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33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世雄 選任辯護人 江雍正律師 吳晉賢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政府採購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54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2052 號),提起上訴,經本院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被告林世雄係臺灣國際造船公司(即起訴書所載之中國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同)高雄總廠船體工廠副廠長,就該工廠所發包之船體除鏽勞務採購工程,負責督導工程進度掌握,為依法從事公務之人員;吳笏濱原係該工廠塗裝工場主任,劉中平原係該公司高雄總廠船體製造廠冷作技術員,其2 人於民國90年12月間,因該公司實行再生計畫而退休,並於91年7 月間,合資成立技勁股份有限公司(自94年8 月8 日起,更名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由吳笏濱擔任該公司董事長,劉中平擔任總經理;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與順昌工程行、聯華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聯華公司)、嘉禾工程行、辰成公司(起訴書誤載為辰芳工程有限公司)、政鴻油漆工程行(下稱政鴻工程行)、基乙公司、炳煌工程行(原負責人為邱木生,95年1 月23日負責人變更為李阿成)、東明工程行、虹杰工程行(負責人為簡金珠,起訴書誤載為黃仙貴)、三和油漆工程行(下稱三和工程行)、大麥工程行、再興工程行(負責人為沈峰岩,起訴書誤載為潘虹聿)、寶勝工程行、宏浥工程行(負責人為陳麗淑,起訴書誤載為楊文勳)、聖弘工程行、旻榮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旻榮公司)、長峰工程行、興隆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下稱興隆公司,自93年8 月18日起,負責人變更為陳龍泉,起訴書誤載為黃武郎)、展欣工程行、聯勝工程行(負責人為王詩詠,起訴書誤載為王詩誌),均為承攬上開船體工廠塗裝工場發包之船體除銹塗裝工程包商,亦是經上開公司企劃處審核許可之下包協力廠商。 ㈡、緣自91年間起,臺灣國際造船公司在發包船體除鏽塗裝勞務採購工程時,為免眾多協力廠商低價搶標,造成工程品質低落、延宕工期無法如期交船,致該公司遭船東罰款,乃期望採大包制,希望下包廠商在標得船體除鏽塗裝勞務採購工程後,能夠整合並調派其他廠商之人力協助施工,然此制度並非指承包商在投標前即預先互相協議不為價格競爭,而係期望廠商自行合併整合為大型承包商,有能力在競標得標後,獨立施作船體塗裝工程。又該公司之船塢當時1 次可容納大、小船各1 艘同時進行塗裝工程,而大船發包時均分2 區開標,小船則不分,故1 次發包可同時開3 標供廠商投標。詎吳笏濱利用其曾任職上開工廠主任之經歷,夥同劉中平主導與順昌工程行負責人黃維昭、聯華公司負責人施顏雲、嘉禾工程行負責人吳天補、辰成公司負責人簡文隆、政鴻工程行負責人劉林阿昭、基乙公司負責人陳海參、炳煌工程行前負責人邱木生、東明工程行負責人林東波、虹杰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黃仙貴、三和工程行負責人陳俊宏、大麥工程行負責人張來昆、再興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潘虹聿、寶勝工程行負責人郭寶富、宏浥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楊文勳、聖弘工程行負責人葉玉梅、旻榮公司負責人戴秀芸、長峰工程行借牌人謝錫泉、興隆公司前負責人黃武郎、展欣工程行負責人洪新教、聯勝工程行現場實際負責人王詩詠等20家承包商,共同基於意圖獲取不當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協議將包括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在內有資格投標該公司船體除鏽塗裝工程之上開21家廠商,分為甲、乙、丙三組參與投標,每組各推二家廠商為代表人,分別為甲組廠商計有順昌工程行、聯華公司、嘉禾工程行、辰成公司、政鴻工程行、基乙公司、炳煌工程行、東明工程行共8 家,以順昌工程行負責人黃維昭、辰成公司負責人簡文隆為代表;乙組計有虹杰工程行、三和工程行、大麥工程行、再興工程行、寶勝工程行、宏浥工程行、聖弘工程行共7 家,以三和工程行負責人陳俊宏、大麥工程行負責人張來昆為代表;丙組廠商計有凱旺海事工程公司、旻榮公司、長峰工程行、興隆公司、展欣工程行、聯勝工程行共6 家,以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吳笏濱、劉中平為代表,並於92年6 月27日(該協定雖記載簽約日期為92年6 月26日,但事實上應係於92年6 月27日簽名、蓋章)由甲組黃維昭、簡文隆,乙組陳俊宏、張來昆,丙組吳笏濱、劉中平三組代表簽訂「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以契約方式約定上開塗裝工場船上除鏽工程由三方協商承接,組與組間不得跨組競標,標得工程後由該組內之廠商共同施作後再朋分工程款,達成彼此不為價格競爭之合意,共同圍標該公司船體工廠所發包之各船體除鏽塗裝勞務採購案,包括得標順序,分配施工區域、施工項目等事宜,要求彼此不得為價格之競爭。 ㈢、上開協定簽訂後,各家廠商為取得互信基礎,乃由被告林世雄擔任「見證人」,將協議書交予林世雄保管,且由代表廠商分別簽立面額新臺幣(下同)100 萬元之本票各1 紙,做為擔保各廠商遵守協定之保證金,即違背約定之廠商需賠付其他廠商100 萬元,並將本票3 紙一併交予林世雄代為保管,目的在藉由林世雄之公信力使廠商互相信任。自簽訂上開協定後,技勁公司等21家廠商連續於下列時間標得8 標標案,總計工程款金額高達1 億256 萬1994元:①92年7 月17日標得代號N5806 標案,金額1,094 萬4,000 元,投標廠商有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再興工程行、及基乙公司3 家,得標廠商為A區凱旺海事工程公司,B區再興工程行。②92年7 月30日標得代號N581 5標案,金額939 萬元,本標案前2 次開標結果均流標,第3 次由基乙公司、再興工程行、順昌工程行參與投標,開標結果由基乙公司得標。③92年10月22日標得代號N5801 標案,金額1818萬元,投標廠商有東明工程行、再興工程行、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得標廠商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與東明工程行。④92年10月22日標得代號N5816 標案,金額925 萬元,投標廠商有凱旺海事公司、宏浥工程行、順昌工程行,得標廠商為宏浥工程行。⑤92年12月10日標得代號N5802 標案,金額1801萬7994元,投標廠商有凱旺海事工程公司、嘉禾工程行、聖弘工程行,得標廠商為聖弘工程行與嘉禾工程行。⑥92年12月10日標得代號N5817 標案,金額920 萬元,投標廠商有聖弘工程行、凱旺海事工程公司、順昌工程行,得標廠商為凱旺海事工程公司。⑦92年3 月11日標得代號N5803 標案,金額1840萬元,本件標案採限制性招標,得標廠商A區為聯勝工程行,B區為寶勝工程行。⑧93年3 月11日標得代號N5818 標案,金額918 萬元,本件標案採限制性招標,得標廠商為辰成公司。因認告林世雄涉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罪嫌等語。 二、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第30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訴訟已改採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檢察官應負實質之舉證責任,如其所舉證據,不足以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確信心證,基於無罪推定原則,法院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第2 項及第161 條第1 項規定即明。晚近經立法院審議通過,由總統批准施行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2 項亦揭示「受刑事控告之人,未經依法確定有罪之前,應假定其無罪。」刑事妥速審判法第6 條更明定:「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法說服法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者,應貫徹無罪推定原則。」