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56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萬隆 選任辯護人 盧俊誠律師 楊靖儀律師 陳裕文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314號中華民國99年1 月1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6161 、18005 、22489 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主 文 原判決關於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撤銷。 洪萬隆被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圖利高竿公司部分均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㈠洪萬隆前係屏東縣政府文化局局長(以下稱屏東文化局,任期為89年8 月至92年7 月),並兼任財團法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下稱文化基金會,文化基金會係依據臺灣省政府函令成立,主要成立目的即在協助文化局辦理縣內各項社會教育及文化活動,內部員工均多由文化局公務員兼任)執行長(任期為89年8 月至93年4 月),陳淑倩、柯燕芬、黃麗珍分別係文化局藝文推廣課課長及2 位課員,4 人均為依據法為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洪萬隆於76年間即與經營高竿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竿公司)之崔可玫熟識,90年間某日,因崔可玫所經營之高竿公司主要是負責藝文活動之規劃設計,崔可玫為求能順利標得文化局相關藝文活動之標案,並方便日後文化局承辦人員於驗收時,能夠較順利通過,遂決定利用其與局長洪萬隆熟識之機會,先與洪萬隆達成協議,由洪萬隆在文化局局長任內,利用局長之身分,除事先告知崔可玫將辦理各該採購案之計畫,使崔可玫得以先行籌畫投標及履約之相關事宜,再於文化局承辦人員簽准辦理採購案時,由洪萬隆以拖延移交屏東縣政府發包中心辦理招標之方式,使開決標及履約之日期因過於接近,導致一般廠商因不可能依時限履約而放棄投標,來協助崔可玫順利標得文化局之各項採購案,且為避免得標廠商均集中在高竿公司,易引人懷疑,崔可玫為掩人耳目遂在投標時,分別向雅普勒斯整合傳播有限公司(下稱雅普公司)或高沂創意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高沂公司)借牌投標,除作陪標用途外,亦將部分採購案,改以雅普公司或高沂公司之名義得標。而崔可玫再交付佣金或高價禮品予知情之洪萬隆,作為代價。嗣經崔可玫及洪萬隆商議已定,遂自90年12月間起至93年1 月間止,由洪萬隆多次以上述方式,讓崔可玫以高竿公司、高沂公司及雅普公司之名義,順利標得如附表一、二所示「推動文化資產保存維護工作—歷史藏寶圖計畫」等採購案,並因而收受崔可玫陸續交付之新台幣(下同)10萬元至90萬元不等計230 萬元之賄款。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標案部分,洪萬隆於採購案執行過程召開協調會時,即已獲悉崔可玫係借用高沂公司名義得標,竟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通知廠商,反任令崔可玫繼續施作及請領採購款項52萬5000元,而崔可玫則分別於91年10月1 日、12月6 日,交付現金各10萬元、15萬元予洪萬隆,及PDA (個人資料處理器)等財物,因崔可玫為便於日後對高竿公司股東說明公司資金流向,遂在公司帳冊中,以佣金及交際費名義,記載上述支出,以便向股東說明;其中如附表二編號18所示之「2003屏東縣黑鮪魚文化觀光季、群魚鬧街、魚步天下歡樂大遊行活動委託設計」採購案,洪萬隆於「二OO三墾丁風鈴季創意風鈴館內部設置委託案」執行期間,即已知崔可玫有借用他人牌照投標之犯行,竟於本次採購案協調會時,明知崔可玫再次借用高沂公司名義得標,竟仍不予提出,又任令崔可玫施作及請領採購款項90萬2500元;崔可玫又於92年1 月24日,以「雷光幻影」、「虛擬風鈴館」佣金名義,分別交付現金5 萬元、20萬元予洪萬隆,另於92年12月22日再以「黑鮪魚」、「大鵬灣」、「半島」佣金名義,再分別交付50萬元、20萬元、20萬元予洪萬隆,而該92年12月22日交付之90萬元賄款,由崔可玫於當(22)日指示會計施澄宜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洪萬隆設於中華郵政高雄市西子灣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再於93年1 月12日,再由施澄宜以無摺存款方式將另1 筆90萬元賄款以佣金名義,存入洪萬隆上述西子灣郵局帳戶內。而上述佣金支出,崔可玫為求與公司股東對帳便利,亦在公司帳冊內,記載為佣金支出。 ㈡洪萬隆於92年6 、7 月間,文化局配合「2003屏東縣黑鮪魚文化觀光季」辦理「東港區漁會百週年慶紀念」活動時,洪萬隆又臨時指示辦理「2003年大鵬灣海洋運動嘉年華」高雄踩街活動延續定點表演活動,並指示承辦人柯燕芬、黃麗珍及陳淑倩,逕向高竿公司崔可玫詢價並配合高竿公司辦理前述相關活動及核銷,柯燕芬向高竿公司採購大舞台、小舞台、小舞台斜坡、攝影台、音響、燈光、發電機、噴畫、彩色旗幟及現場音效道具,共計28萬1000元。黃麗珍採購小旗子、橫式布條、前導吉普車、音響車及會場佈置氣球,共計13萬8000元。陳淑倩採購發電機、帳棚、桌椅、環境佈置、音響、燈光及舞台,共計13萬元(詳如附表三所示)。此部分崔可玫為求能逃漏營業稅,竟決定以跳開發票之方式,要求高竿公司採購廠商將發票抬頭直接跳開為文化局。洪萬隆為圖利高竿公司,竟違法指示明知崔可玫所持之發票,均是崔可玫下游交易廠商萬點廣告企劃有限公司、高沂公司、永得旗幟社、七彩旗幟禮品行、光音企業行所跳開予文化局,且亦明知採購案驗收應向實際承作人高竿公司驗收並收取發票之承辦人柯燕芬、黃麗珍及陳淑倩配合高竿公司之情況下,讓崔可玫持上述高竿公司下游廠商萬點廣告企劃有限公司、高沂公司、永得旗幟社、七彩旗幟禮品行及光音企業行等不實統一發票予文化局,而未實際辦理驗收程序,逕予核章後讓崔可玫請領前述採購款項。因認被告洪萬隆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違背職務收賄罪嫌、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之圖利罪。二、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30年度上字第816 號、29年度上字第3105號、40年度台上字第86號、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再就公務員收受賄賂罪而言,須積極證明該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為必要,倘若收受之事實尚不足以資證明時,自不能僅憑相對人單方製作之文書,或傳聞事實,即推定公務員已經收受賄賂(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823號判決參照)。 三、訊據上訴人即被告洪萬隆堅決否認有何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圖利等犯行,辯稱:伊在局長任內,所有籌備會、訊息都是公開的,無預先告知情形,且標案均依公共工程法規公告,亦無延遲辦理公告;又伊並未收受20萬元,另90萬元係崔可玫買斷伊所著「文化局長」、「文化焗長」書籍著作版權之費用;而93年所收取之90萬元,係伊卸任局長後擔任中山大學音樂系教授,崔可玫請伊負責訓練「阿里山日出印象音樂會」樂團、編曲等事務的酬勞;另伊沒有收受其他5 萬元、10萬元、15萬元,而PDA 係因與崔可玫之師生關係所互贈,至崔可玫公司如何記帳,伊不清楚,伊無收受賄賂及圖利犯行等語。 四、經查: ㈠被訴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部分: ⒈屏東縣文化局曾分別辦理如附表一、二(附表一編號4 、5 ,附表二編號17除外)所示之勞務採購案,被告洪萬隆曾任及卸任屏東縣文化局局長職務,及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採購案之預算、底價及決標金額、公告、開標、決標及驗收日期、活動舉辦期間、投標及得標廠商、招標方式及其法令依據等,分別詳如附表一、二所載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各該採購案之案卷資料在卷可稽,故此部分事實,均堪認定。 ⒉檢察官固認被告利用擔任屏東縣文化局局長之身分,事先告知同案被告崔可玫有關該局將辦理各項採購案之計畫,使崔可玫得以先行籌畫投標及履約之相關事宜,有違政府採購法第34條第1 項: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之規定,惟起訴書則未載明其依據,已難遽信。又訊據被告亦堅決否認有該等情事,而同案被告崔可於調訊、偵查時亦均未證述被告有事先告知本件文化局採購案情事;其於原審審理時更證稱:洪萬隆擔任屏東縣文化局局長期間,高竿公司有標得屏東縣文化局的標案,因為高竿公司就是從事節慶活動之規劃、設計,及一般廣告、行銷、網路、文宣之設計、製作等業務,且業務方向就是作政府機關的標案,有時在標案公開招標之前,伊就可能會透過記者採訪,或政府機關自己辦說明會等管道知道有該等標案,且一般作這種標案的公司都會在招標公告之前就知道會有哪些標案,洪萬隆不曾在屏東縣文化局標案公開招標之前就告訴伊相關的標案計畫,高竿公司及雅普公司投標之前,也不會先與洪萬隆討論投標事宜等語甚詳(見原審卷四第70至72頁)。參以屏東縣政府於91年4 、5 月間舉辦「2002年黑鮪魚文化觀光季」之前,即先分別於91年1 月7 日、91年2 月1 日分別由縣長主持召開第1 、2 次籌備會議,與會人員除屏東縣政府各相關局室主管(含文化局、建設局、財政局、社會局、新聞室等)、鎮公所秘書、鄉公所主管外,尚包含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主任、漁會總幹事、大鵬灣風景管理處處長、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課長、青商會會長、易遊網總經理、福華飯店、凱撒飯店經理、屏東客運公司經理等非政府機關之人員,且時任屏東縣文化局局長之被告並分別於91年2 月19日、91年2 月26日召開第1 、2 次工作會報,討論「2002年黑鮪魚文化觀光季」各項活動籌備事宜,會中仍邀集多名非政府機關之人員參與討論,之後並持續召開工作會報等情,有屏東縣政府95年3 月23日屏府文推字第0950057445號函所附第1 、2 次籌備會議紀錄、第1 、2 次工作會報紀錄、第1 至4 次籌備會議簽到簿、第1 至15次工作會報簽到簿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一第25 1至301 頁)。