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2 日
- 當事人黃聰建、林玉瓊、黃育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33號原 告 黃聰建 訴訟代理人 黃愛萍 原 告 林玉瓊 被 告 黃育朋 王銘秋即進力汽車貨運行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王淑惠 上列被告黃育朋因100 年度交上訴字第101 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炫德 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郭玫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書記官 梁美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