易言之,檢察官如無法提出證明被告犯罪之確切證據,縱然被告之辯解猶有可疑,但基於公平法院之理念,仍須落實無罪推定原則,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399號判決要旨足佐)。 三、證據能力: ㈠、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筆錄內所載之犯罪嫌疑人陳述與錄音之內容不符者,除有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外,其不符之部分,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00 之2 條、第100 之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1 、第100 條之2 準用第100 條之1 等規定,係刑事立法者針對法官、檢察官於訊問被告,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詢問犯罪嫌疑人時,為建立訊(詢)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訊(詢)問之合法正當,及筆錄所載內容與其陳述相符之目的性考量,課以國家偵、審或調查機關附加錄音、錄影義務負擔之規定。是否錄影,得就其有無必要性作考量,全程同步錄音,則無裁量餘地;並於第100 條之1 第2 項(第100 條之2 準用之)規定筆錄所載之陳述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不符者,對該不符部分之筆錄,賦予證據使用禁止之法效,排除其證據能力。經查: 1、被告林世雄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查處(下稱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被告林世雄於93年4 月7 日調查局筆錄固記載:「(問:前述塗裝包商所協議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你是否在場?)我的確在場」等語(詳92年度他字第2013號偵查卷第163 頁第2 行至第4 行)。惟經原審當庭播放該筆錄錄音帶勘驗結果,當時被告林世雄係回答:「沒有啦,他們協調我不在場,他們自己協調的,我根本沒參加,協調沒在場」、「他們私下協調好,他們因不相信,以電話叫我去,他們拿票及一份協調紀錄給我」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在卷可參(詳原審卷㈡第127 頁、第141 頁),足認被告林世雄於調查局上開陳述之真意,應係「我未於協調時在場」等語,是依前開說明,並參以本件並無因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之例外情形,該不符之部分,應不得作為證據。 2、證人黃維昭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證人黃維昭於93年4 月15日調查局筆錄固記載:「(問:前述包括貴公司在內之21家廠商,對於中船公司船體工廠(塗裝工場)發包之船體磨鏽、噴沙、塗裝之工程,協議訂定有關「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有無中船人員參與?)有的,在我記憶中林世雄曾參加甲、乙、丙3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93年3 月,林世雄則參加甲、乙、丙、丁4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林世雄報告」等語(詳前他字卷第255 頁背面第2 行至第5 行)。惟經原審當庭播放該筆錄錄音帶勘驗結果,當時證人黃維昭係回答:「(問:當初這個協議這個開會是林世雄,是這個林世雄給你們CALL的,還是怎樣,沒哦,沒哦?)沒有」等語;「(問:不是他協議,但是變成說協議時他有在場哦,總共有2 次,6 月那次他在場就是哦?)(沒回答之聲音)」;「(問:你們開過多少次,曾去餐廳,曾在中船辦公室,造船場,有在討論,討論很多次哦?)好像有1 次」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在卷可參(詳原審卷㈡第147 頁 、第153 頁),可徵證人黃維昭於調查局之陳述,並未具體明確陳述「有的,在我記憶中林世雄曾參加甲、乙、丙3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93年3 月,林世雄則參加甲、乙、丙、丁4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林世雄報告」等語,是依前開說明,並參以本件並無因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之例外情形,該不符之部分,應不得作為證據。 3、證人簡文隆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證人簡文隆於93年4 月21日調查局筆錄固記載:「(問:前述包括貴公司在內之21家廠商,對於中船公司船體工廠(塗裝工場)發包之船體磨鏽、噴沙、塗裝之工程,協議訂定有關「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有無中船人員參與?)有的,在我記憶中林世雄曾參加甲、乙、丙3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93年3 月,林世雄則參加甲、乙、丙、丁4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林世雄報告」等語(詳前他字卷第360 頁倒數第4 行以下)。惟經原審當庭播放該筆錄錄音帶勘驗結果,當時證人簡文隆係回答:「(問:要規劃改天要改4 組的時候,他有參加,分三組他也有參加1 次就是,總共參加2 次是不是情形就是這樣?)嗯」等語;「(問:你們2 次協調結果都有向林世雄報告?)(沒回答之聲音)」等語,有原審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在卷可參(詳原審卷㈡第147 頁、第153 頁),堪認證人簡文隆除於警詢中,並未具體明確陳述「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林世雄報告」等語,是依前開說明,並參以本件並無因急迫情形,且經記明筆錄者之例外情形,該不符之部分,應不得作為證據外,其他部分陳述均相符。 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是被告以外之人於司法警察(官)調查中所為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係屬傳聞證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惟如該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依同法第159 條之2 規定(即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所指之「除法律有規定者外」),始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如該陳述與審判中相符時,因該陳述並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有關傳聞例外之規定,故不得作為認定本案犯罪事實有無之證據,此時,當以其於審判中之陳述作為證據。經查: 1、證人吳笏濱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證人吳笏濱於調查局固陳述:林世雄出面協助我處理協議整合廠商,並充當見證人等語(詳他字卷第202 頁倒數第1 行以下),惟此部分之陳述,並未具體陳述被告林世雄係「協助圍標」,並於協議時充當見證人,嗣證人吳笏濱已於原審審理中就此明確說明,經核並無不相符之處:且證人吳笏濱於調查局之其他陳述部分,亦核與原審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證人吳笏濱於調查局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原審之陳述作為證據。 2、證人劉中平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證人劉中平先於調查局陳述:剛開始林世雄認為我等廠商削價競爭後,影響工程進度,為考量交船進度,建議我等廠商分組協議分配承攬各招標案,我等廠商先後曾在餐廳、本公司辦公室、中船公司修船廠旁廠商使用之貨櫃屋辦公室等場所,討論分配承攬個案事宜,在我記憶中林世雄曾參加甲、乙、丙3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93年3 月,林世雄則參加甲、乙、丙、丁4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林世雄報告等語(詳他字卷第181 頁背面第9 行以下)。