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0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金上訴字第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翔宇 選任辯護人 高慶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傅國華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徐文瑞 上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單文程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文宗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峰緒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致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振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敏熏 上列五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澄潔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月英 義務辯護人 李淑欣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玉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珮娸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玉美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鴻安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冠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宜靜 上列六人共同義務辯護人 邱明政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秀鳳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欽姿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穆淑蓁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忠昌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翌歆 上列五人共同義務辯護人 楊譜諺律師 被 告 郭祥麟 被 告 簡孟儀 上列二人共同義務辯護人 李靜怡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245號中華民國100 年7 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417 、22190 號、94年度偵字第7104、13536 、18152 號),暨移送併案審理(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8372 、18373 、27213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879 號、94年度偵字第14112 號、95年度偵字第15148 號、96年度偵字第88、89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64 、1759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甲n○、甲r○、乙○○、甲亥○、甲c○部分均撤銷。 甲n○共同連續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有期徒刑伍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仟肆佰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甲r○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陸拾萬元。 乙○○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 甲亥○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 甲c○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緩刑伍年,並應向國庫支付新台幣伍拾萬元。 其餘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甲n○與甲y○(未據起訴)為設於高雄市○○區○○○路000 號18樓之1 之亞太智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太智通公司;民國90年2 月22日為設立登記負責人為甲y○,資本總額新台幣(下同)200 萬元,90年9 月24日增資登記2800萬元,同時負責人變更登記為甲n○,業於96年12月4 日廢止公司登記)之負責人,甲n○明知股東應確實繳納應收股款,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為使亞太智通公司完成公司變更增資登記:(一)與甲y○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於90年9 月間,明知於90年8 月底匯入亞太智通公司所申設之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高雄中小企銀行)四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2 千8 百萬元並非股東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書後,作為增資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亞太智通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亞太智通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李善餘於90年8 月28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甲n○即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於實質審查後,於90年9 月24日准予變更登記;(二)又甲n○承前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及基於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明知於92年2 月中旬左右匯入亞太智通公司所申設之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板信銀行)前鎮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2 千8 百萬元,及匯入亞太智通公司所申設之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現經合併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2 百萬元等,均非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書後,作為增資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亞太智通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亞太智通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梅伯龍於92年2 月20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甲n○即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增資變更登記,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亞太智通公司實收資本總額增加3 千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亞太智通公司之變更登記表上,並於92年3 月11日准予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㈢又90年底在委託精博顧問公司繳交年費1500美元在模里西斯登記註冊,成立之領袖世界集團公司(FIRST LEAD INVESTMENT LTD.),但未實際營業,甲n○個人亦未實際出資及未將任何資金匯至模里西斯實際成立領袖世界集團公司,故領袖世界公司僅係紙上作業。二、甲E○、j○○均明知股東應確實繳納應收股款,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共同概括犯意聯絡,而為下列行為: (一)甲E○、j○○於90年6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7 樓亞星世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亞星世紀公司;業於93年9 月14日解散),由j○○擔任該公司負責人;甲E○、j○○為使亞星世紀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於91年6 月間,均明知於90年6 月22日匯入亞星世紀公司所申設之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彰化銀行)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 千萬元並非均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增資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亞星世紀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亞星世紀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鄭維仁於90年6 月23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j○○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甲E○、j○○隨即於90年6 月26日將上揭帳戶內1 千萬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亞星世紀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 千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亞星世紀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0年6 月29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甲E○、j○○二人於90年左右即以每股約16元左右之股價以近1000萬元向甲n○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共80萬股而持有。 (二)甲E○自91年7 月10日起至93年1 月9 日止係擔任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7 樓之水果之叢林股份有限公司(91年7 月10日核准設立,於92年9 月間更名為「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另遷址於臺南市○○區○○路0 段00 號1樓,並業於99年10月8 日廢止;下稱水果叢林公司)之董事長,j○○則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甲E○、j○○於91年7 月間為籌設水果叢林公司,其等為使水果叢林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於91年7 月間,均明知於91年7 月3 日匯入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合併於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華銀行〉;下稱亞太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之2 億元並非均係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水果叢林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水果叢林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鄭維仁於91年7 月4 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甲E○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甲E○、j○○隨即於91年7 月5 日將上揭帳戶內之2 億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水果叢林公司實收資本總額2 億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1年7 月10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另甲E○、j○○二人於92年間再以渠等個人資金3500萬元以水果叢林公司名義轉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取得60萬股之亞太智通公司股份。嗣甲n○成立領袖世界公司後,再持有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轉換成領袖世界公司78萬股之股票持有。甲E○、j○○復於92年中於甲n○成立領袖世界公司後,再出資1600萬元以現金或匯款交付甲n○,而為領袖世界公司之創始股東。 (三)甲E○、j○○於92年8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號16樓之浩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浩穎公司;嗣遷址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18樓,另業於93年9 月30日解散),並由甲r○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甲E○、j○○及甲r○為使浩穎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甲E○、j○○均承上揭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而與甲r○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聯絡,於92年8 月間,均明知於92年8 月5 日匯入浩穎公司所申設之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現合併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豐銀行〉;下稱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3 百萬元並非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浩穎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浩穎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詹啟吉於92年8 月7 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甲r○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甲E○、j○○隨即於92年8 月11日將上揭帳戶內3 百萬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浩穎公司實收資本總額3 百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浩穎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2年8 月15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四)甲E○、j○○於93年1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路0 段000 號6 樓之1 之禾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新公司;業於93年9 月29日解散),並由乙○○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甲E○、j○○及乙○○為使禾新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甲E○、j○○均承上揭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而與乙○○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3年1 月間,均明知於93年1 月30日匯入禾新公司所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 百萬元並非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禾新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禾新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簡志宏於93年1 月30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乙○○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禾新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 百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禾新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3年2 月12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五)甲E○、j○○於93年2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路000 號7 樓之乾陞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乾陞宏公司;業於93年9 月29日解散),並由甲亥○(原名為甲天○,於97 年1月22日更名;下同)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甲E○、j○○及甲亥○為使乾陞宏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甲E○、j○○均承上揭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而與甲亥○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3年2 月間,均明知於93年2 月13日匯入乾陞宏公司所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 百萬元並非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乾陞宏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乾陞宏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簡志宏於93年2 月14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甲亥○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甲E○、j○○隨即分別於93年2 月20日、93年2 月24日將上揭帳戶內之1 百萬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乾陞宏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 百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乾陞宏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3年2 月24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六)甲E○、j○○於93年7 月間籌設位於臺中市○區○○○街0 段000 號1 樓之日豐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日豐公司;業於93年9 月30日解散),並由甲c○擔任該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甲E○、j○○及甲c○為使日豐公司完成公司設立登記,甲E○、j○○均承上揭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概括犯意而與甲c○共同基於未收足股款而以申請文件表明已收足、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違反商業會計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之犯意聯絡,於93年7 月間,均明知於93年7 月30日匯入日豐公司所申設之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信銀行)進化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1 百萬元並非係由股東實際出資之股款,於取得上揭款項之存款證明文件後,作為股款業經股東繳納之存款證明,並製作不實之日豐公司存款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日豐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詹啟吉於93年7 月31日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嗣由甲c○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甲E○、j○○隨即於93年8 月2 日將帳戶內1百萬元提領一空使該主管 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即將日豐公司實收資本總額1 百萬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日豐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3年8 月11日准予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主管機關經濟部管理公司登記資料之正確性。 三、甲r○、乙○○、甲亥○、甲c○、丙○○(原名為丁○○,於93年5 月5 日更名)、甲癸○、甲庚○、申○○(別名吳佩帆)、甲宇○、黃○○、甲o○、甲未○、X○○、a○○、甲u○、n○○、甲乙○、寅○○、P○○等19人與王曉琴、賴亭文(別名賴姿云)、曾美瑜、賴靜茹、林恩佑(原名為吳玉枝,於96年4 月20日更名)、陳雅君、黃聖斌、張齋烽、張仕旻、吳美琴(別名吳佳珍)、鄭懿茵、乙己○(原名為乙庚○,於99年8 月24日更名)、何東岳、洪怡君、吳采融(原名為吳欣怡,於97年8 月26日更名)、呂育龍、乙戊○、翁凌瑄等18人(上開18人業分經原審判決有罪,均未上訴,而確定,上開合稱甲r○等37人)及羅玉娟、年籍姓名不詳自稱羅玉娟姊夫之成年男子、賴慧甄、沈意蘋、年籍姓名不詳自稱「佳芬」之成年人、鄭佩玲、陳曉蘭、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陳曉蘭堂哥之成年男子、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申明麗、劉冠伶、年籍姓名不詳自稱甲乙○姊夫之成年男子、陳佩瑜、曾桂娟、邱小慧、鄭巧玲、沈筱恩、年籍姓名不詳自稱鄭巧玲姊夫之成年男子、年籍姓名不詳自稱P○○乾哥「劉先生」之成年男子、邱鵬勳、王曉彤、王慧婷、年籍姓名不詳自稱王曉彤姊夫之成年男子、黃麗芳、甲K○、年籍姓名不詳自稱「X○○」之成年男子、王慧雄、李欣怡、李明蕙、簡志清、年籍姓名不詳自稱「賴亭文」之成年女子、年籍姓名不詳自稱劉冠伶表哥之成年男子、吳玉芳、乙辛○、吳美娟、黃瓊珍、潘憲雄、魏惠子、陳俊翰、沈衍亨、張穎潔、張朝東、吳郁雯、洪蕙芳、洪藝瑄、甲卯○、李佩姍、陳智育、李怡圻、鄭國宗、賴俊余、李建安、李曉玲、李秀年、鄒寶盈、甲v○、楊鎮帆、張焰燃及年籍姓名不詳之成年男、女子等人(下稱羅玉娟等業務員;均非本案被告)等人分別係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或日豐公司之職員(甲r○等37人之任職公司、期間均詳見附表一所示)。甲n○、甲E○、j○○與甲r○等37人(合稱甲n○、甲E○、j○○等40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均明知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等均非證券商,而證券商須經證券主管機關「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現已改制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以下簡稱為證期局)許可並發給證照,始得經營證券業務及對非特定人士公開招募或出售公司股票;甲r○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在其等於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或日豐公司之任職期間,與甲n○、甲E○、j○○3 人就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認股權證(下稱股權)部分,及與甲E○、j○○2 人就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部分,竟仍共同基於非證券商而經營證券業務之犯意聯絡,又甲n○、甲E○、j○○明知亞太智通公司營運不良、領袖世界公司只是紙上公司並未實際營運,甲E○、j○○亦均明知水果叢林公司(其中以3500萬元轉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持有公司股票,嗣領袖世界公司成立再轉換成該公司股權)經營不善,甲n○、甲E○、j○○3 人就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及水果叢林公司轉投資所持有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或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甲E○、j○○就水果叢林公司股票部分,竟同時分別基於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行為之規定之共同犯意聯絡,提供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營運良好,並以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股票將在台灣、美國那斯達克上市及赴大陸地區投資等虛有不實訊息,及僅以預估營收作為規劃公司未來成長展望而由永昌證券公司規劃上櫃之輔導書逕持之作為公司獲利及盈餘之訊息,及提供值得投資之不實文件等虛偽訊息,並隱瞞上開公司適時營運狀況不佳甚或虧損之訊息,藉由提供錯誤投資參考資料、親身說明等方式,予不知情甲r○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使甲r○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信以為真,甲E○、j○○並親自指示或透過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甲r○、乙○○、甲亥○、甲c○,指示不知情(對詐偽買賣股票、股權而言)之上揭甲r○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對外居間販售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股票或股權,遂由如附表二所示接洽之行為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居間販售上揭股票、股權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以為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良好且值得投資,並由甲E○、j○○二人依甲n○所提供非依公司財報計算獲利盈餘之虛有不實之亞太智通股份有限公司的營運計劃書、上櫃時程暨股權規劃建議書及領袖世界公司營運規劃書而計算每股價值,而以每股46元至96元不等之價格,使投資人誤信有此股票市值而以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或股權。 四、案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及臺中市(99年12月25日改制前為臺中縣)警察局烏日分局、臺中市警察局第五分局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以外之人(包括證人、鑑定人、告訴人、被害人及共同被告等)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即所謂傳聞證據。由於傳聞證據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有規定者(例如同法第159 條第2 項、同法第159 條之1 至之5 、同法第206 條等)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本件證人陳維信於原審審理時已到庭接受交互詰問,其審理時之陳述與警詢時之陳述,大致相符,其於警詢時之陳述屬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且查無上開例外得以之作為證據之各種情形,被告及其辯護人又主張該警詢筆錄無證據能力,因此依上開規定,證人陳維信之警詢筆錄,應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者,其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3 第3 款定有明文。證人甲戌○經本院合法傳喚、拘提均未到庭,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拘提報告書(本院卷三第246 頁、卷四第1-2 頁)在卷可參,足見其確有所在不明而傳喚不到之情形。而甲戌○於警詢所為之陳述內容,係客觀陳述購買股票投資等情當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復參以警詢過程經全程錄音,且警方無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製作筆錄,甲戌○亦於筆錄上簽名捺印,參諸證人在案發時所處之環境,其能認知被告之行為內容,依憑個人知覺經驗所為之指訴,亦非出於不當之暗示,並未違背通常一般日常生活經驗之定則,由上開證人甲戌○陳述時之外在環境及情況,應可認有可信之特別狀況,證人甲戌○於警詢中之證詞,應有證據能力。 三、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之5 定有明文。除上述外,當事人、辯護人對於本判決所引用其他傳聞證據,均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二第155-156 頁),本院審酌上開部分證據作成時,被害人部分均係客觀陳述購買股票投資等情,未見因亟欲入被告於罪而為明顯誇飾、嚴重隱瞞特定情節之情況,至共犯部分則僅援用客觀陳述股票、資料來源部分,嗣後業經多年,亦均無指證違法、不當取供之情況,並無違法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等不適當情況,故就上揭證據認為均有證據能力。 乙、實體部分: 壹、關於公司法第9 條之部分: 一、關於事實欄一所示之犯罪事實,為被告甲n○於原審審理時所坦承不諱(見原審〈十三〉卷第46頁),復有亞太智通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亞太智通公司90年8 月27日資產負債表、上揭高雄中小企銀行四維分行存摺節本、存款證明書、李善餘會計師90年8 月28日查核報告書、亞太智通公司90年9 月24日變更登記表、上揭板信銀行前鎮銀行存摺節本、上揭亞太智通公司申設之復華銀行三民分行存摺節本、存款存額證明書、亞太智通公司92年2 月19日資產負債表、梅伯龍會計師92年2 月20日查核報告書各1 份附卷可稽(見亞太智通公司案卷〈下稱A7卷〉第9 頁至第20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A5〉刑案偵查卷宗〈下稱A5卷〉第803 頁至第805 頁、第826 頁至第828 頁);至其於本院雖就90年8 月間之增資2800萬元部分,表示當時之負責人係甲y○云云,惟查,亞太智通公司90年2 月22日為設立登記負責人雖為甲y○,資本總額200 萬元,惟於90年9 月24日因辦理增資即變更登記負責人為甲n○,有高雄市政府函覆亞太智通公司之設立登記及變更登記事項表在卷(本院卷三第251-263 頁)可佐,而被告甲n○更於原審及本院自承伊接手後增資至6000萬元,第一次增資2800萬元資金是向會計師借的錢等語(原審卷二第246 、249 、本院卷三第60頁),則亞太智通公司於90年8 月增資案既是被告甲n○實際負責,就上開違反公司法犯行,與具有身份關係之甲y○間,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共同。 二、關於事實欄二(一)(二)(三)(四)(五)(六)所示之犯罪事實,各為被告甲E○、j○○、甲r○、乙○○、甲亥○、甲c○各於原審或本院審理時所坦認(見原審〈五〉卷第164 頁、第165 頁;原審〈十三〉卷第48頁、第216 頁、本院卷二第144 頁、卷四第42頁反面),並有亞星世紀公司90年6 月26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鄭維仁會計師90年6 月23日查核報告書、亞星世紀公司90年6 月22日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亞星世紀公司所申設之彰化銀行臺中分行帳戶存摺節本、亞星世紀公司設立登記表、禾新公司93年2 月9 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93 年1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簡志宏會計師93年1 月31日查核報告書、上揭禾新公司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節本、禾新公司設立登記表、乾陞宏公司93年2 月20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93年1 月30日之資產負債表、簡志宏會計師93年2 月14日查核報告書、上揭乾陞宏公司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存摺節本、乾陞宏公司設立登記表、永豐銀行南臺中分行96年5 月3 日永豐銀南臺中分行(096 )字第00011 號所附乾陞宏公司所申設之上揭建華銀行帳戶歷史往來明細查詢一覽表、日豐公司93年8 月2 日設立登記申請書、股東名簿、詹啟吉會計師93年7 月31日查核報告書、日豐公司93年7 月30日資產負債表、日豐公司所申設之三信銀行進化分行帳戶存摺節本、日豐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憑(見原審〈二〉卷第496 頁、第497 頁;亞星世紀公司案卷〈下稱A8卷〉第45頁、第50頁、第69頁、第71頁至第76頁;禾新公司案卷〈下稱A10 卷〉第3 頁、第9 頁、第20頁至第23頁;乾陞宏公司案卷〈下稱A11 卷〉第17頁、第21頁、第33頁、第34頁、第36頁;日豐公司案卷〈下稱A12 卷〉第12頁、第24頁、第27頁至第34頁)、並有浩穎公司92年8 月15日設立申請書暨公司章程、股東名簿、發起人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相關文件、詹啟吉會計師92年8 月7 日之查核報告書、浩穎公司92年8 月5 日資產負債表、浩穎公司所申設之建華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存摺節本、浩穎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浩穎公司案卷〈下稱A9卷〉第36頁至第50頁、第60頁至第62頁),永豐銀行96年5 月3 日永豐銀南臺中分行(096 )字第00012 號函所附浩穎公司所申設之上揭帳戶交易明細表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二〉第476 頁、第477 頁),水果叢林公司91年7 月5 日設立申請書、發起人會議紀錄、董事會會議紀錄暨相關文件、鄭維仁會計師91年7 月4 日之查核報告書、水果叢林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水果叢林公司91年7 月3 日資產負債表、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亞太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存摺節本、水果叢林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附卷可參(見A5卷第840 頁、第849 頁至第924 頁、第931 頁);是上揭被告甲E○、j○○、甲r○、乙○○、甲亥○、甲c○、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合,均得為認定事實之依據,則關於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均堪以認定。至關於事實欄二(二)所示部分被告甲E○、j○○之辯護人雖以當時有向股東募足股款云云為被告辯護;然查:被告甲E○、j○○於91年7 月間擔任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發起人,於91年7 月3 日共計有2 億元之現金匯入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亞太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在取得上揭款項匯入該帳戶之證明文件後,復製作水果叢林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水果叢林公司資產負債表,再委由不知情之會計師鄭維仁於91年7 月4日 出具查核報告書,表明查核屬實後,嗣由被告甲E○向主管機關即經濟部表明已向股東收足增資股款,而申請辦理設立登記,該主管機關之承辦公務員審查後,即將水果叢林公司實收資本總額2 億元之事項,登載於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登記表上,並於91年7 月10日准予設立登記,被告甲E○並擔任該公司之董事長、被告j○○則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等節均不爭執;再觀之卷附之水果叢林公司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表、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亞太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存摺節本、該公司設立登記表各1 份(見A5卷第859 頁至第891 頁、第893 頁至第924 頁、第944 頁),可知水果叢林公司設立之際,資本總額為2 億元,共募集6 百多位之股東,而該6 百多位股東之股金,均係於91年7 月3 日同一日匯入上揭帳戶中,則考量高達6 百多位股東必須繳納股款,衡情,該股款之繳納應或多或少會有前後繳納之情,始為合理,然該等股款竟可於同日匯入上揭帳戶中,該情已是啟人疑竇,再查,會計師係於91年7 月4 日完成水果叢林公司股東繳足2 億元之查核報告書乙節,有上揭查核報告書1 份附卷可查(見A5卷第858 頁),隨即,上揭帳戶內之2 億元款項竟於91年7 月5 日分為127 筆全數匯出乙情,有復華銀行96年5 月3 日復崇得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之水果叢林公司所申設之上揭帳戶明細表各1 份附卷可據(見原審〈二〉卷第410 頁至),可見上揭2 億元在經會計師完成查核後,隨即就經被告甲E○、j○○所匯出,復酌以一般公司在業務上雖會有一定之支出之必要,然亦應以長期陸續支出之情形,才為合理,是上揭2 億元之匯出顯然非係為公司業務所需之支出,綜上,毋寧應認係因上揭2 億元並非向股東募集而來,而係由被告甲E○、j○○借貸而來,或由某金主所提供,以供被告甲E○、j○○完成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以致,在會計師完成股款資金查核後,始有立即有全數將之匯出之必要,況被告甲E○、j○○業於原審中自承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乾陞宏公司、浩穎公司、日豐公司、禾新公司均資金係其二人共同出資所有(原審卷一第166 頁),並如前所述於本院認罪,則辯護人再以:當時有向股東募足股款置辯云云,顯與事實不合,不足採信。 三、綜上,被告甲n○、甲E○、j○○、甲r○、乙○○、甲亥○、甲c○上揭任意性之自白部分,核與事實相合,均足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貳、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5條部分部分: 一、關於被告甲n○、甲E○、j○○等40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任職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且關於如附表二所示接洽之行為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居間購買上揭股票或股權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或股權之事實,訊據被告甲n○、甲E○、j○○與甲r○、乙○○、甲亥○、甲c○、丙○○、甲癸○、甲庚○、申○○、甲宇○、黃○○、甲o○、甲未○、X○○、a○○、甲u○、n○○、甲乙○、寅○○、P○○等人,除被告甲n○否認並辯稱:沒有指示業務員甲r○等37位對外販賣未上市股票,也沒有參與被告甲E○、j○○等共同來指示業務員對外販賣股票,並分配股票及販賣股票的股款云云,另被告n○○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Z○○、宙○○購買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或股權,被告甲癸○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陳維信(已更名甲壬○)、甲戌○購買上揭公司股票或股權,餘均就非經許可,對非特定人士公開招募或出售公司股票之犯行自承(本院卷二第144-145 頁、卷四第42頁反面)在卷。