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1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春桂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美科國際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得意至國際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被上訴人即
- 原告兼上2人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琦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淑英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被上訴人即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即被告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3 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8年度附民字第564 號),提起上訴。查上訴人即被告林春桂刑事部分,已經原審98年度訴字第1768號及本院100 年度上訴字第685 號判決有罪在案。民事部份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