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11 月 14 日
- 法官蕭權閔、吳進寶、王憲義
- 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林明水、黃振興、林貴興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8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清福 選任辯護人 邱基峻律師 張清雄律師 黃敏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輝明 選任辯護人 鍾義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明水 選任辯護人 梁育誠律師 楊昌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振興 選任辯護人 楊雪貞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貴興 戴溫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吳秋麗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文柱 選任辯護人 吳麗珠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鐘新榮 指定辯護人 周崇賢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42 號中華民國96年8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88年度偵字第6564號、88年度偵字第6565號、88年度偵字第6566號、88年度偵字第6567號、88年度偵字第6568號、88年度偵字第6569號、88年度偵字第6570號、88年度偵字第6572號、88年度偵字第6854號、88年度偵字第12145 號、88年度偵字第1651 7號),提起上訴,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第二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李清福、張輝明部分;戴溫、林明水、林貴興被訴公務員圖利部分;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被訴對如原判決附表二所示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部分均撤銷。 李清福共同連續犯公務員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褫奪公權捌年,所得財物新臺幣捌佰柒拾參萬貳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其中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肆仟元,應與張輝明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張輝明共同連續與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伍年,所得財物新臺幣壹佰柒拾捌萬肆仟元,與李清福連帶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等財產連帶抵償之。 黃振興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 陳文柱共同連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 鐘新榮共同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拾月,褫奪公權壹年。 林明水、林貴興、戴溫被訴公務員圖利部分均無罪。 事 實 一、李清福於民國(以下同)80年間,曾犯違反證券交易法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0年度易字第25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80年7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仍不知悔改。李清福自83年3 月1 日起就任高雄縣橋頭鄉鄉長,並競選連任,負責督導總理全鄉行政業務,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決定職務權限者。張輝明(於87年8 月1 日擔任橋頭鄉甲北村村長)在李清福2 次參選鄉長選舉期間,均大力為其助選,與李清福交誼甚篤,關係密切。陳文柱係無牌照之營造廠商,亦為張輝明之妻弟;鐘新榮(起訴書及原判決均誤載為「鍾」新榮)係富榮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許駿懋係達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振興係崇鈺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其等均係參與承包橋頭鄉公所小型工程之廠商負責人(陳文柱則以借牌坊是承包工程)。 二、李清福自83年3 月1 日起就任橋頭鄉鄉長後,明知橋頭鄉公所發包之營繕工程,依高雄縣政府於80年2 月12日以八十府主三字第19274 號函修訂並公告自80年2 月1 日起實施之「高雄縣政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置變賣財物、招標、比標、議價標準表」規定,底價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取具2 家廠商估價單議價辦理」;底價在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取具3 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比價或議價辦理」;底價在100 萬元以上未滿200 萬元者「通知殷實廠商3 家以上訂期公開比價辦理」;底價在200 萬元以上500 萬元以下者,其有「在門首公告5 日以上並通知高雄縣有關公會轉知會員參加公開比價」。李清福竟基於對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同時兼有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其中附表二編號1 、2 、4 部分與張輝明共同基於上開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輝明向鄉長李清福推薦其妻弟陳文柱及友人黃振興承包橋頭鄉公所之公用工程,陳文柱即以借用之永翔土木包工業、祐榮營造有限公司之牌照;黃振興以崇鈺營造有限公司牌照,由李清福將之列入參與橋頭鄉公所公共工程之比價或議價名單。另鐘新榮及許駿懋(已死亡,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在案)因與李清福熟識,且擔任李清福競選橋頭鄉鄉長時之樁腳,李清福乃逕將鐘新榮(富榮土木包工業)及許駿懋(達昌土木包工業)列入橋頭鄉公所公共工程比價或議價之廠商名單中。嗣李清福即將橋頭鄉公所未滿200 萬元以下之小型工程分別指定予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等其中一家廠商後,再由被通知者取具另2 家廠商牌照參與比價或議價,以符合上開標準表之形式,而取得該橋頭鄉公所公共工程之承攬施作。李清福並透過張輝明傳達欲收取工程款之百分之十五之回扣,以作為指定其承作該工程之代價。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等人,亦均明知渠等所交付之賄賂(即回扣)款,係李清福違背上開標準表應通知三家以上廠商比價之規定,而僅指定1 家廠商承包工程之代價,竟仍基於對於李清福、張輝明(其中附表二編號1 、2 、4 部分)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之概括犯意,分別交付賄賂(即李清福所收取之回扣)如下: ㈠、李清福收受黃振興之回扣部分(即黃振興交付賄賂部分,詳如附表二編號1 至4 所示,黃振興交付李清福之賄款(即回扣款)計278 萬4 千元): 1、黃振興於86年12月12日,在橋頭鄉公所內,對於其所承包之「里林東路等排水改善工程」,以身上現金3 萬5 千元工程回扣款交付張輝明轉交給李清福收受。 2、黃振興對於86、87年間所承包之「甲圍路復興巷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芋寮村鐵路邊水溝加蓋工程、明德新村籃球場工程、芋寮村三德球場圍網工程、筆秀村筆秀東路排水溝工程、筆秀村秀正路改善工程」等6 件工程,於87年3 月12日,自橋頭鄉農會崇鈺營造有限公司帳戶(帳號00-00000-0-0)中提領現金74萬元,從中拿出現金45萬4 千元之工程回扣款,在橋頭鄉公所1 樓交付張輝明轉交給李清福收受。 3、黃振興對於87年間承包「芋寮村禮義巷、林仔頂道路、新莊北側大排、芋寮村忠孝巷、甲圍昌路224 巷、仕和欄杆及溝蓋、芋寮至頂鹽道路及水溝、新莊北側大排(第二段)、新莊村保檜巷、甲北社區活動中心整修、西林村壹豐巷等道路」等11項工程,總工程經費1,074 萬3 千元,應給付李清福百分之15之回扣款為161 萬1,450 元,扣除尾數1,450 元,則為161 萬元。黃振興乃於87年7 月9 日在上揭同一帳戶內提領現金190 萬元,並於87年7 月13日在橋頭鄉公所交付其中100 萬元之回扣款給陳文柱,請其代為轉交給李清福,另不足之回扣款610,000 元則延後給付(陳文柱此部分係幫助黃振興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予李清福)。 4、嗣後黃振興又陸續承包橋頭鄉公所「東林村林北路等道路及水溝工程、甲樹路涵管埋設工程、仕隆國小牆邊擋土改善工程、橋頭鄉商一內側10M 道路工程、仕和村三民路等道路補修工程、仕和村銘昌巷等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甲北村產業道路工程」等7 巷工程,連同上開11項工程之工程款,共計1,563 萬4,000 元,應給付李清福百分15之回扣為234 萬5,100 元,扣除上開由陳文柱轉交之100 萬元之回扣款後,尚應再給付李清福之回扣款為134 萬5,000 元,黃振興乃於87年12月22日,由高雄市農會左營分部黃曾春枝(黃振興之大媽)活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 提領現金134 萬5 千元,扣除張輝明向渠所借之款項5 萬元後,於鄉公所一樓將129 萬5 千元之回扣款交由張輝明轉交李清福。 ㈡、陳文柱對獲得李清福指定承包之橋頭鄉公所工程,需付百分15之回扣款給李清福,約每5 至10件工程結算一次,李清福收受陳文柱交付之回扣部分(即陳文柱之行賄款,詳如附表二編號5 至7 所示,陳文柱交付李清福之工程回扣款計199 萬6 千元): 1、陳文柱於84年10月14日,自橋頭鄉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提領現金74萬7 千元,而將其中之現金49萬5 千元交付予李清福作為工程回扣款。 2、陳文柱於85年1 月5 日,自上開農會帳戶領現金97萬元,而將其中之現金72萬6 千元交付予李清福作為工程回扣款。 3、陳文柱於85年3 月9 日,自上開農會帳戶提領現金77萬5 千元,全數交付予李清福作為工程回扣款。 ㈢、李清福收受鐘新榮交付之回扣款部分(即鐘新榮行賄款,詳如附表二編號8 所示,鐘新榮交付李清福之工程回扣款計100 萬元):鐘新榮於83年10月29日,自其橋頭鄉農會帳號00-0000000號帳戶,轉帳100 萬元給陳文柱,再由陳文柱於83年11月1 日將該100 萬元賄款轉帳入李清福在橋頭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 號之帳戶內(陳文柱此部分係幫助鐘新榮對於公務員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予李清福)。 ㈣、李清福收受許駿懋交付回扣款部分(即許駿懋行賄款,詳如附表二編號9 至12所示,許駿懋交付李清福之工程回扣款計295 萬2 千元): 1、許駿懋以其妻陳秋香在橋頭鄉農會之帳戶(帳號00000-0-0 ),於83年11月24日轉帳50萬元工程回扣款至李清福在橋頭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 號帳戶;於84年4 月26日轉帳50萬元工程回扣款至李清福上開帳戶;於84年5 月12日轉帳100 萬元工程回扣款至李清福上開帳戶。 2、許駿懋又於84年12月20日,以受款人為達昌土木包工業之橋頭鄉公所工程款鄉庫支票金額95萬2 千元之工程回扣款,直接轉帳入李清福上開帳戶。 ㈤、綜上,李清福與張輝明2 人共同基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之廠商黃振興所交付之回扣款共計178 萬4 千元(詳如附表二編號1 、2 、4 所示);另李清福單獨基於違背職務行為收受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之廠商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等人所分別交付之回扣款共計694 萬8 千元(詳如附表二編號3 及5 至12所示)。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改制前)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甲、程序部分: 一、本件就被告李清福、林明水、林貴興、戴溫、張輝明、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黃振興等人被訴共犯分割工程指定廠商承包犯行部分,起訴書原載所犯法條為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工程舞弊罪嫌,惟檢察官於原審業已當庭更正為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圖利罪嫌。則本院自得逕依檢察官更正後之法條罪名而為審理,而無變更所犯法條之問題。 二、被告陳文柱等人於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下稱調查局或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及檢察官偵訊時之供述具有任意性: ㈠、被告陳文柱於原審89年6 月22日審理時供稱:「在調查站時調查人員說我若不承認就不讓我回去,我因為急於回去處理生意之事,才承認有送回扣給鄉長李清福」;於原審90年10月16日審理時供稱:「(問:為何在調查局第一次訊問時承認該100 萬元是工程回扣款?)因為調查局人員說若不照這樣講我就要被收押」、「(問:為何寫自白書也是承認是回扣款?是調查局人員唸給我寫的」云云。惟查依被告陳文柱抗辯之情節觀之,被告陳文柱於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均未遭受調查員及檢察官以強暴、詐術等不正方法取供,且被告陳文柱若欲急於回家處理生意,乃將送工程回扣給鄉長李清福之事實具實陳述,並非遭受脅迫而為供述,且其所辯遭受調查員脅迫之內容,亦有先後不一之情形,已難採信。又依被告陳文柱於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內容,除指述同案被告李清福收受回扣外,亦使自己與同案被告黃振興同時受有遭以行賄罪嫌追訴處罰之虞,如此關係重大之事,衡諸常情,豈會僅因有急事待辦即任意為虛偽陳述,況被告陳文柱於偵訊中均未作此等抗辯,直至原審審理時始為此抗辯,亦與常情有違。是被告陳文柱於88年3 月3 日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所為之供述,並無受強暴、脅迫、詐欺等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事,其上開供述自具有任意性。 ㈡、被告黃振興於原審89年6 月27日審理時供稱:「(問:為何在檢察官偵訊時供述有借牌投標橋頭鄉工程?)那時我祖母過世正在辦喪事,我急著回去,調查局人員叫我照他們的意思供述,就可以回去」、「(問:為何在調查局中承認支付15% 回扣給李清福?)是調查局人員叫我這樣說的」;其於原審90年10月16日審理時供稱:「(問:為何在調查局、檢察官偵訊時及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時,都承認該1 百萬元是給李清福之回扣款﹖)因為調查局人員說若不照這樣講我就要被收押」;其於原審92年8 月8 日審理時供稱:「(問:既然你說你沒有支付工程回扣款給公所任何人,那為何你在調查站筆錄提過很多次你有支付工程回扣款,每件百分之15?)這是調查人員自己抄別人的筆錄要我簽名,說若不簽名就會收押,我不得不簽名,橋頭鄉公所工程的細節部分黃進良較清楚」、「(問:縣調站卷宗卷附自白書是否你所寫?)是我所寫,是他們寫好之後要我照抄的」、「(問:既然你沒有交付過工程回扣款,為何你還要照抄?)他們說若我不照抄就要收押」、「(問:你說在調查站的筆錄是調查員依據別人的筆錄寫上去的,但為何你在地檢署偵訊也是有說有索取回扣的事情?)檢察官也是依調查站筆錄來問,我就回答是,我之所以回答是,是因為我在調查站時調查人員曾經跟我說,若我不依在調查站的回答來回答就要收押我,所以偵訊筆錄是與調查站筆錄一樣的」、「(問:檢察官是否收押你?)檢察官有向法院聲請羈押,後來法院准我交保」云云。惟查,依被告黃振興抗辯情節觀之,被告黃振興於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均未遭受調查員及檢察官以強暴、詐術等不正方法取供,且檢察官既對被告黃振興向原法院聲請羈押,顯然被告黃振興於調查時之自白,並非受到將予羈押之脅迫,且被告黃振興所辯遭受調查員脅迫之內容,亦有先後不一之情形,已難採信。又依被告黃振興於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之陳述內容,除指述同案被告李清福收受回扣外,亦使自己受有遭以行賄罪嫌追訴處罰之虞,如此關係重大之事,衡諸常情,豈會僅因有急事待辦即任意為虛偽陳述。何況被告黃振興於原審88年3 月4 日羈押審查庭訊問時亦供稱:「(問:有無被強迫寫自白書?)沒有,是我自願寫的,內容均真實」等語,更足認被告黃振興於調查員詢問時並無遭受以強暴、脅迫、詐術等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事,其於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及所寫之自白書,自係出於任意性之陳述,而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鐘新榮於原審89年12月29日審理時亦供稱:「(問:為何在調查局中供述橋頭鄉公所通知你去比價,你就借2 家廠商的牌照去比價陪標?)是調查局說大家都這樣講,我若不這樣講,就不要讓我回去」云云。惟查,依被告鐘新榮抗辯情節觀之,被告鐘新榮於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均未遭受以強暴、詐術等不正方法取供。至於被告鐘新榮所辯「若不這樣講,就不讓其回去」云云,並無直接或間接之證據足認調查員有此逼迫取供之行為,且被告鐘新榮於88年3 月3 日、88年4 月28日調查員詢問完畢後接受檢察官複訊時,均向檢察官供稱:(問:於調查站所述實在否?)實在」等語,更難認被告鐘新榮有受任何不當取供而為非任意性陳述之情事,是其於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自係出於任意性之陳述,而有證據能力。 ㈣、原審被告許駿懋於原審89年12月29日審理時就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陳述,並未作非任意性之抗辯,僅於原審提示其調查筆錄時辯稱內容「不實在」。至就其於88年4 月29日偵訊中之陳述則抗辯稱:「怕被檢察官收押,所以才這樣說,事實上並沒有借牌」,亦未抗辯檢察官訊問時有何以強暴、脅迫、詐欺等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事,足認其於調查員詢問及檢察官偵訊時所為之陳述,具有任意性,而有證據能力。 ㈤、原審共同被告黃進良於原審95年4 月24日準備程序中供稱:「於調查局時,第1 天去的時候,調查員拍桌子,用台語『祖公、祖媽也敢請』之話恐嚇我,那時連立堅律師也在場,表示說這樣會構成恐嚇,之後就被調查人員請出去,另一個人製作筆錄,我不知姓名,他說『他們全部都承認,只有你不承認,你死了』,要我簽自白書,但我沒有簽」云云。惟查,被告黃進良既自承未依調查員之要求簽立自白書,顯見其於調查員詢問時意思尚能自主,且依被告黃進良抗辯內容觀之,調查員縱有上開言論,亦不足使正常智識之人為違背本身意思之陳述。何況被告黃進良於88年3 月4 日調查員詢問完畢後接受檢察官複訊時,更向檢察官供稱:(問:於調查站所述實在否?)實在」等語,足認被告黃進良於調查員詢問時之陳述,確具有任意性,而有證據能力。 三、被告李清福於原審羈押訊問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一)被告李清福爭執其於原審羈押訊問時陳述之證據能力,經本院上訴審向原審函調88年3 月6 日被告李清福於原審羈押訊問陳述之錄音帶,原審函覆查無該錄音帶,此有本院97年3 月20日97雄分院謀刑從96上訴2431字第4760號函及原審97年4 月8 日雄院高刑敬89年度訴字第542 號第15086 號函各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上訴審卷二第195 、198 頁)。 (二)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定有明文。該條情形,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宜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社會安全之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亦即應就⑴違背法定程序之程度。⑵違背法定程序時之主觀意圖。⑶違背法定程序時之狀況(即程序之違反是否有緊急或不得已之情形)。⑷侵害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⑸犯罪所生之危險或實害。⑹禁止使用證據對於預防將來違法取得證據之效果。⑺偵審人員如依法定程序,有無發現該證據之必然性。⑻證據取得之違法對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等情狀予以審酌,以決定應否賦予證據能力。查被告李清福於原審羈押訊問之陳述雖查無錄音紀錄,然該羈押訊問,因非正式審判程序,縱漏未錄音,並無故意違背法定程序之主觀意圖;又該陳述係在法官面前為之,其陳述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法之方法之可能性極微,未致侵害被告李清福之權益,且法官斷無可能違法蒐證,被告李清福之該次陳述,復為認定其犯罪之重要證據,故經就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之均衡維護精神,依比例原則具體認定,仍認被告李清福於原審羈押訊問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四、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林明水、林貴興、戴溫、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黃振興及原審共同被告黃進良、蘇正雄、凌文松、李文富等人於調查局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㈠、被告林貴興於原審92年7 月25日審理時供稱:「(問:為何於88年3 月4 日調查站筆錄說是指定一家廠商?)我沒有如此說,我當時也是說指定3 家,至於調查站要如此記載我也沒有辦法,我在偵查庭也是說指定、通知3 家」、「(問:為何於調查站筆錄說李清福有刻意分割工程,可以增加包商的利潤?)我沒有如此說」、「(問:為何於88年3 月4 日調查站筆錄說廠商在鄉公所的聚會有提到會錢,事後你了解這個『會錢』就是工程回扣款?)我從未說過會錢就是回扣款」云云。惟查被告林貴興於88年3 月4 日、88年4 月29日調查員詢問完畢後接受檢察官複訊時,均向檢察官供稱:(問:於調查站所述實在否?)實在」等語,而被告林貴興於88年3 月8 日即已選任吳秋麗律師為其辯護人,其於88年4 月9 日調查員詢問時雖表示不必通知律師到場,惟其於同年月29日調查員詢問時,則已由其辯護人到場,且被告林貴興既已在筆錄上簽名蓋章,亦從未曾主張調查員或檢察官有拒絕讓其閱覽筆錄後再簽名之舉,則筆錄之記載若有與其陳述不符者,自當拒絕簽名。又其若有受迫簽名之情事,則自亦當於偵、審程序中主張,惟被告林貴興並未為此陳述,且辯護人亦未向檢察官反應被告有此受不當詢問或強迫簽名之情事,自不能空言否認其曾為此陳述,而主張筆錄之記載不實。 ㈡、被告戴溫於原審92年7 月25日審理時供稱:「(問:為何於88年3 月4 日調查站筆錄,調查員問你『你承辦的鄉公所工程,發包都是鄉長李清福指定1 家廠商承做,再由這家指定廠商借另2 家牌照陪標,以此方式比價,你是否知情』,你回答『我都知情』?)我在調查處不是如此回答,我們一定都是通知3 家廠商」;其另於95年4 月24日原審準備程序中則供稱:「於調查局、偵查不是我自由陳述」、「(問:有無受到刑求、逼供?)筆錄沒有依據我的意思記載」云云。惟查被告於88年3 月4 日、88年4 月29日調查員詢問完畢後接受檢察官複訊時,均向檢察官供稱:(問:於調查站所述實在否?)實在」等語,且被告戴溫既已在筆錄上簽名蓋章,亦從未曾主張調查員或檢察官有拒絕讓其閱覽筆錄後再簽名之舉,則筆錄之記載若有與其陳述不符者,自當拒絕簽名。又其若有受迫簽名之情事,則自亦當於偵、審程序中主張,惟被告戴溫並未為此陳述,且其亦未向檢察官反應有此受不當詢問或強迫簽名之情事,自不能空言否認其曾為此陳述,而主張筆錄之記載不實。 ㈢、按刑事訴訟法第100 條之2 準用同法第100 條之1 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時,應全程連續錄音;必要時應全程連續錄影。但有急迫情況且經記明筆錄者,不在此限。考其立法目的,在於建立訊問筆錄之公信力,並擔保訊問程序之合法正當;亦即在於擔保犯罪嫌疑人對於訊問之陳述,係出於自由意思及筆錄所載內容與陳述相符。如果犯罪嫌疑人之陳述係屬自白,並基於自由意思而非出於不正之方法,且其自由之陳述與事實相符,縱令對其訊問時未經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致訊問程序稍嫌瑕疵,仍難謂其自白之筆錄,無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411號、93年度台上字第370 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908號刑事判決亦認:司法警察(官)未依規定全程連續錄音或錄影所進行之訊(詢)問筆錄,亦屬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仍應由法院適用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規定,依個案之具體情狀,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予以客觀權衡判斷之。查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林明水、林貴興、戴溫、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黃振興、黃進良、蘇正雄、凌文松、李文富等13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中雖均抗辯其等於調查員詢問時陳述之任意性與筆錄記載之正確性,經原審向法務部調查局高雄縣調查站函調結果,雖該站函覆稱「本案偵辦時日距今已久,本案詢問錄影已逾保存期限,故無法提出供貴院參辦」,此有該站95年7 月12日第00000000000 號函在卷供參(見原審卷八第261 頁),然被告等人於調查員詢問時所為之陳述,並無出於不正取供而不具任意性者,而其筆錄亦係經其閱覽後簽名確認,查無記載不正確之情事,已如前述,則縱認調查員詢問時有未依法全程錄音之情事,然核諸上開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之4 規定,經就人權保障與社會安全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精神,依比例原則具體認定,及客觀權衡判斷,仍應認被告李清福等13人於調查局詢問時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參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4908號刑事判決)。 五、被告以外之共同被告(即證人)於調查局中所為之陳述有證據能力: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是以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即屬傳聞證據,因有悖法院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精神,妨礙當事人之反對詰問權,影響程序正義之實現,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具證據能力。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所謂「前後陳述不符」之要件,應就前後階段之陳述進行整體判斷,以決定其間是否具有實質性差異,而所謂「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亦應就前後陳述時之各種外部情況進行比較,以資決定何者外部情況具有可信性,若陳述係在特別可信之情況下所為,則虛偽陳述之危險性不高,雖係審判外陳述,或未經被告反對詰問,仍得承認其有證據能力。就外部情況之認定,例如時間之間隔、是否為有意識之迴避、有無受外力干擾或事後串謀、以及警詢所作時之筆錄記載是否完整、是否出於自由意識陳述等情。法院應斟酌上列因素綜合判斷,細究陳述人問答態度、表情與舉動之變化,以查是否具較可信之特別情況,合先敘明。 ㈡、被告李清福等人雖均爭執被告以外其餘共同被告(即證人)於調查局中所為陳述之證據能力。惟查,被告以外其餘共同被告於調查局中所為之陳述與其等於原審及法院中所為之供述有前後陳述不符之情形,被告以外其餘共同被告於調查局之證述,依其記載內容,係採取一問一答方式,且上開證人於調查局之供述較接近案發時點,記憶應較為清晰,憑信性甚高,且當時未直接面對被告,心理較為篤定,壓力較小,較有可能據實陳述,而具有任意性,其等嗣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翻異前詞所為之陳述,顯係經權衡輕重,為袒護被告或恐被告對其等不利等因素而所為之託詞,信憑性甚低。故本院認被告以外其餘共同被告於調查局中所為之陳述,基於發見真實之需求,且為證明犯罪事實之存否為有必要。審酌上開供述證據之取得過程並無瑕疵,且與本案待證事實間具有相當之關聯性,以之為本案證據尚無不當,是揆諸前揭說明,被告以外其餘共同被告(即證人)於調查局之陳述,應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之情形而有證據能力。 ㈢、又按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於同年9 月1 日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7 條之3 定有明文可資參考。此乃為避免程序之勞費,本諸舊程序用舊法,新程序始用新法之一般原則,法院於修正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包含證據法則之適用),其效力不受影響;對於提起上訴之案件,於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原審法院就可得為證據之證據,已依法定程序調查者,其效力當然亦不受影響。經查:証人即共同被告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林貴興等人分別於調查中及偵查中之陳述,法院已就上開可得為證據之證據,依法定程序為調查,依上開說明,其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當然不受影響,亦得採為本件論罪科刑之依據。 六、檢察官指揮調查局所為之橋頭鄉公共工程勘查紀錄表有證據能力: 本件被告李清福等8 人均爭執調查局所為之橋頭鄉公共工程勘查紀錄表之證據能力。經查,上開橋頭鄉公共工程勘查紀錄表,係偵查中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南部機動組、高雄縣調查站調查員,會同高雄縣政府土木課、高雄縣政府工程材料實驗室及橋頭鄉公所建設課人員,針對橋頭鄉公共工程進行施工品質之抽驗勘查後,所製作之勘查紀錄表,是該項勘查係由檢察官所指揮,而非調查局所主導,且參與勘查之人員莫遠雲(調查員)、林展慶(調查員)、莊育忠(高雄縣政府工程材料實驗室人員)、梁德泰(高雄縣政府工程材料實驗室人員)、莊瑞昇(高雄縣政府土木課人員)等人業均於原審審理時到庭作證並接受詰問,審酌該等證據並非非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是該勘查紀錄表,自得採為證據。 七、按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係於92年2 月6 日經總統公布施行,而同日公布施行之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復增訂第7 條之3 。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惟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7 條之3 亦規定:「中華民國92年1 月14日修正通過之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繫屬於各級法院之案件,其以後之訴訟程序,應依修正刑事訴訟法終結之。但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而此所謂「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已依法定程序進行之訴訟程序,其效力不受影響」,就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言,依新修正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原則上無證據能力,係要求作為判斷事實依據之供述證據,須於審判中作成,是其規範重點乃在該供述證據作成之時間、地點。故就此等審判外之供述證據而言,其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7 條之3 之規定,乃在於該供述證據是否係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作成,並繫屬於法院。若係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作成,並繫屬於法院,即不受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並不以該供述證據係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即業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之調查證據程序為限。否則,依現行實務運作慣例,對於筆錄或其他得作為證據之文書之調查程序,均係於交互詰問後、進行辯論程序前為之,在此情形下,若認該供述證據須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踐行此調查程序始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無非係將證據能力之有無,繫乎案件審理之速度,甚至繫乎當事人對於證據調查聲請或抗辯之繁簡,此當非立法之本旨。更何況傳聞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與筆錄或其他可為證據之文書之調查程序,原屬二事,不可混為一談。例如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雖不受傳聞法則之限制,惟若欲以其警詢、偵訊筆錄作為證據,仍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之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事實之依據。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若係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作成且繫屬於法院,即不受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至於如欲以該供述證據作為判斷事實之依據者,自仍須踐行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第1 項之調查程序後,始得為之。又按,本件之審理期間既係跨越新舊法,為落實保障被告之對質詰問權,就該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作成並繫屬於法院之傳聞證據,雖認並不受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之限制,惟仍依被告及辯護人之聲請,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傳喚該陳述者到庭接受詰問。至於被告及辯護人未聲請傳喚或捨棄傳喚者,既未積極行使其權利,應認已默示放棄其對質詰問之權利,本院自亦無庸依職權傳喚到庭之必要。經查,本件係於89年3 月7 日起訴繫屬於原審,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移送本件函文上之原審收文章戳可稽,則相關證人及共同被告在調查局或偵查中所為之陳述,係在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依舊訴訟法法定程序踐行之訴訟程序,於新修正刑事訴訟法施行前即已繫屬於原審,且證人即共同被告鐘新榮、凌文松、許駿懋、林明水、林貴興、戴溫、李清福業均於原審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作證並接受詰問(見原審卷九第104 至124 頁、第367 至395 頁,原審卷十第86至105 頁、第162 至165 頁),證人莫遠雲(調查員)、林展慶(調查員)、莊育忠(高雄縣政府工程材料實驗室人員)、梁德泰(高雄縣政府工程材料實驗室人員)、莊瑞昇(高雄縣政府土木課人員)、蔡永昌、林敬堯(2 人均為橋頭鄉公所前秘書)、劉忠信、張簡文松等人業均於原審審理時到庭作證並接受詰問(見原審卷九第304 至329 頁、第349 至357 頁,原審卷十第166 至176 頁、第233 至240 頁);證人王芳玉、證人即共同被告張輝明、林明水、林貴興、戴溫、陳文柱、李清福業均於本院上訴審理時以證人身分作證並接受詰問;另被告及辯護人亦於本院前審審理時明白表示捨棄對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振興、黃進良、凌文松、李文富、蘇正雄之詰問(見本院上訴審卷四第61至78頁),是依上開規定,本件相關證人及共同被告在調查局及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其效力自不受新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限制,即仍應認有證據能力。 八、測謊鑑定報告有證據能力: 按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若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時,會產生微妙之心理變化,例如:憂慮、緊張、恐懼、不安等現象,而因身體內部之心理變化,身體外部之生理狀況亦隨之變化,如呼吸急促、血液循環加速、心跳加快、聲音降低、大量流汗等異常現象,惟表現在外之生理變化,往往不易由肉眼觀察,乃由測謊員對受測者提問與待證事實相關之問題,藉由科學儀器(測謊機)記錄受測者對各個質問所產生細微之生理變化,加以分析受測者是否下意識刻意隱瞞事實真相,並判定其供述是否真實。而測謊既係利用科學技術與儀器所得結果加以判定,相較於個人主觀之判斷,本身仍具有一定之客觀性,以科學角度思考仍有一定之價值,其效果並不在受測者所為陳述之內容,而係判斷此等陳述是否真實。