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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蕭權閔廖建瑜吳進寶

原告
臺灣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磯村好春
訴訟代理人
吳婷婷律師
被告
趙嘉寶
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

受 訴 訟

告 知 人 黃英華

上列被告因101 年度上更㈠字第68號貪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吳進寶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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