經查: ㈠、關於被告甲n○、甲E○、j○○等40人分別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分別任職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又由如附表二所示接洽之行為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居間買賣上揭股票、股權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或股權之事實,除被告甲n○、甲癸○、n○○上揭所分別否認之部分外,均為被告甲E○、j○○、甲r○、乙○○、甲亥○、甲c○、丙○○、甲庚○、申○○、甲宇○、黃○○、甲o○、甲未○、X○○、a○○、甲u○、甲乙○、寅○○、P○○等19人所不爭執,核與(1 )證人即投資人甲t○、A○○、玄○○、甲酉○、w○○、甲j○、甲a○、E○○、Q○○、h○○、甲K○、甲黃○、M○○、甲宙○、甲戊○、O○○、甲X○、甲U○、己○○、S○○、甲壬○、戊○○、酉○○、甲H○、甲戌○、甲x○、s○○、甲F○、午○○、甲m○、d○○、L○○、甲丙○、甲巳○、癸○○、甲己○、甲Z○、b○○、甲s○、甲g○、子○○、U○○、l○○、R○○、戌○○、乙甲○、x○○、乙丙○、z○○、甲h○、甲l○、宇○○、甲丑○、k○○、甲W○、甲e○、甲z○、辰○○、甲M○、H○○、K○○、庚○○、f○○、甲d○、地○○、B○○、甲J○、甲辰○、甲申○、巳○○、甲w○、甲T○、v○○、甲f○、Y○○、天○○、甲D○、c○○、乙丁○、辛○○、甲午○、卯○○、壬○○、甲子○、C○○、未○○、N○○、D○○、q○○、亥○○、甲O○、甲地○、甲B○、甲G○、甲卯○、林于恆、i○○、甲R○、g○○、甲C○、甲Q○、甲○○、I○○、甲i○、證人即投資人呂育龍之母呂李連金、證人即投資人甲P○之父楊清欽、證人即投資人G○○之父辛水影、證人即投資人V○○之父林木同於警詢之證詞(見原審〈二〉卷第7 頁、第8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1887 9號卷〈下稱A25 卷〉第10頁至第13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094 號卷〈下稱F2卷〉第11頁、第12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發查字第1366號卷〈下稱E1卷〉第15頁至第18頁;A2卷第29 5頁至第297 頁、第307 頁至第309 頁、第311 頁、第312 頁、第319 頁、第320 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偵查〈A4〉卷宗〈下稱A4卷〉第216 頁至第221 頁、第226 頁、第227 頁、第236 頁、第237 頁、第241 頁、第242 頁、第250 頁、第251 頁、第260 頁、第261 頁、第271 頁、第27 2頁、第279 頁至第284 頁、第290 頁至第296 頁、第297 頁至第300 頁、第304 頁至第309 頁、第310 頁、第31 1頁、第314 頁、第315 頁、第319 頁至第322 頁、第32 7頁至第329 頁、第334 頁至第336 頁、第338 頁至第34 3頁、第348 頁至第352 頁、第357 頁至第360 頁、第36 5頁至第367 頁、第370 頁至第372 頁、第381 頁至第383 頁、第388 頁至第390 頁、第396 頁至第398 頁、第400 頁至第406 頁、第410 頁至第412 頁、第418 頁至第420 頁、第426 頁至第431 頁、第434 頁至第436 頁、第438 頁至第446 頁、第448 頁至第471 頁、第472 頁至第479 頁、第482 頁、第483 頁、第486 頁、第487 頁、第492 頁、第493 頁、第495 頁、第496 頁;A5卷第500 頁、第501 頁、第507 頁至第509 頁、第513 頁、第520 頁至第523 頁、第531 頁至第533 頁、第538 頁、第539 頁、第546 頁、第547 頁、第54 9頁、第550 頁、第554 頁、第555 頁、第558 頁、第559 頁、第562 頁、第563 頁、第567 頁、第568 頁、第573 頁、第574 頁、第579 頁、第580 頁、第588 頁、第589 頁、第592 頁、第593 頁、第595 頁、第596 頁、第603 頁至第610 頁、第611 頁、第618 頁、第619 頁、第624 頁、第62 5頁、第627 頁、第628 頁、第634 頁、第635 頁、第640 頁至第642 頁、第643 頁、第648 頁至第651 頁、第654 頁、第655 頁、第660 頁、第661 頁、第667 頁至第670 頁、第674 頁至第677 頁、第681 頁至第684 頁、第693 頁、第694 頁、第699 頁、第700 頁、第709 頁、第710 頁;臺中市〈99年12月25日改制前為臺中縣〉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94年1 月7 日烏警刑字第00 00000000 號刑案偵查卷宗〈下稱A6卷〉第6頁 、第7 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中分五偵字第0000000000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下稱H3卷〉第5 頁至第9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8424號卷〈下稱I3卷〉第7 頁;臺南市政府第一分局刑事偵查〈J1〉卷宗〈下稱J1卷〉第13頁至第15頁)、(2)證人即投資人M○○、宙○○、甲午○、甲V○(原名詹聖助,94年4 月4 日更名:下同)、甲地○、林于恆、丑○○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之證述(見原審〈二〉卷第16頁至第20頁;A25 卷第44頁至第46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5802號卷〈下稱B1卷〉第3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交查字第391 號卷〈下稱C1卷〉第57頁至第59頁、第79頁、第80頁;E1卷第155 頁、第156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交查字第613 號卷〈下稱G1卷〉第108 頁、第123 頁、第124 頁、第128 頁、第129 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核交字第2410號卷〈下稱J2卷〉第3 頁、第4 頁、第11頁、第12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911 號卷〈下稱L2卷〉第17頁、第18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1100號卷〈下稱L3卷〉第3 頁、第4 頁、第10頁反面)、(3)投資人甲Y○、甲p○之檢舉信、投資人甲N○、甲b○、巳○○之陳報狀、投資人T○○、i○○之附帶民事起訴狀各1 份(見原審〈十六〉卷第431 頁、第432 頁、第435 頁至第437 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21417 號卷〈下稱A24 卷〉第580 頁、第593 頁、第598 頁、第600 頁、第714 頁)、(4)證人即投資人m○○、甲寅○、J○○、B○○、甲申○、甲辛○、乙丁○、甲V○、林于恆、丑○○、甲○○、I○○、甲i○、m○○、甲寅○於偵訊時之證言(見A25 卷第67頁、第78頁、第7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43號卷〈下稱A2 7號卷〉第9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4號卷〈下稱A28 卷〉第7 頁、第8 頁;B1卷第21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他字第174 號卷〈下稱D1卷〉第47頁、第48頁;F2卷第30頁、第31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緝字第511 號卷〈下稱F3卷〉第29頁、第30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88號卷〈下稱H1卷〉第47頁、第48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4112 號卷〈下稱I5卷〉第44頁至第46頁、第9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1223號卷〈下稱K1卷〉第3 頁至第5 頁、第27頁至第29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他字第4479號卷〈下稱M1卷〉第51頁、第52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他字第3348號卷〈下稱G2卷〉第10頁、第11頁)、(5)證人即投資人甲j○、甲宙○、O○○、戊○○、甲H○、甲戌○、s○○、甲F○、午○○、甲m○、R○○、甲l○、k○○、甲W○、Z○○、甲k○、J○○、甲J○、甲申○、甲T○、v○○、甲甲○、c○○、甲V○、D○○、q○○、甲卯○、林于恆、g○○、甲C○、甲Q○、I○○、J○○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詞相符(見原審〈七〉卷第33頁至第50頁、第115 頁至第136 頁、第178 頁至第182 頁、第18 2頁至第188 頁、第217 頁至第224 頁、第265 頁第271 頁、第303 頁至第318 頁、第363 頁至第372 頁;原審〈十〉卷第22頁至第29頁、第57頁至第67頁、第103 頁至第109 頁、第136 頁至第161 頁、第175 頁至第190 頁、第299 頁至第305 頁、第324 頁至第332 頁、第343 頁至第362 頁;原審〈十三〉卷第9 頁至第15頁、第59頁至第66頁、第154 頁至第165 頁、第260 頁至第269 頁),復有勞工保險局99年11月24日保承資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所附被告甲n○、甲E○、j○○等40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99年11月26日函所附被告甲n○、甲E○、j○○等40人之保險對象投保資料列印各1 份、投資人甲t○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4 張、投資人A○○所提出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各1 張、投資人玄○○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w○○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j○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5 張、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1年11月21日匯款通知書、新竹國際商銀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份、投資人甲a○所提出之匯款日期及被告張仕旻建華銀行帳戶字條1 紙、投資人E○○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水果叢林公司開立之90年10月19日收據各1 紙、投資人Q○○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1 張、水果叢林公司93年股票領取單1 紙、投資人h○○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中華郵政91年12月2 日跨行匯款申請書、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2年3 月3 日匯款通知書影本各1 紙、投資人甲K○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1 月2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1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各1 紙、投資人呂育龍所提出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黃○所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91年1 月29日匯款回條聯、合作金庫92年1 月23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合作金庫92年1 月2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合作金庫92年1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各1 份、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各1 張、投資人M○○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2 份、銀行存摺交易往來明細1 紙、投資人甲宙○所提出之被告甲庚○於91年8 月1 日簽立之收據2 張,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1 張、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8 張、投資人甲戊○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1年5 月26日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O○○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郵政儲金匯業局存簿劃撥儲金92年2 月20自動櫃員機儲戶交易明細表、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1年5 月14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O○○與水果叢林公司於91年5 月5 日簽立之協議書1 份、投資人甲X○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日 (1 萬股)股票1 張、投資人己○○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戊○○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4 紙、台新銀行存摺及貸款資料各1 份、投資人甲戌○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18張、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1 張、水果叢林公司股票4 張、相關匯款、轉帳交易資料、投資人甲x○提出之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20日股東股權申請書各1 紙、投資人甲F○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3 張、投資人甲P○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水果叢林公司於91年9 月4 日開立之收據1 張、投資人宙○○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各1 張、91年9 月9 日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投資人d○○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丙○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甲巳○所提出之亞大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影本4 張、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紙、投資人癸○○所提出之世華聯合商業銀行92年1 月16日匯出匯款回條、亞太智通公司股票(1 千股)股票3 張、投資人甲己○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3 張、92年1 月13日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投資人甲Z○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s○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子○○所提出91年12月15日轉讓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同意書1 份、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1 張、投資人U○○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l○○所提出之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R○○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2 張、投資人乙甲○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2 張、投資人x○○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 股票1 張、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1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水果叢林公司於92年2 月20日收據、92年1 月23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影本各1 份、投資人乙丙○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1 月23日股東股權申請書、被告吳佩帆92年2 月19日收據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h○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l○所提出之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92年1 月24日匯款回條、亞太智通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宇○○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92年4 月21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稅局年度證券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水果叢林公司92年2 月21日收據各1 份、投資人k○○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91年1 月2 日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6張 、投資人甲W○所提出之92年1 月24日中華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張 、投資人甲e○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Z○○所提出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92年1 月20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1 紙、投資人地○○所提出之亞大智通公司92年4 月8 日(1 千股)股票2 張、玉山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交易往來明細2 紙、投資人B○○所提出92年5 月4 目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9 張、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年5 月5 日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年5 月5 日匯款申請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92年6 月5 日、92年6 月9 日10萬元匯款申請書各1 份、投資人甲J○所提出之亞太智公司(1 千股)股票14張、領袖世界股權憑證(2 千股)1 張、申辨銀行貸款相關資料1 份、投資人甲辰○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中國國際商業銀行92年5 月30日國內匯款申請書1 份、投資人甲申○所提出之銀行存摺交易往來明細1 紙、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5 張、萬泰商業銀行借款利息及手續費收入收據補發證明單、萬泰銀行消費性貸款申請書暨相關資料、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投資人甲辛○所提出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2年6 月13日自動櫃員機交易紀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2年6 月13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銀行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5 張、投資人甲w○所提出之92年6 月3日 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臺灣土地銀行92年6 月12日入戶電匯申請書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甲T○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1年8 月29日股東權益協議書4 份、投資人v○○所提出之92年7 月13日簽立之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被告甲庚○92年6 月30日收據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甲甲○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4 張、92年10月20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紙、投資人c○○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乙丁○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亞太智通公司92年9 月1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第一銀行北屯分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合作金庫銀行豐原分行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投資人辛○○所提出之復華銀行彰化分行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92年10月7 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甲午○所提出之第七商業銀行93年3 月29日匯款回條、第七商業銀行93年5 月24日匯款回條、第七商業銀行93年6 月1 日匯款回條、第七商業銀行93年4 月12日匯款回條、第七商業銀行太平分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1 張、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6 月28日(7 千股)股權憑證1 份、甲午○簽發面額24萬元之支票1 紙、投資人卯○○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3 張、92年10月3 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紙、投資人甲V○所提出之92年11月14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1 千股)股票10張、投資人G○○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甲p○所提出之銀行存摺交易往來明細、領袖世界公司93年3 月19日(5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股票(1 千股)股票1 張、附買回暨買賣協議書影本1 份、投資人C○○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4 千股)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未○○所提出之93年3 月19日領袖世界公司(4 千股)股權憑證、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活期存款存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臺新銀行西台中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富邦銀行帳戶存摺存款客戶往來交易綜合明細表各1 份、投資人N○○所提出之領袖世界股份(8 千股)收據、彰化市第五信用合作社93年2 月23日匯款回條、領袖世界公司93年4 月9 日(8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q○○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2003年8 月16日(5160股)股權憑證、領袖世界公司92年11月27日股東股權申請書、富邦商業銀行92年12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富邦商業銀行92年12月15日自動櫃員機交易記錄各1 份、投資人亥○○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3 月12日(2 千股)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V○○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10月22日股東股權申購書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O○所提出之93年2 月27日領袖世界公司(2 千股)股權憑證、富邦銀行存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表、復華銀行臺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帳戶交易往來明細各1 份、投資人甲B○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8 月17日(2080股)股權憑證、領袖世界公司93年7 月7 日(2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甲G○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5 月5 日(2 千股) 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甲卯○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5 月26日(4 千股)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林于恆所提出之93年5 月5 日領袖世界公司(6 千股)股權憑證、93年3 月3 日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93年3 月31日被告甲庚○簽立之收據、復華銀行台中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臺新國際商業銀行93年3 月31日自動付款機客戶交易明細單、復華銀行消費金融信用借款約據、93年4 月1 自信用借款約定書、93年4 月1 目簽立45萬元本票、授權書各1 份、投資人丑○○所提出之臺灣銀行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被告張齋烽簽立之收據、領袖世界公司93年6 月8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丑○○93年6 月30日切結書、復華銀行臺中分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領袖世界公司93年7 月1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7 月21日(1 萬股)股權憑證、被告張齋烽93年9 月8 日收據、富邦銀行帳號帳戶綜合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領袖世界公司93牛10月4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93年6 月15日(2 萬6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i○○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領袖世界國際集團洽商面談需知、委託代辦信用貸款契約書影本各1 份、投資人甲R○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7 月26日(8 千股)股權憑證1 份、投資人g○○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2 張、投資人甲Q○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93年5 月3 日股東股權申請書、領袖世界公司93年6 月23日(3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甲○○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7 月7 日(1 萬2 千股)股權憑證2 份、投資人I○○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7 月7 日(5 千股)股權憑證、委託領取股票委託書、投資人甲Y○提出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豐原分行帳戶交易往來明細、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8 月16日(1 萬2 千股)股權證明書、復華銀行臺中分行帳戶活期儲蓄存款存摺交易往來明細影本各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4 張、投資人甲i○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4 張、92年10月3 日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繳稅額繳款書、投資人m○○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被告甲庚○93年7 月12日收據、被告甲庚○於93年8 月2 日收據、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7 月29日(6 千股)股權憑證、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9 月10日(3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甲寅○提所出之復華銀行93年8 月16日存摺類取款支出憑條1 紙、投資人甲N○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1 千股)股票1 張、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7 月26日(6 千股)股權憑證1 份、亞太智通公司92年4 月18日(1 千股)股票1 張、投資人J○○所提出之領袖世界公司股東股權申請書、彰化銀行93年8 月2 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彰化銀行93年8 月3 日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單、臺灣中小企業銀行93年8 月5 日匯款申請書、被告甲c○93年8 月5 日收據、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8 月23日(6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投資人T○○所提出之交通銀行存摺交易明細、領袖世界公司(2 萬股)股權證明書、領袖世界公司2004年9 月20日(1 千股)股權憑證各1 份附卷可查(見原審〈七〉卷第65頁至第74頁、第144 頁至第14 7頁、第233 頁至第240 頁、第320 頁至第324 頁、第37 9頁至第397 頁、第404 頁至第405 頁);原審〈十〉卷第191 頁至第197 頁、第206 頁至第291 頁、第335 頁至第346 頁;原審〈十三〉卷第67頁至第93頁、第171 頁至第185 頁;原審〈十六〉卷第13 2頁反面至第434 頁、第438 頁至第440 頁;A2卷第21 3頁至第21 8頁、第298 頁至第301 頁、第310 頁、第324 頁至第33 0頁;A4卷第222 頁至第225 頁、第228 頁、第230 至第234 頁、第238 頁至第240 頁、第243 頁至第249 頁、第254 至第259 頁、第263 頁、第266 頁、第267 頁、第27 3頁至第278 頁、第285 頁至第289 頁、第301 頁至第30 3頁、第312 頁至第313 頁、第316 頁、第323 頁至第32 6頁、第344 頁至347 頁、第354 頁至第356 頁、第361 頁至第364 頁、第368 頁至第369 頁、第373 頁至第380 頁、第384 頁至第387 頁、第391 頁至第395 頁、第399 頁、第40 7頁至第409 頁、第413 頁至第417 頁、第421 頁至424 頁、第437 頁、第480 頁至第481 頁、第484 頁至第485 頁、第488 頁、第489 頁、第491 頁、第494 頁、第497 頁至第499 頁;A5卷第502 頁至第506 頁、第50 9至第512 頁、第514 頁至第566 頁、第519 頁、第524 頁至第530 頁、第534 頁至第537 頁、第540 頁、第542 頁至第545 頁、第548 頁、第551 頁至第553 、第556 頁至第557 頁、第560 頁至第561 頁、第564 頁至第566 頁、第569 頁至第571 頁、第575 頁至578 頁、第581 頁至第587 頁、第590 頁至第591 頁、第594 頁、第597 頁至第600 頁、第603 頁、第604 頁、第612 頁至第617 頁、第626 頁、第620 頁至第623 頁、第629 頁至第633 頁、第636 頁至第639 頁、第644 頁至第647 頁、第652 頁至第653 頁、第656 頁至第659 頁、第66 3頁至第666 頁、第671 頁至第672 頁、第678 頁至680 頁、第685 頁至第692 頁、第695 頁至第698 頁、第701 頁至第708 頁、第711 頁至第712 頁;A6卷第15頁至第1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3289號〈下稱A22 卷〉第17頁至第20頁;A24 卷第581 頁至第586 頁、第588 頁至第59 2頁、第594 頁至第596 頁、第601 頁至第608 頁;A25 卷第17頁至第19頁、第70頁至第75頁;A27 卷第51頁;B1卷第4 頁至第14頁;C1卷第44頁;D1卷第50頁至第55頁、第65頁;E1卷第7 頁、第8 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發查字第2392號卷〈下稱F1卷〉第14頁至第19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7919號卷〈下稱F5卷〉第12頁至第17頁;G1卷第15頁至第39頁;H3卷第10頁至第13頁、第17頁;I5卷第10頁至第12頁、第15頁至第23頁;J1卷第19頁至第23頁;K1卷第7 頁至第9 頁、第11頁、第12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他字第2158號卷〈下稱L1卷〉第3 頁至第18頁;M1卷第53頁、第54 頁 ),是被告甲n○、甲E○、j○○、甲r○、乙○○、甲亥○、甲c○、丙○○、甲癸○、甲庚○、申○○、甲宇○、黃○○、甲o○、甲未○、X○○、a○○、甲u○、n○○、甲乙○、寅○○、P○○等22人所不爭執之上揭事實,堪以認定。 ㈡、依據被告甲E○於警詢供陳:其因投資房地產,所以委請之前水果叢林公司員工,即浩穎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r○、禾新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乙○○、乾陞宏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亥○、日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c○代為販售本件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等語(見A2卷第53頁),及被告j○○於警詢時供承:亞星世紀公司有販售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因其與被告甲E○有投資水果叢林公司、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持有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就透過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的業務員介紹客戶投資上揭股票、股權等語(見A2卷第109 頁),可知被告甲E○、j○○係透過渠等各個負責之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與浩穎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r○、禾新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乙○○、乾陞宏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亥○、日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c○,指示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及乾陞宏公司之職員向大眾推薦投資上揭股票、股權之事實,另查關於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或日豐公司之員工,在成功推薦客戶投資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或水果叢林公司轉投資之股票、股權後,除將自客戶處取得之投資款匯入亞星世紀公司之帳戶外,另由該員工透過其所屬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甲亥○、乙○○、甲c○或甲r○將投資客戶之資料交予被告甲E○、j○○,製作成上揭公司業績總表,再由被告甲E○、j○○依該資料,按該員工之職位係專員、主任、副理、經理、協理、執行協理或其他之不同,每推薦1 筆股票或股權,由上揭亞星世紀公司帳戶之款項支付予該員工數千至數萬之佣金;且為鼓勵公司員工推薦客戶購買上揭股票或股權,上揭公司間會舉辦業績評比,給予業績較好之公司獎金等情,業經被告甲E○、j○○、甲亥○、乙○○、甲r○、丙○○、張仕旻、張齋烽、甲癸○、黃聖斌、申○○、甲庚○、林恩佑、賴靜茹、陳雅君、曾美瑜、鄭懿茵、何東岳、吳美琴、X○○、王曉琴、甲未○、P○○、a○○、洪怡君、吳采融、黃○○、甲宇○、甲乙○、寅○○、甲u○、翁凌瑄、乙己○等供陳確實在卷(見原審〈五〉第112 頁至第114 頁、第124 頁、第16 4頁、第165 頁;原審〈七〉卷第226 頁、;A2卷第109 頁、第111 頁反面至第113 頁、第144 頁、第145 頁、第147 頁反面、第222 頁、第223 頁、第233 頁、第235 頁;A4卷第16頁至第18頁、第25頁反面、第26頁、第43頁、第49頁、第62頁、第67頁、第71頁、第81頁、第86頁、第90頁、第102 頁、第110 頁、第113 頁反面、第115 頁反面、第117 頁、第13 6頁反面、第157 頁、第160 頁反面、第165 頁反面、第168 頁反面、第172 頁反面、第173 頁、第180 頁、第184 頁反面、第187 頁反面;A24 卷第630 頁、第634 頁、第644 頁至第646 頁、第649-1 頁、第651 頁、第656 頁;K1卷第53頁),並有業績報表1 份附卷可考(見A5卷第1147頁至第1209頁),再觀以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或職員即被告甲r○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在經被告甲E○、j○○指示對外推薦投資水果叢林公司、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成功後,均需將股款交予被告甲E○、j○○後,始得由被告甲E○、j○○發放佣金,且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另辦理銷售業績競賽,可知被告甲r○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均知悉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之業務員有對外推薦投資上揭股票、股權以賺取佣金之情事,則被告甲E○、j○○與被告甲r○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間,就仲介販售上揭股票股權之犯行,顯有犯意之聯絡、行為分擔無疑。綜上各節,被告甲E○、j○○、甲r○、乙○○、甲亥○、甲c○、丙○○、甲庚○、申○○、甲宇○、黃○○、甲o○、甲未○、X○○、a○○、甲u○、甲乙○、寅○○、P○○等19人上揭任意性之自白部分,核與事實相合,均足為認定事實之依據。 ㈢、被告甲n○部分: 被告甲n○雖辯稱:其並未參與被告甲E○、j○○及伊等雇用之業務員推薦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或股權之行為云云,惟查,被告甲n○曾帶著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之資料,報導該公司之報章雜誌等物,至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向該等公司之職員說明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經營規劃、營業情形等情,為被告甲n○所不爭執(見原審〈七〉卷第13頁),並經被告甲c○、甲庚○、張齋烽、林恩佑、翁凌瑄、乙己○、何東岳、吳美琴、洪怡君、呂育龍、乙戊○等供述屬實在卷(見原審〈一〉卷第207 頁;原審〈五〉卷第20頁、第21頁、第82頁、第83頁、第99頁、第112 頁至第114 頁;第140 頁;A24 卷第634 頁;見原審〈七〉卷第51頁、第57頁、第226 頁、第227 頁),再者,證人即亞星世紀公司職員乙辛○於原審審理時證陳:公司指示業務員推薦客戶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前,會訓練業務員行銷的方式,當時被告甲n○也有派人來介紹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的營業情形讓業務員瞭解等語(見原審〈十三〉卷第240 頁、第241 頁),證人吳郁雯警詢中證稱:我於92年經友人介紹任職於乾陞宏公司之e○○,e○○要我赴台中公益路聽取由亞太智通董事長甲n○、乾陞宏公司董事j○○、甲E○等人介紹亞太智通及旗下宇翔、佑肯、全球億通及育成公司營運狀況,後由e○○引介,我即於92年12月1 日正式上班,除乾陞司宏公司,尚有禾新、浩穎在販售亞太智通及領袖世界股票,該三家公司每月販售金額約一千萬元左右。甲n○與j○○、甲E○係好友等語(A2卷第303-305 頁),被告甲E○亦供承:其會提供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提供之資料給業務員使用,使業務員以被告甲n○提供之資料向客戶說明等語(見原審〈二〉卷第175 頁、第178 頁;A2卷第110 頁反面),另觀以被告甲E○、j○○自浩穎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r○、禾新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乙○○、乾陞宏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亥○、日豐公司名義負責人被告甲c○處取得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投資人名單後,透過u○○彙整後轉交予被告甲n○作為交割股票之依據乙情,為被告甲n○所不爭執,並經證人即亞星世紀公司職員u○○於警詢證陳:我主要是負責亞星公司的營收支出外,而因為我的老板亦有投資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領袖世界集團、亞太智通公司,所以老板徐丈瑞亦有交我幫忙處理領袖世界集團股條憑證及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轉讓,另外老板j○○亦指示我幫忙乾陞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天○、禾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乙○○、浩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甲r○、日豐公司甲c○,轉讓領袖世界集團股條憑證、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轉讓。