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01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易字第59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明通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業務侵占等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易字1600號中華民國100 年12月1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74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黃明通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業務侵占罪,共參拾參罪,各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明通自民國(下同)95年7 月3 日起至98年11月5 日止,受僱於視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視康公司)擔任業務人員,負責於高雄市、屏東縣市及臺東縣市從事該公司業務之推廣並收取貨款之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詎因受自身財務狀況拖累:㈠、明知視康公司禁止員工轉售公司商品,其當時已無付款能力,為換得現金償債,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接續犯意,於98年7 月至9 月間,接續以不知情之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客戶名義佯向視康公司訂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商品,致視康公司陷於錯誤而將各該商品運送至各該地點,再由黃明通將該商品取走轉售得現金,用以償還其所積欠之債務而未繳付視康公司上開商品之價金,共詐得商品價值164,698 元。㈡、另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業務侵占犯意,自98年7 起至同年9 月止,向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客戶,於業務上各收取得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金額,應於如附表所示之發票日期翌月底前應繳回視康公司之款項,變異持有為所有之意,將上開金額供己私用,以償還其所積欠之債務而未繳回視康公司。(各次侵占之客戶、地點、日期,貨款金額約詳附表二所載)嗣經視康公司於98年11月5 日與黃明通對帳後,始悉上情。 二、案經視康公司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2 項定有明文。本判決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證據資料,檢察官及被告未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且審酌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有明顯過低之瑕疵,本院認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均得作為證據。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明通擔任視康公司業務員期間,以附表一所示客戶名義向視康公司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商品,及向附表二所示之客戶收取該附表所示之貨款而未繳回視康公司之事實,業據被告黃明通於本院供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代理人戴仲懋、證人即來得眼鏡行郭寬榮、大順昌鐘錶眼鏡刻印行陳美倫、陽銘眼鏡行劉德福、錫明眼鏡行鄒佩雯、光南眼鏡行楊錫岩、愛倫眼鏡行劉國泰、鈦陽眼鏡行吳文寬、視泉眼鏡行吳豐元、國正眼鏡行王國證、視覺工坊眼鏡行龔靖婷、博恩眼鏡行林政毅、大昌眼鏡行柯沛晴、良霖眼鏡行徐永濬、來發眼鏡行黃來發、建東鐘錶眼鏡行張銘峰、光立眼鏡行李陳香禪、重見眼鏡行王重慶、精光堂鐘錶眼鏡杜望、台大鐘錶眼鏡行杜加再、順欽眼鏡行林明城、經典眼鏡生活館呂俊勳、陽名眼鏡行林信裕、金橘眼鏡行張文傑、品質眼鏡行林伯錦於警詢之證述(見警卷頁1-3 、10-50 、68-69 );大昌眼鏡行柯沛晴、陽名眼鏡行林信裕、陽銘眼鏡行劉德福、愛倫眼鏡行劉國泰、鈦陽眼鏡行吳文寬、錫明眼鏡行陳文宗於偵查中具結之證述(見99偵7409號卷頁64-65 、72-73 、76-77 、93- 94、107-113 )等情節相符,並有被告黃明通手記帳單、客戶名單、侵占金額明細表、被告黃明通出具之聲明暨同意書、授權書、開立之本票、僱傭契約、客戶出貨記錄、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眼鏡行統一發票、銷售訂單、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在卷可稽(見警卷頁53-56 、62-281)。按視康公司有禁止員工訂購公司商品之規定,此有視康公司提出員工工作手則在卷足稽(見99偵7409號卷頁126-129 ),被告明知以個人名義無法訂購取得公司商品,竟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眼鏡行之名義向公司購得商品之行為,顯然並非其業務上正當行為,又其於偵查中亦供稱「以低於市價的價錢賣出,有以低於發票上的金額賣出,因為我要套現金,都支付給地下錢莊。(問:後來為何沒有給『視康公司』?)因為後來經濟狀況困難,錢都拿出給地下錢莊了」等語(見99偵7409號卷頁110-111 ),足見其當時已欠缺償債能力而亟需謀得現金,並無經濟狀況改善之前景與計畫,足堪認其當時並無支付對價之意思已甚明確。又被告既明知自己無法訂購取得視康公司商品,而以形式上符合視康公司規定之訂購行為取得商品,即係以詐術取得視康公司財物,再以低價轉售所得現金,及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二所示之貨款,用以償還自己債務,則其施詐及業務侵占之行為,均出於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甚明。