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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洪兆隆張盛喜郭玫利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訴字第75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崇維
選任辯護人
柳聰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訴字第76號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52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黃崇維販賣第三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年;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拾捌包均沒收。

事實

一、黃崇維意圖營利,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意,先於民國99年4 月30日下午6 時許,在高雄市三民區○○○路保安宮,向綽號「發哥」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購買價值新臺幣(下同)1 萬8 千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20包(毛重約4.5 公克包裝者10包,毛重約0.8 公克包裝者10包),然尚未給付價金。黃崇維除將其中毛重約4.5 公克包裝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 包供己施用外,其餘預計將毛重約4.5公克包裝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每包1 千500 元價格、毛重約0.8 公克包裝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以每包400 元價格出售。99年5 月2 日下午9 時2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310 號前,黃崇維在友人林哲賢駕駛之自小客車上聊天,經警發現林哲賢違規停車而上前盤查,並查獲林哲賢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 包(毛重約2 公克),黃崇維見狀,遂於其犯罪遭發覺前自動交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共18包(詳如附表所示)扣案及坦承上情,因而查獲。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之說明: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各係經檢察官及法院囑託鑑定所為,屬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之傳聞證據例外情形,自有證據能力。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黃崇維於上開時、地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包之事實,有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8包扣案可佐,而扣案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成分亦經鑑定無訛,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及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報告附卷可稽(見偵卷第35-37頁、原審卷2 第23-40頁);又參以被告黃崇維於警詢、原審中均陳述其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時並無工作,急需要錢等語(見警卷第5 頁、原審卷2 第68頁),足見被告黃崇維之經濟狀況非佳,被告黃崇維當無僅供己施用即1 次購入1 萬8 千元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可能,且被告黃崇維倘係購入供己施用,亦無將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分成2 種不同重量包裝之理;另依被告黃崇維所陳述尚未給付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價金予「發哥」之情,被告黃崇維既不知「發哥」之真實姓名、年籍、住所,亦不知如何與「發哥」聯絡,被告黃崇維與「發哥」顯非至為親密之關係,「發哥」豈有在取得價金之前即交付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0包予被告黃崇維施用?實與常情有違。再被告黃崇維亦坦承意圖販賣營利而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情;被告黃崇維之自白核與上開事證相符,應堪信為真正。再者,被告黃崇維於警詢中已陳述因沒有工作,且需要錢,所以才打算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圖利等語(見警卷第5 頁),被告黃崇維意圖販賣營利而購入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應已顯明。綜上所述,被告黃崇維意圖營利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黃崇維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罪。被告黃崇維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純質淨重達20公克以上之低度行為應為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罪。又被告黃崇維犯販賣第三級毒品,且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

四、原審據以論處被告黃崇維罪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黃崇維於偵查及本院審判中均自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 項規定減輕其刑,原判決未及減輕,仍屬未當。被告黃崇維上訴意旨以原判決量刑過重,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黃崇維無視國家法令,不顧國人身心健康,為圖個人私利而販入第三級毒品俟機販賣,行為實有不當,然念及被告黃崇維前未曾犯罪,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行為後坦承犯行,亦未賣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尚無獲利及造成實際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為違禁物,而包裝袋18個因殘留第三級毒品愷他命無法完全析離,應併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宣告沒收。另扣案行動電話2 具尚無證據證明與被告黃崇維販賣第三級毒品犯行有關,故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第17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38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兆隆

法 官 張盛喜

法 官 郭玫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3 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5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7 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扣案物品                                      │數量  │
├──┼───────────────────────┼───┤
│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肆點壹陸玖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參點肆伍壹公克)                          │      │
├──┼───────────────────────┼───┤
│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肆點壹柒公克、純質淨│壹包  │
│    │重參點參捌玖公克)                            │      │
├──┼───────────────────────┼───┤
│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肆點貳零參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參點伍伍肆公克)                          │      │
├──┼───────────────────────┼───┤
│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肆點壹陸陸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參點陸零柒公克)                          │      │
├──┼───────────────────────┼───┤
│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肆點壹捌捌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參點肆陸貳公克)                          │      │
├──┼───────────────────────┼───┤
│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肆點壹柒參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參點參柒玖公克)                          │      │
├──┼───────────────────────┼───┤
│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肆點壹柒壹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參點伍玖零公克)                          │      │
├──┼───────────────────────┼───┤
│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肆點壹柒參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參點伍柒伍公克)                          │      │
├──┼───────────────────────┼───┤
│9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零點陸壹陸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零點伍貳參公克)                          │      │
├──┼───────────────────────┼───┤
│10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零點陸參肆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零點伍零肆公克)                          │      │
├──┼───────────────────────┼───┤
│11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零點陸伍貳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零點伍肆伍公克)                          │      │
├──┼───────────────────────┼───┤
│12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零點陸壹玖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零點伍零肆公克)                          │      │
├──┼───────────────────────┼───┤
│13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零點陸肆貳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零點伍肆陸公克)                          │      │
├──┼───────────────────────┼───┤
│14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零點陸貳參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零點肆捌肆公克)                          │      │
├──┼───────────────────────┼───┤
│15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零點陸陸壹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零點伍參捌公克)                          │      │
├──┼───────────────────────┼───┤
│16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零點陸參貳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零點伍零捌公克)                          │      │
├──┼───────────────────────┼───┤
│17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零點陸參玖公克、純質│壹包  │
│    │淨重零點伍參零公克)                          │      │
├──┼───────────────────────┼───┤
│18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驗後淨重零點陸陸公克、純質淨│壹包  │
│    │重零點伍參零公克)                            │      │
├──┴───────────────────────┴───┤
│上開18包驗後淨重共參拾玖點柒玖壹公克,驗後純質淨重共參拾參點│
│貳壹玖公克。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75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