嗣於原審審理中改稱:因中船公司要大包化,林世雄僅係要求我們自己去分組,不要人力挖來挖去,伊未曾表示林世雄曾建議廠商分組協議,分配承攬各招標案,林世雄亦未於廠商協議時在場等語(詳原審卷㈣第41頁第2 行以下、第13行以下),因證人劉中平於調查局之陳述核與原審審判中之陳述不符,且因證人劉中平、被告林世雄均於93年4 月7 日調查局人員執行搜索當日,到案說明案情,不僅彼此事前無法串供,且因到案後係各別接受調查人員詢問,較近於案發時間,且較無受外力人情之干擾,又無其他證據可認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陳述之情形,且本院就上開證人於調查處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足認上開證人於調查局之陳述係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而足認上開調查局陳述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林世雄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至於證人劉中平於調查局之其他陳述,因核與原審證述大致相符,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原審之陳述作為證據。 3、證人黃維昭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除前開調查局筆錄內容與錄音不符,無證據能力外,證人黃維昭於調查局中之其他陳述部分,核與其於原審之證述大致相符,是依前開說明,證人黃維昭於調查局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 4、證人簡文隆於調查局之陳述部分: 證人簡文隆於調查局陳述:(問:要規劃改天要改4 組的時候,他有參加,分三組他也有參加1 次就是,總共參加2 次是不是情形就是這樣?)嗯」等語(詳前開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核與其於原審中陳述:開協調會時,林世雄並未參加等語(詳原審卷㈣第381 頁第2 行第5 行)不符,因證人簡文隆於93年4 月21日到案說明案情時,並無證據證明有受到外力干擾,又無其他證據可認有何非出於自由意志陳述之情形,且本院就上開證人於調查處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功能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足認上開證人於調查局之陳述係出於真意之信用性獲得確切保障,而足認上開調查局陳述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被告林世雄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至於證人簡文隆於調查局之其他陳述部分,因核與原審證述大致相符,依前開說明,此部分之陳述應無證據能力,當以其於原審之陳述作為證據。 ㈢、本件通訊監察錄音係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實施監聽所得(參卷附之通訊監察書及附表),而後述卷附之通訊監察錄音譯文,雖為偵查犯罪機關單方面製作而為審判外之書面陳述,但被告林世雄與其辯護人均已知此部分譯文乃傳聞證據,而就此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即同意作為證據等情,且經本院審理時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自得採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6510號判決要旨足參),另本院認為以之作為本件論証之證據,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且無證據證明此部分譯文有何遭變造或偽造情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自得為證據。 ㈣、後述引用之其他卷附書證,而屬於書面之傳聞證據部分,因檢察官、被告林世雄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調查上開書證予以提示並告以要旨時,由檢察官、被告、辯護人表示意見,當事人、辯護人已知此等書證乃傳聞證據,而就此證據能力均表示無意見,亦未聲明異議,即視為同意作為證據,且本院審酌該書證作成時之客觀情狀,並無證據證明此等書證有何遭變造或偽造情事,認為以之作為本件論證之證據,均與待證事實具有關聯性,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規定,均認得為證據。 四、公訴人認被告林世雄涉犯上開罪嫌,係以被告於偵查之供述,證人吳笏濱、劉中平、及各承包廠商簡文隆等人之證詞,卷附「92年6 月26日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共同協議書、本票影本、歷次發包船體塗裝工程表、通訊監察譯文及相關扣案物證等情為據。訊據被告固供承上開廠商有分組承包上述船體塗裝工程,及伊於廠商簽訂上開協定後,有受託保管該協定及廠商簽發之本票等情,然否認有何被訴共同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意圖獲取不當利益協議圍標犯行,辯稱:伊未參與廠商間之上開協定簽訂,係各廠商協議簽訂後互不信任,始委由伊當公證人代為保管上開協定及本票,伊並無參與廠商間之協議圍標等語。 五、經查: ㈠、被告林世雄於93年4 月7 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並未回答:「(問:前述塗裝包商所協議之「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你是否在場?)我的確在場」等語;證人黃維昭於93年4 月15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並未回答:「(問:前述包括貴公司在內之21家廠商,對於中船公司船體工廠(塗裝工場)發包之船體磨鏽、噴沙、塗裝之工程,協議訂定有關「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時,有無中船人員參與?)有的,在我記憶中林世雄曾參加甲、乙、丙3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93年3 月,林世雄則參加甲、乙、丙、丁4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林世雄報告」等語;證人簡文隆於93年4 月21日接受調查局人員詢問時,並未回答:「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林世雄報告」等語之事實,業經原審當庭播放該警詢錄音帶勘驗屬實(業如前述),故被告林世雄、證人黃維昭、簡文隆此部分之陳述,均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林世雄犯罪之證據,合先敘明。 ㈡、公訴人起訴被告林世雄涉犯上開共同圍標罪嫌,雖據被告於偵查之供述,而認其參與廠商間分組承包工程,並擔任見證之公證人及保管廠商間保證本票等情,而被告於93年4 月7 、8 日之偵查中固曾供述:我負責要叫他們(指各協力廠商)來投標,要有陪標者,三組都要到;是他們先決定好何人得標後,再來投標。投標前我都會找他們協調;我輔導這些廠商分三組投標;各組自己要協調得標及陪標的廠商:協調出來分三組簽了這個共同協議書(即上開協定),由我當見證,故(上開協定)放在我這裡;(各組的廠商是否只能就該組分配的工程進行投標,不能每一個工程都投標)是,每一組都有分配到一個工程投標,各組的成員只能協調去投標分配的工程,不能每一個工程都去投標,這是共同協議書的約定等語(詳他卷第173-176 頁),然: 1、被告前於93年4 月7 日之調查局陳述,則已陳明「本案係因中船公司企研處要求包商大包化,以三組來承包,包商們先協議分成三組,…包商為確保協議能確實執行,將上開協定及保證本票存放在我這邊,拜託我當見證之公證人,我為使工程及公司營運順利,勉為同意,…;我沒有主動介入各包商協定運作,但為使工程招標順利,避免公司因遲誤交船日期而遭船東罰款,經包商懇求,才勉強被動介入…,未刻意圖利廠商等語(詳他卷第157-159 頁),甚於該日調查員詢問被告關於包商協議上開協定時是否在場時,經原審勘驗該筆錄錄音結果,被告即已明確否認,並言明「協調我不在場,他們自己協調的,我根本沒參加」等語(如上所述),足認被告於上開偵查供述前之同日調查局陳述,並無坦承有事先邀集並在場參與廠商間關於上開協定之圍標犯意及行為。2、細究被告於93年4 月7 、8 日之上開偵查供述,實先由檢察事務官於同年月7 日詢問被告,再由檢察官於翌日(8 日)凌晨複訊被告,其中被告所為「我負責要叫他們(指各協力廠商)來投標,要有陪標者,三組都要到」之供述,係針對檢察事務官詢問「你是否負責協調開標事宜」,足徵此段被告供述,並無承認其負責「協調廠商」,且被告於此段供述前,仍再次向檢察事務官陳明其前於調查局陳述之「近年來參與投標廠商混亂,為方便管理企研處要求包商大包化,以三組來投標」(詳他卷第173 頁),故被告此段偵查供述,應不能逕認其有何坦承圍標犯意及行為;又被告上開所為「是他們先決定好何人得標後,再來投標」之供述,係針對檢察事務官詢問「每次投標前,會由何人得標,是否由你先決定」,亦可證被告並未承認廠商協議前由其決定如何投標之情;至於被告所為「投標前我都會找他們協調」之供述,係針對檢察事務官詢問「何人參與得標事宜」,顯然被告此段所答內容與問題不符,且其所謂「投標前我都會找他們協調」,對照同次詢問之上開內容,應非表示被告坦承有事先邀集廠商協調投標之圍標行為。