測謊結果所欲證明者,係判斷被告或證人陳述之正確性,依受測對象為被告或證人之不同,可區分為被告有利於己或不利於己之陳述,與證人有利於被告或不利於被告之陳述,均可藉鑑定結果分析判斷受測人供述是否有不實反應。縱使施測前已曾為有利或不利於己或他人之供述,不表示事實審法院對其供述即全然可信無可置疑,藉由測謊鑑定仍得提供審判法院作為判斷陳述真實性之參考,故非僅於受測人就為有利於己之供述部分始有鑑測必要,受測人所主張的立場或施測者之問題係以正面或反面詢問,均不影響測謊得藉陳述之真偽判別認定犯罪事實存否之功能。又測謊之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測試之問題及其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而形式上符合測謊基本要件者,包括:㈠經受測人同意配合,以減輕受測者不必要之壓力。㈡測謊員須經良好之專業訓練與相當之經驗。㈢測謊儀器品質良好且運作正常。㈣受測人身心及意識狀態正常。㈤測謊環境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等要件,即賦予證據能力,非謂機關之鑑定報告書當然有證據能力;具上述形式之證據能力者,始予以實質之價值判斷,必符合待證事實需求者,始有證明力;刑事訴訟法就證據之證明力,採自由心證主義,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惟法院之自由判斷,亦非漫無限制,仍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測謊檢查之受測者可能因人格特性或對於測謊質問之問題無法真正瞭解,致出現不應有之情緒波動反應,此時若過於相信測謊結果,反而有害於正當之事實認定;惟一般而言,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述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若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述並無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其被訴之犯罪事實,自得採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復按刑事訴訟法第206 條第1 項規定:「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又法院或檢察官囑託相當之機關鑑定,準用第206 條第1 項之規定,同法第208 條亦有明文規定;是鑑定報告書之內容應包括鑑定經過及其結果,法院囑託鑑定機關為測謊檢查時,受囑託之鑑定機關不應僅將鑑定結果函覆,並應將鑑定經過一併載明於測謊之鑑定報告書中,若鑑定報告書僅簡略記載檢查結果而未載明檢查經過,既與法定記載要件不符,法院自應命受囑託機關補正,必要時並得通知實施鑑定之人以言詞報告或說明,否則,此種欠缺法定要件之鑑定報告不具備證據資格,自無證據能力可言(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822號、96年台上357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測謊係以受測者生理反應為研判基礎,故測謊之要件為生理正常者,若受測者受測當時之身心狀態不符測謊及研判條件時,測謊人員需按測謊作業規定免除測試或不能研判之結論。本件經被告李清福、張輝明同意後,乃囑託調查局對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施以測謊,而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於受測前均經施測人員對其等說明測試目的,並告之可保持緘默、可拒絕測謊,有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測謊同意書各1 紙可稽,足以減輕被告李清福、張輝明不必要之精神壓力。 ㈡、本件施測人李復國先生,曾於美國馬里蘭州刑事司法學院研習測謊,為美國測謊協會會員、中華民國鑑識科學學會會員,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5 月24日函附之鑑定人員資料可稽,足見施測人具有相當之專業知識及測謊經驗。而本件法務部調查局所使用之測謊儀器,係美國Lafayette 儀器公司出品五軌式測謊儀,型號761-98GA),儀器功能良好,運作正常,且測謊環境具影音監視功能、空調、隔音,無外界干擾因素乙節,有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5 月24日調科參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測謊過程參考資料在卷可稽(見原審卷十第52至69頁),足認上開施測機器具有相當之正確性,且施測環境亦屬良好,無不當之外力干擾。 ㈢、本件被告李清福、張輝明並未主張其於受測時有身心狀態不正常而不適合受測之情形,而證人李復國亦到庭證稱:其於施測前會詢問、觀察受測者身心是否正常,若受測者反應當天不舒服,就不會施測等語。顯見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於受測當時身心狀況並無不適合受測之情事。 ㈣、又本件為求測謊之正確性,測謊需有應遵循之程序,其中為避免受測人情緒緊張或不安,以致影響測驗之準確性,於測謊前需先為「測前會談」,並告知受測者得拒絕測謊,並隨時有中止測試之權利。繼而實施「測試問題」程序,解說測謊儀器及其他應注意事項,讓受測者能瞭解、熟悉整個測試過程。並於「實際測試」前,先評估受測者身心狀況,認為受測者並無精神、情緒或生理等異常因素及對測謊問題無法瞭解之情形,認為其身心狀態符合測謊及研判條件。其後進行「實際測試」時,對受測者實施「問卷法」(控制問題法、混合問題法)詢問受測者,受測者回答時之三反應經儀器紀錄後據以研判回答之問題有無說謊。研判結果以受測結果回答問卷問題時紀錄之生理反應作為研判之依據,問卷問題包括無關問題(I) 相關問題(R) 及控制問題(C) ,形成較大之反應曲線,經2 次測試此現象不會消失為其特徵。反之,未說謊者因無行為記憶衝突,僅有情境之緊張,經2 次測試會因適應致情境因素消除,在相關問題(R) 之回答,膚電反應會與無關問題(I) 及控制問題(C) 產生類似減弱之曲線變化(此即「再測法」)。 綜上各情,本件就被告李清福、張輝明之測謊鑑定,均已符合前揭測謊基本程式要件,是被告李清福、張輝明之測謊鑑定報告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九、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其他證據資料,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審酌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有明顯過低之瑕疵,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作為證據。 乙、有罪部分(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違背職務收受工程回扣暨被告李文柱、鐘新榮、黃振興等3 人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 :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 李清福、張輝明2 人,均矢口否認有上揭違背職務收受工程回扣犯行;另被告陳文柱、鐘新榮、黃振興等人亦均否認有上揭行賄之犯行,被告李清福辯稱:橋頭鄉公所之公共工程由我指定優良廠商3 家,並在公文上簽「可」而已,由該3 家廠商去比價,至於比價、開標、驗收等並非我的工作,我並沒有收受張輝明、陳文柱轉交之黃振興回扣款,亦未曾收受陳文柱交付之回扣款;我不認識陳文柱、黃振興2 人,並沒有向他2 人拿過錢;另鐘新榮轉帳100 萬元至陳文柱帳戶,再由陳文柱轉帳至我橋頭農會帳戶之100 萬元,是我向張輝明之借款,至張輝明向誰借款我並不清楚,因我有參與大家樂賭博,我借款或還款都是用轉匯的;另我與鐘新榮很熟,他可直接匯錢給我,為何要透過不認識之第三者陳文柱;至與許駿懋之妻上開帳戶金錢之往來,是相互之借款,我有匯款還給他,我並沒有收受任何回扣、賄賂云云。被告張輝明則辯稱: 我是介紹黃進良,不是介紹黃振興給李清福,當初我並不認識黃振興;我並沒有向任何廠商收回扣或賄賂,亦未替黃振興轉交任何回扣給李清福,我平常在中油公司上班,那有時間常常跑去鄉公所,既然黃振興已經到橋頭鄉公所了,他可自行交給李清福,為何還要我轉交,另黃振興於原審曾說現金支出傳票(即87 年12 月22日之傳票)非他們公司所有的傳票,我未向他借錢,也沒有收取該款項,亦未轉交該款項云云。被告陳文柱則辯稱:黃振興所交付之100 萬元沒有轉交給李清福,因當時急著用錢就將它花掉了,另亦未交付附表二編號5 、6 、7 號所示3 筆錢給李清福,調查站之供述是調查員說是要針對李鄉長,叫我趕快寫一寫就可以回去,不然要把我收押云云。被告鐘新榮辯稱:我向張輝明借200 萬元,已陸續還他100 萬元,剩下100 萬元要還給張輝明,他說他的小舅子要向他借,他寫一張單子給我,我就照單子匯給陳文柱,才造成誤解說我行賄云云。被告黃振興辯稱:並未交付行賄款給李清福,調查局人員從我的存摺上看到有提領附表二編號2 所示之款項,就說那筆是賄款,其實並沒有這回事;另附表二編號3 所示交付給陳文柱要轉交給李清福之100 萬元,是要作為競選基金用;至附表二編號4 所示之款項是登載在帳冊之初估金額云云。 二、惟查: ㈠、被告陳文柱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我借牌陪標之包商計有祐榮營造、凱基土包、鑫會營造及我投資之永翔土包等。我事先提供祐榮、鑫會、永翔、凱基給鄉長李清福,鄉長李清福依我所給的包商在公文批示比價,都是由鄉公所技士林貴興與戴溫2 人通知我去鄉公所領標,我就借另2 家包商牌照,陪標之標單及工程押標金均由我處理。」、「鄉公所承辦技士只通知我一人領標,因為技士知道鑫會、祐榮、凱基等三家均係我所借的牌照」、「我在83年3 月李清福就任橋頭鄉長以後,即開始借用永翔土木包工業、鑫會營造有限公司及祐榮營造有限公司牌照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總計有95件(即附表一所示陳文柱得標之工程) 。」、「因為我姊夫張輝明與李清福熟稔,所以我便透過張輝明結識李清福,希望李清福能夠給我一些橋頭鄉的工程承作,為了便利李清福指定我承作工程,完成形式上的比價程序,所以我除了借用前開永翔、鑫會及祐榮等公司牌照外,尚有借用凱基土木包工業牌照,將這四間我所借用公司牌照之名單交給張輝明,請他轉交李清福,以後他要指定我承作工程時,就可直接指定我所借用的永翔、鑫會、凱基、或祐榮公司參與比價或議價,這樣我就可以順利承作李清福所指定給我的工程。」、「前開95件工程都是依此種方式給我的,所以只要鄉公所建設課承辦人林貴興或戴溫打電話或寄公函通知我時,我便知道工程要交給我承作,此時我就按鄉長指定我所借用之三家公司牌照中,找三家公司牌照,連同標單及其他所需比價資料,採郵寄或送交給鄉公所技士戴溫或林貴興承辦。」、「我自83年3 月李清福就任橋頭鄉長後,即向前開林國征、謝孟霖、張簡銘珠及吳福生借得前開永祥等四家公司牌照,並曾向他們說明要參與橋頭鄉公所發包之工程,那時即向他們取得公司執照、印鑑等證照資料,若需要其他資料時,我也會到各該公司借有時效性之資料如營利事業所得稅或土木營建同業工會會員證等資料使用。」等語(見88年偵字6565號卷第7 、9 、83、84頁),嗣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鄉公所如何讓你得標?)會通知我去領標,我有營利事業登記證放在技士處,他們都有我們的資料,公所要給我做幾件我不知道,只有永翔公司的就是指定要我承做,其他陪標廠商牌也是由公所人員幫我填好。」等語(見88年偵字6565號卷第18頁背面) ;被告鐘新榮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我所承包之小型工程,係由鄉長李清福本人通知我,由我來承作,或者由鄉公所技士戴溫、林貴興2 人通知我,說鄉長指示有某項工程要交予我承作,我即會準備好另2 家廠商牌照參與形式上之比價或公開比價作業。」、「我為取得橋頭鄉公所之小型工程,曾向達昌、久隆、高嘉、清石等廠商借牌照。」等語(見88年偵字12145 號卷第20頁正背面),復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鄉長李清福如何指定你承包?)有時是他本人當面告知我,有時是技士通知。被通知後,我的方式是找陪標的廠商,我會把投標的金額先算好,再通知他們我要標多少,然後他們自然會比我的投標價略高填入標單,然後他們各自再寄標。」、「參加比價時有借達昌、久隆、高嘉、清石、建隆的牌比價。」等語(見88年偵字12145 號卷第34頁背面) ;被告黃振興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橋頭鄉公所每一項工程由何廠商施做都由李清福決定,再由他交代鄉公所辦理發包之技士戴溫或林貴興通知我,我接到戴溫或林貴興之通知時,即前至鄉公所技士處領三份標單回來,一份自行填載投寄,另二份交給二家廠商投寄,作為形式上之比價或公開比價作業。」、「我為取得橋頭鄉公所小型工程施作,曾找展慶、盧儀、長固興、永玖順、毅和、建吉等幾家廠商參與競標,詳細名稱有的已記不起來。」、「有時三份標單都是自己公司內人員填載好後,由我一同寄出,會發生筆跡相同可能係自己疏忽造成。」等語(見88年偵字6566號卷第116 頁背面、117 頁) ,又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李清福如何指定你做何件工程?)先透過張輝明告訴我,技士再通知我。技士都以電話通知領標。我並無主動向張輝明要求做某件工程。如要我做都是透過張某跟我講。我得知後去公所領標單三張,再找陪標廠商。陪標廠商標單由我統一寫統一寄。」等語(見88年偵字6566號卷第120 、121 頁) 。同案被告許駿懋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橋頭鄉長李清福如果有小型工程要交給我所有之達昌土木包工業承包施作時,即會由橋頭鄉公所技士林貴興或戴溫以電話通知我,有小型工程要交給我施作,叫我到鄉公所領取標單,我即依約定到鄉公所找林貴興或戴溫領取小型工程之標單,另我亦準備二家作為陪標之土木包工業之廠商印章,以各該廠商名義分別領取二份標單,隨後我返回住所即將前述三份標單分別填寫完妥,並蓋上各該廠商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章並密封分三份投遞橋頭鄉公所收執,並於開標日親至鄉公所配合完成開標之比價手續,以符合形式上之投標作業。」等語(見88年偵字6567號卷第45頁正背面) ,並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承包橋頭鄉工程由鄉公所技士戴溫及林貴興通知我領單競標。我通常以達昌、富榮、久隆投標,另外也有向崇鈺借牌。關於標單筆跡均相同是因由達昌得標之工程大部分是向別家借牌投標完成形式上的比價程序,仍有照程序寄標單及押標金。李清福之所以指示技士通知我投標,因係我之前就認識他,鄉內有哪幾家在做工程他都知道,我是橋頭人。」等語(見88年偵字6567號卷第80、81頁) ,核與被告即橋頭鄉公所承辦工程之技士林貴興於調查站調查中供稱:「橋頭鄉長李清福自民國83年3 月就任迄今,有關鄉公所工程發包作業,均由鄉長事先即指定承作包商,再以口頭告知我去通知該家包商或鄉長李清福本人親自去通知承包商;承包商即會準備好另二家廠商牌照參與形式上之比價或公開比價作業。另李清福曾主動告知承包商工程底價,以利承包商以最接近或相同底價得標獲取最大利潤。鄉長李清福常指定的承包商有:達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許駿懋、永翔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林國征、鑫會營造有限公司、祐榮營造有限公司、久隆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蘇正雄、崇鈺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黃振興,其中陳文柱常以永翔、祐榮、鑫會之牌照來承作橋頭鄉公所發包之工程。」等語(見88年偵字6569號卷第2 、3 頁) ,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我們簽好工程到鄉長處時,鄉長會在鄉長室以口頭告知我們該工程內定給何廠商承包,再由該廠商另找二家來陪標。據我瞭解,鄉長李清福有事先洩底價給承包商。戴溫、我及林課長都知鄉長內定廠商,再找陪標之情形。」等語(見88年偵字6569號卷第20頁正背面) 。被告即另一橋頭鄉公所承辦工程技士戴溫於調查站調查中供稱:「對於二百萬元以下的小型工程發包,我事先擬妥簽呈給課長等轉呈鄉長批示辦理發包,而鄉長都會指定一家廠商或特定人士,再由我通知這家指定的廠商借二家廠牌來陪標,完成形式上的比價手續,若由特定人士負責,他必須要找三家廠商辦理比價。鄉長李清福大約分給六、七家廠商來承包,而這些廠商計有永翔、崇鈺、達昌、富榮、祐榮、鑫會、久隆等,部分工程係交由張輝明處理,而張輝明大部分是拿永翔牌照得標。我都是電話通知這家被鄉長李清福指定的廠商至鄉公所領取標單,而我只通知被指定之一家廠商來領標,沒有再通知其他廠商領標。永翔土包都會借用凱基、祐榮、鑫會等三家廠商輪流陪標。雖然鄉長李清福都指定由一家廠商得標承作,而指定的廠商都能借到兩家廠商牌照陪標,形式上的手續已完成,所以我才讓其通過審核。」等語(見88年偵字6570號卷第2 至5 頁) ,偵查中供稱:「由鄉長指定一家(他大都分六、七家分別承包,有永翔、崇鈺、達昌、鑫會、久隆、祐榮、富榮)陪標的由指定的廠商自己去找。原則上以電話通知來拿標單,另陪標廠商由指定廠商自己去找。有些比價是我及課長林明水獨立作業完成手續後給主計人員蓋章,只是形式的比價,因另二家參加比價的是由內定廠商找來陪標的。」等語(見88年偵字6570號卷第47至50頁)。被告即建設課長林明水於調查時亦供稱:「(問:前述工程【即橋頭鄉東林村里林東、西路排水溝改善工程】廠商得標價格居然比核定底價高,你與承辦技士戴溫、主計主任王芳玉竟能審核蓋章通過,明顯違法,你如何解釋?)本件工程係由鄉長李清福指定由一甲營造有限公司承包。相關書類資料已由承辦技士戴溫先行製作好,我並未列席該工程所謂之公開比價程序,我是在已做好的書類上蓋章而已」(見88年偵字6854號卷115 頁至第115 之1 頁)等情相符。而高雄縣調查站人員於88年3 月3 日在高雄縣橋頭鄉鄉長李清福之辦公室查獲並扣押祐榮營造有限公司、永翔土木包工業、鑫會營造有限公司等3 公司之公司章及祐榮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張簡銘珠、鑫會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謝孟霖等人之私章,此有該等印章之印文及陳文柱領回該等私章之領據在卷足稽(見調查站卷37、38頁) ;被告陳文柱於調查站調查時亦供承上開公司章及私章係伊向上開公司借用並由其保管使用中等語(見88年偵字6565號卷第8 頁) ;另長固興公司並無承包橋頭鄉公司工程,該公司負責人並未寫過橋頭鄉公所之標單;盧儀營造公司亦未投標橋頭鄉公所工程,亦無將證照借給黃振興投標橋頭鄉公所工程;毅和工程有限公司亦無承包或投標橋頭鄉公所工程,且並無將公司牌照借黃振興投標橋頭鄉公所工程等情,亦分別據長固興公司負責人蔡宗豈於原審、盧儀營造公司負責人李宏茂及毅和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順益於檢察官偵查中分別具結證述明確(見88年偵字16517 號卷第124 、125 、126 頁) 。則被告黃振興所使用參與橋頭鄉公所比價或議價之長固興等公司之負責人均否認有參與橋頭鄉之公用工程之投標,且橋頭鄉公所鄉長辦公室竟放置被告陳文柱所使用持之參與橋頭鄉公所公用工程比價或議價用之上開3 廠商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等情觀之,顯然被告陳文柱、鐘新榮、黃振興、林貴興、戴溫、林明水等人上開供指稱:橋頭鄉公所公用工程,由鄉長李清福指定一家承作,再由被指定之廠商再找另二家廠商參與形式之比價或議價等情,與事實相符,自屬可採。被告陳文柱、鐘新榮、黃振興、林貴興、戴溫、林明水等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翻異前供,否認橋頭鄉公所公用工程係由鄉長李清福指定一家廠商承作橋頭鄉公用工程云云,應屬迴護之詞,均無足採。 ㈡、另證人(即前橋頭鄉公所主計主任)王芳玉於調查站調查中證稱:「鄉公所部分工程之開標係由技士戴溫、林貴興二人獨立作業,亦即在開標作業過程中除了戴、林兩位技士和廠商外,自建設課長迄鄉公所秘書等監標作業人員皆未在場,僅在程序上由戴、林兩位技士蓋完章並簽出得標之廠商後層轉建設課長、主計主任及秘書、鄉長等用印」、「部分工程根本並未投、開標過」、「在開標作業完畢後,鄉長李清福、秘書蔡永昌或林敬堯、建設課長林明水或梁貴柱等皆會在投開標紀錄表(即『開標、比價、議價紀錄表』)及標單上蓋章,以求開標程序之完整,因此渠等應至開標作業現場上主持或參與開標作業之人員(主持人即鄉長)根本都知情此種『一人作業』之方式」、「在前述『一人作業方式』之下,只要技士配合,鄉長李清福即可以將某工程指定並交予某特定廠商承作,只要在程序上完備和建設課長等人願意用印背書」等語(88年偵字6854號卷第104 頁至第105 頁)。證人即前橋頭鄉公所秘書林敬堯亦於調查站調查時證稱:「部分工程開標作業確有王芳玉供稱之情形,原因是我有時工作忙碌,無法主持開標,我相信承辦人員之專業知識,乃委託技士人員全權處理,事後我再補蓋章」、「有部分工程開標時主計人員並未到場監標,仍完成發包手續」;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發包程序都只是形式上的主持,無實質審查,只有承辦員審查」等語(88年偵字6854號卷第第157 頁、第158 頁背面、第163 頁背面)。證人(即前橋頭鄉公所秘書)蔡永昌於調查站調查中證稱:「伊雖然身為工程開標作業主持人,但對該項業務並不熟悉,完全依賴建設課長梁貴柱和技士戴溫、林貴興、主計主任王芳玉(現已調職)、陳麗雯、政風室主任林海松等審核完畢蓋完章,伊不管合法或不合法就蓋章」等語;於檢察官偵查中亦證稱:「伊有時未實際主持開標,是技士自行作業,事後給其蓋章」等語(88年偵字6571號卷第3 頁反面、第32頁反面)。由上開證人之證述,亦足認橋頭鄉公所對公用工程之比價或議價,並未依正常之程序由相關人員參與作實質審查,僅由承辦人員書面作業後,再由相關單位人員事後蓋章,以完成形式之比價或議價程序甚明。至證人王芳玉於原審另證稱:「100 萬至200 萬的工程公所應函知殷實廠商3 家以上,定期公同比價辦理,不可能有一人作業的情形,我應該都會到場云云;證人林敬堯於原審另證稱:任職期間,有關橋頭鄉公所的工程,在作業上都有按照該標準作業,如果以公開比價、招標,是由秘書主持,若我較忙,就會授權課長(100萬到200 萬之間的標案) ,事後再補章云云;證人蔡永昌於原審另證稱:「我會參與主持會議,看開標過程有無合法,最後看標單,確定得標者是否價錢最低,如果確實,完成招標程序。開標過程中,主計、建設課長、技士、政風主任會去那邊會同監驗,開標時監標人員都有到期云云。不惟與渠等調查站調查及檢察官偵查時之證述歧異,且與上開李清福之鄉長辦公室查獲被告陳文柱所使用議價廠商祐榮營造有限公司、永翔土木包工業、鑫會營造有限公司等3 公司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之實情不符,苟橋頭鄉公所之公用工程比價及議價程序均依程序確實辦理,不應該有該3 家廠商之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放置於鄉長室之情況發生,是王芳玉、林敬、蔡永昌3 人原審上開證述,與事實不符,亦屬迴護之詞,均不足採信。 ㈢、證人即共同被告林貴興於88年3 月4 日調查站調查中證稱:「(問:橋頭鄉公所自83年迄87年間由鄉長李清福指定特定承包商以圍標方式承攬鄉公所工程之得標價與鄉公所工程底價金額極為接近,陳文柱等前述承包商有無給付李清福及你任何好處?)據我了解,陳文柱等承包商為感謝鄉長讓他們承包鄉公所工程,曾表示將提供工程款一定比例金額(詳細金額我不清楚)給鄉長李清福本人。」、「(問:你前述所說陳文柱等承包商為感謝鄉長讓他們承包鄉公所工程,提供工程款一定比例金額給李清福之消息你是如何獲悉?)前述鄉長李清福指定之承包商曾在鄉公所聚會時,提及繳交『會錢』之事,我向他們詢問是何『會錢』,承包商均要我別問此事,惟事後經我了解此『會錢』即為工程回扣款。」;並於88年3 月4 日檢察官偵查中證稱:「(問:你知李清福收取廠商好處否?)在公所內有聽聞包商聊天提示要繳會錢,我問繳何會錢,包商要我不用問,後來據我得知即是回扣,但回扣成數多少我不知道。」等語。雖證人林貴興於原審91年1 月14日、92年7 月25日審理中改稱:「(問:對於你曾經供述廠商在鄉公所聚會時有說會錢一事,經你了解之後所謂的會錢就是工程回扣款對此有何意見﹖)我從未如此說過。」云云。惟證人林貴興於調查站調查時及檢察官偵查中並未無遭以不正方法取供之情形,而筆錄之記載亦無不實之情事,且被告李清福經辦如附表二所示之工程時,既有指定特定廠商虛偽比價承包之情事,已如前述,足見證人林貴興上開於調查站調查時及檢察官偵訊中之供述,應屬可信,則其嗣後翻異前詞,應屬迴護之詞,自無足採。 ㈣、又證人林貴興既經由承包廠商處得知「會錢」乙事,雖未具體指明人、事、時、地、物,但亦足佐證被告李清福確有收受回扣之事實。茲就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及被告李清福收受被告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等人之工程回扣款(即行賄款)分述如下: ㈠、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共同收受被告黃振興附表二編號1 、2 、4 所示回扣款( 即黃振興之行賄款) ;及被告李清福收受被告黃振興附表二編號3 所示回扣款( 即黃振興之行賄款) 部分: 1、附表二編號一部分(即被告李清福、張輝明共同收受被告黃振興行賄之回扣款): ⑴、被告黃振興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我承包自橋頭鄉公所的大小數十件工程都是張輝明介紹我去承包的,因此我將工程回扣款交予張輝明,而陳文柱是代理張輝明向我收取工程回扣款的。我透過張輝明、陳文柱轉交回扣款予李清福,我大哥黃進良並不知情。」等語(見88年偵字6566號卷第7 頁正背面) 。原審共同被告黃進良於原審審理時供稱:「李清福指定工程給黃振興承包,是透過張輝明介紹的」、「崇鈺公司是我與我弟弟黃振興來分工,我的職稱是工地主任,... 公司財務是我弟弟黃振興負責」等語(見原審二卷第80頁、原審四卷第306 至308 頁) 。另被告張輝明於調查站調查時供稱:「我介紹橋頭鄉公所工程給崇鈺營造有限公司承作」(88年偵字6572號卷第158 頁) ,並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你幫何公司向李清福要工程?)崇鈺(黃進良)、永翔(陳文柱)」等語(見同上卷第106 頁背面),由上述供述可知,被告黃振興經營之崇鈺營造公司之所以能獲得被告李清福指定承作橋頭鄉公所之公用工程,係因被告黃振興之兄黃進良與被告張輝明熟識,經由被告張輝明將之推薦給被告李清福,始能取得承包橋頭鄉公所之工程,應可確定。 ⑵、另黃振興於88年3 月3 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曾透過張輝明轉交工程回扣款予鄉長李清福。」、「我承包自橋頭鄉公所的大小數十件工程都是張輝明介紹我去承包的,因此我將工程回扣款交予張輝明,而陳文柱是代理張輝明向我收取工程回扣款的」、「張輝明向我表示鄉長李清福指示承包自該鄉公所工程的廠商須交付每件15% 的工程回扣款。」等語;嗣於88年3 月4 日檢察官偵查時供稱:「(問:做橋頭鄉工程行賄錢給李清福否?)有。」、「(問:經過情形?)委由陳文柱、張輝明轉送李清福。」;另於88年4 月8 日於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自85年間開始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後,大約做了十多件工程,張輝明即告訴我鄉長李清福每件工程要15% 回扣,我想張輝明與李清福關係深厚,我為了能順利拿到工程,就答應張輝明之要求,…。」等語;復於88年4 月27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問:(李清福要求收取百分之十五回扣為何你願意付?)因我如不付他回扣,他可以指派別家廠商比價,我就連參與比價的機會都沒有,當初我哥哥黃進良就認識張輝明,並透過張輝明介紹才得以比價。」、「(問:你如何來交付回扣金額?)每件工程的工程款的百分之十五計算,並請張輝明簽名認證。」等語;又於88年4 月29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我因贊助李清福二屆競選鄉長經費上屆50萬元,本屆80萬元,所以他才會把橋頭鄉公所指定由我來承做,且施作後我付他百分之十五工程回扣款,由張輝明及陳文柱轉交給他」等語(見88年偵字6566號卷上開期日筆錄) ;而被告黃振興經扣案之收支筆記本上亦有「12/25、鄉長選舉、800,000 」之記載,復有該筆記本在卷足憑( 見同上卷第35頁) 。此亦足認被告黃振興經由被告張輝明之推薦給李清福,被告黃振興並於李清福鄉長選舉時予以提供選舉經費,而李清福指定橋頭鄉公所之工程給予施作時,被告黃振興尚須給付給被告李清福工程款百分之十五之回扣,應可確信。 ⑶、被告黃振興於88年4 月8 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提示扣押物【壹】收支筆記本,問:第17頁『12/12 (會錢)里林東路35,000元』該款記載之用意何在?這筆35,000元亦是我透過張輝明拿給李清福之工程回扣款。」等語(見88年偵字6566號卷第80頁) 、復於同日檢察官偵訊中供稱:「(問:筆記本第17頁12/12 會錢里林東路35,000元何故?) 也是張輝明向我收取的15% 回扣,該錢數不多,是我身上現金支付。」、「(問:是何年12月12日?)86年度。」、「(問:該35,000元在何處交付張輝明?)鄉公所,但可能35,000已包含在之前的1,345,000 元中,要看工程名稱有無重複才知道。」、「(問:對於要送李清福的回扣,你是否註記為「會錢」?)是。」等語(見88年偵字15617 號卷第93頁) 。而被告黃振興經扣案之收支筆記本第17頁亦確有「12/12 (會錢)里林東路35,000」之記載,此有該頁筆記本影本在卷足稽(見88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35頁)。又所謂「會錢」即是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給付鄉長即被告李清福之回扣款之意,亦據證人林貴興證述如上,足認被告黃振興確有此部分之行賄犯行。另被告黃振興所經營之崇鈺公司係經由被告張輝明之引薦給擔任橋頭鄉長之被告李清福,並經被告李清福指定橋頭鄉之工程給該廠商承作,該廠商必需支付百分之十五之工程款,如上所述,足認被告張輝明係為被告李清福向被告黃振興收取此部分之回扣款,要無疑義。 2、附表二編號二部分(被告李清福、張輝明共同收受被告黃振興行賄之回扣款): ⑴、被告黃振興於88年4 月27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於87年3 月12日於橋頭鄉公所一樓內交付現金45萬4,000 元給張輝明,委託張輝明轉交給李清福,張輝明在收到該筆款項後,即在我攜帶在身上之現金支出傳票上親簽(張),表示渠確有收到該筆款項,該筆款項係我承包橋頭鄉公所發包之甲圍路復光巷道路及水溝、芋寮村鐵路邊水溝加蓋、明德新村籃球場、芋寮村三德球圍網、筆秀村筆秀東路排水溝、筆秀村秀正路改善等六項工程之工程回扣款,透過張輝明轉交給鄉長李清福,至於每項工程回扣款金額到底多少要看合約書才清楚。」等語(88 年偵字6566號卷第100 、101 頁) ,並扣有被告黃振興所有該現金支出傳票在卷足憑(見上開卷第105 頁);而該現金支出傳票上,亦確有「甲圍路復光巷道路及水溝、芋寮村鐵路邊水溝加蓋、明德新村籃球場、芋寮村三德球圍網、筆秀村筆秀東路排水溝、筆秀村秀正路改善」及「金額45萬4,000 元」等記載,且該現金支出傳票上並簽有「張」字,雖被告張輝明否認該「張」字出其本人所簽,惟該該「張」字筆跡與被告張輝明於88年3 月4 、11、19日、同年4 月30日之簽名「張」字「弓」部之運筆習慣,均相符合,有上開筆錄簽名在卷足稽比對(見88年偵字6572號卷第7 、97頁背面、122 頁背面、161 頁) ,被告張輝明確有收受該筆現款,應可確信。又被告黃振興所經營之崇鈺公司係經由被告張輝明之引薦給擔任橋頭鄉長之被告李清福,而被告李清福指定工程給廠商承作,必需支付百分之十五之工程款,如上所述,足認被告張輝明係為被告李清福向被告黃振興收取此部分之回扣款,亦可確定。 3、附表二編號三、四部分(被告李清福、張輝明共同收受附表二編號三、李清福單獨收受附表二編號四之被告黃振興行賄之回扣款): ⑴、被告黃振興於88年3 月3 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證稱:「(檢視後作答)我承包橋頭鄉公所發包的芋寮村禮義巷等11項工程,其工程總經費是10,743,000元,其中15% 計金額1,611,450 元係為承包前述11項工程給鄉長李清福的工程回扣款,去除金額尾數約1,610,000 元,由於當天(87年7 月13日)我現金不夠,遂委託陳文柱轉交100 萬元給鄉長李清福,陳文柱在收到我支付的現金100 萬元後,在簽證單上親筆簽名。」(即附表二編號三部分)、「我於87年12月22日確曾交付現金129 萬5 千元予張輝明,委託張輝明轉交給李清福,張輝明在收到該筆款項後在現金之出傳票上簽(張),而該筆款項來源係我承包橋頭鄉公所發包的工程,鄉公所核發給我的工程款,至於張輝明是否有轉交回扣款予李清福我並不知道。」、「87年12月22日下午在橋頭鄉公所一樓,我以塑膠袋包好現金129 萬5 千元交予張輝明,現場並無第三者。」(指附表二編號四部分);嗣於88年3 月4 日檢察官偵訊時供稱:「(問:透過陳文柱轉送情形如何?)87.7.13 在鄉公所一樓後門要進入地方,下午三、四點,拿從橋頭農會崇鈺公司戶頭領出1,000,000 元連農會的袋子交給陳文柱,並告訴他轉交給李清福,並要他在簽證單上簽名。」、「(問:你為何送1,000,000 元?)張輝明跟我說承包工程要15% 回扣給鄉長。」;「(問:所以15% 回扣你如何計算?)以芋寮村禮義巷等11件工程,總額10,743,000元乘15% 等於1,611,450 元,因當時只有現金1,000,000 元,所以先請陳文柱轉交1,000,000 元,所餘611,450 元由張輝明連同其他工程共1,295,000 元由張輝明轉交李清福。」、「(問:何時請張輝明轉交賄款?)我有寫清單即87.12.22日現金支出傳票,我在會計科目上寫鄉公所會錢1,345,000 元減50,000元等1,295,000 元。該50,000元是張輝明向我借的,所以我扣除,所以實際上支付李清福是1,295,000 元,該傳票上(張)之簽名是張輝明簽的。」、「(問:何時何地交錢給張輝明?)87.12.22在鄉公所一樓後門處,將錢交張輝明,並告知是給鄉長的。該款項也是從橋頭農會崇鈺戶頭領出的,約當日下午交付張某。」、「(問:你1,295,000 元經張輝明轉交李清福是何些工程賄款?)如芋寮村禮義巷道路等18件工程。」等語;又於88年4 月8 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稱:「我自85年間開始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後,大約做了十多件工程,張輝明即告訴我鄉長李清福每件工程要15% 回扣,我想張輝明與李清福關係深厚,我為了能順利拿到工程,就答應張輝明之要求,…。」、「( 問:你給付李清福工程回扣款100 萬元,尾款61萬元之來源為何?) 我自橋頭鄉農會之崇鈺營造有限公司黃振興0000000 帳戶,於87年7 月9 日現金領款190 萬元中,準備100 萬元於87年7 月13日交給陳文柱轉手給李清福,另尾款61萬元我則併入87年12月22日由張輝明轉手給李清福之134 萬5 千元中一次給付。」、「(問:你給付134 萬5 千元回扣款予李清福,款項來源為何?) 我是使用我大媽黃曾春枝在高雄市農會左營分部活存0000000000000 帳戶,於87年12月22日提現134 萬5 千元,扣掉張輝明應還給我的5 萬元,實際支付129 萬5 千元給李清福。」、「( 問:你何以信任並願意透過張輝明、陳文柱兩人各給付100 萬元?) 我知道張輝明、陳文柱兩人與李清福關係深厚,且為了我工程方便順利,我才會信任並願意透過張、陳二人給付回扣款給李清福。」等語;於88年4 月8 日檢察官偵訊時再稱: 「我85年開始承包橋頭鄉工程後,張輝明告訴我要15% 的回扣給鄉長。」、「(問:該筆錢是芋寮鄉11件工程款回扣如何計算?) 回扣是15% 。即10,743,000乘以15%=1,611,450 ,再扣尾數1,450 元,就是1,610,000 元。」、「(問:現金如何轉交?) 在鄉公所先將100 萬給陳文柱,另尾款合併下次給張輝明。」、「(問:如何交給李清福?) 是透過張輝明轉交。87.12.22張某向我說是鄉長要的。我在公所一樓交付張某。」、「( 問:該1,345,000 元如何提出?) 我大媽戶頭黃曾春枝在高市農會左營分部活存0000000000000 帳戶提出。」、「(問:張某何時告訴你包橋頭公所要有回扣給鄉長?) 「我施工十多件後張輝明才跟我講。」等語;並於88年3 月4 日原審羈押審查庭應訊時更供稱:「(問:88年3 月3 日在高雄縣調查站寫的自白書是你所寫?)是的。」、「(問:你有無透過陳文柱、張輝明轉交工程回扣給李清福?)有,共二次。」、「(問:共多少錢?)一次100 萬元,一次129 萬5 千元。」、「100 萬元那次是87年7 月13日,請陳文柱轉交100 萬元,另一次是87年12月22日委託張輝明轉交李清福129 萬5 千元。」、「(問:均是事先講的?)是我與張輝明講的,沒與鄉長講過。張輝明與鄉長交情很好,像有親戚關係。而陳文柱又是張輝明的大舅子,所以請他轉交。」、「(問:現金支出1,295,000 傳票係何人製作?何人簽名?)我製作,『張』是張輝明簽名。」、「(問:他為何簽名?)表示他收到我的回扣金,扣掉5 萬元是表示以前已支付過的,是張輝明向我借的錢。」、「(問:100 萬元那張有給陳文柱簽名?)有,表示他有替鄉長收到這些錢。」、「(問:你與你哥黃進良之工程利潤如何分?)成本除外,利潤平分。成本包括應付給鄉長的回扣數。」、「(問:87年12月17日科目為何寫『會錢』?)要給他們的回扣錢,寫這樣張輝明就瞭解」等語(見上開日期筆錄) 。 ⑵、就被告黃振興所供其曾自帳戶中提領190 萬元,其中100 萬元交付予被告陳文柱轉交被告李清福乙節,亦據被告陳文柱分別於: ①、88年3 月3 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問:本站依法在黃振興家中搜索,扣押物證編號肆之壹現金支出傳票內載支出簽證單,日期87.7.13 ,金額100 萬元,上述簽證單為你陳文柱簽證,其意義為何?)上述簽證單所記載的100 萬元,是崇鈺營造負責人黃振興將100 萬元之現金在橋頭鄉公所辦公室外面親手交給我,係因為鄉長李清福前述簽證單內芋寮村禮義巷等11件工程指定由崇鈺營造黃振興承做,所以黃振興將上述工程款總額1,070 萬3 千元之一成半(15%) 約161 萬元作為回扣,要我轉交給鄉長李清福,但因現金不足,先行支付100 萬元要我轉交給李清福,不足之61萬元,以後在補給鄉長李清福,黃振興恐無憑據,所以要我在前述簽證單上簽名以為憑證,不足61萬元黃振興未再託我轉交給李清福,是否有支付我就不清楚了。」、「(問:前述黃振興何以不將賄款交給李清福,確要透過你轉交?)由於橋頭鄉公所我承包工程案件已久,我與李清福關係密切,而黃振興剛獲得李清福指定承包鄉公所工程,關係不夠,所以才委託我將賄款轉交給李清福。」、「(問:前述黃振興委託你轉交的賄款,你是否有全數轉交?支付的方式為何?)87.7.13 下午約5 、6 點,我駕駛我自用轎車,用牛皮紙袋內裝100 萬元之現金至橋頭鄉甲昌路鄉長李清福自宅一樓客廳,將100 萬元現金親手交給鄉長李清福,當面我向李清福表示,100 萬元是崇鈺黃振興給鄉長的賄款,鄉長李清福當場收下100 萬元,我就駕車離開。」、「(問:前述你轉交100 萬元現金給鄉長李清福,有無他人在場?你如何證明你確實有轉交?)當天只有鄉長李清福本人在場,我也沒有別人陪同在場,而我確實有轉交100 萬元現金給鄉長李清福。」;另於88年3 月3 日檢察官偵訊時又稱:「(問:你有經手處理何人將賄款由你轉交給李清福?)只有崇鈺公司那件,這是我經手的。」、「(問:崇鈺公司負責人?)黃振興。」、「(問:時間?)87.7.13 ,金額100 萬元。」、「(問:如何交付?)黃振興在鄉公所外,約在傍晚時候交給我( 我有簽收) ,說是要我交給鄉長。」、「(問:你知那是工程賄款否?)知道,在簽收單上有寫15% 。」、「(問:你如何交給李清福?)我開我VL-3429 號車到李清福家中,親自交給李清福,當時是在他家樓下屋內的客廳,當時只有我二人在場。」、「(問:你所說的簽證單,是否我們今日所搜得的編號4 之1 現金支出傳單?)是。」、「(問:你知是何件工程賄款否?)因支出簽證單上記了很多件,我沒詳細看何工程賄款,只見在金額上寫15% 。」、「(問:其他不足部分黃振興有說何處理?)沒有,不足部分還有60多萬,他沒說何處理,也沒託我轉交。」、「(問:為何託你轉交李清福?)因我在公所做了比較久。」、「(問:你賄款如何包裝?)以牛皮袋裝。」、「(問:你向李清福表示該100 萬何用途?)只告訴他是崇鈺要交給他的。」、「(問:李清福何表示?)沒講就直接收下,我也就走了。」;再於原審法院88年3 月4 日羈押審查庭亦供稱:「我寫的自白書,沒有強迫我寫」、「(問:87年7 月13日100 萬元簽證單是否你簽?)是,是黃振興拿給我簽西,黃進良未在場,是黃振興委託我交給鄉長的錢,他叫我拿給鄉長,他未說是何錢,但我猜是工程的回扣,我判斷因有工程名稱。