領袖世界集團股條憑證部分,是由我的老板j○○將客戶的股東( 股權) 申請書、客戶的基本資料單、身分證及護照影本交由我核對,如果核對無誤,我即將該等資料裝作成「F&L 辦理明細表」,大約一個星期左右,我會將前述客戶所交資料及F&L 辦理明細表寄到高雄市○○○路○號九樓之八領袖世界集團,大約一個禮拜的作業時問,領袖世界集團即會將前述股條憑證寄回本公司,我再依據該寄回之股條憑證之後我會再製作一份「F&L 領取明細表」,交予辦理轉讓公司;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部分,因為該公是國內公司,所以不需要客戶的護照影本,其餘皆與領袖世界集團股條憑證部分之辦理程序相同,而客戶資料則是寄到高雄市○○○路000 號18樓之一亞太智通公司辦理股票轉讓事宜。領袖世界集團股條憑證之轉讓價格為9 萬6 千元;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轉讓價格為8 萬5 千元等語相合(見A2卷第262 頁至第263 頁),另其於本院同證稱:亞星世紀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都是關係企業,公司有代售甲n○公司之股權等語(本院卷四第42頁反面),亦核與共同被告即證人甲E○於調查中證稱:我由甲天○等人處收到前述股東資料後,我即交與甲n○,並由甲n○立即開出股條憑證予客戶,期間約一星期,而甲n○表示,他彙整股東資料後,約每三月集中赴模里西斯辦理股票轉讓事宜,但甲n○於92年5 月間告知我們領袖世界將依原股份配發一比一之股票給客戶,所以客戶股票暫時置於甲n○處以便辦理股票配股事宜,所以迄今客戶仍未收到該集團股票,他僅開出股條憑證而已。「股東( 股) 申請書」係我交予甲天○等人作為介紹親友購買領袖世界集團股票之申請書,而「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SHARE CERTIFICATE」則經我將股東資料交予甲n○辦理股票交割事宜後,由甲n○以其英文名字簽署之股權憑證,再由我交股東作為憑據,因係境外公司故以英文開立,內載持股人英文姓名、股數、登記時間外,並以英文說明領袖世界股票內容。「週業績報表」係我所委託轉讓之甲天○等人,每星期一將其經手之購買領袖世界股票之股東資料彙整及款款一併交予我,作為我轉交資料予甲n○辦理股票交割之憑證,並作為佣金發放之依據,前述資料由甲天○等人交予我後,由我親自輸入電腦彙整,如我忙則由u○○及羅君凡代為輸入電腦,但該二人並不清楚該資料作何用途,只有我本人清楚該資料之確實用途及來源等語大致相符(見A2卷第57頁至第59頁),另共同被告即證人j○○同證稱:股票憑證係我將客戶的股東( 股權) 申請書、客戶的基本資料單、身分證及護照影本寄到高雄領袖世界集團後,由領袖世界集團的甲n○寄予我與甲E○,我再將該憑證交予u○○以寄發給客戶資料齊其全後我再轉交予u○○寄至高雄,以便辦理轉讓手續,該交易明細表應係u○○所製作的等語(A2 卷第112 頁頁)。足見被告甲E○、j○○二人指示亞星世紀公司、水果叢林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等六家公司之甲r○等37人販售領袖世界集團股條憑證及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部分,顯為被告甲n○所明知,並由被告甲n○所負責之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配合辦理轉讓手續。況甲E○、j○○二人先於90年左右以近1000萬元向甲n○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又於92年間再以渠等個人資金3500萬元以水果叢林公司名義轉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被告甲n○即以透過被告甲E○、j○○二人販售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方式,因而取得資金並一再增資,復於92年中於被告甲n○成立領袖世界公司後,再由被告甲E○、j○○二人共同出資1600萬元以現金或匯款交付甲n○,而為領袖世界公司之創始股東各節,業經被告甲n○、甲E○、j○○供陳一致(見A2卷第2 、3 頁反面、A24卷第199 頁、A2 卷第109 反頁至110 頁、111 反頁),且被告甲n○所取得之股款,係存入個人帳戶而獲利,並未存入公司之資本額帳戶內,業經被告甲n○自承及甲E○、j○○供陳在卷(甲n○陳述:A2 卷第2 頁、A24卷第33頁、甲E○陳述:A2 卷第53-54 頁第56頁、A24卷第199 頁、j○○:A2 卷第109 反頁),足認被告甲n○即藉此方式而牟取私利甚明,執此亦可知被告甲n○顯有參與被告甲E○、j○○指示公司業務員推銷上揭股票、股權之相關事宜,則其與被告甲E○、j○○及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行銷公司名義負責人、職員即被告甲r○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間,就仲介販售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之犯行,自有犯意之聯絡,應無疑義,則被告甲n○猶執前詞予以爭辯及共同被告即證人甲E○於本院審理中所為被告甲n○並未指示販售,沒有分到股款云云(本院卷二第305 頁)之迴護證詞,均不足採信。 ㈣、被告n○○部分: 證人即投資人Z○○於原審審理時證謂:在92年初接到電話訪問。我後來有去臺中跟a○○小姐面談知道有水果叢林公司、亞太智通公司,後來講到投資,換了地點,詳細地址我不清楚,在臺中某商業大樓裡面,這時來的是a○○小姐說是她的姊夫,看起來像主管,但她姊夫的名字我沒印象了。他們所述著重公司前景,雄厚的背景,及未來的發展。n○○應該就是我前面所說的a○○說的姊夫,就是好像主管的那個。只有匯款2 萬元等語(見原審〈十〉卷第299 頁至第304 頁),及本院審理中證稱:當時有與自稱a○○姊夫之人見面,事後已與a○○和解了等語(本院卷四第44頁)。核與共同被告即證人張仕旻警詢中證稱:伊與n○○都是水果叢林公司經理,伊知道n○○有販賣過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等未上市股票予投資人等語(A4卷第61頁反面、64頁),及共同被告即證人柯東岳警詢中證稱:伊是水果叢林公司擔任副理,伊知道n○○有販賣過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等未上市股票予投資人等語(A4卷第143 頁)大致相符,另酌以被告a○○、n○○均坦承其等曾向投資人Z○○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等節,則被告n○○與a○○共同仲介販售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予Z○○即堪認定。另當時投資人在被告a○○、n○○之介紹下,僅投資對亞太智通公司1 、2 萬元之事實(本判決附表二編號61),業經證人Z○○證述明確,是起訴書意旨認投資人Z○○在被告a○○、n○○之推薦下,係投資6 萬元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云云(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17),顯然有誤。另再關於投資人宙○○曾於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股票,為被告n○○所不否認,核與投資人宙○○於警詢時之證述相同(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交查字第911 號卷〈下稱L2卷〉第17頁、第18頁),復有投資人宙○○所提出之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各1 張、91年9 月9 日簽立之水果叢林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1 份附卷可查(見L1卷第3 頁至第7 頁),是部分情事雖固可證明,然查,證人即投資人宙○○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證陳:於91年9 月初,百里候的經銷人員介紹其到位於臺南市○○○路○段00號百浬餱臺南總經銷,向其推銷認購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第2 天該經銷人員帶其到臺南市○○路○段00號被告甲E○的店內,找1 名年籍不詳的男子介紹公司環境及營運狀況,要其認購股份,之後其領錢到中華東路購股,是1 位不知姓名之女主任替其辦理認股,共買1 萬5 千股,15萬元,另權利金7 萬5000元,共22萬5 千元,一次交付股款現金交付該女主任。但其從未與被告n○○接觸過,會對被告n○○提告係因股票上面有被告n○○的名字等語(見L2卷第17頁、第18頁;L3卷第3頁 ),足知被告n○○當時並未出面接洽介紹宙○○購買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則檢察官併案意旨認被告n○○出面介紹投資人宙○○購買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云云(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64 號移送併辦意旨書),要有誤會。 ㈤、被告甲癸○部分: 關於投資人甲戌○曾於如附表二編號26、26-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26、26-1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6、26-1所示之股票乙情,為被告甲癸○所不否認,並有投資人甲戌○所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91年6 月5 日(1 千股)股票、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1 萬股)股票、水果叢林公司93年5 月6 日(5 千股)股票各1 張、亞太智通公司股票18紙、水果叢林股票4 張、匯款單、轉帳交易單各1 份附卷可參(見原審〈七〉卷第379 頁至第397 頁;A5卷第540 頁至第545 頁),此部分之事實,足以認定;然被告甲癸○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投資人甲戌○購買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查證人即投資人甲戌○於原審審理時證陳:我於91年間購買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的股票6 張及亞太智通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股票18張我參加臺中中華民國單身福利協進會之婚友社認識吳佳珍,吳佳珍帶我到水果叢林公司,並介紹甲癸○、甲未○與我認識,吳佳珍說她阿姨甲癸○在臺中有開水果叢林公司,說這是一個機會,問我是否有興趣去投資吳佳珍說甲未○是她的主管,我們吃飯的地方在水果叢林美村路的分店,甲癸○、甲未○有向我介紹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當時購買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甲未○、甲癸○及吳佳珍都有參與提供該公司的型錄給我,我總共交付的金額是152 萬元,買水果叢林公司的股票,曾經交錢給甲癸○過,她有開收據給我。簽股東權益協議書的時候甲癸○有一次在場等語(見原審〈七〉卷第345 頁至第358 頁),核與共同被告甲未○偵查中證稱:甲戌○是透過朋友介紹而認識。聊天中提到股票之事,我帶他到公司由主管黃聖斌介紹,當時甲癸○及吳美琴也在場。(A24 卷第648 頁)大致相符,再被害人即證人陳維信於警詢中證稱:91年間我因認識一名自稱吳佳珍之筆友,她帶我到她任職的水果叢林公司介紹甲癸○給我認識,她們告訴我公司營運不錯,推薦我購買水果叢林未上市股票,之後吳佳珍又向我推銷亞太智通未上市股票,我在她們二人鼓吹下購買1 張亞太及2 張水果股票(共32萬元),購買之後再打電話給該二人均無回應。我部分付現金甲癸○,部分以現金卡領現金支付。(A4卷第451-453 頁),顯見被害人甲戌○、陳維信皆因吳佳珍而認識被告甲癸○,被告甲癸○並出面介紹股票販售事宜及有收取股金之行為,且參酌被告甲癸○於原審審理時業不否認曾介紹投資人甲戌○投資水果叢林公司,據上,可證被告甲癸○與被告吳美琴、甲未○確有一同出面介紹投資人甲戌○投資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本判決附表二編號26),及介紹陳維信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之事實(本判決附表三編號44)甚明,至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則係由被告吳美琴、甲未○出面介紹投資人甲戌○出錢投資,起訴意旨認被告甲癸○有出面介紹投資人甲戌○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乙事(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63),實有誤會。又關於投資人陳維信(更名甲壬○)曾於如附表二編號22、22-1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二編號22、22-1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編號22、22-1所示之股票,且被告甲癸○曾出面介紹陳維信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乙情,為被告甲癸○所不否認(見原審〈十六〉卷第267 頁),然被告甲癸○否認曾出面接洽介紹陳維信購買亞太智通公司之股票,查證人即投資人陳維信於警詢時證陳:其於91年間認識1 名自稱吳佳珍(即被告吳美琴)之筆友,吳佳珍帶其到任職的水果叢林公司介紹被告甲癸○給其認識,渠等告訴其公司營運不錯,推薦我購買水果叢林未上市股票,之後吳佳珍又向其推銷亞太智通未上市股票,其在鼓吹下購買1 張亞太及2 張水果股票,共投資32萬元,部分付現金給被告甲癸○,部分以現金卡領現金支付等語(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刑事偵查案A4卷〈下稱A4卷〉第451 頁至第453 頁),可知被告甲癸○、吳美琴確有一同出面介紹投資人陳維信購買上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本判決附表三編號22),另由被告吳美琴出面介紹投資人陳維信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事實,是起訴意旨認被告甲癸○曾出面介紹陳維信購買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乙情(見起訴書附件二編號44),要有誤會。 參、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71條部分部分: 被告甲n○辯稱: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經營獲利很好,況其並未參與被告甲E○、j○○及渠等雇用之業務員推薦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或股權之行為云云,被告甲E○、j○○則辯稱:水果叢林公司當時營業情形不錯,又其等均不知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業狀況,其等係因相信被告甲n○所提供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資料,且被告甲n○亦告知其等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業績、前景很好,其等乃認為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係值得投資之公司,其等均無詐欺之犯意云云。經查: ㈠、被告甲n○本院審理中證稱:甲E○、j○○他們投資亞太智通與領袖世界公司,對公司的財務及營運及公司的配息、配股的方式,都沒參與,也沒有過問,只有出資而已等語(本院卷二第302 反頁-303頁),核與甲E○、j○○二人渠等辯稱未參與不知上開公司營運狀況等語大致相符,顯見甲r○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間,就販售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時之資訊來源實係經由被告甲n○本人或由被告甲n○所提供之上開公司相關文件資料而得知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及未來狀況,此有共同被告即證人甲E○於警詢中證稱:扣押物持有人甲天○、編號貳之二之二「股權申請資料」內之「股東權益聲明書」證物乙份)該「股東權益聲明書」內敘明「FIRSTLEAD 公司於股東會議中決議,因公司成立至今其所屬子公司一營收皆已超越預期之成長比率二倍。故整合旗下所屬子公司之營收,國際市場的需要將擴大營業範圍及項目,以增加營業收入,特將本年度盈餘轉列為增資。」此證物未曾看過,無法說明。我從未接過領袖世界召開股東會通知,亦未參加股東會決議,故前述是否經股東會決議,我不清楚。「股東權益聲明書」中所述之子公司,是前述7 家公司,我僅持有亞太智通二、三萬股之股票,其餘我未投資,至該7 家公司營運及未來擴大營業範圍及項目我不清楚,我是以該集團在大陸市場未來展望作為投資標的,甲n○也告知我,該集團未來大陸市場看好。至於盈餘轉增資是何年度,我不清楚,但甲n○告知我91年稅後盈餘為EPS1元,其中0.6 元採無償配股、另0.4 元採現金發放股息;盧93年又向我表示92年營運亦呈盈餘,所以採一比一無償配股,但不發現金,前述狀況均盧口頭告知,我未曾見相關財務報表及規劃書等資料(A2 卷第60頁反至61頁)。於原審證稱:我們都是用永昌證券的營運企劃書,來做為販售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的資料。領袖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的營運計劃書,那是甲n○提供的亞太智通公司或是領袖世界公司提供給我們什麼資料,我們就拿給員工做參考(原審卷二第175 、178 、183 頁),共同被告即證人j○○證稱:領袖世界集團股條憑證及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其股票來源如前所述係我與甲E○所投資一千六百萬及一千萬的資金全數到位、公司登記設立後,由甲n○所提出的,該些股條或股票目前均集中存放在甲E○那邊保管。該二間公司的獲利情形我不清楚,且我未曾見過有關之財務報表資料,但期間甲n○曾提供高雄永昌證券公司的亞太智通公司的上櫃計畫書及領袖世界集團及亞太智通公司的營運規劃書,甲n○並說明領袖世界集團於九十三年度預估可以一股配發一股的股利( 其中零點四股為現金股利、零點六股為股票股利) ,我與甲E○則以上述甲n○所提供的資料轉告知乾陞宏公司、禾新公司、浩穎公司及日豐公司四間公司的業務員,以使該些業務員能以上述的資料向客戶介紹等語(A2卷110 頁),共同被告即證人乾陞宏公司負責人甲亥○於原審證稱:甲n○有過來講解過公司的狀況。銷售的資料是甲n○給甲E○及j○○基本資料及上市上櫃的輔導書(原審卷5 第416-417 頁)等語;共同被告即證人禾新公司負責人乙○○證稱:公司的經營的情況是透過甲E○及j○○跟我轉述,甲n○也曾到我們公司以聊天的性質跟我談過,因為他到公司跟j○○及甲E○碰面,甲E○及j○○有介紹甲n○是亞太智通公司的老闆,我們曾經遇到有聊了一下,甲n○跟我說亞太智通公司很好,但是沒有說詳細的情形,當時是說永昌證券輔導亞太智通上市上櫃,永昌證券公司的人沒有來,但是甲n○有提供亞太智通公司永昌證券的輔導資料給我看。亞太智通公司上市上櫃的資料、營運發展計劃書、公司現況的資料是甲E○給我們的,甲E○有說是甲n○給他的等語(原審卷7 第6 、8 頁);共同被告即證人甲c○即日豐公司登記負責人於原審證稱:當時是甲E○提到亞太智通不錯,也有介紹甲n○給我們認識,甲n○當時有帶著公司的資料、永昌證券的上櫃資料,卓越雜誌、報章雜誌、商業週刊、金峰獎頒獎錄影光碟,頒獎人是前副總統呂秀蓮,介紹亞太公司的消息,當時我認為亞太智通不錯,我自己也有購買等語(原審卷五第140 頁),共同被告即證人浩穎公司負責人甲r○證稱:我買了亞太智通的股票後甲n○有講到領袖世界,所以後來才又買領袖世界的股票,當初甲n○有提供文件包含永昌證券上櫃文件、報章雜誌、商業週刊及光碟,甲n○有到過公司講解亞太智通及領袖世界公司的經營狀況。甲E○及j○○叫甲n○來向員工解說,是在浩穎公司公開的場合,是全部的公司的員工集合去聽,當時去的員工除了浩穎公司外,還有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甲n○有說亞太智通公司要上興櫃,也有提到領袖世界公司的體質不錯等語(原審卷5 第140-141 頁、原審卷7 第10-11 頁),共同被告即證人任職乾陞宏公司監察人丙○○於原審證稱:甲n○也有去我們公司,把他們公司有上市、上櫃的報章、雜誌資料給我們看,他大概來我們公司2 、3 次等語(原審卷5 第224-225 頁),共同被告即證人甲庚○於原審證稱:藉由甲n○先生提出的遠景及規劃,我也去過亞太智通的公司,甲n○有說要增資,說增資的時候要釋股,EPS 的計算也很高,我也把這些利多跟客戶講,而且不止亞太智通,還包括領袖世界,因為對於甲E○的信任,以及甲n○的介紹等語(原審卷5 第20-21 頁);共同被告即證人申○○(原審卷五第20頁)、甲未○(原審卷1 第208 頁)、甲乙○(原審卷5 第99頁)、寅○○(原審卷5 第99頁)同證稱被告甲n○有到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提出資料並說明其經營亞太智通公司公司之情形及共同被告即證人甲u○亦證稱:劉祥麟、甲c○與J○○有至領袖世界集團公司(高雄市前鎮區○○○路0 號9 樓之9 )參觀並於當時認識甲n○,J○○參觀後自己同意購買領袖世界股票等語(A27 卷第31頁)屬實,復有被告甲n○提供給甲E○、j○○之領袖世界公司、亞太智通公司之營運規劃書及永昌證券公司針對亞太智通公司上櫃之規劃建議書附卷(原審卷二第516-634 頁)可稽,綜上各節,足見被告甲n○於甲E○、j○○二人指示甲r○等業務員銷售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股票、股權期間,不僅積極親自到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乾陞宏公司、浩穎公司、日豐行銷公司、禾新公司等公司提出照片及資料及數據給甲r○等行銷業務員,虛以不實空泛的投資計劃說明二公司之經營狀況、並提出並非依據公司實際營運所生盈餘及經過會計師簽證、內部查核而計算出實際股票帳面價值為基礎之公司遠景、規劃案,致亞星世紀公司等6 家公司之不知情甲r○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信以為真,而持為行銷之據。是被告甲n○空言未參與被告甲E○、j○○及渠等雇用之業務員推薦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或股權之行為云云,自難採信。 ㈡、被告甲n○、甲E○、j○○對於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業獲利佳之情事,均未能舉證以實其說,則其等上揭辯稱是否可信,已非無疑;再觀之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7年度11月21日財高國稅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復本院所檢附之亞太智通公司90至92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及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各1 份(見原審〈五〉卷第365 頁至第374 頁),可知亞太智通公司於90年間,該公司當時申報之流動資產雖為34,418,854元,然其主要流動資產係「銀行存款」(15,103,729元),公司之「固定資產」僅有1,693,459 元,「累積盈虧」僅列報26,437元,「法定盈餘公積」為0 元,「營業淨利」則申報-189,846元,「全年所得額」僅申報26,437元,復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依其所申報予以核定;又該公司於91年間,當時申報之流動資產雖為29,973,821元,然其主要流動資產係「銀行存款」(22,288, 108 元),公司之「固定資產」僅有1,907,175 元,「累積盈虧」僅列報23,793元,「法定盈餘公積」僅為2,644 元,「營業淨利」僅為116,600 元,「全年所得額」僅申報109,458 元,嗣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依其所申報予以核定;又於92年間,該公司申報當時之流動資產雖為68,993,448元,然其主要流動資產係「銀行存款」(45,073,864元),公司之「固定資產」僅有1,640,202 元,「累積盈虧」僅列報104,536 元,「法定盈餘公積」僅列報為11,616元,「營業淨利」為-7,295,067元,「全年所得額」僅申報-7,289, 455 元,復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依其所申報予以核定等情,據上,顯見亞太智通公司當時之營運並不順遂,業績成長不良,呈現虧損之狀態;再者,領袖世界公司係設於摩里西斯未實際營業之紙上境外控股公司,而亞太智通公司則係領袖世界公司之主要子公司乙情,為被告甲n○、甲E○、j○○所供承(見原審〈二〉卷第246 頁反面、第178 頁、第247 頁;第A2卷第1 頁、第2 頁、第9 頁、第53頁反面、第109 頁反面、第110 頁),然遍查卷內資料,領袖世界公司之實際盈虧不明,惟考量身為該公司之子公司之亞太智通公司之營業情形不佳乙節,已如前述,且衡之被告甲n○、甲E○、j○○均未能舉證證明領袖世界公司有何營運狀況良好之情,自難認領袖世界公司當時能有和獲利良好之可能;綜上,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顯然均未有獲利良好,前景看好之情;而被告甲n○身為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實際負責營運之負責人,其對之自應詳細知悉;另查被告甲E○、j○○共同投資亞太智通公司1 千萬元左右,共同投資領袖世界公司1 千6 百萬元左右等節,為被告甲n○、甲E○、j○○所供認(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聲羈字第845 號卷〈下稱A36 卷〉第6 頁反面、第7 頁反面;A2卷第2 頁、第54頁、第56頁、第109 頁反面、第110 頁;A4卷第14頁;A24 卷第19 9頁、第200 頁),足知被告甲E○、j○○一同對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投資高額金額,則其等2 人顯然為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重要股東,衡情自均應會關心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始為合理,再細衡被告甲n○與被告甲E○間係相識多年之好友乙情為被告甲E○供陳在卷(見A4卷第15頁),另酌以被告甲n○於原審審理時供述:「……我們公司預定在93年底要做第一次第一次的公開發行,因為還有一年的時間可以衝刺營運,完成公開發行的程序後,就可以規劃上市、上櫃的時程。(你是否有告訴甲E○或其他的股東因為SARS 的 關係,所以延後上市、上櫃的時間?)對甲E○我有提到會影響上市的時間,其他的股東有來問的我也有說。……」等語(見原審〈二〉卷第252 頁),則衡情被告甲E○、j○○自應透過被告甲n○瞭解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上揭營業現況,始為合理,是以可知被告甲E○、j○○亦均知悉當時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並未有獲利良好,前景看好之情。再者,被告甲E○自承:股票的定價是我與j○○定的,至於領袖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的面談原稿第五項獲利的計算,是按照美國上市的相關規定去推算可能的獲利,第三行的EPS 是指每股的獲利盈餘。第五行所謂「依證券公司分析掛牌的價格至少可以掛到十五塊美金」,是如何計算的,這個數字不是我提供的,所以我不知道,但是這個掛牌價格一般都是以EPS 乘上本益比去估算的,本益比是由市場來決定的,都是用來參考用等語(原審卷2 第174 、180 頁)。及於本院審理中稱:我不知道亞太智通公司的財務狀況,我是看永昌證券提出的建議書,並沒有再參考亞太智通公司的財務狀況等語(本院卷四第181 反頁)。足顯被告甲E○、j○○明知被告甲n○所提供之證券公司上市規劃書,僅係證券公司針對公司需求為公司規劃未來市場發展之展望,相關營收計算及規劃皆是預估價值,並不足以據為公司股票帳面價值而可作為對外任意販售價額,被告甲E○、j○○二人對亞太智通公司明知當時之營運呈現虧損之狀態及領袖世界公司亦未實際營業僅係紙上境外控股之公司,竟以每股46元及85元高價販售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及高達96元價格販售領袖世界公司股權,被告甲n○亦明知被告甲E○、j○○二人高價販售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股票及股權,並配合提供不實之財報獲利及虛有投資訊息予亞星世紀公司等6 家公司員工(業如前述)使甲r○等銷售員陷於錯誤,誤信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具有可期之股票獲利市場價值,代銷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股票、股權,足見渠等有證券交易法20條第1 項規定之犯意聯絡已明。至被告甲n○雖於本院審理中提出亞太智通公司於91年至93年公司簽訂銷售合約等資料(本院卷三第10-52 頁),惟查,亞太智通公司91年最大一筆銷售合約對象是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金額2,646,000 元,然仍不敷支出公司之開支,有上開國稅局核定申報書可佐,再於92年度之簽約金額未達100 萬元,93年度僅有一筆12萬餘元,顯見亞太智通公司當時之營運並不順遂,業績成長不良,且93年度已呈現虧損之狀態,所辯亞太智通公司營業健全、未來獲利可期云云,自難採認。 ㈢、又關於水果叢林公司於91年間,「累積盈虧」列報0 元,「法定盈餘公積」則為0 元,「營業淨利」申報310,798 元,「全年所得額」僅申報364,300 元,嗣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核定「營業淨利」為310, 798元,「全年所得額」核定為1,022,513 元;又該公司於92年間,「累積盈虧」列報已-15,244,890 元,「法定盈餘公積」列報0元 ,「營業淨利」列報-23,746,271 元,「全年所得額」申報-25,186,281 元,復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依其所申報予以核定;再於93年間,該公司列報「累積盈虧」為-40,431,171 元,法定盈餘公積為0 元,「營業淨利」則申報-14,708,018 元,「全年所得額」申報-15,809,778 元,再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核定「營業淨利」為-8,085,483元,「全年所得額」核定為-6,265,845元;另該公司於94年間,列報「累積盈虧」為-56,405,502 元,法定盈餘公積為0 元,「營業淨利」則申報-10,069,319 元,「全年所得額」申報-10,100,14 5元,嗣經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核定「營業淨利」為-10,069,319 元,「全年所得額」核定為-10,099,175 元等情,分別經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於97年11月20日以中區國稅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水果叢林公司91、92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資產負債表、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核定通知書各1 份、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於97年12月1 日南區國稅南市一字第0000000000 號 函檢附水果叢林公司93、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暨相關資料各1 份附卷可查(見原審〈五〉卷第352 頁至第362 頁、第379 頁至第40 1頁),可見水果叢林公司於91年度雖稍有業績,然其92年後,其經營顯然急速陷於困難,營業虧損連連之情事,參以被告甲E○當時係為水果叢林公司之董事長,被告j○○於當時則擔任擔任該公司之監察人等情,有水果叢林公司91年7 月10日設立登記表暨董監事名單各1 份附卷可據(見A5卷第944 頁、第945 頁),又其等亦供承:其等當時係擔任水果叢林公司之營運主管人員乙情,為被告甲E○、j○○所供承(見原審〈二〉卷第283 頁;A4卷第13頁),則被告甲E○、j○○對於水果叢林公司當時已營運不良乙情,要無不知之理,此亦為被告甲E○、j○○所自承(見A4卷第19頁;A36 頁第7 頁)。則綜上,被告甲E○、j○○既均知悉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不佳之情,竟隱瞞上開公司適時營運狀況不佳甚或虧損之訊息,使水果叢林公司等6 家公司人員進行銷售水果叢林公司以3500萬元轉投資而持有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股權及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被告甲E○、j○○對於水果叢林公司當時之狀況已然不良有所認識,其等猶執前詞予以爭辯,辯稱:其等無詐欺之犯意云云,顯不足採。 肆、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之比較適用: (一)關於違反商業會計法之部分: 查被告甲n○、甲E○、j○○、甲r○、乙○○、甲亥○、甲c○等人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業已於95年5 月24日修正,該法第71條原法定刑為: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萬元以下罰金。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後規定,並非有利於被告2 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論處。 (二)關於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按連續犯實施中如法律有變更,其一部觸犯舊法,一部涉及新法時,應依最後行為時之新法處斷,並無行為後法律變更須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問題(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3866號判例意旨參照)。查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之規定業於93年4 月28日修正公布,該法第171 條第1 項之法定刑規定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被告甲n○、甲E○、j○○以上述方式連續詐騙投資者購買上揭股票或股權,其等本件最後1 次犯行係於94年1 月間,揆之上揭判例意旨,自應適用修正後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規定論處,而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 (三)刑法部分: 被告甲n○、甲E○、j○○等22人行為後,刑法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條規定與刑法第1 條罪刑法定主義契合,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是刑法第2 條本身雖經修正,尚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一律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2 條,以決定適用之刑罰法律,先予敘明。又本次修正涵蓋之範圍甚廣,而比較新舊法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至於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於新法施行後,應另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不在上開應綜合比較事項之列,自得依其比較結果,另行適用與上開綜合比較事項不同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刑事庭第8 次會議決議參照)。經查: 1 、被告甲n○、甲E○、j○○等22人行為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關於罰金刑之規定業經修正,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1 元(銀元)以上」,並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惟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刑最低數額,較修正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2 、被告甲n○、甲E○、j○○等22人行為後,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二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較為限縮,自以適用修正後刑法對於被告較為有利。 3 、被告甲n○、甲E○、j○○、甲亥○、乙○○、甲c○、甲r○行為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關於無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之共犯規定,由原條文:「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為:「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其所增訂之但書「得減輕其刑」,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對本件被告較為有利。 4 、又新修正之刑法業已刪除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行為人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僅論以1 罪,並加重其刑,而依修正後刑法規定,行為人之數犯罪行為,原則須分論併罰,是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應以行為時法即修正前刑法規定對本件被告較為有利。 5 、復被告甲n○、甲E○、j○○、甲亥○、乙○○、甲c○、甲r○行為後,刑法第55條關於想像競合犯之規定,現行刑法第55條增列但書「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故無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自無新舊法比較及綜合比較之問題,應逕行適用現行法第55條規定。 6 、再被告甲n○、甲E○、j○○、甲亥○、乙○○、甲c○、甲r○犯罪後,修正後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故上揭被告所犯各罪,修正後即應予分論併罰,比較新、舊法結果,適用被告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自較有利於上揭被告。 7 、被告甲亥○、乙○○、劉振安、甲r○行為後,刑法第74條關於緩刑要件之規定有所修正,惟不論依修正前後刑法第74條規定皆得宣告緩刑,故本件緩刑之宣告即無新舊法之比較問題,應當然適用新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 宣告之(最高法院刑事庭95年第8 次會議決議參照)。 8 、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均以修正前之刑法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甲n○、甲E○、j○○等22人,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9 、又被告甲n○、甲E○、j○○、丙○○行為時,關於易服勞役之規定,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 項規定:「易服勞役以(銀元)1 元以上3 元以下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6 個月。」然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 項則規定:「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 年。」,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就被告甲n○、甲E○、j○○部分,其等所折算易服勞役日數已逾6 個月時,應以修正前規定有利於上揭被告甲n○、甲E○、j○○;被告丙○○部分,減刑前其所折算易服勞役日數已逾6 個月,應以修正前規定有利於上揭被告丙○○,減刑後則其所折算易服勞役日數未逾6 個月,應以修正後規定有利於被告丙○○。 10 、另被告丙○○、申○○、甲癸○、X○○、甲庚○、甲未○、P○○、a○○、黃○○、甲宇○、甲乙○、寅○○、n○○、甲u○、甲o○(下稱被告丙○○等15人)行為後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依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規定,有期徒刑或拘役易科罰金,以銀元100 元以上300 元以下(即新臺幣300 元以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修正後刑法第41條前段則改為以新臺幣1,000 元、2,000 元或3,000 元折算1 日,比較新舊法,亦以95年7 月1 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上揭被告;至刑法第41條雖於98年1 月21日再行修正公布,並自98年9 月1 日施行,該次修法中將刑法第41條第2 項增列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 小時折算1 日,易服社會勞動,惟此係屬判決確定後如何執行之問題,而就如何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刑法第41條第1 項並無修正,自無新舊法適用比較之問題。 二、違反公司法部分之論罪科刑: (一)按修正前公司法第7 條規定,公司之設立、變更或解散之登記或其他處理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委託地方主管機關審核之。該條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為「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並於91年3 月6 日訂定「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2 條規定「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或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等變更登記,除依證券交易法第218 條之2 規定辦理庫藏股減資外,應檢送設立、合併、分割、增減實收資本額基準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於同辦法第8 條第2 項、第9 條第2 項分別規定「會計師對應行查核事項,應備具工作底稿,主管機關得隨時調閱之」、「會計師查核公司之資本額,如發現有虛偽情事者,應拒絕簽證」。另修正前公司法第412 條第2 項關於「主管機關對於前項之申請,應派員檢查,並得通知公司限期申復」,及修正前公司法第419 條第2 項關於「前項第4 款、第5 款所列事項,如有冒濫或虛偽者,主管機關應通知公司限期申復,經派員檢查後得裁減或責令補足」等規定,均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予以刪除;並將第9 條第4 項修正為「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依修正後規定觀之,除縮小第7 條之範圍外,並將「公司申請設立、變更登記之資本額」事項,改由會計師負責查核簽證,及將應派員檢查等相關規定刪除。