│ │ │ │ │ │ │248 頁 │ ├──┼──────┼───────┼───┼─────┼─────┤ │3 │華瑟九mm手槍│美國WALTHER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含彈匣1個 │製PPK/S型口徑 │ │ │3896號卷第│ │ │),槍枝管制│0.38吋制式半自│ │ │195 頁、第│ │ │編號:110202│動手槍。 │ │ │203 頁、第│ │ │2003號 │ │ │ │249 頁 │ ├──┼──────┼───────┼───┼─────┼─────┤ │4 │科特0.38手槍│美國COLT廠MK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不含彈匣)│IV-SERIES-80型│ │ │3896號卷第│ │ │,槍枝管制編│口徑0.45吋制式│ │ │195 頁、第│ │ │號:00000000│半自動手槍。 │ │ │204 頁、第│ │ │04號 │ │ │ │250 頁 │ ├──┼──────┼───────┼───┼─────┼─────┤ │5 │貝瑞塔手槍,│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槍枝管制編號│廠製1934型口徑│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00│7.65mm制式半自│ │ │196 頁、第│ │ │號 │動手槍。 │ │ │205 頁、第│ │ │ │ │ │ │251 頁 │ ├──┼──────┼───────┼───┼─────┼─────┤ │6 │柯特0.38手槍│美國COLT廠MK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槍枝管制編│IV-SERIES-70型│ │ │3896號卷第│ │ │號:00000000│口徑0.45吋制式│ │ │196 頁、第│ │ │06號 │半自動手槍 │ │ │206 頁、第│ │ │ │ │ │ │252 頁 │ ├──┼──────┼───────┼───┼─────┼─────┤ │7 │90手槍,槍枝│西班牙LLAMA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管制編號:11│製口徑9mm制式 │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號 │半自動手槍 │ │ │196 頁、第│ │ │ │ │ │ │207 頁、第│ │ │ │ │ │ │253 頁 │ ├──┼──────┼───────┼───┼─────┼─────┤ │8 │90手槍,槍枝│巴西製TAURUS廠│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管制編號:11│PT92AFS型口徑 │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號 │9mm制式半自動 │ │ │197 頁、第│ │ │ │手槍 │ │ │208 頁、第│ │ │ │ │ │ │254 頁 │ ├──┼──────┼───────┼───┼─────┼─────┤ │9 │克拉克手槍(│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含彈匣2個) │製19型口徑9mm │ │ │3896第196 │ │ │,槍枝管制編│制式半自動手槍│ │ │頁、第209 │ │ │號:00000000│ │ │ │頁、第255 │ │ │09號 │ │ │ │頁 │ ├──┼──────┼───────┼───┼─────┼─────┤ │10 │克拉克手槍(│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含彈匣1個) │製17型口徑9mm │ │ │3896號卷第│ │ │,槍枝管制編│制式半自動手槍│ │ │196 頁、第│ │ │號:00000000│ │ │ │210 頁、第│ │ │10號 │ │ │ │256 頁 │ ├──┼──────┼───────┼───┼─────┼─────┤ │11 │克拉克手槍(│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彈匣2個), │製19型口徑9mm │ │ │3896號卷第│ │ │槍枝管制編號│制式半自動手槍│ │ │196 頁、第│ │ │:0000000000│ │ │ │211 頁、第│ │ │號 │ │ │ │257 頁 │ ├──┼──────┼───────┼───┼─────┼─────┤ │12 │華瑟9mm手槍 │美國WALTHER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含彈匣1個 │製PPK/S型口徑 │ │ │3896號卷第│ │ │),槍枝管制│0.38吋制式半自│ │ │196 頁、第│ │ │編號:110202│動手槍。 │ │ │212 頁、第│ │ │2012號 │ │ │ │258 頁 │ ├──┼──────┼───────┼───┼─────┼─────┤ │13 │90手槍,槍枝│西班牙LLAMA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管制編號:11│製口徑0.38SUPE│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號 │R AUTO制式半自│ │ │197 頁、第│ │ │ │動手槍 │ │ │213 頁、第│ │ │ │ │ │ │259 頁 │ ├──┼──────┼───────┼───┼─────┼─────┤ │14 │科特手槍(不│美國COLT廠MK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含彈匣),槍│IV-SERIES-80型│ │ │3896號卷第│ │ │枝管制編號:│口徑0.45吋制式│ │ │197 頁、第│ │ │0000000000號│半自動手槍 │ │ │214 頁、第│ │ │ │ │ │ │260 頁 │ ├──┼──────┼───────┼───┼─────┼─────┤ │15 │90手槍,槍枝│匈牙利FEG廠P9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管制編號:11│型口徑9mm制式 │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號 │半自動手槍 │ │ │197 頁、第│ │ │ │ │ │ │215 頁、第│ │ │ │ │ │ │261 頁 │ ├──┼──────┼───────┼───┼─────┼─────┤ │16 │90手槍,槍枝│美國SPRINGFIEL│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管制編號:11│D廠製1911-A1型│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號 │口徑9mm制式半 │ │ │197 頁、第│ │ │ │自動手槍 │ │ │216 頁、第│ │ │ │ │ │ │262 頁 │ ├──┼──────┼───────┼───┼─────┼─────┤ │17 │90手槍,槍枝│西班牙LLAMA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管制編號:11│製MAX-Ⅱ型口徑│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號 │9mm半自動手槍 │ │ │197 頁、第│ │ │ │ │ │ │217 頁、第│ │ │ │ │ │ │263 頁 │ ├──┼──────┼───────┼───┼─────┼─────┤ │18 │貝瑞塔0.25手│美國BERETTA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槍(含彈匣1 │製950BS型口徑 │ │ │3896號卷第│ │ │個),槍枝管│0.25吋制式半自│ │ │197 頁、第│ │ │制編號:1102│動手槍 │ │ │218 頁、第│ │ │022018號 │ │ │ │264 頁 │ ├──┼──────┼───────┼───┼─────┼─────┤ │19 │貝瑞塔0.25手│美國BERETTA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槍(含彈匣1 │製20型口徑0.25│ │ │3896號卷第│ │ │個),槍枝管│吋制式半自動手│ │ │197 頁、第│ │ │制編號:1102│槍 │ │ │219 頁、第│ │ │022019號 │ │ │ │265 頁 │ ├──┼──────┼───────┼───┼─────┼─────┤ │20 │9mm衝鋒槍( │美國INGRAM廠製│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含滅音器1個 │M11型口徑9mm之│ │ │3896號卷第│ │ │),槍枝管制│制式半自動手槍│ │ │197 頁、第│ │ │編號:110202│ │ │ │220 頁、第│ │ │2020號 │ │ │ │266 頁 │ ├──┼──────┼───────┼───┼─────┼─────┤ │21 │90手槍槍枝管│比利時FN廠製口│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制編號:1102│徑9mm制式半自 │ │ │3896號卷第│ │ │022021號 │動手槍 │ │ │198 頁、第│ │ │ │ │ │ │221 頁、第│ │ │ │ │ │ │267 頁 │ ├──┼──────┼───────┼───┼─────┼─────┤ │22 │史密斯轉輪手│仿美國SMITH&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槍,槍枝管制│WESSON廠轉輪手│ │ │3896號卷第│ │ │編號:110202│槍製作之仿造槍│ │ │198 頁、第│ │ │2022號 │ │ │ │222 頁、第│ │ │ │ │ │ │268 頁 │ ├──┼──────┼───────┼───┼─────┼─────┤ │23 │M16長槍,槍 │菲律賓ELISCO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枝管制編號:│TOOL廠製美國 │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00號│COLT公司M16A1 │ │ │198 頁、第│ │ │ │型口徑5.56mm制│ │ │223 頁、第│ │ │ │式步槍 │ │ │270 頁 │ ├──┼──────┼───────┼───┼─────┼─────┤ │24 │M16長槍(含 │美國COLT廠製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瞄準器1個) │AR-15 613型口 │ │ │3896號卷第│ │ │,槍枝管制編│徑5.56mm制式步│ │ │198頁 、第│ │ │號:00000000│槍 │ │ │224 頁、第│ │ │24號 │ │ │ │271 頁 │ ├──┼──────┼───────┼───┼─────┼─────┤ │25 │M16長槍,槍 │美國COLT廠製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枝管制編號:│M16型口徑5.56m│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00號│m制式步槍 │ │ │198 頁、第│ │ │ │ │ │ │225 頁、第│ │ │ │ │ │ │272 頁 │ ├──┼──────┼───────┼───┼─────┼─────┤ │26 │M16長槍,槍 │美國COLT廠製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枝管制編號:│M16型口徑5.56m│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00號│m制式步槍 │ │ │198 頁、第│ │ │ │ │ │ │226 頁、第│ │ │ │ │ │ │273 頁 │ ├──┼──────┼───────┼───┼─────┼─────┤ │27 │M16長槍,槍 │仿美國COLT廠製│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枝管制編號:│口徑5.56mm制式│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00號│步槍製造之仿造│ │ │198 頁、第│ │ │ │槍 │ │ │227 頁、第│ │ │ │ │ │ │274 頁 │ ├──┼──────┼───────┼───┼─────┼─────┤ │28 │M16長槍,槍 │新加坡CHARTERE│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枝管制編號:│DINDUSTRIES廠 │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00號│製美國COLT公司│ │ │198 頁、第│ │ │ │AR-15型口徑5.5│ │ │228 頁、第│ │ │ │6mm制式步槍 │ │ │275 頁 │ ├──┼──────┼───────┼───┼─────┼─────┤ │29 │M16長槍,槍 │美國COLT廠製AR│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枝管制編號:│-15 613型口徑 │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00號│5.56mm制式步槍│ │ │198 頁、第│ │ │ │ │ │ │229 頁、第│ │ │ │ │ │ │276 頁 │ ├──┼──────┼───────┼───┼─────┼─────┤ │30 │M16長槍,槍 │美國COLT廠製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枝管制編號:│M16A1型口 │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00號│徑5.56mm制式步│ │ │199 頁、第│ │ │ │槍 │ │ │230 頁、第│ │ │ │ │ │ │277 頁 │ ├──┼──────┼───────┼───┼─────┼─────┤ │31 │M16長槍,槍 │美國COLT廠製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枝管制編號:│M16A1型口 │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00號│徑5.56mm制式步│ │ │199 頁、第│ │ │ │槍 │ │ │231 頁、第│ │ │ │ │ │ │278 頁 │ ├──┼──────┼───────┼───┼─────┼─────┤ │32 │送鑑M16子彈 │口徑5.56mm制式│1037顆│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50顆(試射10│子彈 │ │ │3896號卷第│ │ │顆) │ │ │ │199 頁、第│ │ │ │ │ │ │232 頁、第│ │ │ │ │ │ │279 頁 │ ├──┼──────┼───────┼───┼─────┼─────┤ │33 │送鑑90子彈50│口徑9mm制式子 │1012顆│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顆(試射39顆│彈 │ │ │3896號卷第│ │ │) │ │ │ │199 頁、第│ │ │ │ │ │ │233 頁、第│ │ │ │ │ │ │280 頁 │ ├──┼──────┼───────┼───┼─────┼─────┤ │34 │送鑑點22子彈│口徑0.25吋制式│156顆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20顆(試射6 │子彈 │ │ │3896號卷第│ │ │顆) │ │ │ │199 頁、第│ │ │ │ │ │ │234 頁、第│ │ │ │ │ │ │281 頁 │ ├──┼──────┼───────┼───┼─────┼─────┤ │35 │送鑑點38子彈│口徑0.38吋制式│300顆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20顆(試射7 │子彈 │ │ │3896號卷第│ │ │)顆 │ │ │ │199 頁、第│ │ │ │ │ │ │235 頁、第│ │ │ │ │ │ │282 頁 │ ├──┼──────┼───────┼───┼─────┼─────┤ │36 │滅音器 │ │2支 │供槍枝用為│92年偵字第│ │ │ │ │ │槍枝一部份│3896號卷第│ │ │ │ │ │ │198 頁 │ ├──┼──────┼───────┼───┼─────┼─────┤ │37 │槍榴彈 │ │5枚 │無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 │ │ │ │3896號卷第│ │ │ │ │ │ │297 頁至第│ │ │ │ │ │ │301 頁 │ └──┴──────┴───────┴───┴─────┴─────┘ 附表二:(92年4月7日查獲槍、彈) ┌──┬──────┬───────┬──┬─────┬─────┐ │編號│槍枝管制編號│型號 │數量│殺傷力 │出處 │ │ │(含彈匣) │ │ │ │ │ ├──┼──────┼───────┼──┼─────┼─────┤ │1 │M16步槍(含 │美國COLT廠製M4│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彈匣1個), │型口徑5.56mm制│ │ │3896號卷第│ │ │槍枝管制編號│式卡賓槍 │ │ │199 頁、第│ │ │:0000000000│ │ │ │236 頁、第│ │ │號 │ │ │ │283 頁 │ ├──┼──────┼───────┼──┼─────┼─────┤ │2 │迷你衝鋒槍(│美國INGRAM廠製│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含彈匣1個) │M11型口徑9mm制│ │ │3896號卷第│ │ │,槍枝管制編│式半自動手槍 │ │ │199 頁、第│ │ │號:00000000│ │ │ │237 頁、第│ │ │33號 │ │ │ │284 頁 │ ├──┼──────┼───────┼──┼─────┼─────┤ │3 │衝鋒槍,槍枝│美國INTRATEC廠│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管制編號: │製TEC-9型口徑 │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00號│9mm制式半自動 │ │ │199 頁、第│ │ │ │手槍 │ │ │238 頁、第│ │ │ │ │ │ │285 頁 │ ├──┼──────┼───────┼──┼─────┼─────┤ │4 │90手槍(含彈│以色列IMI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匣1個),槍 │JERICHO.941F │ │ │3896號卷第│ │ │枝管制編號:│口徑9mm制式半 │ │ │199 頁、第│ │ │0000000000號│自動手槍 │ │ │242 頁、第│ │ │ │ │ │ │286 頁 │ ├──┼──────┼───────┼──┼─────┼─────┤ │5 │送鑑M16子彈 │口徑5.56mm制式│30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11顆 │子彈 │顆 │ │3896號卷第│ │ │ │ │ │ │200 頁、第│ │ │ │ │ │ │239 頁、第│ │ │ │ │ │ │287 頁 │ ├──┼──────┼───────┼──┼─────┼─────┤ │6 │送鑑90子彈20│一、試射18顆,│67顆│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顆 │均係口徑9mm制 │ │ │3896號卷第│ │ │ │式子彈。 │ │ │200 頁、第│ │ │ │二、2顆係土造 │ │ │240 頁、第│ │ │ │金屬彈殼加裝直│ │ │288 頁至第│ │ │ │徑約8.9mm之金 │ │ │290 頁 │ │ │ │屬彈頭組合而成│ │ │ │ │ │ │,其中1顆擊發 │ │ │ │ │ │ │滅失。 │ │ │ │ └──┴──────┴───────┴──┴─────┴─────┘ 附表三:(92年4月14日查獲槍、彈) ┌──┬──────┬───────┬──┬─────┬─────┐ │編號│槍枝管制編號│型號 │數量│殺傷力 │出處 │ │ │(含彈匣) │ │ │ │ │ ├──┼──────┼───────┼──┼─────┼─────┤ │1 │90手槍,槍枝│巴西TAURUS廠製│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管制編號:11│PT92CS型口徑 │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號 │9mm制式半自動 │ │ │200 頁、第│ │ │ │手槍 │ │ │243 頁、第│ │ │ │ │ │ │290 頁 │ ├──┼──────┼───────┼──┼─────┼─────┤ │2 │90手槍,槍枝│以色列IMI廠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管制編號:11│JERICHO-941型 │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號 │口徑9mm制式半 │ │ │200 頁、第│ │ │ │自動手槍 │ │ │244 頁、第│ │ │ │ │ │ │291 頁 │ ├──┼──────┼───────┼──┼─────┼─────┤ │3 │90手槍,槍枝│捷克CZ廠75B型 │1 │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管制編號:11│口徑9mm制式半 │ │ │3896號卷第│ │ │00000000號 │自動手槍 │ │ │200 頁、第│ │ │ │ │ │ │245 頁、第│ │ │ │ │ │ │290 頁 │ ├──┼──────┼───────┼──┼─────┼─────┤ │4 │送鑑90子彈15│口徑9mm制式子 │15顆│有殺傷力 │92年偵字第│ │ │顆 │彈 │ │ │3896號卷第│ │ │ │ │ │ │200 頁、第│ │ │ │ │ │ │246 頁、第│ │ │ │ │ │ │293 頁 │ └──┴──────┴───────┴──┴─────┴─────┘ 附表四:(92年8月7日查獲槍、彈) ┌──┬──────┬───────┬──┬─────┬─────┐ │編號│槍枝管制編號│型號 │數量│殺傷力 │出處 │ │ │(含彈匣) │ │ │ │ │ ├──┼──────┼───────┼──┼─────┼─────┤ │1 │長槍(含彈匣│菲律賓ELISCO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2│ │ │2個),槍枝 │TOOL廠製M16A1 │ │ │頁、第59頁│ │ │管制編號:11│型口徑5.56mm制│ │ │、第102 頁│ │ │00000000號 │式步槍 │ │ │ │ ├──┼──────┼───────┼──┼─────┼─────┤ │2 │長槍(含彈匣│菲律賓ELISCO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2│ │ │2個),槍枝 │TOOL廠製M16A1 │ │ │頁、第60頁│ │ │管制編號: │型口徑5.56mm制│ │ │、第103 頁│ │ │0000000000號│式步槍 │ │ │ │ ├──┼──────┼───────┼──┼─────┼─────┤ │3 │長槍(含彈匣│新加坡CHARTERE│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3│ │ │2個),槍枝 │D INDUSTRIES廠│ │ │頁、第61頁│ │ │管制編號:11│製美國COLT公司│ │ │、第104 頁│ │ │00000000號 │M16型口徑5.56m│ │ │ │ │ │ │m制式步槍 │ │ │ │ ├──┼──────┼───────┼──┼─────┼─────┤ │4 │長槍(含彈匣│德國HK廠MP5型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3│ │ │2個),槍枝 │口徑9mm制式衝 │ │ │頁、第62頁│ │ │管制編號:11│鋒槍 │ │ │、第105 頁│ │ │00000000號 │ │ │ │ │ ├──┼──────┼───────┼──┼─────┼─────┤ │5 │長槍(含彈匣│美國INTRATEC廠│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3│ │ │3個),槍枝 │TCL-DC9型口徑 │ │ │頁、第63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06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6 │長槍(含彈匣│美國INTRATEC廠│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3│ │ │2個),槍枝 │TCL-9型口徑9mm│ │ │頁、第64頁│ │ │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 │ │、第107 頁│ │ │00000000號 │ │ │ │ │ ├──┼──────┼───────┼──┼─────┼─────┤ │7 │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3│ │ │2個),槍枝 │製17C型口徑9mm│ │ │頁、第65頁│ │ │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 │ │、第108 頁│ │ │00000000號 │ │ │ │ │ ├──┼──────┼───────┼──┼─────┼─────┤ │8 │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3│ │ │2個),槍枝 │製19型口徑9mm │ │ │頁、第66頁│ │ │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 │ │、第109 頁│ │ │00000000號 │ │ │ │ │ ├──┼──────┼───────┼──┼─────┼─────┤ │9 │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3│ │ │2個),槍枝 │製19型口徑9mm │ │ │頁、第67頁│ │ │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 │ │、第110 頁│ │ │00000000號 │ │ │ │ │ ├──┼──────┼───────┼──┼─────┼─────┤ │10 │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3│ │ │2個),槍枝 │製19型口徑9mm │ │ │頁、第68頁│ │ │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 │ │、第111 頁│ │ │00000000號 │ │ │ │ │ ├──┼──────┼───────┼──┼─────┼─────┤ │11 │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4│ │ │2個),槍枝 │製19型口徑9mm │ │ │頁、第69頁│ │ │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 │ │、第112 頁│ │ │00000000號 │ │ │ │ │ ├──┼──────┼───────┼──┼─────┼─────┤ │12 │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4│ │ │2個),槍枝 │製19型口徑9mm │ │ │頁、第70頁│ │ │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 │ │、第113 頁│ │ │00000000號 │ │ │ │ │ ├──┼──────┼───────┼──┼─────┼─────┤ │13 │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4│ │ │2個),槍枝 │製26型口徑9mm │ │ │頁、第71頁│ │ │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 │ │、第114 頁│ │ │00000000號 │ │ │ │ │ ├──┼──────┼───────┼──┼─────┼─────┤ │14 │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4│ │ │3個),槍枝 │製26型口徑9mm │ │ │頁、第72頁│ │ │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 │ │ │ │ │00000000號 │ │ │ │ │ ├──┼──────┼───────┼──┼─────┼─────┤ │15 │手槍(含彈匣│奧地利GLOCK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4│ │ │2個),槍枝 │製17型口徑9mm │ │ │頁、第73頁│ │ │管制編號:11│制式半自動手槍│ │ │、第116 頁│ │ │00000000號 │ │ │ │ │ ├──┼──────┼───────┼──┼─────┼─────┤ │16 │手槍(含彈匣│美國BERETTA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4│ │ │2個),槍枝 │製92FS型口徑 │ │ │頁、第74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17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17 │手槍(含彈匣│美國BERETTA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4│ │ │2個),槍枝 │製92FS型口徑 │ │ │頁、第75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18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18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5│ │ │2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76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19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19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5│ │ │2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77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20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20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5│ │ │2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78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21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21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5│ │ │2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79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22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22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5│ │ │2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80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23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23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5│ │ │2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81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24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24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5│ │ │2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82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25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25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6│ │ │1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83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26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26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6│ │ │3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84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27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27 │手槍(含彈匣│美國BERETTA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6│ │ │2個),槍枝 │製92FS型口徑 │ │ │頁、第85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28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28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沒有殺傷力│警卷㈢第56│ │ │2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86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29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29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6│ │ │2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87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30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30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6│ │ │2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88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31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31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6│ │ │2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89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32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32 │手槍(含彈匣│義大利BERETTA │1 │有殺傷力 │警三卷第57│ │ │2個),槍枝 │廠製92DS型口徑│ │ │頁、第90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33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33 │手槍(含彈匣│以色列IMI廠製 │1 │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7│ │ │2個),槍枝 │JERICHO941F型 │ │ │頁、第91頁│ │ │管制編號:11│口徑9mm制式半 │ │ │、第134 頁│ │ │00000000號 │自動手槍 │ │ │ │ ├──┼──────┼───────┼──┼─────┼─────┤ │34 │手槍(含彈匣│以色列IMI廠製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7│ │ │2個),槍枝 │JERICHO941F型 │ │ │頁、第92頁│ │ │管制編號:11│口徑9mm制式半 │ │ │、第135 頁│ │ │00000000號 │自動手槍 │ │ │ │ ├──┼──────┼───────┼──┼─────┼─────┤ │35 │手槍(含彈匣│巴西TAURUS廠製│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7│ │ │2個),槍枝 │PT99AFS型口徑 │ │ │頁、第93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36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36 │手槍(含彈匣│巴西TAURUS廠製│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7│ │ │2個),槍枝 │PT917C型口徑 │ │ │頁、第94頁│ │ │管制編號:11│9mm制式半自動 │ │ │、第137 頁│ │ │00000000號 │手槍 │ │ │ │ ├──┼──────┼───────┼──┼─────┼─────┤ │37 │手槍(含彈匣│巴西TAURUS廠製│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7│ │ │2個),槍枝 │口徑9mm制式半 │ │ │頁、第95頁│ │ │管制編號:11│自動手槍 │ │ │、第138 頁│ │ │00000000號 │ │ │ │ │ ├──┼──────┼───────┼──┼─────┼─────┤ │38 │手槍(含彈匣│口徑9mm制式半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7│ │ │2個),槍枝 │自動手槍 │ │ │頁、第96頁│ │ │管制編號:11│ │ │ │、第139 頁│ │ │00000000號 │ │ │ │ │ ├──┼──────┼───────┼──┼─────┼─────┤ │39 │手槍(含彈匣│美國BERETTA廠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7│ │ │2個),槍枝 │製21AEL型口徑 │ │ │頁、第97頁│ │ │管制編號:11│0.25吋制式半自│ │ │、第140 頁│ │ │00000000號 │動手槍 │ │ │ │ ├──┼──────┼───────┼──┼─────┼─────┤ │40 │手槍(含彈匣│美國FIE廠製 │1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8│ │ │2個),槍枝 │TITAN型口徑 │ │ │頁、第98頁│ │ │管制編號:11│0.25吋制式半自│ │ │、第141 頁│ │ │00000000號 │動手槍 │ │ │ │ ├──┼──────┼───────┼──┼─────┼─────┤ │41 │送鑑90子彈 │一、99顆係口徑│5929│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8│ │ │100顆 │9mm制式子彈。 │顆(│ │頁、第99頁│ │ │ │二、1顆欠缺底 │1顆 │ │、第142 頁│ │ │ │火,非完整子彈│無殺│ │ │ │ │ │,不具殺傷力 │傷力│ │ │ │ │ │ │) │ │ │ ├──┼──────┼───────┼──┼─────┼─────┤ │42 │送鑑步槍子彈│口徑5.56mm制式│779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8│ │ │100顆 │子彈 │顆 │ │頁、第100 │ │ │ │ │ │ │頁、第143 │ │ │ │ │ │ │頁 │ ├──┼──────┼───────┼──┼─────┼─────┤ │43 │送鑑點25子彈│口徑0.25吋制式│104 │有殺傷力 │警卷㈢第58│ │ │104顆 │子彈 │顆 │ │頁、第101 │ │ │ │ │ │ │頁、第144 │ │ │ │ │ │ │頁 │ ├──┼──────┼───────┼──┼─────┼─────┤ │44 │90手槍彈頭33│ │ │不具殺傷力│93年偵字第│ │ │顆、90手槍彈│ │ │ │387 號卷第│ │ │殼69顆、步槍│ │ │ │8 頁 │ │ │彈頭3顆、步 │ │ │ │ │ │ │槍彈殼3顆、 │ │ │ │ │ │ │點25彈頭2顆 │ │ │ │ │ │ │、點25彈殼2 │ │ │ │ │ │ │顆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