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字第98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98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張吟霞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女子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吟霞因妨害公務等陸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張吟霞因妨害公務等6 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1 至3 所示之宣告刑及減得之刑,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 月確定,並已執行完畢。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10款、刑法第4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