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6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63號再審聲請人 即受判決人 尤武文 上列聲請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對於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中華民國97年9 月25日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60 號;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598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僅提出本院99年度聲再字第9 號判決影本及附表所示之證據,而未據提出原判決(即本院97年度上訴字第398 號判決)之繕本;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唐照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陳靖華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0年度聲再字第63號刑事裁定附表: ┌─┬───────┬─────────────┬───┐ │編│相關簽呈、文書│ 內 容 摘 要 │聲請狀│ │號│之日期、文號 │ │之附件│ │ │ │ │編號 │ ├─┼───────┼─────────────┼───┤ │1 │90年1 月1 日恆│主旨「本所為因應開拓財源困│附件㈠│ │ │春鎮公所秘書室│境,經研究計劃開發鎮有第18│ │ │ │簽呈 │公墓地,依規定函送代表會通│ │ │ │ │過、公告、徵求、評選,辦理│ │ │ │ │獎勵民間投資興建納骨塔,用│ │ │ │ │以提高財政機能績效」等語。│ │ ├─┼───────┼─────────────┼───┤ │2 │申請書範例 │主旨「茲因私人興辦殯葬事業│附件㈡│ │ │ │用地需要,依殯葬管理條例、│ │ │ │ │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公共│ │ │ │ │設施多目標使用辦法、獎勵投│ │ │ │ │資辦理法及促進民間參與公共│ │ │ │ │建設法之相關法令,擬向貴所│ │ │ │ │申請租用地號大樹房段:168-│ │ │ │ │1 、水泉段:93-8、96、96-1│ │ │ │ │等四筆土地,合計面積3.4926│ │ │ │ │ 公 頃」等語。 │ │ ├─┼───────┼─────────────┼───┤ │3 │恆春鎮公所開標│標的名稱:「本所第十八公墓│附件㈢│ │ │/議價/決標/流 │內之公園化納骨塔」。 │ │ │ │標/ 廢票紀錄(│投標廠商:①宏藝營造公司②│ │ │ │91年2 月26日上│澧億營造公司③東逸營造公司│ │ │ │午10時30分) │暨決標過程、異議或申訴事件│ │ │ │ │、備註(內容詳再審狀附件㈢│ │ │ │ │) │ │ ├─┼───────┼─────────────┼───┤ │4 │投標廠商切結書│投標廠商宏藝營造有限公司91│附件㈣│ │ │ │年2 月26日出具之投標廠商切│ │ │ │ │結書(內容詳再審狀附件㈣)│ │ ├─┼───────┼─────────────┼───┤ │5 │標單 │工程名稱「本所第18公墓地內│附件㈤│ │ │ │之公園化納骨塔」。 │ │ │ │ │投標廠商:宏藝營造有限公司│ │ │ │ │(內容詳再審狀附件㈤) │ │ ├─┼───────┼─────────────┼───┤ │6 │工程投標廠商印│宏藝營造有限公司及負責人印│附件㈥│ │ │模單 │文(內容詳再審狀附件㈥) │ │ ├─┼───────┼─────────────┼───┤ │7 │恆春鎮公所公告│主旨「本所辦理第18公墓地委│附件㈦│ │ │(91、02、01)│託經營公園化納骨塔徵求申請│ │ │ │ │廠商工程招標事宜」(內容詳│ │ │ │ │再審狀附件㈦) │ │ ├─┼───────┼─────────────┼───┤ │8 │代辦傳輸「政府│傳輸「恆春鎮第十八公墓地、│附件㈧│ │ │採購資訊公告委│土地地上權委託民營,辦理喪│ │ │ │託」(91、02、│葬設施、納骨塔投標廠商宏藝│ │ │ │01) │營造有限公司91年2 月26 日 │ │ │ │ │出具之投標廠商切結書(內容│ │ │ │ │詳再審狀件㈧) │ │ ├─┼───────┼─────────────┼───┤ │9 │屏東縣恒春鎮民│主旨「檢送本會第16屆第15次│附件㈨│ │ │代表會91年2 月│臨時大會提案議決案乙案,請│ │ │ │8 日91恒鎮代字│將辦理情形照惠覆, 請查照│ │ │ │第118 號函 │」(內容詳再審狀附件㈨) │ │ ├─┼───────┼─────────────┼───┤ │10│屏東縣政府91年│主旨「有關貴鎮第18公墓地出│附件㈩│ │ │2 月25日屏府民│租民營案,請確依恆春鎮民代│ │ │ │禮字第09100272│會第16屆第15次臨時會議決及│ │ │ │96號函 │『屏東縣縣有財產管理自治條│ │ │ │ │例』第76條規定辦理,請查照│ │ │ │ │」(內容詳再審狀附件㈩) │ │ ├─┼───────┼─────────────┼───┤ │11│屏東縣政府92年│主旨「貴所計畫於貴鎮第18公│附件│ │ │11月24日屏府民│墓興建納骨堂(塔)案,本府│ │ │ │禮字第09202034│原則同意,請 查照並依說明│ │ │ │89號 │二辦理辦理」(內容詳再審狀│ │ │ │ │附件) │ │ ├─┼───────┼─────────────┼───┤ │12│恆春鎮公所辦理│恆春鎮公所興辦第18公墓地委│附件│ │ │第18公墓公園化│託經營公園化納骨塔契約書草│ │ │ │納骨塔契約書 │案(內容詳再審狀附件) │ │ ├─┼───────┼─────────────┼───┤ │13│銓敘部99年11月│主旨「補發台端(尤武文先生│附件│ │ │19日部退四字第│)退休證1 枚,請查照並妥慎│ │ │ │0993273356號函│保管」 │ │ ├─┼───────┼─────────────┼───┤ │14│恆春鎮公所91年│主旨「本鎮第18公墓出租民間│附件│ │ │10月25日恒鎮民│經營未依規定程序辦理乙案,│ │ │ │字第9100013696│復如說明, 請鑒核」(內容│ │ │ │號) │詳再審狀附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