當天傍晚我親自到鄉長家交給鄉長親自收,當時並無沒人在場。之前未事先連絡要去,因我與鄉長較熟」等語( 見上開期日筆錄) 。而被告黃振興確有於87年7 月9日自農會帳戶提領190 萬元乙節,有高雄縣橋頭鄉農會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名:崇鈺營造有限公司黃振興) 在卷可稽(見88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82頁) ;另被告黃振興委託被告陳文柱轉交給李清福之100 萬元工程回扣款,亦據被告陳文柱於載有「芋寮村禮義巷、林仔頂道路、新莊北側大排、芋寮村忠孝巷、甲圍昌路224 巷、仕和欄杆及溝蓋、芋寮至頂鹽道路及水溝、新莊北側大排( 第二段) 、新莊村保檜巷、甲北社區活動中心整修、西林村壹豐巷等道路」等工程,並經統計上開工程金部金額,及會算金額「10,743,000×15%=16,111,450;1,610,000 -1,000,00 0 =610,000 」記載之支出簽證單上簽名,此亦有87年7 月13日支出簽證單可稽( 見88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14頁) ,核與被告黃振興、陳文柱2 人上述證述上開工程回扣款之金額及領款、交款等過程,均相符合,足認被告黃振興經由被告陳文柱交付上開100 萬元工程回扣款給被告李清福等情,應屬可信。是被告黃振興、陳文柱2 人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翻異前詞,否認有送回扣予被告李清福情事云云,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⑶、黃振興除承包橋頭鄉公所上述11項工程外,又陸續承包橋頭鄉公所「東林村林北路等道路及水溝工程、甲樹路涵管埋設工程、仕隆國小牆邊擋土改善工程、橋頭鄉商一內側10M 道路工程、仕和村三民路等道路補修工程、仕和村銘昌巷等道路排水溝改善工程、甲北村產業道路工程」等7 巷工程,連同上開11項工程之工程款,共計1,563 萬4,000 元,應給付李清福百分15之回扣為234 萬5,100 元,扣除上開由陳文柱轉交之100 萬元之回扣款後,尚應再給付李清福之回扣款為134 萬5000元等情,亦有被告黃振興上開全部工程之統計表在卷足稽(見同卷第10頁) ,被告黃振興乃於87年12月22日,再由高雄市農會左營分部黃曾春枝(黃振興之大媽)活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 提領現金134 萬5 千元,扣除張輝明向渠所借之款項5 萬元後,將129 萬5 千元之回扣款交由張輝明轉交李清福等情,亦有該帳戶存摺封面、內頁及87年12月27日現金支出傳票影本在卷可參(見88年度偵字第6566號第13、84頁) 。則本次付款係與上開11項工程一起會算(其中61萬係上開11項工程尚未給付部分) ,顯然上開11項工程由被告黃振興委託被告陳文柱轉交給橋頭鄉鄉長即被告李清福之工程回扣款,應已交付無誤,否則本件會算,當不致有扣除該100 萬元及將上次未給付之61萬元一併交由被告張輝明之情事發生。再參以被告張輝明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黃振興在87年12月19日交付給我的134 萬5 千元,那是黃進良拿給我簽名說兄弟要分紅拿給我做見證」等語觀之(88年偵字6572號卷第163 頁) ,則該現金支出傳票既由被告張輝明在其上簽其「張」姓,且該支出傳票之會計科目上記載「鄉公所會錢」;摘要欄內記載「1,345,000 -50,000=1,295,000」,而所謂「會錢」係指給付鄉長李清福之回扣款,如上所述,顯然被告張輝明確實收取該款項,並知悉該款項係被告黃振興欲交付給被告李清福之上開工程回扣款。是被告張輝明指稱:該筆現款是兄弟要分紅拿給我做見證云云,應屬卸責飾詞,自無足取,被告張輝明確有為被告李清福收取該回扣款,應可確定。 4、附表二編號五至七部分(即被告李清福收受被告陳文柱行賄之回扣款部分): ⑴、被告陳文柱承做橋頭鄉公所工程,須按工程款之百分之十五作為作為鄉長指定工程之回扣款,送給鄉長即被告李清福等情,業據被告陳文柱於調查站訊問、檢察官偵查及原審羈押庭訊問時供述明確,被告陳文柱於88年3 月3 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我承做工程皆按工程款之一點五成(15% )作為回扣送給鄉長李清福,以作為其將橋頭鄉公所之工程指定由我承作之代價。」、「每次我將工程回扣款交給李清福時,並未注意有無他人在場,唯在送回扣款前,我都事先打電話給李清福,李清福也都親自在家中等我。」、「大約在我做完五件至十件工程後,再以一點五成(15% )計算回扣款總額送給鄉長李清福。」、「(問:前述何以你要致送回扣款給鄉長李清福?)係作為交換鄉長李清福指定工程給我承作的條件及代價。」等語;嗣於88年3 月3 日檢察官偵訊中供稱:「(問:你自己承包的工程有哪些送回扣給李清福?)大都按15﹪回扣給李清福,除非沒有賺。」、「(問:你如何交付給李清福金額多少?)都是現金,都是分次支付,經我檢視存摺有註記『福』即是送李清福之賄款…。」、「(問:該些回扣是每件計算還是一批一批計算?)約做完五、六件後在一次呈賄款給李清福。」等語;又於原審88年3 月4 日羈押審查庭亦供稱:「(問:自己包的工程有無給鄉長回扣款?)有,我自己的是永翔公司,也有送回扣款,承包工程有利潤時有送,共送給他的回扣款件數很多,記不起來,只要有賺就送。」、「扣案存摺上只要記載『福』字均是送給鄉長的回扣,是我去送的現金,但有一些在存摺上漏未記載。」等語(見上開期日筆錄) 。 ⑵、又扣案高雄縣橋頭鄉農會帳號0000000000000000戶明陳文柱之存摺內頁中,有註記「福」之紀錄計有84.10.14,495,000 元;85.3.9,775,000 元;85.1.5,726,000 元等三筆,此有該存摺影本在卷可稽(見88年度偵字第6565號第12-1、12-2頁) ,並經被告陳文柱於調查站調查時確認提領該3 筆款項,係交給被告李清福之工程回扣款無誤,其證稱:「就提示之搜索扣押存摺,經我逐一檢視,我只能確認存摺中有註記『福』字的支出,即是支付給李清福的回扣款,其中有橋頭鄉農會陳文柱(帳號00-0000000),84.10.14金額49萬5 千元、85.3.9金額77萬5 千元、85 .1.5 金額72萬6 千元等3 筆確是我特別註記提領出來給李清福的回扣款」等語(見88年偵字6565號卷第11頁),且被告陳文柱尚受被告黃振興之託,代為轉交工程回扣款100 萬元予李清福乙節,已如前述,益足證明被告陳文柱確有交給被告李清福上開工程回扣款。是被告陳文柱嗣後之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否認有送回扣款結鄉長李清福云云,應屬迴護及卸責之詞,均無足採,被告陳文柱此部分行賄及被告李清福收受上開工程回扣款之事實,亦可確信。 5、附表二編號八部分(即被告李清福收受鐘新榮行賄之回扣款部分): ⑴、被告鐘新榮於83年10月29日自其橋頭鄉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 )轉帳100 萬元予被告陳文柱,及被告陳文柱於83年11月1 日轉帳該筆100 萬元之款項入被告李清福在橋頭鄉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乙節,分別為被告鐘新榮、陳文柱、李清福3 人於本院審理時所供承(見本院重上更㈡卷㈢280 頁背面、281 頁) ,並有上開轉帳之橋頭鄉農會活期儲蓄存款收入傳票、活期儲蓄存款取款憑條各1 張在卷足憑(見調查站卷第138 、140 頁) ,此部分款項上開轉帳之事實,自堪認定。惟被告鐘新榮、陳文柱、李清福等人均矢口否認上開轉帳與工程回扣及行賄款有關,除被告鐘新榮、李清福2 人辯解如上所述外,另被告張輝明辯稱:鐘新榮本來借錢是要標工程,說借7 天,結果借了半年,我是開中信局180 萬的支票及20萬元的現金給他,這些都有支票交易明細表可查,後來他先還30萬、60萬、10萬,最後要還我100 萬時他說要用匯款的,不想零零散散的拿,我說好,剛好我小舅子陳文柱他缺錢要向我借,我說剛好鐘新榮有1 筆錢要還我,我叫他帳號給我,我請鐘新榮匯給他,結果匯過去2 天,鄉長賭博輸錢,人家來算帳不能沒有錢給付會很難堪,我問陳文柱說你錢花了沒,他說還沒有,我就叫他這100 萬匯過去借鄉長云云,並於本院前審提出橋頭鄉農會本埠出庫明細表、橋頭鄉農會鐘新榮活期存款存摺等各1 份為證(見本院更一卷第232 至234 頁) 。惟查: ①、被告陳文柱於88年3 月3 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鐘新榮為何要轉100 萬元給我,我不清楚。」;嗣於當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該筆款項係伊向鐘新榮借牌或借款之費用」云云(見88年偵字6565號卷第5 頁背面、第15頁) ,均未提及該筆款項與被告張輝明有何關聯,而該100 萬元款項,數目不小,倘被告陳文柱確係向被告張輝明借用,被告陳文柱當無不知之理。又被告張輝明所提出之上開橋頭鄉農會本埠出庫明細表、橋頭鄉農會鐘新榮活期存款存摺,僅足證明被告張輝明簽發中信局高雄分局面額180 萬元之支票,由被告鐘新榮於83年6 月27日在橋頭鄉農會委託提示兌現,且與被告張輝明所謂借款200 萬元給被告鐘新榮之金額,亦不相符,則被告張輝明簽發該180 萬元之支票,與被告鐘新榮是否係借款關係,尚屬存疑。 ②、另被告張輝明先於88年3 月4 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供稱:「…於83年左右,鐘新榮曾向我借200 萬元,我當時係從中油公司內中國信託銀行提領現金200 萬元,於高雄汽車監理處附近交付,…。」;復於88年3 月5 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約83年間鐘某向我借200 萬,我從中油高雄廠中信局提領200 送到楠梓監理處交給他,…。」;惟於原審91年4 月15日審理時則改稱:「我先將180 萬存入我中央信託局楠梓分局的戶頭,之後再開支票借給鐘新榮,他就只向我借這1 次而已。」云云。則被告張輝明就其借款予鐘新榮究係現款或是簽發支票,先稱提領現款200 萬元交付給被告鐘新榮云云,嗣於原審審理時復改稱:簽發180 萬元之支票及另交付20萬元現金云云,亦前後不一。再者,就被告鐘新榮欲「還款」時,何以轉帳至被告陳文柱帳戶乙節,被告張輝明先於88年3 月5 日檢察官偵查中供稱:「因當時陳文柱缺錢向我借,我叫鐘某匯100 萬到陳文柱戶頭,剛好隔日李清福向我調現,我問陳文柱該100 萬用掉否,便叫他將100 萬匯入李清福戶內。」;嗣於88年4 月30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供稱:「這些款項都是李清福向我借錢,我沒錢借他因而我向陳文柱借錢,叫他直接轉帳或電匯給李清福。」云云。則究竟係被告張輝明向陳文柱借錢?抑或係被告陳文柱向被告張輝明借錢?被告張輝明之供述亦前後矛盾。是被告鐘新榮、陳文柱、張輝明及李清福等人所辯;該100 萬元係鐘新榮償還給張輝明,先匯入陳文柱之帳戶,因李清福向張輝明借款,張輝明再要求陳文柱將之再轉匯入李清福之帳戶云云,均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⑵、被告鐘新榮自83年間起,即以富榮土木包工之牌照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而被告鐘新榮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均由鄉公所承辦技士通知,再由被告鐘新榮自已再去找其他二家廠商參與比價,被告鐘新榮於83年10月29日收入一筆工程款金額100 萬元,將錢匯入陳文柱帳戶內等情,業據被告鐘新榮於調查站調查時供述明確(見88年偵字12145 號卷第2 頁背面、第3 頁正背面) ,並有富榮土木包工業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清冊在卷足稽(見同卷第24、25頁) ;而橋頭鄉長即被告李清福指定鄉公所工程給特定廠商承作,需支付百分之十五之工程回扣款,如上所述,則被告鐘新榮承作橋頭鄉公所公用工程,既經由鄉長即被告李清福所指定,且未依高雄縣政府上開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係由被告鐘新榮再行找2 家廠商參與比價或議價程序,被告鐘新榮若未允諾支付百分之十五之公程回扣款,時任鄉長之被告李清福當無指定橋頭鄉公所之公用工程給被告鐘新榮施作之理,是本件被告鐘新榮所領得100 萬元之工程款,係被告鐘新榮經由被告陳文柱轉匯至被告李清福上開帳戶作為取得橋頭鄉公所公用工程施作之回扣款,應可確定。被告鐘新榮、陳文柱、張輝明所辯:該筆款項係屬借款云云;及被告李清福所辯:該筆款項係向張輝明借用,並非工程回扣款云云,均無足採。6、附表二編號九至十二部分(即被告李清福收受同案被告許駿懋行賄之回扣款部分): ⑴、同案被告許駿懋曾分別以如附表二編號九至十二所示之時間及方式,將各該筆款項匯入被告李清福之帳戶乙節,為被告李清福及許駿懋於偵查中所是認,並有支票號碼008855、發票日84.12.20,金額95萬2 千元之橋頭鄉公所之鄉庫支票及該支票由李清福橋頭鄉農會00-0000000號帳號提示之該支票背面之背書各1 張(見88偵6567號卷第64、65頁) 、83年11月24日、84年4 月26日、84年5 月12日之橋頭農會陳秋香帳戶內轉帳至李清福上開帳戶之取款憑條、收入傳票各1 張及陳秋香帳戶交易明細表1 份附卷可稽(見88偵6567卷第66至71頁) ;而該取款憑條之「對方科目」及收入傳票上之轉入帳戶,亦均係被告李清福橋頭農會上開帳戶無誤。同案被告許駿懋於原審雖辯稱:上開款項係與李清福之借貸關係;被告李清福亦辯解如上所述,惟查:同案被告許駿懋先於88年3 月3 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供稱:「(問:你是否認識李清福?李清福從事何行業?你與李清福關係為何?有無金錢往來?)認識,李清福為高雄縣橋頭鄉鄉長,彼此僅為鄉長與鄉民關係,我與李清福並無金錢往來。」;嗣於88年4 月27日調查站調查員詢問時改稱: 「我從83年認識李清福開始迄今,僅於85年間因資金不足,曾向其借款新台幣100 萬元,其後我於85年底或86年初以金額95萬2 千元之公庫支票併同部分現金共計100 萬元償還予李清福,即未與李清福有任何資金往來。」等語(88年偵字6567號卷上開日期筆錄) ;復於檢察官偵查中供稱:「83年11月24日、84年4 月26日、同年5 月12日之款項(即附表二編號9 至11之款項共200 萬元) ,均是匯至李清福帳戶內,他六合彩賭博輸向我借錢云云(見同上卷第82頁背面) ,則其供述借款之次數及金額,均前後不一,而附表二編號9 至12等4 筆款項金額分別為50萬元、50萬元及100 萬元、95萬2 千元,金額不可謂不大,且以匯款及交付公庫支票之方式給付被告李清福,衡情同案被告許駿懋當無記憶模糊之可能,且同案被告許駿懋既以上述匯款及交付公庫支票之方式將錢交給被告李清福,則被告李清福償還上開大筆借款,理亦應以匯款之方式為之,始有憑據,然同案被告許駿懋與被告李清福2 人均提不出償還上開款項之確實憑據。況且,同案被告許駿懋就其所稱向被告李清福借款之時間,先於88年4 月27日調查站調查時供稱:95萬2 千元之鄉庫支票是因85年間曾向李清福借款100 萬元,而後以該鄉庫支票歸還云云。然上揭鄉庫支票,其發票日期為84年12月20日,竟在同案被告許駿懋所稱之借款日期之前,益足證明被告李清福及同案被告許駿懋2 人所辯:上開款項係借貸關係云云,均無足取。 ⑵、同案被告許駿懋所經營之達昌土木工程行,參與橋頭鄉公所公用工程之比價或議價,係經由橋頭鄉公所技士林貴興、戴溫之通知前往領標,並向「富榮」、「久隆」、「崇鈺」等公司借用牌照,以完成形式上之比價程序,而許駿懋與被告李清福同是橋頭人,被告李清福對鄉內有幾家在做工程均知情等情,業據同案被告許駿懋於檢察官偵查中供述明確(88年偵字6567號卷第80、81頁) ;而橋頭鄉長即被告李清福指定鄉公所工程給特定廠商承作,需支付百分之十五之工程回扣款,如上所述,則同案被告許駿懋承作橋頭鄉公所公用工程,既經由鄉長即被告李清福所指定,且未依高雄縣政府上開招標、比價、議價標準表之規定辦理,係由同案被告許駿懋再行找2 家廠商參與比價或議價程序,同案被告許駿懋若未允諾支付百分之十五之公程回扣款,時任鄉長之被告李清福當無指定橋頭鄉公所之公用工程給被告施作之理,本件同案被告許駿懋附表二編號9 至12所示之款項,係被告許駿懋給付至被告李清福作為取得橋頭鄉公所公用工程施作之回扣款,應可確定。是被告李清福所辯:上開款項往來係屬借貸關係云云,並無足取。 ㈤、被告李清福選任辯護人辯護意旨為被告辯稱:若被告李清福指定廠商承包工程,均有索取15% 回扣之情事,不可能50餘家得標廠商中,僅有少部分廠商支付回扣云云。然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次按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於審判中對於犯罪事實之認定,係採無罪推定原則,須證據證明力足使法院得有罪之心證至無「無罪之合理懷疑」之程度者,始得為有罪之判決。而於審判中未能認定之犯罪事實,並非全無犯罪嫌疑,其犯罪嫌疑甚至可能達到重大之程度,惟尚未到達無合理懷疑之有罪標準者。且無罪推定原則,僅於認定該事實是否成立犯罪時,就該事實部分有其適用。若欲以該事實作為認定有利於被告之情況證據時,則該事實在此既屬情況證據,即必須有積極證據作為支持基礎,始得採為證據,否則即無證據容許性。本件就「被告對其他廠商並未索取回扣」乙節,並無證據之支持基礎,屬於無證據支持之情況證據,自不得作為有利於被告之情況證據,併予說明。 ㈥、綜上所述,本件被告李清福指定被告陳文柱、鐘新榮、黃振興及同案被告許駿懋等所屬廠商承作橋頭鄉公所之特定之工程,並約定收取該工程款一成五之回扣款,且未依當時高雄縣政府以80年2 月12日八十府主三字第19274 號函訂「本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置變賣財物、招標、比標、議價標準表」之規定,進行實質比價或議價,而僅通知1 家廠商,再由該家廠商取據另2 家廠商辦理形式之比價或議價程序,並進而收取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回扣款( 即陳文柱等人之行賄款) ,其中附表二編號編號一、二、四部分並與被告張輝明共同收受被告黃振興之工程回扣款( 即黃振興之行賄款) 之事證已臻明確,被告李清福、張輝明、陳文柱、鐘新榮、黃振興、許駿懋等人均否認犯罪,顯無足採,渠等犯行均堪認定。 三、按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重在保障公用工程之品質,特別明文嚴禁公務員就經辦之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以免廠商偷工減料降低工程品質,確實維護大眾之公共安全,對於公務員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因客觀上對承作廠商有相當不利之影響,雖經交付回扣之人同意,其情節亦較一般收受賄賂為重,乃列為公務員特別重大之貪污行為,不論公務員有無違背職務之行為,均應課以該罪刑,係同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之特別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所謂「回扣」,係指經辦公用工程之公務員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與對方約定,就應給付之公用工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中,提取一定比率或扣取其中一部分而收取之而言。又對於回扣金額,如交付之一方於工程款中,按約定成數或比例為基準,自行增減量定,以提取回扣款,只要收受之一方允受,其犯罪行為即屬完成,並非須與約定成數或比例完全一致為必要。至於係在公用工程由對方得標前或後所為期約,或由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直接提取、扣取,或由對方先另行籌措同額款項支應,因對於公用工程之品質具有等同之危害性,又均係以一定比率或部分應給付之建築材料費或工程價款,作為違背或不違背職務行為之對價關係,並無不同,自非所問。 四、新舊法比較適用: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95年度第8 次刑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被告行為後,有關論罪科刑所適用之刑法業於94年2 月2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起施行,而有下列變更,茲分述如下: ㈠、修正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刪除,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變更,參酌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刑法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規定「 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依修正後之規定得減輕其刑,自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㈢、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對於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於85年10月23日修正前,原為同條例10條第1 項規定「對於第二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不具第二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項之罪者亦同。犯前二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嗣該條變更為同條例第11條,罪名不變,而其刑度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第三項修正為「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㈣、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於於85年10月23日修正前,其法定刑為「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300 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自應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㈤、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業於98年4 月22日修正公布,修正前條文規定:「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為保全前二項財物之追繳、價額之追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修正後增訂第2 項「犯第4 條至第6 條之罪者,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時及其後3 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其所得財物」,並將原第2 項、第3 項依序移置為第3 項、第4 項,條文內容除新增之第2 項外,其餘內容並無更異,本案關於所得財物沒收部分,新舊法並無不同。 ㈥、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7條第2 項雖已將「宣告6 月以上有期徒刑」改為「宣告1 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條第5 項增列但書「但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之」及部分文字之調整,然因褫奪公權屬於從刑,依照最高法院95年5 月23日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一、㈤:「從刑附屬於主刑,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依主刑所適用之法律」,本案關於刑法修正前後之比較適用,整體言之,既應以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較為有利《因論以連續犯對被告較為有利》,則從刑部分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對被告較為有利,則從刑部分亦應一體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 ㈦、刑法第10條第2 項關於公務員之定義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修正後刑法第10條第2 項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公務員」之規定較為限縮,自以適用修正後刑法對於被告李清福、張輝明較為有利。 ㈧、關於共同正犯部分,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則規定為「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依修法意旨乃為強調個人責任,及犯罪係處罰行為,而非處罰行為人之思想或惡性,即重視客觀之犯罪行為,故有修正共同正犯之參與類型,確定在「實行」概念下之共同參與行為,始成立共同正犯,以別於舊法時代將「實施」二字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實行之概念在內。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對於共同正犯之規定較為限縮,自以適用修正後刑法對於被告李清福、張輝明較為有利。 ㈨、關於罰金刑之加重,依修正後刑法第67條規定,其最高度及最低度同加重之,惟依修正前刑法第68條所定,僅加重其最高度,比較結果,以舊法較有利於被告李清福、張輝明。 ㈩、經本院綜合比較上開連續犯、罰金最低額、共犯等規定之綜合比較結果,對被告而言,以修正前即行為時之法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本件此部分均應適用修正前之上開規定。 五、核被告李清福違背上開比價、議價標準表,指定廠商承作鄉公所工程,並收取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所示之回扣款;及被告張輝明為被告李清福收取附表二編號編號一、二、四所示回扣款部分,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及同時該當於同條項第5 款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構成要件,依據上開說明,應依同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斷。又被告李清福收受回扣持續至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於85年10月23日修正之後,被告張輝明上開代為收受回扣均在該修正之後,此部分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被告張輝明雖非承辦上開工程之公務員,惟就為被告李清福收受附表二編號編號一、二、四所示工程款部分,與公務員之被告李清福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依同貪污治罪條例第3 條及修正前刑法第31條之規定,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應依修正前連續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被告李清福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0年度易字第25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80年7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該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累犯,除法定刑無期徒刑部分外,均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另被告黃振興、陳文柱、鍾新榮3 人,分別於附表二編號一至八所示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之交付賄款行為,被告鐘新榮係犯85年10月23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陳文柱、黃振興2 人係犯85年10月23日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之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被告陳文柱就附表二編號三之幫助黃振興行賄及附表二編號八幫助鐘新榮行賄犯行,分別與陳文柱、鐘新榮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黃振興、陳文柱先後多次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均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一罪。被告黃振興、陳文柱,均曾於偵查中自白,被告陳文柱、黃振興2 人犯罪後,雖有關「在偵查中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之規定,法條位置有所變動,惟內容並未修改,此部分無比較新舊法問題,均依現行貪污治罪條例條等11條第5 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六、原審就被告李清福、張輝明、陳文柱、鐘新榮、黃振興等人此部分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㈠、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所犯上開經辦公用工程收受回扣犯行,係屬連續犯之關係,原判決認被告李清福所為附表二編號五至十二所示之八次事實之犯罪時間,與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犯行時間相距一年有餘,自非屬時間緊接,不能論以連續犯。且其此部分犯行均係在85年10月23日法律修正前所為,即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即85年10月23日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被告李清福所為二次連續收取回扣之犯行,另犯連續圖利之犯行間( 此部分不成立犯罪,理由如後所述) ,均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均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85年10月23日修正後之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之連續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斷,尚有未洽。㈡、被告李清福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80年度易字第252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80年7 月1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稽,其於該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修正前後之刑法第47條,構成累犯,原判決就被告李清福部分漏未論以累犯,亦有疏誤。㈢、被告李清福附表二編號一至十二所示金額之貪污所得共計873 萬2 千元,原判決誤為876 萬2 千元,亦有未合。㈣、被告鐘新榮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行賄時間,係在85年10月23日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修正之前,原判決此部分未比較新舊法之適用,及被告陳文柱幫助被告鐘新榮就附表二編號八所示之回扣款轉交給被告李清福部分,未認定共犯關係,均有未合。㈤、被告黃振興如附表二編號三、四所交付給被告李清福之行賄款,係陸續承包橋頭鄉上述工程之回扣款,如上所述,原判決未詳加認定,亦有未當。被告李清福、張輝明、陳文柱、鐘新榮、黃振興等人此部分上訴意旨均否認犯犯罪,及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認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尚成立刑法第213 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雖均無理由,惟原判決此部分既有可議,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李清福行為時更身為一鄉之長,其等不思造福桑梓,竟圖一己之私益,嚴重破壞官箴,背棄鄉民之信賴,影響鄉民權益甚鉅,更於犯後就其犯行多所飾詞,顯無悔意,犯後態度惡劣;被告張輝明推薦廠商給被告李清福,並為被告李清福收受行賄款,助長貪污犯行,且事後全盤否認犯罪行為,惡性亦非輕,惟僅處於次要地位;另被告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雖非公務員,惟竟不以正當方式與其他廠商從事市場之正常競爭,竟以行賄及官商勾結之不法方式,將其他競爭者排除,亦嚴重破壞公務員風紀及影響橋頭鄉可經由正常合法之比價程序,以減少不必要之經費支出之利益,及被告黃振興、陳文柱雖曾一度自白,被告鐘新榮則始終矢口否認犯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二至六項所示之刑。至被告黃振興部分,雖其曾於偵查中自白,而檢察官亦具體求處免除其刑。惟被告黃振興於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已翻異前詞,矢口否認犯行,本院認其悔意並非明顯,犯後態度非佳,爰不免除其應負之刑責,併諭知如主文所示之刑。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規定:「犯本條例之罪,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者,並宣告褫奪公權」,對於褫奪公權之期間,即從刑之刑度如何並無明文,故依本條例宣告褫奪公權者,仍應適用刑法第37條第1 項或第2 項,使其褫奪公權之刑度有所依憑,始為合法(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參照)。經查,被告李清福、張輝明、陳文柱、鐘新榮、黃振興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且其宣告刑均為有期徒刑,爰分別依貪污治罪條例第17條、修正前刑法第37條第2 項之規定,分別宣告褫奪公權如主文所示。另被告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部分,因其犯罪時間係在96年4 月24日前,非屬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3 條所列不得減刑之情形,均依該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14條之規定減刑如主文第四、五項所示。另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者,其所得財物,應予追繳,並依其情節分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前項財物之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貪污治罪條例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乃指被告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至第六條規定之罪,所得之財物,俱應予追繳,不容其獲取不法利得,而辱官箴。並將因犯貪污罪取得之財物,依被害人之有無而分別諭知發還被害人或沒收。其認應發還被害人者,尤應確認是否屬「被害人」,此為當然之前提條件。交付賄賂之行為,縱行賄人係對公務員之職務上行為為之,不成立行賄罪,但此種玷辱公務員應公正、廉潔執行職務之違背公序良俗行為,自不在法律保護範圍,倘猶認其仍屬被害人,豈非變相鼓勵?自與制定貪污治罪條例旨在嚴懲貪污,澄清吏治之立法本旨有違,是以對公務員職務上行為交付賄賂之人,不能認屬被害人,其所交付之賄賂應予沒收,不得發還之,最高法院著有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五○五三號判決採相同見解。另犯各上開罪名者除所得財物為金錢而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不發生追徵價額問題外,至於金錢以外之財物,如有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情形,自應諭知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臺上字第六一八八號判決亦採同一見解。是本件被告李清福所得財物873 萬2 千元,其中174 萬4 千元與被告張輝明共同所得,既係被告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四人行賄所交付,則尚難認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四人係屬被害人,被告李清福所得賄賂自應依前開規定宣告追繳沒收,且所得財物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應以其財產抵償之。又按共同收受之賄賂,沒收追徵均採共犯連帶說(見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十月九日、六十二年度第二次刑庭庭推總會決議㈤)。而被告張輝明既就附表二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犯行,與被告李清福有共同正犯之關係,則就此部分所共同收受之賄賂178 萬4 千元部分,與被告李清福均依前開規定連帶追繳沒收,且所得財物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均應以其財產連帶抵償之。 七、刑事妥速審判法已公布施行,其中第7 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並自99年9 月1 日施行,查:本件自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至本院宣判日固已逾8 年未能判決確定,惟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之適用,必須符合侵害被告權利情節重大之實質要件,並非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8 年即應酌減,且依該條規定之意旨,應指可歸責於國家機關即法院之事由而導致訴訟遲延,而該事由須情節重大,例如卷證遺失、因疏失導致拖延過始定期日或其他可歸責於法官個人事由而故意將案件拖延等情,始可謂達到「情節重大」程度,並由法官於個案審理中,審酌國家機關有無恣意、行為疏失是否重大、被告有無承受嚴重不利益等而為綜合妥適性裁量是否予以酌減其刑,並非一旦符合「逾8 年」,即當然有減刑之效果。本件案件之犯罪事實複雜(並非單一被告及單一犯罪事實)、證據狀況困難,證物眾多,又攸關重典,且適逢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所需進行交互詰問之證人為數甚多(參見起訴書、原審及本院歷審刑事判決書),被告李清福、張輝明、鐘新榮等人自調查開始,始終否認犯罪,惟由相關證據資料顯示,有甚多筆鉅額資金由被告李清福及其所使用之帳簿進出,被告李清福、張輝明等人均以六合彩賭博之借貸予以塘塞,行賄廠商即被告陳文柱、鐘新榮、黃振興及同案被告許駿懋等人於原審及本院亦諸多迴護,不願具實回答,且對調查處使用之蒐證手法工具、所搜得之物證之證據能力等,亦多所質疑,一再請求調查相關之證據,在場多位證人之供證情節,更事後歧異互見,有相關卷證資料可按;事實審法院為釐清真相,確定相關事實與證據之關聯性,不得已而反覆查證、傳訊、勘驗,資為認定事實及妥適量刑之依據。並無任何恣意延遲期間或其他可歸責法官個人事由而故意將案件拖延等「情節重大」之情事。