此外,被告所為「我輔導這些廠商分三組投標;各組自己要協調得標及陪標的廠商:協調出來分三組簽了這個共同協議書(即上開協定),由我當見證,故(上開協定)放在我這裡;(各組的廠商是否只能就該組分配的工程進行投標,不能每一個工程都投標)是,每一組都有分配到一個工程投標,各組的成員只能協調去投標分配的工程,不能每一個工程都去投標,這是共同協議書的約定」之供述,則針對檢察官提示上開協定所訊之問題而為,且供述中亦先提及工程採大包化公開招標,公司決定輔導廠商來進行公開招標等語,足徵被告此段供述內容,在於向檢察官說明廠商間如何會有上開協定之簽訂及交由其保管等過程,不能以被告於偵查中向檢察官說明上開協定之緣由,據為認定被告即有坦承有事先邀集並參與諸協力廠商間協調得標及陪標廠商之圍標行為。 3、被告於上開偵查中供述後,嗣於原審及本院歷審程序中,依然堅稱其未參與上開協定,亦無共同圍標之犯行等語,且依如附表編號1 至8 、11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可知各代表廠商於上開協定簽名、蓋章前後(該協定係記載於92年6 月26日簽訂),證人吳笏濱曾於92年6 月24日下午邀集廠商協議,再於92年6 月27日下午,通知張來昆及陳俊宏等廠商至其辦公室,在上開協定簽名、蓋章等情明確,亦徵上開協定前邀集廠商協調者應係證人吳笏濱,復參以被告上開偵查中之供述,不能逕認被告即有坦承有事先邀集並參與諸協力廠商間協調得標及陪標廠商之圍標行為(如上所述),則被告此部分偵查供述,自難佐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公訴人起訴被告林世雄涉犯上開共同圍標罪嫌,另據證人劉中平及廠商簡文隆之證詞,而證人劉中平固於93年4 月7 日調查局陳述:剛開始林世雄認為我等廠商削價競爭後,影響工程進度,為考量交船進度,建議我等廠商分組協議分配承攬各招標案,我等廠商先後曾在餐廳、本公司辦公室、中船公司修船廠旁廠商使用之貨櫃屋辦公室等場所,討論分配承攬個案事宜,在我記憶中林世雄曾參加甲、乙、丙3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93年3 月,林世雄則參加甲、乙、丙、丁4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我等廠商協調後之結論,也都會向林世雄報告等語(詳他字卷第181 頁背面第9 行以下),及證人簡文隆於93年4 月21日調查局陳述:(問:要規劃改天要改4 組的時候,他(指被告林世雄)有參加,分3 組他也有參加1 次就是,總共參加2 次,是不是情形就是這樣?)嗯」等語(詳上開勘驗筆錄及錄音譯文資料),惟: 1、證人劉中平於93年4 月8 日偵查中即已陳明「被告在廠商的協議中,是在廠商談妥簽訂協議【後】,擔任見證人」等語(詳他卷第195 頁反面),嗣於原審證稱:「簽協議書時,我有在場,地點在小港區技勁公司的辦公室,分3 組及4 組都是這樣」、「林世雄當時沒有在場,他可能連我們辦公室都不知道」等語(詳原審卷㈣第41頁),後於本院此次更審亦證稱:「被告在上開協定過程中,沒有到場;被告沒有參加過廠商之圍標協議」(詳本院更一卷第117 、118 頁),再參以證人上開調查局陳述「在我記憶中林世雄曾參加甲、乙、丙3 組承攬個案協議1 次」,係憑其「記憶」所述,則其記憶是否正確無誤,已有可疑,且所為上開證述並未明確提及參加日期,或如何參加協議等具體情事,自難僅以證人此部分調查局陳述,據認被告即有參與上開協定之情。 2、證人簡文隆上開調查局陳述與其嗣於原審證述:開協調會時,林世雄並未參加等語(詳原審卷㈣第381 頁)不符,雖其上開調查局陳述有證據能力,但審究其證詞證明力時,證人先後證詞已有出入,自難僅予採認上開調查局陳述。何況,證人上開調查局陳述內容僅答「嗯」,顯非屬具體回答之方式,且對照該次調查局詢問之下段內容「(問:你們2 次協調結果都有向林世雄報告?)(沒回答之聲音)」,有上開所述之原審勘驗結果,倘證人上開答「嗯」係其陳述被告有參加分3 組1 次之肯定語氣,為何調查員還要接著詢問證人「有無向被告報告協調結果」(蓋被告果真有在場,自應知悉協調結果,自無庸再向其報告),復佐以證人上開調查局陳述,亦未明確提及參加日期或其他具體參加協議等事宜,自難僅以證人此部分調查局陳述,推認被告即有參加上開協定之情。 3、觀諸如附表編號1 至8 、11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⑴證人吳笏濱曾於92年6 月24日17時16分許,撥打電話與證人劉中平聯絡,表示其與聯勝工程行負責人王詩詠(綽號「媽祖(主)」,詳他字卷第373 頁背面之各廠商聯絡電話資料)談妥,且就廠商協議部分,預定於92年6 月25日(即翌日)將合約書寫好,另告知證人劉中平已於92年6 月24日下午,邀集廠商協議。⑵證人吳笏濱曾於92年6 月24日18時57分許,撥打電話與展欣工程行負責人洪新教(綽號「阿猴仔」,依前開廠商聯絡電話資料,洪新教係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持用者)聯絡,期間洪新教表示因太忙,故未於該日下午前往請教證人吳笏濱之計劃,證人吳笏濱則表示:原則上大家係討論將價格談定,不要互相殺價等語。⑶證人吳笏濱於92年6 月24日22時3 分許,與王義玲(即技勁公司員工)電話聯絡過程中,當王義玲詢問該日下午與包商談論情形如何,證人吳笏濱則回稱談好了,之後2 人就討論罰款係100 萬元或200 萬元。⑷證人吳笏濱於92年6 月24日22時37分許,撥打電話與許亞來(即技勁公司股東)聯絡,表示曾於該日下午邀集包商,討論大家一起作,將價格抬高,已與所有包商談妥,預定於92年6 月25日或26日(即明、後天),由廠商在合約上簽名,違反合約要罰200 萬元。⑸證人劉中平於92年6 月27日16時49分許,撥打電話與證人吳笏濱聯絡,雙方討論何時要請包商蓋章,證人吳笏濱就決定通知包商於該日下午5 時30分許,至其辦公室蓋章,嗣證人劉中平、吳笏濱則分別撥打電話聯絡黃維昭、張來昆(持用0000000000,詳他字卷第373 頁背面之各廠商聯絡電話資料)及陳俊宏,通知該包商至辦公室蓋章。⑹證人劉中平於92年7 月8 日上午11時20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告林世雄聯絡時,曾表示包商已蓋好印章,當日下午要將協議書交予被告林世雄,另開標前1 天,再將100 萬元支票交付被告林世雄,期間被告林世雄質疑為何會有6 人蓋章。⑺證人劉中平於92年7 月15日上午10時32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告林世雄聯絡,要求被告林世雄於當日下午4 時許,至某處(非被告林世雄之辦公室)出席會議,欲將支票交付被告林世雄,並強調被告林世雄係公親。⑻證人劉中平於92年7 月16日上午9 時14分許,撥打電話向證人吳笏濱告知:昨天(即92年7 月15日)將300 萬元(應指支票)交付被告林世雄,被告林世雄表示要標多少,要先告知,不要讓他們難看等語(有卷附之監聽譯文資料及通訊監察書可參),可知各代表廠商於上開協定簽名、蓋章前後(該協定係記載於92年6 月26日簽訂),並無證據顯示係由被告事先邀集廠商協議及被告有在場參加等事實,僅能證明證人劉中平於92年7 月8 日下午,有將上開協定交付被告,復於N5806 標案開標(於92年7 月17日開標)之前1 天,通知被告於92年7 月15日下午16時許,至某處出席會議,當場將面額合計300 萬元之本票交付被告。 4、證人黃維昭、簡文隆、陳俊宏、張來昆、吳笏濱及劉中平等人係於92年6 月27日,在上開協定簽名、蓋章(如上所述),顯見上開協定至遲於92年6 月27日即已達成協議。如被告林世雄曾有參與上開協定,其理應於廠商協議時在場,並在上開協定上簽名,且經由參與協議之過程中,當知悉參與協議之廠商。惟觀之前開監聽譯文內容,在92年6 月27日之前,證人吳笏濱、劉中平並未與被告聯絡,通知被告到場參與協議,或與被告討論圍標內容;且證人吳笏濱、劉中平、承包廠商或其他人之相關對話中,亦均未提及被告參與圍標協議,則被告是否參與協議,已非無疑。再者,上開協定簽名、蓋章後,證人劉中平於92年7 月8 日曾撥打電話與被告聯絡,對話中被告曾質疑為何多達6 人於該協定書上蓋章(如附表編號7 ),亦足徵被告應未參與該協議,否則本件參與協議之人員計6 人,且被告亦與該6 人共同參與該協議,應已知悉參與協議之人員,又豈會質疑參與協議之人數。另證人吳笏濱、劉中平等人,於92年6 月27日在上開協定簽名、蓋章時,被告如果在場,並參與該協議,則該廠商簽名、蓋章後,應會當場要求被告林世雄於該協定書上簽章,縱未如此要求,則各廠商既均已用印完畢,亦應會直接將該協定交由被告保管,又豈會遲至92年7 月8 日下午,證人劉中平始將該協定交予被告。 5、證人劉中平於92年7 月15日上午10時32分許,撥打電話與被告林世雄聯絡,要求被告於該日下午16時許,出席會議,被告依約抵達後,證人劉中平乃將面額合計300 萬元之本票交付被告,業據被告供承(詳原審卷㈣第17行至第23行),並有如附表編號8 、11所示監聽譯文資料可參。