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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李炫德徐美麗郭玫利

原告
黃聰建
訴訟代理人
黃愛萍
原告
林玉瓊
被告
黃育朋
被告
王銘秋即進力汽車貨運行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王淑惠

上列被告黃育朋因100 年度交上訴字第101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郭玫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美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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