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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0年度附民上字第3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王憲義邱永貴簡志瑩

上訴人
固輝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薇蓁
被上訴人
連文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 年5 月30日第一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493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方面:請求駁回上訴,並引用刑事訴訟之陳述。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刑事訴訟部分,本院維持原審無罪判決,駁回檢察官之上訴。原判決依照首開規定,駁回上訴人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上訴論旨,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 條前段、第368 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憲義

法 官 邱永貴

法 官 簡志瑩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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