本院審酌本案件複雜程度、訴訟程序延滯狀況及延滯事由,認為純因事證繁雜查證費時,不能因案件逾8 年仍不能判決確定,即遽認被告之速審權即被侵害且侵害情節屬於重大,本件既無侵害被告速審權情節重大之情形,自無同法第7 條酌量減輕其刑予以救濟之必要,附此敘明。 丙、被告林明水、林貴興、戴溫被訴公務員圖利部分;被告李清福、張輝明其餘被訴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李清福係高雄縣橋頭鄉鄉長,負責督導綜理全鄉行政業務,林明水係橋頭鄉前建設課長,負責審核工程設計、發包等業務;被告林貴興、戴溫係現任橋頭鄉公所技士,負責工程設計、發包、監工、驗收等業務;被告張輝明係橋頭鄉甲北村村長,與李清福從小一起長大,為李清福女兒之乾爸,在李清福2 次參選鄉長選選舉期間,均大力為其助選,彼此間亦有頻繁之金錢往來,與李清福關係密切;渠等均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李佳樺係橋頭鄉農會職員,亦為李清福之女兒;陳文柱係無牌照之營造廠商為張輝明之妻弟;鐘新榮係富榮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許駿懋係達昌土木包工業負責人;黃振興係崇鈺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黃進良係崇鈺營造有限公司工地主任;凌文松係隆泰土木包工業負責人;蘇正雄係久隆土木包工業負責人;李文富係建隆土木包工業貞責人;均係參與承包橋頭鄉公所小型工程之土木包工業者。緣李清福自83年3 月就任橋頭鄉鄉長後,夥同建設課長林明水,建設課技士林貴興、戴溫等人,對於渠等所經辦該鄉公所發包之公用工程,與李清福之密友張輝明及廠商即被告陳文柱、許駿懋、鐘新榮、黃振興、黃進良、凌文松,蘇正雄、李文富等人( 黃振興、陳文柱、黃鐘新榮、許駿懋、黃進良、凌文松,蘇正雄、李文富被訴圖利部分,已判決無罪確定) ,基於共同舞弊( 嗣檢察官於原審更正為圖利) 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置變賣財物稽察條例」(以下稱稽察條例)第33條規定:不得規避稽察程序而將營繕工程分批辦理(稽察條例廢止後依政府採購法第14條規定亦同)。竟違反上揭規定,而於編列該鄉工程預算時,刻意將橋頭鄉公所原本應合併發包之公用工程分割為2 百萬元以下之小型工程,以規避高雄縣政府「本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置變賣財物、招標、比標、議價標準表」中對於金額2 百萬元以上之工程需對外公告或公開招標之規定,俾便指定特定廠商比價,而由李清福利用渠擔任該鄉鄉長之職權,親自指定或授意承辦之建設課技士林貴興、戴溫等人,將橋頭鄉公所發包如附表一所示公用工程,指定給張輝明、許駿懋、鐘新榮、蘇正雄、凌文松、黃振興(與黃進良為同一廠商)、李文富等人,其中張輝明復轉給陳文柱,分別以渠等所有或借得之其他土木包工業牌照,而以其中之一為主標、其他2 支為陪標之方式,進行圍標。由於上揭營造業者事前已獲李清福指定,再加上借牌圍標壟斷,致使該集團外之廠商,無法參與橋頭鄉公所之工程競標,繼之由明知上情之建設課技士林貴興、戴溫、課長林明水配合書面作業及審核,完成形式之虛偽比價程序(實際上並無進行比價),雖其中有:得標價已逾越底價應予廢標,但仍予以審核通過(東林村里林東西路排水溝改善工程);投標之掛號信聯號、3 張標單筆跡相同;陪標廠商未繳交押標金等(詳如附表一之備註欄)明顯缺失,惟審標時仍視若無睹,事後再由原應到而未到場監標或主持之鄉公所主計主任王芳玉、前任祕書林敬堯或現任祕書蔡永昌等人補蓋監標手續章(林、蔡、王三人另為不起訴處分,惟所涉行政疏失部分另移送主管機關懲處)。且因李清福為使獲得指定之上揭營造業者能得標起見,於核定工程底價時僅約略刪減數千元之金額,而上揭營造業者亦深諳此情,從而渠等承包橋頭鄉工程之得標比,每件均達百分之98以上甚或百分之100 。總計陳文柱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計95件,金額83,532,965元,其中以永翔土木包工業承包60件,金額46,202,000元;以祐榮土木包工業承包工程27件,金額26,587,965元;以鑫會營造有限公司承包8 件,金額10,743,000元。鐘新榮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計53件,金額33,954,500元。許駿懋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計64件,金額51,401,000元。凌文松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計30件,金額31,192,000元,其中以久隆土木包工業牌照承包共計23件,金額2,420,000 元;以隆泰承包共計7 件,金額6,992,000 元。蘇正雄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計33件,金額36,146,500元。李文富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計36件,金額21,067,000元。黃振興,黃進良所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計25件,金額19,117,000元。㈡、李清福復基於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之不法所有概括犯意,與張輝明有犯意聯絡,於指定橋頭鄉公所小型工程予黃振興、陳文柱等人,即透過張輝明傳達欲收取工程款之百分之15為回扣,以作為指定承做工程之代價。因而:⒈黃振興對於86年間承包之「林頭路等及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於86年3 月31日取20萬元現金交付張輝明轉交給李清福收受(即附表三編號1 部分)。86年12月12日對於所承包之「里林東路等排水改善工程」,以身上現金35,000元交付張輝明轉交給李清福收受(即附表二編號1 部分)。對於86、87年間所承包之「甲圍路復興巷(誤繕為復光巷)道路及排水改善工程、芋寮村鐵路邊水溝加蓋工程、明德新村籃球場工程、芋寮村三德球場圍網工程、筆秀村筆秀東路排水溝工程、筆秀村秀正路改善工程」等6 件工程,乃於87年3 月12日自橋頭鄉農會崇鈺營造有限公司帳戶(帳號210000000 )中提領現金74萬元,從中拿出45萬4 千元現金在橋頭鄉公所1 樓交付張輝明轉交給李清福收受(即附表二編號2 部分)。又對於87年間承包「芋寮村禮義巷」等11項工程,總工程經費10,743,000元,百分之15回扣款為1,611,450 元,扣除尾數1,450 元,則為1,610,000 元。遂於87年7 月9 日在上揭同一帳戶內提領現金190 萬元,並於87年7 月13日於橋頭鄉公所交付陳文柱100 萬元代為轉交給李清福,剩餘610,000 元則延後給付(即附表二編號3 部分)。嗣後黃振興又陸續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87年12月23日黃振興經計算應給付李清福百分之15回扣款為134 萬5 千元(包含前黃振興未付之610,000 元),乃由高雄市農會左營分部黃曾春枝(黃振興之大媽)活存帳戶(帳號000000000000)內提領現金134 萬5 千元,扣除張輝明向渠所借之款項5 萬元,而於橋頭鄉公所1 樓給付張輝明129 萬5 千元轉交李清福收受(即附表二編號4 部分)。上揭黃振興所交付之回扣款金額總計為303 萬4 千元。⒉陳文柱對所獲得指定承包之橋頭鄉公所工程,亦均送百分之15回扣款,約每5 至10件工程結算乙次,陳文柱乃於84年10月14日自橋頭鄉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 )提領現金74萬7 千元,而將其中之49萬5 千元(即附表二編號5 部分);85年1 月5 日提領現金97萬元,而將其中之72萬6 千元(即附表二編號6 部分);85年3 月9 日提領現金全數77萬5 千元(即附表二編號7 部分),交給李清福作為回扣款,上揭3 筆款共計為199 萬6 千元。惟因陳文柱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計95件,金額83,532,966元,以其均致送百分之15回扣計,則回扣款金額總計應為12,529,955元,扣除上開所交付之回扣款1,996,000 元(即附表二編號5 、6 、7 部分),尚交付回扣款10,533,955元給被告李清福(即附表三編號2 部分)。⒊鐘新榮於83年10月29日,自其橋頭鄉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 )轉帳100 萬元給陳文柱,陳文柱遂於83年11月1 日將該100 萬元轉入被告李清福在橋頭鄉農會帳戶(帳號0000000000),作為工程回扣款(即附表二編號8 部分)。又鐘新榮之前述帳戶於84年11月20日工程款入帳952,000 元,84年12月21日工程款入帳1,437,000 元,84年12月21日工程款入帳1,428,000 元,合計3,817,000 元,鐘新榮乃於85年1 月8 日領取百分之15回扣款現金60萬元轉交被告李清福,被告李清福則於85年1 月10日將60萬現款存入橋頭鄉農會渠之帳戶(即附表三編號3 部分)。⒋許駿懋以其妻陳秋香在橋頭鄉農會之帳戶(帳號0000000 ),於83年11月24日轉帳50萬元(即附表二編號9 部分)、84年4 月26日轉帳50萬元(即附表二編號10部分)、84年5 月12日轉帳100 萬元(即附表二編號11部分)、84年12月20日以受款人為達昌土木包工業之橋頭鄉公所工程款鄉庫支票金額95萬2 千元(即附表二編號12部分),直接轉帳入李清福帳戶,合計許駿懋致送李清福工程回扣款計295 萬2 千元。綜上合計李清福共收受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之廠商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等工程回扣款計2,011 萬5,944 元。⒌李清福復將其本人所使用林武常之帳戶及其本人之帳戶存摺等,交由知情之女兒李佳樺(已判決無罪確定)手中,張輝明亦將自己名義在橋頭鄉農會開設支帳戶提供李清福使用,並把存摺交在李佳樺手中,由張輝明及李清福之女兒李佳樺依李清福之指示,對於李清福收受回扣之款項,為掩飾及隱匿而進行存、提、轉匯及購買定期存單等洗錢行為。(三)因被告李清福對於該鄉公用工程收取回扣,致承包廠商以偷工減料來彌補對其之給付,使工程之施工品質降低,而負責監工及驗收之技士林貴興、戴溫又未確實監驗,再加上建設課長林明水、鄉長李清福未盡監督之責,對施工品質馬虎放水,甚至有尚未完成驗收即給付工程款之情形(附表一編號139 之工程)。嗣偵查中經檢察官指揮調查局南部機動組、高雄縣調查站會同高雄縣政府、橋頭鄉公所等機關,針對橋頭鄉公所前述廠商承包之工程進行施工品質之抽驗勘查,經隨機抽驗結果:涉有偷工減料之工程包括達昌土木工業承包之芋寮村至頂鹽道路檔土牆設施工程等5 件工程,崇鈺營造有限公司承包之新莊村明德新村道路改善工程、東林村鐵路等道路改善工程等2 件。南帝營造有限公司承包之西林村里林西路道路改善工程1 件。永玖順土木包工業承包之橋頭鄉公所停車場改善工程等4 件工程。祐榮土木包工業承包之甲圍社區甲昌路改善工程等2 件工程。富榮土木包工業中承包中崎村海峰莊產業道路改善工程等2 件工程。久隆土木包工業承包之東鄰舍區內道路及水溝改善工程等4 件工程。隆泰土木包工業承包之竽寮村竽林路(均詳見附表四所示之橋頭鄉公所公共工程勘查紀錄摘要表)。因認:1 、被告李清福除上開有罪部分(即附表二所示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犯行)外,另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嫌、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暨就附表三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嫌。2 、被告張輝明除上開有罪部分(即附表二編號一、二、四所示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犯行)外,另就附表二編號三、五、六至十二及附表三部分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嫌;暨就附表一之工程指定廠商、分割工程部分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洗錢罪嫌;3 、被告林貴興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嫌(另涉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部分判決無罪確定)。4 、被告林明水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嫌(另涉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部分無罪確定)。5 、被告戴溫、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黃進良、蘇正雄、凌文松、李文富均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嫌。 二、訊之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林貴興、林明水、戴溫、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黃進良均矢口否認有此部分之犯行。經查: ㈠、關於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林貴興、林明水、戴溫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圖利罪嫌部分:公訴人認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林貴興、林明水、戴溫等人涉有此部分圖利罪嫌,無非以橋頭鄉公所課長即被告林明水、技士即被告林貴興、戴溫、前後任秘書蔡永昌、林敬堯、主計主任王芳玉及廠商鐘新榮、許駿懋、陳文柱等人之證述,且檢察官會同有關單位之人員勘查橋頭鄉公所發包之工程,抽驗31件中,有10件經分割發包,亦有會勘紀錄摘要;且橋頭鄉公所工程之得標比,幾乎達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甚或百分之一百,足認附表一所列高雄縣橋頭鄉公所所發包之小型工程確有舞弊之情事云云。惟查: 1、由證人橋頭鄉公所課長即被告林明水、技士即被告林貴興、戴溫、前後任秘書蔡永昌、林敬堯、主計主任王芳玉及廠商即被告鐘新榮、許駿懋、陳文柱、黃振興等人之上述證述得知,橋頭鄉公所上開小型工程發包,係由被告張輝明介紹廠商給鄉長即被告李清福,再由被告李清福指定1 家廠商承作,並由該家廠商再找另2 家廠商參與完成形式之比價或議價程序,且由被告李清福或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共同收受如附表二所示回扣之事實,雖已如上所述。而橋頭鄉公所所發包附表一所示之小型工程,經檢察官會同有關單位之人員勘查,並抽驗其中之31件中,有10件經分割發包;且橋頭鄉公所工程之得標比,幾乎達百分之九十八以上,甚或百分之一百等情,縱屬實情,然被告等人行為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4 款公務員對主管之事務圖利罪,於98年4 月22日立修正前原條文規定「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之利益者。」,並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嗣修正後之條文為「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且無處罰未遂犯之規定。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等人;又證明被告有罪屬檢察官應負之責任,法院自無接續檢察官應盡之責任而依職權調查證據之義務(見最高法院101 年度第2 次刑事庭會議)。查:本件橋頭鄉公所所發包如附表一所示之小型工程,是否因被告李清福之分割發包、指定特定廠商承作,而以形式之比價或議價方式發包,使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林貴興、林明水、戴溫等人因而獲得利益?其獲利之確實憑據為何?檢察官並未舉證加以證明,尚難僅憑橋頭鄉公所所發包附表一所示之小型工程,有上述缺失,且證人即被告陳文柱、黃振興等人於上述調查及偵查中曾供述有給付被告李清福百分之十五之工程回扣款之情事(陳文柱、鐘新榮、黃振興、許駿懋等人給付附表二所示工程款部分,與附表一無關),即臆測被告李清福與介紹廠商之被告張輝明就附表一所示之小型工程,每件亦均分別與該鄉公所課長林明水、技士林貴興、戴溫等人,均涉有上開圖利之犯行。 2、此外,尚乏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林明水、林貴興、戴溫等人涉有此部分犯行,原審疏未詳察,遽予論科,尚有未洽。檢察官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未論以被告等人行使偽造私文書不當,為無理由;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林明水、林貴興、戴溫等人此部分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此部分諭知有罪不當,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因不能證明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林明水、林貴興、戴溫等人此部分犯罪,其中被告林明水、林貴興、戴溫均應為無罪之諭知;另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公訴意旨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此部分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㈡、被告李清福、張輝明被訴收受被告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附表三編號一至三分別所交付之回扣,因認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此部分涉有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罪嫌(被告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被訴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 項對於公務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賄賂罪嫌部分,已判決無罪確定)。 1、檢察官認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涉有附表三編號一之收取回扣犯行,係以被告黃振興之自白為唯一證據。惟查:檢察官指出此部分係林頭路等水溝及道路改善工程(起訴書編號278 )之工程回扣款,而此工程之得標價為1,145,000 元,以百分之15計算,其回扣款亦應係171,750 元,而非20萬元。是此部分回扣款之金額與被告黃振興所陳之回扣計算比例不符,更不能僅以被告黃振興之自白,即認被告黃振興有此部分交付回扣,及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有此部分收取回扣之事實。 2、檢察官認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涉有附表三編號二所示之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犯行,無非係以被告陳文柱曾自白其所承作之工程均繳付15% 之回扣款等語,以及被告陳文柱所使用之帳戶中之存提款有下列情形:陳文柱所使用之橋頭鄉農會祐榮營造負責人張簡銘珠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00),有下列存提款情形:①86年10月24日有工程款或押標金鄉庫支票入帳5,004,626 元(起訴書誤載為3,004,626 元),於86年10月24日提領現金52萬,換算即為約15% 回扣款。②86年11月24日入帳39萬元,86年11月26日入帳62萬8 千元、19萬元,87年2 月9 日入帳19萬元,87年3 月10日入帳18萬元,87年4 月7 日入帳190 萬3 千元,總計348 萬1 千元,於87年4 月7 日提領現金55萬元,換算即為約15% 回扣款。③87年4 月30日入帳56萬元,87年6 月25日入帳36萬元,87年7 月28日入帳52萬元,87年8 月11日入帳190 萬元,87年8 月27日入帳187 萬6,500 元,總計入帳526 萬6,500 (起訴書記載有誤,應為521 萬6,500 元),於87年8 月27日領取現金85萬元,換算即為約15% 回扣款。④87年9 月23日入帳189 萬3,000 元,87年12月1 日入帳204 萬5,000 元,87年12月21日入帳173 萬3,000 元,總計567 萬1,000 元,於87年12月21日提領現金86萬元,換算即為約15% 回扣款。又陳文柱使用之橋頭鄉農會鑫會營造負責人謝孟霖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亦有下列存提款情形:①86年11月26日入帳72萬元,87年1 月17日入帳142 萬5,000 元,87年2 月9 日入帳32萬元,87年3 月10日入帳57萬元,87年6 月4 日入帳145 萬元,總計448 萬5,000 元,於87年6 月4 日提領現金72 萬 元,換算即為約15% 回扣款。②87年6 月25日入帳12萬元,87年8 月11日入帳12萬元,87年8 月20日入帳190 萬5 千元,總計214 萬5 千元,於87年9 月1 日提領現金35萬元,換算即為約15 %回扣款。又陳文柱使用之橋頭鄉農會永翔圖木包工業負責人林國征帳戶(0000000000000000號)亦有下列存提款情形:①86年11月24日入帳124 萬2,000 元,86年12月24日入帳19萬元,87年1 月26日入帳90萬5,000 元,87年1 月27日(應為87年2 月27日)入帳20萬5,000 元,87年3 月10日入帳19萬元,總計273 萬2,000 元,並於87年3 月10日領取現金40萬元,換算即為約15% 回扣款。②87年8 月1 日入帳180 萬元,87年8 月6 日入帳20萬元,87年8 月11日入帳18萬元,87年9 月22日入帳45萬752 元,87年9 月15日入帳188 萬8,000 元,總計451 萬8,752 元,於87年9 月21日提領現金80萬元,換算即為約15% 回扣款等情,資為論据。惟查:被告陳文柱所使用之上開帳戶存摺影本,檢察官係將該帳戶存摺之摘要欄內註記「公庫」之存入款項直接作為工程款計算。惟此所註記之「公庫」是否單指橋頭鄉公所,而不包括其他公庫?縱係屬橋頭鄉公所所給付之款項,惟是否即屬工程款?縱係屬工程款,然是否即係附表一所示各項工程之款項?凡此均未見檢察官舉證證明,已難認上開提領款項即屬欲交付予被告李清福之「回扣」。且依上開存摺影本之記載,亦僅能證明該帳戶內之存提款情形,並無法證明各該筆存款有交付予被告李清福或張輝明之事實。是此部分存摺影本上之記載,尚不能作為推論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有收取陳文柱所交付回扣之證據。職是,此部分除被告陳文柱不明確之自白外,並無其他足以證明被告陳文柱所自白之犯罪事實確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被告李清福、張輝明、陳文柱此部分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3、檢察官認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涉有附表三編號三所示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犯行,無非以鐘新榮於85年1 月8 日交付60萬元給被告李清福為其主要論據。訊據被告李清福堅決否認有收受此部分之款項,被告鐘新榮亦堅決否認有交付此筆款項予被告李清福之事實。經查:雖然鐘新榮提領60萬元之時間與李清福存入60萬元之時間接近,然仍不足據以推論此二帳戶分別提、存之款項係屬同一筆金錢。易言之,檢察官並未舉證證明被告李清福帳戶內之60萬元確係由被告鐘新榮處所流入,自不能認被告鐘新榮有向被告李清福交付此筆款項,亦不能認被告李清福確有收受此筆款項,且此部分事實亦與被告張輝明無所關涉,職是,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此部分之犯罪即屬不能證明。 4、此外,尚乏積極證據足證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有此部分經辦工程收取回扣犯行,自屬不能證明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此部分犯罪,又檢察官認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此部分之犯行,與被告李清福、張輝明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自不另為無罪之諭知。㈢、被告李清福、張輝明被訴洗錢部分: 1、按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92年2 月6 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 條定有明文。而所稱之重大犯罪,則係指同法第3 條第1 項各款所定之罪名。是無論係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構成洗錢罪名者,則須以該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係同法第3 條第1 項各款所定之重大犯罪所得者為限。 2、公訴人認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此部分之事實涉有洗錢罪嫌,無非以: ⑴、被告李清福自承於82年間尚有土地抵押貸款7 千5 、6 百萬之債務,在擔任鄉長第一次任期將屆滿時已將貸款還清,另有1 間房子約值500 餘萬元,登記在妻子名下(見88年度偵字第6854號卷第637 、638 頁),而被告李清福與其女李佳樺、李佳芬與李清福所使用之林武常帳戶內,經函查時總計有存款約4,117 萬3,576 元(見88年度偵字第6572號卷第194 頁),李佳樺在橋頭農會於87年4 月至5 月間,有1,000 萬之定期存單2 張,共2,000 萬元,李佳芬於87年10至88年10月間,亦有定期存單500 萬元,此有橋頭鄉農會科目為定期存款之交易明細表附卷可佐。另林武常名下同時有定期存單6 張每張300 萬元共1,800 萬元(見88年度偵字第6854卷第356 至361 頁)。以被告李清福每月之薪水5 萬6 千餘元至5 萬8 千餘元,李佳樺每月薪水約2 萬7 千元,林武常每月薪水2 萬1 千元,及李佳芬擔任護士收入亦有限,除李佳樺供稱有買股票1 、20萬元外,渠等又無從事其他投資,因此前揭收入與上開渠等所持有之財物以難認相當。 ⑵、雖被告李清福辯稱係從事六合彩賭博有贏錢云云,惟據六合彩組頭李水清及林有三均供稱:「六合彩賭資的結算是在星期三及五,通常都是以匯款方式進行」等語,則將星期三、五自六合彩組頭匯出、入之金額排除,則帳戶內尚有許多不明之金錢。被告李清福雖辯稱部分係借款,然當時帳戶內尚有資金,且前後數日內亦無大筆提款之情形,難認確有借款之需求,而被告李清福對此又無法合理交代來源,僅一概推說為賭資或借款,其來源殊值可疑。 ⑶、又被告張輝明與李清福間有頻繁之多筆金額龐大之金錢往來,渠等使用之帳戶內,有為數甚多之數十萬至百萬元不等之多筆金額匯入流通(被告張輝明帳戶出入明細表見88年度偵字第6572號卷第102 、103 頁),其於:①83年5 月23日以現金取款27萬5 千元,83年5 月27日提領現金170 萬元,而被告李清福橋頭農會帳戶83年5 月27日便存入200 萬元。②83年10月26日被告張輝明帳戶提領現金80萬元,被告李清福帳戶同日亦存入80萬元。③84年2 月24日被告張輝明帳戶提領現金200 萬元,被告李清福帳戶同日亦存入200 萬元。④84年12月15日被告張輝明從帳戶提領現金50萬元,被告李清福帳戶同日亦存入50萬元,而被告張輝明之薪水於每月15日入帳5 萬餘元,其又自承未從事賭博或其他投資,則上揭存入被告李清福帳戶之款項,來源自非屬被告張輝明本身之收入,應屬被告李清福所有,此與被告張輝明供承其將本人開立之橋頭鄉農會帳戶與楠梓中央信託局帳戶陸續提供被告李清福使用相吻合(見88年度偵字第6572號卷第131 、150 頁)。 ⑷、被告張輝明復坦承有為黃振興及陳文柱向被告李清福爭取工程,此與高雄縣調站人員持本署檢察官所核發之搜索票,於88年3 月3 日在橋頭鄉公所鄉長室抽屜內所搜獲之包商工程明細表中,部分工程有註記承包廠商「輝明」之情形相符(見88年度偵字第6572號卷第40至56頁)。則前述黃振興供稱其交付被告李清福之回扣由被告張輝明代收轉交李清福一節,亦與被告張輝明帳戶內不明資金之來源相吻合。是被告張輝明與被告李清福間對於上揭回扣收受及使用情形,自有犯行之分擔。 ⑸、法務部調查局對於被告李清福、張輝明及林有三作測謊鑑定,茲據該局對受測者採取問卷法及再測法鑑定結果:⑴對李清福稱:林武常帳戶無廠商回扣進出;不知其女兒帳戶有無廠商回扣進出。經測試均呈情緒波動反應,應係說謊。⑵對林有三稱:林武常帳戶內全係六合彩賭金;李清福曾贏得六合彩賭金達一億元;其不知林武常帳戶內有無廠商回扣進出,經測試均呈情緒波動反應,應係說謊。⑶對張輝明稱:橋頭農會帳戶係專供六合彩賭金轉帳之用,經測試均呈情緒波動反應,應係說謊。此有法務部調查局88年3 月22日(88)三字第00000000 號 鑑定通知書附卷可佐。 ⑹、再者,據林貴興供述:「鄉長李清福指定之廠商曾在鄉公所聚會時提及繳交『會錢』之事,我向他們詢問何『會錢』?他們要我別問此事,惟事後經我了解,此會錢就是工程回扣款等語(見88年度偵字第6569號卷第5 、21頁)。而林貴興關於『會錢』之內容,核與上揭黃振興所述及之『會錢』內容相符。並據綜合上揭直接、間接之相關事證及參酌測謊鑑定結果,認被告李清福與張輝明共同收受回扣,並由被告李清福之女兒李佳樺為其從事洗錢乙節,堪以認定,資為論據。 3、惟查:本件經檢察官舉證證明被告李清福收受回扣之事實,僅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犯行。至於被告張輝明及李佳樺、李武常上開帳戶間之金錢往來,確有如檢察官所指異常之處,或真有非法情事之可能。惟違法態樣萬千,因犯罪獲得財物之情形,亦非僅有洗錢防制法第3 條所定之情形,不能排除其他犯罪所得之可能。又被告李清福、張輝明及林有三雖未通過測謊,惟受測者否認犯罪之供述縱呈現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仍不得採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822號、96年度台上3577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本件除附表二所示之事實外,檢察官並未能指出並舉證證明被告李清福尚有其他收受回扣之犯行,亦未能舉證證明被告李清福收取附表二所示之回扣款項,有流入被告張輝明及李佳樺、林武常之上開帳戶。雖林武常帳戶不無有回扣款出入之可能,惟所指回扣款係該帳戶往來項目之哪一項?該款項又係何廠商承包何工程時,在何時所交付之回扣?均未經指明,更未經證明。是檢察官所指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洗錢之事實,相關之人、事、時、地、物均非明確,自不能僅依上開異常之處,及被告李清福、張輝明等人未通過測謊,即認該帳戶內之款項確屬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各款所定重大犯罪之所得。 4、綜上所述,此部分尚屬不能證明被告李清福、張輝明2 人犯罪,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檢察官認被告李清福、張輝明此部分犯行,亦與被告李清福、張輝明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方法結果之牽連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丁、被告林明水被訴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部分;被告林貴興被訴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部分;被告黃振興、陳文柱、鐘新榮等被訴如附表三所示交付回扣及被訴偽造標單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被告李清福及原審同案被告林有三、李月英、李水清賭博部分;同案被告黃進良、蘇正雄、凌文松、李文富部分;原審同案被告李佳樺部分,均判決確定,同案被告許駿懋已死亡,經本院另諭知公訴不受理,均不另論列,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項第3 款、第11條第1 項、第4 項後段、第2 條、第10條第1 項、第3 項、第17條、修正後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5 項,刑法第11條、第2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第28條、第47條第1 項、第31條第1 項、第56條、第37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玲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書記官 黃富美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貪污治罪條例第4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億元以下罰金: 一、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者。 二、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占或強募財物者。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四、以公用運輸工具裝運違禁物品或漏稅物品者。 五、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前項第 1 款至第 4 款之未遂犯罰之。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第2 條人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公務員,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前二項行為者,依前二項規定處斷。 不具第 2 條人員之身分而犯前三項之罪者,亦同。 