足見,被告擔任屏東縣文化局局長時,確不斷宣揚屏東縣之文化活動,則該文化局之各項採購案訊息,業者自可輕易得知,是同案被告崔可玫縱事先得知標案訊息亦不當然可推認係源自被告之事先告知,被告上開所辯,已非無據。再自上述勞務採購案之相關簽呈、契約及活動內容觀之,均為促進屏東縣觀光產業、文化活動、行銷屏東縣風景名勝所舉辦之相關活動,各該活動之目的既在吸引觀光客前往屏東縣觀光、消費,增加屏東縣整體之能見度,衡情,主辦單位屏東縣文化局自當盡可能將各該活動廣為宣傳,以求屆時能吸引較多人潮前往參加,而有意參與投標之廠商自可能因此於各該活動之相關標案正式公告之前,即得知各該活動之大致內容與方向,甚至可能預作準備,此乃情理之常。是被告縱在本件採購案尚未正式公開招標之前,事先告知崔可玫有關該局將辦理各項採購案之計畫,如其係基於上述之廣為宣傳屏東縣文化局各項活動,期能吸引更多廠商參與投標之目的,即難認其所為有何違背職務之情事。此外,卷內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有將本件採購案辦理公開招標之前,即事先將應予保密之招標文件內容或其他依法不得事先公開之資訊洩漏予同案被告崔可玫得知,自難遽認被告有何違背政府採購法第34條1 項之違背職務之行為。 ⒊檢察官又認被告於屏東縣文化局承辦人員簽准辦理各該採購案時,以拖延移交發包中心辦理招標作業之方式,使開標、決標之日期與履約日期過於接近,導致一般廠商因不可能依時限履約而放棄投標,藉此協助同案被告崔可玫順利標得各該採購案等語。惟起訴書則未載明其依據,已難遽信;又訊據被告亦堅決否認有該等情事,而本件勞務採購案之開標、決標日期與履約日期之間,固有約為6 日至1 月餘不等,惟相較於屏東縣文化局或文化基金會舉辦之由高竿公司、雅普公司、高沂公司以外之廠商得標之勞務採購案,不乏有決標金額不低,但得標日期距履約日期甚為接近之案例,如由第三人發光體創意設計室得標之「2002屏東縣黑鮪魚觀光季--導覽手冊編印」採購案,決標金額為896,400 元,得標日期距履約日期僅有約19日;又如由第三人立曜營造工程公司得標之「2003大鵬灣海洋運動嘉年華引水道工程」、由第三人奧可博克公司得標之「2003大鵬灣海洋運動嘉年華海洋運動館」採購案、由第三人鉅豐工程行得標之「2003大鵬灣海洋運動嘉年華水舞」採購案,決標金額分別高達1,672,000 元、355 萬元、680 萬元,然其得標日期距履約日期僅有約11日、18日、18日;另如由第三人川阜營造公司得標之「2003大鵬灣海洋運動嘉年華旅客服務中心」採購案,決標金額為97萬元,其得標日期距履約日期亦僅有約5 日,有屏東縣政府98年9 月8 日屏府文推字第0950155221號函所附「2002屏東縣黑鮪魚觀光季」、「2003大鵬灣海洋運動嘉年華」各標案之招標採購項目、決標金額、得標日期、執行完成日期、得標廠商列表各1 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二第39、82、86至87頁)。足認被告之辯護人為其辯稱:屏東縣文化局各項採購案往往因財政或其他因素導致採購案發包日期與執行日期十分緊迫,致得標廠商需不眠不休趕工等語,即非虛妄。此外,公訴人又未舉證證明被告此部分有何故意拖延或指示各該採購案承辦人員拖延移交發包中心,以協助崔可玫標得各該採購案之情形,自難僅以本件採購案之開標、決標日期與履約日期過於接近,即遽予推認被告有刻意拖延移交發包之舉。則被告辯稱:伊沒有故意拖延移交發包中心等語,自屬可採。 ⒋檢察官又認被告明知崔可玫借用高沂公司名義參與如附表二編號13、17所示之採購案投標並得標,竟未依政府採購法第101 條之規定通知廠商,反任令崔可玫繼續施作並請領採購款項,有違該條規定等語。惟起訴書則未載明其依據,已難遽信。又訊據被告亦堅決否認有該等情事,而同案被告崔可玫於調訊、偵查時亦均未證述被告明知其借用高沂公司名義參與上開採購案投標並得標,其於原審審理時更證稱:伊沒有跟洪萬隆說過高沂公司是高竿公司的合作廠商,也沒有說過高竿公司與雅普公司是關係企業,亦不曾跟洪萬隆說過伊曾用高沂公司、雅普公司之名義參與投標之事等語(見原審卷四第72頁)。此外,公訴人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有明知崔可玫借用高沂公司名義參上開採購案之投標並得標之事實,自難僅以被告與崔可玫相識甚久,且以師生相稱,遽為推認被告明知崔可玫有借牌參與投標情事,仍任令其得標、施作及請領採購款項。是被告辯稱:伊不知崔可玫有借牌投標等語,應可採信。 ⒌檢察官所指被告於屏東縣文化局長任內違背職務事先與崔可玫商議,使崔可玫得以順利標得本件採購案等情,既均乏證據足以證明,則被告是否有檢察官所指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自非無疑。 ⒍證人即高竿公司會計施澄宜於調詢時證稱:因高竿公司承包屏東縣政府主辦之「虛擬風鈴館」活動(指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採購案),總經理崔可玫向伊表示其需付佣金20萬元給屏東縣文化局局長洪萬隆,並指示伊提領現金20萬元給予崔可玫,支出科目列在佣金項目下,該筆現金係由伊交付給崔可玫後,再由其轉交給洪萬隆,所以伊才在高竿公司「92年度銀行往來登記帳」及該年度會計憑證內記載92年1 月24日、佣金:「虛擬風鈴館」20萬元。另因高竿公司於92年5 、6 月間承包屏東縣政府主辦之「黑鮪魚季」活動,包含由高竿公司得標之決標金額為909,000 元之「黑鮪魚網站設計規劃」工程(指如附表一編號2 所示採購案)、由雅普公司得標之決標金額為577,400 元之「黑鮪魚季開幕」活動(指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採購案);於92年8 、9 月間承包屏東縣政府主辦之「大鵬灣嘉年華會」活動,包含由高竿公司得標之決標金額為95萬元之「大鵬灣嘉年華會踩街活動」(指如附表一編號5 所示採購案)、由雅普公司得標之決標金額81萬元(實指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決標金額90萬元之採購案,應為證人施澄宜之口誤或調查筆錄之誤載);於92年10月間承包屏東縣政府主辦之「半島藝術季」活動,包含由高竿公司得標之決標金額為534,600 元之「半島文宣品編印」活動(指如附表一編號6 所示採購案)、決標金額為398,500 元之「半島閉幕」活動(指如附表一編號9 所示採購案)、由雅普公司得標之決標金額為379,500 元之「半島藝術大街巡禮」活動(指如附表一編號8 所示採購案)、決標金額為812, 400元之「半島藝術季開幕」活動(指如附表一編號7 所示採購案),總經理崔可玫向伊表示其需依各活動分別給付佣金50萬元、20萬元及20萬元佣金給屏東縣文化局局長洪萬隆,並指示伊提領現金90萬元給崔可玫,支出科目列在佣金項目下,該三筆佣金係由伊於92年12月22日在高竿公司開設於彰化銀行鹽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提領90萬元後,依崔可玫之指示,以郵局無摺存款的方式存入洪萬隆設立於郵局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所以伊才在高竿公司「92年度銀行往來登記帳」及該年度會計憑證內記載92 年12 月22日、佣金:「黑鮪魚--洪」50萬元、佣金:「大鵬灣--洪」20萬元、佣金:「半島--洪」20萬元等文字等語(見偵二卷第11、13至16頁);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高竿公司「92年度銀行往來登記帳」內頁影本及該年度會計憑證內頁之轉帳傳票影本(見偵二卷第47、53、56頁)及該帳冊扣案可佐(見調查局於93年8 月12日搜索高竿公司之扣押物編號貳之四、參之一)。同案被告崔可玫於調詢時亦供稱:高竿公司收到貨款或支出費用都是交由會計施澄宜製作轉帳傳票,並登載於分類帳中,帳冊中有關「佣金」科目的支出,施澄宜會向伊詢問摘要欄如何登載,或者款項要如何支付,伊都會指示施澄宜該筆佣金係支付何人,以及支票或匯款支付等節,伊會在傳票核准欄上簽批伊姓名中的「可」字或「崔」字以示「核准」,雖有時候也會沒有簽批任何字樣,但伊相信施澄宜如未獲伊同意不會隨便記帳等語(見偵二卷第59頁)。且被告設於中華郵政高雄市西子灣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確於92年12月22日存入該筆90萬元款項,亦經被告供承不諱,則高竿公司確有支付90萬元予被告之事實,固堪認定。惟查: ⑴證人施澄宜所指附表一編號1 所示採購案佣金20萬元部分,固有上開高竿公司「92年度銀行往來登記帳」內頁影本及轉帳傳票影本可證,惟此僅能證明同暗被告崔可玫確有指示施澄宜以支付佣金予被告之名義記入帳冊,及崔可玫確有取得該20萬元現金而已,尚難據此推認崔可玫已交付被告20萬元之事實;又證人施澄宜雖於上開調詢時證稱:伊交付20萬現金予崔可玫後,崔可玫再交予被告等語,惟證人施澄宜僅係高竿公司處理會計業務之人員,92年1 月24日轉帳傳票上所載佣金,係崔可玫請款,未說明要支付何人,不知付給何人,金額係交付崔可玫,並未親手交予被告,已據其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二第174 、175 頁、卷六第15、16頁),是尚難據此認定崔可玫已有交付開20萬元予被告之事實。況同案被告崔可玫於調詢時已陳稱:92年1 月24日虛擬風鈴館之佣金支出,係其以該活動必須支付佣金,指示施澄宜提領現金及作假帳,實際上係其挪用等語(見偵二卷第65、66頁),迄至本院辯論終結止,崔可玫始終供述一致,並未供陳有交付該20萬元予被告之事;其更供稱:因高竿公司股東李耀文曾於86年底、87年初向伊調借資金,伊向伊父親調借480 萬元,伊父親以房屋抵押貸得該筆款項後出借予李耀文,但李耀文只支付1 年之利息即未再支付本息,當時適逢高竿公司財務困難,伊不得已挪用公司資金作為私用及付給伊父親,作為償還借款利息之用,高竿公司內帳記載92年1 月24日支付「虛擬風鈴館--洪萬隆」20萬元佣金部分,其實是伊挪用,並未支付洪萬隆等語(見偵二卷第96、119 頁)。