又參以被告出席該會議之目的,係應證人劉中平之要求,以公證人之地位,代為保管本票;而該本票係各代表廠商事先簽發後,先交由證人劉中平收受,待被告出席該會議後,再由證人劉中平轉交被告等情,足認被告林世雄於92年7 月15日16時出席會議之前,各承包廠商已達成協議,並各簽發本票交由證人劉中平保管,林世雄在協議達成後,以公證人之地位到場,並收受證人劉中平所轉交面額合計300 萬元之本票,自難認有參與協議共同圍標之情事;至於證人劉中平於92年7 月8 日11時20分許,及同年月15日10時32分許,與被告電話聯絡之通訊內容中,固有提及:「劉中平:你做公證人要展現實力!被告:好,那就『照那天講的做』吧」(即附表編號7 所示);「劉中平:就是四點在那,我才可以拿支票給你,…,『順便跟大家講一講禮拜四要怎麼標』,你是公親,一定要在那讓你瞭解一下啊」等語(即附表編號8 所示),然證人劉中平於本院此次更審證述「上述『做公證人要展現實力、照那天講的做』,係指借被告名義,讓廠商履行不要互相挖角之協議;在92年7 月8 日與被告電話通聯前,有先跟被告談一下(上開協定細部),看是否行得通;上述『順便跟大家講一講禮拜四要怎麼標,你是公親,一定要在那讓你瞭解一下啊』,係指借被告在場之力量,分配廠商在協議不挖角後之工作」等語明確(詳本院更一卷第116 、117 、118 頁),又上開證人劉中平與被告之電話通聯時間,係92年7 月8 日及同年月15日,已於上開協定成立後多日,再對照附表編號7 、8 所示之對話內容,被告於92年7 月8 日前顯已知悉廠商間有上開協定存在,自無從以此部分電話對談內容,推論被告於上開協定前事先參與並促成廠商協調,而有共同圍標之合意,進而採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 ㈣、觀之如附表編號9-15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亦無被告林世雄確有參與上開協定前事先參與並促成廠商協調,而有共同圍標之犯行。甚而,其中附表編號11之對談末,出現證人劉中平嘲笑被告見證圍標之情,益徵被告應無參與廠商間圍標之共同犯意聯絡;另附表編號16至18所示之監聽譯文資料,嗣後之投標案,均由證人吳笏濱、劉中平先行協議,再擬具書面,通知各代表包商簽章,並無被告涉及參與協議之事證,自難認被告於92年7 月15日之後,另有共同圍標之情事。再者,各承包商於92年6 月27日達成圍標協議時,已同時決定各標案應由何人得標,且須簽發本票作為擔保;況由何人陪標,僅須依次輪流,在各承包廠商均可施作工程之下,應無庸透過被告出面協調始能決定。此外,參以被告係公證人,未參與圍標,僅協調人力之支援等事實,復據證人吳笏濱、劉中平、張來昆、黃維昭、簡文隆於原審證述明確(詳原審卷㈣第30、41、93、376 、381 頁)。 ㈤、證人吳笏濱於原審證稱:「在我們協議過程中,林世雄沒有參加過,兩次協調都是在廠外店北路辦公室,各組召集人都把包商都召集過去,大家協商、簽名,我們是協商,不是圍標」等語(見原審卷㈣第30頁),證人黃仙貴於原審證稱:「93年3 月9 日簽訂協議書我有參加,地點在中船公司外面,林世雄未參加」等語(見原審卷㈣第97、98頁),又卷附之93年3 月9 日「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詳他卷第168 頁)上簽名捺指印者,有黃維昭、黃仙貴、劉中平、戴秀芸,被告林世雄如果在場,並參與該協議,則參與協議者應會當場要求被告於該協定書簽名或蓋指印。另觀之93年3 月9 日前後之其他卷附通訊監聽譯文所示,亦查無具體證據足以證明被告有參與93年3 月9 日「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之圍標協議。此外,公訴人起訴所據之其他廠商等人之證詞,卷附上開協定、本票、歷次發包船體塗裝工程表及相關扣案物證等情,僅能證明被告擔任公證角色而保管上開協定及本票,暨各廠商於上開協定後有得標承包各工程等事實,無從僅憑此部分事證,推認被告即有被訴之上開共同圍標犯行。六、綜上所述,公訴人起訴所執上開事證,均難證明被告林世雄確有被訴參與上開協定之圍標協議及行為,雖被告於上開協定成立後,曾基於公證人之地位,代為保管上開協定及本票,期間未制止廠商間之圍標行為,雖有行政作為之不當,但尚難認此即屬參與圍標之行為分擔,亦無法證實被告與廠商間有圍標之犯意聯絡。從而,被告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嫌自難成立。此外,復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上開被訴犯行,原審因而以不能證明被告犯有被訴上開之罪,依法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 七、原審公訴人上訴意旨雖以:「被告林世雄確曾參加廠商之協議,並於廠商討論分配承攬個案事宜時在場,此有證人劉中平、簡文隆之證詞及塗裝業務合作承包協定、監聽譯文等資料為證,而廠商之協議確係就彼此間不應互相殺價,違反者將遭受罰錢之情而為約定,亦有監聽譯文可憑,是被告既於廠商討論分配承攬個案事宜時在場,則其對於廠商之協議,係就臺灣國際造船公司高雄總廠船體工廠所發包之船體除鏽勞務採購工程合意之圍標自有所認識,則被告與廠商就圍標之情事難認無犯意之聯絡。至被告就協議之細節,如參與之人數多寡及合作協定內之簽名時間等是否有所認識,實不影響被告對於圍標業已知悉之認定」等語,然本件起訴之相關事證,如何不足以證明被告被訴違反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 項之罪嫌,均如上開論述,上訴意旨並未再提出其他事證,仍執起訴所據各節,指摘原判決關於被告部分諭知無罪不當,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八、原判決關於被告廖文獻、侯雅文部分,均經本院前審(97年度上訴字第567 號)判決無罪確定;另原判決關於被告鄭超群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罪確定,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孫小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6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莊崑山 法 官 莊松泉 法 官 張意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 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0 年 8 月 17 日書記官 王秋淑 附表: ┌─┬───┬───────────┬───────────────┬──┐ │編│通聯時│通訊監察對象 │通聯譯文 │備註│ │號│間 │ │(92年度他字第2013號偵查卷內之│ │ │ │ │ │頁數) │ │ ├─┼───┼─────┬─────┼───────────────┼──┤ │1 │92年6 │A │B │A:...... 我已經和媽祖講好了,│ │ │ │月24日│吳笏濱 │劉中平 │ 我明天把一個合約寫好..... │ │ │ │17:16│0000000000│0000000000│B:什麼合約? │ │ │ │ │ │ │A:跟他們協議啦,承包協議就對 │ │ │ │ │ │ │ 了。 │ │ │ │ │ │ │B:跟誰啊? │ │ │ │ │ │ │A:下午叫他們一起下拍定,拍定 │ │ │ │ │ │ │ 後就是怎麼簽約的問題...... │ │ │ │ │ │ │ 媽祖現在人在我這...... │ │ │ │ │ │ │(P.216) │ │ ├─┼───┼─────┼─────┼───────────────┼──┤ │1 │92年6 │A │B │B :... 不好意思,下午沒過去請│ │ │之│月24日│吳笏濱 │阿猴仔 │ 教你的計劃,太忙了..... │ │ │1 │18:57│0000000000│0000000000│A :原則上我們討論的是大家把價│ │ │ │ │ │(應係指展│ 格談定... 第一、要做就要賺│ │ │ │ │ │欣工程行負│ 錢,價格就不要互相殺價 │ │ │ │ │ │責人洪新教│B :我們也是這樣想,我剛和媽祖│ │ │ │ │ │) │ 和劉中平都討論過... 不要說│ │ │ │ │ │ │ 賺多啦,穩定是最重要的 │ │ │ │ │ │ │A :下星期我會去基隆找大家好好│ │ │ │ │ │ │ 談一下 │ │ │ │ │ │ │(P.216) │ │ ├─┼───┼─────┼─────┼───────────────┼──┤ │1 │92年6 │A │B │A:今天下午跟那些包商談的怎樣 │ │ │之│月24日│王義玲 │吳笏濱 │B:談好了,叫他來簽就可以了 │ │ │2 │22:3 │0000000000│0000000000│A:簽了沒 │ │ │ │ │ │ │B:現在就要想內容給他們簽 │ │ │ │ │ │ │A:一個人要罰2 百萬,上次本來 │ │ │ │ │ │ │ 說只要1百萬 │ │ │ │ │ │ │B:喂,說實在的2 百萬還不太夠 │ │ │ │ │ │ │A:我們現在是什麼時候開標 │ │ │ │ │ │ │(以下略) │ │ │ │ │ │ │(P.216) │ │ ├─┼───┼─────┼─────┼───────────────┼──┤ │1 │92年6 │A │B │A:我昨天有跟中船那些廠長講, │ │ │之│月24日│吳笏濱 │技勁公司董│ 不要讓大家都沒辦法做,所以 │ │ │3 │22:37│0000000000│事許亞來 │ 我今天下午把所有包商找來, │ │ │ │ │ │ │ 大家一齊做,把價格抬高,價 │ │ │ │ │ │ │ 格抬高就比較好做一點 │ │ │ │ │ │ │B:中船沒把你踢出去 │ │ │ │ │ │ │A:哈哈,他們哭笑不得,殺低也 │ │ │ │ │ │ │ 是我講,抬高也是我講,不過 │ │ │ │ │ │ │ ,我今天殺不了別人,只好把 │ │ │ │ │ │ │ 價格抬高,讓自己佔便宜,讓 │ │ │ │ │ │ │ 他們自己死,只有這樣搞了, │ │ │ │ │ │ │ 因為老大教的只有這樣子,.. │ │ │ │ │ │ │ 我今天已經把所有包商談好, │ │ │ │ │ │ │ 開標我就交給劉中平,明天、 │ │ │ │ │ │ │ 後天我就幫他們寫,所有人簽 │ │ │ │ │ │ │ 名,違反合約的罰2百萬..