犯前四項之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一) 橋頭鄉公所公共工程彙整表: ┌──┬────┬──┬──┬────┬────┬─────┬─────┬─────┐ │起訴│工程名稱│得標│陪標│比價日 │驗收日 │工程底價 │ 得標價 │備 註 │ │書原│ │廠商│廠商│(民國) │(民國) │(新台幣) │(新台幣) │ │ │編號│ │ │ │ │ │ │ │ │ ├──┼────┼──┼──┼────┼────┼─────┼─────┼─────┤ │ 1 │81年度橋│郁豐│高嘉│83/3/15 │83/5/13 │2,442,000 │2,440,000 │ │ │ │頭鄉30號│ │、久│ │ │ │ │ │ │ │道路工程│ │隆 │ │ │ │ │ │ ├──┼────┼──┼──┼────┼────┼─────┼─────┼─────┤ │ 2 │橋南村戲│久隆│春發│83/5/18 │83/5/29 │ │ 72,000 │ │ │ │院巷水溝│ │、宏│ │ │ │ │ │ │ │改善工程│ │利 │ │ │ │ │ │ ├──┼────┼──┼──┼────┼────┼─────┼─────┼─────┤ │ │橋南村水│久隆│春發│83/5/28 │83/6/14 │ │ 73,000 │ │ │ 3 │宮巷水溝│ │、宏│ │ │ │ │ │ │ │及道路改│ │利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 4 │橋頭鄉都│久隆│高嘉│83/5/30 │84/1/1 │ 2,845,000│ 2,839,000│無公告招標│ │ │市計畫24│ │、富│ │ │ │ │、無廠商投│ │ │號道路工│ │松 │ │ │ │ │標證明及押│ │ │程 │ │ │ │ │ │ │金紀錄 │ ├──┼────┼──┼──┼────┼────┼─────┼─────┼─────┤ │ 5 │松德村仁│高嘉│泰豐│83/6/20 │83/11/10│ │285,000 │ │ │ │愛鄉道路│ │、正│ │ │ │ │ │ │ │及水溝改│ │佳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省民政廳│ │ │ │ │ │ │ │ │ │補助款) │ │ │ │ │ │ │ │ ├──┼────┼──┼──┼────┼────┼─────┼─────┼─────┤ │ 6 │橋頭鄉中│富榮│正佳│83/6/20 │ │1,440,000 │ 1,436,000│ │ │ │崎路道路│ │、高│ │ │ │ │ │ │ │改善工程│ │嘉 │ │ │ │ │ │ │ │ │ │ │ │ │ │ │ │ ├──┼────┼──┼──┼────┼────┼─────┼─────┼─────┤ │ 7 │仕和村三│久隆│富松│83/6/21 │ │1,050,000 │ 1,047,000│無驗收日期│ │ │民路等道│ │、富│ │ │ │ │、退押標金│ │ │路改善工│ │榮 │ │ │ │ │未寫匯票號│ │ │程 │ │ │ │ │ │ │碼 │ ├──┼────┼──┼──┼────┼────┼─────┼─────┼─────┤ │ 8 │甲南村南│永翔│凱基│83/6/21 │83/9/6 │ 960,000 │ 955,000 │標單筆跡相│ │ │北路面及│ │、祐│ │ │ │ │同 │ │ │排水溝改│ │榮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 9 │德松村道│富榮│富松│83/6/22 │83/8/29 │ 670,000 │ 668,000 │無押標金 │ │ │路改善工│ │、久│ │ │ │ │ │ │ │程 │ │隆 │ │ │ │ │ │ ├──┼────┼──┼──┼────┼────┼─────┼─────┼─────┤ │ 10 │白樹村興│久隆│富松│83/6/22 │ │ 480,000 │477,000 │無押標金、│ │ │樹路等道│ │、富│ │ │ │ │無驗收日期│ │ │路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 11 │東林村里│ㄧ甲│宏茂│83/6/28 │83/11/9 │3,327,000 │3,358,000 │標單筆跡相│ │ │林東西路│ │、智│ │ │ │ │同、標金比│ │ │排水溝改│ │源 │ │ │ │ │底價高 │ │ │善工程 │ │ │ │ │ │ │ │ ├──┼────┼──┼──┼────┼────┼─────┼─────┼─────┤ │ 12 │橋頭鄉廟│富榮│清石│83/6/28 │83/9/3 │960,000 │955,000 │ │ │ │後道路改│ │、久│ │ │ │ │ │ │ │善工程 │ │隆 │ │ │ │ │ │ ├──┼────┼──┼──┼────┼────┼─────┼─────┼─────┤ │ 13 │橋頭鄉番│富榮│清石│83/6/28 │83/11/28│960,000 │956,000 │施工逾期未│ │ │仔溝道路│ │、久│ │ │ │ │罰款 │ │ │改善工程│ │隆 │ │ │ │ │ │ ├──┼────┼──┼──┼────┼────┼─────┼─────┼─────┤ │14 │83年度新│達昌│和明│83/6/29 │ │287,000 │286,000 │無押標金、│ │ │莊村民大│ │、久│ │ │ │ │無驗收日期│ │ │會小型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15 │83年度中│富榮│加政│83/6/29 │83/8/2 │289,000 │286,000 │無押標金 │ │ │崎村民大│ │、三│ │ │ │ │ │ │ │會小型工│ │豐 │ │ │ │ │ │ │ │程 │ │ │ │ │ │ │ │ ├──┼────┼──┼──┼────┼────┼─────┼─────┼─────┤ │16 │83年度興│高嘉│泰豐│83/6/29 │ │ 287,000 │ 283,000 │無押標金、│ │ │糖村村民│ │、正│ │ │ │ │無驗收日期│ │ │大會小型│ │佳 │ │ │ │ │ │ │ │工程 │ │ │ │ │ │ │ │ ├──┼────┼──┼──┼────┼────┼─────┼─────┼─────┤ │17 │83年度橋│日晟│富榮│83/6/29 │ │ 144,000 │ 143,000 │無押標金、│ │ │南村村民│ │、三│ │ │ │ │無驗收日期│ │ │大會小型│ │豐 │ │ │ │ │ │ │ │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18 │83年度筆│日晟│富榮│83/6/29 │ │ 162,000 │ 161,000 │無押標金、│ │ │秀村村民│ │、三│ │ │ │ │無驗收日期│ │ │大會小型│ │豐 │ │ │ │ │ │ │ │工程 │ │ │ │ │ │ │ │ ├──┼────┼──┼──┼────┼────┼─────┼─────┼─────┤ │19 │83年度仕│日晟│富榮│83/6/29 │ │ 196,000 │ 195,000 │無押標金、│ │ │和村村民│ │、三│ │ │ │ │無驗收日期│ │ │大會小型│ │豐 │ │ │ │ │ │ │ │工程 │ │ │ │ │ │ │ │ ├──┼────┼──┼──┼────┼────┼─────┼─────┼─────┤ │20 │83年度芋│富榮│久隆│83/6/29 │83/8/18 │284,000 │283,000 │無押標金 │ │ │寮村民大│ │、高│ │ │ │ │ │ │ │會小型工│ │嘉 │ │ │ │ │ │ │ │程 │ │ │ │ │ │ │ │ ├──┼────┼──┼──┼────┼────┼─────┼─────┼─────┤ │21 │83年度東│富榮│久隆│83/6/29 │83/8/18 │289,000 │286,000 │無押標金 │ │ │林村村民│ │、高│ │ │ │ │ │ │ │大會小型│ │嘉 │ │ │ │ │ │ │ │工程 │ │ │ │ │ │ │ │ ├──┼────┼──┼──┼────┼────┼─────┼─────┼─────┤ │22 │中崎社區│幽谷│榮景│83/6/29 │83/8/27 │ 696,000 │ 695,000 │無押標金紀│ │ │道路綠化│ │、清│ │ │ │ │錄 │ │ │工程 │ │境 │ │ │ │ │ │ ├──┼────┼──┼──┼────┼────┼─────┼─────┼─────┤ │23 │仕隆村大│高嘉│泰豐│83/6/29 │83/9/22 │ 1,440,000│ 1,436,000│出價紀錄表│ │ │崎路等道│ │、正│ │ │ │ │之廠商與實│ │ │路改善工│ │佳 │ │ │ │ │際參與不符│ │ │程 │ │ │ │ │ │ │,無押標金│ │ │ │ │ │ │ │ │ │紀錄 │ ├──┼────┼──┼──┼────┼────┼─────┼─────┼─────┤ │24 │西林村民│永翔│祐榮│83/6/29 │83/8/25 │130,000 │128,000 │無押標金紀│ │ │大會小型│ │、凱│ │ │ │ │錄、完工在│ │ │工程 │ │基 │ │ │ │ │驗收日之後│ ├──┼────┼──┼──┼────┼────┼─────┼─────┼─────┤ │25 │83年度甲│建隆│偉泰│83/6/29 │83/9/14 │287,000 │287,000 │無押標金紀│ │ │北村民大│ │、晟│ │ │ │ │錄 │ │ │會小型工│ │大 │ │ │ │ │ │ │ │程 │ │ │ │ │ │ │ │ ├──┼────┼──┼──┼────┼────┼─────┼─────┼─────┤ │26 │83年度甲│建隆│偉泰│83/6/29 │83/9/14 │287,000 │287,000 │無押標金 │ │ │南村民大│ │、晟│ │ │ │ │ │ │ │會小型工│ │大 │ │ │ │ │ │ │ │程 │ │ │ │ │ │ │ │ ├──┼────┼──┼──┼────┼────┼─────┼─────┼─────┤ │27 │橋頭鄉南│富榮│清石│83/6/29 │83/11/28│960,000 │954,000 │ │ │ │北路道路│ │、久│ │ │ │ │ │ │ │改善工程│ │隆 │ │ │ │ │ │ ├──┼────┼──┼──┼────┼────┼─────┼─────┼─────┤ │28 │白樹路美│久隆│清石│83/6/29 │83/11/28│960,000 │954,000 │ │ │ │德巷道路│ │、富│ │ │ │ │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29 │甲樹路7 │久隆│清石│83/6/29 │ │960,000 │956,000 │ │ │ │號前道路│ │、富│ │ │ │ │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30 │83年度仕│建隆│偉泰│83/6/29 │83/11/28│164,000 │164,000 │施工逾期未│ │ │隆村民大│ │、晟│ │ │ │ │罰款 │ │ │會小型工│ │大 │ │ │ │ │ │ │ │程 │ │ │ │ │ │ │ │ ├──┼────┼──┼──┼────┼────┼─────┼─────┼─────┤ │31 │83年度仕│建隆│偉泰│83/6/29 │83/11/28│287,000 │287,000 │施工逾期未│ │ │豐村民大│ │、晟│ │ │ │ │罰款 │ │ │會小型工│ │大 │ │ │ │ │ │ │ │程 │ │ │ │ │ │ │ │ ├──┼────┼──┼──┼────┼────┼─────┼─────┼─────┤ │32 │83年度白│富榮│久隆│83/6/29 │83/12/13│289,000 │286,000 │無投標信封│ │ │樹村民大│ │、高│ │ │ │ │ │ │ │會小型工│ │嘉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 │ │ ├──┼────┼──┼──┼────┼────┼─────┼─────┼─────┤ │33 │83年度橋│高嘉│泰豐│83/6/29 │ │ 287,000 │ 283,500 │工程名稱和│ │ │頭村民大│ │、正│ │ │ │ │照片不符、│ │ │會小型工│ │佳 │ │ │ │ │無驗收日期│ │ │程 │ │ │ │ │ │ │、無投標信│ │ │ │ │ │ │ │ │ │封、逾期未│ │ │ │ │ │ │ │ │ │罰 │ ├──┼────┼──┼──┼────┼────┼─────┼─────┼─────┤ │34 │興糖路及│高嘉│泰豐│83/7/27 │83/8/16 │ 257,000 │ 247,000 │ │ │ │南溝路排│ │、正│ │ │ │ │ │ │ │水溝改善│ │佳 │ │ │ │ │ │ │ │工程(環│ │ │ │ │ │ │ │ │ │保補助款│ │ │ │ │ │ │ │ │ │) │ │ │ │ │ │ │ │ ├──┼────┼──┼──┼────┼────┼─────┼─────┼─────┤ │35 │西林村復│富榮│久隆│83/8/3 │83/9/13 │464,000 │463,000 │ │ │ │興巷道路│ │、加│ │ │ │ │ │ │ │及水溝改│ │政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環保補助│ │ │ │ │ │ │ │ │ │款) │ │ │ │ │ │ │ │ ├──┼────┼──┼──┼────┼────┼─────┼─────┼─────┤ │36 │甲北活動│高嘉│泰豐│83/8/6 │83/8/29 │ 240,000 │ 238,500 │ │ │ │中心二樓│ │、正│ │ │ │ │ │ │ │裝修工程│ │佳 │ │ │ │ │ │ │ │(環 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37 │芋林路改│久隆│富榮│83/8/9 │83/9/13 │384,000 │383,000 │ │ │ │善工程(│ │、富│ │ │ │ │ │ │ │環保補助│ │松 │ │ │ │ │ │ │ │款) │ │ │ │ │ │ │ │ ├──┼────┼──┼──┼────┼────┼─────┼─────┼─────┤ │38 │東林社區│建隆│富榮│83/8/10 │83/9/1 │576,000 │575,000 │無押標金、│ │ │活動中心│ │、久│ │ │ │ │驗收日期塗│ │ │2F修繕工│ │隆 │ │ │ │ │改 │ │ │程 │ │ │ │ │ │ │ │ ├──┼────┼──┼──┼────┼────┼─────┼─────┼─────┤ │39 │頂鹽通德│關聖│新生│83/8/11 │83/10/13│ 714,000 │ 712,000 │ │ │ │路道路及│ │、詮│ │ │ │ │ │ │ │水溝改善│ │格 │ │ │ │ │ │ │ │工程 (環│ │ │ │ │ │ │ │ │ │保補助款│ │ │ │ │ │ │ │ │ │) │ │ │ │ │ │ │ │ ├──┼────┼──┼──┼────┼────┼─────┼─────┼─────┤ │40 │西林村秋│建隆│富榮│83/8/11 │83/11/28│1,093,000 │1,090,000 │沒有押標金│ │ │尾等路面│ │、久│ │ │ │ │ │ │ │及水溝改│ │隆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環保補助│ │ │ │ │ │ │ │ │ │款) │ │ │ │ │ │ │ │ ├──┼────┼──┼──┼────┼────┼─────┼─────┼─────┤ │41 │甲南村大│高嘉│泰豐│83/8/18 │83/10/11│ 380,000 │ 380,000 │ │ │ │排邊道路│ │、正│ │ │ │ │ │ │ │改善工程│ │佳 │ │ │ │ │ │ │ │(環 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42 │甲南村甲│高嘉│泰豐│83/8/22 │83/10/11│1,446,000 │1,446,000 │掛號信筆跡│ │ │圍厝大排│ │、正│ │ │ │ │相同 │ │ │編道路 │ │佳 │ │ │ │ │ │ ├──┼────┼──┼──┼────┼────┼─────┼─────┼─────┤ │43 │甲南村聖│永翔│凱基│83/8/24 │83/9/30 │560,000 │556,000 │開工日有塗│ │ │宮巷道路│ │、祐│ │ │ │ │改 │ │ │及排水溝│ │榮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44 │甲南村田│永翔│凱基│83/8/11 │83/11/28│1,430,000 │1,425,000 │開工日有塗│ │ │中路道路│ │、祐│ │ │ │ │改 │ │ │及排水溝│ │榮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45 │甲南村豐│永翔│凱基│83/8/24 │83/9/30 │1,130,000 │1,130,000 │開工日有塗│ │ │田巷道路│ │、祐│ │ │ │ │改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環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46 │東林村楊│富榮│建隆│83/8/26 │83/9/7 │1,415,000 │1,410,000 │比價日期有│ │ │厝巷等道│ │、高│ │ │ │ │塗改 │ │ │路改善工│ │嘉 │ │ │ │ │ │ │ │程(環保│ │ │ │ │ │ │ │ │ │補助款)│ │ │ │ │ │ │ │ ├──┼────┼──┼──┼────┼────┼─────┼─────┼─────┤ │47 │頂鹽村復│久隆│富松│83/9/2 │83/11/28│1,430,000 │1,428,000 │ │ │ │興西路排│ │、富│ │ │ │ │ │ │ │水改善工│ │榮 │ │ │ │ │ │ │ │程(環保│ │ │ │ │ │ │ │ │ │補助款)│ │ │ │ │ │ │ │ ├──┼────┼──┼──┼────┼────┼─────┼─────┼─────┤ │48 │三德村過│達昌│富榮│83/9/6 │83/10/24│ 848,000 │ 847,000 │三家比價廠│ │ │往頂鹽田│ │、富│ │ │ │ │商筆跡相同│ │ │道路及排│ │松 │ │ │ │ │ │ │ │水溝改善│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49 │甲北村龍│永翔│凱基│83/9/16 │83/10/18│1,145,000 │1,140,000 │ │ │ │泉巷等道│ │、祐│ │ │ │ │ │ │ │路改善工│ │榮 │ │ │ │ │ │ │ │程(環保│ │ │ │ │ │ │ │ │ │補助款)│ │ │ │ │ │ │ │ ├──┼────┼──┼──┼────┼────┼─────┼─────┼─────┤ │50 │芋寮村道│達昌│富榮│83/9/20 │83/10/26│ 610,000 │ 605,000 │ │ │ │路及排水│ │、久│ │ │ │ │ │ │ │溝改善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51 │仕隆網球│達昌│加政│83/10/1 │83/11/1 │ 418,000 │ 415,000 │三家比價廠│ │ │場邊水溝│ │、三│ │ │ │ │商筆跡相同│ │ │改善工程│ │豐 │ │ │ │ │ │ ├──┼────┼──┼──┼────┼────┼─────┼─────┼─────┤ │52 │東林村明│富榮│加政│83/10/8 │83/10/26│1,180,000 │1,170,000 │ │ │ │德巷道路│ │、三│ │ │ │ │ │ │ │及排水溝│ │豐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環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53 │白米通芋│久隆│富松│83/10/8 │ │ 384,000 │ 382,000 │驗收日期不│ │ │寮道路改│ │、忠│ │ │ │ │明 │ │ │善工程(│ │成 │ │ │ │ │ │ │ │環保補助│ │ │ │ │ │ │ │ │ │款) │ │ │ │ │ │ │ │ ├──┼────┼──┼──┼────┼────┼─────┼─────┼─────┤ │54 │甲北村辦│高嘉│泰豐│83/10/12│ 83/12/9│ 1,444,000│1,444,000 │掛號信筆跡│ │ │公處大排│ │、正│ │ │ │ │相同 │ │ │水溝改善│ │佳 │ │ │ │ │ │ │ │工程 │ │ │ │ │ │ │ │ ├──┼────┼──┼──┼────┼────┼─────┼─────┼─────┤ │55 │甲北村22│建隆│偉泰│83/10/13│83/11/28│ 403,000 │ 402,000 │施工中和施│ │ │6 巷道路│ │、晟│ │ │ │ │工後照片拍│ │ │及水溝改│ │大 │ │ │ │ │攝地點不同│ │ │善工程 │ │ │ │ │ │ │、沒有押標│ │ │ │ │ │ │ │ │ │金 │ ├──┼────┼──┼──┼────┼────┼─────┼─────┼─────┤ │56 │橋頭鄉十│茂新│郁豐│83/11/8 │ 84/6/1 │4,990,000 │4,970,000 │ │ │ │號道路工│ │、恆│ │ │ │ │ │ │ │程 │ │富 │ │ │ │ │ │ ├──┼────┼──┼──┼────┼────┼─────┼─────┼─────┤ │57 │仕和村五│達昌│高嘉│83/12/1 │83/12/22│ 300,000 │ 297,000 │ │ │ │福巷排水│ │、久│ │ │ │ │ │ │ │溝改善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58 │仕隆國小│晟大│建隆│83/12/1 │83/12/22│1,268,000 │1,268,000 │開工與完工│ │ │網球場及│ │、偉│ │ │ │ │日與實際不│ │ │週邊改善│ │泰 │ │ │ │ │符 │ │ │工程 │ │ │ │ │ │ │ │ ├──┼────┼──┼──┼────┼────┼─────┼─────┼─────┤ │59 │白樹村活│高嘉│泰豐│83/12/7 │83/12/23│ 340,000 │ 337,000 │ │ │ │動中心整│ │、正│ │ │ │ │ │ │ │修工程 (│ │佳 │ │ │ │ │ │ │ │環保) │ │ │ │ │ │ │ │ ├──┼────┼──┼──┼────┼────┼─────┼─────┼─────┤ │60 │甲樹村側│祐榮│永翔│83/12/9 │84/1/14 │1,498,000 │1,495,000 │ │ │ │溝加設護│ │、凱│ │ │ │ │ │ │ │欄工程 │ │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1 │橋頭鄉通│富榮│加政│84/1/11 │84/2/13 │ 760,000 │ 758,000 │無押標金及│ │ │路修補工│ │、久│ │ │ │ │紀錄 │ │ │程 │ │隆 │ │ │ │ │ │ │ │ │ │ │ │ │ │ │ │ ├──┼────┼──┼──┼────┼────┼─────┼─────┼─────┤ │62 │神農巷水│久隆│達昌│84/1/17 │ │1,920,000 │1,913,000 │無押標金、│ │ │溝及道路│ │、富│ │ │ │ │無驗收日期│ │ │改善工程│ │榮 │ │ │ │ │、無投標信│ │ │ │ │ │ │ │ │ │封、第四家│ │ │ │ │ │ │ │ │ │投標廠商為│ │ │ │ │ │ │ │ │ │宏利 │ ├──┼────┼──┼──┼────┼────┼─────┼─────┼─────┤ │63 │頂鹽村田│高嘉│達昌│84/1/19 │ 84/1/23│ 200,000 │ 197,000 │沒有押標金│ │ │後巷水溝│ │、正│ │ │ │ │ │ │ │改善工程│ │佳 │ │ │ │ │ │ ├──┼────┼──┼──┼────┼────┼─────┼─────┼─────┤ │64 │甲北村甲│永翔│凱基│84/1/27 │84/3/1 │1,170,000 │ 1,167,000│標單筆跡相│ │ │昌路邊巷│ │、祐│ │ │ │ │同 │ │ │道排水溝│ │榮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65 │甲南村社│永翔│凱基│84/2/13 │ │ 962,000 │ 960,000 │無驗收日、│ │ │邊路巷道│ │、祐│ │ │ │ │標單筆跡相│ │ │排水溝改│ │榮 │ │ │ │ │同 │ │ │善工程 │ │ │ │ │ │ │ │ ├──┼────┼──┼──┼────┼────┼─────┼─────┼─────┤ │ │東林村市│富榮│加政│84/2/15 │84/3/8 │1,440,000 │1,435,000 │比價紀錄及│ │66 │場邊道路│ │、久│ │ │ │ │開工日期塗│ │ │改善工程│ │隆 │ │ │ │ │改、無押標│ │ │ │ │ │ │ │ │ │金、無投標│ │ │ │ │ │ │ │ │ │信封 │ ├──┼────┼──┼──┼────┼────┼─────┼─────┼─────┤ │67 │甲北村復│永翔│凱基│84/2/18 │84/3/25 │1,185,000 │1,180,000 │標單筆跡相│ │ │興巷排水│ │、祐│ │ │ │ │同 │ │ │溝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68 │仕豐路水│富榮│加政│84/2/22 │84/3/16 │ 730,000 │ 730,000 │標單筆跡相│ │ │溝及道路│ │、久│ │ │ │ │同、掛號信│ │ │改善工程│ │隆 │ │ │ │ │連號 │ ├──┼────┼──┼──┼────┼────┼─────┼─────┼─────┤ │69 │三德社區│達昌│高嘉│84/2/22 │84/3/15 │ 396,000 │ 394,000 │掛號信連號│ │ │活動中心│ │、富│ │ │ │ │、郵票相同│ │ │圍牆整修│ │榮 │ │ │ │ │ │ │ │工程 │ │ │ │ │ │ │ │ ├──┼────┼──┼──┼────┼────┼─────┼─────┼─────┤ │70 │里林西路│達昌│高嘉│84/2/22 │84/3/15 │ 550,000 │ 548,000 │標單筆跡相│ │ │尾排水溝│ │、富│ │ │ │ │同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71 │甲圍排水│高嘉│達昌│84/2/22 │84/3/31 │1,626,000 │1,620,000 │ 無押標金 │ │ │溝改善工│ │、正│ │ │ │ │ │ │ │程 │ │佳 │ │ │ │ │ │ ├──┼────┼──┼──┼────┼────┼─────┼─────┼─────┤ │72 │橋頭鄉公│久隆│達昌│84/3/10 │84/6/8 │ 1,246,000│1,245,000 │無投標信封│ │ │路巷道排│ │、富│ │ │ │ │、無押標金│ │ │水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73 │橋頭鄉甲│祐榮│永翔│84/3/14 │84/3/25 │ 1,270,000│1,265,000 │開工日期、│ │ │南甲北村│ │、凱│ │ │ │ │完工日期與│ │ │道路改善│ │基 │ │ │ │ │驗收日期不│ │ │工程 │ │ │ │ │ │ │合 │ ├──┼────┼──┼──┼────┼────┼─────┼─────┼─────┤ │74 │仕元路水│達昌│高嘉│84/3/15 │84/3/30 │ 530,000 │ 527,000 │標單筆跡相│ │ │溝及道路│ │、富│ │ │ │ │同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75 │里林東路│清石│久隆│84/3/15 │84/3/30 │ 326,000 │ 324,000 │掛號信連號│ │ │水溝及道│ │、建│ │ │ │ │、比價紀錄│ │ │路改善工│ │隆 │ │ │ │ │金額塗改 │ │ │程 │ │ │ │ │ │ │ │ ├──┼────┼──┼──┼────┼────┼─────┼─────┼─────┤ │76 │德松村忠│清石│久隆│84/3/15 │84/3/30 │ 684,000 │ 682,000 │比價金額塗│ │ │孝巷道路│ │、建│ │ │ │ │改、掛號信│ │ │改善工程│ │隆 │ │ │ │ │連號 │ ├──┼────┼──┼──┼────┼────┼─────┼─────┼─────┤ │77 │甲圍聖公│達昌│高嘉│84/3/15 │84/4/11 │ 230,000 │ 228,000 │標單筆跡相│ │ │路水溝及│ │、富│ │ │ │ │同 │ │ │道路改善│ │榮 │ │ │ │ │ │ │ │工程 │ │ │ │ │ │ │ │ ├──┼────┼──┼──┼────┼────┼─────┼─────┼─────┤ │78 │橋頭鄉芋│達昌│高嘉│84/3/15 │84/3/30 │ 1,438,000│ 1,435,000│標單筆跡相│ │ │林路等道│ │、富│ │ │ │ │同 │ │ │路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79 │西林鐘內│久隆│富松│84/3/17 │84/3/30 │ 160,000 │ 158,000 │ │ │ │巷水溝及│ │、忠│ │ │ │ │ │ │ │道路改善│ │成 │ │ │ │ │ │ │ │工程 │ │ │ │ │ │ │ │ ├──┼────┼──┼──┼────┼────┼─────┼─────┼─────┤ │80 │橋頭鄉日│久隆│富松│84/3/17 │84/11/7 │ 113,000 │ 111,000 │ │ │ │銘商店水│ │、忠│ │ │ │ │ │ │ │溝改善工│ │成 │ │ │ │ │ │ │ │程 │ │ │ │ │ │ │ │ ├──┼────┼──┼──┼────┼────┼─────┼─────┼─────┤ │81 │南訓中心│富榮│高嘉│84/3/20 │ │ 354,000 │ 348,000 │ │ │ │前水溝及│ │、建│ │ │ │ │ │ │ │道路改善│ │隆 │ │ │ │ │ │ │ │工程 │ │ │ │ │ │ │ │ ├──┼────┼──┼──┼────┼────┼─────┼─────┼─────┤ │82 │三德路等│富榮│高嘉│84/3/20 │84/3/30 │ 440,000 │ 438,000 │無押標金、│ │ │道路改善│ │、建│ │ │ │ │掛號信連號│ │ │工程 │ │隆 │ │ │ │ │ │ ├──┼────┼──┼──┼────┼────┼─────┼─────┼─────┤ │83 │芋寮村三│達昌│高嘉│84/3/21 │84/4/10 │ 230,000 │ 229,000 │標單筆跡相│ │ │德西路水│ │、建│ │ │ │ │同 │ │ │溝改善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84 │三德活動│達昌│高嘉│84/3/21 │84/4/10 │ 無 │ 380,000 │標單筆跡相│ │ │中心邊道│ │、建│ │ │ │ │同 │ │ │路及水溝│ │隆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85 │豐祥路左│永翔│凱基│84/3/31 │84/4/28 │ 548,000 │ 545,000 │ │ │ │側水溝改│ │、祐│ │ │ │ │ │ │ │善工程 │ │榮 │ │ │ │ │ │ ├──┼────┼──┼──┼────┼────┼─────┼─────┼─────┤ │86 │甲圍路水│高嘉│達昌│84/3/31 │84/5/3 │ 1,305,000│ 1,300,000│ │ │ │溝改善工│ │、正│ │ │ │ │ │ │ │程 │ │佳 │ │ │ │ │ │ ├──┼────┼──┼──┼────┼────┼─────┼─────┼─────┤ │87 │橋頭鄉仕│久隆│富榮│84/3/31 │84/6/9 │ 910,000 │ 902,000 │掛號信連號│ │ │豐南路道│ │、清│ │ │ │ │ │ │ │路改善工│ │石 │ │ │ │ │ │ │ │程 │ │ │ │ │ │ │ │ ├──┼────┼──┼──┼────┼────┼─────┼─────┼─────┤ │88 │中崎村番│富榮│久隆│84/4/1 │84/4/27 │ 無 │ 395,000 │ 無底價 │ │ │仔溝護岸│ │、達│ │ │ │ │ │ │ │修護工程│ │昌 │ │ │ │ │ │ ├──┼────┼──┼──┼────┼────┼─────┼─────┼─────┤ │89 │橋頭鄉甲│祐榮│永翔│84/4/1 │84/4/25 │ 無 │ 565,000 │ │ │ │樹村等排│ │、凱│ │ │ │ │ │ │ │水溝改善│ │基 │ │ │ │ │ │ │ │工程 │ │ │ │ │ │ │ │ ├──┼────┼──┼──┼────┼────┼─────┼─────┼─────┤ │90 │橋頭鄉黃│富榮│久隆│84/4/1 │84/4/27 │ 1,078,000│ 1,072,000│ │ │ │內巷等道│ │、達│ │ │ │ │ │ │ │路排水溝│ │昌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91 │甲南村巷│永翔│凱基│84/4/1 │84/4/29 │ 1,445,000│ 1,440,000│ │ │ │道排水改│ │、祐│ │ │ │ │ │ │ │善工程 │ │榮 │ │ │ │ │ │ ├──┼────┼──┼──┼────┼────┼─────┼─────┼─────┤ │92 │西林村明│富榮│久隆│84/4/1 │84/4/29 │1,218,000 │1,213,000 │ │ │ │德南巷等│ │、達│ │ │ │ │ │ │ │道路改善│ │昌 │ │ │ │ │ │ │ │工程 │ │ │ │ │ │ │ │ ├──┼────┼──┼──┼────┼────┼─────┼─────┼─────┤ │93 │東林村西│永翔│凱基│84/4/1 │84/5/2 │ 813,000 │ 810,000 │祐榮與凱基│ │ │邊產業道│ │、祐│ │ │ │ │標單筆跡相│ │ │路改善工│ │榮 │ │ │ │ │同 │ │ │程 │ │ │ │ │ │ │ │ ├──┼────┼──┼──┼────┼────┼─────┼─────┼─────┤ │94 │甲北村土│永翔│凱基│84/4/1 │84/4/29 │ 953,000 │ 950,000 │凱翔、祐榮│ │ │卡田排水│ │、祐│ │ │ │ │二家標單筆│ │ │溝及路面│ │榮 │ │ │ │ │跡相同 │ │ │改善工程│ │ │ │ │ │ │ │ ├──┼────┼──┼──┼────┼────┼─────┼─────┼─────┤ │95 │橋頭村站│清石│久隆│84/4/10 │84/4/18 │ 454,000 │ 452,000 │標單金額及│ │ │前街道路│ │、建│ │ │ │ │底價塗改、│ │ │改善工程│ │隆 │ │ │ │ │掛號信連號│ ├──┼────┼──┼──┼────┼────┼─────┼─────┼─────┤ │96 │頂鹽村厝│關聖│新生│84/4/10 │84/7/10 │ 260,000 │ 258,000 │標單筆跡相│ │ │後水溝及│ │、詮│ │ │ │ │同、掛號信│ │ │道路改善│ │格 │ │ │ │ │連號 │ │ │工程 │ │ │ │ │ │ │ │ ├──┼────┼──┼──┼────┼────┼─────┼─────┼─────┤ │97 │甲北社區│明正│甲乙│84/4/18 │84/7/20 │4,454,000 │4,255,000 │ │ │ │發展協會│ │、恆│ │ │ │ │ │ │ │社區活動│ │富 │ │ │ │ │ │ │ │中心增建│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98 │明德南路│久隆│富榮│84/4/20 │84/6/8 │1,445,000 │1,445,000 │得標價與底│ │ │等道路改│ │、達│ │ │ │ │價相同、無│ │ │善工程 │ │昌 │ │ │ │ │押標紀錄、│ │ │ │ │ │ │ │ │ │無投標信封│ ├──┼────┼──┼──┼────┼────┼─────┼─────┼─────┤ │99 │橋頭鄉三│達昌│高嘉│84/4/26 │84/6/19 │ 575,000 │ 572,000 │標單筆跡相│ │ │德西路改│ │、富│ │ │ │ │同 │ │ │善工程 │ │榮 │ │ │ │ │ │ ├──┼────┼──┼──┼────┼────┼─────┼─────┼─────┤ │100 │橋頭鄉豐│石尚│新榮│84/4/26 │84/7/5 │1,440,000 │1,437,000 │ │ │ │祥路水溝│ │豐、│ │ │ │ │ │ │ │及道路改│ │鳳信│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101 │仕和村金│清石│久隆│84/4/29 │84/5/24 │ 763,000 │ 760,000 │掛號信連號│ │ │福巷等道│ │、建│ │ │ │ │ │ │ │路及水溝│ │隆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102 │里林西路│久隆│富榮│84/5/2 │84/6/8 │1,440,000 │1,440,000 │無投標信封│ │ │道路改善│ │、達│ │ │ │ │、無押標金│ │ │工程 │ │昌 │ │ │ │ │ │ ├──┼────┼──┼──┼────┼────┼─────┼─────┼─────┤ │103 │頂鹽南北│清石│久隆│84/5/11 │84/7/20 │ 480,000 │ 476,000 │ │ │ │路水溝及│ │、建│ │ │ │ │ │ │ │道路改善│ │隆 │ │ │ │ │ │ │ │工程 │ │ │ │ │ │ │ │ ├──┼────┼──┼──┼────┼────┼─────┼─────┼─────┤ │104 │西林村水│永翔│凱基│84/5/18 │84/10/11│ 668,000 │ 665,000 │逾期未罰 │ │ │溝及道路│ │、祐│ │ │ │ │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105 │仕和村銘│清石│茂興│84/5/20 │ 84/8/29│1,055,000 │1,055,000 │ │ │ │昌巷排水│ │、久│ │ │ │ │ │ │ │溝改善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106 │頂鹽村豐│建隆│清石│84/5/20 │84/8/29 │ 955,000 │ 952,000 │驗收日期塗│ │ │祥路排水│ │、久│ │ │ │ │改逾期完工│ │ │溝改善工│ │隆 │ │ │ │ │未罰錢 │ │ │程 │ │ │ │ │ │ │ │ ├──┼────┼──┼──┼────┼────┼─────┼─────┼─────┤ │107 │西林村明│清石│茂興│84/5/20 │ 84/8/29│1,008,000 │1,002,000 │ │ │ │德路水溝│ │、久│ │ │ │ │ │ │ │改善工程│ │隆 │ │ │ │ │ │ ├──┼────┼──┼──┼────┼────┼─────┼─────┼─────┤ │108 │甲南村村│建隆│清石│84/5/20 │ │1,055,000 │1,050,000 │逾期完工未│ │ │中路排水│ │、久│ │ │ │ │罰錢 │ │ │溝改善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109 │橋南路水│清石│久隆│84/5/26 │ │286,000 │ 285,000 │無完工驗收│ │ │溝及道路│ │、建│ │ │ │ │日期、無廠│ │ │改善工程│ │隆 │ │ │ │ │商投標紀錄│ │ │ │ │ │ │ │ │ │、掛號信連│ │ │ │ │ │ │ │ │ │號、標單筆│ │ │ │ │ │ │ │ │ │跡相同、無│ │ │ │ │ │ │ │ │ │驗收給付工│ │ │ │ │ │ │ │ │ │程款 │ ├──┼────┼──┼──┼────┼────┼─────┼─────┼─────┤ │110 │仕隆馬厝│清石│久隆│84/5/26 │ │ 372,000 │ │無驗收日期│ │ │巷水溝及│ │、建│ │ │ │ │、掛號信連│ │ │道路改善│ │隆 │ │ │ │ │號、無驗收│ │ │工程 │ │ │ │ │ │ │給付工程款│ ├──┼────┼──┼──┼────┼────┼─────┼─────┼─────┤ │111 │橋頭農會│達昌│高嘉│84/5/26 │84/10/12│1,451,000 │1,448,000 │標單筆跡相│ │ │倉庫邊道│ │、富│ │ │ │ │同 │ │ │路排水溝│ │榮 │ │ │ │ │ │ │ │工程 │ │ │ │ │ │ │ │ ├──┼────┼──┼──┼────┼────┼─────┼─────┼─────┤ │112 │甲南村聖│高嘉│達昌│84/5/26 │84/10/12│1,444,000 │1,440,000 │ │ │ │公路邊排│ │、正│ │ │ │ │ │ │ │水箱涵工│ │佳 │ │ │ │ │ │ │ │程 │ │ │ │ │ │ │ │ ├──┼────┼──┼──┼────┼────┼─────┼─────┼─────┤ │113 │新莊大排│永翔│凱基│84/6/1 │84/7/28 │ 574,000 │ 571,000 │掛號信連號│ │ │水溝改善│ │、祐│ │ │ │ │ │ │ │工程 │ │英 │ │ │ │ │ │ ├──┼────┼──┼──┼────┼────┼─────┼─────┼─────┤ │114 │甲北村甲│永翔│凱基│84/6/1 │84/10/12│ 865,000 │ 863,000 │掛號信連號│ │ │圍埔邊道│ │、祐│ │ │ │ │ │ │ │路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115 │精忠新村│清石│達昌│84/6/1 │84/10/26│ 494,000 │ 492,000 │1.比價開標│ │ │涼亭新建│ │、久│ │ │ │ │日期在內定│ │ │工程 (環│ │隆 │ │ │ │ │價日期之前│ │ │保補助款│ │ │ │ │ │ │;2.