參以證人崔可玫之父親崔之安,確曾於87年5 月間,以座落高雄市○○區○○段252 號土地暨其上1235號建號房屋(即門牌號碼七賢二路276 號7 樓之1 )為擔保品,向銀行借款400 萬元,有臺灣銀行高雄分行99年11月11日高雄營字第09950034851 號函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等附卷可證(見本院上訴卷第203 至206 頁、第210 頁),崔可玫自87年6 月以後亦有數次匯入4 萬元至崔之安設於臺灣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繳付利息之情,而李耀文亦有曾簽立借據及本票等情,亦有卷附崔之安上開存摺影本、借據、本票影本可按(見偵二卷第212 至217 頁),則崔可玫因此項貸款而有資金壓力,致須巧立佣金名目挪用高竿公司資金之陳述,即非無稽。再證人崔可玫雖與被告以師生相稱,且有相當交誼,惟此與交付賄款究為二事,尚難據此推認崔可玫確有交付該20萬元予被告之事實甚明。是本件僅能證明崔可玫自高竿公司取得20萬元之事實,尚難證明被告已經收受該20萬元,自不能單以證人施澄宜所製作之上開高竿公司帳冊,遽認被告已收受該20萬元。此外,公訴人並未舉出其他積極證據證明被告確有收受該20萬元現金之事實,自難以推測之方式推認被告有收受該20萬元至明。 ⑵證人施澄宜所指附表一所示採購案佣金90萬元部分,固有上開高竿公司「92年度銀行往來登記帳」內頁影本及轉帳傳票影本可證,惟此僅能證明同案被告崔可玫確有指示施澄宜以支付佣金予被告之名義記入帳冊,及施澄宜確有依崔可玫之指示將90萬元匯入被告之上開西子灣郵局帳戶之事實,尚難遽認上開款項即屬被告因違背職務所得之賄款;且證人施澄宜於原審審理時已證稱:「(〈辯護人請求提示93年度偵字第18005 號卷第56頁所附92年12月22日轉帳傳票〉此傳票是否你記載的?)對」、「(總共有3 筆,款項總金額是多少?)90萬」、「(90萬是何人向你請款的?)看不出來是誰,應該是總經理崔可玫跟我請款的」、「(這90萬是付給什麼人?)不知道」、「(存錢時不知道存錢的原因,事後崔可玫也沒有說明?)沒有,就是傳票上面有寫而已」、「(用途不明,你就記明佣金?)她沒有跟我講用途的,我就這樣記」、「(是否你在記轉帳傳票時,如果支付款項的原因不了解,你都一律歸在佣金的科目項下?)我會先問她,她如果沒有告訴我,我就會記載佣金這個科目下,至於明細我會問她,再寫」等語甚詳(見原審卷二第175 至181 頁)。足見證人施澄宜就該帳冊、轉帳傳票上關於「會計科目」、「摘要」欄之記載,均係依崔可玫之指示登載,並非其核實後之記載;且如崔可玫未說明用途,其即已佣金名義記載;參以同案被告崔可玫係高竿公司總經理,若崔可玫未告知施澄宜支出資金用途或未據實告知其用途,以證人施澄宜僅為該公司會計人員之下屬身分,其未予質疑或要求核實,並未悖於常理,是證人施澄宜上開證述已非虛妄;再參以證人施澄宜所製作之高竿公司銀行往來登記帳及轉帳傳票上確有諸多關於佣金之記載,如89年5 月10日摘要欄記載「仁武鄉公所佣金(朱玉珠)」,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記載「佣金」、摘要記載「朱玉珠」;89年12月30日、90年2 月2 日之轉帳傳票上均於會計科目記載「佣金」、摘要記載「郭老師」;90年1 月8 日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記載「佣金」、摘要記載「哈瑪星文化協會洪秀霞」;91年5 月3 日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記載「佣金」、摘要記載「羅梅玲」等情,有上開帳冊及轉帳傳票可稽(見偵二卷第21、25、26、30、32、33、41頁)。證人施澄宜就此均證稱:不知支出事由,是依崔可玫所說寫的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79 至181 頁)。準此,證人施澄宜就本件上開帳冊、轉帳傳票會計科目、摘要等所登載之內容確均悉依同案被告崔可玫之指示登載,其所登載內容是否與事實相符,自端視崔可玫是否據實以告至明。從而,本件高竿公司帳冊、轉帳傳票,與證人施澄宜之證述僅足以證明高竿公司確有以佣金名義匯款90萬元至被告上開西子灣郵局帳戶之事實,尚不足以證明該款項確係該公司承攬屏東文化局或文化基金會「黑鮪魚、大鵬灣、半島」等採購案,而支付被告「佣金或賄款」之事實。而同案被告崔可玫自調詢時即陳稱:92年12月22日該筆90萬元,實際上是支付洪萬隆,作為本公司買斷洪萬隆及我共同出版「文化局長」套書二本版權的報酬,而該筆90萬元的來源係「黑鮪魚季」開幕活動、「大鵬灣嘉年華會」踩街活動、「半島藝術季」大街巡禮活動,三項活動收入的一部分。我會如此指示會計施澄宜作假帳是因為那套書銷售不佳,收入有限,但是我已經答應洪萬隆要支付報酬,所以才會以「黑鮪魚、大鵬灣、半島」等名義沖銷該比書款支付之費用,以便對股東有所交待等語(見偵二卷第66、67頁),其後歷經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為相同之證述(見原審卷四第74頁、本院卷一第301 頁以下),而未證述該款項係因承攬上開「黑鮪魚、大鵬灣、半島」等採購案而支付被告之佣金或賄款,是該款項是否為佣金或賄款,實非無疑。參以高竿公司曾出版被告所著作之《文化局長》、《文化焗長》2 本書,並委由歐樂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歐樂公司)印製後,交由展智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智公司)經銷之事實,除有該2 本書、新書發表會照片可證外,亦有歐樂公司98年5 月6 日98歐字第200905060001號函、展智公司98年5 月21日函及所附支出證明單、統一發票、出版社進貨單、簽收單、送貨單、圖書發行代理合約書等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五第53、67至95頁),則證人崔可玫對於上開90萬元用途之證述,已非無據;而高竿公司與展智公司係於92年10月1 日訂定圖書發行代理合約書,開始由展智公司銷售,其中「文化局長」進貨量600 本,退貨量425 本,銷售175 本、「文化焗長」進貨量600 本,退貨量405 本,銷售195 本等情,有展智公司上開函件及合約書附卷可憑,顯見被告確於92年10月之前已將其上開2 本書之著作交予高竿公司發行販售,而展智公司於新書發表會後,依約銷售1 年仍僅分別販售175 、195 本,其銷售情形確屬不佳無訛;被告既已將其著作交由高竿公司出版販售,高竿公司自有依約支付版權費用義務,乃理所當然,縱使該書出版後銷售不佳,亦不影響其收取版權費用之權利。證人崔可玫既與被告有師生相稱之情誼,其於出版後至92年12月間積欠被告之版權費用已數月,而該書卻銷售不佳下,為免影響情誼,自有儘速付款之壓力,亦為事理之常;又高竿公司並非崔可玫獨資,其既負責經營,對於該書銷售不佳,導致可預測之虧損情況,雖可因正常投資失利,由全體股東負擔虧損,而由施澄宜以正常方式作帳方式付款,惟高竿公司與被告就該書籍之買斷版權契約,其價金高達90萬元,純由崔可玫與被告口頭約定,並無書面契約書可供股東查核,如以正常方式記帳,恐遭股東質疑,而思以其他方式掩蓋虧損,遂指示證人施澄宜以佣金名義匯付被告,難認係悖於事理之舉;再證人施澄宜於93年9 月6 日調查局初次詢問時證稱:高竿公司公還沒有支付該兩本書籍稿費等相關出版費用予洪萬隆,其亦未製作以該名義支出之轉帳支出傳票等語(見偵二卷第18頁),足認崔可玫確未告知證人施澄宜支付被告上開2 本書之版權費用無訛。參以被告既於92年9 月前已交付著作予高竿公司出版販售,依一般交易習慣,被告交稿後已逾1 年,高竿公司尚未支付版權費用,而被告卻無任何請求付款之要求,實屬難以想像! 是證人崔可玫所證述:指示施澄宜以佣金名義匯付被告關於上開2 本書之版權費,自屬有據。再者,如附表一編號2 、3 之黑鮪魚文化觀光季採購案觀之,其決標金額分別為909,000 元、577,400 元,總金額為1,486,400 元;如附表一編號4 、5 之大鵬灣海洋運動嘉年華採購案,其決標金額分別為90萬元、95萬元,總金額為185 萬元;如附表一編號6 至9 之半島藝術季採購案,其決標金額分別為534,600 元、812,400 元、379,500 元、398,500 元,總金額為2,125,000 元,此有卷附採購資料可憑,惟證人施澄宜所製作轉帳傳票所示之佣金(或賄款),卻為50萬元、20萬元、20萬元,呈現採購金額與賄款金額成反比之反常情狀,其所載之佣金是否即屬賄款亦非無疑;況被告自92年8 月起已卸任屏東縣文化局長職務,則該文化局之採購案顯非被告所得置喙,亦無任何主導或驗收等職務可言,而附表一編號6 至9 關於半島藝術季之採購案係92年9 月5 日起至同年10月16日陸續上網公告,被告當時已非屏東縣文化局局長,該等採購案件顯與被告無關,而同案被告崔可玫並非至愚之人,高竿公司又非經營成效良好之公司,若確有對文化局局長交付賄賂以得標之事,焉有於被告卸任後,再對與其無關之採購案交付賄款予被告之理?是同案被告崔可玫供稱:92年12月22日給付被告洪萬隆之90萬元係其賣斷上開2 本書之版權費用等語,應非虛妄。綜上所述,公訴人所指被告分別於92年1 月24日收受崔可玫交付20萬元,及於92年12月22日收受崔可玫指示施澄宜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入西子灣郵局帳戶之90萬元,合計110 萬元賄款之事實,尚乏證據足堪核實。 ⒎被告擔任屏東縣文化局長期間所辦理如附表一(編號4 、5 部分除外)、二(編號17部分除外)所示之勞務採購案,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事先告知崔可玫標案訊息,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刻意拖延移交發包情事,且無證據證明被告明知崔可玫借用他人名義參與採購案之投標,已如上述,公訴人指被告就如附表二所示採購案部分有違背職務之情形,已屬無據。證人施澄宜固於調詢時證稱:高竿公司帳冊記載91年10月1 日支付洪萬隆10萬元、91年12月6 日支付洪萬隆15萬元、92年1 月24日支付「雷光幻影--洪萬隆」5 萬元,均是崔可玫向伊表示需支付佣金給洪萬隆,並指示伊提領現金交給予崔可玫,且指示伊將支出列在佣金之會計科目下等語(見偵二卷第7 至8 、10頁),並有與其所述相符之高竿公司91年度、92年度「銀行往來登記帳」及相對應轉帳傳票等扣案可佐。惟證人施澄宜於調詢時亦證稱:「(高竿公司帳冊記載於91年10月1 日支付洪萬隆10萬元,貴公司向屏東縣政府標得哪些工程項目?崔可玫才會指示你支付洪萬隆佣金10萬元?)伊從高竿公司總分類帳之帳冊中得知,高竿公司標得如附表二編號4 、6 所示採購案,並分別於91年8 月28日、91年9 月13日收到屏東縣政府開立之即期支票。(高竿公司帳冊記載於91年12月6 日支付洪萬隆15萬元,貴公司向屏東縣政府標得哪些工程項目?崔可玫才會指示你支付洪萬隆佣金15萬元?)