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固輝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薇蓁
- 被上訴人
- 連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49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上訴,並引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本院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