至於修正後公司法第388 條雖仍規定「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登記之申請,認為有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者,應令其改正,非俟改正合法後,不予登記」,然僅形式上審查其是否「違反本法」或「不合法定程式」而已,倘其申請形式上合法,即應准予登記,不再為實質之審查。且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 條之適用(最高法院96年度第5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次按資產負債表乃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第1 款所列之財務報表,而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或行號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罪。 (二)查被告甲n○為亞太智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90年2 月22日為設立登記負責人為甲y○,90年9 月24日後增資登記2800萬元,同時變更登記其為負責人)、被告甲E○為水果叢林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j○○為亞星世紀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甲r○為浩穎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乙○○為禾新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甲亥○為乾陞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甲c○為日豐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甲n○、甲E○、j○○、甲r○、乙○○、甲亥○、甲c○自分別各屬上揭公司法第8 條之負責人,亦分別為商業會計法第4 條規定之商業負責人。是就事實欄二、三部分,被告甲n○、甲E○、j○○、甲r○、乙○○、甲亥○、甲c○論罪科刑如下: 1、就事實欄一(一)所示部分,核被告甲n○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又該部分既係於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法前所為,審核公司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具有實質審查權,與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自屬不符,是此部分尚無成立刑法第214 條之明知不實事項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餘地,特予敘明。次按上開二罪係屬身分犯,被告甲n○適時雖非亞太智通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就前開違反公司法等犯行,與具有該身分關係之甲y○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仍應以共犯論。 2、就事實欄一(二)所示部分,核被告甲n○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3、就事實欄二(一)(二)所示部分,核被告甲E○、j○○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4、就事實欄二(三)所示部分,核被告甲E○、j○○、甲r○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5、就事實欄二(四)所示部分,核被告甲E○、j○○、乙○○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6、就事實欄二(五)所示部分,核被告甲E○、j○○、甲亥○所為,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7、就事實欄二(六)所示部分,核被告甲E○、j○○、甲c○均係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8、被告甲n○與未據起訴之甲y○就事實欄一㈠所示上揭犯行,被告甲E○、j○○就事實欄二(一)(二)所示之上揭犯行,被告甲E○、j○○、甲r○就事實欄二(三)所示之上揭犯行,告甲E○、j○○、乙○○就事實欄二(四)所示之上揭犯行,被告甲E○、j○○、甲亥○就事實欄二(五)所示之上揭犯行,被告甲E○、j○○、甲c○就事實欄二(六)所示之上揭犯行,均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被告甲n○就就事實欄一(一)所示之上揭犯行,雖無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身分,就事實欄二(一)所示犯行部分,被告甲E○雖無公司名義負責人之,就事實欄二(二)所示犯行部分,被告j○○雖無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身分,就事實欄二(三)至(六)所示犯行部分,被告甲E○、j○○雖各均無公司名義負責人之身分,然另依據修正前之刑法第28條、第31條之規定,被告甲n○、甲E○、j○○、甲r○、乙○○、甲亥○、甲c○,亦均分別各論以共同正犯。 9、又被告甲n○多次為上揭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之犯行,及被告甲E○、j○○多次為上揭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均為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均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皆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均依刪除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應各論以連續犯,並分別加重其刑。 10、又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檢具相關文件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犯公司法第9條 第1 項前段及刑法第214 條之2 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又刑法第214 條之罪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至於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二者之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較重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處斷(最高法院96年度第7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被告甲n○、甲E○、j○○、甲r○、乙○○、甲亥○、甲c○上揭所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犯行間,各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均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分別從一重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 11、至被告甲n○、甲E○、j○○、甲r○、乙○○、甲亥○、甲c○所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雖未經檢察官起訴,但與起訴之部分,屬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均亦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附此敘明。 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之論罪科刑: (一)按所謂有價證券,乃表彰具有財產價值之私權的證券,其權利之發生、移轉或行使,須全部或一部依證券為之;另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1 項、第2 項明定:「本法所稱之有價證券,謂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財政部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新股認購權利證書、新股權利證書及前項各種有價證券之價款繳納憑證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視為有價證券」,故界定是否為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應參酌上開基本定義,及針對證券交易法之證券特性,即應著重於是否有「表彰一定之價值」,而具有「投資性」與「流通性」。又查本件投資人與水果叢林公司簽訂之「水果叢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協議書」之約款內容所示,其中均載有投資人認購之股數及股款繳納、權利金等內容,再參以被告甲E○亦自承:該權益書係將水果叢林公司之股份賣給投資人,在發行股票後,會將股票交予投資人等語(見原審卷〈十三〉第49頁),顯見該協議書係表明投資人認購水果叢林公司股票之權利證書,依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應視為有價證券,自仍有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適用。另領袖世界公司係在模里西斯共和國(Republic of Mauritius )註冊登記之外國公司乙節,為被告甲n○供陳在卷(見A2卷第1 頁反面、第4 頁;A27 卷第78頁、第79頁),復有資誠會計師事務所91年9 月24日證明書、精博顧問有限公司證明書暨相關登記資料各1 份附卷可查(見A5卷第835 頁至第839 頁),再者,觀之投資人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後所取得抬頭載有「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SHARE CERTIFICATE」之證明文件,其備註4 載明:待我們的公司登記國確認之後,該形式上之股份證件始得以轉換為有效之股票(4.After the authentication of our company ′sregistered countries ,the formal stock voucher starts tobec om e the active stock voucher.)等語,復參以被告甲n○另供述:精博公司業已向模里西斯共和國政府申請辦理股交割但尚未完成,投資人所取得之抬頭載有「INTER NAT IONAL BUSINESS COMPANY SHARE CERTIFICATE 」 之文件,係領袖世界公司之認股憑證等語在卷(見A2卷第4 頁反面、第6 頁、第7 頁),足證投資人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後所取得之抬頭載有「INTERNATIONAL BUSINESS COMPANY SHA RE CERTIFICATE 」之證明文件,係表明本件投資人認購領袖世界公司之認股權證,自屬證券交易法第6 條第2 項規定之有價證券,至領袖世界公司係在模里西斯共和國註冊登記之外國公司,其雖在我國雖無辦理設立登記或公開發行股票,但其股票或上揭有價證券既在我國境內買賣,自應受我國證券管理法令之規範(最高法院89 年 度臺上字第5732號判決意旨參照),是領袖世界公司股權自屬我國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規範之範疇。又證券業務之種類包括有價證券買賣之行紀、居間、代理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相關業務,證券交易法第44條第1 項、第15條第3 款定有明文。又民法第565 條規定: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是根據民法第565 條對於居間所為定義,居間有兩種型態,一為報告居間(或稱指示居間),即受他人之委託,搜索及報告可與訂約之相對人,以供訂約之機會;一為媒介居間,即周旋於他人間,作為契約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之媒介,使雙方訂立契約;據此,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不論是一方為他方報告與他人訂立有價證券買賣契約之機會,因而使他方與該他人訂立有價證券買賣契約而獲取報酬之情形,或是在有價證券交易過程中,一方向他方報告有價證券買賣之機會,促成有價證券買賣契約之訂立,從中獲取報酬之情形,均屬符合「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查本件被告向投資人推銷水果叢林公司股權或股票、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而促使投資人簽約購買上揭股票、股權,成交後即可抽取部分佣金,顯係立於居間人之地位,向投資人告知有認購上揭股權、股票之機會,媒介投資人購買上揭股權、股票,嗣投資人完成簽約認購上揭股權、股票程序後,被告則因居間報告訂約之機會,並因有價證券買賣之成交,而從中獲取佣金報酬,是被告所為,乃達成有價證券買賣為目的所為之居間行為,依據前述法律解釋,自屬從事有價證券買賣之居間行為。 (二)對於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禾新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均非證券商,被告甲n○、甲E○、j○○等22人亦均非證券交易員,並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並取得證照等情,為被告甲n○、甲E○、j○○等22人所供承,並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4 月21日金管證一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參(見原審〈五〉卷第36頁),是就事實欄四所示部分,被告甲n○、甲E○、j○○等22人論罪科刑如下: 1、被告甲n○、甲E○、j○○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 2、被告甲r○等19人均係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 3、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 第1 項之特別規定,毋庸再論以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名,此有最高法院84年度臺上字第1127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又修正前刑法第340 條常業詐欺罪之規定,原係指以犯該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為日常之職業、賴以維生而言,其本質乃多數詐欺行為之集合(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4492號判決猜照參照),是觀之上揭最高法院之見解,起訴意旨認被告甲n○、甲E○、j○○上開所為,另涉犯刑法(修正前)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取財罪嫌部分,即非允恰,併此敘明。 4、就上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被告甲n○、甲E○、j○○3 人就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與被告甲r○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間,被告甲E○、j○○就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或股權部分,與被告甲r○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間,分別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5、就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被告甲n○、甲E○、j○○就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水果叢林公司轉投資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或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甲E○、j○○就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部分,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6、就上揭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被告甲n○、甲E○、j○○利用無詐偽犯意之被告甲r○等37人及羅玉娟等業務員,對本件投資人行使詐術,遂行上揭詐偽犯行,均為間接正犯。 7、被告甲n○、甲E○、j○○等22人本件多次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被告甲n○、甲E○、j○○上揭多次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犯行,其犯罪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均各相同,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均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 8、被告甲n○、甲E○、j○○以一行為同時連續觸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及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犯行,為想像競合,應擇一重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罪處斷。 9、公訴意旨對於投資人甲V○、甲午○、B○○、甲地○、甲B○、甲申○、丑○○、甲○○、I○○、甲辛○、乙丁○、M○○、甲寅○、m○○、宙○○、巳○○、T○○、i○○部分,檢察官雖未起訴(其中投資人甲V○、甲午○、B○○、甲地○、甲B○、甲申○、丑○○、甲○○、I○○、甲辛○、乙丁○、M○○、甲寅○、m○○、宙○○部分,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4年度偵字第18372 、18373 、27213 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879 號、94年度偵字第14112 號、95年度偵字第15148 號、96年度偵字第88、89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864 、17591 號移送併案審理),惟此部分與上揭被告有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得依法併予審理。 四、被告甲n○、甲E○、j○○上揭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犯行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犯行,均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詐偽處斷;被告甲亥○、乙○○、甲c○、甲r○上揭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犯行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犯行,均各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均應從一重依據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處斷。五、原審以被告甲E○、j○○、丙○○、甲癸○、甲庚○、申○○、甲宇○、黃○○、甲o○、甲未○、X○○、a○○、甲u○、n○○、甲乙○、寅○○、P○○等人罪證明確,適用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後段、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5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 第1 項、第214 條、第42條第3 項、第55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42條第2 項規定,並審酌被告甲E○、j○○上揭未向股東收足股款,以他項借款存入公司帳戶查驗後隨即返還之方式,製作不實之財務報表虛列資本,使主管機關核准成立公司,除使上揭公司資本不健全外,又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管理,實值非難;又明知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營運情況不佳,竟為圖私利,明知水果叢林公司、乾陞宏公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均非證券商,先指派被告甲亥○、乙○○、甲c○、甲r○分別為乾陞宏公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親自指示或透過被告甲亥○、乙○○、甲c○、甲r○指示水果叢林公司、乾陞宏公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業務員對外向投資者傳遞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情況良好不實資訊以銷售該等公司之股票或股權,致投資者誤信該等公司值得投資,而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除漠視主管機關對於證券業之管理外,破壞證券市場之秩序,亦使投資人蒙受鉅額損害,被告甲E○、j○○乃在從中謀求鉅額利益(其中水果叢林公司股票、股權部分之交易金額近千萬元;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之交易金額逾4 千萬元),被告丙○○、甲癸○、甲庚○、申○○、甲宇○、黃○○、甲o○、甲未○、X○○、a○○、甲u○、n○○、甲乙○、寅○○、P○○等人則為賺取佣金,知悉上揭公司均非證券商,仍甘受指示對外介紹客戶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被告等人,除影響主管機關對證券商之管理外,亦對證券交易市場有不利之影響,另酌以上開被告甲E○、j○○等人各因本件犯罪所得利益之數額、各參與犯罪之程度及檢察官之求刑,再考量被告甲庚○與其直接接洽投資人林于恆;被告X○○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呂育龍;被告P○○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癸○○、U○○、甲丙○;被告P○○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癸○○、U○○、甲丙○;被告a○○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甲P○、Z○○、b○○;被告甲u○與其直接接洽之投資人林于恆等均業已達成和解並得到該等投資人諒解等節,業經證人即投資人林于恆、Z○○證陳在卷(原審〈十〉卷第146 頁、第303 頁),復有被告甲庚○、甲u○與投資人林于恆94年2 月1 日和解書、被告X○○與投資人呂育龍97年10月13日和解書、被告P○○與投資人癸○○、U○○、甲丙○和解書、被告a○○與投資人b○○97年6 月7 日和解書、被告a○○與投資人甲P○97年10月18日和解書、被告a○○與投資人Z○○97年10月30日和解書附卷可參(見原審〈十六〉卷第173 頁、第179 頁至第180 頁、第338 頁至第340 頁;A25 卷第80頁),暨被告甲E○、j○○、丙○○、甲癸○、甲庚○、申○○、甲宇○、黃○○、甲o○、甲未○、X○○、a○○、甲u○、n○○、甲乙○、寅○○、P○○等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對社會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甲E○、j○○,均處有期徒刑5 年,均併科罰金新臺幣1200萬元,丙○○,處有期徒刑1 年,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減為有期徒刑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萬元;甲庚○、申○○,均處有期徒刑1 年,均減為有期徒刑6 月;甲宇○處有期徒刑10月,減為有期徒刑5 月;甲癸○、甲未○、甲u○,均處有期徒刑8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4 月;寅○○、黃○○、X○○,均處有期徒刑7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P○○、a○○、n○○、甲乙○、甲o○,均處有期徒刑6 月,均減為有期徒刑3 月之刑,並就被告甲E○、j○○、丙○○科處罰金部分,分別諭知併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罰金金額與6 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標準,對被告丙○○、甲癸○、甲庚○、申○○、甲宇○、黃○○、甲o○、甲未○、X○○、a○○、甲u○、n○○、甲乙○、寅○○、P○○等人(下稱被告丙○○等15人)科處有期徒刑部分,分別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又被告丙○○等15人所為本案犯行,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 月24日之減刑基準日以前,且所犯之罪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條例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相符,復無同條例第3 條限制減刑之除外情形;是對上開被告丙○○等15人上揭所犯各罪,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各減其刑期2 分之1 ;並諭知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之標準。經核原判決關於此部分已就刑法第57條揭示之各種量刑條件妥為斟酌,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稱允當,尚無失輕、過重或違反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之情形;其認事用法,核無不合,量刑亦屬允當。被告丙○○、甲癸○、申○○、甲宇○、黃○○、甲o○、甲未○、X○○、a○○、n○○、甲乙○、寅○○、P○○等人上訴指摘原判決量刑過重及公訴人對丙○○、甲u○、甲庚○部分提起上訴部分,指摘原判決關於此部分量刑太輕,均為無理由,均應予駁回。 六、原判決關於被告甲n○、甲亥○、乙○○、甲c○、甲r○所為犯行認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亞太智通公司於90年2 月設立登記負責人係甲y○,於90年8 月間辦理增資案既是被告甲n○實際負責,就事實欄一㈠上開違反公司法犯行,與具有身份關係之甲y○間,自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共同,原判決未論以共犯,自有未合,另被告甲n○犯罪情節重於被告甲E○、j○○,而原審量刑偏輕,亦有未當;又甲亥○、乙○○、甲c○、甲r○四人原審未審酌渠等設立登記股款之額度等犯罪情節而就處之刑度均同為1 年8 月,及併科罰金之諭知,亦有量刑失衡之不當,亦有未洽,被告甲n○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行,以原判決認事用法違誤,指摘原判決不當,固無理由,另被告甲亥○、乙○○、甲c○、甲r○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量刑不當,即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仍應由本院將被告甲n○、甲亥○、乙○○、甲c○、甲r○此部分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甲n○、甲亥○、乙○○、甲c○、甲r○上揭未向股東收足股款,以他項借款存入公司帳戶查驗後隨即返還之方式,製作不實之財務報表虛列資本,使主管機關核准成立公司,除使上揭公司資本不健全外,又影響主管機關對於公司之管理,實值非難;被告甲n○為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負責人,曾經獲頒金峰獎,對公司經營應具有專業理念,明知亞太智通公司於91年間的獲利僅為幾十萬元,92年後即已呈現虧損;領袖世界公司為紙上控股公司,未實際營業,竟隱瞞亞太智通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營運欠佳之訊息,並以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股票將在台灣、美國那斯達克上市及赴大陸地區投資等虛有不實訊息,且提供由永昌證券公司以預估營收為公司規劃成長為輔導規劃上櫃之輔導書逕自作為公司獲利及盈餘之訊息,及提供值得投資之不實文件等錯誤虛偽訊息,又隱瞞上開公司適時營運狀況不佳甚或虧損之訊息,藉由提供錯誤不實投資參考資料及親身說明等方式,使甲r○等37人與羅玉娟等業務員信以為真,而自行或行銷親友購買猶如壁紙之股票、股權,就本件所運作詐偽之商業技巧,實居於主導決策之地位,且所取得之股金,未用之公司經營而圖牟供作個人私利,犯後飾詞狡辯,未見悔意,再酌以其明知公司申請增資登記,對股東應收之股款應確實收足,不得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其未收足股款而為虛假之增資,足以影響國家就公司管理、及資本查核之正確性,其所為虛假增資、墊高公司資產,再將股份出賣其他投資人之犯行對被害人、公司股東均生重大之損害,所為已損及社會經濟交易安全,被告甲n○因本件犯罪所得利益暨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5 年6 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4 00 萬元,罰金部分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六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另被告甲亥○、乙○○、甲c○、甲r○明知乾陞宏公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均非證券商,竟聽由被告甲E○、j○○指派分別為乾陞宏公司、禾新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圖賺取佣金,竟猶指示上揭公司業務員對外仲介販售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或股權,賺取佣金,影響主管機關對證券商之管理外,亦對證券交易市場有不利之影響,另酌以被告甲亥○、乙○○、甲c○、甲r○各因本件犯罪所得利益之數額、各參與犯罪之程度及檢察官之求刑,及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爰量處被告甲亥○、乙○○、甲c○有期徒刑1 年7 月,甲r○有期徒刑1 年8 月。又本件被告甲n○、甲亥○、乙○○、甲c○、甲r○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與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五條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斷,而屬裁判上一罪,且宣告刑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其中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部分,依上開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者,不予減刑,則本件據以處罰之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雖非上開減刑條例第3 條列舉之罪名,依前揭減刑條例注意事項第10點之規定,亦應不予減刑,附此敘明。末查被告甲亥○、乙○○、甲c○、甲r○均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素行均尚稱良好,前無任何犯罪前科,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甲亥○、乙○○、甲c○、甲r○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按,其等係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被告甲亥○、乙○○、甲c○、甲r○於本院均坦認犯行,且於案發後已知所為之不是,是被告經此論罪科刑之教訓,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5 年;又「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向國庫支付一定之金額。」、「該款事項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執行名義。」刑法第74條第2 項第4 款、第4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本院審酌上開被告犯罪情節,命上開被告甲亥○、乙○○、甲c○、甲r○應各向國庫支付,被告甲亥○、乙○○、甲c○3 人各50萬元,被告甲r○60萬元;該命令自本判決確定時起,即得為民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且被告甲亥○、乙○○、甲c○、甲r○如拒不履行,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得為撤銷緩刑宣告之事由,一併指明。至檢察官以原審就被告甲n○、甲亥○、乙○○、甲c○、甲r○均定刑過輕,而指摘原判決此部分不當,就被告甲n○部分即有理由,被告甲亥○、乙○○、甲c○、甲r○部分均為無理由,如上所示,併予敘明。 伍、不另為無罪諭知之部分 一、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又犯罪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無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得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40年臺上字第8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亦為同法第161 條第1 項所明定。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亦有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足參。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認定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如未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刑事訴訟上證明之資料,無論其為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均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若其關於被告是否犯罪之證明未能達此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其以情況證據(即間接證據)斷罪時,尤須基於該證據在直接關係上所可證明之他項情況事實,本乎推理作用足以確證被告有罪,方為合法,不得徒憑主觀上之推想,將一般經驗上有利被告之其他合理情況逕予排除,此觀諸最高法院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2年度上字67號判例亦甚明顯。另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罪,必須行為人自始即基於不法所有之意圖,以詐術使人交付財物,始能構成,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最高法院46年臺上字第260 號著有判例;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因違反同法第20條第1 項成立之罪,須有價證券之募集,行為人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所謂虛偽係指陳述之內容與客觀之事實不符;所謂詐欺,係指以欺罔之方法騙取他人財物;所謂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係指陳述內容有缺漏,或其他原因,產生誤導相對人對事實之瞭解發生偏差之效果。無論虛偽、詐欺或其他使人誤信等行為,均須出於行為人之故意,否則尚不為罪(最高法院83年臺上字第4931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關於公司法部分: 起訴意旨另以:被告甲n○、甲E○、j○○、甲亥○、乙○○、甲c○、甲r○等人共同基於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明知依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之規定,公司申請變更資本額登記時,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應實際繳納,不得僅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竟仍於下列期間,在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公司資本額情況下,而仍檢同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相關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提出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之申請,分別於(一)90年9 月及92年3 月間,變更現金增資為2800萬元、3000萬元,負責人為被告甲n○之亞太智通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0年9 月28日、92年3 月11日核准亞太智通公司之增資變更登記(被告甲n○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二)90年6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1 千萬元,負責人為被告j○○之亞星世紀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0年6 月29日核准亞星世紀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甲E○、j○○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三)91 年7月間,籌備資本額2 億元,負責人為被告甲E○之水果叢林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1年7 月10日核准水果叢林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甲E○、j○○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四)92年8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3 百萬元,負責人為被告甲r○之浩穎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2年8 月15日核准浩穎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甲E○、j○○及甲r○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五)93年2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1 百萬元,負責人為被告乙○○之禾新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3年2 月22日核准禾新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甲E○、j○○及乙○○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六)93年2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1 百萬元,負責人為被告甲亥○之乾陞宏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3年2 月24日核准乾陞宏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甲E○、j○○及甲亥○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如前所述);(七)93年8 月間,籌備資本額為1,百萬元,負責人為被告甲c○之日豐公司,致主管機關於93年8 月11日核准日豐公司之設立登記(被告甲E○、j○○及甲c○成立犯罪部分除外,該部分均如前所述);因認被告甲n○、甲E○、j○○、甲r○、乙○○、甲亥○、甲c○除其等上揭經本院認成立犯罪者外,均另涉犯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嫌云云。按共同正犯之所以應對其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負其全部責任者,以就其行為有犯意之聯絡為限,若他犯所實施之行為,超越原計畫之範圍,而為其所難預見者,則僅應就其所知之程度,令負責任,未可概以共同正犯論(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060號判例意旨參照)。