伊從高竿公司總分類帳之帳冊中得知,高竿公司標得如附表二編號8 至10所示採購案,並分別於91年11月26日、91年11月29日、91年11月26日收到屏東縣政府開立之即期支票」等語(見偵二卷第7 至9 頁);對照證人施澄宜所述支付佣金予被告之時間與高竿公司取得如附表二編號4、6、8 至10所示採購款項之時間,堪認證人施澄宜此部分之所以證稱:因高竿公司承包如附表二編號4 、6 、8 至10所示採購案,故需支付佣金予洪萬隆等語,僅係就高竿公司收到屏東縣政府用以支付採購款項之支票時間,與崔可玫告知需支付予被告佣金之時間相近者加以推論,而是否確係因此等採購案而支付被告款項之事實,若無其他證據佐證,尚難遽予認定。至證人施澄宜於調詢時固稱:高竿公司帳冊記載92年1 月24日支付洪萬隆5 萬元,是因當時高竿公司承包屏東縣政府主辦之「雷光幻影」活動,崔可玫表示需付佣金5 萬元給洪萬隆等語(見偵二卷第11頁),惟依起訴書、起訴書附表及檢察官於98年11月23日提出之補充理由書記載,均未提及名為「雷光幻影」之活動,則其帳冊所為記載之真實性已非無疑,已難認被告確有於92年1 月24日收受佣金5 萬元,且縱被告確有收受該5 萬元,亦難遽認此部分款項與如附表二所示採購案間有何關連。另被告與崔可玫固均不爭執贈送PDA 一事,且高竿公司91年度總分類帳中亦記載91年2 月28日送PDA 給洪萬隆等文字,有該帳冊扣案可佐(見調查局於93年8 月13日搜索高竿公司之扣押物編號壹之三),惟綜觀全卷,並無積極證據顯示此項財物之贈與與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案有何關連性;且參以被告與崔可玫既以師生相稱,而有相當情誼,而PDA 又非至為昂貴之物,依2 人之身分、地位,及一般社會常情觀之,該PDA 是否足以當作行、收賄對價之物,容非無疑。則被告所辯係人情上互為贈與之物,實無悖於常情,應堪採信。 ⒏被告曾為高竿公司所承包之「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日出印象音樂會」組織樂團、編曲、表演等酬勞乙節,有該音樂會手冊、結案報告(含照片、新聞簡報)、實況錄影光碟5 片、電視新聞報導光碟2 片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12 至210 頁);復有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95年3 月22日觀里遊字第09500014687 號函所附「日出印象音樂會」活動之卷證資料可憑(函文見原審卷一第313 頁,附件外放),堪認被告確有為高竿公司所承包「日出印象音樂會」活動,負責指揮樂團及表演等工作。又證人施澄宜於調詢時稱:伊原本在高竿公司「93年度銀行往來登記帳」之「佣金」科目項下之93年1 月12日部分,載有記錄並有相關轉帳傳票可稽,該部分係高竿公司因得標並承作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舉辦之「92年度阿里山歲末日出印象音樂會」活動,而支付佣金90萬元給前屏東縣文化局長洪萬隆之記錄,但因調查局於93年8 月12日搜索高竿公司並扣押高竿公司89年度、90年度、91年度及92年度之「銀行往來登記帳」及轉帳發票等資料,崔可玫遂指示伊更改「93年度銀行往來登記帳」中有關「借發票付款」、「營業收入-8%及「佣金」科目之記載,伊因而將「93年度銀行往來登記帳」之「佣金」科目項下之93年1 月12日部分,將科目則依實際交易情形轉為「營業成本」,並將「佣金」科目內之內頁留白,不作任何紀錄。伊不清楚崔可玫為何要因高竿公司得標「日出印象音樂會」而支付洪萬隆佣金,伊只是於93年1 月12日當天依崔可玫指示將該筆90萬元款項,存入洪萬隆之郵局帳戶內等語(見偵一卷第170 至172 頁)。衡諸「日出印象音樂會」活動為高竿公司承包交通部觀光局阿里山國家風景區管理處所發包之採購案,應予支付被告之報酬理應為高竿公司正常之支出,並無以佣金記載之必要,是同案被告崔可玫指示證人施澄宜於93年1 月12日將現金90萬元存入被告之郵局帳戶內,並在高竿公司「93年度銀行往來登記帳」中將之記載為「佣金」,且於93年8 月12日遭調查局搜索後,又指示施澄宜更改該部分之記載,其此部分所為固甚可疑,惟依現存卷證,並無積極證據顯示崔可玫交付此筆90萬元予被告,與如附表二所示勞務採購案間有關連性,縱認同案被告崔可玫係因高竿公司承包「日出印象音樂會」活動而交付佣金予被告,亦無證據證明此筆佣金與被告身為屏東文化局局長之職務有關。是檢察官認此筆90萬元為崔可玫行賄被告,以便高竿公司得順利標得如附表二所示之採購案乙節,尚非有據。 ⒐綜上所述,本件高竿公司帳冊所記載之「佣金」等語,既不能證明已交付予被告收受,亦不能證明係屬高竿公司交付予被告有關本件採購案之賄款,其「佣金」及PDA 等物復均無法證明與高竿公司標得如附表一、二所示勞務採購案間有對價關係,則被告上開所辯,尚非虛妄,應堪採信。檢察官就此部分所舉之證據,尚無法使本院形成有罪之心證,此外,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此部分之犯行,則被告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違背職務收賄罪,即屬不能證明。 ㈡被訴圖利高竿公司部分: ⒈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何圖利高竿公司之犯行,辯稱:伊沒有指示屏東縣文化局公務員柯燕芬、黃麗珍及陳淑倩逕向高竿公司詢價,伊不知高竿公司跳開發票一事,因該等發票之核銷均非伊核章等語。被告洪萬隆之辯護人則以:⑴柯燕芬、黃麗珍及陳淑倩辦理如附表三所示之採購項目,均係直接向如附表三所示廠商採購,故如附表三所示之廠商開立發票予屏東縣文化局,並非跳開發票之逃漏稅捐行為。⑵被告身為屏東縣文化局局長,基於分層授權原則,自無可能審查或指示下屬如何核銷,縱認柯燕芬、黃麗珍及陳淑倩於核銷如附表三所示發票時有所疏失,亦非被告所授意或指示。⑶證人陳淑倩於94年1 月18日之調查筆錄中所為陳述,係受調查員誘導所致,不得採為對被告不利之認定等語,為被告辯護。⒉經查,同案被告崔可玫承包屏東縣文化局辦理如附表三所示之小額採購案時,要求高竿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之下游廠商直接開立發票向屏東縣文化局請款,以逃漏高竿公司營業稅,及證人即如附表三所示採購案之承辦公務員柯燕芬、黃麗珍、陳淑倩於辦理採購過程中,均僅與高竿公司人員接洽,從未直接與如附表三所示廠商聯絡,卻仍准許高竿公司以如附表三所示發票請領採購款項等事實,固據證人柯燕芬、黃麗珍、陳淑倩證述屬實。而證人柯燕芬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伊承辦「2003屏東縣黑鮪魚文化觀光季第一尾黑鮪魚拍賣造勢活動」時,局長洪萬隆向伊表示可以尋求前一年度即「2002屏東縣黑鮪魚文化觀光季第一尾黑鮪魚拍賣造勢活動」之得標廠商高竿公司之協助,故伊便依指示直接與高竿公司負責人崔可玫聯繫,此外,在辦理該活動相關採購期間,局長洪萬隆向伊表示,因該活動得到高竿公司之及時協助,伊應多配合廠商,所以伊都依其指示辦理驗收等語(見偵三卷第63至64、79至80頁)。惟被告縱曾向證人柯燕芬表示可向高竿公司「尋求協助」,並要求證人柯燕芬在採購期間多「配合」高竿公司,亦難憑此解為被告係指示證人柯燕芬無庸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而逕向高竿公司詢價,或推論被告係指示證人柯燕芬不必依政府採購法第71條第1 項之規定實際驗收,准許高竿公司持如附表三編號1 至5 所示之下游廠商之發票請領採購款項。 ⒊證人黃麗珍於調詢時稱:伊承辦東港漁會一百週年紀念其中如附表三編號6 至7 所示之採購項目時,因過去並未辦理過採購案,遂向課長陳淑倩請教,陳淑倩說去年高竿公司主辦活動辦的不錯,可以找高竿公司配合辦理,伊就聯絡高竿公司負責人崔可玫,該2 項採購陳淑倩均有向伊詢問執行進度,伊也有告知陳淑倩承辦廠商是高竿公司,伊想陳淑倩也會告知局長洪萬隆,且活動當天,洪萬隆及陳淑倩均有到現場,知道該2 項採購案是高竿公司所承作等語(見偵三卷第45頁)。惟查,證人陳淑倩有無將高竿公司為如附表三編號6 至7 所示採購案之承包廠商一事告知被告,僅為證人黃麗珍之個人猜測,尚難憑此認證人陳淑倩確有將此事告知被告。且縱認被告因證人陳淑倩之告知或因活動當天有到現場,而知悉如附表三編號6 至7 所示採購案之承包廠商為高竿公司,亦無證據顯示被告曾指示或透過證人陳淑倩指示證人黃麗珍無庸依政府採購法第49條規定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而逕向高竿公司詢價。 ⒋依證人陳淑倩於94年1 月18日調查筆錄記載,其證稱:洪萬隆於92年7 月20日前後告知伊,92年7 月7 日之「2003大鵬灣海洋運動嘉年華會」高雄踩街活動結束後,將增加高雄市城市光廊旁籃球場之定點表演,因時間緊迫已無法公開招標,伊遂與洪萬隆有過意見交換討論經費支用及活動舉辦形式,決定交由高竿公司負責企劃執行,並請高竿公司出面向高雄市政府借用城市光廊旁籃球場作為活動場地,並協助辦理當天活動所需音響、燈光等語(見偵三卷第41頁)。惟證人陳淑倩此部分之調查筆錄,經核對其錄音結果略為:(問:你聯繫高竿公司,是你自己的idea還是……有我們局長說:那不然那個高竿去年配合的不錯?)我記得是踩街是高竿幫我們做的,我就想說那到終點的定點表演……(問:你會不會小聲的問局長說這個活動要找誰,他有沒有跟你小聲說這種活動不是很形式化、制式化……因為我們也了解洪萬隆這個人的個性,他有可能給你們指示,我覺得他在Handel的主導權可能會比你們還重一點,但是他知道妳的執行能力很強)嗯若有是這樣……(問:你若要決策叫誰去辦,代為辦理的話,你可能會有一點點,會擔心說有時候主管他會不會有我們說的口袋名單)我知道你的意思,但這一件實際他是否有指派,實在說,我記不得。(問:有沒有人授意?)這真的是考驗記憶力,那麼久了,哪會記得!……我大概是跟高竿說「採街你辦,終點你順便辦我們規劃一下」,我簽出來當然局長會問說你找誰,我會告訴他我打算找誰,一定要做到雙方要達成共識才可以請我們喜歡的廠商,所以可能是我覺得採街是高竿辦的,那終點也順便協辦一下。(問:洪萬隆有明確的告訴你或是暗示你說這個案子給高竿做,還是說你們揣測他的意思?這個很重要。另外就是說既然這樣做了以後,那你們就必須要承擔我剛才跟你講的排比的問題。這是要承擔的喔,你看今天列的是被告,是圖利的共犯。)說實在話,因為高竿到92年他接我們的案子接的很多,所以我們同事在辦事情的時候,會自然而然的找高竿來幫我們策畫,我說實在話,那麼小的事情喔!局長還懶的跟我們指示勒。(問:這麼小的事情?)對啊!這算小活動,這麼小的活動他還懶的來指示耶!主管的心態是你幫我辦好就好,我就是要看你的成果,這麼小的事情,他還很懶得來指示,我是說真的等情,有該核對錄音結果1 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七第84頁反面至85頁)。據此,調查員之詢問實有誘導之嫌,且證人陳淑倩對於被告究竟有無指示其逕行聯繫高竿公司或逕向高竿公司採購,記憶似已不甚清晰,尚難僅憑其此部分所述,遽認被告確有指示證人陳淑倩逕向高竿公司詢價,違反政府採購法第49條應公開取得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之規定。 ⒌又檢察官固認被告明知如附表三所示採購案實際承包廠商均為高竿公司,竟指示承辦人柯燕芬、黃麗珍及陳淑倩,違背法令未就如附表三所示發票加以審核,逕予核章,使同案被告崔可玫得以請領採購款項云云。惟查,證人柯燕芬於偵訊時證稱:當初沒有注意廠商持之請款之發票不是高竿公司之發票,沒有人指示要讓高竿公司以他人名義之發票核銷等語(見偵三卷第80頁);證人黃麗珍分別於調詢及偵訊時證稱:伊是直接向高竿公司崔可玫訂購如附表三編號6 至7 所示採購案,但核銷時未注意請款發票不是高竿公司所開立,否則伊不會同意核銷,沒有人指示要讓高竿公司以他人名義之發票核銷等語(見偵三卷第46、80頁);證人陳淑倩於調詢時稱:伊認為如附表三編號8 至9 所示採購案之實際承包廠商是七彩旗幟禮品行及光音企業行,所以請款時以七彩旗幟禮品行及光音企業行之發票核銷並沒有錯等語(見偵三卷第42至43頁)。則縱然證人柯燕芬、黃麗珍及陳淑倩准予高竿公司以如附表三所示發票核銷,使高竿公司得以逃漏營業稅,亦無證據顯示證人柯燕芬、黃麗珍及陳淑倩此部分所為係受被告之授意或指示。參以如附表三所示之發票,單位主管核章處均為「文化局局長洪萬隆(甲)」乙節,有如附表三所示採購案之請購單、屏東縣政府黏貼憑證用紙及請款之統一發票在卷可稽(見偵三卷第17至28、58至59頁、警三卷第49至51頁),而甲章均在副局長手上一節,亦經證人陳淑倩於原審審理時證述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70 頁),則該等發票顯非被告親自核章已明。是被告辯稱:如附表三所示發票並非伊核章,伊不知有跳開發票情事等語,尚非無據。 ⒍本件尚無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確有指示證人柯燕芬、黃麗珍及陳淑倩逕向高竿公司詢價,並配合高竿公司辦理如附表三所示活動及核銷,且明知同案被告崔可玫所持之發票均是如附表三所示之下游交易廠商所跳開予屏東縣文化局,仍准予核銷等圖利高竿公司之行為,自難遽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相繩。 五、綜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尚非無據,應堪採信。公訴人所舉之證據不足以使本院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自不得為被告有罪之認定;此外,本院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公訴人所指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圖利罪,則本件被告之犯罪尚屬不能證明,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六、檢察官於98年11月23日補充理由書認被告就如附表一編號4 、5 及附表二編號17所示之屏東縣文化基金會採購案所涉犯行,與如附表一、二所示其他採購案犯行有連續犯之關係,請求併予審理等語。惟屏東縣文化基金會乃由屏東縣政府核准設立並受該府監督,主要業務為補助該縣藝文團隊辦理各項藝文活動,此據屏東縣政府98年2 月27日屏府文推字第0980026536號函敘明在案;且屏東縣政府為屏東縣文化基金會之業務主管機關,該基金會承辦受委託活動並無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亦有該府98年9 月24日屏府文推字第0980223392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17 、218 頁),足見該屏東縣文化基金會係具有獨立人格之法人,並非隸屬於屏東縣政府之地方自治機關,則被告擔任該基金會執行長執行該基金會之事務或受公務基關委託辦理之相關活動,難認係基於刑法第10條第2 項及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所稱之公務員身分而為之事務及活動,應無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餘地。況本件檢察官起訴關於被告所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圖利罪部分既均不能證明,則與如附表一編號4 、5 及附表二編號17所示部分採購案所涉之犯行即無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既未經檢察官起訴,即非起訴效力所及,本院亦不能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七、原審未予詳為推求,就被告所為如附表一所示採購案部分,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尚有未洽。被告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為有理由,本院自應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予以撤銷改判,並為被告無罪之判決。 八、起訴書附表(即附件,附在原審卷一第31頁)中固列有編號23至26所示之勞務採購案,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並未提及被告此部分採購案之發包、施作有何不法情事,且經檢察官原審審理時以補充理由書敘明認此部分不在起訴範圍內,爰就此部分之勞務採購案不予審酌,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月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林水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書記官 蔡佳君 附表:(單位新臺幣,下同) 附表一: ┌───┬───────┬─────┬───────┬────┬──────┬───────┬────┐ │編號(│舉辦之業務單位│預算金額 │上網公告日期 │活動舉辦│投標廠商 │招 標 方 式│資 料 │ │原起訴├───────┼─────┼───────┤日期或期├──────┤ │ │ │書附表│工 程 名 稱│底價金額 │開標及決標日期│間 │得標廠商 │ 及 │ │ │編號)│ ├─────┼───────┤ ├──────┤ │ │ │ │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未得標廠商 │法 令 依 據│出 處 │ ├───┼───────┼─────┼───────┼────┼──────┼───────┼────┤ │1 (原│屏東縣政府文化│950,000元 │91年10月30日 │91年12月│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2卷│ │起訴書│局(以下稱屏東│ │ │25日裝置│股份有限公司│ │第308 至│ │附表編│文化局) │ │ │ │ │ │317頁 │ │號13)├───────┼─────┼───────┤完成 ├──────┤ │ │ │ │2003年墾丁風鈴│912,600元 │91年11月5日 │ │高竿傳播事業│ │ │ │ │季前置作業網際│(底價公開│ │ │股份有限公司│ │ │ │ │網路行銷宣傳--│) │ │ │ │ │ │ │ │「虛擬風鈴館」├─────┼───────┤ ├──────┤ │ │ │ │ │911,600元 │91年12月31日 │ │無 │ │ │ ├───┼───────┼─────┼───────┼────┼──────┼───────┼────┤ │2 (原│屏東文化局 │950,000元 │92年4月7日 │簽定合約│高竿傳播事業│91年9 月25日修│警四-4卷│ │起訴書│ │ │ │後至92年│股份有限公司│正發布之中央機│第710 至│ │附表編├───────┼─────┼───────┤4月30日 ├──────┤關未達公告金額│724 頁 │ │號19)│「2003屏東縣黑│910,000 元│92年4月15日 │(可直接│高竿傳播事業│採購招標辦法第│ │ │ │鮪魚文化觀光季│ │ │上網驗收│股份有限公司│2 條第2 款(即│ │ │ │」專屬網站委託│ │ │) │ │現行辦法第2 條│ │ │ │規劃設計 ├─────┼───────┤ ├──────┤第3 款)、第3 │ │ │ │ │909,000元 │無驗收紀錄 │ │無 │條:公開徵求企│ │ │ │ │ │(履約期限為92│ │ │劃書,因第1次 │ │ │ │ │ │年4月30日) │ │ │開標時投標廠商│ │ │ │ │ │ │ │ │未達3 家,而立│ │ │ │ │ │ │ │ │即改採限制性招│ │ │ │ │ │ │ │ │標 │ │ ├───┼───────┼─────┼───────┼────┼──────┼───────┼────┤ │3 (原│屏東文化局 │607,000元 │92年4月22日 │92年5月 │雅普勒斯整合│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4卷│ │起訴書│ │ │ │10日 │傳播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第821 至│ │附表編├───────┼─────┼───────┤ ├──────┤機關未達公告金│827頁 │ │號27)│「2003屏東縣黑│578,400元 │92年4月29日 │ │雅普勒斯整合│額採購招標辦法│ │ │ │鮪魚文化觀光季│ │ │ │傳播有限公司│第2 條第3 款 │ │ │ │」開幕典禮活動├─────┼───────┤ ├──────┤ │ │ │ │設計及執行委託│577,400元 │92年5月10日 │ │無 │ │ │ │ │案 │ │ │ │ │ │ │ ├───┼───────┼─────┼───────┼────┼──────┼───────┼────┤ │4 (補│財團法人屏東縣│900,000元 │92年7月2日 │92年8月1│雅普勒斯整合│中央機關未達公│警四-4卷│ │充理由│文化基金會(以│ │ │日至92年│傳播有限公司│告金額採購招標│第828 至│ │書三、│下稱文化基金會│ │ │ │ │ │852頁 │ │㈡、2 │) │ │ │ │ │ │ │ │所示採├───────┼─────┼───────┤年8月31 ├──────┤辦法第2 條第3 │ │ │購案)│2003大鵬灣海洋│不定底價 │92年7月9日 │日(網站│雅普勒斯整合│款、第3 條:公│ │ │ │運動嘉年華網路│ │ │留存維修│傳播有限公司│開徵求企劃書,│ │ │ │行銷委託案 │ │ │至93年7 │ │因第1 次開標時│ │ │ │ ├─────┼───────┤月31日)├──────┤投標廠商未達3 │ │ │ │ │900,000元 │無驗收記錄 │ │無 │家,而立即改採│ │ │ │ │(固定金額│ │ │ │限制性招標 │ │ │ │ │) │ │ │ │ │ │ ├───┼───────┼─────┼───────┼────┼──────┼───────┼────┤ │5 (補│文化基金會 │950,000元 │92年7月16日 │92年8月 │高竿傳播事業│中央機關未達公│警四-4卷│ │充理由│ │ │ │1日至92 │股份有限公司│告金額採購招標│第725 至│ │書三、├───────┼─────┼───────┤年8月31 ├──────┤辦法第2 條第3 │740頁 │ │㈡、1 │2003大鵬灣海洋│不定底價 │92年7月24日 │日(履約│高竿傳播事業│款、第3 條:公│ │ │所示採│運動嘉年華高雄│ │ │期限97年│股份有限公司│開徵求企劃書,│ │ │購案)│踩街活動勞務採│ │ │7 月27日│ │因第1 次開標時│ │ │ │購委託案 ├─────┼───────┤) ├──────┤投標廠商未達3 │ │ │ │ │950,000元 │無驗收紀錄 │ │無 │家,而立即改採│ │ │ │ │(固定金額│ │ │ │限制性招標 │ │ │ │ │) │ │ │ │ │ │ ├───┼───────┼─────┼───────┼────┼──────┼───────┼────┤ │6 (原│屏東文化局 │600,000元 │92年9月5日 │92年10月│高竿傳播事業│中央機關未達公│警四-4卷│ │起訴書│ │ │ │4日至92 │股份有限公司│告金額採購招標│第741 至│ │附表編├───────┼─────┼───────┤年11月2 ├──────┤辦法第2 條第3 │787頁 │ │號20)│2003屏東半島藝│534,600元 │92年9月16日 │日(履約│高竿傳播事業│款、第3 條:公│ │ │ │術季文宣品編印│ │ │期限92年│股份有限公司│開徵求企劃書,│ │ │ │製作委託案 ├─────┼───────┤9 月25日├──────┤因第1 次開標時│ │ │ │ │534,600元 │92年9月25日 │) │無 │投標廠商未達3 │ │ │ │ │ │ │ │ │家,而立即改採│ │ │ │ │ │ │ │ │限制性招標 │ │ ├───┼───────┼─────┼───────┼────┼──────┼───────┼────┤ │7 (原│屏東文化局 │900,000元 │92年9月18日 │92年10月│雅普勒斯整合│中央機關未達公│警四-5卷│ │起訴書│ │ │ │4日 │傳播有限公司│告金額採購招標│第936 至│ │附表編├───────┼─────┼───────┤ ├──────┤辦法第2 條第3 │980頁 │ │號29)│2003屏東半島藝│812,400元 │92年9月24日 │ │雅普勒斯整合│款、第3 條:公│ │ │ │術季街道裝置及│ │ │ │傳播有限公司│開徵求企劃與執│ │ │ │開幕活動委託案├─────┼───────┤ ├──────┤行,因第1 次開│ │ │ │ │812,400元 │92年10月4日 │ │無 │標時投標廠商未│ │ │ │ │ │ │ │ │達3 家,而立即│ │ │ │ │ │ │ │ │改採限制性招標│ │ ├───┼───────┼─────┼───────┼────┼──────┼───────┼────┤ │8 (原│屏東文化局 │420,000元 │92年10月2日 │92年10月│雅普勒斯整合│中央機關未達公│警四-4卷│ │起訴書│ │ │ │18日 │傳播有限公司│告金額採購招標│第853 至│ │附表編├───────┤ │ │ │、力盟事業有│辦法第2 條第3 │881 頁 │ │號30)│2003屏東半島藝│ │ │ │限公司 │款、第3 條:公│ │ │ │術季--藝術大街├─────┼───────┤ ├──────┤開徵求企劃書與│ │ │ │巡禮委託案 │379,500元 │92年10月9日 │ │雅普勒斯整合│執行,因第1 次│ │ │ │ │ │ │ │傳播有限公司│開標時投標廠商│ │ │ │ ├─────┼───────┤ ├──────┤未達3 家,而立│ │ │ │ │379,500元 │92年10月18日 │ │力盟事業有限│即改採限制性招│ │ │ │ │ │ │ │公司 │標 │ │ ├───┼───────┼─────┼───────┼────┼──────┼───────┼────┤ │9 (原│屏東文化局 │440,000元 │92年10月16日 │92年11月│高竿傳播事業│中央機關未達公│警四-4卷│ │起訴書│ │ │ │2日 │股份有限公司│告金額採購招標│第788 至│ │附表編├───────┼─────┼───────┤ ├──────┤辦法第2 條第3 │820 頁 │ │號21)│2003屏東半島藝│398,500元 │92年10月23日 │ │高竿傳播事業│款、第3 條:公│ │ │ │術季閉幕活動委│ │ │ │股份有限公司│開徵求企劃書與│ │ │ │託案 ├─────┼───────┤ ├──────┤執行,因第1 次│ │ │ │ │398,500元 │92年11月2日 │ │無 │開標時投標廠商│ │ │ │ │ │ │ │ │未達3 家,而立│ │ │ │ │ │ │ │ │即改採限制性招│ │ │ │ │ │ │ │ │標 │ │ └───┴───────┴─────┴───────┴────┴──────┴───────┴────┘ 附表二: ┌───┬───────┬─────┬───────┬────┬──────┬───────┬────┐ │編號 │工 程 名 稱│預算金額 │上網公告日期 │活動舉辦│投標廠商 │招 標 方 式│資 料 │ │ │ ├─────┼───────┤日期或期├──────┤ │ │ │ │ │底價金額 │開標及決標日期│間 │得標廠商 │ 及 │ │ │ │ ├─────┼───────┤ ├──────┤ │ │ │ │ │決標金額 │驗收日期 │ │未得標廠商 │法 令 依 據│出 處 │ ├───┼───────┼─────┼───────┼────┼──────┼───────┼────┤ │1 (原│推動文化資產保│440,000 │90年12月24日 │履約期限│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5卷│ │起訴書│存維護工作--歷│ │ │91年2月 │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882、886│ │附表編│史藏寶圖計劃 ├─────┼───────┤28日 ├──────┤機關未達公告金│891至892│ │號3 )│ │420,000 │90年12月31日 │ │高竿傳播事業│額採購招標辦法│、905頁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 │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420,000 │91年2月27日 │ │無 │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 │ │ │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2 (原│總統府地方文化│900,000 │91年3月14日 │91年4月7│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1卷│ │起訴書│展系列活動--府│ │ │日 │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81、85 │ │附表編│前廣場表演藝術├─────┼───────┤ ├──────┤機關未達公告金│90、99 │ │號4 )│活動 │895,400 │91年3月21日 │ │高竿傳播事業│額採購招標辦法│127頁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 │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880,000 │91年4月7日 │ │無 │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 │ │ │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3 (原│總統府地方文化│450,000 │91年3月14日 │91年4月7│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1卷│ │起訴書│展系列活動--花│ │ │日 │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152、156│ │附表編│果車遊行活動 ├─────┼───────┤ ├──────┤機關未達公告金│159、162│ │號5 )│ │448,500 │91年3月21日 │ │高竿傳播事業│額採購招標辦法│196頁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 │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440,000 │91年4月7日 │ │無 │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 │ │ │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4 (原│2002年屏東縣黑│900,000 │91年3月28日 │91年4月 │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3卷│ │起訴書│鮪魚文化觀光季│ │ │6日 │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495、503│ │附表編│--第一條黑鮪魚│ │ │ │、時報國際廣│機關未達公告金│505、511│ │號6 )│造勢活動委託設│ │ │ │告股份有限公│額採購招標辦法│至512頁 │ │ │ │ │ │ │司 │第二條第三款 (│ │ │ │計及執行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886,400 │91年4月4日 │ │高竿傳播事業│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標辦理) │ │ │ │ │880,000 │91年4月6日 │ │時報國際廣告│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5 (原│2002屏東縣黑鮪│980,000 │91年4月1日 │91年4月 │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2卷│ │起訴書│魚文化觀光季--│ │ │30日裝飾│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217、224│ │附表編│黑鮪魚燈籠街飾├─────┼───────┤完峻,91├──────┤機關未達公告金│、227、 │ │號7 )│委託設計、規劃│928,400 │91年4月11日 │年7月15 │高竿傳播事業│額採購招標辦法│230頁 │ │ │及施製 │無核定公文│ │日至22日│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 │ │ │ ├─────┼───────┤拆卸完成├──────┤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928,400 │91年4月29日 │ │無 │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 │ │ │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6 (原│2002年屏東縣黑│700,000 │91年4月30日 │91年5月 │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3卷│ │起訴書│鮪魚文化觀光季│ │ │11日 │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536、541│ │附表編│--開幕典禮活動├─────┼───────┤ ├──────┤機關未達公告金│549、552│ │號8 )│設計與執行 │678,400 │91年5月2日 │ │高竿傳播事業│額採購招標辦法│581頁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 │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678,000 │91年5月11日 │ │無 │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 │ │ │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7 (原│2002年屏東民俗│400,000 │91年8月20日 │91年8月 │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2卷│ │起訴書│遊戲--山海奔馳│ │ │29日至9 │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249、253│ │附表編│發現屏東 ├─────┼───────┤月1日 ├──────┤機關未達公告金│255、261│ │號9 )│ │387,600 │91年8月27日 │ │高竿傳播事業│額採購招標辦法│頁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 │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380,000 │無驗收記錄 │ │ │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 │ │ │無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8 (原│徵選高高屏海上│200,000 │91年9月25日 │91年10月│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3卷│ │起訴書│藍色公路開航活│ │ │6日 │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587、597│ │附表編│動企劃書 ├─────┼───────┤ ├──────┤機關未達公告金│597頁 │ │號11)│ │186,500 │91年10月1日 │ │高竿傳播事業│額採購招標辦法│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 │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186,500 │無驗收記錄 │ │無 │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 │ │ │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9 (原│2002年屏東半島│980,000 │91年9月11日 │91年10月│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4卷│ │起訴書│藝術季街道裝置│ │ │5日 │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653、667│ │附表編│及開幕活動案 ├─────┼───────┤ ├──────┤機關未達公告金│674、693│ │號10)│ │903,500 │91年9月17日 │ │高竿傳播事業│額採購招標辦法│頁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 │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902,500 │91年10月5日 │ │無 │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 │ │ │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10(原│2002年屏東半島│400,000 │91年10月8日 │91年10月│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3卷│ │起訴書│藝術季雷射之夜│ │ │26日 │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600、613│ │附表編│ ├─────┼───────┤ ├──────┤機關未達公告金│頁 │ │號12)│ │378,600 │91年10月17日 │ │高竿傳播事業│額採購招標辦法│ │ │ │ │無核定公文│ │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 │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377,600 │無驗收記錄 │ │無 │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 │ │ │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11(原│「2003年墾丁風│200,000 │91年12月3日 │履約期限│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2卷│ │起訴書│鈴季」風鈴林裝│ │ │91年12月│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318、322│ │附表編│置 ├─────┼───────┤20日 ├──────┤機關未達公告金│328至330│ │號14)│ │200,000 │91年12月10日 │ │高竿傳播事業│額採購招標辦法│頁 │ │ │ │固定金額給│ │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 │ │ │ │付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 ├──────┤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200,000 │91年12月20日 │ │無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12(原│2003墾丁風鈴季│500,000 │91年12月19日 │92年1月4│高竿傳播事業│無核定公文 │警四-2卷│ │起訴書│開幕典禮委託案│ │ │日 │股份有限公司│ │352 至35│ │附表編│ ├─────┼───────┤ ├──────┤ │5、359頁│ │號15)│ │500,000 │91年12月26日 │ │高竿傳播事業│ │ │ │ │ │固定金額給│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付 │ │ │ │ │ │ │ │ ├─────┼───────┤ ├──────┤ │ │ │ │ │500,000 │92年1月4日 │ │無 │ │ │ ├───┼───────┼─────┼───────┼────┼──────┼───────┼────┤ │13(原│舉辦業務單位:│525,000元 │91年12月19日 │92年1月1│高沂創意廣告│91年9 月25日修│警四-1卷│ │起訴書│屏東文化局 │ │ │日至92年│事業有限公司│正發布之中央機│第62至74│ │附表編├───────┼─────┼───────┤2月8日 ├──────┤關未達公告金額│頁 │ │號1 )│「2003年墾丁風│不定底價 │91年12月26日 │ │高沂創意廣告│採購招標辦法第│ │ │ │鈴季」創意風鈴│ │ │ │事業有限公司│2 條第2 款(即│ │ │ │館內部設置委託│ │ │ │ │現行辦法第2 條│ │ │ │案 ├─────┼───────┤ ├──────┤第3 款)、第3 │ │ │ │ │525,000元 │91年12月30日 │ │無 │條:公開徵求企│ │ │ │ │固定金額給│ │ │ │劃書,因第1次 │ │ │ │ │付 │ │ │ │開標時投標廠商│ │ │ │ │ │ │ │ │未達3 家,而立│ │ │ │ │ │ │ │ │即改採限制性招│ │ │ │ │ │ │ │ │標 │ │ ├───┼───────┼─────┼───────┼────┼──────┼───────┼────┤ │14(原│「2003墾丁風鈴│230,000 │92年1月22日 │92年2月8│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94訴3314│ │起訴書│季」閉幕典禮委│ │ │日 │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卷二第15│ │附表編│託案勞務採購 ├─────┼───────┤ ├──────┤機關未達公告金│2 頁(資│ │號16)│ │230,000 │92年1月28日 │ │高竿傳播事業│額採購招標辦法│料袋B 袋│ │ │ │固定金額給│ │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2 、11│ │ │ │付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1、16、│ │ │ ├─────┼───────┤ ├──────┤商未達三家者依│23) │ │ │ │230,000 │92年2月8日 │ │無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15(原│「2003墾丁風鈴│240,000 │無資料 │未提供資│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2卷│ │起訴書│季」成果專輯編│ │ │料 │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363 至 │ │附表編│印一千冊委託案├─────┼───────┤ ├──────┤機關未達公告金│364 頁、│ │號17)│ │240,000 │無資料 │ │高竿傳播事業│額採購招標辦法│94 訴331│ │ │ │固定金額給│ │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4 卷二93│ │ │ │付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至94頁 │ │ │ ├─────┼───────┤ ├──────┤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無資料 │無資料 │ │無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 │ │ │ │ │ │ │ ├───┼───────┼─────┼───────┼────┼──────┼───────┼────┤ │16(原│洛山風飛魚情恆│750,000 │92年4月2日 │92年4月 │高竿傳播事業│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2卷│ │起訴書│春海洋嘉年華活│ │ │19日、92│股份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365 至36│ │附表編│動--主題活動( │ │ │年4月26 │、貝絲特企業│機關未達公告金│6 、375 │ │號18)│含開幕典禮火鼓│ │ │日 │社、太河專業│額採購招標辦法│、383、3│ │ │會龍王宮的世界│ │ │ │音響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85頁 │ │ │)委託案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703,400 │92年4月8日 │ │高竿傳播事業│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無核定公文│ │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標辦理) │ │ │ │ │703,400 │92年4月27日 │ │貝絲特企業社│ │ │ │ │ │ │ │ │、太河專業音│ │ │ │ │ │ │ │ │響有限公司 │ │ │ ├───┼───────┼─────┼───────┼────┼──────┼───────┼────┤ │17(補│舉辦之業務單位│1,800,000 │92年6月25日 │92年8月 │高沂創意廣告│政府採購法第22│警三卷第│ │充理由│﹕文化基金會 │元 │ │1日至92 │事業有限公司│條第1 項第9 款│62至98頁│ │書三、├───────┼─────┼───────┤年8月31 ├──────┤限制性招標:公│ │ │㈡、3 │2003年大鵬灣海│不定底價 │92年7月11日 │日 │高沂創意廣告│開評選公開徵求│ │ │所示採│洋運動嘉年華航│ │ │ │事業有限公司│ │ │ │購案)│海生活體驗區規├─────┼───────┤ ├──────┤ │ │ │ │劃設計及施工委│1,800,000 │92年8月15日 │ │無 │ │ │ │ │託案 │元(固定金│ │ │ │ │ │ │ │ │額) │ │ │ │ │ │ ├───┼───────┼─────┼───────┼────┼──────┼───────┼────┤ │18(原│2003屏東縣黑鮪│950,000 │92年4月17日 │92年5月 │高沂創意廣告│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5卷│ │起訴書│魚文化觀光季--│ │ │9日 │事業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1054、10│ │附表編│群魚鬧街、魚步│ │ │ │、縱橫四海文│機關未達公告金│59、1072│ │號2 )│天下-歡樂大遊 │ │ │ │化事業有限公│額採購招標辦法│、1076頁│ │ │行活動委託設計│ │ │ │司 │第二條第三款 (│ │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902,500 │92年4月29日 │ │高沂創意廣告│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 │ │ │事業有限公司│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標辦理) │ │ │ │ │901,500 │無驗收記錄 │ │縱橫四海文化│ │ │ │ │ │ │ │ │事業有限公司│ │ │ ├───┼───────┼─────┼───────┼────┼──────┼───────┼────┤ │19(原│祈福平安中元祭│300,000 │92年7月17日 │92年8月8│雅普勒斯整合│公開取得報價單│警四-3卷│ │起訴書│恆春搶孤系列活│ │ │日 │傳播有限公司│或企劃書、中央│479、481│ │附表編│動--時髦兄弟嘉├─────┼───────┤ ├──────┤機關未達公告金│484、491│ │號28)│年華遊行 │273,500 │92年7月24日 │ │雅普勒斯整合│額採購招標辦法│頁 │ │ │ │無核定公文│ │ │傳播有限公司│第二條第三款 (│ │ │ │ ├─────┼───────┤ ├──────┤開標當天投標廠│ │ │ │ │273,500 │92年8月8日 │ │無 │商未達三家者依│ │ │ │ │ │ │ │ │第三條採限制招│ │ │ │ │ │ │ │ │標辦理) │ │ ├───┼───────┼─────┼───────┼────┼──────┼───────┼────┤ │20(原│2004墾丁風鈴季│2,250,000 │92年11月27日 │93年1月 │高竿傳播事業│限制性招標 (公│警四-3卷│ │起訴書│--主題館內部設│ │ │1日至93 │股份有限公司│開評選公開徵求│420、425│ │附表編│計與佈置 ├─────┼───────┤年2月8日├──────┤)、政府採購法 │、429至 │ │號22)│ │2,045,600 │92年12月11日 │ │高竿傳播事業│第22條第1項第9│430、441│ │ │ │ │ │ │股份有限公司│款 │頁 │ │ │ ├─────┼───────┤ ├──────┤ │ │ │ │ │2,045,600 │92年12月31日 │ │無 │ │ │ └───┴───────┴─────┴───────┴────┴──────┴───────┴────┘ 附表三: ┌─┬───────┬───────┬────┬───────┬────┐ │編│活動名稱 │採購項目 │採購金額│統一發票之日期│出處 │ │號│ │ │ │及開立之廠商 │ │ ├─┼───────┼───────┼────┼───────┼────┤ │1 │2003屏東縣黑鮪│音響、燈光、發│72,000元│92年5 月27日光│偵三卷第│ │ │魚文化觀光季第│電機 │ │音企業行 │17至18頁│ │ │一尾黑鮪魚拍賣│ │ │ │ │ │ │造勢活動 │ │ │ │ │ ├─┤ ├───────┼────┼───────┼────┤ │2 │ │噴畫(漁會門口│72,000元│92年5 月27日 │偵三卷第│ │ │ │裝置藝術) │ │高沂創意廣告事│19至20頁│ │ │ │ │ │業有限公司 │ │ ├─┤ ├───────┼────┼───────┼────┤ │3 │ │彩色旗幟(手拿│30,000元│92年5 月 │偵三卷第│ │ │ │旗) │ │永得旗幟社 │21至22頁│ ├─┤ ├───────┼────┼───────┼────┤ │4 │ │現場音效道具 │30,000元│92年5 月27日 │偵三卷第│ │ │ │ │ │光音企業行 │23至25頁│ ├─┤ ├───────┼────┼───────┼────┤ │5 │ │大舞台、小舞台│77,000元│92年5 月25日 │偵三卷第│ │ │ │、小舞台斜坡、│ │萬點廣告企劃有│27至28頁│ │ │ │攝影台 │ │限公司 │ │ ├─┼───────┼───────┼────┼───────┼────┤ │6 │2003屏東縣黑鮪│橫式布條、前導│78,000元│92年7月1日 │偵三卷第│ │ │魚文化觀光季東│車- 吉普車、音│ │萬點廣告企劃有│58頁 │ │ │港區漁會一百週│響車、佈置氣球│ │限公司 │ │ ├─┤年紀念遊行暨晚├───────┼────┼───────┼────┤ │7 │會活動 │小旗子 │60,000元│92年7月11日 │偵三卷第│ │ │ │ │ │七彩旗幟禮品行│59頁 │ ├─┼───────┼───────┼────┼───────┼────┤ │8 │2003年大鵬灣海│環境佈置 │42,000元│92年9月1日 │警三卷第│ │ │洋運動嘉年華高│ │ │七彩旗幟禮品行│49至50頁│ ├─┤雄踩街活動延續├───────┼────┼───────┼────┤ │9 │定點表演活動 │音響架設、燈光│88,000元│92年9月8日 │警三卷第│ │ │ │架設、舞台架設│ │光音企業行 │51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