哈哈│ │ │ │ │ │ │ ,嚇人用的,這邊的包商都是 │ │ │ │ │ │ │ 鄉巴佬。 │ │ │ │ │ │ │(P.217) │ │ ├─┼───┼─────┼─────┼───────────────┼──┤ │2 │92年6 │A │B │A:..... 不是說要去蓋章(合約 │ │ │ │月27日│劉中平 │吳笏濱 │ 書),你跑哪了... │ │ │ │16:49│0000000000│0000000000│B:那慢點啦,我再給他們拖個兩 │ │ │ │ │ │ │ 天...... │ │ │ │ │ │ │A:啊,蓋一蓋啦...... │ │ │ │ │ │ │B:蓋是一回事,你要一鼓作氣, │ │ │ │ │ │ │ 下星期一做一次來...... 現在│ │ │ │ │ │ │ 是還沒通知何時簽約蓋章嘛 │ │ │ │ │ │ │ ...... │ │ │ │ │ │ │A:這樣子不是很好,我不騙你, │ │ │ │ │ │ │ ,因為大家本來就有些存疑了 │ │ │ │ │ │ │ ......... │ │ │ │ │ │ │B:下午開會時,六間包商都有去 │ │ │ │ │ │ │ ,去就表示...... │ │ │ │ │ │ │A:沒有,本來就是通知全部都要 │ │ │ │ │ │ │ 去...... │ │ │ │ │ │ │B:好啦,我現在通知他們下午五 │ │ │ │ │ │ │ 點半到我們辦公室蓋章...... │ │ │ │ │ │ │A:好,大頭仔和俊宏仔你叫,其 │ │ │ │ │ │ │ 他我叫。 │ │ │ │ │ │ │(P.217) │ │ ├─┼───┼─────┼─────┼───────────────┼──┤ │3 │92年6 │A │B │A:吳笏濱叫你們到辦公室蓋章。 │ │ │ │月27日│劉中平 │某包商 │B:辦公室? │ │ │ │16:51│0000000000│0000000000│A:對啦,到辦公室蓋,他要叫大 │ │ │ │ │ │黃維昭 │ 家順便過去看什麼時候拿支票 │ │ │ │ │ │ │ ...... │ │ │ │ │ │ │B:哭夭,印章拿給會計了...... │ │ │ │ │ │ │A:再去拿回來就好了,順便叫大 │ │ │ │ │ │ │ 頭一齊去...... │ │ │ │ │ │ │(P.217) │ │ ├─┼───┼─────┼─────┼───────────────┼──┤ │4 │92年6 │A │B │吳笏濱問某包商有沒有空,請其到│ │ │ │月27日│吳笏濱 │某包商 │辦公室蓋章。 │ │ │ │16:51│0000000000│0000000000│(P.217) │ │ │ │ │ │(張來昆)│ │ │ ├─┼───┼─────┼─────┼───────────────┼──┤ │5 │92年6 │A │B │A:俊宏仔,你叫大目仔拿印章一 │ │ │ │月27日│吳笏濱 │陳俊宏 │ 齊到我辦公室蓋一蓋...... │ │ │ │16:52│0000000000│0000000000│B:好。 │ │ │ │ │ │ │(P.217) │ │ ├─┼───┼─────┼─────┼───────────────┼──┤ │6 │92年6 │A │B │B:吳笏濱,抱歉,我剛忙完,現 │ │ │ │月27日│吳笏濱 │某包商 │ 在才出來... │ │ │ │17:34│0000000000│0000000000│A:沒關係,你現在來,他們剛簽 │ │ │ │ │ │(張來昆)│ 完....... │ │ │ │ │ │ │(P.217) │ │ ├─┼───┼─────┼─────┼───────────────┼──┤ │7 │92年7 │A │B │A:副頭仔,我已經跟阿田仔(另 │ │ │ │月8日 │劉中平 │林世雄 │ 一個副頭仔)說過,我們講好 │ │ │ │11:20│0000000000│0000000000│ 了,要他分兩天標,因為分兩 │ │ │ │ │ │ │ 天標的話,我們的押標金一天 │ │ │ │ │ │ │ 放這,隔天移到那就好了,不 │ │ │ │ │ │ │ 要讓我們一次開兩張,一人開 │ │ │ │ │ │ │ 兩張,再多押一百萬,這樣就 │ │ │ │ │ │ │ 變兩百萬了。 │ │ │ │ │ │ │B:那不是寫寫單子,開個票就好 │ │ │ │ │ │ │ ,有什麼要緊? │ │ │ │ │ │ │A:沒有啦,要開兩張,因為是不 │ │ │ │ │ │ │ 同案要開啊。 │ │ │ │ │ │ │B:開一開再撕掉就好了? │ │ │ │ │ │ │A:不是啦,現在是說不同案,支 │ │ │ │ │ │ │ 票就要拿去那邊,這是押標金 │ │ │ │ │ │ │ 呢! │ │ │ │ │ │ │B:我們公司又不會拿去花,擔心 │ │ │ │ │ │ │ 什麼? │ │ │ │ │ │ │A:...... 不是啦,現在支票分兩│ │ │ │ │ │ │ 天的話,這張今天用完,明天 │ │ │ │ │ │ │ 再去陪標就算了。 │ │ │ │ │ │ │B:你們有講好嗎? │ │ │ │ │ │ │A:大家印章都蓋好了,那張(協 │ │ │ │ │ │ │ 議書)要拿過來給你,開標前 │ │ │ │ │ │ │ 一天,我曾拿一百萬支票到你 │ │ │ │ │ │ │ 那放著,不用擔心。下午過去 │ │ │ │ │ │ │ ,我就會拿那張(協議書)給 │ │ │ │ │ │ │ 你。 │ │ │ │ │ │ │B:幾個人,你而已嗎? │ │ │ │ │ │ │A:六個都蓋好章了。 │ │ │ │ │ │ │B:怎會有六個那麼多? │ │ │ │ │ │ │A:就是一組派兩個代表啊! │ │ │ │ │ │ │B:不是說要開張支票來我這押一 │ │ │ │ │ │ │ 下? │ │ │ │ │ │ │A:對啊,現在就是要叫他們開票 │ │ │ │ │ │ │ 了,開好會拿給你。 │ │ │ │ │ │ │B:要分開標就是了? │ │ │ │ │ │ │A:對啦!我跟他們說老闆(你) │ │ │ │ │ │ │ 開始不信任我們三組了,大家 │ │ │ │ │ │ │ 要先把票拿出來...... │ │ │ │ │ │ │B:我那有這樣講? │ │ │ │ │ │ │A:沒有啦,我是故意這樣講的, │ │ │ │ │ │ │ 讓他們怕一下,你做公證人要 │ │ │ │ │ │ │ 展現一下做公證人的實力啊! │ │ │ │ │ │ │B:(笑)好,那就照那天講的做 │ │ │ │ │ │ │ 吧! │ │ │ │ │ │ │A:對啦,我不會讓你難做人,請 │ │ │ │ │ │ │ 你跟阿田仔講一下,說要分開 │ │ │ │ │ │ │ 標,押標金共用...... │ │ │ │ │ │ │B:分開標,到時你標完跑了,不 │ │ │ │ │ │ │ 來陪標........ │ │ │ │ │ │ │A:沒有啦,分開標就是我們把二 │ │ │ │ │ │ │ 份標單都領完後,比如說以815│ │ │ │ │ │ │ 案為例,這二份給他們蓋完章 │ │ │ │ │ │ │ 後,再讓他們自己去處理押標 │ │ │ │ │ │ │ 金,這樣你聽得懂嗎? 如果我 │ │ │ │ │ │ │ 要標806的話,我們兩個先寫一│ │ │ │ │ │ │ 寫,我再去和阿田仔殺價嘛! │ │ │ │ │ │ │B:現在阿田仔的意思是說,如果 │ │ │ │ │ │ │ 你們沒進去底價,到時又再 │ │ │ │ │ │ │ ....... │ │ │ │ │ │ │A:不可能啦,你那天不是跟我說 │ │ │ │ │ │ │ 大概八十多萬嗎? 我就照著這 │ │ │ │ │ │ │ 價格去做啊,你不用擔心啦, │ │ │ │ │ │ │ 我講算話,我不會標的讓你不 │ │ │ │ │ │ │ 上不下。 │ │ │ │ │ │ │B:不會惡搞我吧? │ │ │ │ │ │ │A:不會啦...... 請你去跟阿田仔│ │ │ │ │ │ │ 講一下啦..... │ │ │ │ │ │ │(P.218) │ │ ├─┼───┼─────┼─────┼───────────────┼──┤ │8 │92年7 │A │B │A:長官,要麻煩您今天下午四點 │ │ │ │月15日│劉中平 │中船林世雄│ 出席一下,在那天吃宵夜的地 │ │ │ │10:32│0000000000│0000000000│ 方。 │ │ │ │ │ │ │B:不用了,那個就好了。 │ │ │ │ │ │ │A:不是啦,支票要拿給你,又不 │ │ │ │ │ │ │ 好意思在辦公室那啦。 │ │ │ │ │ │ │B:不用啦,不要再安排什麼。 │ │ │ │ │ │ │A:沒有要安排什麼,只是要麻煩 │ │ │ │ │ │ │ 你到那... │ │ │ │ │ │ │B:四點我還在公司。 │ │ │ │ │ │ │A:就是四點在那,我才可以拿票 │ │ │ │ │ │ │ 給你......... 順便跟大家講 │ │ │ │ │ │ │ 一講看禮拜四要怎麼標,順便 │ │ │ │ │ │ │ 拿支票給你,你是公親,一定 │ │ │ │ │ │ │ 要在那讓你瞭解一下啊...... │ │ │ │ │ │ │(P.219) │ │ ├─┼───┼─────┼─────┼───────────────┼──┤ │9 │92年7 │A │B │A :中平仔,我劉文憲(譯音,應│ │ │ │月15日│某中船人員│劉中平 │ 指廖文獻),我早上聽長哥說│ │ │ │13:20│0000000 │ │ 你806 的標價你要多考慮一下│ │ │ │ │(廖文獻)│ │ ,不能那麼近啦,到時又在爭│ │ │ │ │ │ │ ... │ │ │ │ │ │ │B :我瞭解啦。 │ │ │ │ │ │ │A:差沒幾萬元,不要在那...... │ │ │ │ │ │ │B:我瞭解,我這次回來再幫你帶 │ │ │ │ │ │ │ 回來! │ │ │ │ │ │ │(P.219) │ │ ├─┼───┼─────┼─────┼───────────────┼──┤ │10│92年7 │A │B │A:大哥,請問806HOW MUCH(劉中│ │ │ │月15日│劉中平 │電話登記 │ 平有多少人拿標單).... 我是│ │ │ │16:51│0000000000│蔡佳均(中│ 問有幾間拿(標單) │ │ │ │ │ │船人員) │B:喔,滿多家的! │ │ │ │ │ │0000000000│A:有超過三家嗎? │ │ │ │ │ │(實際使用│B:你們算是嗎? │ │ │ │ │ │人為鄭超群│A:對,那你們用什人去拿?再興 │ │ │ │ │ │) │ (譯音)...... │ │ │ │ │ │ │B:基乙(譯音),三間沒錯.... │ │ │ │ │ │ │(P.219) │ │ ├─┼───┼─────┼─────┼───────────────┼──┤ │11│92年7 │A │B │A:......今天投標,明天開標。 │ │ │ │月16日│劉中平 │吳笏濱大陸│B:支票要叫他們那個喔。 │ │ │ │9:14 │0000000000│ │A:沒人要拿出來。 │ │ │ │ │ │ │B:... 沒人要拿出來,標要怎麼 │ │ │ │ │ │ │ 寫? 這次一定流標的,沒流標 │ │ │ │ │ │ │ 的話就被罰,一定要拿出來, │ │ │ │ │ │ │ 別被人搞掉了。 │ │ │ │ │ │ │A:沒關係啦,被搞掉就算了。 │ │ │ │ │ │ │B:沒?被搞掉至少也要拿兩百萬 │ │ │ │ │ │ │ 回來。 │ │ │ │ │ │ │A:被搞掉拿兩百萬回來也不錯喔 │ │ │ │ │ │ │ ,這樣沒關係啦。不然跟他們 │ │ │ │ │ │ │ (包商)嗆明: 一人一年供應 │ │ │ │ │ │ │ 兩百萬,我們都不要管事(笑 │ │ │ │ │ │ │ )。 │ │ │ │ │ │ │B:沒有,是一人兩百萬還是一標 │ │ │ │ │ │ │ 兩百萬。 │ │ │ │ │ │ │A:不是啦,現在大家分錢分出來 │ │ │ │ │ │ │ 就知道了,阿濱(吳笏濱)分 │ │ │ │ │ │ │ 錢拿最高,大家都知道,現在 │ │ │ │ │ │ │ 都你自己在分,別人都覺得你 │ │ │ │ │ │ │ 在分都那個。武龍仔在這拿到 │ │ │ │ │ │ │ 的錢去和98案的阿福仔(譯音 │ │ │ │ │ │ │ )去比,差了五分之二。武龍 │ │ │ │ │ │ │ 仔去和阿福仔爭... │ │ │ │ │ │ │B:98案是他們自己分,怎麼會是 │ │ │ │ │ │ │ 阿福仔分? │ │ │ │ │ │ │A:阿福仔分的。 │ │ │ │ │ │ │B:幹,叫阿福仔看拿多少分。 │ │ │ │ │ │ │A:我就跟俊宏仔說,你要做頭, │ │ │ │ │ │ │ 若不做頭,你自己吃虧,你做 │ │ │ │ │ │ │ 頭的話,所有不行的都我們這 │ │ │ │ │ │ │ 邊處理,不用擔心,你就分一 │ │ │ │ │ │ │ 分,你這的錢分完後和我們這 │ │ │ │ │ │ │ 一樣多,分完後我會跟阿濱仔 │ │ │ │ │ │ │ 建議這分錢的過程及組裝起來 │ │ │ │ │ │ │ 的過程,一條船看二十萬還是 │ │ │ │ │ │ │ 三十萬,收取費用就好,不要 │ │ │ │ │ │ │ 說吃到你們(包商)的錢,他 │ │ │ │ │ │ │ 說他原來的意思也是這樣,二 │ │ │ │ │ │ │ 十萬還是三十萬給人,大家來 │ │ │ │ │ │ │ 談啊...... (劉中平與吳笏濱│ │ │ │ │ │ │ 討論包商間工程款分配問題。 │ │ │ │ │ │ │ )...... 為了要讓他們開支票│ │ │ │ │ │ │ ,我多客氣啊,昨天三百萬( │ │ │ │ │ │ │ 支票)放在我身上,害我好擔 │ │ │ │ │ │ │ 心,我趕快拿給ashba(譯音)│ │ │ │ │ │ │ ...... 他要我要標多少跟他說│ │ │ │ │ │ │ ,別給他們難看。昨天劉文憲 │ │ │ │ │ │ │ (應指廖文獻)打電話給我說 │ │ │ │ │ │ │ ,標的時候離底價遠一點,別 │ │ │ │ │ │ │ 太近,很難看喔...... │ │ │ │ │ │ │B:近是往上還是往下? │ │ │ │ │ │ │A:他說536(萬)啦,806案! │ │ │ │ │ │ │B:那815案呢? │ │ │ │ │ │ │A:我看阿文是做1400(萬),你 │ │ │ │ │ │ │ 看要給二鳥仔(譯音)他們標 │ │ │ │ │ │ │ 多少?...... │ │ │ │ │ │ │A:我現在跟他嚇說我們的底價是 │ │ │ │ │ │ │ 11OO(萬),要嚇他們以後才 │ │ │ │ │ │ │ 能愈做愈高,我跟他們說,我 │ │ │ │ │ │ │ 沒理要底,我也是要高啊.... │ │ │ │ │ │ │ 我問ashba815案要做多少,他 │ │ │ │ │ │ │ 們現在已經相信我就跟我說: │ │ │ │ │ │ │ 「你跟我講要多少才能做,你 │ │ │ │ │ │ │ 們如果不說,(中船)真的就 │ │ │ │ │ │ │ 價格很高,到時你們就很難看 │ │ │ │ │ │ │ ,今天我問你們,你們就要講 │ │ │ │ │ │ │ ,不然我對你們也難交待,既 │ │ │ │ │ │ │ 然要出來協調,就不會讓你們 │ │ │ │ │ │ │ 難做,你(吳笏濱)不在,他 │ │ │ │ │ │ │ 們就只有信我了......... 我 │ │ │ │ │ │ │ 跟你講,差一天啦,為什麼我 │ │ │ │ │ │ │ 故意叫?(中船某人?)幫我分│ │ │ │ │ │ │ 開就是要週轉,我跟(中船某 │ │ │ │ │ │ │ 人?)說你不用怕,把他分開 │ │ │ │ │ │ │ 開標,不然我們押標金要怎麼 │ │ │ │ │ │ │ 弄那麼多。他玩那個,我玩這 │ │ │ │ │ │ │ 個...... │ │ │ │ │ │ │B:明天(806標)什麼時候標? │ │ │ │ │ │ │A:明天十點,我跟你講,三間在 │ │ │ │ │ │ │ 那,以我寫的最低,而且他們 │ │ │ │ │ │ │ 沒??款六百(萬)俊鴻仔560│ │ │ │ │ │ │ (萬),我們550(萬),806是│ │ │ │ │ │ │ 我們兩間嘛,所以我們550(萬 │ │ │ │ │ │ │ ),他們560(萬),俊宏仔說 │ │ │ │ │ │ │ 我如果降到那,他就減一萬減一│ │ │ │ │ │ │ 萬,減我一萬就對了,我會把他│ │ │ │ │ │ │ 教好,三間而已,不然要幾間,│ │ │ │ │ │ │ 我有注意領標的標數,二鳥仔那│ │ │ │ │ │ │ 邊派基乙出來領,三和(譯音)│ │ │ │ │ │ │ 派佳音(譯音)出來領,還有我│ │ │ │ │ │ │ 們,就這樣,哭夭,,三間我們│ │ │ │ │ │ │ 最低,這樣還被人弄屁股我也笑│ │ │ │ │ │ │ 一笑...... 這樣還出狀況,我 │ │ │ │ │ │ │ 現場一定拍桌子,ashba還見證 │ │ │ │ │ │ │ 呢,見證圍標,中船的副廠長見│ │ │ │ │ │ │ 證園標(笑)...... 你們中船 │ │ │ │ │ │ │ 真是笨人一堆。 │ │ │ │ │ │ │(P.219-220) │ │ ├─┼───┼─────┼─────┼───────────────┼──┤ │12│92年7 │A │蔡佳均(中│A:...... 我本來答應要去,後來│ │ │ │月16日│劉中平 │船人員) │ 想想不對,因為筆跡不一樣。 │ │ │ │17:37│0000000000│0000000000│B:因為明天第一個是這個標,還 │ │ │ │ │ │(實際使用│ 有一個是815,所以我就沒辦法│ │ │ │ │ │人為鄭超群│ 去,想打電話跟他講一下。 │ │ │ │ │ │) │A:大哥,815標也是一樣三個嗎?│ │ │ │ │ │ │B:815我現在還沒收到(投標單)│ │ │ │ │ │ │ 。 │ │ │ │ │ │ │A:不是,不是,我是說你拿到的 │ │ │ │ │ │ │ (投標單)...... │ │ │ │ │ │ │B:對、對,沒有錯,一樣啦。 │ │ │ │ │ │ │A:我是怕說有沒有突發狀況? │ │ │ │ │ │ │B:有突發狀況我會跟你講。 │ │ │ │ │ │ │(P.220) │ │ ├─┼───┼─────┼─────┼───────────────┼──┤ │13│92年7 │A │B │B:劉中平明天到大陸,我是說815│ │ │ │月21日│中船侯雅文│吳笏濱 │ 部分,有個問題我沒有先跟你 │ │ │ │16:58│0000000000│0000000000│ 商量過,一般的話,我是用十 │ │ │ │ │ │ │ 七萬的,它的面積大概1/2,那│ │ │ │ │ │ │ 目前815標有沒有問題? │ │ │ │ │ │ │A:沒有啊,他上次價錢過高,高 │ │ │ │ │ │ │ 的很離譜,我已經跟他(劉中 │ │ │ │ │ │ │ 平)講說面積沒有那麼多,怎 │ │ │ │ │ │ │ 麼可能那麼多,我都有跟他說 │ │ │ │ │ │ │ 工作面積大概有多少,他都知 │ │ │ │ │ │ │ 道,還是照806的方式講這樣,│ │ │ │ │ │ │ 到十七萬五的,我說工作面積 │ │ │ │ │ │ │ 差不多一半而已,一半的話, │ │ │ │ │ │ │ 有802的base(基礎)可以做參│ │ │ │ │ │ │ 考的話,你們可以一下預算多 │ │ │ │ │ │ │ 少,因為806可以說是固定資料│ │ │ │ │ │ │ 在那做參考,806多少,815大 │ │ │ │ │ │ │ 概就可以報多少,上禮拜開的 │ │ │ │ │ │ │ 標太離譜了,,離譜到連會計 │ │ │ │ │ │ │ 認為好像在開玩笑。我有跟他 │ │ │ │ │ │ │ 說目前這艘船的設計都是簡單 │ │ │ │ │ │ │ 型的,而且很多地方都是一套 │ │ │ │ │ │ │ 型的根本就沒有二套型的,所 │ │ │ │ │ │ │ 以其實我包括內檢的工作也加 │ │ │ │ │ │ │ 去的話,怎麼講都沒有那麼多 │ │ │ │ │ │ │ 的工作量可以做,可是他們聽 │ │ │ │ │ │ │ 不下去啊。 │ │ │ │ │ │ │B:現在兩邊的差距差多少? │ │ │ │ │ │ │A:差四、五百元啊!這樣的話表 │ │ │ │ │ │ │ 示他們的估價不知從那裡去想 │ │ │ │ │ │ │ 的? │ │ │ │ │ │ │B:我是有給他一個數字,要用七 │ │ │ │ │ │ │ 萬七的跟十七萬的,面積的比 │ │ │ │ │ │ │ 要乘上1.3左右..... │ │ │ │ │ │ │A:我們估面積或資料準備和以前 │ │ │ │ │ │ │ 的思維模式都一樣的,沒有說 │ │ │ │ │ │ │ 這條船的思維是不一樣的,只 │ │ │ │ │ │ │ 是在考量這條船是外籍船東或 │ │ │ │ │ │ │ 本地船東,有把他考慮進去。 │ │ │ │ │ │ │B:有一項我那時有跟他講,今天 │ │ │ │ │ │ │ 如果單獨除銹跟噴漆,因為除 │ │ │ │ │ │ │ 銹跟噴漆之間有些模糊地帶 │ │ │ │ │ │ │ ......... (侯雅文和吳笏濱 │ │ │ │ │ │ │ 爭執承包工程間的計價方法) │ │ │ │ │ │ │B:我跟他講一個數字大概是有 │ │ │ │ │ │ │ 1050是最好啦! │ │ │ │ │ │ │A:沒有,我目前估已超出很多, │ │ │ │ │ │ │ 沒有那麼多..... 工作面積沒 │ │ │ │ │ │ │ 那麼多就沒有那麼多的金額。 │ │ │ │ │ │ │B:現在底價標多少? │ │ │ │ │ │ │A:我不知道多少啊,但是我有跟 │ │ │ │ │ │ │ 他們講說我是個別考量後才加 │ │ │ │ │ │ │ 總,而不是加總後才去考量 │ │ │ │ │ │ │ ......... │ │ │ │ │ │ │B:我想說如果穩當的話,大概是 │ │ │ │ │ │ │ 在1000到1050左右,不曉道這 │ │ │ │ │ │ │ 差距還有點空間嗎? │ │ │ │ │ │ │A:還有一點大..... 我已經有跟 │ │ │ │ │ │ │ 他(劉中平)講說,我的目標 │ │ │ │ │ │ │ 範圍大概設定在9至10中間( │ │ │ │ │ │ │ 900至1000),我的理想目標是│ │ │ │ │ │ │ 這樣,至於實際上怎樣,我不 │ │ │ │ │ │ │ 太清楚......... │ │ │ │ │ │ │(P.222) │ │ ├─┼───┼─────┼─────┼───────────────┼──┤ │14│92年7 │A │B │A:你去和侯雅文講價格,吳笏濱 │ │ │ │月21日│劉中平 │宋月瑞(大│ 算980,照他們(中船)自己算│ │ │ │18:38│0000000000│頭) │ 來看,吳笏濱算的較寬鬆,侯 │ │ │ │ │ │0000000000│ 雅文意思是900到920間,另外 │ │ │ │ │ │ │ 一個說從939開始降,他們要 │ │ │ │ │ │ │ 900我才不要,你跟他們講好了│ │ │ │ │ │ │ ,我講不下去。反正你去講的 │ │ │ │ │ │ │ 時候從939至920間守住就對了 │ │ │ │ │ │ │ ...... 你看著辦。 │ │ │ │ │ │ │B:底價不就920? │ │ │ │ │ │ │A:差不多啦,侯雅文沒有講的很 │ │ │ │ │ │ │ 清楚...... 我不在的時候,這│ │ │ │ │ │ │ 段時間最少會開一標...... │ │ │ │ │ │ │B:沒關係,我再放給它流標啊! │ │ │ │ │ │ │A:你還沒聽懂!後面那個標,你 │ │ │ │ │ │ │ 們就看著辦,自己做主去殺! │ │ │ │ │ │ │B:沒關係,再讓它流標一次。 │ │ │ │ │ │ │A:你要注意不要讓它(標案)分 │ │ │ │ │ │ │ 開。 │ │ │ │ │ │ │B:不要超過三次就好了。 │ │ │ │ │ │ │A:分開的話對我們不利,你要注 │ │ │ │ │ │ │ 意這點,怎麼談都沒關係,可 │ │ │ │ │ │ │ 是若讓它分開的話對我們不利 │ │ │ │ │ │ │ ...... │ │ │ │ │ │ │(P.222) │ │ ├─┼───┼─────┼─────┼───────────────┼──┤ │15│92年10│A │B │B:...... 領標三間是沒問題,第│ │ │ │月13日│吳笏濱 │劉中平 │ 四間出來就是有問題,就這樣而│ │ │ │18:22│ │ │ 已啊,應該其他uncle (蔡佳均│ │ │ │ │ │ │ )不會講,但是有幾間(標)他│ │ │ │ │ │ │ 應該會跟我講吧,所以取決點就│ │ │ │ │ │ │ 在這,如果沒有的話倒是無所謂│ │ │ │ │ │ │ ,也是相同星期二下午三點啊,│ │ │ │ │ │ │ 同樣的作法,不一定要繳錢,但│ │ │ │ │ │ │ 是同樣的作法啊。 │ │ │ │ │ │ │A:OK,再辛苦點,你再和戴秀芸 │ │ │ │ │ │ │ 溝通一下...... │ │ │ │ │ │ │(P.223) │ │ ├─┼───┼─────┼─────┼───────────────┼──┤ │16│92年12│A │B │A:喂,油漆的車錢你沒想到? 買 │ │ │ │月6日 │劉中平 │吳笏濱 │ 那台車啊,那三萬塊要那裡扣?│ │ │ │21:48│0000000000│0000000000│B:801扣。801的比較有量。 │ │ │ │ │ │ │A:我跟你講,現在這樣,我有調 │ │ │ │ │ │ │ 出來看,分做3 組,我已經改 │ │ │ │ │ │ │ 好了,802 跟817 ,我想想又 │ │ │ │ │ │ │ 給他寫嚴重點,船上塗裝聯合 │ │ │ │ │ │ │ 投標協議,「聯合投標」喔, │ │ │ │ │ │ │ 看清楚,第一組是誰、第二組 │ │ │ │ │ │ │ 是誰、第三組是誰,817 由技 │ │ │ │ │ │ │ 勁得標,政鴻、佳和陪標,802│ │ │ │ │ │ │ 由政鴻、佳和得標,技勁陪標 │ │ │ │ │ │ │ 。 │ │ │ │ │ │ │B:政鴻、佳和他們同組? │ │ │ │ │ │ │A:那有? │ │ │ │ │ │ │B:聖鴻啦!阿梅啦。 │ │ │ │ │ │ │A :阿梅就是聖鴻啦,神聖的聖,│ │ │ │ │ │ │ 聖鴻、佳和工程得標,技勁陪│ │ │ │ │ │ │ 標,「為了共同之問的義務與│ │ │ │ │ │ │ 權利,817 不得低於九百二十│ │ │ │ │ │ │ 五萬得標!」(P.234) │ │ ├─┼───┼─────┼─────┼───────────────┼──┤ │17│92年12│A │B │A:還在睡? │ │ │ │月9日 │劉中平 │包商阿猴 │B:沒有,起來了。 │ │ │ │10:55│0000000000│0000000000│A:媽祖(包商)和你在一起? │ │ │ │ │ │ │B:對。 │ │ │ │ │ │ │A:我待會拿給你們簽一下...... │ │ │ │ │ │ │(P.235) │ │ ├─┼───┼─────┼─────┼───────────────┼──┤ │18│92年12│A │B │A:帥哥,我的如果要簽,我晚點 │ │ │ │月9日 │某包商 │劉中平 │ 回來再簽好不好? │ │ │ │12:40│0000000000│0000000000│B:你的不是寫好了?你昨天沒寫?│ │ │ │ │ │ │A:我昨天沒有啦,我現在在路上 │ │ │ │ │ │ │ ,等會回去再去。 │ │ │ │ │ │ │B:你回來順便叫他們啊,把阿梅 │ │ │ │ │ │ │ 帶過來。 │ │ │ │ │ │ │A:你叫阿梅叫啦,叫他叫一下啦 │ │ │ │ │ │ │........ │ │ │ │ │ │ │(P.235)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