三家比│ │ │) │ │ │ │ │ │ │價廠商筆跡│ │ │ │ │ │ │ │ │ │相同 │ ├──┼────┼──┼──┼────┼────┼─────┼─────┼─────┤ │116 │新莊村新│建隆│久隆│84/6/1 │84/8/29 │1,050,000 │1,050,000 │ │ │ │莊路排水│ │、清│ │ │ │ │ │ │ │溝改善工│ │石 │ │ │ │ │ │ │ │程 │ │ │ │ │ │ │ │ ├──┼────┼──┼──┼────┼────┼─────┼─────┼─────┤ │117 │甲北村豐│清石│茂興│84/6/5 │ 84/8/29│1,010,000 │1,003,000 │ │ │ │田巷排水│ │、久│ │ │ │ │ │ │ │溝改善第│ │隆 │ │ │ │ │ │ │ │三期工程│ │ │ │ │ │ │ │ ├──┼────┼──┼──┼────┼────┼─────┼─────┼─────┤ │118 │筆秀路水│日盛│協興│84/6/6 │84/7/20 │ 183,000 │ 174,000 │比價與開工│ │ │溝及道路│ │、永│ │ │ │ │同日期 │ │ │改善工程│ │興 │ │ │ │ │ │ │ │(環 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119 │橋頭鄉頂│宇宙│元立│84/6/7 │84/11/15│960,000 │ 956,000 │標單筆跡相│ │ │鹽村廟前│ │、尚│ │ │ │ │同 │ │ │水溝及道│ │興 │ │ │ │ │ │ │ │路改善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120 │西林村明│宇宙│元立│84/6/7 │84/11/15│1,010,000 │1,008,000 │標單筆跡相│ │ │德路道路│ │、尚│ │ │ │ │同 │ │ │改善工程│ │興 │ │ │ │ │ │ ├──┼────┼──┼──┼────┼────┼─────┼─────┼─────┤ │121 │綠色人文│國林│藝蘭│84/6/9 │ │ 246,000 │ 220,320 │得標金與實│ │ │環境綠化│ │、牧│ │ │ │ │付金不同 │ │ │甲北社區│ │野 │ │ │ │ │ │ │ │及轄內甲│ │ │ │ │ │ │ │ │ │樹路工程│ │ │ │ │ │ │ │ ├──┼────┼──┼──┼────┼────┼─────┼─────┼─────┤ │122 │筆秀村村│日盛│協興│84/6/17 │84/7/25 │ 290,000 │ 289,000 │ │ │ │民大會小│ │、永│ │ │ │ │ │ │ │型工程 │ │興 │ │ │ │ │ │ ├──┼────┼──┼──┼────┼────┼─────┼─────┼─────┤ │123 │橋頭鄉新│宇宙│達昌│84/6/26 │84/11/15│1,006,000 │ 1,003,000│標單筆跡相│ │ │莊村新莊│ │、高│ │ │ │ │同 │ │ │路水溝及│ │嘉 │ │ │ │ │ │ │ │道路改善│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124 │橋頭鄉仕│宇宙│達昌│84/6/26 │84/11/24│1,054,000 │1,050,000 │標單筆跡相│ │ │和村六和│ │、高│ │ │ │ │同 │ │ │二巷排水│ │嘉 │ │ │ │ │ │ │ │溝改善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125 │仕隆村村│永翔│凱基│84/6/27 │84/7/28 │ 288,000 │ 286,000 │ │ │ │民大會小│ │、祐│ │ │ │ │ │ │ │型工程 │ │英 │ │ │ │ │ │ ├──┼────┼──┼──┼────┼────┼─────┼─────┼─────┤ │126 │仕豐村產│宇宙│元立│84/6/27 │84/8/15 │ 478,000 │ 476,000 │標單筆跡相│ │ │業道路改│ │、尚│ │ │ │ │同 │ │ │善工程 │ │興 │ │ │ │ │ │ ├──┼────┼──┼──┼────┼────┼─────┼─────┼─────┤ │127 │84年度東│富榮│富松│84/6/27 │84/8/29 │ 290,000 │ 288,000 │ │ │ │林村民大│ │、達│ │ │ │ │ │ │ │會小型工│ │昌 │ │ │ │ │ │ │ │程 │ │ │ │ │ │ │ │ ├──┼────┼──┼──┼────┼────┼─────┼─────┼─────┤ │128 │84年度西│富榮│富松│84/6/27 │84/8/29 │ 290,000 │ 289,000 │標單筆跡相│ │ │林村民大│ │、達│ │ │ │ │同 │ │ │會小型工│ │昌 │ │ │ │ │ │ │ │程 │ │ │ │ │ │ │ │ │ │ │ │ │ │ │ │ │ │ ├──┼────┼──┼──┼────┼────┼─────┼─────┼─────┤ │129 │84年度橋│永翔│凱基│84/6/27 │84/9/14 │ 288,000 │ 286,000 │ │ │ │南村民大│ │、祐│ │ │ │ │ │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130 │84年度興│永翔│凱基│84/6/27 │84/9/14 │ 288,000 │ 286,000 │ │ │ │糖村民大│ │、祐│ │ │ │ │ │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131 │84年度仕│富榮│達昌│84/6/27 │84/9/15 │ 172,000 │ 170,000 │ │ │ │和村民大│ │、久│ │ │ │ │ │ │ │會小型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132 │84年度新│永翔│凱基│84/6/27 │84/9/14 │ 288,000 │ 286,000 │ │ │ │莊村民大│ │、祐│ │ │ │ │ │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133 │84年度橋│永翔│凱基│84/6/27 │84/9/14 │ 288,000 │ 286,000 │ │ │ │頭村民大│ │、祐│ │ │ │ │ │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134 │84年度中│祐榮│永翔│84/6/27 │84/9/15 │ 290,000 │ 289,000 │ │ │ │崎村民大│ │、凱│ │ │ │ │ │ │ │會小型工│ │基 │ │ │ │ │ │ │ │程 │ │ │ │ │ │ │ │ ├──┼────┼──┼──┼────┼────┼─────┼─────┼─────┤ │135 │84年度甲│建隆│偉泰│84/6/27 │84/10/4 │ 241,000 │ 240,000 │ │ │ │南村民大│ │、晟│ │ │ │ │ │ │ │會小型工│ │大 │ │ │ │ │ │ │ │程 │ │ │ │ │ │ │ │ ├──┼────┼──┼──┼────┼────┼─────┼─────┼─────┤ │136 │84年度甲│建隆│偉泰│84/6/27 │84/10/4 │ │ 289,000 │ │ │ │北村民大│ │、晟│ │ │ │ │ │ │ │會小型工│ │大 │ │ │ │ │ │ │ │程 │ │ │ │ │ │ │ │ ├──┼────┼──┼──┼────┼────┼─────┼─────┼─────┤ │137 │頂鹽村社│永翔│凱基│84/6/27 │84/10/12│ 865,000 │ 863,000 │ │ │ │區道路改│ │、祐│ │ │ │ │ │ │ │善工程 │ │榮 │ │ │ │ │ │ ├──┼────┼──┼──┼────┼────┼─────┼─────┼─────┤ │138 │84年度德│祐榮│永翔│84/6/27 │84/10/14│ 290,000 │ 289,000 │尚未驗收即│ │ │松村民大│ │、凱│ │ │ │ │付款 │ │ │會小型工│ │基 │ │ │ │ │ │ │ │程 │ │ │ │ │ │ │ │ ├──┼────┼──┼──┼────┼────┼─────┼─────┼─────┤ │139 │84年度芋│祐榮│永翔│84/6/27 │84/11/14│ 290,000 │ 289,000 │ │ │ │寮村民大│ │、凱│ │ │ │ │ │ │ │會小型工│ │基 │ │ │ │ │ │ │ │程 │ │ │ │ │ │ │ │ ├──┼────┼──┼──┼────┼────┼─────┼─────┼─────┤ │140 │芋寮社區│達昌│高嘉│84/6/27 │84/11/14│1,444,000 │1,440,000 │ │ │ │內水溝及│ │、富│ │ │ │ │ │ │ │道路改善│ │榮 │ │ │ │ │ │ │ │工程 │ │ │ │ │ │ │ │ ├──┼────┼──┼──┼────┼────┼─────┼─────┼─────┤ │141 │甲北村豐│永翔│凱基│84/6/27 │84/11/15│1,444,000 │1,440,000 │ │ │ │田巷箱涵│ │、祐│ │ │ │ │ │ │ │工程 │ │榮 │ │ │ │ │ │ ├──┼────┼──┼──┼────┼────┼─────┼─────┼─────┤ │142 │橋頭鄉甲│永翔│凱基│84/6/27 │84/11/15│ 961,000 │ 960,000 │ │ │ │北村新莊│ │、祐│ │ │ │ │ │ │ │段道路及│ │榮 │ │ │ │ │ │ │ │排水溝改│ │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143 │橋頭鄉甲│永翔│凱基│84/6/27 │84/11/15│ 961,000 │ 960,000 │ │ │ │南村甲圍│ │、祐│ │ │ │ │ │ │ │大排改善│ │榮 │ │ │ │ │ │ │ │新莊段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144 │橋頭鄉甲│永翔│凱基│84/6/27 │84/11/15│ 960,000 │ 960,000 │ │ │ │北村社區│ │、祐│ │ │ │ │ │ │ │內道路及│ │榮 │ │ │ │ │ │ │ │排水溝改│ │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145 │芋寮村芋│達昌│高嘉│84/6/27 │84/11/14│1,923,000 │1,920,000 │ │ │ │林路水溝│ │、富│ │ │ │ │ │ │ │及道路改│ │榮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第二期) │ │ │ │ │ │ │ │ ├──┼────┼──┼──┼────┼────┼─────┼─────┼─────┤ │146 │甲樹路排│永翔│凱基│84/6/27 │84/11/15│1,923,000 │1,920,000 │ │ │ │水溝改善│ │、祐│ │ │ │ │ │ │ │工程 │ │榮 │ │ │ │ │ │ ├──┼────┼──┼──┼────┼────┼─────┼─────┼─────┤ │147 │新莊社區│久隆│達昌│84/6/28 │84/11/8 │ 958,000 │ 953,000 │ │ │ │內水溝及│ │、富│ │ │ │ │ │ │ │道路改善│ │松 │ │ │ │ │ │ │ │工程 │ │ │ │ │ │ │ │ ├──┼────┼──┼──┼────┼────┼─────┼─────┼─────┤ │148 │東林村社│久隆│達昌│84/6/28 │84/11/8 │ 958,000 │ 953,000 │ │ │ │區內水溝│ │、富│ │ │ │ │ │ │ │及道路改│ │松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149 │三德社區│久隆│富榮│84/6/28 │84/11/15│1,438,000 │1,432,000 │ │ │ │內水溝及│ │、清│ │ │ │ │ │ │ │道路改善│ │石 │ │ │ │ │ │ │ │工程 │ │ │ │ │ │ │ │ ├──┼────┼──┼──┼────┼────┼─────┼─────┼─────┤ │150 │西林村西│富榮│達昌│84/6/28 │84/12/15│1,444,000 │1,437,000 │ │ │ │林路水溝│ │、加│ │ │ │ │ │ │ │及道路改│ │政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151 │頂鹽村南│久隆│達昌│84/6/28 │84/11/15│1,915,000 │1,912,000 │ │ │ │北路水溝│ │、富│ │ │ │ │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152 │東林村社│富榮│達昌│84/6/28 │84/11/20│1,432,000 │1,428,000 │ │ │ │區內水溝│ │、加│ │ │ │ │ │ │ │及道路第│ │政 │ │ │ │ │ │ │ │二期改善│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153 │芋寮路忠│久隆│達昌│84/7/10 │84/7/27 │ 480,000 │ 478,000 │ │ │ │孝路改善│ │、富│ │ │ │ │ │ │ │工程(環│ │榮 │ │ │ │ │ │ │ │保補助款│ │ │ │ │ │ │ │ │ │) │ │ │ │ │ │ │ │ ├──┼────┼──┼──┼────┼────┼─────┼─────┼─────┤ │154 │甲圍社區│祐榮│永翔│84/7/14 │84/7/28 │1,927,000 │1,923,000 │ │ │ │甲昌路改│ │、凱│ │ │ │ │ │ │ │善工程(│ │基 │ │ │ │ │ │ │ │環保補助│ │ │ │ │ │ │ │ │ │款) │ │ │ │ │ │ │ │ ├──┼────┼──┼──┼────┼────┼─────┼─────┼─────┤ │155 │橋頭鄉公│祐榮│永翔│84/7/14 │84/7/28 │ 648,000 │ 645,000 │ │ │ │所周圍道│ │、凱│ │ │ │ │ │ │ │路改善工│ │基 │ │ │ │ │ │ │ │程(環保│ │ │ │ │ │ │ │ │ │補助款)│ │ │ │ │ │ │ │ ├──┼────┼──┼──┼────┼────┼─────┼─────┼─────┤ │156 │新莊村保│達昌│富榮│84/7/25 │84/8/15 │1,448,000 │1,444,000 │ │ │ │全巷排水│ │、久│ │ │ │ │ │ │ │溝及路面│ │隆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環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157 │橋頭村中│久隆│明正│84/7/26 │84/8/12 │1,008,000 │1,005,000 │ │ │ │山巷道路│ │、清│ │ │ │ │ │ │ │及水溝改│ │石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環保補助│ │ │ │ │ │ │ │ │ │款) │ │ │ │ │ │ │ │ ├──┼────┼──┼──┼────┼────┼─────┼─────┼─────┤ │158 │南溝路至│久隆│明正│84/7/26 │85/3/12 │1,914,000 │1,910,000 │標價與實付│ │ │仕隆路20│ │、清│ │ │ │ │金額不同 │ │ │號道路工│ │石 │ │ │ │ │ │ │ │程 │ │ │ │ │ │ │ │ ├──┼────┼──┼──┼────┼────┼─────┼─────┼─────┤ │159 │甲樹路等│永翔│凱基│84/8/7 │84/9/14 │1,290,000 │1,290,000 │三家廠商郵│ │ │道路排水│ │、祐│ │ │ │ │寄連號 │ │ │溝工程 │ │榮 │ │ │ │ │ │ ├──┼────┼──┼──┼────┼────┼─────┼─────┼─────┤ │160 │仕隆國小│和興│建隆│84/8/11 │84/9/13 │ 1,198,000│ 1,195,000│ │ │ │增設工程│ │、峰│ │ │ │ │ │ │ │ │ │璋 │ │ │ │ │ │ ├──┼────┼──┼──┼────┼────┼─────┼─────┼─────┤ │161 │甲北活動│永翔│凱基│84/8/11 │84/9/13 │1,198,000 │1,195,000 │ │ │ │中心旁排│ │、祐│ │ │ │ │ │ │ │水溝改善│ │榮 │ │ │ │ │ │ │ │工程 │ │ │ │ │ │ │ │ ├──┼────┼──┼──┼────┼────┼─────┼─────┼─────┤ │162 │橋南路道│達昌│久隆│84/8/15 │84/10/16│1,048,000 │1,045,000 │ │ │ │路改善工│ │、富│ │ │ │ │ │ │ │程(環保│ │榮 │ │ │ │ │ │ │ │補助款)│ │ │ │ │ │ │ │ ├──┼────┼──┼──┼────┼────┼─────┼─────┼─────┤ │163 │新莊村排│達昌│高嘉│84/8/18 │84/9/30 │ 958,000 │ 955,000 │ │ │ │水溝改善│ │、富│ │ │ │ │ │ │ │工程(環│ │榮 │ │ │ │ │ │ │ │保補助款│ │ │ │ │ │ │ │ │ │) │ │ │ │ │ │ │ │ ├──┼────┼──┼──┼────┼────┼─────┼─────┼─────┤ │164 │通三巷排│永翔│凱基│84/8/19 │84/9/4 │ 868,000 │ 865,000 │ │ │ │水溝 │ │、祐│ │ │ │ │ │ │ │ │ │榮 │ │ │ │ │ │ ├──┼────┼──┼──┼────┼────┼─────┼─────┼─────┤ │165 │甲圍大排│高嘉│達昌│84/8/19 │84/12/30│1,918,000 │1,915,000 │ │ │ │下游護岸│ │、正│ │ │ │ │ │ │ │修復工程│ │佳 │ │ │ │ │ │ │ │(環 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166 │西林村正│久隆│清石│84/8/22 │84/9/5 │ 968,000 │ 964,000 │ │ │ │成巷等道│ │、明│ │ │ │ │ │ │ │路改善工│ │正 │ │ │ │ │ │ │ │程(環保│ │ │ │ │ │ │ │ │ │補助款)│ │ │ │ │ │ │ │ ├──┼────┼──┼──┼────┼────┼─────┼─────┼─────┤ │167 │五里林路│富榮│達昌│84/8/24 │84/9/11 │ 668,000 │ 665,000 │ │ │ │面排水改│ │、久│ │ │ │ │ │ │ │善工程 │ │隆 │ │ │ │ │ │ ├──┼────┼──┼──┼────┼────┼─────┼─────┼─────┤ │168 │仕隆村陳│富榮│達昌│84/8/24 │ │ 465,000 │ 433,000 │ │ │ │厝巷道路│ │、久│ │ │ │ │ │ │ │改善工程│ │隆 │ │ │ │ │ │ │ │(環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169 │中崎路等│祐榮│永翔│84/10/23│84/11/22│ 470,000 │ 465,000 │ │ │ │排水溝改│ │、凱│ │ │ │ │ │ │ │善工程 │ │基 │ │ │ │ │ │ ├──┼────┼──┼──┼────┼────┼─────┼─────┼─────┤ │170 │里林西路│宇宙│尚興│84/10/23│ │ 174,000 │ 167,000 │無驗收日、│ │ │排水溝改│ │、 │ │ │ │ │標單筆跡相│ │ │善工程 │ │元立│ │ │ │ │同 │ ├──┼────┼──┼──┼────┼────┼─────┼─────┼─────┤ │171 │仕和社區│久隆│清石│84/11/25│84/12/11│ 478,000 │ 478,000 │ │ │ │長壽亭整│ │、明│ │ │ │ │ │ │ │修工程 │ │正 │ │ │ │ │ │ ├──┼────┼──┼──┼────┼────┼─────┼─────┼─────┤ │172 │西林村道│久隆│明正│84/12/5 │85/2/2 │1,445,000 │ 1,442,000│ │ │ │路改善工│ │、富│ │ │ │ │ │ │ │程 │ │榮 │ │ │ │ │ │ ├──┼────┼──┼──┼────┼────┼─────┼─────┼─────┤ │173 │85年度橋│茂新│富榮│84/12/12│85/1/25 │765,000 │763,000 │金額與實付│ │ │頭鄉里林│ │、久│ │ │ │ │款不同 │ │ │東路排水│ │隆 │ │ │ │ │ │ │ │溝改善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174 │西林路排│久隆│明正│85/1/6 │85/1/30 │1,574,000 │1,570,000 │掛號信連號│ │ │水溝改善│ │、富│ │ │ │ │ │ │ │工程 │ │榮 │ │ │ │ │ │ ├──┼────┼──┼──┼────┼────┼─────┼─────┼─────┤ │175 │甲南村社│祐榮│永翔│85/1/6 │85/1/30 │ 955,000 │ 953,000 │ │ │ │邊路水溝│ │、凱│ │ │ │ │ │ │ │改善工程│ │基 │ │ │ │ │ │ ├──┼────┼──┼──┼────┼────┼─────┼─────┼─────┤ │176 │新莊村大│達昌│高嘉│85/1/8 │85/1/31 │ 265,000 │ 264,000 │標單筆跡相│ │ │仁路排水│ │、富│ │ │ │ │同 │ │ │溝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177 │里林東路│祐榮│永翔│85/1/8 │85/1/31 │ 508,000 │ 505,000 │ │ │ │等排水溝│ │、凱│ │ │ │ │ │ │ │修復工程│ │基 │ │ │ │ │ │ ├──┼────┼──┼──┼────┼────┼─────┼─────┼─────┤ │178 │甲北村產│祐榮│永翔│85/1/8 │85/1/31 │ 438,000 │ 435,000 │ │ │ │業道路新│ │、凱│ │ │ │ │ │ │ │築工程 │ │基 │ │ │ │ │ │ ├──┼────┼──┼──┼────┼────┼─────┼─────┼─────┤ │179 │甲北營區│祐榮│永翔│85/1/8 │85/1/31 │ 1,705,000│1,702,000 │ │ │ │邊擋土牆│ │、凱│ │ │ │ │ │ │ │設施工程│ │基 │ │ │ │ │ │ ├──┼────┼──┼──┼────┼────┼─────┼─────┼─────┤ │180 │筆秀村巷│尚富│順德│85/1/8 │85/4/22 │963,000 │960,000 │ │ │ │道路面排│ │、光│ │ │ │ │ │ │ │水改善工│ │盟 │ │ │ │ │ │ │ │程 │ │ │ │ │ │ │ │ ├──┼────┼──┼──┼────┼────┼─────┼─────┼─────┤ │181 │橋頭鄉通│富榮│達昌│85/1/26 │85/2/28 │1,253,000 │1,248,000 │ │ │ │燕路等道│ │、久│ │ │ │ │ │ │ │路及排水│ │隆 │ │ │ │ │ │ │ │溝改善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182 │中崎村廟│久隆│富榮│85/1/26 │85/2/29 │1,440,000 │1,438,000 │標單筆跡相│ │ │邊排水箱│ │、清│ │ │ │ │同 │ │ │涵改善工│ │石 │ │ │ │ │ │ │ │程 │ │ │ │ │ │ │ │ ├──┼────┼──┼──┼────┼────┼─────┼─────┼─────┤ │183 │甲南村農│祐榮│永翔│85/1/26 │85/2/16 │ 273,000 │ 272,000 │ │ │ │路溝蓋版│ │、凱│ │ │ │ │ │ │ │施設工程│ │基 │ │ │ │ │ │ ├──┼────┼──┼──┼────┼────┼─────┼─────┼─────┤ │184 │新莊村道│達昌│高嘉│85/1/31 │85/2/16 │ 937,000 │ 935,000 │ │ │ │路改善及│ │、富│ │ │ │ │ │ │ │箱涵設施│ │榮 │ │ │ │ │ │ │ │工程 │ │ │ │ │ │ │ │ ├──┼────┼──┼──┼────┼────┼─────┼─────┼─────┤ │185 │芋寮村忠│達昌│高嘉│85/1/31 │85/2/16 │ 927,000 │ 925,000 │ │ │ │孝巷等水│ │、富│ │ │ │ │ │ │ │溝及道路│ │榮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186 │新莊村豐│永翔│凱基│85/2/5 │85/2/15 │ │ 966,000 │ │ │ │田巷道路│ │、祐│ │ │ │ │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187 │芋寮村社│達昌│高嘉│85/2/5 │85/2/15 │ 600,000 │ 600,000 │標單筆跡相│ │ │區內道路│ │、富│ │ │ │ │同 │ │ │及水溝改│ │榮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188 │新莊路水│達昌│高嘉│ 85/2/5 │ 85/2/15│ 478,000 │ 470,000 │標單筆跡相│ │ │溝及道路│ │、富│ │ │ │ │同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189 │頂鹽村通│久隆│達昌│ 85/2/5 │ 85/2/15│ 730,000 │ 727,000 │掛號信連號│ │ │典路排水│ │、富│ │ │ │ │ │ │ │溝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190 │西林村社│久隆│富榮│ 85/2/5 │85/2/15 │ 576,000 │ 573,500 │掛號信連號│ │ │區內水溝│ │、清│ │ │ │ │ │ │ │及道路改│ │石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191 │頂鹽村通│久隆│達昌│85/2/5 │85/2/15 │ 960,000 │955,000 │ │ │ │芋寮村水│ │、富│ │ │ │ │ │ │ │溝及道路│ │榮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192 │東林村社│久隆│達昌│85/2/5 │85/2/29 │ 576,000 │ 574,000 │掛號信連號│ │ │區內水溝│ │、富│ │ │ │ │ │ │ │及道路改│ │榮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193 │東林村頂│久隆│達昌│85/2/5 │85/2/29 │ 333,000 │ 331,000 │得標金與實│ │ │頭巷水溝│ │、富│ │ │ │ │付金額不符│ │ │及道路改│ │榮 │ │ │ │ │、標單筆跡│ │ │善工程 │ │ │ │ │ │ │相同 │ ├──┼────┼──┼──┼────┼────┼─────┼─────┼─────┤ │194 │頂鹽村南│永翔│凱基│85/2/5 │85/3/6 │ 510,000 │ 507,000 │ │ │ │北路水溝│ │、祐│ │ │ │ │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195 │頂鹽村通│永翔│凱基│85/2/5 │85/3/6 │ 660,000 │ 598,000 │ │ │ │德巷排水│ │、祐│ │ │ │ │ │ │ │溝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196 │五里林國│石尚│新榮│85/2/5 │85/3/6 │324,000 │320,000 │ │ │ │小前水溝│ │豐、│ │ │ │ │ │ │ │及道路改│ │鳳信│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197 │橋頭鄉五│竟倫│壹山│85/2/6 │85/4/18 │958,000 │950,000 │施工照片前│ │ │里林排水│ │、弘│ │ │ │ │中後日期相│ │ │溝道路工│ │成 │ │ │ │ │同、標單筆│ │ │程 │ │ │ │ │ │ │跡相同 │ ├──┼────┼──┼──┼────┼────┼─────┼─────┼─────┤ │198 │頂鹽村活│關聖│新生│ 85/2/8 │ 85/3/7 │ 236,000 │ 235,000 │ │ │ │動中心後│ │、詮│ │ │ │ │ │ │ │水溝改善│ │格 │ │ │ │ │ │ │ │工程 │ │ │ │ │ │ │ │ ├──┼────┼──┼──┼────┼────┼─────┼─────┼─────┤ │199 │仕元路水│宇宙│元立│85/2/14 │85/4/5 │ 1,014,000│1,013,000 │標單筆跡相│ │ │溝及道路│ │、尚│ │ │ │ │同、信封筆│ │ │改善工程│ │興 │ │ │ │ │跡相同 │ ├──┼────┼──┼──┼────┼────┼─────┼─────┼─────┤ │200 │東林村裡│富榮│達昌│85/3/1 │85/5/14 │ 690,000 │ 683,000 │ │ │ │林東路興│ │、久│ │ │ │ │ │ │ │樹段道路│ │隆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201 │甲南村甲│祐榮│永翔│85/3/8 │85/5/23 │ │1,440,000 │ │ │ │圍路道路│ │、凱│ │ │ │ │ │ │ │改善工程│ │基 │ │ │ │ │ │ ├──┼────┼──┼──┼────┼────┼─────┼─────┼─────┤ │202 │甲北村龍│祐榮│永翔│85/3/8 │85/5/23 │1,444,000 │1,440,000 │ │ │ │泉巷排水│ │、凱│ │ │ │ │ │ │ │及道路改│ │基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203 │仕和村五│永翔│凱基│85/3/8 │ 85/6/11│ 365,000 │ 363,000 │ │ │ │福巷等道│ │、祐│ │ │ │ │ │ │ │路改善工│ │榮 │ │ │ │ │ │ │ │程(道路│ │ │ │ │ │ │ │ │ │埋管修復│ │ │ │ │ │ │ │ │ │費) │ │ │ │ │ │ │ │ ├──┼────┼──┼──┼────┼────┼─────┼─────┼─────┤ │204 │芋寮村道│永翔│凱基│85/3/8 │ 85/7/16│ 478,000 │ 475,000 │以下三件日│ │ │路排水溝│ │、祐│ │ │ │ │期金額均相│ │ │改善工程│ │榮 │ │ │ │ │同 │ ├──┼────┼──┼──┼────┼────┼─────┼─────┼─────┤ │205 │甲南村道│永翔│凱基│85/3/8 │85/7/16 │ 478,000 │ 475,000 │: │ │ │路改善工│ │、祐│ │ │ │ │ │ │ │程 │ │榮 │ │ │ │ │ │ ├──┼────┼──┼──┼────┼────┼─────┼─────┼─────┤ │206 │甲北村道│永翔│凱基│85/3/8 │85/7/16 │ 478,000 │ 475,000 │: │ │ │路改善工│ │、祐│ │ │ │ │ │ │ │程 │ │榮 │ │ │ │ │ │ ├──┼────┼──┼──┼────┼────┼─────┼─────┼─────┤ │207 │新莊村新│永翔│凱基│85/3/8 │85/7/16 │ 478,000 │ 475,000 │ │ │ │生巷等道│ │、祐│ │ │ │ │ │ │ │路排水溝│ │榮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208 │橋頭鄉計│石尚│新榮│85/3/20 │ 85/5/14│ 1,440,000│1,438,000 │ │ │ │畫道路改│ │豐、│ │ │ │ │ │ │ │善工程 │ │鳳信│ │ │ │ │ │ ├──┼────┼──┼──┼────┼────┼─────┼─────┼─────┤ │209 │德松路排│建隆│久隆│85/4/6 │85/4/23 │ 438,000 │ 436,000 │ │ │ │水溝改善│ │、富│ │ │ │ │ │ │ │工程 │ │榮 │ │ │ │ │ │ ├──┼────┼──┼──┼────┼────┼─────┼─────┼─────┤ │210 │仕隆、正│富榮│達昌│85/4/6 │85/4/22 │ 382,000 │ 380,000 │ │ │ │興巷道路│ │、久│ │ │ │ │ │ │ │及排水溝│ │隆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211 │南溝路等│建隆│久隆│ 85/4/6 │ 85/4/23│ 810,000 │ 810,000 │ │ │ │道路及水│ │、富│ │ │ │ │ │ │ │溝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212 │大崎巷排│建隆│久隆│ 85/4/6 │ │ 286,000 │ 285,000 │ │ │ │水溝改善│ │、富│ │ │ │ │ │ │ │工程 │ │榮 │ │ │ │ │ │ ├──┼────┼──┼──┼────┼────┼─────┼─────┼─────┤ │213 │合作巷等│建隆│久隆│ 85/4/6 │ 85/4/23│ 498,000 │ 497,000 │ │ │ │道路及水│ │、富│ │ │ │ │ │ │ │溝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214 │仕豐村活│翔暉│渠鑫│85/4/6 │85/5/15 │ │249,120 │ │ │ │動中心修│ │、鴻│ │ │ │ │ │ │ │繕工程 │ │輝 │ │ │ │ │ │ ├──┼────┼──┼──┼────┼────┼─────┼─────┼─────┤ │215 │仕隆村排│建隆│久隆│ 85/4/6 │ 85/7/17│ 478,000 │476,000 │ │ │ │水溝改善│ │、富│ │ │ │ │ │ │ │工程 │ │榮 │ │ │ │ │ │ ├──┼────┼──┼──┼────┼────┼─────┼─────┼─────┤ │216 │仕和村金│建隆│久隆│ 85/4/6 │ 85/7/17│ 478,000 │ 476,000 │ │ │ │福巷等道│ │、富│ │ │ │ │ │ │ │路及水溝│ │榮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217 │筆秀東巷│建隆│久隆│85/4/6 │ 85/7/17│ 428,000 │ 427,000 │ │ │ │等水溝改│ │、富│ │ │ │ │ │ │ │善工程 │ │榮 │ │ │ │ │ │ ├──┼────┼──┼──┼────┼────┼─────┼─────┼─────┤ │218 │芋寮村仁│建隆│久隆│ 85/4/6 │85/7/17 │ 582,000 │ 580,000 │ │ │ │愛巷水溝│ │、富│ │ │ │ │ │ │ │及道路改│ │榮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219 │西林村巷│建隆│久隆│ 85/4/6 │ 85/7/17│ 478,000 │ 477,000 │ │ │ │道改善工│ │、富│ │ │ │ │ │ │ │程 │ │榮 │ │ │ │ │ │ ├──┼────┼──┼──┼────┼────┼─────┼─────┼─────┤ │220 │德松村道│富榮│久隆│85/4/6 │ 85/7/22│ 487,000 │ 476,000 │ │ │ │路及排水│ │、建│ │ │ │ │ │ │ │溝改善工│ │昌 │ │ │ │ │ │ │ │程 │ │ │ │ │ │ │ │ ├──┼────┼──┼──┼────┼────┼─────┼─────┼─────┤ │221 │頂鹽村道│富榮│久隆│85/4/6 │ 85/7/22│ 478,000 │ 476,000 │ │ │ │路及排水│ │、建│ │ │ │ │ │ │ │溝改善工│ │昌 │ │ │ │ │ │ │ │程 │ │ │ │ │ │ │ │ ├──┼────┼──┼──┼────┼────┼─────┼─────┼─────┤ │222 │東林村道│建隆│久隆│ 85/4/6 │85/7/17 │ 478,000 │ 477,000 │ │ │ │路排水溝│ │、富│ │ │ │ │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223 │白樹村道│富榮│達昌│ 85/4/6 │ 85/7/22│ 478,000 │ 476,000 │ │ │ │路及排水│ │、久│ │ │ │ │ │ │ │溝改善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224 │頂鹽廟邊│關聖│新生│85/4/9 │ │120,000 │119,000 │開工與比價│ │ │水溝改善│ │、詮│ │ │ │ │日期不符 │ │ │工程 │ │格 │ │ │ │ │ │ ├──┼────┼──┼──┼────┼────┼─────┼─────┼─────┤ │225 │頂鹽通德│永翔│凱基│85/4/10 │85/6/24 │ 348,000 │ 345,000 │ │ │ │巷等水溝│ │、祐│ │ │ │ │ │ │ │及道路改│ │榮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226 │仕豐村道│富榮│富松│ 85/4/16│85/7/22 │ 478,000 │ 475,000 │ │ │ │路及排水│ │、建│ │ │ │ │ │ │ │溝改善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227 │芋寮文明│永翔│凱基│ 85/4/16│85/6/21 │ 576,000 │ 574,000 │標單筆跡相│ │ │巷等水溝│ │、祐│ │ │ │ │同、掛號信│ │ │及道路改│ │榮 │ │ │ │ │連號 │ │ │善工程 │ │ │ │ │ │ │ │ ├──┼────┼──┼──┼────┼────┼─────┼─────┼─────┤ │228 │頂鹽村鹽│達昌│久隆│ 85/4/16│85/6/21 │ 1,343,000│ 1,340,000│標單筆跡相│ │ │田路排水│ │、富│ │ │ │ │同 │ │ │溝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229 │仕和村三│久隆│清石│85/4/16 │85/6/21 │ 686,000 │ 684,000 │掛號信連號│ │ │民路排水│ │、富│ │ │ │ │ │ │ │溝改善工│ │英 │ │ │ │ │ │ │ │程 │ │ │ │ │ │ │ │ ├──┼────┼──┼──┼────┼────┼─────┼─────┼─────┤ │230 │頂鹽村復│達昌│久隆│85/4/16 │85/6/21 │ 425,000 │ 423,000 │掛號信連號│ │ │興西路道│ │、富│ │ │ │ │、標單筆跡│ │ │路改善工│ │榮 │ │ │ │ │相同 │ │ │程 │ │ │ │ │ │ │ │ ├──┼────┼──┼──┼────┼────┼─────┼─────┼─────┤ │231 │三德社區│建隆│偉泰│85/4/17 │85/6/21 │ 1,716,000│1,710,000 │ │ │ │排水溝改│ │、晟│ │ │ │ │ │ │ │善工程 │ │大 │ │ │ │ │ │ ├──┼────┼──┼──┼────┼────┼─────┼─────┼─────┤ │232 │精忠新村│建隆│久隆│85/4/23 │85/5/29 │ 308,000 │ 306,000 │標單筆跡相│ │ │旁水溝及│ │、富│ │ │ │ │同 │ │ │道路改善│ │榮 │ │ │ │ │ │ │ │工程 │ │ │ │ │ │ │ │ ├──┼────┼──┼──┼────┼────┼─────┼─────┼─────┤ │233 │海峰路水│建隆│久隆│85/4/23 │85/5/29 │ 882,000 │ 880,000 │ │ │ │溝改善工│ │、富│ │ │ │ │ │ │ │程 │ │榮 │ │ │ │ │ │ ├──┼────┼──┼──┼────┼────┼─────┼─────┼─────┤ │234 │仕隆村明│建隆│久隆│85/4/23 │85/6/17 │ 502,000 │ 500,000 │ │ │ │忠巷等水│ │、富│ │ │ │ │ │ │ │溝及道路│ │榮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235 │白樹村界│富榮│久隆│ 85/4/23│85/7/22 │ 478,000 │ 476,000 │ │ │ │樹路道路│ │、富│ │ │ │ │ │ │ │改善工程│ │松 │ │ │ │ │ │ ├──┼────┼──┼──┼────┼────┼─────┼─────┼─────┤ │236 │中興巷等│高嘉│達昌│85/4/23 │85/7/22 │1,151,000 │1,150,000 │契約無日期│ │ │道路排水│ │、正│ │ │ │ │ │ │ │溝改善工│ │佳 │ │ │ │ │ │ │ │程 │ │ │ │ │ │ │ │ ├──┼────┼──┼──┼────┼────┼─────┼─────┼─────┤ │237 │新莊村道│祐榮│永翔│85/4/23 │85/7/26 │1,442,000 │1,440,000 │標單筆跡相│ │ │路改善工│ │、凱│ │ │ │ │同 │ │ │程 │ │基 │ │ │ │ │ │ ├──┼────┼──┼──┼────┼────┼─────┼─────┼─────┤ │238 │甲南村道│祐榮│永翔│85/4/23 │85/7/26 │1,443,000 │1,440,000 │標單筆跡相│ │ │路工程 │ │、凱│ │ │ │ │同 │ │ │ │ │基 │ │ │ │ │ │ ├──┼────┼──┼──┼────┼────┼─────┼─────┼─────┤ │239 │芋寮村巷│祐榮│永翔│85/4/23 │5/7/26 │1,442,000 │1,440,000 │標單筆跡相│ │ │道道路排│ │、凱│ │ │ │ │同 │ │ │水溝改善│ │基 │ │ │ │ │ │ │ │工程 │ │ │ │ │ │ │ │ ├──┼────┼──┼──┼────┼────┼─────┼─────┼─────┤ │240 │中崎村海│富榮│達昌│85/4/27 │ │ 960,000 │ 955,000 │無驗收日期│ │ │峰路等道│ │、久│ │ │ │ │ │ │ │路排水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241 │新莊村社│達昌│高嘉│ 85/5/3 │ 85/6/21│ 970,000 │ 965,000 │標單筆跡相│ │ │區內水溝│ │、富│ │ │ │ │同 │ │ │及道路改│ │榮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242 │甲北村社│永翔│凱基│ 85/5/3 │85/6/21 │ 960,000 │ 955,000 │ │ │ │區內水溝│ │、祐│ │ │ │ │ │ │ │及道路改│ │榮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243 │頂鹽村復│達昌│高嘉│ 85/5/9 │ │1,243,000 │1,240,000 │標單筆跡相│ │ │興西路道│ │、富│ │ │ │ │同、無工程│ │ │路工程 │ │榮 │ │ │ │ │驗收期 │ ├──┼────┼──┼──┼────┼────┼─────┼─────┼─────┤ │244 │東林村里│石尚│新榮│85/6/6 │85/8/30 │1,438,000 │1,435,000 │ │ │ │林東路排│ │豐、│ │ │ │ │ │ │ │水溝改善│ │鳳信│ │ │ │ │ │ │ │工程 │ │ │ │ │ │ │ │ ├──┼────┼──┼──┼────┼────┼─────┼─────┼─────┤ │245 │中崎村番│久隆│富榮│ 85/6/8 │85/8/3 │1,920,000 │1,915,000 │ │ │ │仔溝道路│ │、清│ │ │ │ │ │ │ │改善工程│ │石 │ │ │ │ │ │ ├──┼────┼──┼──┼────┼────┼─────┼─────┼─────┤ │246 │芋寮路水│久隆│富榮│ 85/6/8 │85/8/3 │1,920,000 │1,916,000 │標單筆跡相│ │ │溝及道路│ │、達│ │ │ │ │同 │ │ │改善工程│ │昌 │ │ │ │ │ │ ├──┼────┼──┼──┼────┼────┼─────┼─────┼─────┤ │247 │甲圍往右│新輝│正光│85/6/10 │85/6/24 │582,000 │ 580,000 │ │ │ │昌道路改│泰 │、燕│ │ │ │ │ │ │ │善工程 │ │山 │ │ │ │ │ │ │ │(道 路埋│ │ │ │ │ │ │ │ │ │管修復費│ │ │ │ │ │ │ │ │ │) │ │ │ │ │ │ │ │ ├──┼────┼──┼──┼────┼────┼─────┼─────┼─────┤ │248 │85年度甲│永翔│凱基│ 85/6/10│ │ 288,000 │ 286,000 │檢驗報告無│ │ │北村民大│ │、祐│ │ │ │ │日期 │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249 │85年度甲│永翔│凱基│85/6/10 │ │ 288,000 │ 286,000 │檢驗報告無│ │ │南村民大│ │、祐│ │ │ │ │日期 │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250 │85年度新│建昌│高嘉│85/6/10 │85/7/22 │288,000 │286,000 │標單筆跡相│ │ │莊村民大│ │、富│ │ │ │ │同 │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251 │85年度仕│富榮│達昌│85/6/10 │85/7/22 │ 288,000 │ 286,000 │ │ │ │豐村民大│ │、久│ │ │ │ │ │ │ │會小型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252 │85年度仕│達昌│高嘉│85/6/10 │85/7/29 │ 288,000 │ 286,000 │標單筆跡相│ │ │隆村民大│ │、富│ │ │ │ │同 │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253 │85年度橋│久隆│達昌│85/6/10 │85/8/15 │ 288,000 │ 286,000 │ │ │ │頭村民大│ │、富│ │ │ │ │ │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254 │85年度白│達昌│高嘉│ 85/6/11│ │ 288,000 │ 286,000 │標單筆跡相│ │ │樹村民大│ │、富│ │ │ │ │同、無工程│ │ │會小型工│ │榮 │ │ │ │ │驗收期 │ │ │程 │ │ │ │ │ │ │ │ ├──┼────┼──┼──┼────┼────┼─────┼─────┼─────┤ │255 │85年度中│崇鈺│展慶│85/6/11 │85/7/25 │ 288,000 │ 287,000 │ │ │ │崎村民大│ │、長│ │ │ │ │ │ │ │會小型工│ │固興│ │ │ │ │ │ │ │程 │ │ │ │ │ │ │ │ ├──┼────┼──┼──┼────┼────┼─────┼─────┼─────┤ │256 │85年度芋│富榮│達昌│85/6/11 │85/7/25 │ 288,000 │ 286,500 │ │ │ │寮村民大│ │、久│ │ │ │ │ │ │ │會小型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257 │85年度東│富榮│達昌│85/6/14 │85/7/25 │ 288,000 │ 286,000 │ │ │ │林村民大│ │、久│ │ │ │ │ │ │ │會小型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258 │85年度筆│尚富│久隆│85/6/14 │85/7/27 │288,000 │284,370 │標單筆跡相│ │ │秀村民大│ │、建│ │ │ │ │同 │ │ │會小型工│ │國 │ │ │ │ │ │ │ │程 │ │ │ │ │ │ │ │ ├──┼────┼──┼──┼────┼────┼─────┼─────┼─────┤ │259 │芋寮至頂│達昌│高嘉│85/6/21 │85/8/15 │ 956,000 │ 955,000 │契約無日期│ │ │鹽道路改│ │、富│ │ │ │ │、標單筆跡│ │ │善工程 │ │榮 │ │ │ │ │相同 │ ├──┼────┼──┼──┼────┼────┼─────┼─────┼─────┤ │260 │橋頭社區│久隆│清石│85/6/24 │85/8/26 │ 1,910,000│ 1,905,000│ │ │ │活動中心│ │、富│ │ │ │ │ │ │ │電梯安裝│ │榮 │ │ │ │ │ │ │ │工程 │ │ │ │ │ │ │ │ ├──┼────┼──┼──┼────┼────┼─────┼─────┼─────┤ │261 │仕豐村成│建隆│久隆│85/6/25 │ │ 598,000 │ 596,000 │無驗收報告│ │ │功巷排水│ │、達│ │ │ │ │ │ │ │溝改善工│ │昌 │ │ │ │ │ │ │ │程 │ │ │ │ │ │ │ │ ├──┼────┼──┼──┼────┼────┼─────┼─────┼─────┤ │262 │新莊路道│達昌│高嘉│85/6/25 │85/7/18 │ │ 99,000 │標單筆跡相│ │ │路改善工│ │、富│ │ │ │ │同 │ │ │程 │ │榮 │ │ │ │ │ │ ├──┼────┼──┼──┼────┼────┼─────┼─────┼─────┤ │263 │中崎及九│正光│輝泰│85/6/29 │85/7/17 │958,000 │953,000 │ │ │ │甲圍道路│ │、燕│ │ │ │ │ │ │ │工程 │ │山 │ │ │ │ │ │ ├──┼────┼──┼──┼────┼────┼─────┼─────┼─────┤ │264 │東林村內│正光│新輝│85/8/8 │85/9/30 │ 968,000 │ 963,000 │ │ │ │道路及水│ │泰、│ │ │ │ │ │ │ │溝改善工│ │南帝│ │ │ │ │ │ │ │程 │ │ │ │ │ │ │ │ ├──┼────┼──┼──┼────┼────┼─────┼─────┼─────┤ │265 │新莊村營│鑫會│永翔│85/9/5 │ │ 958,000 │ 955,000 │標單筆跡相│ │ │邊路水溝│ │、祐│ │ │ │ │同、驗收日│ │ │及道路改│ │榮 │ │ │ │ │期未登記 │ │ │善工程 │ │ │ │ │ │ │ │ ├──┼────┼──┼──┼────┼────┼─────┼─────┼─────┤ │266 │甲南村市│鑫會│永翔│ 85/9/5 │ │1,936,000 │1,935,000 │驗收日期未│ │ │場後水溝│ │、祐│ │ │ │ │登記 │ │ │及道路改│ │榮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267 │橋頭鄉26│豪記│恆富│85/9/30 │85/12/17│2,580,000 │2,570,000 │第四家投標│ │ │號道路工│ │、德│ │ │ │ │商為茂興 │ │ │程 │ │源 │ │ │ │ │ │ ├──┼────┼──┼──┼────┼────┼─────┼─────┼─────┤ │268 │芋寮村信│永翔│祐榮│85/11/15│86/1/27 │ 718,000 │713,000 │ │ │ │義巷等水│ │、鑫│ │ │ │ │ │ │ │溝及道路│ │會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269 │甲南村辦│崇鈺│展慶│85/12/9 │86/3/26 │1,480,000 │1,475,000 │標單筆跡相│ │ │公室增建│ │、盧│ │ │ │ │同 │ │ │工程 │ │儀 │ │ │ │ │ │ ├──┼────┼──┼──┼────┼────┼─────┼─────┼─────┤ │270 │86年度橋│久隆│富榮│86/1/4 │86/4/15 │1,718,000 │1,710,000 │ │ │ │頭鄉農漁│ │、清│ │ │ │ │ │ │ │村排水工│ │石 │ │ │ │ │ │ │ │程 │ │ │ │ │ │ │ │ ├──┼────┼──┼──┼────┼────┼─────┼─────┼─────┤ │271 │橋南村活│久隆│富榮│86/1/6 │86/1/15 │1,442,000 │1,435,000 │ │ │ │動中心週│ │、清│ │ │ │ │ │ │ │邊水溝工│ │石 │ │ │ │ │ │ │ │程 │ │ │ │ │ │ │ │ ├──┼────┼──┼──┼────┼────┼─────┼─────┼─────┤ │272 │新莊村大│鑫會│永翔│86/1/6 │86/3/7 │1,034,000 │1,010,000 │ │ │ │仁路排水│ │、祐│ │ │ │ │ │ │ │溝改善工│ │榮 │ │ │ │ │ │ │ │程(環保│ │ │ │ │ │ │ │ │ │補助款)│ │ │ │ │ │ │ │ ├──┼────┼──┼──┼────┼────┼─────┼─────┼─────┤ │273 │芋寮村三│達昌│高嘉│86/1/16 │ 86/2/4 │1,440,000 │1,435,000 │標單筆跡相│ │ │德至頂鹽│ │、富│ │ │ │ │同 │ │ │道路擋土│ │榮 │ │ │ │ │ │ │ │牆設施工│ │ │ │ │ │ │ │ │ │程 │ │ │ │ │ │ │ │ ├──┼────┼──┼──┼────┼────┼─────┼─────┼─────┤ │274 │芋寮社區│久隆│達昌│86/1/17 │86/3/10 │1,915,000 │1,910,000 │ │ │ │牌樓石材│ │、富│ │ │ │ │ │ │ │及浮雕工│ │榮 │ │ │ │ │ │ │ │程(環保│ │ │ │ │ │ │ │ │ │補助款)│ │ │ │ │ │ │ │ ├──┼────┼──┼──┼────┼────┼─────┼─────┼─────┤ │275 │中崎村中│德源│威翔│86/1/17 │ 86/4/1 │1,340,000 │1,336,000 │標單筆跡相│ │ │崎路番仔│ │、茂│ │ │ │ │同 │ │ │溝等水溝│ │新 │ │ │ │ │ │ │ │及道路改│ │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276 │新莊村佛│德源│峻野│86/1/17 │ 86/4/1 │1,150,000 │1,143,000 │標單筆跡相│ │ │神路民生│ │、久│ │ │ │ │同 │ │ │路道路改│ │慶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277 │東林村里│峻野│茂新│86/1/17 │86/4/1 │1,150,000 │1,145,000 │標單筆跡相│ │ │林東路境│ │、德│ │ │ │ │同 │ │ │內道路改│ │源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 │ │ │ │ │ │ │ │ ├──┼────┼──┼──┼────┼────┼─────┼─────┼─────┤ │278 │林頭路等│崇鈺│展慶│86/1/18 │86/3/25 │ 1,152,000│1,145,000 │ │ │ │水溝及道│ │、盧│ │ │ │ │ │ │ │路改善工│ │儀 │ │ │ │ │ │ │ │程(環保│ │ │ │ │ │ │ │ │ │補助款)│ │ │ │ │ │ │ │ ├──┼────┼──┼──┼────┼────┼─────┼─────┼─────┤ │279 │甲樹路水│祐榮│永翔│86/1/18 │86/4/2 │1,918,000 │1,910,000 │ │ │ │溝加蓋工│ │、鑫│ │ │ │ │ │ │ │程 │ │會 │ │ │ │ │ │ ├──┼────┼──┼──┼────┼────┼─────┼─────┼─────┤ │280 │新莊明德│崇鈺│南帝│86/1/20 │86/2/4 │ 463,000 │ 460,000 │三家比價廠│ │ │新村道路│ │、永│ │ │ │ │商筆跡相同│ │ │改善工程│ │玖順│ │ │ │ │ │ ├──┼────┼──┼──┼────┼────┼─────┼─────┼─────┤ │281 │西林村里│南帝│崇鈺│86/1/21 │ 86/2/3 │1,439,000 │1,437,000 │ │ │ │林西路工│ │、永│ │ │ │ │ │ │ │程 │ │玖順│ │ │ │ │ │ ├──┼────┼──┼──┼────┼────┼─────┼─────┼─────┤ │282 │東林村溪│達昌│高嘉│86/1/21 │86/3/7 │1,230,000 │1,230,000 │標單筆跡相│ │ │北巷等排│ │、富│ │ │ │ │同 │ │ │水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283 │筆秀村道│尚富│光盟│86/1/21 │86/3/15 │867,000 │820,000 │ │ │ │路及排水│ │、久│ │ │ │ │ │ │ │溝工程 │ │勝 │ │ │ │ │ │ │ │(環 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284 │糖廠邊往│富榮│達昌│86/1/21 │ │1,770,000 │1,760,000 │無驗收日 │ │ │興糖國小│ │、久│ │ │ │ │ │ │ │水泥路面│ │隆 │ │ │ │ │ │ │ │設施工程│ │ │ │ │ │ │ │ ├──┼────┼──┼──┼────┼────┼─────┼─────┼─────┤ │285 │三德廟前│建隆│偉泰│86/1/22 │86/2/4 │ 272,000 │ 270,000 │ │ │ │道路改善│ │、晟│ │ │ │ │ │ │ │工程 │ │大 │ │ │ │ │ │ ├──┼────┼──┼──┼────┼────┼─────┼─────┼─────┤ │286 │東林村等│崇鈺│永玖│86/1/24 │86/2/4 │1,000,000 │ 992,000 │ │ │ │鐵路等道│ │順、│ │ │ │ │ │ │ │路工程 │ │達昌│ │ │ │ │ │ ├──┼────┼──┼──┼────┼────┼─────┼─────┼─────┤ │287 │甲昌路等│鑫會│永翔│86/1/24 │86/4/2 │1,236,000 │1,225,000 │ │ │ │道路及水│ │、祐│ │ │ │ │ │ │ │溝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288 │仕隆村仁│富榮│達昌│86/1/29 │86/5/19 │ 184,000 │181,000 │ │ │ │義巷水溝│ │、久│ │ │ │ │ │ │ │及道路改│ │隆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環保補助│ │ │ │ │ │ │ │ │ │款) │ │ │ │ │ │ │ │ ├──┼────┼──┼──┼────┼────┼─────┼─────┼─────┤ │289 │頂鹽村通│永翔│鑫會│86/2/3 │86/5/28 │ 778,000 │ 768,000 │ │ │ │典路水溝│ │、祐│ │ │ │ │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290 │芋寮村三│達昌│高嘉│86/2/22 │86/3/18 │1,440,000 │1,435,000 │標單筆跡相│ │ │德至頂鹽│ │、富│ │ │ │ │同 │ │ │道路工程│ │榮 │ │ │ │ │ │ ├──┼────┼──┼──┼────┼────┼─────┼─────┼─────┤ │291 │三德三仙│達昌│久隆│86/3/5 │86/4/9 │1,195,000 │1,190,000 │標單筆跡相│ │ │路通頂鹽│ │、富│ │ │ │ │同 │ │ │道路邊溝│ │榮 │ │ │ │ │ │ │ │溝牆改善│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292 │白樹村界│久隆│富榮│86/3/5 │86/4/10 │ 807,000 │ 805,000 │ │ │ │村巷道路│ │、清│ │ │ │ │ │ │ │排水溝改│ │石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293 │高33線甲│高嘉│益晟│86/3/5 │86/5/5 │1,065,000 │1,060,000 │ │ │ │昌路排水│ │、正│ │ │ │ │ │ │ │改善工程│ │佳 │ │ │ │ │ │ │ │(環 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294 │筆秀村農│尚富│光盟│86/3/18 │86/4/9 │210,000 │207,000 │三家比價廠│ │ │路改善工│ │、久│ │ │ │ │商筆跡相同│ │ │程 │ │隆 │ │ │ │ │ │ ├──┼────┼──┼──┼────┼────┼─────┼─────┼─────┤ │295 │甲圍廟邊│永翔│祐榮│86/3/18 │86/5/27 │ 545,000 │ 535,000 │ │ │ │等水溝改│ │、鑫│ │ │ │ │ │ │ │善工程 │ │會 │ │ │ │ │ │ ├──┼────┼──┼──┼────┼────┼─────┼─────┼─────┤ │296 │林中路等│德源│茂新│86/3/18 │86/5/23 │1,150,000 │1,143,000 │標單筆跡相│ │ │路面改善│ │、威│ │ │ │ │同 │ │ │工程 │ │翔 │ │ │ │ │ │ ├──┼────┼──┼──┼────┼────┼─────┼─────┼─────┤ │297 │仕隆路等│德源│茂新│86/3/18 │86/5/23 │1,150,000 │1,143,000 │ │ │ │道路改善│ │、威│ │ │ │ │ │ │ │工程 │ │翔 │ │ │ │ │ │ ├──┼────┼──┼──┼────┼────┼─────┼─────┼─────┤ │298 │芋寮社區│久隆│富榮│86/3/22 │86/4/10 │1,915,000 │1,510,000 │ │ │ │牌樓裝飾│ │、達│ │ │ │ │ │ │ │工程 │ │昌 │ │ │ │ │ │ ├──┼────┼──┼──┼────┼────┼─────┼─────┼─────┤ │299 │芋寮村往│久隆│富榮│86/3/22 │86/4/18 │1,495,000 │1,490,000 │ │ │ │西林鐵道│ │、清│ │ │ │ │ │ │ │路等道路│ │石 │ │ │ │ │ │ │ │排水改善│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300 │中崎村海│富榮│達昌│86/3/25 │ │1,170,000 │1,165,000 │ │ │ │峰庄產業│ │、久│ │ │ │ │ │ │ │道路排水│ │隆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301 │甲南村中│南帝│永玖│86/3/25 │86/4/21 │1,605,000 │1,596,000 │ │ │ │路等道路│ │順、│ │ │ │ │ │ │ │改善工程│ │達昌│ │ │ │ │ │ ├──┼────┼──┼──┼────┼────┼─────┼─────┼─────┤ │302 │三德社區│久隆│富榮│86/3/25 │86/5/3 │ 410,000 │ 410,000 │得標與底價│ │ │活動中心│ │、清│ │ │ │ │相同 │ │ │天花板改│ │石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303 │橋南社區│久隆│富榮│86/3/25 │86/5/3 │ 448,000 │ 446,000 │沒有估價單│ │ │活動中心│ │、清│ │ │ │ │及標單 │ │ │前庭工程│ │石 │ │ │ │ │ │ │ │(環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304 │新莊村大│達昌│高嘉│86/3/28 │86/5/9 │1,400,000 │1,392,000 │三家比價廠│ │ │排下游改│ │、富│ │ │ │ │商筆跡相同│ │ │善工程(│ │榮 │ │ │ │ │ │ │ │環保補助│ │ │ │ │ │ │ │ │ │款) │ │ │ │ │ │ │ │ ├──┼────┼──┼──┼────┼────┼─────┼─────┼─────┤ │305 │新莊村大│達昌│高嘉│86/3/28 │86/5/10 │1,250,000 │1,245,000 │三家廠商郵│ │ │排下游改│ │、富│ │ │ │ │寄連號 │ │ │善工程 │ │榮 │ │ │ │ │ │ ├──┼────┼──┼──┼────┼────┼─────┼─────┼─────┤ │306 │甲圍南北│永玖│南帝│ 86/4/7 │86/4/24 │ 283,000 │ 281,000 │ │ │ │路等路面│順 │、富│ │ │ │ │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環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307 │東林村巷│隆泰│富榮│ 86/4/10│86/4/29 │1,120,000 │ 1,120,000│ │ │ │道等改善│ │、久│ │ │ │ │ │ │ │工程 │ │隆 │ │ │ │ │ │ ├──┼────┼──┼──┼────┼────┼─────┼─────┼─────┤ │308 │中崎村通│久隆│富榮│86/4/10 │ │1,658,000 │1,650,000 │沒有驗收日│ │ │燕路排水│ │、清│ │ │ │ │期 │ │ │改善工程│ │石 │ │ │ │ │ │ ├──┼────┼──┼──┼────┼────┼─────┼─────┼─────┤ │309 │仕豐活動│崇鈺│展慶│86/4/16 │ 86/5/3 │ 276,000 │ 273,000 │ │ │ │中心零星│ │、盧│ │ │ │ │ │ │ │設備工程│ │儀 │ │ │ │ │ │ │ │(環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310 │鄉公所旁│崇鈺│展慶│86/4/16 │ 86/5/3 │ 552,000 │ 540,000 │ │ │ │花台及階│ │、盧│ │ │ │ │ │ │ │梯改善工│ │儀 │ │ │ │ │ │ │ │程(環保│ │ │ │ │ │ │ │ │ │補助款)│ │ │ │ │ │ │ │ ├──┼────┼──┼──┼────┼────┼─────┼─────┼─────┤ │311 │甲南村辦│崇鈺│展慶│86/4/16 │ 86/5/3 │ 544,000 │ 540,000 │ │ │ │公室零星│ │、盧│ │ │ │ │ │ │ │設備工程│ │儀 │ │ │ │ │ │ ├──┼────┼──┼──┼────┼────┼─────┼─────┼─────┤ │312 │芋寮及三│威翔│德源│86/4/16 │86/6/25 │1,150,000 │1,143,000 │標單筆跡相│ │ │德水溝及│ │ │ │ │ │ │同 │ │ │道路改善│ │ │ │ │ │ │ │ │ │工程 │ │ │ │ │ │ │ │ ├──┼────┼──┼──┼────┼────┼─────┼─────┼─────┤ │313 │橋頭村橋│德源│茂新│86/4/16 │86/6/16 │1,345,000 │1,345,000 │標單筆跡相│ │ │頭社區內│ │、威│ │ │ │ │同 │ │ │排水改善│ │翔 │ │ │ │ │ │ │ │工程 │ │ │ │ │ │ │ │ ├──┼────┼──┼──┼────┼────┼─────┼─────┼─────┤ │314 │林西路水│崇鈺│展慶│86/4/18 │86/5/19 │1,498,000 │1,492,000 │三家比價廠│ │ │溝改善工│ │、盧│ │ │ │ │商筆跡相同│ │ │程(環保│ │儀 │ │ │ │ │ │ │ │補助款)│ │ │ │ │ │ │ │ ├──┼────┼──┼──┼────┼────┼─────┼─────┼─────┤ │315 │芋寮工業│隆泰│富榮│86/4/18 │86/5/21 │ 100,000 │ 992,000 │三家廠商郵│ │ │區排水溝│ │、久│ │ │ │ │寄連號 │ │ │改善工程│ │隆 │ │ │ │ │ │ │ │(環保補│ │ │ │ │ │ │ │ │ │助款) │ │ │ │ │ │ │ │ ├──┼────┼──┼──┼────┼────┼─────┼─────┼─────┤ │316 │芋寮村芋│隆泰│富榮│86/4/18 │86/6/13 │1,120,000 │1,114,000 │ │ │ │林路排水│ │、久│ │ │ │ │ │ │ │溝改善工│ │隆 │ │ │ │ │ │ │ │程 │ │ │ │ │ │ │ │ ├──┼────┼──┼──┼────┼────┼─────┼─────┼─────┤ │317 │仕隆村中│威翔│上譽│86/4/23 │86/6/2 │1,152,000 │1,430,000 │標單筆跡相│ │ │溝路排水│ │、一│ │ │ │ │同 │ │ │改善工程│ │總 │ │ │ │ │ │ ├──┼────┼──┼──┼────┼────┼─────┼─────┼─────┤ │318 │芋寮村社│達昌│高嘉│86/4/23 │86/8/11 │ 385,000 │ 380,000 │無押標金 │ │ │區內排水│ │、富│ │ │ │ │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319 │筆秀村巷│尚富│青發│86/4/23 │86/11/11│400,000 │395,000 │ │ │ │道路面改│ │、久│ │ │ │ │ │ │ │善工程 │ │勝 │ │ │ │ │ │ ├──┼────┼──┼──┼────┼────┼─────┼─────┼─────┤ │320 │三德社區│久隆│明正│86/4/28 │86/5/20 │ 165,000 │ 162,000 │ │ │ │活動中心│ │、岡│ │ │ │ │ │ │ │天花板改│ │正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環保補助│ │ │ │ │ │ │ │ │ │款) │ │ │ │ │ │ │ │ ├──┼────┼──┼──┼────┼────┼─────┼─────┼─────┤ │321 │鄉民代表│清石│廬儀│86/5/10 │86/5/30 │1,710,000 │1,700,000 │掛號信連號│ │ │會議廳修│ │、建│ │ │ │ │、標單筆跡│ │ │繕工程 │ │吉 │ │ │ │ │相同 │ ├──┼────┼──┼──┼────┼────┼─────┼─────┼─────┤ │322 │甲北村甲│鑫會│永翔│86/5/26 │86/6/16 │ 904,000 │ 893,000 │標單筆跡相│ │ │昌路水溝│ │、祐│ │ │ │ │同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323 │中崎村通│富榮│建昌│86/5/27 │86/6/19 │ 380,000 │ 375,000 │ │ │ │燕路等工│ │、久│ │ │ │ │ │ │ │程 │ │隆 │ │ │ │ │ │ ├──┼────┼──┼──┼────┼────┼─────┼─────┼─────┤ │324 │東林村溪│富榮│達昌│86/5/27 │86/11/11│ 384,000 │ 382,000 │無押標金 │ │ │北巷排水│ │、久│ │ │ │ │ │ │ │溝及道路│ │隆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325 │東林村通│富榮│達昌│86/5/27 │86/11/11│ 384,000 │ 380,000 │無押標金 │ │ │黃巷道路│ │、久│ │ │ │ │ │ │ │改善工程│ │隆 │ │ │ │ │ │ ├──┼────┼──┼──┼────┼────┼─────┼─────┼─────┤ │326 │86年度甲│達昌│高嘉│86/6/3 │ │ 240,000 │ 237,000 │無驗收日期│ │ │北村民大│ │、富│ │ │ │ │、無押標金│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327 │仕和村民│達昌│崇鈺│86/6/3 │86/9/4 │ 287,000 │ 285,000 │無押標金 │ │ │大會小型│ │、建│ │ │ │ │ │ │ │工程 │ │吉 │ │ │ │ │ │ ├──┼────┼──┼──┼────┼────┼─────┼─────┼─────┤ │328 │86年度橋│達昌│高嘉│86/6/3 │86/9/9 │ 287,000 │ 285,000 │無押標金 │ │ │頭村民大│ │、崇│ │ │ │ │ │ │ │會小型工│ │鈺 │ │ │ │ │ │ │ │程 │ │ │ │ │ │ │ │ ├──┼────┼──┼──┼────┼────┼─────┼─────┼─────┤ │329 │86年度興│達昌│高嘉│86/6/3 │86/9/10 │ 287,000 │ 285,000 │無押標金 │ │ │糖村民大│ │、建│ │ │ │ │ │ │ │會小型工│ │吉 │ │ │ │ │ │ │ │程 │ │ │ │ │ │ │ │ ├──┼────┼──┼──┼────┼────┼─────┼─────┼─────┤ │330 │86年度中│達昌│高嘉│86/6/4 │86/7/30 │ 288,000 │ 286,000 │無押標金 │ │ │崎村民大│ │、富│ │ │ │ │ │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331 │86年度筆│達昌│高嘉│86/6/4 │86/8/4 │ 288,000 │ 286,000 │無押標金 │ │ │秀村民大│ │、富│ │ │ │ │ │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332 │西林村民│崇鈺│盧儀│86/6/4 │ │ 288,000 │ 287,000 │無竣工及驗│ │ │大會小型│ │、長│ │ │ │ │收日期、無│ │ │工程 │ │固興│ │ │ │ │押標金 │ ├──┼────┼──┼──┼────┼────┼─────┼─────┼─────┤ │333 │東林村民│崇鈺│盧儀│86/6/4 │86/8/12 │ 288,000 │ 286,000 │ 無押標金 │ │ │大會小型│ │、長│ │ │ │ │ │ │ │工程 │ │固興│ │ │ │ │ │ ├──┼────┼──┼──┼────┼────┼─────┼─────┼─────┤ │334 │德松村村│達昌│高嘉│86/6/4 │ │ 288,000 │286,000 │無押標金、│ │ │民大會小│ │、富│ │ │ │ │驗收日不詳│ │ │型公程 │ │榮 │ │ │ │ │ │ ├──┼────┼──┼──┼────┼────┼─────┼─────┼─────┤ │335 │85年度白│永玖│盧儀│86/6/11 │86/7/16 │ 288,000 │ 286,000 │無押標金、│ │ │樹村民大│順 │、隆│ │ │ │ │估價明細表│ │ │會小型工│ │泰 │ │ │ │ │筆跡一致 │ │ │程 │ │ │ │ │ │ │ │ ├──┼────┼──┼──┼────┼────┼─────┼─────┼─────┤ │336 │甲圍國小│達昌│高嘉│86/6/13 │ │1,152,000 │1,140,000 │無押標金 │ │ │圍牆工程│ │、富│ │ │ │ │ │ │ │ │ │榮 │ │ │ │ │ │ ├──┼────┼──┼──┼────┼────┼─────┼─────┼─────┤ │337 │仕隆村道│達昌│高嘉│86/6/18 │86/8/5 │ 960,000 │ 955,000 │無押標金 │ │ │路排水溝│ │、富│ │ │ │ │ │ │ │工程 │ │榮 │ │ │ │ │ │ ├──┼────┼──┼──┼────┼────┼─────┼─────┼─────┤ │338 │芋寮村凌│永翔│祐榮│86/6/19 │86/8/23 │1,910,000 │1,903,000 │無押標金 │ │ │吉祥厝前│ │、鑫│ │ │ │ │ │ │ │排水溝工│ │會 │ │ │ │ │ │ │ │程 │ │ │ │ │ │ │ │ ├──┼────┼──┼──┼────┼────┼─────┼─────┼─────┤ │339 │東林社區│永玖│隆泰│86/7/24 │86/8/6 │ 498,000 │ 495,000 │無押標金 │ │ │五林路等│順 │、崇│ │ │ │ │ │ │ │工程 │ │鈺 │ │ │ │ │ │ ├──┼────┼──┼──┼────┼────┼─────┼─────┼─────┤ │340 │頂鹽社區│永翔│祐榮│86/7/24 │86/8/14 │ 910,000 │ 895,000 │無押標金 │ │ │通典路路│ │、鑫│ │ │ │ │ │ │ │面改善工│ │會 │ │ │ │ │ │ │ │程 │ │ │ │ │ │ │ │ ├──┼────┼──┼──┼────┼────┼─────┼─────┼─────┤ │341 │東林村里│永玖│達昌│86/7/25 │86/8/6 │1,925,000 │ 1,920,000│無押標金 │ │ │林東路路│順 │、永│ │ │ │ │ │ │ │面改善工│ │翔 │ │ │ │ │ │ │ │程 │ │ │ │ │ │ │ │ ├──┼────┼──┼──┼────┼────┼─────┼─────┼─────┤ │342 │頂鹽村南│永翔│祐榮│86/7/31 │86/11/4 │ 1,070,000│ 1,052,000│無押標金 │ │ │北路等水│ │、鑫│ │ │ │ │ │ │ │溝及道路│ │會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343 │新莊村豐│祐榮│永翔│86/8/7 │86/11/4 │ 632,000 │ 628,000 │無押標金 │ │ │田巷水溝│ │、鑫│ │ │ │ │ │ │ │及道路改│ │會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344 │圖書館周│崇鈺│盧儀│86/8/11 │86/10/13│ 231,000 │ 231,000 │無押標金 │ │ │圍路面改│ │、建│ │ │ │ │ │ │ │善工程 │ │吉 │ │ │ │ │ │ ├──┼────┼──┼──┼────┼────┼─────┼─────┼─────┤ │345 │橋頭鄉20│隆泰│富榮│86/10/3 │87/1/2 │1,255,000 │1,252,000 │比價日期不│ │ │號道路工│ │、達│ │ │ │ │同 │ │ │程 │ │昌 │ │ │ │ │ │ ├──┼────┼──┼──┼────┼────┼─────┼─────┼─────┤ │346 │圖書館週│上銘│華景│86/10/22│86/12/2 │684,000 │684,010 │ │ │ │圍路面改│ │ 藝│ │ │ │ │ │ │ │善工程 │ │景 │ │ │ │ │ │ ├──┼────┼──┼──┼────┼────┼─────┼─────┼─────┤ │347 │橋頭鄉公│慧弘│長茂│86/11/7 │87/1/13 │954,000 │946,290 │無押標金 │ │ │所辦公室│ │、良│ │ │ │ │ │ │ │櫃拉改裝│ │品 │ │ │ │ │ │ │ │工程 │ │ │ │ │ │ │ │ ├──┼────┼──┼──┼────┼────┼─────┼─────┼─────┤ │348 │里林東路│崇鈺│永翔│86/11/15│87/1/21 │ 240,000 │ 237,000 │ │ │ │等排水改│ │、祐│ │ │ │ │ │ │ │善工程 │ │榮 │ │ │ │ │ │ ├──┼────┼──┼──┼────┼────┼─────┼─────┼─────┤ │349 │中崎村海│達昌│高嘉│86/11/18│87/1/6 │ 1,435,000│ 1,430,000│ │ │ │峰庄排水│ │、富│ │ │ │ │ │ │ │工程 │ │榮 │ │ │ │ │ │ ├──┼────┼──┼──┼────┼────┼─────┼─────┼─────┤ │350 │仕元大仁│達昌│高嘉│86/11/18│87/1/13 │1,105,000 │1,100,000 │押標金公函│ │ │路等道路│ │、富│ │ │ │ │內為120000│ │ │排水改善│ │榮 │ │ │ │ │,廠商只寄│ │ │工程 │ │ │ │ │ │ │110000,公│ │ │ │ │ │ │ │ │ │函日期塗改│ ├──┼────┼──┼──┼────┼────┼─────┼─────┼─────┤ │351 │芋寮村道│鑫會│永翔│86/12/2 │87/1/13 │1,436,000 │ 1,425,000│估價紀錄表│ │ │路及排水│ │、祐│ │ │ │ │金額塗改、│ │ │溝改善工│ │榮 │ │ │ │ │比價日期不│ │ │程 │ │ │ │ │ │ │同 │ ├──┼────┼──┼──┼────┼────┼─────┼─────┼─────┤ │352 │甲南村甲│永翔│祐榮│86/12/2 │87/2/10 │ 220,000 │ 205,000 │估價紀錄表│ │ │田路排水│ │、鑫│ │ │ │ │塗改日期 │ │ │溝加蓋改│ │會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353 │筆秀社區│達昌│高嘉│86/12/4 │87/4/2 │1,830,000 │1,810,000 │無押標金 │ │ │活動中心│ │、富│ │ │ │ │ │ │ │整修工程│ │榮 │ │ │ │ │ │ ├──┼────┼──┼──┼────┼────┼─────┼─────┼─────┤ │354 │甲圍路復│崇鈺│盧儀│87/1/5 │87/2/10 │ 190,000 │ 188,000 │無押標金紀│ │ │興巷道路│ │、建│ │ │ │ │錄 │ │ │及排水改│ │吉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355 │中崎村海│隆泰│永玖│87/1/13 │87/1/23 │ 795,000 │ 792,000 │無底價紀錄│ │ │峰莊廟邊│ │順、│ │ │ │ │、無押標金│ │ │道路改善│ │達昌│ │ │ │ │紀錄 │ │ │工程 │ │ │ │ │ │ │ │ ├──┼────┼──┼──┼────┼────┼─────┼─────┼─────┤ │356 │甲北村通│永玖│達昌│87/1/13 │87/1/23 │ 895,000 │ 890,000 │ │ │ │山巷等路│順 │、隆│ │ │ │ │ │ │ │面改善工│ │泰 │ │ │ │ │ │ │ │程 │ │ │ │ │ │ │ │ ├──┼────┼──┼──┼────┼────┼─────┼─────┼─────┤ │357 │甲樹路仕│達昌│隆泰│87/1/13 │87/1/23 │ 667,000 │ 663,000 │無押標金 │ │ │元段道路│ │、永│ │ │ │ │ │ │ │改善工程│ │玖順│ │ │ │ │ │ ├──┼────┼──┼──┼────┼────┼─────┼─────┼─────┤ │358 │甲樹路甲│永玖│達昌│87/1/13 │87/1/23 │ 762,000 │757,000 │ │ │ │圍段道路│順 │、隆│ │ │ │ │ │ │ │改善工程│ │泰 │ │ │ │ │ │ ├──┼────┼──┼──┼────┼────┼─────┼─────┼─────┤ │359 │筆秀村產│隆泰│尚富│87/1/13 │87/2/19 │ 948,000 │ 947,000 │ │ │ │業道路改│ │、富│ │ │ │ │ │ │ │善工程 │ │榮 │ │ │ │ │ │ ├──┼────┼──┼──┼────┼────┼─────┼─────┼─────┤ │360 │甲圍公園│永翔│祐榮│87/1/13 │87/5/28 │1,920,000 │1,893,000 │無押標金 │ │ │排水溝工│ │、鑫│ │ │ │ │ │ │ │程 │ │會 │ │ │ │ │ │ ├──┼────┼──┼──┼────┼────┼─────┼─────┼─────┤ │361 │中崎林滾│達昌│高嘉│87/1/15 │87/2/5 │ 950,000 │ 945,000 │比價公函日│ │ │水農場前│ │、富│ │ │ │ │期與實際不│ │ │排水及道│ │榮 │ │ │ │ │同、底價塗│ │ │路改善工│ │ │ │ │ │ │改 │ │ │程 │ │ │ │ │ │ │ │ ├──┼────┼──┼──┼────┼────┼─────┼─────┼─────┤ │362 │五林國小│久隆│富榮│ 87/1/15│ 87/3/4 │ 980,000 │ 976,000 │標單金額塗│ │ │圍牆加高│ │、清│ │ │ │ │改 │ │ │工程 │ │石 │ │ │ │ │ │ ├──┼────┼──┼──┼────┼────┼─────┼─────┼─────┤ │363 │里林西路│久隆│富榮│87/1/15 │87/3/4 │1,440,000 │1,436,000 │標單金額塗│ │ │尾水溝及│ │、清│ │ │ │ │改、無押標│ │ │道路改善│ │石 │ │ │ │ │金 │ │ │工程 │ │ │ │ │ │ │ │ ├──┼────┼──┼──┼────┼────┼─────┼─────┼─────┤ │364 │中崎村產│久隆│富榮│87/1/15 │87/3/16 │ 620,000 │615,000 │比價日期不│ │ │業道路工│ │、清│ │ │ │ │同、塗改 │ │ │程 │ │石 │ │ │ │ │ │ ├──┼────┼──┼──┼────┼────┼─────┼─────┼─────┤ │365 │仕和村大│祐榮│永翔│87/1/16 │87/3/26 │1,926,000 │1,903,000 │無押標金 │ │ │排加蓋工│ │、鑫│ │ │ │ │ │ │ │程 │ │會 │ │ │ │ │ │ ├──┼────┼──┼──┼────┼────┼─────┼─────┼─────┤ │366 │中崎社區│富榮│達昌│87/1/21 │87/3/4 │ 200,000 │ 191,000 │無底價紀錄│ │ │活動中心│ │、久│ │ │ │ │ │ │ │內部維修│ │隆 │ │ │ │ │ │ │ │工程 │ │ │ │ │ │ │ │ ├──┼────┼──┼──┼────┼────┼─────┼─────┼─────┤ │367 │橋頭國中│久隆│富榮│87/1/21 │87/4/28 │1,440,000 │1,428,000 │無押標金 │ │ │北側圍牆│ │、清│ │ │ │ │ │ │ │及排水溝│ │石 │ │ │ │ │ │ │ │工程 │ │ │ │ │ │ │ │ ├──┼────┼──┼──┼────┼────┼─────┼─────┼─────┤ │368 │芋寮村鐵│崇鈺│盧儀│87/1/23 │ │ 746,000 │ 740,000 │無押標金 │ │ │路邊水溝│ │、長│ │ │ │ │ │ │ │加蓋工程│ │固興│ │ │ │ │ │ ├──┼────┼──┼──┼────┼────┼─────┼─────┼─────┤ │369 │筆秀村筆│鑫會│祐榮│87/1/23 │87/5/13 │ 1,460,000│1,450,000 │無押標金 │ │ │秀東路產│ │、永│ │ │ │ │ │ │ │業道路改│ │翔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370 │甲圍公園│祐榮│永翔│87/2/16 │87/5/28 │ 883,865 │ 835,965 │無押標金 │ │ │籃球場兼│ │、鑫│ │ │ │ │ │ │ │廣場工程│ │會 │ │ │ │ │ │ ├──┼────┼──┼──┼────┼────┼─────┼─────┼─────┤ │371 │芋寮及頂│達昌│隆泰│87/2/20 │87/3/16 │ 853,000 │ 847,000 │無押標金 │ │ │鹽村道路│ │、永│ │ │ │ │ │ │ │改善工程│ │玖順│ │ │ │ │ │ ├──┼────┼──┼──┼────┼────┼─────┼─────┼─────┤ │372 │中崎村農│達昌│高嘉│87/2/20 │87/3/26 │1,903,000 │1,900,000 │無押標金 │ │ │路排水溝│ │、富│ │ │ │ │ │ │ │工程 │ │榮 │ │ │ │ │ │ ├──┼────┼──┼──┼────┼────┼─────┼─────┼─────┤ │373 │西林村社│崇鈺│永翔│87/2/23 │87/3/16 │ 406,000 │ 400,000 │無押標金紀│ │ │區活動中│ │、鑫│ │ │ │ │錄 │ │ │心拆除工│ │會 │ │ │ │ │ │ │ │程 │ │ │ │ │ │ │ │ ├──┼────┼──┼──┼────┼────┼─────┼─────┼─────┤ │374 │筆秀村秀│崇鈺│盧儀│87/2/23 │87/3/26 │ 624,000 │ 620,000 │無押標金 │ │ │正路改善│ │、長│ │ │ │ │ │ │ │工程 │ │固興│ │ │ │ │ │ ├──┼────┼──┼──┼────┼────┼─────┼─────┼─────┤ │375 │筆秀村筆│崇鈺│建吉│87/2/23 │87/3/26 │ 450,000 │ 449,000 │無押標金 │ │ │秀東路排│ │、長│ │ │ │ │ │ │ │水溝改善│ │固興│ │ │ │ │ │ │ │工程 │ │ │ │ │ │ │ │ ├──┼────┼──┼──┼────┼────┼─────┼─────┼─────┤ │376 │芋寮村三│崇鈺│盧儀│87/2/23 │87/3/26 │ 487,000 │ 482,000 │標單金額塗│ │ │德球場圍│ │、長│ │ │ │ │改 │ │ │網工程 │ │固興│ │ │ │ │ │ ├──┼────┼──┼──┼────┼────┼─────┼─────┼─────┤ │377 │新莊村大│達昌│高嘉│87/2/24 │87/6/8 │1,190,000 │1,175,000 │無押標金 │ │ │排改善工│ │、富│ │ │ │ │ │ │ │程 │ │榮 │ │ │ │ │ │ ├──┼────┼──┼──┼────┼────┼─────┼─────┼─────┤ │378 │林仔頭道│崇鈺│盧儀│87/3/17 │87/4/21 │ 430,000 │ 429,000 │無押標金 │ │ │路及排水│ │、長│ │ │ │ │ │ │ │改善工程│ │固興│ │ │ │ │ │ ├──┼────┼──┼──┼────┼────┼─────┼─────┼─────┤ │379 │芋寮村禮│崇鈺│盧儀│87/3/17 │87/5/22 │1,190,000 │ 1,180,000│驗收報告日│ │ │義巷水溝│ │、長│ │ │ │ │期塗改、無│ │ │及道路改│ │固興│ │ │ │ │押標金紀錄│ │ │善工程 │ │ │ │ │ │ │ │ ├──┼────┼──┼──┼────┼────┼─────┼─────┼─────┤ │380 │新莊村北│崇鈺│盧儀│87/3/24 │87/6/8 │1,916,000 │1,900,000 │無押標金 │ │ │側大排加│ │、長│ │ │ │ │ │ │ │蓋工程 │ │固興│ │ │ │ │ │ ├──┼────┼──┼──┼────┼────┼─────┼─────┼─────┤ │381 │三德西路│久鑫│達昌│87/3/26 │ 87/4/16│1,128,000 │1,122,000 │無押標金 │ │ │往頂鹽道│ │、富│ │ │ │ │ │ │ │路改善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382 │筆秀村廟│隆泰│富榮│87/3/26 │87/5/20 │ 950,000 │ 948,000 │無押標金、│ │ │邊巷道路│ │、達│ │ │ │ │比價日期塗│ │ │及排水改│ │昌 │ │ │ │ │改 │ │ │善工程 │ │ │ │ │ │ │ │ ├──┼────┼──┼──┼────┼────┼─────┼─────┼─────┤ │383 │橋頭村林│春木│清石│87/4/1 │87/5/19 │942,000 │ 935,000 │無押標金 │ │ │厝巷道路│ │、富│ │ │ │ │ │ │ │及排水溝│ │榮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384 │芋寮村水│崇鈺│毅和│87/4/1 │87/5/28 │1,550,000 │1,535,000 │無押標金 │ │ │溝及道路│ │、長│ │ │ │ │ │ │ │改善工程│ │固興│ │ │ │ │ │ ├──┼────┼──┼──┼────┼────┼─────┼─────┼─────┤ │385 │甲圍廟前│高嘉│益晟│87/4/1 │87/6/26 │1,866,000 │ 1,859,000│無押標金 │ │ │排水溝改│ │、達│ │ │ │ │ │ │ │善工程 │ │昌 │ │ │ │ │ │ ├──┼────┼──┼──┼────┼────┼─────┼─────┼─────┤ │386 │林仔頭及│隆泰│富榮│87/4/4 │87/5/5 │ 950,000 │ 948,000 │無押標金 │ │ │里林東路│ │、達│ │ │ │ │ │ │ │排水改善│ │昌 │ │ │ │ │ │ │ │工程 │ │ │ │ │ │ │ │ ├──┼────┼──┼──┼────┼────┼─────┼─────┼─────┤ │387 │興糖村新│達昌│高嘉│87/4/13 │87/4/29 │ 476,000 │ 465,000 │ │ │ │社巷水溝│ │、富│ │ │ │ │ │ │ │及道路改│ │榮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 │388 │仕和村三│達昌│高嘉│87/4/14 │87/5/14 │ 978,000 │ 968,000 │無押標金 │ │ │民路等路│ │、富│ │ │ │ │ │ │ │面及排水│ │榮 │ │ │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 │389 │甲北村莒│久鑫│隆泰│87/4/14 │87/6/25 │755,000 │748,000 │無押標金 │ │ │邊路道路│ │、富│ │ │ │ │ │ │ │改善工程│ │榮 │ │ │ │ │ │ ├──┼────┼──┼──┼────┼────┼─────┼─────┼─────┤ │390 │芋寮至頂│崇鈺│毅和│87/4/16 │87/6/25 │ 728,000 │ 723,000 │無押標金、│ │ │鹽水溝及│ │、長│ │ │ │ │以估價單代│ │ │道路改善│ │固興│ │ │ │ │替公開比價│ │ │工程 │ │ │ │ │ │ │ │ ├──┼────┼──┼──┼────┼────┼─────┼─────┼─────┤ │391 │東林至芋│久鑫│清石│87/4/23 │87/5/20 │ 950,000 │942,000 │無押標金、│ │ │寮路改善│ │、富│ │ │ │ │比價日期不│ │ │工程 │ │榮 │ │ │ │ │符 │ ├──┼────┼──┼──┼────┼────┼─────┼─────┼─────┤ │392 │橋頭鄉境│壹雄│路力│87/4/29 │87/5/13 │ 234,000 │ 230,000 │ │ │ │內反射鏡│ │、弘│ │ │ │ │ │ │ │安裝及通│ │宮 │ │ │ │ │ │ │ │路指示標│ │ │ │ │ │ │ │ │ │誌設施第│ │ │ │ │ │ │ │ │ │二季工程│ │ │ │ │ │ │ │ ├──┼────┼──┼──┼────┼────┼─────┼─────┼─────┤ │393 │西林村壹│崇鈺│毅和│87/4/30 │87/6/8 │ 228,000 │ 223,000 │無押標金、│ │ │豐巷等道│ │、長│ │ │ │ │無投標信封│ │ │路改善工│ │固興│ │ │ │ │ │ │ │程 │ │ │ │ │ │ │ │ ├──┼────┼──┼──┼────┼────┼─────┼─────┼─────┤ │394 │林西路水│清石│郁豐│ │83/1/21 │1,280,000 │1,275,000 │ │ │ │溝及道路│ │、久│ │ │ │ │ │ │ │改善工程│ │隆 │ │ │ │ │ │ ├──┼────┼──┼──┼────┼────┼─────┼─────┼─────┤ │395 │東林興樹│郁豐│正林│ │83/1/22 │1,060,000 │1,055,000 │ │ │ │路成功巷│ │、宏│ │ │ │ │ │ │ │路面改善│ │益 │ │ │ │ │ │ │ │工程 │ │ │ │ │ │ │ │ ├──┼────┼──┼──┼────┼────┼─────┼─────┼─────┤ │396 │新莊村佛│永翔│祐榮│ │83/9/30 │ │ 192,000 │無投標單 │ │ │神路護欄│ │、凱│ │ │ │ │ │ │ │設施工程│ │基 │ │ │ │ │ │ ├──┼────┼──┼──┼────┼────┼─────┼─────┼─────┤ │397 │三德社區│赫輝│明泉│ │84/2/14 │1,458,000 │1,456,000 │ │ │ │活動中心│ │、安│ │ │ │ │ │ │ │工程 │ │水利│ │ │ │ │ │ ├──┼────┼──┼──┼────┼────┼─────┼─────┼─────┤ │398 │橋頭鄉各│久隆│峻野│ │86/2/12 │ 82,000 │ 81,000 │僅有二家比│ │ │村排水溝│ │ │ │ │ │ │價 │ │ │工程 │ │ │ │ │ │ │ │ ├──┼────┼──┼──┼────┼────┼─────┼─────┼─────┤ │399 │橋頭村站│崇鈺│盧儀│ │87/1/3 │ 1,624,000│1,620,000 │標單金額塗│ │ │前街等道│ │、長│ │ │ │ │改、退還押│ │ │路及排水│ │固興│ │ │ │ │標金申請書│ │ │改善工程│ │ │ │ │ │ │內未詳填押│ │ │ │ │ │ │ │ │ │標金額及申│ │ │ │ │ │ │ │ │ │請方式 │ ├──┼────┼──┼──┼────┼────┼─────┼─────┼─────┤ │400 │東林村排│富榮│久隆│ │86/2/4 │ 242,000 │ 242,000 │ │ │ │水改善工│ │、建│ │ │ │ │ │ │ │程 │ │昌 │ │ │ │ │ │ ├──┼────┼──┼──┼────┼────┼─────┼─────┼─────┤ │401 │86年度仕│達昌│高嘉│86/6/3 │86/7/30 │ 236,000 │ 234,000 │無押標金 │ │ │隆村民大│ │、富│ │ │ │ │ │ │ │會小型工│ │榮 │ │ │ │ │ │ │ │程 │ │ │ │ │ │ │ │ └──┴────┴──┴──┴────┴────┴─────┴─────┴─────┘ 附表二:李清福、張輝明收受回扣款及陳文柱、鐘新榮、許駿懋、黃振興等人交付李清福之行賄款: ┌───┬──┬────┬──┬─────┬──────┐ │承包商│編號│承包商行│回扣│承包工程 │備註 │ │ │ │賄日期 │金額│ │ │ │ │ │(即李清│ │ │ │ │ │ │福收受回│ │ │ │ │ │ │扣日期)│ │ │ │ ├───┼──┼────┼──┼─────┼──────┤ │黃振興│一 │86.12.12│3萬5│里林東路等│交付張輝明轉│ │ │ │ │千 │排水改善工│交給李清福收│ │ │ │ │ │程 │受 │ │ │ │ │ │ │ │ │ ├──┼────┼──┼─────┼──────┤ │ │二 │87.3.12 │45萬│甲圍路復興│自橋頭鄉農會│ │ │ │ │4千 │巷道路及排│崇鈺營造有限│ │ │ │ │ │水改善工程│公司帳戶(帳│ │ │ │ │ │芋寮村鐵路│號00000000)│ │ │ │ │ │邊水溝加蓋│中提領現金74│ │ │ │ │ │工程明德新│萬元,從中拿│ │ │ │ │ │村籃球場工│出45萬4 千元│ │ │ │ │ │程芋寮村三│現金在橋頭鄉│ │ │ │ │ │德球場圍網│公所一樓交付│ │ │ │ │ │工程筆秀村│張輝明轉交給│ │ │ │ │ │筆秀東路排│李清福收受 │ │ │ │ │ │水溝工程筆│ │ │ │ │ │ │秀村秀正路│ │ │ │ │ │ │改善工程(│ │ │ │ │ │ │86、87年間│ │ │ │ │ │ │承包) │ │ │ ├──┼────┼──┼─────┼──────┤ │ │三 │87.7.13 │100 │芋寮村禮義│於87.7.9在上│ │ │ │ │萬 │巷等十一項│揭同一帳戶內│ │ │ │ │ │工程(87年│提領現金190 │ │ │ │ │ │間承包)(│萬元,並於87│ │ │ │ │ │總工程經費│.7.13 於橋頭│ │ │ │ │ │1074萬3 千│鄉公所交付陳│ │ │ │ │ │元,15%回│文柱100 萬元│ │ │ │ │ │扣款為161 │代為轉交給李│ │ │ │ │ │萬1450元,│清福,剩餘61│ │ │ │ │ │扣除尾數14│0,000 元則延│ │ │ │ │ │50元,則為│後給付。 │ │ │ │ │ │161萬元。 │ │ │ │ │ │ │ ) │ │ │ │ │ │ │ │ │ │ ├──┼────┼──┼─────┼──────┤ │ │四 │87.12.22│129 │嗣後黃振興│應給付回扣13│ │ │ │ │萬5 │又陸續承包│4 萬5 千元(│ │ │ │ │千 │橋頭鄉公所│包含未付之61│ │ │ │ │ │工程,87 │0,000 元)乃│ │ │ │ │ │年12月22 │由高雄市農會│ │ │ │ │ │日黃振興經│左營分部黃曾│ │ │ │ │ │計算應給付│春枝活存帳戶│ │ │ │ │ │李清福15%│(帳號110300│ │ │ │ │ │回扣款為 │0000000 現金│ │ │ │ │ │134 萬5 千│134 萬5 千元│ │ │ │ │ │元(包含前│,扣除張輝明│ │ │ │ │ │黃振興未付│向渠所借之款│ │ │ │ │ │之61萬元)│項5 萬元,而│ │ │ │ │ │。 │於鄉公所一樓│ │ │ │ │ │ │交付張輝明12│ │ │ │ │ │ │9 萬5 千元轉│ │ │ │ │ │ │交李清福。 │ │ │ │ │ │ │ │ ├───┼──┼────┼──┼─────┼──────┤ │陳文柱│五 │84.10.14│49萬│ 陳文柱對 │百分之15回扣│ │ │ │ │5千 │ 所獲得指 │款,約每五至│ │ ├──┼────┼──┤ 定承包之 │十件工程結算│ │ │六 │85.1.5 │72萬│ 橋頭鄉公 │乙次。陳文柱│ │ │ │ │6千 │ 所工程, │自橋頭鄉農會│ │ │ │ │ │ 亦均送15 │帳戶( 帳號 │ │ ├──┼────┼──┤ %回扣款 │000000000000│ │ │七 │85.3.9 │77萬│ 。 │1360)84.10. │ │ │ │ │5千 │ │14 日領現金 │ │ │ │ │ │ │74萬7千元取 │ │ │ │ │ │ │其中49萬5 千│ │ │ │ │ │ │元,85.1.5提│ │ │ │ │ │ │領現金97萬元│ │ │ │ │ │ │取72萬6 千元│ │ │ │ │ │ │,85.3.9日提│ │ │ │ │ │ │領現金77萬5 │ │ │ │ │ │ │千元不等交給│ │ │ │ │ │ │李清福做為回│ │ │ │ │ │ │扣款。 │ ├───┼──┼────┼──┼─────┴──────┤ │鐘新榮│八 │83.10.29│100 │自其橋頭鄉農會帳戶(帳 │ │ │ │ │萬 │號000000000 )轉帳給陳文│ │ │ │ │ │柱,陳文柱於83.11.1 轉帳│ │ │ │ │ │入李清福在橋頭鄉農會帳戶│ │ │ │ │ │(帳號0000000000),作為│ │ │ │ │ │工程回扣款。 │ ├───┼──┼────┼──┼────────────┤ │許駿懋│九 │83.11.24│50萬│以其妻陳秋香在橋頭鄉農會│ │ ├──┼────┼──┤之帳戶(帳號0000000)直 │ │ │ │十 │83.4.26 │50萬│接轉帳入李清福帳戶。 │ │ ├──┼────┼──┤ │ │ │十一│83.5.12 │100 │ │ │ │ │ │萬 │ │ │ ├──┼────┼──┼────────────┤ │ │十二│84.12.20│95萬│以受款人為達昌土木包工業│ │ │ │ │2千 │之橋頭鄉公所工程款鄉庫支│ │ │ │ │ │票直接轉帳入李清福帳戶。│ └───┴──┴────┴──┴────────────┘ 附表三(犯罪不能證明部分): ┌───┬───┬────┬──┬─────────┬──────────┐ │編號 │承包商│日期 │回扣│承包工程 │備註 │ │ │ │ │金額│ │ │ ├───┼───┼────┼──┼─────────┼──────────┤ │一 │黃振興│86.3.31 │20萬│林頭路等水溝及道路│交付張輝明轉交給李清│ │ │ │ │ │改善工程(86年間承│福收受 │ │ │ │ │ │包) │ │ ├───┼───┼────┴──┴─────────┴──────────┤ │二 │陳文柱│除附表二編號5、6 、7 三筆外,因陳文柱承包橋頭鄉公所工程 │ │ │ │共計95件,金額83,532,966元,總回扣款金額應為12,529,955元│ │ │ │,扣除附表二編號5、6、7三筆共計1,996,000元外,另有10,533│ │ │ │,955 元,亦在陳文柱行賄、李清福收受回扣之範圍。 │ ├───┼───┼────┬──┬────────────────────┤ │三 │鐘新榮│85.1.8 │60萬│鐘新榮之前述帳戶於84年11月20日工程款入帳│ │ │ │ │ │952,000元,84年12月21日工程款入帳1,437, │ │ │ │ │ │000元、1,428,000元,三筆工程款381萬7千元│ │ │ │ │ │之15%回扣款,鐘新榮於85.01.08提領現金60│ │ │ │ │ │萬元交李清福,李清福於85.1.10存入橋頭鄉 │ │ │ │ │ │農會戶名李清福之帳戶。 │ └───┴───┴────┴──┴────────────────────┘ 附表四(即起訴書附表二) 橋頭鄉公所公共工程勘查紀錄摘要表: ┌─┬────┬───┬─────┬────┬─────────┬───┬──┐ │編│工程名稱│得標 │得標金額 │會勘日期│會勘結論 │鑽心 │偷工│ │號│ │廠商 │新台幣/元 │ (民國) │ │試體 │減料│ │ │ │ │ │ │ │編號 │ │ ├─┼────┼───┼─────┼────┼─────────┼───┼──┤ │1 │橋頭鄉公│達昌土│1,435,000 │88.4.13 │本工程設計長度340 │ │ 是 │ │ │所芋寮村│木包工│ │ │公尺,擋土牆部分斜│ │ │ │ │三德至頂│業 │ │ │度不足,下底因未能│ │ │ │ │鹽道路擋│ │ │ │開挖,目測無法確定│ │ │ │ │土牆設施│ │ │ │,但斜邊長度均未達│ │ │ │ │工程 │ │ │ │設計高度160 公分,│ │ │ │ │ │ │ │ │回填級配部分使用廢│ │ │ │ │ │ │ │ │料。 │ │ │ ├─┼────┼───┼─────┼────┼─────────┼───┼──┤ │2 │橋頭鄉公│達昌土│1,190,000 │88.4.13 │本工程設計長度240 │ │ 是 │ │ │所三德三│木包工│ │ │公尺,起迄點不明確│ │ │ │ │仙路通頂│業 │ │ │,三德至頂鹽道路旁│ │ │ │ │鹽道路邊│ │ │ │擋土牆全長超過一千│ │ │ │ │溝溝牆改│ │ │ │公尺。 │ │ │ │ │善工程 │ │ │ │另擋土牆部分斜度均│ │ │ │ │ │ │ │ │不足,下底因未能開│ │ │ │ │ │ │ │ │挖目測無法確定,但│ │ │ │ │ │ │ │ │斜邊長度均未達設計│ │ │ │ │ │ │ │ │高度160 公分,回填│ │ │ │ │ │ │ │ │級配部分使用廢料。│ │ │ ├─┼────┼───┼─────┼────┼─────────┼───┼──┤ │3 │橋頭鄉公│達昌土│1,435,000 │88.4.13 │本工程設計長度300 │ │ 是 │ │ │所芋寮村│木包工│ │ │公尺,三德至頂鹽道│ │ │ │ │三德至頂│業 │ │ │路旁擋土牆全長超過│ │ │ │ │鹽道路擋│ │ │ │一千公尺。另擋土牆│ │ │ │ │土牆設施│ │ │ │部分斜度均不足,下│ │ │ │ │第二期工│ │ │ │底因未能開挖目測無│ │ │ │ │程 │ │ │ │法確定,但斜邊長度│ │ │ │ │ │ │ │ │均未達設計高度160 │ │ │ │ │ │ │ │ │公分,回填級配部分│ │ │ │ │ │ │ │ │使用廢料。 │ │ │ ├─┼────┼───┼─────┼────┼─────────┼───┼──┤ │4 │橋頭鄉公│達昌土│847,000 │ 88.4.13│本工程為三德至頂鹽│ │是 │ │ │所芋寮及│木包工│ │ │道路擋土牆設施工程│ │ │ │ │頂鹽村道│業 │ │ │及第二期工程等 (共│ │ │ │ │路牆改善│ │ │ │四件)之15 公分厚、│ │ │ │ │工程 │ │ │ │55至85公分寬之PC路│ │ │ │ │ │ │ │ │面打除,再鋪設之2 │ │ │ │ │ │ │ │ │公尺寬、30公分厚之│ │ │ │ │ │ │ │ │機軋級配,開挖三處│ │ │ │ │ │ │ │ │,僅一處級配達30 │ │ │ │ │ │ │ │ │公分。 │ │ │ ├─┼────┼───┼─────┼────┼─────────┼───┼──┤ │5 │橋頭鄉公│達昌土│1,245,000 │88.4.13 │橋梁長度短少約1.24│AC鑽心│是 │ │ │所八十六│木包工│ │ │公尺。 │取樣編│ │ │ │年新莊村│業 │ │ │ │號第8 │ │ │ │大排改善│ │ │ │ │、9號 │ │ │ │工程 │ │ │ │ │ │ │ ├─┼────┼───┼─────┼────┼─────────┼───┼──┤ │6 │橋頭鄉公│達昌土│1,392,000 │88.4.13 │實測結果,大致與設│ │否 │ │ │所八十六│木包工│ │ │計規格相符,其中排│ │ │ │ │年新莊村│業 │ │ │水溝長度實測為 │ │ │ │ │大排下游│ │ │ │127.4 公尺。 │ │ │ │ │改善工程│ │ │ │ │ │ │ ├─┼────┼───┼─────┼────┼─────────┼───┼──┤ │7 │橋頭鄉公│久鑫土│1,175,000 │88.4.13 │實測尺寸與設計樣式│AC鑽心│否 │ │ │所八十七│木包工│ │ │規格大致相符。 │取樣編│ │ │ │年新莊村│業 │ │ │ │號第10│ │ │ │大排改善│ │ │ │ │、11號│ │ │ │工程 │ │ │ │ │ │ │ ├─┼────┼───┼─────┼────┼─────────┼───┼──┤ │8 │橋頭鄉公│崇鈺營│1,122,000 │88.4.13 │本工程AC厚度均未符│AC鑽心│是 │ │ │所三德西│造公司│ │ │設計規格標準。 │取樣編│ │ │ │路往頂鹽│ │ │ │(第1 號:4 公分 │號第1 │ │ │ │道路改善│ │ │ │ 第2 號:3.5 公分│、2 、│ │ │ │工程 │ │ │ │ 第3 號:3 公分 │3 、4 │ │ │ │ │ │ │ │ 第4 號:4 公分 │、5 、│ │ │ │ │ │ │ │ 第5 號:4 公分 │6 、7 │ │ │ │ │ │ │ │ 第6 號:3.5 公分│號 │ │ │ │ │ │ │ │ 第7號:4.5 公分 │ │ │ │ │ │ │ │ │ ) │ │ │ ├─┼────┼───┼─────┼────┼─────────┼───┼──┤ │9 │橋頭鄉公│崇鈺營│1,900,000 │88.4.20 │實測尺寸與設計樣式│ │否 │ │ │所新莊村│造公司│ │ │規格大致相符。 │ │ │ │ │北側大排│ │ │ │(惟 本工程後尚有 │ │ │ │ │加蓋工程│ │ │ │38.2公尺87年施工同│ │ │ │ │ │ │ │ │性質箱涵,同地點之│ │ │ │ │ │ │ │ │接續加蓋工程) │ │ │ ├─┼────┼───┼─────┼────┼─────────┼───┼──┤ │10│橋頭鄉公│崇鈺營│449,000 │88.4.20 │實測尺寸與設計樣式│ │否 │ │ │所筆秀村│造公司│ │ │規格大致相符。 │ │ │ │ │筆秀東路│ │ │ │ │ │ │ │ │排水溝改│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11│橋頭鄉公│崇鈺營│620,000 │88.4.20 │實測尺寸與設計樣式│ │ 否 │ │ │所筆秀村│造公司│ │ │規格大致相符。 │ │ │ │ │秀正路改│ │ │ │ │ │ │ │ │善工程 │ │ │ │ │ │ │ ├─┼────┼───┼─────┼────┼─────────┼───┼──┤ │12│橋頭鄉公│崇鈺營│460,000 │88.4.20 │本工程長度與設計相│AC鑽心│是 │ │ │所新莊明│造公司│ │ │符,寬度有三處與設│取樣編│ │ │ │德新村道│ │ │ │計不符。另經鑽心取│號第 │ │ │ │路改善工│ │ │ │樣兩處共四件,其中│2-13、│ │ │ │程 │ │ │ │三件未達設計標準。│14、15│ │ │ │ │ │ │ │(第2-13號:3 公分│、16號│ │ │ │ │ │ │ │ 第2-14號:3.5 公│ │ │ │ │ │ │ │ │ 分 │ │ │ │ │ │ │ │ │ 第2-16號:3公分 │ │ │ │ │ │ │ │ │) │ │ │ ├─┼────┼───┼─────┼────┼─────────┼───┼──┤ │13│橋頭鄉公│崇鈺營│992,000 │88.4.20 │本工程A 段110 公尺│AC鑽心│是 │ │ │所東林村│造公司│ │ │,緊接西林村里林道│取樣編│ │ │ │鐵道路等│ │ │ │路改善工程屬同一條│號第 │ │ │ │道路改善│ │ │ │道路,但工程名稱不│2-7 、│ │ │ │工程 │ │ │ │同,由施工照片證明│8 、9 │ │ │ │ │ │ │ │兩件同時施工。A 段│、10、│ │ │ │ │ │ │ │0K+110處鑽心兩點,│11、12│ │ │ │ │ │ │ │其中一點上層AC厚 │號 │ │ │ │ │ │ │ │4.5 公分,未達設計│ │ │ │ │ │ │ │ │標準;另B 段寬度與│ │ │ │ │ │ │ │ │設計相符,但長度 │ │ │ │ │ │ │ │ │223 公尺較設計短少│ │ │ │ │ │ │ │ │7 公尺;經開挖兩處│ │ │ │ │ │ │ │ │鑽心四點,其中兩點│ │ │ │ │ │ │ │ │未達設計之5 公分標│ │ │ │ │ │ │ │ │準,級配均未達設計│ │ │ │ │ │ │ │ │之30公分,且內含AC│ │ │ │ │ │ │ │ │廢料等項雜物。 │ │ │ │ │ │ │ │ │(第2-8 號:4.5 公│ │ │ │ │ │ │ │ │分第2-9號:3公分 │ │ │ │ │ │ │ │ │第2-10號:4公分) │ │ │ ├─┼────┼───┼─────┼────┼─────────┼───┼──┤ │14│橋頭鄉公│南帝營│1,437,000 │88.4.20 │本工程與東林村鐵道│AC鑽心│是 │ │ │所西林村│造公司│ │ │路等道路改善工程為│取樣編│ │ │ │里林西路│ │ │ │同一條道路之工程,│號第 │ │ │ │道路改善│ │ │ │由施工中照片證明兩│2-1 、│ │ │ │工程 │ │ │ │件工程同時施工,寬│2 、3 │ │ │ │ │ │ │ │度及長度與設計大致│、4 、│ │ │ │ │ │ │ │相符,但工程終點不│5 、6 │ │ │ │ │ │ │ │明確,AC厚度經鑽心│號 │ │ │ │ │ │ │ │取樣三處共六件,有│ │ │ │ │ │ │ │ │三件未達設計5 公分│ │ │ │ │ │ │ │ │之標準。 │ │ │ │ │ │ │ │ │(第2-3 號:4.5 公│ │ │ │ │ │ │ │ │分第2-4號:4.5公分│ │ │ │ │ │ │ │ │第2-6號:4公分) │ │ │ ├─┼────┼───┼─────┼────┼─────────┼───┼──┤ │15│橋頭鄉公│永玖順│ │88.4.21 │(第3-12號:4 公分│AC鑽心│是 │ │ │所停車場│土木包│ │ │第3-13號:4公分) │取樣編│ │ │ │改善工程│工業 │ │ │ │號第 │ │ │ │ │ │ │ │ │3-12、│ │ │ │ │ │ │ │ │13號 │ │ ├─┼────┼───┼─────┼────┼─────────┼───┼──┤ │16│橋頭鄉公│永玖順│281,000 │88.4.21 │本工程長、寬度與設│AC鑽心│是 │ │ │所甲圍南│土木包│ │ │計圖大致相符,其中│取樣編│ │ │ │北路等路│工業 │ │ │肆、伍、捌、玖四處│號第 │ │ │ │面改善工│ │ │ │路面寬度不足,南北│3-14、│ │ │ │程 │ │ │ │路道路中央水溝鐵蓋│13號 │ │ │ │ │ │ │ │有「縣府公物」字樣│ │ │ │ │ │ │ │ │,是否為縣府施工工│ │ │ │ │ │ │ │ │程,應予查明。 │ │ │ │ │ │ │ │ │(第3-14號:4 公分│ │ │ │ │ │ │ │ │第3-13號:4 至5 公│ │ │ │ │ │ │ │ │分) │ │ │ ├─┼────┼───┼─────┼────┼─────────┼───┼──┤ │17│橋頭鄉公│永玖順│890,000 │88.4.21 │本工程B 段終點不明│AC鑽心│是 │ │ │所甲北村│土木包│ │ │確,其後面路段與B │取樣編│ │ │ │通山巷等│工業 │ │ │段同時施工,另甲樹│號第 │ │ │ │路面改善│ │ │ │路甲圍段道路改善工│3-1 、│ │ │ │工程 │ │ │ │程E 段與本工程B 段│2 、3 │ │ │ │ │ │ │ │為同一條道路,相距│、4 、│ │ │ │ │ │ │ │甚近,應為同時施工│5 、6 │ │ │ │ │ │ │ │道路。 │、11號│ │ │ │ │ │ │ │(第3-3號:4公分)│ │ │ ├─┼────┼───┼─────┼────┼─────────┼───┼──┤ │18│橋頭鄉公│永玖順│757,000 │88.4.21 │本工程C 段長、寬度│ │是 │ │ │所甲樹路│土木包│ │ │與設計大致相符。AC│ │ │ │ │甲圍段道│工業 │ │ │鑽心取樣二處兩件,│ │ │ │ │路改善工│ │ │ │AC厚度粗估均未達設│ │ │ │ │程 │ │ │ │計標準。E 段起點與│ │ │ │ │ │ │ │ │設計圖不符,往前移│ │ │ │ │ │ │ │ │約56公尺,與「甲北│ │ │ │ │ │ │ │ │村通山巷等路面改善│ │ │ │ │ │ │ │ │工程」B 段道路為同│ │ │ │ │ │ │ │ │一條道路,相距甚近│ │ │ │ │ │ │ │ │,應為同時施工之道│ │ │ │ │ │ │ │ │路,施工終點不明確│ │ │ │ │ │ │ │ │。 │ │ │ ├─┼────┼───┼─────┼────┼─────────┼───┼──┤ │19│橋頭鄉公│永翔土│1,440,000 │88.4.22 │本工程0K+000及 │ │是 │ │ │所甲北村│木包工│ │ │0K+050處寬度與PC路│ │ │ │ │豐田巷箱│業 │ │ │面厚度均與設計不符│ │ │ │ │涵工程 │ │ │ │;0K+000處設計之填│ │ │ │ │ │ │ │ │壓機軋級配為廢土回│ │ │ │ │ │ │ │ │填,施工終點位置不│ │ │ │ │ │ │ │ │明確,並無明顯接縫│ │ │ │ │ │ │ │ │。 │ │ │ ├─┼────┼───┼─────┼────┼─────────┼───┼──┤ │20│橋頭鄉公│永翔土│ │88.4.22 │本工程PC路面寬度與│ │是 │ │ │所甲北村│木包工│ │ │厚度均未達設計標準│ │ │ │ │社區內道│業 │ │ │,路面底應填壓之機│ │ │ │ │路及水溝│ │ │ │軋級配均以工程廢土│ │ │ │ │改善工程│ │ │ │回填,含有磚塊等雜│ │ │ │ │ │ │ │ │物。 │ │ │ ├─┼────┼───┼─────┼────┼─────────┼───┼──┤ │21│橋頭鄉公│祐榮土│1,923,000 │88.4.22 │本工程實際寬度與設│AC鑽心│ 是 │ │ │所甲圍社│木包工│ │ │計部分不符,另AC取│取樣編│ │ │ │區甲昌路│業 │ │ │四點,有二點之厚度│號第 │ │ │ │改善工程│ │ │ │不足。 │4-4 、│ │ │ │ │ │ │ │(第4-5 號:4 公分│5 、6 │ │ │ │ │ │ │ │第4-7號:4公分) │、7號 │ │ ├─┼────┼───┼─────┼────┼─────────┼───┼──┤ │22│橋頭鄉公│祐榮土│953,000 │88.4.22 │本工程豐田巷部分依│ │重複│ │ │所甲南村│木包工│ │ │設計圖示與甲北村豐│ │設計│ │ │社邊路等│業 │ │ │田巷箱涵工程設計位│ │ │ │ │水溝改善│ │ │ │置重複,該箱涵總長│ │ │ │ │工程 │ │ │ │度約三百餘公尺,應│ │ │ │ │ │ │ │ │查明其共數幾件工程│ │ │ │ │ │ │ │ │及確實長度。 │ │ │ ├─┼────┼───┼─────┼────┼─────────┼───┼──┤ │23│橋頭鄉公│永翔土│966,000 │88.4.22 │本件工程實測全長 │AC鑽心│是 │ │ │所豐田巷│木包工│ │ │472 公尺,詳細設計│取樣編│ │ │ │道路改善│業 │ │ │資料待向鄉公所查明│號第 │ │ │ │工程 │ │ │ │(第4-8 號:4 公分│4-8 、│ │ │ │ │ │ │ │第4-1號:3公分) │9 、10│ │ │ │ │ │ │ │ │、3 、│ │ │ │ │ │ │ │ │2 、1 │ │ │ │ │ │ │ │ │號 │ │ ├─┼────┼───┼─────┼────┼─────────┼───┼──┤ │24│橋頭鄉公│富榮土│1,165,000 │88.4.27 │本件工程時測結果與│AC鑽心│是 │ │ │所中崎村│木包工│ │ │設計圖規格大致相符│取樣編│ │ │ │海莊產業│業 │ │ │。 │號第 │ │ │ │道路排水│ │ │ │ │5-6 、│ │ │ │及路面改│ │ │ │ │7 、8 │ │ │ │善工程 │ │ │ │ │、9號 │ │ ├─┼────┼───┼─────┼────┼─────────┼───┼──┤ │25│橋頭鄉公│富榮土│1,248,000 │88.4.27 │部分水溝寬度已為AC│ │是 │ │ │所通燕路│木包工│ │ │加封,寬度無法測量│ │ │ │ │等道路及│業 │ │ │,另水溝總長度不足│ │ │ │ │排水溝改│ │ │ │6 公分,承包商指係│ │ │ │ │善工程 │ │ │ │另改施作於跨越馬路│ │ │ │ │ │ │ │ │下方之水溝,然設計│ │ │ │ │ │ │ │ │圖並未有此設計。 │ │ │ ├─┼────┼───┼─────┼────┼─────────┼───┼──┤ │26│橋頭鄉公│久隆土│ 574,000 │88.4.27 │本工程與東林社區內│AC鑽心│是 │ │ │所頂頭巷│木包工│ │ │道路及水溝改善工程│取樣編│ │ │ │道路及水│業 │ │ │為同一地點工程,係│號第 │ │ │ │溝改善工│ │ │ │分二次設計發包,卻│5-1 、│ │ │ │程 │ │ │ │同時一次施工完成,│2 、3 │ │ │ │ │ │ │ │AC鑽心五處,有三處│、4 、│ │ │ │ │ │ │ │未達設計之5公分。 │5 號 │ │ │ │ │ │ │ │(第5-2 號:3 公分│ │ │ │ │ │ │ │ │ 第5-3 號:3.5 公│ │ │ │ │ │ │ │ │分 第5-5 號: │ │ │ │ │ │ │ │ │4.5公分) │ │ │ ├─┼────┼───┼─────┼────┼─────────┼───┼──┤ │27│橋頭鄉公│久隆土│331,000 │88.4.27 │本工程與頂頭巷道路│ │是 │ │ │所東林社│木包工│ │ │及水溝為同一地點施│ │ │ │ │區內道路│業 │ │ │工,係分二次設計發│ │ │ │ │及水溝改│ │ │ │包,卻同時一次施工│ │ │ │ │善工程 │ │ │ │完成;開挖乙處設計│ │ │ │ │ │ │ │ │回填級配中含有石塊│ │ │ │ │ │ │ │ │等雜物,PC路面加水│ │ │ │ │ │ │ │ │溝僅130 公分,未達│ │ │ │ │ │ │ │ │設計之160公分。 │ │ │ ├─┼────┼───┼─────┼────┼─────────┼───┼──┤ │28│橋頭鄉公│久隆土│1,570,000 │88.4.27 │1.本工程水溝面寬與│ │是 │ │ │所西林路│木包工│ │ │設計規格大致相符,│ │ │ │ │排水溝改│業 │ │ │但側面均未見設計圖│ │ │ │ │善工程 │ │ │ │示之70公分 (寬)X │ │ │ │ │ │ │ │ │20公分 (厚)PC 路面│ │ │ │ │ │ │ │ │。 │ │ │ │ │ │ │ │ │2.另會勘之二件工程│ │ │ │ │ │ │ │ │間並無明顯接縫,分│ │ │ │ │ │ │ │ │二次設計發包,卻一│ │ │ │ │ │ │ │ │次施工完成。 │ │ │ ├─┼────┼───┼─────┼────┼─────────┼───┼──┤ │29│橋頭鄉公│久隆土│ 573,500 │88.4.27 │1.本工程水溝面寬與│ │是 │ │ │所西林村│木包工│ │ │設計規格大致相符,│ │ │ │ │社區內道│業 │ │ │但側面均未見設計圖│ │ │ │ │路及水溝│ │ │ │示之70公分 (寬) X│ │ │ │ │改善工程│ │ │ │20公分 (厚)PC 路面│ │ │ │ │ │ │ │ │。 │ │ │ │ │ │ │ │ │2.另會勘之二件工程│ │ │ │ │ │ │ │ │間並無明顯接縫,分│ │ │ │ │ │ │ │ │二次設計發包,卻一│ │ │ │ │ │ │ │ │次施工完成。 │ │ │ ├─┼────┼───┼─────┼────┼─────────┼───┼──┤ │30│橋頭鄉公│隆泰土│ │ │本二件工程設計圖示│ │是 │ │ │所芋寮芋│木包工│ │ │明顯重複,但技士林│ │ │ │ │林路排水│業 │ │ │貴興表示應為前後段│ │ │ │ │溝改善工│ │ │ │設計共計172.5 公尺│ │ │ │ │程 │ │ │ │,並非重複,惟二工│ │ │ │ │ │ │ │ │程間並無明顯接縫,│ │ │ │ │ │ │ │ │為同時一次施工完成│ │ │ │ │ │ │ │ │設計圖示應回填之機│ │ │ │ │ │ │ │ │軋級配開挖兩處,分│ │ │ │ │ │ │ │ │別為20公分及25公分│ │ │ │ │ │ │ │ │以下為廢土回填。另│ │ │ │ │ │ │ │ │技士林貴興指出 │ │ │ │ │ │ │ │ │0K+094.5處有二接孔│ │ │ │ │ │ │ │ │痕跡,係以往工程結│ │ │ │ │ │ │ │ │束時抽出模板之用,│ │ │ │ │ │ │ │ │及為工程終點之處。│ │ │ ├─┼────┼───┼─────┼────┼─────────┼───┼──┤ │31│橋頭鄉公│隆泰土│ │88.4.27 │本二件工程設計圖示│ │是 │ │ │所芋寮工│木包工│ │ │明顯重複,但技士林│ │ │ │ │業區排水│業 │ │ │貴興表示應為前後段│ │ │ │ │溝改善工│ │ │ │設計共計172.5 公尺│ │ │ │ │程 │ │ │ │,並非重複,惟二工│ │ │ │ │ │ │ │ │程間並無明顯接縫,│ │ │ │ │ │ │ │ │為同時一次施工完成│ │ │ │ │ │ │ │ │設計圖示應回填之機│ │ │ │ │ │ │ │ │軋級配開挖兩處,分│ │ │ │ │ │ │ │ │別為20公分及25公分│ │ │ │ │ │ │ │ │以下為廢土回填。另│ │ │ │ │ │ │ │ │技士林貴興指出 │ │ │ │ │ │ │ │ │0K+094.5處有二接孔│ │ │ │ │ │ │ │ │痕跡,係以往工程結│ │ │ │ │ │ │ │ │束時抽出模板之用,│ │ │ │ │ │ │ │ │及為工程終點之處。│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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