訊之被告甲n○、甲E○、j○○、甲r○、乙○○、甲亥○、甲c○均否認有何另就上揭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嫌,本件被告甲n○、甲E○、j○○、甲亥○、乙○○、甲c○、甲r○等人雖有共同違反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規定之犯行,然依上開事證,並無證據證明被告甲n○就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乾陞宏公司、浩穎公司、日豐公司、禾新公司等6 家公司,被告甲E○、j○○就亞太智通公司,被告甲r○就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禾新公司等6 家公司,被告乙○○就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乾陞宏公司、日豐公司、浩穎公司等6家 公司,被告甲亥○就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浩穎公司、日豐公司、禾新公司等6 家公司,被告甲c○就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亞星世紀公司、乾陞宏公司、浩穎公司、禾新公司等6 家公司,有共謀或參與上開公司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嫌,又遍查檢察官所據之卷附證據,均尚不足證明被告甲n○、甲E○、j○○、甲r○、乙○○、甲亥○、甲c○涉有上揭起訴意旨所載之犯行,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即本院認為依據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n○、甲E○、j○○、甲r○、乙○○、甲亥○、甲c○有上揭犯行,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應對上揭被告為無罪之諭知,惟依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起訴意旨認該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檢察官就此上訴意旨仍執起訴所據前詞提起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關於證券交易法部分: (一)起訴意旨復略以:被告甲n○、甲E○、j○○等22人共同基於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常業犯意聯絡,分別於92年間、93年5 月間、92年間,各由同案被告賴亭文、被告甲亥○與丙○○、同案被告王曉琴出面接洽介紹k○○、甲v○、e○○購分別以14萬元、40萬元、不詳金額,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居間買賣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成罪部分,業如前述)、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不詳數量股票;因認被告甲n○、甲E○、j○○等40人另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嫌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規定,而應同法第171 條、第175 條之規定論處云云(見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起訴書附表二編號3 、38 ) 。然查: 1、證人k○○於原審審理時證謂:(你是否有買領袖世界公司、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是一個朋友賴亭文跟我借錢,她沒有錢還我,就拿了二張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給我,她跟我說他們公司在美國會上市,股票賣出去賺的錢就等於她跟我借的錢就可以不用算了,……(j○○及甲E○是否有向你介紹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沒有,我是投資水果叢林公司。……(你剛才說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是否是借錢的抵押品?)也不算是抵押品,她向我借錢之後,她沒有錢可以還我,並不是她叫我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的股票。……」等語(見原審〈七〉卷第45頁、第47頁至第49頁),核與其於警詢時證述:於92年2 月間,因其朋友賴亭文向其借14萬元,之後同案被告賴亭文將所購買的二張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出讓給其做為借款的依據,表示未來再將股票賣掉來再還其錢等語大致相合(見A4卷第226 頁),足見k○○係因同案被告賴亭文為清償對k○○之債務,始將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交予k○○供作擔保,易言之,k○○並未因同案被告賴亭文之介紹而有何投資上揭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之情事,此外,亦查無同案被告賴亭文向k○○借貸上揭款項有何實施詐術之情事,是以,就該部分而言,自難認同案被告賴亭文有何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及違反證券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之犯行。 2、另查,證人甲v○於警詢時雖證稱:其於93年5 月間任職於乾陞宏公司,在被告甲亥○之要求,為了業績向友人商借40萬元交予被告甲亥○、丙○○購買領袖世界公司云云(見A4卷第432 頁),然其於原審審理時卻另證述:「(你是否有購買領袖世界公司的股票?)沒有。(你是否有陪同甲C○去乾陞宏公司應徵工作?)有。(當時該公司負責人甲亥○是否有向你或甲C○推銷領袖世界公司的股票?)我們是一起去那邊上班的,但是公司實際上的經營到底是怎麼樣我也不知道,甲亥○有給我們領袖世界公司的資料叫我們閱讀,去跟親友推薦,甲亥○說買的人會賺錢,我有跟我的親友推薦,我的親友有買,我自己沒有買,有抽佣,但是抽多少錢我已經忘記了,我推銷出去的將近80萬元,……(領袖世界公司是否有分發股利給投資人?)我不瞭解,因為我也沒有買。……(你在民國93年9 月23日在調查局訊問時說你交40萬元是為了個人及公司的業績所以借了40萬元而放在公司,並不是為了個人的買賣股票,有何意見?)……賴廷齊(哪一個齊字我不知道)先生跟銀行貸款80萬元,後來我推薦他買了40萬元的股票,後來因為公司與另一家公司有在比賽,我們的業績不夠,所以又跟賴廷齊拿了另外的40萬元來貼補公司這個月的業績,我想說下個月如果有新的業績進來的話,我就把40萬元的錢還給賴廷齊,下個月我就少報40萬元的業績,就是提前一個月先申報的意思,但是錢拿出去之後就沒有消息了,因為我們就離職了,所以這個40萬元是用賴廷齊的名義買的,我之後私下有還賴廷齊這40萬元,這40萬元我們並沒有拿到公司給我們的股票。……(你為何要提告?)因為我覺得錢有去無回,我不甘心,因為我後來給賴廷齊40萬元,我覺得公司至少要給我股票讓我心情舒服一點。……」等語(見原審〈七〉卷第175 頁至第177 頁),可知甲v○係因不甘賠償客戶金錢,始於警詢證稱其為業績而以40萬元投資領袖世界公司,事實上其並未出資投資領袖世界公司乙節,自難認被告甲亥○、丙○○有何介紹甲v○投資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之事實。 3、又遍查卷附之證據,均查無得以證明e○○曾因他人介紹而購買股上揭股票或股權之情事,此外,亦查無同案被告王曉琴曾出面介紹e○○購買上揭股票、股權,顯難認同案被告王曉琴有何介紹e○○投資領袖世界公司股權之情事。 4、綜上,檢察官所據之卷附證據,均尚不足證明同案被告賴亭文、王曉琴及被告甲亥○與丙○○,分別有上揭起訴意旨所述出面向介紹k○○、甲v○、e○○投資上揭股票或股權之情事,自難認被告甲n○、甲E○、j○○等22人有何有上揭起訴意旨所載之犯行,亦即本院認為依據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n○、甲E○、j○○等22人有上揭犯行,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應對被告甲n○、甲E○、j○○等22人為無罪之諭知,惟依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起訴意旨認該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二)起訴及併案意旨另略以:被告甲r○等37人與被告甲n○、甲E○、j○○共同基於違反有價證券之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行為之規定及常業詐欺之犯意聯絡,竟仍以幹部教導旗下業務員以「陌生開發」之方式,利用網路聊天、街頭問卷、電話訪問或參加婚友社交友之方式結交不特定人士,再以「熱絡、邀約、佈線、破題、完款」等推銷技巧,或以二人或多人為一組之方式,將不特定之對象帶至公司或不特定地點,再由幹部或其他業務人員假藉係任職於亞太智通公司或水果叢林公司,而對不特定對象散播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績效良好,股價即將因上市、上櫃買賣而大漲致有利可圖,非常值得投資,且領袖世界公司所投資之6 家子公司營收皆已超越預期成長比率,每股股票將於93年間無償配發1 股股利等不實資訊,向不特定投資人推銷販售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之股票;然而(1)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等3 家公司並未申請股票公開發行,亦未經證券承銷商輔導或推薦,更未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申請上市買賣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審查程序,而不符合有價證券上市或上櫃買賣之資格;(2)水果叢林公司因經營不善,所開設之營業據點除臺南百浬餱分公司外,均已逐一關閉而停止營業;(3)領袖世界公司係設於模里西斯共和國之紙上公司,並未實際營運,而領袖世界公司並未曾投資佑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亞太智通公司、上海億眾智通有限公司、上海資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聯想智通國際旅行社、煙台金球智通有限公司,且上開6 家公司與領袖世界公司間,並無直接之投資關係,而其中上海資融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更僅係規劃中之公司,尚未實際成立,又領袖世界公司以1 比1 所配發之股利,更僅是股票分割,並非獲利豐厚之盈餘分配;卻由如附表三所示直接接洽之人,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以誇大不實之宣傳方式誘使不特定之投資人誤以為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皆有美好之願景而高估每股股票之價值,致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以如附表三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股票或股權(被告甲n○就交易領袖世界公司、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股權部分成立本罪部分及被告甲E○、j○○成立本罪部分,業如前述);因認被告甲r○、乙○○、甲亥○、甲c○、丙○○、甲癸○、甲庚○、申○○、甲宇○、黃○○、甲o○、甲未○、X○○、a○○、甲u○、n○○、甲乙○、寅○○、P○○等人(下稱被告甲r○等19人)另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被告甲n○則就交易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項 第1 款之詐偽罪云云。然訊之被告甲n○及被告甲r○等19人均堅決否認有何上揭起訴意旨所述之犯嫌,被告甲r○等19人辯稱:其等係因相信被告甲n○、甲E○、j○○之介紹才相信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領袖世界公司營運業績不錯,被告甲E○、j○○曾找被告甲n○到公司說明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情況及遠景,當時被告甲n○、甲E○、j○○有提供亞太智通公司上市上櫃資料及營運之相關資料,讓其等認為亞太智通公司營運不錯,領袖世界公司前景很好,且亞太智通公司曾獲金峰獎,相關財經雜誌亦介紹亞太智通公司之營業消息,是其等當時認為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均值得投資,並無欺騙投資人之意思;被告甲n○則辯稱:其與上揭交易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沒有關係等語。經查: 1、關於由如附表二所示接洽之行為人,於如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向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居間購買上揭股票、股權之方式,致使如附表二所示之投資人以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購買如附表二所示之股票或股權之事實,如前所述,固得以認定(被告甲r○等人成立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罪部分,詳見前述)。 2、惟查,觀之被告甲r○等19人均非亞太智通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員工,亦均非水果叢林公司之實際負責經營核心人員,則被告甲r○等19人顯然無法直接知悉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實際營運狀況,衡之常情,其等僅能藉由其他資訊以瞭解水果叢林公司、亞太智通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實際營運情形。再者,被告甲n○、甲E○、j○○均不否認關於被告甲n○曾至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向業務員說明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及遠景;復以觀之卷附被告甲n○提供之亞太智通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業規劃書及領袖世界國際企業集團營業規劃書各1 份(見原審〈二〉卷第516 頁至第605 頁),該營業規劃書載有亞太智通公司集團、領袖世界集團之相關公司資料,其營運團隊、組織及合作夥伴之組成優秀,以及營運策略、市場行銷之發展前景甚佳,復介紹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產品之優勢,又檢附Linuxer 雜誌、卓越雜誌、商業週刊等報章雜誌之報導,說明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優勢及前景,並詳載2004、2005、2006年亞太智通公司均有高度成長及高額業績之事項等內容,另參酌永昌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昌證券公司)曾於91年1 月2 日向亞太智通公司提報「上櫃時程暨股權規劃建議書」建議亞太智通公司可申請上櫃後,亞太智通公司復於91年10月間與永昌證券公司訂立股票上市、上櫃輔導契約,而由永昌證券公司受亞太智通公司委託申請股票上市上櫃,並辦理股票上市、上櫃之規劃、輔導暨評估等事宜等情,有被告甲n○所提供之永昌證券公司提出之亞太智通公司「上櫃時程暨股權規劃建議書」、亞太智通公司股票上市、上櫃輔導契約各1 份在卷可憑(見原審〈一〉卷第172 頁至第175 頁;原審〈二〉卷第606 頁至第634 頁),又酌以中華民國傑出企業管理人協會確曾於92年間頒發亞太智通公司金峰獎乙節,有臺灣商會聯合資訊網之2003年金峰獎得獎名單1 份附卷可據(見原審〈十七〉卷第4 頁、第5 頁),衡之常情,一般人見到上揭公司資料及報章雜誌之報導,均應會認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之營業業績良好,營運前景看好,是上揭被告甲r○等19人辯陳:其等係因被告甲n○、甲E○、j○○之介紹及提供上揭資料,而認亞太智通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業績及前景甚佳等語,並非無據;再酌以甲亥○、丙○○、張仕旻、申○○、乙己○、何東岳、a○○、寅○○、呂育龍、乙戊○、甲庚○、甲癸○、賴靜茹、陳雅君、曾美瑜、翁凌瑄、鄭懿茵、王曉琴、甲未○、甲o○、吳采融、黃○○、甲宇○、n○○、賴亭文等人自身亦曾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或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等節,業經上揭被告及同案被告供述在卷(見原審〈一〉卷第168 頁、第207 頁、第210 頁;本院〈五〉卷第19頁、第42頁、第43頁、第83頁、第124 頁、第416 頁;A4卷第97頁反面、第98頁、第191 頁反面;A24 卷第624 頁至第626 頁、第628 頁、第636 頁至第63 8頁、第645 頁、第647 頁、第648 頁;C1卷第78頁;F3卷第28頁),衡情,倘非上揭被告甲r○等人係認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前景不錯,其等豈會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或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此外,亦查無證據可證被告甲r○等19人知悉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領袖世界公司當時之營運係屬不佳之情事,據上,益徵被告甲r○等19人當時主觀上係認為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或前景不錯之事實。則被告甲r○等19人當時既認水果叢林公司、亞太智通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業績可期,其等推薦客戶購買該等公司之股票或股權,自難認有何詐欺之犯意可言;是觀之上揭最高法院之見解,自難對被告甲r○等19人以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證券交易法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之詐偽罪相繩。至被告甲r○等19人間以「陌生開發」之方式,利用網路聊天、街頭問卷、電話訪問或參加婚友社交友之方式結交不特定人士,再以「熱絡、邀約、佈線、破題、完款」等推銷技巧,或以二人或多人為一組之方式,將不特定之對象帶至公司或不特定地點,向客戶說明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營運績效良好,股價即將因上市、上櫃買賣有利可圖,值得投資,向投資人推銷販售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及領袖世界公司股票或股權之情事,雖為被告甲r○等19人所不爭執,然上揭向客戶銷售上揭股票、股權之方式,性質上係屬為推銷上揭股票、股權之行銷策略之手法,於商業活動中尚非少見,又被告甲r○等19人之上揭行銷手法或屬可議,然以國內股市蓬勃發展之情況及投資理財觀念普及之程度,一般人均能瞭解投資風險之概念,即獲利高,相對風險必然增加,此亦應為本件投資人有所認知,於投資時自應有所判斷,是自難遽認上揭被告甲r○等19人推銷客戶之行銷手法等同詐術行為,況被告甲r○等19人既無行使詐術之意思,已如前述,被告甲r○等19人之上揭行銷手法,自仍與刑法詐欺取財罪之構成要件迥不相眸,尚難逕以被告甲r○等19人有上揭行銷方式,即認被告甲r○等19人有詐欺犯行,否則將有礙社會商業活動之正常發展。 3、再查,被告甲n○並非水果叢林公司之負責人或職員,於主觀上,其並無推薦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之動機,又依據檢察官所舉之證據,無法證明被告甲n○與被告甲E○、j○○間,有仲介交易水果叢林公司之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亦無法證明亞太智通公司或領袖世界公司之職員有仲介交易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之情事,則自難認被告甲n○有上揭起訴意旨所述居間交易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之犯行。 4、綜上,關於起訴意旨認被告甲r○等19人、被告甲n○,各另涉犯上揭犯嫌部分,本院認為依據檢察官所舉之證據,仍存有合理之懷疑,尚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被告甲r○等19人、被告甲n○各有上揭犯行,揆諸上開法律規定及判例意旨,本應對被告甲r○等19人、被告甲n○均為無罪之諭知,惟依此部分如成立犯罪,起訴意旨認該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或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陸、被告j○○、n○○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柒、原判決關於被告王曉琴、賴亭文、曾美瑜、賴靜茹、林恩佑(原名吳玉枝)、陳雅君、黃聖斌、張齋烽、張仕旻、吳美琴、鄭懿茵、乙己○(原名乙庚○)、何東岳、洪怡君、吳采融(原名吳欣怡)、呂育龍、乙戊○、翁凌瑄部分未據被告等人及檢察官上訴而均確定,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71 條,公司法第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 款、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 項、第44條第1 項後段、第17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75 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 條第1 項、第214 條、第42條第3 項、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2 項第4 款,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42條第2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朱秋菊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蔡國卿 法 官 陳銘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吳華榮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公司法第9條第1項: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證券交易法第20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1 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44條 證券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方得營業;非證券商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證券商分支機構之設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 外國證券商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及發給許可證照。 證券商及其分支機構之設立條件、經營業務種類、申請程序、應檢附書件等事項之設置標準與其財務、業務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則有關外匯業務經營之規定,主管機關於訂定或修正時,應洽商中央銀行意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 項、第2 項、第155 條第1 項、第2項 、第157 條之1 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雇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 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其犯罪所得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所得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 項或第2 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證券交易法第175條 違反第18條第1 項、第22條、第28條之2 第1 項、第43條第1 項、第43條之1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5 第2 項、第3 項、第43條之6 第1 項、第44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60條第1 項、第62條第1 項、第93條、第96條至第98條、第116 條、第120 條或第160 條之規定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80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 │編號│ 被 告 │ 任職公司及期間 │ 備 註 │ ├──┼────┼───────────────┼────┤ │1 │ 甲n○ │自90年8 月13日起至94年9 月2 日│ │ │ │ │止,任職於亞太智通公司 │ │ ├──┼────┼───────────────┼────┤ │2 │ 甲E○ │1.自90年9 月28日起至91年11月1 │ │ │ │ │ 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93年4 月8 日起至95年4 月19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 │ j○○ │1.自90年8月31日起至93年10月27 │ │ │ │ │ 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4年4月15日起至95年4月19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4 │ 甲亥○ │1.自91年9月18日起至92年2月6日 │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2月12日起至93年2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4月9日起至93年10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 ├──┼────┼───────────────┼────┤ │5 │ 丙○○ │1.自90年9 月間起至92年2 月6 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92年2月12日起至93年2月27日止│ │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3月30日起至93年10月27 │ │ │ │ │ 日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 ├──┼────┼───────────────┼────┤ │6 │ 乙○○ │1.自90年9月28日起至91年11月1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3年2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3月2日起至93年10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 ├──┼────┼───────────────┼────┤ │7 │ 甲c○ │1.自90年9月28日起至91年3月1日 │ │ │ │ │ 止及91年11月7日起至92年6月26│ │ │ │ │ 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6月26日起至93年2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3月2日起至93年8月31日 │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 │ │ │4.自93年8月26日起至93年12月1日│ │ │ │ │ 止,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 ├──┼────┼───────────────┼────┤ │8 │ 甲r○ │自92年8月19日起至93年10月5日止│ │ │ │ │,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 ├──┼────┼───────────────┼────┤ │9 │ 張仕旻 │1.自90年初起至91年11月1 日止,│ │ │ │ │ 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4月21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10 │ 張齋烽 │1.自91年11月1日起至93年2月23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3年2月26日起至93年10月26 │ │ │ │ │ 日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 ├──┼────┼───────────────┼────┤ │11 │ 黃聖斌 │1.自92年間起至92年1月10日止, │ │ │ │ │ 及自92年7月23日起至93年2月27│ │ │ │ │ 日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2年2月6日起至92年6月26日 │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3.自93年3月2日起至93年10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 ├──┼────┼───────────────┼────┤ │12 │ 申○○ │自91年9 月1 日起至92年3 月間,│ │ │ │ │,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13 │ 甲庚○ │1.自90年11月2日起至91年3月1日 │ │ │ │ │ 止,及自91年11月7日起至92年 │ │ │ │ │ 6月26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6月26日起至93年2月23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月26日起至93年10月26 │ │ │ │ │ 日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 ├──┼────┼───────────────┼────┤ │14 │ 甲癸○ │自90年7 月間起至92年6 月26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15 │ 林恩佑 │1.自90年間起至93年2 月27日止,│ │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3年3月30日起至93年10月26 │ │ │ │ │ 日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 ├──┼────┼───────────────┼────┤ │16 │ 賴靜茹 │1.自90年9月28日起至91年3月1日 │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6月3日起至93年2月27日 │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3月2日起至93年8月31日 │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 │ │ │4.自93年8月26日起至93年12月1日│ │ │ │ │ 止,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 ├──┼────┼───────────────┼────┤ │17 │ 陳雅君 │自93年7月15日起至93年12月1日止│ │ │ │ │,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 ├──┼────┼───────────────┼────┤ │18 │ 曾美瑜 │自92年9月間起至92年12月12日止 │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19 │ 翁凌瑄 │自91年10月8日起至92年1月10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0 │ 鄭懿茵 │自91年11月下旬起至92年3月6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1 │ 乙己○ │自92年1月10日起至92年2月12日止│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2 │ 何東岳 │91年6月下旬起至92年2月上旬止任│ │ │ │ │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23 │ 吳美琴 │1.自90年9月28日起至91年1月23日│ │ │ │ │ 止、自91年10月10日起至91年11│ │ │ │ │ 月1日止及自92年1月14日起至92│ │ │ │ │ 年6 月26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 │ │ │ │ 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1月10日│ │ │ │ │ 止,及自92年6月26日起至92年 │ │ │ │ │ 10月9日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4 │ X○○ │1.自91年11月18日起至92年12月2 │ │ │ │ │ 日止,及自93年2月3日起至93年│ │ │ │ │ 2月23日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3年2月26日起至93年10月26 │ │ │ │ │ 日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 ├──┼────┼───────────────┼────┤ │25 │ 王曉琴 │1.自91年9 月間起至92年2 月6 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2月12日起至93年2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3月30日起至93年9月1日 │ │ │ │ │ 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 ├──┼────┼───────────────┼────┤ │26 │ 甲未○ │1.自92年1月14日起至92年6月26日│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2年6月26日起至92年11月5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27 │ P○○ │自91年中旬起至91年12月間任職於│ │ │ │ │亞星世紀公司 │ │ ├──┼────┼───────────────┼────┤ │28 │ a○○ │1.自90年11月2日起至91年3月1日 │ │ │ │ │ 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3年2月1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8月26日起至93年12月1日│ │ │ │ │ 止,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 ├──┼────┼───────────────┼────┤ │29 │ 洪怡君 │自91年初起至92年4月2日止任職於│ │ │ │ │水果叢林公司 │ │ ├──┼────┼───────────────┼────┤ │30 │ 甲o○ │1.自92年11月起至93年2月27日止 │ │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3年3月2日起至93年4月29日 │ │ │ │ │ 止,任職於禾新實業公司 │ │ ├──┼────┼───────────────┼────┤ │31 │ 吳采融 │91年3 、4 月間起至92年中旬,任│ │ │ │ │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2 │ 黃○○ │1.自91年中旬起至91年12月19日止│ │ │ │ │ ,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2年2月6日起至92年6月3日止│ │ │ │ │ ,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33 │ 甲宇○ │1.自91年3 月底起至93年2 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2.自93年3月30日起至93年10月27 │ │ │ │ │ 日止,任職於乾陞宏公司 │ │ ├──┼────┼───────────────┼────┤ │34 │ 甲乙○ │1.自91年6月起至91年11月1日止任│ │ │ │ │ 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3月5日 │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5 │ 寅○○ │1.自90年12月17日起至91年11月1 │ │ │ │ │ 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4月21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6 │ 呂育龍 │自91年11月起至92年4月10日止任 │ │ │ │ │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7 │ 乙戊○ │自91年11月18日起至92年2月27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8 │ n○○ │1.自91年5月間起至91年11月1日止│ │ │ │ │ 任職於亞星世紀公司 │ │ │ │ │2.自91年11月1日起至92年3月20日│ │ │ │ │ 止,及自92年12月12日起至95年│ │ │ │ │ 3月21日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39 │ 甲u○ │1.自90年9月28日起至91年3月1日 │ │ │ │ │ 止,及自91年6月25日起至91年 │ │ │ │ │ 10月1 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 │ │ │ │ 司 │ │ │ │ │2.自92年8月21日起至93年2月23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月26日起至93年8月31日│ │ │ │ │ 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 │ │ │4.自93年8月26日起至93年12月1日│ │ │ │ │ 止,任職於日豐行銷公司 │ │ ├──┼────┼───────────────┼────┤ │40 │ 賴亭文 │1.自90年9月28日起至91年3月1日 │ │ │ │ │ 止,及自91年11月7日起至92年 │ │ │ │ │ 6 月26日止,任職於亞星世紀公│ │ │ │ │ 司 │ │ │ │ │2.自92年6月26日起至93年2月23日│ │ │ │ │ 止,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 │ │ │ │ │3.自93年2月26日起至93年4月21日│ │ │ │ │ 止,任職於浩穎企業公司 │ │ └──┴────┴───────────────┴────┘ 附表二: ┌──┬───┬────┬───┬────┬────┬────────────────────┐ │編號│投資人│直接接洽│ 時間 │股票(股│金額(元)│ 仲介買賣經過 │ │ │ │之行為人│ │權)數量│ │ │ ├──┼───┼────┼───┼────┼────┼────────────────────┤ │1 │甲t○│羅玉娟、│87年間│亞太智通│103萬6千│甲t○於87年間參加新竹市「怡心社」認識羅│ │ │ │自稱羅玉│ │公司股票│元 │玉娟,經由羅玉娟介紹認識自稱羅玉娟姊夫之│ │ │ │娟姊夫之│ │27 張 │ │男子。渠等共同向鐘進中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 │ │ │男子 │ │ │ │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 │ │ │ │ │ │ │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t○遂透過羅玉娟辦│ │ │ │ │ │ │ │理貸款,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2 │A○○│申○○、│90年6 │水果叢林│20萬元 │A○○於90年6 月間參加「長虹婚友社」認識│ │ │ │賴慧甄 │月間 │公司股票│ │賴慧甄後,賴慧甄不斷鼓吹水果叢林公司股票│ │ │ │ │ │1萬5千股│ │,且以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 │ │ │ │ │ │ │詞,向其推薦投資水果叢林公司,A○○遂分│ │ │ │ │ │ │ │3次 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予被告申○○,購買│ │ │ │ │ │ │ │左列公司股票。 │ ├──┼───┼────┼───┼────┼────┼────────────────────┤ │3 │玄○○│甲r○、│90年間│亞太智通│8萬元 │玄○○於90年間參加「長青婚友社」認識沈意│ │ │ │沈意蘋 │ │公司股票│ │蘋,經沈意蘋介紹認識被告甲r○,被告戴文│ │ │ │ │ │2張 │ │宗向玄○○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投資│ │ │ │ │ │ │ │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 │ │ │ │ │ │ │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玄○○遂交付左列金額│ │ │ │ │ │ │ │之現金予被告甲r○,購買左列股票。 │ ├──┼───┼────┼───┼────┼────┼────────────────────┤ │4 │甲酉○│沈意蘋 │90年間│水果叢林│45萬元、│甲酉○於90年間因水果叢林公司之業務員沈意│ │ │ │ │ │公司股票│17萬元,│蘋主動聯繫認識沈意蘋,沈意蘋不斷介紹其水│ │ │ │ │ │6張、亞 │共62萬元│果叢林公司股票、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 │ │ │ │ │太智通公│ │非常看好,股票上市後會大漲等詞,甲酉○分│ │ │ │ │ │司股票6 │ │別匯款45萬元、17萬元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 │ │ │ │ │張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各6 張。 │ ├──┼───┼────┼───┼────┼────┼────────────────────┤ │5 │w○○│年籍姓名│90年間│亞太智通│13萬6千 │w○○於90年間因打工認識綽號「佳芬」之女│ │ │ │不詳綽號│ │公司股票│元 │子,她有一天打電話表示其在水果叢林公司任│ │ │ │「佳芬」│ │2張 │ │職,該公司所販售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 │ │ │之女子 │ │ │ │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股價會│ │ │ │ │ │ │ │漲到100 多元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 │ │司,其遂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予綽號「佳芬」│ │ │ │ │ │ │ │之女子購買左列股票。 │ ├──┼───┼────┼───┼────┼────┼────────────────────┤ │6 │甲j○│羅玉娟、│90年9 │亞太智通│22萬元 │甲j○於90年9月間參加「怡心社」交友聯誼 │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社認識羅玉娟,再由羅玉娟帶鄭科閔至乾陞宏│ │ │ │不詳自稱│ │5張 │ │公司認識自稱羅玉娟姐夫之男子,羅玉娟與該│ │ │ │羅玉娟「│ │ │ │名自稱羅玉娟姊夫之男子,向其推薦亞太智通│ │ │ │姊夫」之│ │ │ │公司股票,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 │ │ │男子 │ │ │ │,鄭科閔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之股票。 │ │ │ │ │ │ │ │ │ ├──┼───┼────┼───┼────┼────┼────────────────────┤ │7 │甲a○│張仕旻 │90年9 │亞太智通│29萬8千 │甲a○專科同學被告張仕旻於90年9 月間向劉│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育惠推薦水果叢林公司及亞太智通公司之股票│ │ │ │ │ │2張、水 │ │,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價│ │ │ │ │ │果叢林公│ │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 │ │ │ │ │司股票3 │ │果叢林公司,甲a○遂匯款左列金額購買左列│ │ │ │ │ │張 │ │股票。 │ ├──┼───┼────┼───┼────┼────┼────────────────────┤ │8 │E○○│羅玉娟、│90年9 │水果叢林│84萬元 │E○○於90年9 月間在臺中市「長虹生活諮詢│ │ │ │甲E○ │月間 │公司股票│ │顧問公司」認識羅玉娟,經由羅玉娟介紹認識│ │ │ │ │ │6張 │ │被告甲E○,渠等共同以水果叢林公司之股票│ │ │ │ │ │ │ │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薦│ │ │ │ │ │ │ │投資水果叢林公司,E○○遂以左列金額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 │ ├──┼───┼────┼───┼────┼────┼────────────────────┤ │9 │Q○○│申○○、│90年底│水果叢林│10萬元 │Q○○於90年底參加「中華民國單身促進協會│ │ │ │鄭佩玲 │ │公司股票│ │喜悅生活諮詢」的認識鄭佩玲,再由鄭佩玲認│ │ │ │ │ │3萬股 │ │識被告申○○,該2 人共同以水果叢林公司之│ │ │ │ │ │ │ │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水│ │ │ │ │ │ │ │果叢林公司,Q○○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10 │h○○│羅玉娟、│90年底│亞太智通│48萬元 │h○○於90年底參加「怡心交友聯誼社」認識│ │ │ │年籍姓名│ │公司股票│ │羅玉娟,經由羅玉娟介紹認識其姊夫。羅玉娟│ │ │ │不詳自稱│ │8張 │ │與自稱其姊夫之男子2 人一同推薦亞太智通公│ │ │ │羅玉娟姊│ │ │ │司股票,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 │ │ │夫之男子│ │ │ │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h○○遂以左列金額,│ │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 ├──┼───┼────┼───┼────┼────┼────────────────────┤ │11 │甲K○│張齋烽、│91年初│亞太智通│31萬2千 │甲K○、甲L○於因至水果叢林公司應徵內勤│ │ │甲L○│申○○ │ │公司股票│元 │人員;進入公司後,在被告張齋烽、申○○之│ │ │ │ │ │8張 │ │鼓吹下,甲K○與其弟弟甲L○以左列金額購│ │ │ │ │ │ │ │買左列股票。 │ ├──┼───┼────┼───┼────┼────┼────────────────────┤ │12 │呂育龍│X○○ │91年1 │亞太智通│39萬元 │呂育龍於91年1 月間至水果叢林公司台南分店│ │ │ │ │月間 │公司股票│ │任職,被告X○○向呂育龍推薦亞太智通公司│ │ │ │ │ │10 張 │ │股票,表示公司的投資利潤很好,且即將上市│ │ │ │ │ │ │ │等詞,呂育龍遂以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X○○│ │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 ├──┼───┼────┼───┼────┼────┼────────────────────┤ │13 │甲黃○│黃聖斌、│91年1 │亞太智通│30萬元、│甲黃○於91年1 月間參加臺中市「中華民國單│ │ │ │陳曉蘭 │月間 │公司股票│ │身福利協進會」認識陳曉蘭,經由陳曉蘭介紹│ │ │ │子 │ │8 張 │ │認識被告黃聖斌,被告黃聖斌表示亞太智通公│ │ │ │ │ │ │ │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會│ │ │ │ │ │ │ │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陳德│ │ │ │ │ │ │ │明遂以30萬元購買左列股票。 │ ├──┼───┼────┼───┼────┼────┼────────────────────┤ │13-1│甲黃○│陳曉蘭、│91年1 │水果叢林│50萬元,│甲黃○於91年1 月間參加臺中市「中華民國單│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身福利協進會」認識陳曉蘭,經由陳曉蘭介紹│ │ │ │不詳自稱│ │4 張 │ │認識其堂哥,該名男子又向我推銷水果叢林公│ │ │ │陳曉蘭「│ │ │ │司股票,向其推薦投資水果叢林公司,甲黃○│ │ │ │堂哥」之│ │ │ │遂以50萬元購買左列股票。 │ │ │ │男子 │ │ │ │ │ ├──┼───┼────┼───┼────┼────┼────────────────────┤ │14 │M○○│申○○、│91年2 │水果叢林│43萬5千 │M○○於91年2 月間在臺南市的婚友社認識鄭│ │ │ │鄭佩玲 │月間 │公司股權│元 │佩玲,鄭佩玲介紹認識被告申○○,渠等2 人│ │ │ │ │ │6單位 │ │推銷購買水果叢林特別股,可以獲利甚豐等詞│ │ │ │ │ │ │ │,致M○○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15 │甲宙○│甲庚○、│91年4 │水果叢林│22萬5 千│甲宙○於91年4月間參加「長虹交友聯誼社」 │ │ │ │沈意蘋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認識沈意蘋,經沈意蘋介紹認識被告甲庚○,│ │ │ │ │ │2 張 │ │渠2 人共同以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 │ │ │ │ │ │ │看好、值得投資等詞,推薦甲宙○購買水果叢│ │ │ │ │ │ │ │林公司股票,甲宙○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15-1│甲宙○│沈意蘋、│91年4 │亞太智通│31萬2 千│甲宙○於91年4月間參加「長虹交友聯誼社」 │ │ │ │年籍不詳│月間 │公司股票│元 │認識沈意蘋,經沈意蘋介紹認識自稱「陳先生│ │ │ │自稱「陳│ │8 張 │ │」之人,該2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 │ │ │先生」之│ │ │ │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人 │ │ │ │詞,推薦甲宙○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陳義│ │ │ │ │ │ │ │方遂交付左列額購買左列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16 │甲戊○│甲c○、│91年4 │水果叢林│16萬8千 │甲戊○於91年4 月間參臺中市「怡心社」交友│ │ │ │申明麗 │月間 │公司股權│元、21萬│社認識申明麗,經介紹認識被告甲c○,渠等│ │ │ │ │ │2張、亞 │6千元, │2 人表示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 │ │ │ │ │太智通公│共38萬4 │,獲利良好,甲戊○遂交付現金16萬8 千元予│ │ │ │ │ │司股票4 │千元 │申明麗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2 張;後來被告│ │ │ │ │ │張 │ │甲c○又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 │ │ │ │ │ │ │好,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推薦甲戊○│ │ │ │ │ │ │ │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甲戊○遂交付現金21│ │ │ │ │ │ │ │萬6 千元予被告甲c○,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 │ │票4 張。 │ ├──┼───┼────┼───┼────┼────┼────────────────────┤ │17 │O○○│陳佩娸、│91年5 │亞太智通│46萬5千 │O○○於91年5 月因被告陳佩娸電訪認識被告│ │ │ │申○○ │月間 │公司股票│元 │陳佩娸,嗣經被告甲宇○介紹被告申○○,該│ │ │ │ │ │5張、水 │ │2 人共同鼓吹O○○購買水果叢林公司及亞太│ │ │ │ │ │果叢林公│ │智通公司股票,O○○遂共匯款左列金額以購│ │ │ │ │ │司股權2.│ │買左列股票、股權。 │ │ │ │ │ │5張 │ │ │ ├──┼───┼────┼───┼────┼────┼────────────────────┤ │18 │甲X○│甲庚○、│91年5 │亞太智通│9萬8千元│甲X○於91年5 月間參加臺中市「長青交友聯│ │ │ │沈意蘋 │月間 │公司股票│、45萬元│誼社」認識沈意蘋,經沈意蘋介紹認識被告郭│ │ │ │ │ │1張、水 │,共54萬│祥麟,渠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 │ │ │ │ │果叢林公│8千元 │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且亞太│ │ │ │ │ │司股票3 │ │智通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甲X○推薦亞│ │ │ │ │ │張 │ │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甲X○遂以│ │ │ │ │ │ │ │匯款方式交付左列股票,購買左列股票。 │ ├──┼───┼────┼───┼────┼────┼────────────────────┤ │19 │甲U○│劉冠伶 │91年間│水果叢林│45萬元 │甲U○於91年間透過婚友社認識劉冠伶,劉冠│ │ │ │ │ │公司股票│ │伶鼓吹甲U○購買水果叢林公司股票,甲U○│ │ │ │ │ │6張 │ │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9-1│甲U○│甲c○ │91年間│亞太智通│23萬元,│甲U○於91年間透過婚友社認識劉冠伶,劉冠│ │ │ │ │ │公司股票│ │伶介紹認識被告甲c○,被告甲c○以亞太智│ │ │ │ │ │5 張 │ │通公司股票投資利潤很好,且該公司股票即將│ │ │ │ │ │ │ │上市等詞,向甲U○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 │甲U○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20 │己○○│乙戊○ │91年間│亞太智通│7萬8千元│己○○於91年間因被告乙戊○介紹表示亞太智│ │ │ │ │ │公司股票│ │通公司股票,表示投資利潤很好,且股票即將│ │ │ │ │ │1張 │ │上市,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 │ │公司,己○○遂將左列金額交予被告乙戊○,│ │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 ├──┼───┼────┼───┼────┼────┼────────────────────┤ │21 │S○○│甲乙○、│91年間│亞太智通│27萬2千 │S○○於91年間因被告許翌欣電訪而認識許翌│ │ │ │年籍姓名│ │公司股票│元 │歆,並透過被告許翌欣認識自稱甲乙○姐夫之│ │ │ │不詳自稱│ │4張 │ │男子,該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利益非常│ │ │ │甲乙○姊│ │ │ │不錯,將來遠景非常看好,向S○○推薦投資│ │ │ │夫之男子│ │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S○○遂向臺新銀行辦理│ │ │ │ │ │ │ │貸款後,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予許翌欣,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 │ ├──┼───┼────┼───┼────┼────┼────────────────────┤ │22 │甲壬○│甲癸○、│91年間│水果叢林│共投資32│被告吳美琴於91年間帶甲壬○到任職的水果叢│ │ │ │吳美琴 │ │公司股票│萬元購買│林公司認識被告甲癸○,該2 人共同鼓吹陳元│ │ │ │ │ │2張 │水果叢林│國投資水果叢林公司股票,甲壬○遂交付左列│ │ │ │ │ │ │公司、亞│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太智通公│ │ │ │ │ │ │ │司股票 │ │ ├──┼───┼────┼───┼────┼────┼────────────────────┤ │22-1│甲壬○│吳美琴 │91年間│亞太智通│共投資32│被告吳美琴於91年間介紹甲壬○投資亞太智通│ │ │ │ │ │公司股票│萬元購買│公司股票,甲壬○遂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1張 │亞太智通│票。 │ │ │ │ │ │ │公司、水│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 │司股票 │ │ ├──┼───┼────┼───┼────┼────┼────────────────────┤ │23 │戊○○│張仕旻、│91年間│亞太智通│27萬2千 │戊○○於91年間因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之陳佩│ │ │ │陳佩瑜 │ │公司股票│元 │瑜電訪認識陳佩瑜,並透過陳珮瑜認識被告張│ │ │ │ │ │4張 │ │仕旻,被告張仕旻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 │ │ │ │ │ │ │景非常看好等詞向戊○○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 │ │司股票,戊○○遂至臺新銀行崇德分行辦理貸│ │ │ │ │ │ │ │款後,由陳珮瑜代為領出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24 │酉○○│曾桂娟 │91年間│亞太智通│35萬元 │酉○○於91年間參加「長青婚友社」認識曾桂│ │ │ │ │ │公司股票│ │娟,因曾桂娟之介紹而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予│ │ │ │ │ │5張 │ │曾桂娟購買左列股票。 │ ├──┼───┼────┼───┼────┼────┼────────────────────┤ │25 │甲H○│張仕旻、│91年間│亞太智通│共147萬 │甲H○於91年間因任職於水果叢林公司之陳佩│ │ │ │陳佩瑜 │ │公司股票│元 │瑜電訪而認識陳佩瑜,並透過陳珮瑜認識被告│ │ │ │ │ │、領袖世│ │張仕旻,被告張仕旻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 │ │ │ │ │界公司股│ │利益非常不錯,將來遠景看好等詞,向甲H○│ │ │ │ │ │權計17張│ │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 │ │ │ │ │ │ │權,甲H○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股權│ │ │ │ │ │ │ │。 │ ├──┼───┼────┼───┼────┼────┼────────────────────┤ │26 │甲戌○│甲癸○、│91年間│水果叢林│共出資15│甲戌○於91年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協進│ │ │ │甲未○、│ │公司股票│2 萬元購│會」認識被告吳美琴,被告吳美琴帶甲戌○認│ │ │ │吳美琴 │ │4 張 │買水果叢│識被告甲癸○、甲未○,該3 人表示水果叢林│ │ │ │ │ │ │林公司、│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甲戌○遂交│ │ │ │ │ │ │亞太智通│付左列金額投資左列股票。 │ │ │ │ │ │ │公司股票│ │ ├──┼───┼────┼───┼────┼────┼────────────────────┤ │26-1│甲戌○│甲未○、│91年間│亞太智通│共出資15│甲戌○於91年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協進│ │ │ │吳美琴 │ │公司股票│2 萬元購│會」而認識被告吳美琴,被告吳美琴帶甲戌○│ │ │ │ │ │18張 │買亞太智│認識被告甲未○,被告吳美琴、甲未○向陳建│ │ │ │ │ │ │通公司、│興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遠景看好等詞,陳建│ │ │ │ │ │ │水果叢林│興遂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公司股票│ │ ├──┼───┼────┼───┼────┼────┼────────────────────┤ │27 │甲x○│甲c○、│91年間│亞太智通│20萬4千 │甲x○於91年間透過臺中市「松田企業諮詢顧│ │ │ │真實姓名│ │公司股票│元 │問中心」認識1 名女子,經由該女子介紹認識│ │ │ │年籍不詳│ │3張 │ │被告甲c○,渠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 │ │ │之女子 │ │ │ │資利潤很好,且股票將於93年上市等詞,向其│ │ │ │ │ │ │ │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x○遂以左列金額│ │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 ├──┼───┼────┼───┼────┼────┼────────────────────┤ │28 │s○○│甲c○、│91年間│亞太智通│40萬元 │s○○於91年間透過臺中市「松田企業」婚友│ │ │ │邱小慧 │ │公司股票│ │社認識自稱邱小慧,經邱小慧介紹認識甲c○│ │ │ │ │ │6張 │ │,渠等2 人向s○○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 │ │ │ │ │ │ │資利潤很好,且該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s○○遂以左列之│ │ │ │ │ │ │ │價金購買左列股票。 │ ├──┼───┼────┼───┼────┼────┼────────────────────┤ │29 │甲F○│羅玉娟、│91年6 │亞太智通│20萬元 │甲F○於91年6 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協進會」認識羅玉娟,再由羅玉娟帶甲F○至│ │ │ │不詳自稱│ │3張 │ │乾陞宏公司認識自稱羅玉娟姐夫之男子,羅玉│ │ │ │羅玉娟「│ │ │ │娟及該名男子向甲F○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姊夫」之│ │ │ │,表明該公司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 │ │ │男子 │ │ │ │甲F○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30 │甲P○│a○○ │91年6 │水果叢林│22萬5千 │甲P○於91年6 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之業務│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7萬8│員被告a○○電訪認識被告a○○,被告邱欽│ │ │ │ │ │3張、亞 │千元 │姿表示水果叢林股票、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 │ │ │ │ │太智通公│ │遠景非常看好,股票上市後會大漲等詞,向其│ │ │ │ │ │司股票2 │ │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楊政│ │ │ │ │ │張 │ │凱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31 │宙○○│甲E○、│91年9 │水果叢林│22萬5千 │宙○○於91年9 月初,經年籍姓名不詳之百浬│ │ │ │年籍姓名│月初 │公司股票│元 │餱經銷人員介紹至位於臺南市中華東路二段77│ │ │ │不詳男女│ │1萬5千股│ │號百浬餱臺南總經銷,並至臺南市永華路二段│ │ │ │各1 名 │ │ │ │41 號 被告甲E○店內,在店內1 名年籍不詳│ │ │ │ │ │ │ │男子介紹水果叢林公司利潤好,宙○○遂以左│ │ │ │ │ │ │ │列價金向另1 名年籍不詳之女子洽購處左列股│ │ │ │ │ │ │ │票。 │ ├──┼───┼────┼───┼────┼────┼────────────────────┤ │32 │午○○│陳曉蘭、│91年9 │水果叢林│42萬元 │午○○於91年9 月間透過朋友陳曉蘭認識任職│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於水果叢林公司之自稱「陳先生」之男子,陳│ │ │ │不詳自稱│ │6張 │ │曉蘭與該男子以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 │ │ │「陳先生│ │ │ │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向其│ │ │ │」之人 │ │ │ │推薦投資水果叢林公司,午○○遂以匯左列金│ │ │ │ │ │ │ │額購買左列股票。 │ ├──┼───┼────┼───┼────┼────┼────────────────────┤ │33 │甲m○│寅○○ │91年9 │水果叢林│26萬元 │甲m○於91年9 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業務員何│ │ │ │ │月間 │公司股票│ │宜靜電訪而認識寅○○,寅○○表示水果叢林│ │ │ │ │ │2張、亞 │ │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在臺中、臺南│ │ │ │ │ │太智通公│ │均有門市,獲利很好等詞,向甲m○推薦投資│ │ │ │ │ │司股票1 │ │水果叢林公司股票,後來寅○○再以水果叢林│ │ │ │ │ │張 │ │公司有轉投資亞太智通公司,且在大陸很多企│ │ │ │ │ │ │ │業都用該公司的軟體,訂單很多,投資遠景非│ │ │ │ │ │ │ │常看好,值得投資,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 │ │ │ │ │ │ │等詞,向甲m○推薦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 │甲m○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34 │d○○│鄭巧玲、│91年9 │亞太智通│29萬8千 │d○○於91年9 月間參加「誼軒交友社」認識│ │ │ │沈筱恩、│月間 │公司股票│元 │鄭巧玲與沈筱恩後,經由鄭巧玲與沈筱恩介紹│ │ │ │年籍姓名│ │6張 │ │認識自稱其等姊夫之男子,渠等共同以亞太智│ │ │ │不詳自稱│ │ │ │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 │ │ │鄭巧玲姊│ │ │ │市等詞,向d○○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夫之男子│ │ │ │,d○○遂以匯款方式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 │ │ │ │ │ │ │股票。 │ ├──┼───┼────┼───┼────┼────┼────────────────────┤ │35 │L○○│年籍姓名│91年10│水果叢林│共30萬元│L○○於91年10月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水果叢│ │ │ │不詳之人│月間 │公司股票│ │林公司之經理,該經理以水果叢林公司及亞太│ │ │ │ │ │1張、亞 │ │智通公司的營運非常好,向L○○推薦亞太智│ │ │ │ │ │太智通公│ │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L○○遂匯款至│ │ │ │ │ │司股票1 │ │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 │張 │ │ │ ├──┼───┼────┼───┼────┼────┼────────────────────┤ │36 │甲丙○│P○○、│91年10│亞太智通│4萬6千元│甲丙○於91年10月間參加臺中婚友聯誼社認識│ │ │ │甲亥○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P○○,經由被告P○○介紹認識被告陳│ │ │ │ │ │1張 │ │致安,渠2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 │ │ │ │ │ │ │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等詞,向甲丙○介紹投│ │ │ │ │ │ │ │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甲丙○遂交付左列金額│ │ │ │ │ │ │ │予被告甲亥○購買左列股票。 │ ├──┼───┼────┼───┼────┼────┼────────────────────┤ │37 │甲巳○│丙○○ │91年11│亞太智通│27萬2千 │甲巳○於91年11月間因甲丙○之介紹認識被告│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丙○○,被告丙○○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4張 │ │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獲利很好,可以高價賣│ │ │ │ │ │ │ │出等詞,向甲巳○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 │,甲巳○遂以現金交付左列予被告丙○○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 │ ├──┼───┼────┼───┼────┼────┼────────────────────┤ │38 │癸○○│P○○、│91年11│亞太智通│45萬8千 │癸○○於91年11月間參加「怡心社」交友聯誼│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元 │社認識被告P○○,被告P○○又介紹其認識│ │ │ │不詳自稱│ │11張 │ │1 名自稱P○○乾哥哥之劉姓男子,該2 人向│ │ │ │P○○乾│ │ │ │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該公司投資遠│ │ │ │哥哥之「│ │ │ │景非常看好等詞鼓吹其投資,癸○○遂以左列│ │ │ │劉先生」│ │ │ │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39 │甲己○│邱鵬勳 │91年11│亞太智通│48萬元 │甲己○於91年11月間透過朋友陳證平介紹認識│ │ │ │ │月間 │公司股票│ │邱鵬勳,邱鵬勳向其鼓吹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 │ │ │ │ │4張、水 │ │叢林公司股票,表示投資利潤很好,且股票即│ │ │ │ │ │果叢林公│ │將上市等詞,甲己○遂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予│ │ │ │ │ │司股權2 │ │邱鵬勳購買左列股票及股權。 │ │ │ │ │ │張 │ │ │ ├──┼───┼────┼───┼────┼────┼────────────────────┤ │40 │甲Z○│王曉彤、│91年11│亞太智通│32萬5千 │甲Z○於91年11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之業務員│ │ │ │王慧婷、│月間 │公司股票│元 │王曉彤電訪而認識王曉彤,經王曉彤認識自稱│ │ │ │年籍姓名│ │5張 │ │其姊夫之男子及業務員王慧婷,渠3 人共同以│ │ │ │不詳自稱│ │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潤很好,且股票即將│ │ │ │王曉彤姊│ │ │ │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夫之男子│ │ │ │甲Z○遂至銀行辦理貸款,交付左列金額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 │ ├──┼───┼────┼───┼────┼────┼────────────────────┤ │41 │b○○│a○○、│91年11│亞太智通│35萬元 │b○○於91年11月間因被告a○○電訪而認識│ │ │ │甲c○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a○○,經被告a○○認識被告甲c○,│ │ │ │ │ │5張 │ │渠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潤很好,│ │ │ │ │ │ │ │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 │ │公司股票,b○○遂至銀行辦理貸款,交付左│ │ │ │ │ │ │ │列金額予被告a○○購買左列股票。 │ ├──┼───┼────┼───┼────┼────┼────────────────────┤ │42 │甲s○│申○○ │91年11│亞太智通│6萬8千元│甲s○於91年11月間因被告申○○電訪而認識│ │ │ │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申○○,被告申○○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 │ │ │ │ │1張 │ │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 │ │ │ │ │ │ │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致甲s○交付左列金│ │ │ │ │ │ │ │額予申○○,購買左列股票。 │ ├──┼───┼────┼───┼────┼────┼────────────────────┤ │43 │甲g○│洪怡君、│91年12│亞太智通│68萬元 │甲g○於91年12月間經由「和信兩性交友會」│ │ │ │申○○ │月間 │公司股票│ │認識被告洪怡君,再由被告洪怡君認識被告吳│ │ │ │ │ │10 張 │ │玉葉,該2 人以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 │ │ │ │ │ │ │之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且以後│ │ │ │ │ │ │ │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甲g○遂至銀行│ │ │ │ │ │ │ │貸款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44 │子○○│張仕旻、│91年12│亞太智通│30萬元、│子○○於91年12月間因寅○○電訪而認識何宜│ │ │ │寅○○ │月間 │公司股票│18萬元 │靜,並透過寅○○認識被告張仕旻,該2 人以│ │ │ │ │ │3張、水 │ │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 │ │ │ │ │果叢林公│ │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 │ │ │ │ │司股票1 │ │果叢林公司股票,子○○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 │ │ │ │ │張 │ │列股票。 │ ├──┼───┼────┼───┼────┼────┼────────────────────┤ │45 │U○○│P○○、│91年12│亞太智通│20萬4千 │U○○於91年12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元 │協進會」認識被告P○○,再由被告P○○認│ │ │ │不詳自稱│ │3張 │ │識1 名自稱P○○乾哥哥之男子,該2 人共同│ │ │ │P○○乾│ │ │ │向U○○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 │ │ │哥哥之男│ │ │ │看好,值得投資,U○○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 │ │ │子 │ │ │ │列股票。 │ ├──┼───┼────┼───┼────┼────┼────────────────────┤ │46 │l○○│黃麗芳 │91年底│亞太智通│40萬8千 │l○○於91年底參加新竹市「怡心社」婚友社│ │ │ │ │ │公司股票│元 │認識黃麗芳,黃麗芳向其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6張 │ │票,表示投資利潤很好,且該公司股票即將上│ │ │ │ │ │ │ │市,l○○遂至銀行辦理貸款,以交付左列金│ │ │ │ │ │ │ │額購買左列股票。 │ ├──┼───┼────┼───┼────┼────┼────────────────────┤ │47 │R○○│洪怡君 │91年底│亞太智通│7萬8千元│R○○於91年底經由和信交友社認識被告洪怡│ │ │ │ │ │公司股票│ │君,被告洪怡君向其鼓吹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2張 │ │表示公司投資利潤很好,且公司股票將要上市│ │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R○○遂│ │ │ │ │ │ │ │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48 │戌○○│甲宇○、│91年底│水果叢林│80萬元 │戌○○於91年底因被告甲宇○電訪而認識被告│ │ │ │申○○ │ │公司股票│ │陳佩娸,被告陳佩娸一直向其推薦水果叢林公│ │ │ │ │ │3萬股 │ │司股票,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 │ │ │ │ │ │ │市,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戌○○遂交付左│ │ │ │ │ │ │ │列金額予甲宇○購買左列股票。 │ ├──┼───┼────┼───┼────┼────┼────────────────────┤ │49 │乙甲○│黃麗芳 │91年底│亞太智通│11萬8千 │乙甲○於91年底因學生黃麗芳表示要幫其賺錢│ │ │ │ │ │公司股票│元 │,乙甲○遂匯款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4張 │ │ │ │ │ │ │ │ │ │ │ ├──┼───┼────┼───┼────┼────┼────────────────────┤ │50 │x○○│甲K○、│92年1 │亞太智通│7萬8千元│x○○於92年1 月間透過朋友甲K○介紹認識│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1 名男子,該名男子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 │ │ │不詳之男│ │2張 │ │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上市後股│ │ │ │子 │ │ │ │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 │ │ │ │ │ │ │x○○遂交付左列金額予甲K○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 │ ├──┼───┼────┼───┼────┼────┼────────────────────┤ │51 │乙丙○│張齋烽、│92年1 │亞太智通│15萬6千 │乙丙○於92年1 月間透過朋友甲K○認識被告│ │ │ │甲K○ │月間 │公司股票│元 │張齋烽,該2 人向乙丙○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4張 │ │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 │ │ │ │ │ │ │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乙丙○│ │ │ │ │ │ │ │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52 │許志雄│黃聖斌 │92年1 │亞太智通│150萬元 │許志雄於92年1月間透過朋友張伯如介紹認識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黃聖斌,被告黃聖斌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35張 │ │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會大漲等│ │ │ │ │ │ │ │詞,向許志雄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許志雄│ │ │ │ │ │ │ │遂以匯款方式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53 │甲h○│賴靜茹、│92年1 │亞太智通│21萬元 │甲h○於92年1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 │ │甲c○ │月間 │公司股票│ │協進會」認識被告賴靜茹,透過被告賴靜茹介│ │ │ │ │ │6張 │ │紹認識被告甲c○,渠2 人向甲h○表示亞太│ │ │ │ │ │ │ │智通公司有投資大陸市場,且公司營運狀況很│ │ │ │ │ │ │ │好等詞,建議投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甲h○│ │ │ │ │ │ │ │遂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54 │甲l○│甲宇○、│92年1 │亞太智通│13萬6千 │甲l○於92年1 月間透過被告甲宇○認識自稱│ │ │ │年籍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元 │「X○○」之人,被告甲宇○與該自稱「林鴻│ │ │ │不詳自稱│ │2張 │ │安」之人向甲l○介紹亞太智通公司有投資大│ │ │ │「X○○│ │ │ │陸市場,公司營運狀況良好等詞,向其推薦投│ │ │ │」之人 │ │ │ │資亞太智通公司,甲l○遂以左列金額,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 │ ├──┼───┼────┼───┼────┼────┼────────────────────┤ │55 │宇○○│丙○○ │92年1 │亞太智通│10萬元 │宇○○於92年1 月間因被告丙○○介紹亞太智│ │ │ │ │月間 │公司股票│ │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 │ │ │ │ │4張 │ │市,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宇○○遂經由朋│ │ │ │ │ │ │ │友林玉釵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丙○○,│ │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 ├──┼───┼────┼───┼────┼────┼────────────────────┤ │56 │甲丑○│邱鵬勳 │92年2 │亞太智通│31萬9千 │92年2月間透過水果叢林公司業務員邱鵬勳介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紹至水果叢林公司擔任業務員,邱鵬勳以亞太│ │ │ │ │ │6張、水 │ │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 │ │ │ │ │果叢林公│ │好,值得投資,且以後上市股價會大漲等詞,│ │ │ │ │ │司股票1 │ │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 │ │ │ │ │張 │ │甲丑○遂交付左列金額予邱鵬勳,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57 │k○○│甲r○ │92年2 │水果叢林│60萬元 │k○○於92年2月間經朋友介紹認識被告戴文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宗,被告甲r○介紹k○○投資水果叢林公司│ │ │ │ │ │4張 │ │,k○○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58 │甲W○│黃○○、│92年2 │亞太智通│54萬4千 │甲W○於92年2 月間透過朋友被告黃○○介紹│ │ │ │黃聖斌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認識被告黃聖斌,該2 人向鄒貴容鼓吹亞太智│ │ │ │ │ │8張 │ │通公司股票,表示該公司營運狀況很好,且股│ │ │ │ │ │ │ │票即將上市上櫃、大陸亦有分公司,營收相當│ │ │ │ │ │ │ │不錯,鄒貴容遂匯出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59 │甲e○│甲o○ │92年2 │亞太智通│19萬2千 │甲e○於92年2 月間經由網路聊天室認識網友│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被告甲o○,被告甲o○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2張 │ │票,表示該公司投資遠景看好,值得投資,且│ │ │ │ │ │ │ │以後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甲e○遂交付左│ │ │ │ │ │ │ │列金額之現金予被告甲o○購買左列股票。 │ ├──┼───┼────┼───┼────┼────┼────────────────────┤ │60 │甲z○│乙己○、│92年3 │亞太智通│7萬8千元│甲z○於92年3 月間透過朋友被告乙己○認識│ │ │ │真實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姓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該男子與被告乙己○2 │ │ │ │年籍不詳│ │2張 │ │人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 │ │ │之男子 │ │ │ │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介紹甲z○購買│ │ │ │ │ │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甲z○遂以現金交付左列│ │ │ │ │ │ │ │金額予被告乙己○購買左列股票。 │ ├──┼───┼────┼───┼────┼────┼────────────────────┤ │61 │Z○○│a○○、│92年初│投資亞太│1至2萬元│Z○○於92年初因水果叢林公司職員被告邱欽│ │ │ │n○○、│ │智通公司│ │姿電訪認識被告a○○,經a○○介紹認識被│ │ │ │王慧雄 │ │ │ │告n○○見面,被告n○○介紹亞太智通公司│ │ │ │ │ │ │ │,同時又遇到同鄉好友王慧雄,之後Z○○在│ │ │ │ │ │ │ │王慧雄鼓吹下交付現金1 、2 萬元予被告邱欽│ │ │ │ │ │ │ │姿投資亞太智通公司。 │ ├──┼───┼────┼───┼────┼────┼────────────────────┤ │62 │辰○○│甲r○ │92年初│亞太智通│33萬4千 │辰○○於92年初因電訪至水果叢林公司公司參│ │ │ │ │ │公司股票│元 │觀時認識被告甲r○,被告甲r○向其表示亞│ │ │ │ │ │4張、水 │ │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公司股票將來上市後非│ │ │ │ │ │果叢林公│ │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水│ │ │ │ │ │司股票3 │ │果叢林公司,辰○○遂匯款左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張 │ │票。 │ ├──┼───┼────┼───┼────┼────┼────────────────────┤ │63 │甲M○│曾桂娟 │92年初│亞太智通│23萬元 │甲M○於92年初因朋友曾桂娟打電話向其推銷│ │ │ │ │ │公司股票│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投資遠景非常看好,│ │ │ │ │ │6張 │ │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 │ │ │ │ │ │ │亞太智通公司,甲M○遂交付左列金額予曾桂│ │ │ │ │ │ │ │娟購買左列股票。 │ ├──┼───┼────┼───┼────┼────┼────────────────────┤ │64 │H○○│張仕旻 │92年初│亞太智通│12萬元 │H○○於92年初被告張仕旻打電話向其表示亞│ │ │ │ │ │公司股票│ │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 │ │ │ │ │2張 │ │市後股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 │ │公司,H○○遂匯款左列金額至被告張仕旻只│ │ │ │ │ │ │ │指定之帳戶購買左列股票。 │ ├──┼───┼────┼───┼────┼────┼────────────────────┤ │65 │K○○│張仕旻、│92年初│水果叢林│20萬元 │K○○於92年初因寅○○打電話向其推薦水果│ │ │ │寅○○ │ │公司股票│ │叢林公司股票,表示投資獲利不錯等詞,並又│ │ │ │ │ │數量不詳│ │介紹認識張仕旻,被告張仕旻以亞太智通公司│ │ │ │ │ │、亞太智│ │之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亞太│ │ │ │ │ │通公司股│ │智通公司股票,K○○遂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 │ │ │ │ │票1張 │ │列股票。 │ ├──┼───┼────┼───┼────┼────┼────────────────────┤ │66 │庚○○│e○○、│92年初│亞太智通│14萬元 │庚○○於92年初在私人海灘餐廳認識e○○,│ │ │ │甲亥○、│ │公司股票│ │之後e○○介紹認識被告甲亥○、丙○○,被│ │ │ │丙○○ │ │4張 │ │告甲亥○、丙○○與e○○3 人共同以亞太智│ │ │ │ │ │ │ │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 │ │ │ │ │ │ │股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 │,其遂交付左列金額現金予e○○,購買左列│ │ │ │ │ │ │ │股票。 │ ├──┼───┼────┼───┼────┼────┼────────────────────┤ │67 │f○○│王曉琴、│92年初│亞太智通│20萬4千 │f○○於92年初透過同學被告王曉琴介紹認識│ │ │ │丙○○、│ │公司股票│元 │被告丙○○、甲亥○,該3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 │ │ │甲亥○ │ │3張 │ │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 │ │ │ │ │ │ │價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 │其遂至臺新銀行崇德分行辦理貸款以給付左列│ │ │ │ │ │ │ │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68 │甲d○│甲c○ │92年初│亞太智通│36萬元 │甲d○於92年初透過朋友甲U○介紹認識被告│ │ │ │ │ │公司股票│ │甲c○,被告甲c○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將來│ │ │ │ │ │5張 │ │上市後非常看好等詞,向其介紹投資亞太智通│ │ │ │ │ │ │ │公司股票,其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69 │地○○│甲亥○、│92年初│亞太智通│17萬元 │地○○於92年初透過婚友社認識被告王曉琴,│ │ │ │丙○○、│ │公司股票│ │經由被告王曉琴介紹認識被告丙○○及甲亥○│ │ │ │王曉琴 │ │2張 │ │,渠3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 │ │ │ │ │ │ │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 │ │ │ │ │ │ │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70 │B○○│甲r○、│92年初│亞太智通│76萬5千 │B○○於92年初透過「愛禮婚友社」認識被告│ │ │ │賴亭文 │ │公司股票│元 │賴亭文後,經由被告賴亭認識被告甲r○,被│ │ │ │ │ │9張 │ │告賴亭文、甲r○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 │ │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 │ │ │ │ │ │ │智通公司,其遂以匯款及交付現金之方式支付│ │ │ │ │ │ │ │左列金額購買左列左列股票。 │ ├──┼───┼────┼───┼────┼────┼────────────────────┤ │71 │甲J○│賴亭文 │92年初│亞太智通│共140 多│甲J○於92年初參加「誼軒社」認識被告賴亭│ │ │ │郭文凱 │ │公司股票│萬元 │文後,經由被告賴亭文介紹認識郭文凱,渠2 │ │ │ │ │ │14張及領│ │人向其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與領袖世界公司股票│ │ │ │ │ │袖世界公│ │,表示股票非常看好,即將上市等詞,其遂向│ │ │ │ │ │司股權1 │ │銀行辦理貸款,分別以匯款及交付現金方式支│ │ │ │ │ │張 │ │付左列金額予被告賴亭購買左列股票。 │ ├──┼───┼────┼───┼────┼────┼────────────────────┤ │72 │甲辰○│吳美琴、│92年4 │亞太智通│25萬5千 │甲辰○於92年4 月間透過「禧豔生活資訊廣場│ │ │ │李欣怡 │月間 │公司股票│元 │」認識被告吳美琴,又透過被告吳美琴認識李│ │ │ │ │ │3張 │ │欣怡,被告吳美琴與李欣怡一同向甲辰○鼓吹│ │ │ │ │ │ │ │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辰○遂以左列金│ │ │ │ │ │ │ │額購買左列股票。 │ ├──┼───┼────┼───┼────┼────┼────────────────────┤ │73 │甲申○│賴亭文、│92年4 │亞太智通│以42萬5 │甲申○於92年4 月間由婚友社認識被告賴亭文│ │ │ │甲庚○ │月間 │公司股票│千元 │,經由被告賴亭文介紹認識被告甲庚○,渠2 │ │ │ │ │ │5千股 │ │人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從事軟設計,預計93│ │ │ │ │ │ │ │年底上櫃,是很賺錢及前景好的公司,建議投│ │ │ │ │ │ │ │資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其遂向銀行貸款,以匯│ │ │ │ │ │ │ │款及支付現金方式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 │ ├──┼───┼────┼───┼────┼────┼────────────────────┤ │74 │甲辛○│吳采融、│92年4 │亞太智通│56萬元(│甲辛○於92年4 月間從網路認識被告吳采融,│ │ │ │乙辛○(│月間 │公司股票│已還款13│經被告吳采融介紹認識乙辛○,渠等2 人向其│ │ │ │乙辛○部│ │數量不詳│萬5千元 │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等詞│ │ │ │分業經臺│ │ │) │,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辛○遂匯出│ │ │ │灣高等法│ │ │ │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院96年度│ │ │ │ │ │ │ │金上訴字│ │ │ │ │ │ │ │第2011號│ │ │ │ │ │ │ │判決有罪│ │ │ │ │ │ │ │確定) │ │ │ │ │ ├──┼───┼────┼───┼────┼────┼────────────────────┤ │75 │巳○○│年籍姓名│92年5 │亞太智通│40萬元 │巳○○於92年5月間因透過不詳人士介紹,表 │ │ │ │不詳之人│月間 │公司股票│ │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 │ │ │ │ │4張 │ │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 │ │ │ │ │ │ │,巳○○遂轉帳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76 │甲w○│李明蕙、│92年6 │亞太智通│34萬元 │甲w○於92年6 月間透過朋友介紹認識李明蕙│ │ │ │簡志清 │月間 │公司股票│ │後,經李明蕙介紹認識簡志清,簡志清表示亞│ │ │ │ │ │4張 │ │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即│ │ │ │ │ │ │ │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其│ │ │ │ │ │ │ │遂以匯款及交付現金之方式購買左列股票。 │ ├──┼───┼────┼───┼────┼────┼────────────────────┤ │77 │甲T○│甲宇○ │92年6 │水果叢林│23萬元 │甲T○於92年6 月間因水果叢林公司之業務員│ │ │ │ │月間 │公司股權│ │被告甲宇○電訪而認識被告甲宇○,被告表示│ │ │ │ │ │3張 │ │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 │ │ │ │ │ │ │資.且股票上市後會大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 │ │ │ │ │ │ │水果叢林公司,其遂以左列金額投資左列股權│ │ │ │ │ │ │ │。 │ ├──┼───┼────┼───┼────┼────┼────────────────────┤ │78 │v○○│甲庚○、│92年中│亞太智通│42萬5千 │v○○於92年中參加「怡心社」認識年籍姓名│ │ │ │年籍姓名│旬 │公司股票│元 │不詳自稱「賴亭文」之女子,經由該女子介紹│ │ │ │不詳自稱│ │5張 │ │認識被告甲庚○,該女子與被告甲庚○推薦梅│ │ │ │「賴亭文│ │ │ │繼榮購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該公司將來│ │ │ │」之女子│ │ │ │上市後非常看好,v○○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 │ │ │ │ │ │ │列股票。 │ ├──┼───┼────┼───┼────┼────┼────────────────────┤ │79 │甲f○│X○○、│92年間│亞太智通│50萬元 │甲f○於92年間透過朋友呂育龍介紹認識被告│ │ │ │呂育龍 │ │公司股票│ │X○○,該2 人表示亞太智通公司及水果叢林│ │ │ │ │ │3張、水 │ │司股票投資利潤非常好,且該等公司股票即將│ │ │ │ │ │果叢林公│ │上市等詞,向其推薦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 │ │ │ │ │司股票2 │ │公司股票,其經貸款後共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 │ │ │ │ │張 │ │予被告X○○購買左列股票。 │ ├──┼───┼────┼───┼────┼────┼────────────────────┤ │80 │Y○○│劉冠伶、│92年間│亞太智通│15萬6千 │Y○○於92年間透過朋友劉冠伶介紹認識其於│ │ │ │年籍姓名│ │公司股票│元 │臺中工作之表哥,該2 人向我鼓吹亞太智通公│ │ │ │不詳自稱│ │4張 │ │司股票投資利潤非常好,且即將上市等詞,向│ │ │ │劉冠伶表│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Y○○遂交付左列│ │ │ │哥之男子│ │ │ │金額之現金予劉冠伶購買左列股票。 │ ├──┼───┼────┼───┼────┼────┼────────────────────┤ │81 │天○○│呂育龍 │92年間│亞太智通│54萬8千 │天○○於92年間因軍中朋友呂育龍鼓吹而以左│ │ │ │ │ │公司股票│元 │列金額購買亞太智通公司未上市股票2 張,後│ │ │ │ │ │2張、水 │ │因呂育龍又不斷鼓吹,其又貸款左列金額購買│ │ │ │ │ │果叢林公│ │左列水果叢林公司股票。 │ │ │ │ │ │司股票2 │ │ │ │ │ │ │ │張 │ │ │ ├──┼───┼────┼───┼────┼────┼────────────────────┤ │82 │甲甲○│甲亥○、│92年間│亞太智通│40萬餘元│甲甲○於92年間透過高中同學被告曾美瑜介紹│ │ │ │曾美瑜 │ │公司股票│ │認識被告甲亥○,渠2 人以亞太智通公司將上│ │ │ │ │ │4張 │ │市及上市後獲利狀況甚佳等詞,向其推薦投資│ │ │ │ │ │ │ │亞太智通公司,甲甲○遂經由曾美瑜幫忙向銀│ │ │ │ │ │ │ │行貸款後以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83 │甲D○│甲r○ │92年間│亞太智通│39萬元 │甲D○於92年間,因基隆海事學校的學長被告│ │ │ │ │ │公司股票│ │甲r○向其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投資│ │ │ │ │ │5張 │ │利益很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 │ │ │ │ │ │ │資亞太智通公司,甲D○遂辦理貸款匯出左列│ │ │ │ │ │ │ │金額至甲r○指示帳戶內,購買左列股票。 │ ├──┼───┼────┼───┼────┼────┼────────────────────┤ │84 │c○○│林恩佑 │92年8 │亞太智通│34萬元 │c○○於92年8 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被告林│ │ │ │ │月間 │公司股票│ │恩佑,被告林恩佑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4張 │ │投資遠景看好,該公司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c○○遂匯款左列│ │ │ │ │ │ │ │金額至被告林恩佑所指定之帳戶,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85 │乙丁○│吳玉芳、│92年9 │亞太智通│34萬元 │乙丁○於92年9 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吳玉芳,經│ │ │ │乙辛○(│月間 │公司股票│ │由吳玉芳介紹認識乙辛○,乙辛○、吳玉芳向│ │ │ │均業經灣│ │4張 │ │乙丁○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 │ │ │高等院96│ │ │ │好,值得投資,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乙丁○│ │ │ │年度金上│ │ │ │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之股票。 │ │ │ │訴第2011│ │ │ │ │ │ │ │號判決有│ │ │ │ │ │ │ │罪確定)│ │ │ │ │ ├──┼───┼────┼───┼────┼────┼────────────────────┤ │86 │辛○○│吳采融 │92年9 │亞太智通│51萬元 │辛○○於92年9 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被告吳│ │ │ │ │月間 │公司股票│ │采融,被告吳采融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6張 │ │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投資,其遂至銀行貸款│ │ │ │ │ │ │ │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87 │甲午○│吳美娟、│92年9 │亞太智通│34萬元、│甲午○於92年9 月間透過網路認識吳美娟後,│ │ │ │乙辛○、│月間 │公司股票│70萬2千 │經吳美娟介紹認識她舅舅乙辛○。乙辛○與吳│ │ │ │甲亥○、│ │4張、領 │元 │美娟2 人共同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 │ │ │丙○○、│ │袖世界公│ │常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亞太│ │ │ │王曉琴 │ │司股權7 │ │智通公司股票,其遂匯款34萬元至乙辛○指定│ │ │ │ │ │張 │ │之帳戶,購買左列之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又透│ │ │ │ │ │ │ │過國中學妹被告王曉琴認識被告甲亥○、王敏│ │ │ │ │ │ │ │熏,被告王曉琴、甲亥○、丙○○等3 人一同│ │ │ │ │ │ │ │以領袖世界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值得│ │ │ │ │ │ │ │投資等詞,向其推薦投領袖世界公司,其遂支│ │ │ │ │ │ │ │付70萬2 千元購買左列領袖世界公司股權。 │ ├──┼───┼────┼───┼────┼────┼────────────────────┤ │88 │卯○○│黃瓊珍、│92年10│亞太智通│25萬5千 │卯○○於92年10月間在臺中市認識黃瓊珍,透│ │ │ │潘憲雄 │月間 │公司股票│元 │過黃瓊珍認識潘憲雄。渠等以亞太智通公司股│ │ │ │ │ │3張 │ │票將要上市,若購買1 張可賺2 、30萬元等詞│ │ │ │ │ │ │ │,其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左列金│ │ │ │ │ │ │ │額購買左列股票。 │ ├──┼───┼────┼───┼────┼────┼────────────────────┤ │89 │甲V○│甲亥○、│92年10│亞太智通│85萬元 │甲V○於92年10月底經由曾美嘉介紹認識被告│ │ │ │曾美瑜 │月底 │公司股票│ │曾美瑜、甲亥○,被告曾美瑜、甲亥○以亞太│ │ │ │ │ │10張 │ │智通公司上市後獲利豐厚等詞,遊說其投資亞│ │ │ │ │ │ │ │太智通公司股票,甲V○遂提款並貸款支付左│ │ │ │ │ │ │ │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90 │G○○│魏惠子、│92年10│亞太智通│28萬8千 │G○○於92年10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魏惠子│ │ │ │陳俊翰 │月間 │公司股票│元 │,經魏惠子介紹認識其表哥陳俊翰,該2人表 │ │ │ │ │ │3張 │ │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匯款左列金額│ │ │ │ │ │ │ │至陳俊翰所指定之帳戶購買左列股票。 │ ├──┼───┼────┼───┼────┼────┼────────────────────┤ │91 │壬○○│甲亥○ │92年10│亞太智通│7萬8千元│壬○○於92年10月間透過同事林玉釵介紹認識│ │ │ │ │月間 │公司股票│ │被告甲亥○,被告甲亥○以亞太智通公司股票│ │ │ │ │ │2張 │ │投資遠景非常看好,且股票上市後股價會大漲│ │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交付│ │ │ │ │ │ │ │左列金額之現金予被告甲亥○購買左列股票。│ │ │ │ │ │ │ │ │ ├──┼───┼────┼───┼────┼────┼────────────────────┤ │92 │甲p○│甲r○、│92年11│亞太智通│60萬元、│甲p○於92年11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 │沈衍亨 │月 │公司股票│72萬元,│協進會」認識沈衍亨,經由沈衍亨介紹認識被│ │ │ │ │ │6張、領 │共132萬 │告甲r○,渠等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即│ │ │ │ │ │袖世界公│元 │將上市上櫃,股票必定獲利數倍等詞,向其推│ │ │ │ │ │司股權5 │ │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甲p○│ │ │ │ │ │千股 │ │遂以轉帳及給付現金之方式支付左列金額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及股權。 │ ├──┼───┼────┼───┼────┼────┼────────────────────┤ │93 │甲子○│甲亥○ │92年11│亞太智通│7萬8千元│甲子○於92年11月間因姪女的朋友被告甲亥○│ │ │ │ │月間 │公司股票│ │向其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益很好等詞│ │ │ │ │ │2張 │ │,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透過姪女│ │ │ │ │ │ │ │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甲亥○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94 │C○○│張穎潔、│92年11│領袖世界│38萬4千 │C○○於92年11月間認識網友張穎潔,經張穎│ │ │ │張朝東 │月間 │公司股權│元 │潔介紹認識其叔叔張朝東。張朝東向其說明領│ │ │ │ │ │4千股 │ │袖世界公司現況,且預估該公司獲利甚豐,即│ │ │ │ │ │ │ │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 │ │ │ │ │ │ │遂以交付現金及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 │ │ │ │權。 │ ├──┼───┼────┼───┼────┼────┼────────────────────┤ │95 │未○○│吳郁雯 │92年12│領袖世界│38萬4千 │未○○於92年12月間,因任職於乾陞宏公司之│ │ │ │ │月間 │公司股權│元 │友人吳郁雯以亞太智通公司規劃即將上市,獲│ │ │ │ │ │1張 │ │利甚豐,且商業週刊曾刊登該公司董事長盧翔│ │ │ │ │ │ │ │宇與亞洲前十大企業合影照片及介紹該公司為│ │ │ │ │ │ │ │優良企業,顯示該公司極具發展潛能值得投資│ │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遂至銀│ │ │ │ │ │ │ │行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96 │N○○│甲亥○、│92年12│領袖世界│76萬8千 │N○○於92年12月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被告王│ │ │ │丙○○、│月間 │公司股權│元 │曉琴,透過被告王曉琴介紹認識e○○,又介│ │ │ │王曉琴、│ │8千股 │ │紹其認識被告甲亥○、丙○○,渠等4 人一同│ │ │ │e○○ │ │ │ │以領袖世界公司之美國未上市股票投資遠景非│ │ │ │ │ │ │ │常看好,且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 │ │ │ │ │ │ │世界公司,其遂匯款左列金額至甲亥○指定之│ │ │ │ │ │ │ │帳戶購買左列股權。 │ ├──┼───┼────┼───┼────┼────┼────────────────────┤ │97 │D○○│黃○○、│92年底│亞太智通│24萬元 │D○○於92年底參加單身聯誼會認識被告李玉│ │ │ │黃聖斌 │ │公司股票│ │美,再由被告黃○○介紹認識被告黃聖斌,被│ │ │ │ │ │3張 │ │告黃聖斌向其表示我亞太智通公司不錯,即將│ │ │ │ │ │ │ │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其遂至│ │ │ │ │ │ │ │銀行辦理貸款後,將左列金額匯入黃聖斌指定│ │ │ │ │ │ │ │之帳戶內購買左列股票。 │ ├──┼───┼────┼───┼────┼────┼────────────────────┤ │98 │q○○│洪藝瑄、│92年底│領袖世界│48萬元 │q○○於92年底透過網路交友認識洪藝瑄,再│ │ │ │年籍姓名│ │公司股權│ │經由洪藝瑄認識1 名年籍不詳之男子,該2 人│ │ │ │不詳之男│ │5千股 │ │一同以領袖世界公司股票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 │ │ │子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q○○遂│ │ │ │ │ │ │ │辦貸款匯款左列金額至洪藝瑄指定之帳戶購買│ │ │ │ │ │ │ │左列股權。 │ ├──┼───┼────┼───┼────┼────┼────────────────────┤ │99 │亥○○│丙○○、│92年底│領袖世界│19萬2千 │亥○○於92年底透過網路交友認識甲卯○,經│ │ │ │甲卯○ │ │公司股權│元 │甲卯○介紹認識被告丙○○,渠2 人一同以領│ │ │ │ │ │2千股 │ │袖世界公司股票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等詞向其│ │ │ │ │ │ │ │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遂交付左列金額之│ │ │ │ │ │ │ │現金予甲卯○購買左列股權。 │ ├──┼───┼────┼───┼────┼────┼────────────────────┤ │100 │V○○│李佩姍、│不詳時│亞太智通│38萬4千 │V○○於不詳時間透過網路交友認識李佩姍,│ │ │ │陳智育 │間 │公司股票│元 │經李佩姍介紹認識陳智育,渠2 人向V○○推│ │ │ │ │ │4張 │ │薦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公司投資遠景非常│ │ │ │ │ │ │ │看好,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 │ │公司,其遂至銀行辦理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 │ │ │ │ │ │ │買左列股票。 │ ├──┼───┼────┼───┼────┼────┼────────────────────┤ │101 │甲O○│吳郁雯 │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甲O○於93年1 月間,任職於乾陞宏公司之友│ │ │ │ │月間 │公司股權│元 │人吳郁雯約其喝茶,吳郁雯向其表示亞太智通│ │ │ │ │ │2千股 │ │公司規劃於95年間上市,商業週刊曾刊登該公│ │ │ │ │ │ │ │司董事長甲n○與亞洲前十大企業合影照及介│ │ │ │ │ │ │ │紹該公司為優良企業,顯示該公司極具發展潛│ │ │ │ │ │ │ │能值得投資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 │ │ │ │ │ │ │,甲O○遂至銀行申辦貸款後,支付左列金額│ │ │ │ │ │ │ │購買左列股權。 │ ├──┼───┼────┼───┼────┼────┼────────────────────┤ │102 │甲地○│甲n○、│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甲地○於93年1 月底因任職於甲E○經營之禾│ │ │ │甲E○ │月底 │公司股權│元 │新公司,甲n○、甲E○透過公司主管向其表│ │ │ │ │ │2千股 │ │示即將於境外成立領袖世界集團公司,以後會│ │ │ │ │ │ │ │賺錢,推薦其投資領袖世界公司,甲地○遂以│ │ │ │ │ │ │ │左列價金購買左列股權。 │ ├──┼───┼────┼───┼────┼────┼────────────────────┤ │103 │甲B○│甲n○、│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甲B○於93年1 月底因任職於甲E○經營新公│ │ │ │甲E○ │月底 │公司股權│元 │司,甲n○、甲E○透過公司主管表示即將於│ │ │ │ │ │2千股 │ │境外成立領袖世界集團公司,以後會賺錢,推│ │ │ │ │ │ │ │薦其投資領袖世界公司,甲B○遂以左列價金│ │ │ │ │ │ │ │購買左列股權。 │ ├──┼───┼────┼───┼────┼────┼────────────────────┤ │104 │甲G○│甲u○、│93年2 │領袖世界│21萬5千 │甲G○於93年2 月間透過被告甲u○認識被告│ │ │ │甲庚○ │月間 │公司股權│元 │甲庚○,該2 人共同以領袖世界公司股票將來│ │ │ │ │ │2千股 │ │上市後非常看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 │ │ │ │ │ │ │公司,其遂銀行辦理貸款後,將貸得款項支付│ │ │ │ │ │ │ │左列金額交予被告甲u○購買左列股權。 │ ├──┼───┼────┼───┼────┼────┼────────────────────┤ │105 │甲卯○│甲亥○、│93年2 │領袖世界│38萬4千 │甲卯○於93年2月間進入「乾陞宏公司」任職 │ │ │ │丙○○、│月間 │公司股權│元 │,被告甲亥○、丙○○與e○○向其表示領袖│ │ │ │e○○ │ │2張 │ │世界公司股票即將於美國上市,且投資利益不│ │ │ │ │ │ │ │錯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甲卯○│ │ │ │ │ │ │ │遂交付左列金額之現金予e○○,購買左列股│ │ │ │ │ │ │ │票。 │ ├──┼───┼────┼───┼────┼────┼────────────────────┤ │106 │林于恆│甲u○、│93年3 │領袖世界│57萬6 千│林于恆於93年3 月間因被告甲u○打電而認識│ │ │ │甲庚○ │月間 │公司股權│元 │被告甲u○,透過被告甲u○認識被告甲庚○│ │ │ │ │ │6千股 │ │,被告甲庚○、甲u○向林于恆表示領袖世界│ │ │ │ │ │ │ │公司獲利甚佳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 │ │ │ │ │ │ │司,林于恆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107 │丑○○│張齋烽、│93年3 │領袖世界│57萬6千 │丑○○於93年3 月間透過網路聊天室認識李怡│ │ │ │李怡圻 │月間 │公司股權│元 │圻,經李怡圻介紹被告張齋烽,渠等以雜誌對│ │ │ │ │ │13 張 │ │被告甲n○之報導及領袖世界網站向丑○○表│ │ │ │ │ │ │ │示,亞太智通公司即將上市,上市後股價將上│ │ │ │ │ │ │ │漲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丑○○│ │ │ │ │ │ │ │遂以匯款、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108 │i○○│鄭國宗、│93年3 │領袖世界│134萬4千│i○○於93年3 月4 日透過舊識鄭國宗介紹認│ │ │ │賴俊余 │月間 │公司股權│元 │識賴俊余,渠等以領袖世界集團股票最快將於│ │ │ │ │ │14張 │ │94年在美國上市,將來漲幅有3-5 成等詞,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i○○遂至銀行貸│ │ │ │ │ │ │ │款以支付左列金額購得左列股權。 │ ├──┼───┼────┼───┼────┼────┼────────────────────┤ │109 │甲R○│甲亥○、│93年4 │領袖世界│76萬8千 │甲R○於93年4 月間透過甲卯○認識被告陳致│ │ │ │丙○○、│月間 │公司股權│元 │安、丙○○,被告甲亥○、丙○○推薦其購買│ │ │ │甲卯○ │ │8千股 │ │領袖世界公司股票,表示將來上市後非常看好│ │ │ │ │ │ │ │,其遂由甲卯○帶至銀行辦理貸款將左列金額│ │ │ │ │ │ │ │交予甲卯○,購買左列股權。 │ ├──┼───┼────┼───┼────┼────┼────────────────────┤ │110 │g○○│賴亭文 │93年4 │亞太智通│42萬元 │g○○於93年4 月間透過交友社認識被告賴亭│ │ │ │ │月間 │公司股票│ │文,被告賴亭文推銷亞太智通公司股票,表示│ │ │ │ │ │6張 │ │亞太智通公司遠景非常看好,且明年即將上市│ │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g○○遂│ │ │ │ │ │ │ │至銀行貸款支付左列金額予被告賴亭文,購買│ │ │ │ │ │ │ │左列股票。 │ ├──┼───┼────┼───┼────┼────┼────────────────────┤ │111 │甲C○│甲亥○、│93年5 │領袖世界│40萬元 │甲C○於93年5 月至乾陞宏公司任職,因朋友│ │ │ │丙○○、│月間 │公司股權│ │被告王曉琴認識被告甲亥○、丙○○,該3 人│ │ │ │王曉琴 │ │2 張 │ │一同向其表示領袖世界公司即將在美國上市、│ │ │ │ │ │ │ │利潤很好,可配息配股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 │ │ │ │ │ │ │袖世界公司,甲C○遂支付左列金額投資左列│ │ │ │ │ │ │ │股權。 │ ├──┼───┼────┼───┼────┼────┼────────────────────┤ │112 │甲Q○│e○○、│93年5 │領袖世界│28萬8千 │甲Q○於93年5 月間透過朋友甲卯○認識被告│ │ │ │甲卯○、│月間 │公司股權│元 │丙○○、甲亥○與e○○,該3 人在一次聚 │ │ │ │姓名不詳│ │3千股 │ │會中向其表示領袖世界集團之股票投資利益很│ │ │ │男子、女│ │ │ │好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遂以現│ │ │ │子各1 名│ │ │ │金及辦理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113 │甲○○│甲亥○、│93年6 │領袖世界│120萬元 │甲○○於93年6 月間透過朋友被告甲C○介紹│ │ │ │甲C○ │月間 │公司股權│ │認識被告甲亥○,渠等2 人向其表示很多人都│ │ │ │ │ │1張 │ │有買該公司股票,且即將在美國上市,可獲利│ │ │ │ │ │ │ │甚豐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王典│ │ │ │ │ │ │ │龍遂貸款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114 │I○○│甲亥○、│93年6 │領袖世界│50萬元 │I○○於93年6 月間透過朋友被告甲C○介紹│ │ │ │甲C○ │月間 │公司股權│ │認識被告甲亥○,被告甲亥○以雜誌介紹領袖│ │ │ │ │ │1張 │ │世界公司前景,且將在美國上市,可獲利甚豐│ │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I○○遂│ │ │ │ │ │ │ │以現金交付左列金額予被告甲C○轉交被告陳│ │ │ │ │ │ │ │致安,購買左列股權。 │ ├──┼───┼────┼───┼────┼────┼────────────────────┤ │115 │甲Y○│賴靜茹 │93年中│領袖世界│57萬6千 │甲Y○於93年中透過臺中市「松田企業諮詢顧│ │ │ │ │ │公司股權│元 │問中心」( 婚友社) 認識被告賴靜茹,被告賴│ │ │ │ │ │6張 │ │靜茹鼓吹其投資領袖世界公司股票,表示投資│ │ │ │ │ │ │ │領袖世界公司可以配股甚豐,甲Y○遂以現金│ │ │ │ │ │ │ │、貸款方式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116 │甲k○│陳雅君、│93年間│領袖世界│79萬元 │甲k○於93年間因當時的女友被告陳雅君任職│ │ │ │李建安、│ │公司股權│ │於日豐公司,經被告陳雅君介紹認識李建安、│ │ │ │李曉玲 │ │4張 │ │李曉玲等人,渠等一同向其表示領袖世界公司│ │ │ │ │ │ │ │即將在美上市,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可得獲利豐│ │ │ │ │ │ │ │厚等詞,並播放該公司負責人曾參加頒獎節目│ │ │ │ │ │ │ │之影片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其遂匯款│ │ │ │ │ │ │ │並貸款支付左列金額,投資左列股權。 │ ├──┼───┼────┼───┼────┼────┼────────────────────┤ │117 │甲i○│甲亥○、│不詳時│亞太智通│35萬元 │甲i○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甲亥○向其│ │ │ │曾美瑜 │間 │公司股票│ │表示亞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遠景非常看好,即│ │ │ │ │ │4張 │ │將上市,獲利豐厚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 │ │ │ │ │ │ │通公司,甲i○遂由被告曾美瑜帶至銀行辦理│ │ │ │ │ │ │ │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18 │m○○│甲庚○、│93年7 │領袖世界│58萬1千 │m○○於93年7 月間,因參加位於臺中火車站│ │ │ │李秀年、│月間 │公司股權│元 │前的婚友社而認識李秀年,透過李秀年介紹認│ │ │ │鄒寶盈 │ │6張 │ │識鄒寶盈及被告甲庚○,渠等以雜誌上刊登被│ │ │ │ │ │ │ │告甲n○專訪,並表示領袖世界公司前景看好│ │ │ │ │ │ │ │等詞,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m○○遂│ │ │ │ │ │ │ │先後交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119 │甲寅○│甲庚○、│93年7 │領袖世界│30萬元 │甲寅○於93年7 月間在網路上認識被告甲u○│ │ │ │甲u○、│月間 │公司股權│ │,經被告甲u○介紹認識被告甲庚○、甲c○│ │ │ │甲c○ │ │3單位 │ │,渠等一同以領袖世界公司將在美國上市,需│ │ │ │ │ │ │ │要大股東認股來支持老闆被告甲n○等詞,向│ │ │ │ │ │ │ │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甲寅○遂至銀行辦│ │ │ │ │ │ │ │理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權。 │ ├──┼───┼────┼───┼────┼────┼────────────────────┤ │120 │甲N○│甲v○ │93年8 │亞太智通│8萬5千元│甲N○於93年8 月間透過朋友甲v○邀約至乾│ │ │ │ │月間 │公司股票│ │陞宏公司,經甲v○介紹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 │ │ │ │ │1張 │ │股票。 │ ├──┼───┼────┼───┼────┼────┼────────────────────┤ │121 │甲b○│甲v○ │93年8 │亞太智通│49萬1千 │甲b○於93年8 月間透過朋友甲v○邀約至乾│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陞宏公司,經甲v○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1 張、領│ │司、領袖世界公司,甲b○遂以左列金額購買│ │ │ │ │ │袖世界公│ │左列股票股票、股權。 │ │ │ │ │ │司股權1 │ │ │ │ │ │ │ │張 │ │ │ ├──┼───┼────┼───┼────┼────┼────────────────────┤ │122 │J○○│甲u○、│93年8 │領袖世界│60萬元 │J○○於93年8 月間參加「中華民國單身福利│ │ │ │甲庚○、│月間 │公司股權│ │協進會」認識被告甲u○,經由被告甲u○介│ │ │ │甲c○ │ │1萬股 │ │紹認識被告甲庚○、甲c○,渠等一同向周俊│ │ │ │ │ │ │ │宏表示領袖世界公司遠景非常看好等詞,向其│ │ │ │ │ │ │ │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J○○遂以左列金額│ │ │ │ │ │ │ │購買左列股權。 │ ├──┼───┼────┼───┼────┼────┼────────────────────┤ │123 │T○○│甲n○、│94年1 │領袖世界│96萬元 │T○○於94年1 月間因被告甲n○與賴俊余、│ │ │ │賴俊余、│月間 │公司股權│ │楊鎮帆、張焰燃向其推薦投資領袖世界公司,│ │ │ │楊鎮帆、│ │2萬股 │ │T○○遂至銀行貸款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 │ │ │張焰燃 │ │ │ │權。 │ ├──┼───┼────┼───┼────┼────┼────────────────────┤ │124 │甲q○│甲r○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甲q○於不詳時間,因被告甲r○向其表示亞│ │ │ │ │間 │公司股票│ │太智通公司股票投資利益很好,且股票將於93│ │ │ │ │ │不詳數量│ │年底上市等詞,向其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 │ │司,甲q○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25 │r○○│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r○○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其表示│ │ │ │ │間 │公司股票│ │司投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該公司股票│ │ │ │ │ │2張 │ │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 │ │ │ │ │ │ │r○○遂以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26 │甲S○│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甲S○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向其表示│ │ │ │ │間 │公司股票│ │投資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 │ │ │ │ │2張 │ │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S○遂以左列金額,│ │ │ │ │ │ │ │購買左列股票。 │ ├──┼───┼────┼───┼────┼────┼────────────────────┤ │127 │y○○│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y○○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2張 │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y○○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28 │甲丁○│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甲丁○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6張 │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丁○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29 │p○○│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p○○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曾美瑜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6張 │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p○○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30 │o○○│鄭懿茵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o○○於不詳時間,因被告鄭懿茵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數量不詳│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o○○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31 │乙乙○│乙己○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乙乙○於不詳時間,因被告乙己○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數量不詳│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乙乙○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32 │t○○│張齋烽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t○○於不詳時間,因被告張齋烽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數量不詳│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t○○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33 │甲I○│林恩佑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甲I○於不詳時間,因被告林恩佑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前景看好,且股票即將上市等│ │ │ │ │ │數量不詳│ │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司,甲I○遂支│ │ │ │ │ │ │ │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134 │F○○│賴靜茹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F○○於不詳時間,因被告賴靜茹向向其表示│ │ │ │ │間 │公司股票│ │投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前景看好,│ │ │ │ │ │及領袖世│ │且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 │ │ │ │ │界公司股│ │公司、領袖世界公司,F○○遂支付左列金額│ │ │ │ │ │權數量不│ │購買左列股票、股權。 │ │ │ │ │ │詳 │ │ │ ├──┼───┼────┼───┼────┼────┼────────────────────┤ │135 │甲A○│賴靜茹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甲A○於不詳時間,因被告賴靜茹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前景看好,且│ │ │ │ │ │及領袖世│ │股票即將上市等詞,向其推薦投資亞太智通公│ │ │ │ │ │界公司股│ │司、領袖世界公司,甲A○遂支付左列金額購│ │ │ │ │ │權數量不│ │買左列股票、股權。 │ │ │ │ │ │詳 │ │ │ ├──┼───┼────┼───┼────┼────┼────────────────────┤ │136 │甲玄○│乙戊○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甲玄○於不詳時間,因被告乙戊○向其表示投│ │ │ │ │間 │公司股票│ │資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公司前景看好,且│ │ │ │ │ │及領袖世│ │股票即將上市等詞,亞太智通公司、領袖世界│ │ │ │ │ │界公司股│ │公司,甲玄○遂支付左列金額購買左列股票、│ │ │ │ │ │權數量不│ │股權。 │ │ │ │ │ │詳 │ │ │ └──┴───┴────┴───┴────┼────┴────────────────────┤ │交易亞太智通公司、水果叢林公司股票或股權及領袖世界│ │公司股權部分之金額逾5千萬元。 │ │交易亞太智通公司股票、領袖世界公司股權部分之金額逾│ │4千萬元。 │ └─────────────────────────┘ 附表三(檢察官起訴暨移送併案審理之範圍): ┌──┬───┬────┬───┬────┬────┬───────┐ │編號│投資人│直接接洽│ 時間 │股票(股│金額(元)│ 備 註 │ │ │ │之行為人│ │權)數量│ │ │ │ │ │ │ │ │ │ │ ├──┼───┼────┼───┼────┼────┼───────┤ │1 │甲g○│洪怡君、│91年12│亞太智通│68萬元 │ │ │ │ │申○○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10張 │ │ │ ├──┼───┼────┼───┼────┼────┼───────┤ │2 │甲j○│羅玉娟、│90年9 │亞太智通│22萬元 │ │ │ │ │自稱羅玉│月間 │公司股票│ │ │ │ │ │娟「姊夫│ │5張 │ │ │ │ │ │」之男子│ │ │ │ │ ├──┼───┼────┼───┼────┼────┼───────┤ │3 │k○○│賴亭文 │92年2 │亞太智通│14萬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2張、水 │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 │司股票2 │ │ │ │ │ │ │ │張 │ │ │ ├──┼───┼────┼───┼────┼────┼───────┤ │4 │甲W○│黃○○、│92年2 │亞太智通│54萬4千 │ │ │ │ │黃聖斌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 │8張 │ │ │ ├──┼───┼────┼───┼────┼────┼───────┤ │5 │癸○○│P○○、│91年11│亞太智通│45萬8千 │ │ │ │ │自稱林秀│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鳳乾哥哥│ │11 張 │ │ │ │ │ │之「劉先│ │ │ │ │ │ │ │生」 │ │ │ │ │ ├──┼───┼────┼───┼────┼────┼───────┤ │6 │甲F○│羅玉娟、│91年6 │亞太智通│20萬元 │ │ │ │ │自稱羅玉│月間 │公司股票│ │ │ │ │ │娟「姊夫│ │3張 │ │ │ │ │ │」之男子│ │ │ │ │ ├──┼───┼────┼───┼────┼────┼───────┤ │7 │子○○│寅○○、│91年12│亞太智通│30萬元、│ │ │ │ │張仕旻 │月間 │公司股票│18萬元 │ │ │ │ │ │ │3張、水 │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 │司股票1 │ │ │ │ │ │ │ │張 │ │ │ ├──┼───┼────┼───┼────┼────┼───────┤ │8 │乙丙○│甲K○、│92年1 │亞太智通│15萬6千 │ │ │ │ │張齋烽 │月23日│公司股票│元 │ │ │ │ │ │ │4張 │ │ │ ├──┼───┼────┼───┼────┼────┼───────┤ │9 │甲z○│乙己○及│92年3 │亞太智通│7萬8千元│ │ │ │ │真實姓名│月間 │公司股票│ │ │ │ │ │年籍不詳│ │2張 │ │ │ │ │ │之男子 │ │ │ │ │ ├──┼───┼────┼───┼────┼────┼───────┤ │10 │甲巳○│丙○○ │91年11│亞太智通│27萬2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 │4張 │ │ │ ├──┼───┼────┼───┼────┼────┼───────┤ │11 │午○○│陳曉蘭、│91年9 │水果叢林│42萬元 │ │ │ │ │甲亥○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6張 │ │ │ ├──┼───┼────┼───┼────┼────┼───────┤ │12 │甲m○│寅○○ │91年9 │水果叢林│26萬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2張、亞 │ │ │ │ │ │ │ │太智通公│ │ │ │ │ │ │ │司股票1 │ │ │ │ │ │ │ │張 │ │ │ ├──┼───┼────┼───┼────┼────┼───────┤ │13 │甲P○│a○○ │91年6 │水果叢林│22萬5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7萬8│ │ │ │ │ │ │3張、亞 │千元 │ │ │ │ │ │ │太智通公│ │ │ │ │ │ │ │司股票2 │ │ │ │ │ │ │ │張 │ │ │ ├──┼───┼────┼───┼────┼────┼───────┤ │14 │z○○│黃聖斌 │92年1 │亞太智通│150萬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35張 │ │ │ ├──┼───┼────┼───┼────┼────┼───────┤ │15 │壬○○│甲亥○ │92年10│亞太智通│7萬8千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2張 │ │ │ ├──┼───┼────┼───┼────┼────┼───────┤ │16 │U○○│P○○及│91年12│亞太智通│20萬4千 │ │ │ │ │自稱林秀│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鳳乾哥哥│ │3張 │ │ │ │ │ │之男子 │ │ │ │ │ ├──┼───┼────┼───┼────┼────┼───────┤ │17 │Z○○│a○○、│92年初│亞太智通│6萬元 │ │ │ │ │n○○、│ │公司股票│ │ │ │ │ │王慧雄 │ │3千股 │ │ │ ├──┼───┼────┼───┼────┼────┼───────┤ │18 │L○○│「水果叢│91年10│水果叢林│共30萬元│ │ │ │ │林公司經│月間 │公司股票│ │ │ │ │ │理」 │ │1張、亞 │ │ │ │ │ │ │ │太智通公│ │ │ │ │ │ │ │司股票1 │ │ │ │ │ │ │ │張 │ │ │ ├──┼───┼────┼───┼────┼────┼───────┤ │19 │甲h○│賴靜茹、│92年1 │亞太智通│21萬元 │ │ │ │ │甲c○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6張 │ │ │ ├──┼───┼────┼───┼────┼────┼───────┤ │20 │R○○│洪怡君 │91年底│亞太智通│7萬8千元│ │ │ │ │ │ │公司股票│ │ │ │ │ │ │ │2張 │ │ │ ├──┼───┼────┼───┼────┼────┼───────┤ │21 │甲f○│X○○、│92年間│亞太智通│50萬元 │ │ │ │ │呂育龍 │ │公司股票│ │ │ │ │ │ │ │3張、水 │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 │司股票2 │ │ │ │ │ │ │ │張 │ │ │ ├──┼───┼────┼───┼────┼────┼───────┤ │22 │Y○○│劉冠伶及│92年間│亞太智通│15萬6千 │ │ │ │ │其表哥 │ │公司股票│元 │ │ │ │ │ │ │4張 │ │ │ ├──┼───┼────┼───┼────┼────┼───────┤ │23 │乙甲○│黃麗芳 │91年底│亞太智通│11萬8千 │ │ │ │ │ │ │公司股票│元 │ │ │ │ │ │ │4張 │ │ │ ├──┼───┼────┼───┼────┼────┼───────┤ │24 │天○○│呂育龍 │92年間│亞太智通│54萬8千 │ │ │ │ │ │ │公司股票│元 │ │ │ │ │ │ │2張、水 │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 │司股票2 │ │ │ │ │ │ │ │張 │ │ │ ├──┼───┼────┼───┼────┼────┼───────┤ │25 │甲K○│張齋烽、│91年初│亞太智通│31萬2千 │ │ │ │甲L○│申○○ │ │公司股票│元 │ │ │ │ │ │ │8張 │ │ │ ├──┼───┼────┼───┼────┼────┼───────┤ │26 │呂育龍│X○○ │91年1 │亞太智通│39萬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10張 │ │ │ ├──┼───┼────┼───┼────┼────┼───────┤ │27 │己○○│乙戊○ │91年間│亞太智通│7萬8千元│ │ │ │ │ │ │公司股票│ │ │ │ │ │ │ │1張 │ │ │ ├──┼───┼────┼───┼────┼────┼───────┤ │28 │甲己○│邱鵬勳 │91年11│亞太智通│48萬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4張、水 │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 │司股權2 │ │ │ │ │ │ │ │張 │ │ │ ├──┼───┼────┼───┼────┼────┼───────┤ │29 │O○○│陳佩娸、│91年5 │亞太智通│46萬5千 │ │ │ │ │申○○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 │5張、水 │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 │司股權2.│ │ │ │ │ │ │ │5張 │ │ │ ├──┼───┼────┼───┼────┼────┼───────┤ │30 │甲l○│X○○ │92年1 │亞太智通│13萬6千 │ │ │ │ │ │月間 │2張 │元 │ │ ├──┼───┼────┼───┼────┼────┼───────┤ │31 │甲a○│張仕旻 │90年9 │亞太智通│29萬8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 │2張、水 │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 │司股票3 │ │ │ │ │ │ │ │張 │ │ │ ├──┼───┼────┼───┼────┼────┼───────┤ │32 │甲丑○│邱鵬勳 │92年2 │亞太智通│31萬9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 │6張、水 │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 │司股票1 │ │ │ │ │ │ │ │張 │ │ │ ├──┼───┼────┼───┼────┼────┼───────┤ │33 │甲s○│申○○ │91年11│亞太智通│6萬8千元│ │ │ │ │ │月1日 │公司股票│ │ │ │ │ │ │ │1張 │ │ │ ├──┼───┼────┼───┼────┼────┼───────┤ │34 │x○○│甲K○、│92年1 │亞太智通│7萬8千元│ │ │ │ │百浬餱餐│月間 │公司股票│ │ │ │ │ │廳某男性│ │2張 │ │ │ │ │ │員工 │ │ │ │ │ ├──┼───┼────┼───┼────┼────┼───────┤ │35 │宇○○│丙○○ │92年1 │亞太智通│10萬元 │ │ │ │ │ │月8日 │公司股票│ │ │ │ │ │ │ │4張 │ │ │ ├──┼───┼────┼───┼────┼────┼───────┤ │36 │戌○○│甲宇○、│91年底│水果叢林│80萬元 │ │ │ │ │申○○ │ │公司股票│ │ │ │ │ │ │ │3萬股 │ │ │ ├──┼───┼────┼───┼────┼────┼───────┤ │37 │甲C○│甲亥○、│93年5 │領袖世界│40萬元 │ │ │ │ │丙○○ │月3日 │公司股權│ │ │ │ │ │ │ │數量不詳│ │ │ ├──┼───┼────┼───┼────┼────┼───────┤ │38 │甲v○│甲亥○、│93年5 │領袖世界│金額不詳│ │ │ │ │丙○○ │月3日 │公司股權│ │ │ │ │ │ │ │數量不詳│ │ │ ├──┼───┼────┼───┼────┼────┼───────┤ │39 │甲卯○│甲亥○、│93年2 │領袖世界│38萬4千 │ │ │ │ │丙○○、│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e○○ │ │4張 │ │ │ ├──┼───┼────┼───┼────┼────┼───────┤ │40 │辰○○│甲r○ │92年初│亞太智通│33萬4千 │ │ │ │ │ │ │公司股票│元 │ │ │ │ │ │ │4張、水 │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 │司股票3 │ │ │ │ │ │ │ │張 │ │ │ ├──┼───┼────┼───┼────┼────┼───────┤ │41 │S○○│甲乙○、│91年間│亞太智通│27萬2千 │ │ │ │ │自稱許翌│ │公司股票│元 │ │ │ │ │歆姊夫之│ │4張 │ │ │ │ │ │男子 │ │ │ │ │ ├──┼───┼────┼───┼────┼────┼───────┤ │42 │甲H○│甲宇○、│91年間│亞太智通│共147萬 │ │ │ │ │張仕旻 │ │公司股票│元 │ │ │ │ │ │ │、領袖世│ │ │ │ │ │ │ │界公司股│ │ │ │ │ │ │ │權計17張│ │ │ ├──┼───┼────┼───┼────┼────┼───────┤ │43 │甲M○│曾桂娟 │92年初│亞太智通│23萬元 │ │ │ │ │ │ │公司股票│ │ │ │ │ │ │ │6張 │ │ │ ├──┼───┼────┼───┼────┼────┼───────┤ │44 │陳維信│甲癸○、│91年間│亞太智通│32萬元 │ │ │ │ │吳美琴 │ │公司股票│ │ │ │ │ │ │ │1張、水 │ │ │ │ │ │ │ │果叢林公│ │ │ │ │ │ │ │司股票2 │ │ │ │ │ │ │ │張 │ │ │ ├──┼───┼────┼───┼────┼────┼───────┤ │45 │戊○○│甲宇○、│91年間│亞太智通│27萬2千 │ │ │ │ │張仕旻 │ │公司股票│元 │ │ │ │ │ │ │4張 │ │ │ ├──┼───┼────┼───┼────┼────┼───────┤ │46 │H○○│張仕旻 │92年初│亞太智通│12萬元 │ │ │ │ │ │ │公司股票│ │ │ │ │ │ │ │2張 │ │ │ ├──┼───┼────┼───┼────┼────┼───────┤ │47 │K○○│寅○○、│92年初│水果叢林│20萬元 │ │ │ │ │張仕旻 │ │公司股票│ │ │ │ │ │ │ │數量不詳│ │ │ │ │ │ │ │、亞太智│ │ │ │ │ │ │ │通公司股│ │ │ │ │ │ │ │票1張 │ │ │ ├──┼───┼────┼───┼────┼────┼───────┤ │48 │庚○○│e○○、│92年初│亞太智通│14萬元 │ │ │ │ │甲亥○、│ │公司股票│ │ │ │ │ │丙○○ │ │4張 │ │ │ ├──┼───┼────┼───┼────┼────┼───────┤ │49 │f○○│王曉琴、│92年初│亞太智通│20萬4千 │ │ │ │ │丙○○、│ │公司股票│元 │ │ │ │ │甲亥○ │ │3張 │ │ │ ├──┼───┼────┼───┼────┼────┼───────┤ │50 │D○○│黃○○、│92年底│亞太智通│24萬元 │ │ │ │ │黃聖斌 │ │公司股票│ │ │ │ │ │ │ │3張 │ │ │ │ │ │ │ │ │ │ │ ├──┼───┼────┼───┼────┼────┼───────┤ │51 │甲d○│甲c○ │92年初│亞太智通│36萬元 │ │ │ │ │ │ │公司股票│ │ │ │ │ │ │ │5張 │ │ │ ├──┼───┼────┼───┼────┼────┼───────┤ │52 │酉○○│曾桂娟 │91年間│亞太智通│35萬元 │ │ │ │ │ │ │公司股票│ │ │ │ │ │ │ │5張 │ │ │ ├──┼───┼────┼───┼────┼────┼───────┤ │53 │甲e○│甲o○ │92年2 │亞太智通│19萬2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 │2張 │ │ │ ├──┼───┼────┼───┼────┼────┼───────┤ │54 │A○○│賴慧甄、│90年6 │水果叢林│20萬元 │ │ │ │ │申○○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1萬5千股│ │ │ ├──┼───┼────┼───┼────┼────┼───────┤ │55 │Q○○│鄭佩玲、│90年底│水果叢林│10萬元 │ │ │ │ │申○○ │ │公司股票│ │ │ │ │ │ │ │1萬股 │ │ │ ├──┼───┼────┼───┼────┼────┼───────┤ │56 │甲R○│甲亥○、│93年4 │領袖世界│76萬8千 │ │ │ │ │丙○○、│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甲卯○ │ │8千股 │ │ │ ├──┼───┼────┼───┼────┼────┼───────┤ │57 │地○○│甲亥○、│92年初│亞太智通│17萬元 │ │ │ │ │丙○○、│ │公司股票│ │ │ │ │ │王曉琴 │ │2張 │ │ │ ├──┼───┼────┼───┼────┼────┼───────┤ │58 │辛○○│吳采融 │92年9 │亞太智通│51萬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6張 │ │ │ ├──┼───┼────┼───┼────┼────┼───────┤ │59 │g○○│賴亭文 │93年4 │亞太智通│42萬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6張 │ │ │ ├──┼───┼────┼───┼────┼────┼───────┤ │60 │卯○○│黃瓊珍、│92年10│亞太智通│25萬5千 │ │ │ │ │潘憲雄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 │3張 │ │ │ ├──┼───┼────┼───┼────┼────┼───────┤ │61 │甲午○│吳美娟、│92年9 │亞太智通│34萬元、│ │ │ │ │乙辛○、│月間 │公司股票│70萬2千 │ │ │ │ │甲亥○、│ │4張、領 │元 │ │ │ │ │丙○○、│ │袖世界公│ │ │ │ │ │王曉琴 │ │司股權7 │ │ │ │ │ │ │ │張 │ │ │ ├──┼───┼────┼───┼────┼────┼───────┤ │62 │甲w○│李明蕙、│92年6 │亞太智通│34萬元 │ │ │ │ │簡志清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4張 │ │ │ ├──┼───┼────┼───┼────┼────┼───────┤ │63 │甲戌○│甲癸○、│91年間│水果叢林│152萬元 │ │ │ │ │甲未○、│ │公司股票│ │ │ │ │ │吳美琴 │ │7張、亞 │ │ │ │ │ │ │ │太智通公│ │ │ │ │ │ │ │司股票18│ │ │ │ │ │ │ │張 │ │ │ ├──┼───┼────┼───┼────┼────┼───────┤ │64 │甲G○│甲u○、│93年2 │領袖世界│21萬5千 │ │ │ │ │甲庚○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 │2千股 │ │ │ ├──┼───┼────┼───┼────┼────┼───────┤ │65 │q○○│甲亥○、│92年底│領袖世界│48萬元 │ │ │ │ │洪藝瑄 │ │公司股權│ │ │ │ │ │ │ │5千股 │ │ │ ├──┼───┼────┼───┼────┼────┼───────┤ │66 │N○○│甲亥○、│92年12│領袖世界│76萬8千 │ │ │ │ │丙○○、│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王曉琴、│ │8千股 │ │ │ │ │ │e○○ │ │ │ │ │ ├──┼───┼────┼───┼────┼────┼───────┤ │67 │c○○│林恩佑 │92年8 │亞太智通│34萬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4張 │ │ │ ├──┼───┼────┼───┼────┼────┼───────┤ │68 │B○○│甲r○、│92年初│亞太智通│76萬5千 │ │ │ │ │賴亭文 │ │公司股票│元 │ │ │ │ │ │ │9張 │ │ │ ├──┼───┼────┼───┼────┼────┼───────┤ │69 │甲辰○│吳美琴、│92年4 │亞太智通│25萬5千 │ │ │ │ │李欣怡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 │3張 │ │ │ ├──┼───┼────┼───┼────┼────┼───────┤ │70 │v○○│賴亭文、│92年中│亞太智通│42萬5千 │ │ │ │ │甲庚○ │ │公司股票│元 │ │ │ │ │ │ │5張 │ │ │ ├──┼───┼────┼───┼────┼────┼───────┤ │71 │乙丁○│吳微如、│92年9 │亞太智通│34萬元 │ │ │ │ │乙辛○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4張 │ │ │ ├──┼───┼────┼───┼────┼────┼───────┤ │72 │甲Q○│甲亥○、│93年5 │領袖世界│28萬8千 │ │ │ │ │丙○○、│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e○○、│ │3千股 │ │ │ │ │ │甲卯○ │ │ │ │ │ ├──┼───┼────┼───┼────┼────┼───────┤ │73 │亥○○│丙○○、│92年底│領袖世界│19萬2千 │ │ │ │ │甲卯○ │ │公司股權│元 │ │ │ │ │ │ │2千股 │ │ │ ├──┼───┼────┼───┼────┼────┼───────┤ │74 │甲T○│甲宇○ │92年6 │水果叢林│23萬元 │ │ │ │ │ │月間 │公司股權│ │ │ │ │ │ │ │3張 │ │ │ ├──┼───┼────┼───┼────┼────┼───────┤ │75 │甲X○│甲庚○、│91年5 │亞太智通│9萬8千元│ │ │ │ │沈意蘋 │月間 │公司股票│、45萬元│ │ │ │ │ │ │1張、水 │,共54萬│ │ │ │ │ │ │果叢林公│8千元 │ │ │ │ │ │ │司股票3 │ │ │ │ │ │ │ │張 │ │ │ ├──┼───┼────┼───┼────┼────┼───────┤ │76 │甲子○│甲亥○ │92年11│亞太智通│7萬8千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2張 │ │ │ ├──┼───┼────┼───┼────┼────┼───────┤ │77 │甲D○│甲r○ │92年間│亞太智通│39萬元 │ │ │ │ │ │ │公司股票│ │ │ │ │ │ │ │5張 │ │ │ ├──┼───┼────┼───┼────┼────┼───────┤ │78 │甲黃○│陳曉蘭、│91年1 │亞太智通│30萬元、│ │ │ │ │黃聖斌、│月間 │公司股票│50萬元,│ │ │ │ │自稱陳曉│ │8張、水 │共80萬元│ │ │ │ │蘭「堂哥│ │果叢林公│ │ │ │ │ │」之男子│ │司股票4 │ │ │ │ │ │ │ │張 │ │ │ ├──┼───┼────┼───┼────┼────┼───────┤ │79 │甲宙○│沈意蘋、│91年4 │亞太智通│31萬2千 │ │ │ │ │甲庚○、│月間 │公司股票│元、22萬│ │ │ │ │甲亥○ │ │8張、水 │5千元, │ │ │ │ │ │ │果叢林公│共53萬7 │ │ │ │ │ │ │司股票2 │千元 │ │ │ │ │ │ │張 │ │ │ ├──┼───┼────┼───┼────┼────┼───────┤ │80 │G○○│魏惠子、│92年10│亞太智通│28萬8千 │ │ │ │ │陳俊翰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 │3張 │ │ │ ├──┼───┼────┼───┼────┼────┼───────┤ │81 │V○○│李佩姍、│不詳時│亞太智通│38萬4千 │ │ │ │ │陳智育 │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 │4張 │ │ │ ├──┼───┼────┼───┼────┼────┼───────┤ │82 │h○○│羅玉娟、│90年底│亞太智通│48萬元 │ │ │ │ │自稱羅玉│ │公司股票│ │ │ │ │ │娟姊夫之│ │8張 │ │ │ │ │ │男子 │ │ │ │ │ │ │ │ │ │ │ │ │ ├──┼───┼────┼───┼────┼────┼───────┤ │83 │甲J○│郭文凱、│92年初│亞太智通│共200萬 │ │ │ │ │賴亭文 │ │公司股票│元 │ │ │ │ │ │ │及領袖世│ │ │ │ │ │ │ │界公司股│ │ │ │ │ │ │ │權數量不│ │ │ │ │ │ │ │詳 │ │ │ ├──┼───┼────┼───┼────┼────┼───────┤ │84 │甲Z○│王曉彤、│91年11│亞太智通│32萬5千 │ │ │ │ │王慧婷、│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自稱王曉│ │5張 │ │ │ │ │ │彤姊夫之│ │ │ │ │ │ │ │男子 │ │ │ │ │ ├──┼───┼────┼───┼────┼────┼───────┤ │85 │b○○│a○○、│91年11│亞太智通│35萬元 │ │ │ │ │甲c○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5張 │ │ │ ├──┼───┼────┼───┼────┼────┼───────┤ │86 │甲丙○│P○○、│91年10│亞太智通│4萬6千元│ │ │ │ │甲亥○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1張 │ │ │ ├──┼───┼────┼───┼────┼────┼───────┤ │87 │d○○│鄭巧玲、│91年9 │亞太智通│29萬8千 │ │ │ │ │沈筱恩、│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自稱鄭巧│ │6張 │ │ │ │ │ │玲姊夫之│ │ │ │ │ │ │ │男子 │ │ │ │ │ ├──┼───┼────┼───┼────┼────┼───────┤ │88 │玄○○│沈意蘋、│90年間│亞太智通│8萬元 │ │ │ │ │甲r○ │ │公司股票│ │ │ │ │ │ │ │2張 │ │ │ ├──┼───┼────┼───┼────┼────┼───────┤ │89 │甲酉○│沈意蘋 │90年間│水果叢林│45萬元、│ │ │ │ │ │ │公司股票│17萬元,│ │ │ │ │ │ │6張、亞 │共62萬元│ │ │ │ │ │ │太智通公│ │ │ │ │ │ │ │司股票6 │ │ │ │ │ │ │ │張 │ │ │ ├──┼───┼────┼───┼────┼────┼───────┤ │90 │甲x○│甲c○、│91年間│亞太智通│20萬4千 │ │ │ │ │真實姓名│ │公司股票│元 │ │ │ │ │年籍不詳│ │3張 │ │ │ │ │ │之女子 │ │ │ │ │ ├──┼───┼────┼───┼────┼────┼───────┤ │91 │s○○│a○○、│91年間│亞太智通│40萬元 │ │ │ │ │甲c○ │ │公司股票│ │ │ │ │ │ │ │6張 │ │ │ ├──┼───┼────┼───┼────┼────┼───────┤ │92 │l○○│黃麗芳 │91年底│亞太智通│40萬8千 │ │ │ │ │ │ │公司股票│元 │ │ │ │ │ │ │6張 │ │ │ ├──┼───┼────┼───┼────┼────┼───────┤ │93 │甲U○│劉冠伶、│91年間│水果叢林│45萬元、│ │ │ │ │甲c○ │ │公司股票│23萬元,│ │ │ │ │ │ │6張、亞 │共68萬元│ │ │ │ │ │ │太智通公│ │ │ │ │ │ │ │司股票5 │ │ │ │ │ │ │ │張 │ │ │ ├──┼───┼────┼───┼────┼────┼───────┤ │94 │甲戊○│申明麗、│91年4 │水果叢林│16萬8千 │ │ │ │ │甲c○ │月間 │公司股權│元、21萬│ │ │ │ │ │ │2張、亞 │6千元, │ │ │ │ │ │ │太智通公│共38萬4 │ │ │ │ │ │ │司股票4 │千元 │ │ │ │ │ │ │張 │ │ │ ├──┼───┼────┼───┼────┼────┼───────┤ │95 │w○○│綽號「佳│90年間│亞太智通│13萬6千 │ │ │ │ │芬」之女│ │公司股票│元 │ │ │ │ │子 │ │2張 │ │ │ ├──┼───┼────┼───┼────┼────┼───────┤ │96 │甲t○│羅玉娟、│87年間│亞太智通│103萬6千│ │ │ │ │自稱羅玉│ │公司股票│元 │ │ │ │ │娟姊夫之│ │27張 │ │ │ │ │ │男子 │ │ │ │ │ ├──┼───┼────┼───┼────┼────┼───────┤ │97 │E○○│羅玉娟、│90年9 │水果叢林│84萬元 │ │ │ │ │甲E○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6張 │ │ │ ├──┼───┼────┼───┼────┼────┼───────┤ │98 │甲p○│沈衍亨、│92年11│亞太智通│60萬元、│ │ │ │ │甲r○ │月 │公司股票│72萬元,│ │ │ │ │ │ │6張、領 │共132萬 │ │ │ │ │ │ │袖世界公│元 │ │ │ │ │ │ │司股權5 │ │ │ │ │ │ │ │千股 │ │ │ ├──┼───┼────┼───┼────┼────┼───────┤ │99 │甲甲○│甲亥○、│92年10│亞太智通│17萬元 │ │ │ │ │曾美瑜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4張 │ │ │ ├──┼───┼────┼───┼────┼────┼───────┤ │100 │甲N○│甲v○ │93年8 │亞太智通│8萬5千元│ │ │ │ │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1張 │ │ │ ├──┼───┼────┼───┼────┼────┼───────┤ │101 │甲b○│甲v○ │93年8 │亞太智通│49萬1千 │ │ │ │ │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 │1張、領 │ │ │ │ │ │ │ │袖世界公│ │ │ │ │ │ │ │司股權1 │ │ │ │ │ │ │ │張 │ │ │ ├──┼───┼────┼───┼────┼────┼───────┤ │102 │甲Y○│賴靜茹 │93年中│領袖世界│57萬6千 │ │ │ │ │ │ │公司股權│元 │ │ │ │ │ │ │6張 │ │ │ ├──┼───┼────┼───┼────┼────┼───────┤ │103 │W○○│甲u○、│93年3 │領袖世界│57萬6千 │ │ │ │ │甲庚○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 │6千股 │ │ │ ├──┼───┼────┼───┼────┼────┼───────┤ │104 │C○○│張穎潔、│92年11│領袖世界│38萬4千 │ │ │ │ │張朝東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 │4千股 │ │ │ ├──┼───┼────┼───┼────┼────┼───────┤ │105 │甲O○│吳郁雯 │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 │ │ │ │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 │2千股 │ │ │ ├──┼───┼────┼───┼────┼────┼───────┤ │106 │未○○│吳郁雯 │92年12│領袖世界│38萬4千 │ │ │ │ │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 │4千股 │ │ │ ├──┼───┼────┼───┼────┼────┼───────┤ │107 │J○○│甲u○、│93年8 │領袖世界│96萬元 │ │ │ │ │甲庚○、│月間 │公司股權│ │ │ │ │ │甲c○ │ │1萬股 │ │ │ ├──┼───┼────┼───┼────┼────┼───────┤ │108 │甲申○│賴亭文、│92年4 │亞太智通│42萬5千 │ │ │ │ │張齋烽 │月間 │公司股票│元 │ │ │ │ │ │ │5千股 │ │ │ ├──┼───┼────┼───┼────┼────┼───────┤ │109 │甲k○│陳雅君、│93年間│領袖世界│79萬元 │ │ │ │ │李建安、│ │公司股權│ │ │ │ │ │自稱李曉│ │4張 │ │ │ │ │ │玲之人 │ │ │ │ │ ├──┼───┼────┼───┼────┼────┼───────┤ │110 │甲i○│甲亥○、│不詳時│亞太智通│35萬元 │ │ │ │ │曾美瑜 │間 │公司股票│ │ │ │ │ │ │ │4張 │ │ │ ├──┼───┼────┼───┼────┼────┼───────┤ │111 │甲V○│曾美瑜、│92年10│亞太智通│85萬元 │ │ │ │ │甲亥○ │月底 │公司股票│ │ │ │ │ │ │ │10 張 │ │ │ ├──┼───┼────┼───┼────┼────┼───────┤ │112 │m○○│甲庚○、│93年7 │領袖世界│58萬1千 │ │ │ │ │李秀年、│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鄒寶盈 │ │6張 │ │ │ ├──┼───┼────┼───┼────┼────┼───────┤ │113 │甲地○│甲n○、│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 │ │ │ │甲E○ │月底 │公司股權│元 │ │ │ │ │ │ │2千股 │ │ │ ├──┼───┼────┼───┼────┼────┼───────┤ │114 │甲B○│甲n○、│93年1 │領袖世界│19萬2千 │ │ │ │ │甲E○ │月底 │公司股權│元 │ │ │ │ │ │ │2千股 │ │ │ ├──┼───┼────┼───┼────┼────┼───────┤ │115 │丑○○│張齋烽、│93年3 │領袖世界│57萬6千 │ │ │ │ │李怡圻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 │13張 │ │ │ ├──┼───┼────┼───┼────┼────┼───────┤ │116 │甲○○│甲亥○、│93年6 │領袖世界│120萬元 │ │ │ │ │甲C○ │月間 │公司股權│ │ │ │ │ │ │ │1張 │ │ │ ├──┼───┼────┼───┼────┼────┼───────┤ │117 │I○○│甲亥○、│93年6 │領袖世界│50萬元 │ │ │ │ │甲C○ │月間 │公司股權│ │ │ │ │ │ │ │1張 │ │ │ ├──┼───┼────┼───┼────┼────┼───────┤ │118 │甲辛○│吳采融、│92年4 │亞太智通│56萬元 │ │ │ │ │乙辛○ │月間 │公司股票│ │ │ │ │ │ │ │數量不詳│ │ │ ├──┼───┼────┼───┼────┼────┼───────┤ │119 │M○○│鄭佩玲、│91年2 │水果叢林│43萬5千 │ │ │ │ │申○○ │月間 │公司股權│元 │ │ │ │ │ │ │6單位 │ │ │ ├──┼───┼────┼───┼────┼────┼───────┤ │120 │甲寅○│甲庚○、│93年7 │領袖世界│30萬元 │ │ │ │ │甲u○、│月間 │公司股權│ │ │ │ │ │甲c○ │ │3單位 │ │ │ ├──┼───┼────┼───┼────┼────┼───────┤ │121 │宙○○│甲E○、│91年9 │水果叢林│22萬5千 │ │ │ │ │n○○ │月初 │公司股票│元 │ │ │ │ │ │ │1萬5千股│ │ │ ├──┼───┼────┼───┼────┼────┼───────┤ │122 │甲q○│甲r○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數量不詳│ │ │ │ │ │ │ │ │ │ │ ├──┼───┼────┼───┼────┼────┼───────┤ │123 │r○○│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2張 │ │ │ ├──┼───┼────┼───┼────┼────┼───────┤ │124 │甲S○│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2張 │ │ │ ├──┼───┼────┼───┼────┼────┼───────┤ │125 │y○○│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2張 │ │ │ ├──┼───┼────┼───┼────┼────┼───────┤ │126 │甲丁○│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6張 │ │ │ ├──┼───┼────┼───┼────┼────┼───────┤ │127 │p○○│曾美瑜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6張 │ │ │ ├──┼───┼────┼───┼────┼────┼───────┤ │128 │o○○│鄭懿茵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數量不詳│ │ │ ├──┼───┼────┼───┼────┼────┼───────┤ │129 │乙乙○│乙己○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數量不詳│ │ │ ├──┼───┼────┼───┼────┼────┼───────┤ │130 │t○○│張齋烽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數量不詳│ │ │ ├──┼───┼────┼───┼────┼────┼───────┤ │131 │e○○│王曉琴 │92年初│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 │公司股票│ │ │ │ │ │ │ │及領袖世│ │ │ │ │ │ │ │界公司股│ │ │ │ │ │ │ │權數量不│ │ │ │ │ │ │ │詳 │ │ │ ├──┼───┼────┼───┼────┼────┼───────┤ │132 │甲I○│林恩佑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數量不詳│ │ │ ├──┼───┼────┼───┼────┼────┼───────┤ │133 │F○○│賴靜茹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及領袖世│ │ │ │ │ │ │ │界公司股│ │ │ │ │ │ │ │權數量不│ │ │ │ │ │ │ │詳 │ │ │ ├──┼───┼────┼───┼────┼────┼───────┤ │134 │甲A○│賴靜茹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及領袖世│ │ │ │ │ │ │ │界公司股│ │ │ │ │ │ │ │權數量不│ │ │ │ │ │ │ │詳 │ │ │ ├──┼───┼────┼───┼────┼────┼───────┤ │135 │甲玄○│乙戊○ │不詳時│亞太智通│不詳金額│ │ │ │ │ │間 │公司股票│ │ │ │ │ │ │ │及領袖世│ │ │ │ │ │ │ │界公司股│ │ │ │ │ │ │ │權數量不│ │ │ │ │ │ │ │詳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