綜上,被告詐欺取財及業務侵占之事證已甚明確,其犯行堪予認定。 二、被告以如附表一所示客戶名義取得視康公司交付商品之行為,核係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另被告分別侵占業務上所收取如附表二所示貨款未繳回視康公司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所犯上開詐欺取財罪係利用同一職務之機會與方法而為之,且於密切之時間實施,又均侵害告訴人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係出於同一詐欺取財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依接續犯之理論而論以實質上一詐欺取財罪。被告所犯詐款取財罪與所犯如附表二所示各業務侵占罪間,均係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原判決予以論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所犯如附表二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其收取貨款之客戶均不同,且每筆貨款各獨立,其數額亦不同,被告顯係基於各別犯意為之,原判決認被告所犯業務侵占部分,屬接續犯,僅成立一業務侵占罪,自有未合。被告上訴意旨以因被債所逼,情非得已,並請求為緩刑之諭知,惟被告尚未與視康公司和解,且亦未將所收得之貨款償還視康公司,其請求諭知緩刑,為無理由;檢察官上訴意旨,對原判決就被告業務侵占部分以接續犯論以一罪,指摘原判決該部分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尚未與視康公司和解及賠償視康公司,惟念其尚無刑事前案記錄(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一切情狀,爰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39 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益昌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蕭權閔 法 官 吳進寶 法 官 王憲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黃富美 附錄本件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 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即起訴書附表二) ┌──┬─────┬─────────┬───────┐ │編號│ 客 戶 │ 地點 │ 商品 │ ├──┼─────┼─────────┼───────┤ │ 1 │愛倫眼鏡行│高雄市○○區○○路│視康舒視水感全│ │ │ │255號 │效保養液、耶歐│ │ │ │ │AO雙氧保養液、│ │ │ │ │視康多水潤日拋│ │ │ │ │型隱形眼鏡等,│ │ │ │ │價值共計57,01 │ │ │ │ │4元(起訴書誤 │ │ │ │ │載為57,013元)│ │ │ │ │。 │ ├──┼─────┼─────────┼───────┤ │ 2 │鈦陽眼鏡行│高雄縣大寮鄉鳳林三│視康舒視水感全│ │ │ │路283號 │效保養液、視康│ │ │ │ │日拋全日舒適型│ │ │ │ │隱形眼鏡、視康│ │ │ │ │彩拋型隱形眼鏡│ │ │ │ │等,價值共計 │ │ │ │ │17,600元。 │ ├──┼─────┼─────────┼───────┤ │ 3 │錫明眼鏡行│高雄市○○區○○路│視康舒視水感全│ │ │ │153號1樓 │效保養液、視康│ │ │ │ │彩拋型隱形眼鏡│ │ │ │ │、視康睛豔彩色│ │ │ │ │雙週拋型隱形眼│ │ │ │ │鏡、視康日拋全│ │ │ │ │日舒適型隱形眼│ │ │ │ │鏡、視康多水潤│ │ │ │ │日拋型隱形眼鏡│ │ │ │ │等,價值共計 │ │ │ │ │90,084元。 │ ├──┴─────┴─────────┼───────┤ │ │商品價值 │ │ │合計164,698元 │ │ │(起訴書誤載為│ │ │164,697元) │ └──────────────────┴───────┘ 附表二:被告黃明通侵占明細表 ┌─┬────────┬───────────┬─────┬────┐ │編│客戶 │收取貨款地點 │發票日期 │貨款 │ │號│ │ │ │ │ ├─┼────────┼───────────┼─────┼────┤ │1 │文吉眼鏡行 │屏東縣屏東市○○路179 │98.09.30 │ 11,925│ │ │ │之1號1樓 │ │ │ ├─┼────────┼───────────┼─────┼────┤ │2 │光南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136 │98.08.31 │ 67,614│ │ │ │號 │ │ │ ├─┼────────┼───────────┼─────┼────┤ │3 │光南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136 │98.09.30 │ 14,800│ │ │ │號 │ │ │ ├─┼────────┼───────────┼─────┼────┤ │4 │台大鐘錶眼鏡行 │台東市○○路○段494號 │98.07.31 │ 650│ │ │ │ │ │ │ ├─┼────────┼───────────┼─────┼────┤ │5 │建東鐘錶眼鏡行 │屏東縣恆春鎮○○路33號│98.09.30 │ 3,360│ │ │ │ │ │ │ ├─┼────────┼───────────┼─────┼────┤ │6 │大順昌鐘錶眼鏡刻│高雄市○○區○○路236 │98.08.31 │ 72,673│ │ │印行 │號 │ │ │ ├─┼────────┼───────────┼─────┼────┤ │7 │大順昌鐘錶眼鏡刻│高雄市○○區○○路236 │98.09.30 │ 2,301│ │ │印行 │號 │ │ │ ├─┼────────┼───────────┼─────┼────┤ │8 │重見眼鏡行 │屏東縣屏東市○○路34號│98.08.31 │ 34,493│ │ │ │ │ │ │ ├─┼────────┼───────────┼─────┼────┤ │9 │重見眼鏡行 │屏東縣屏東市○○路34號│98.09.30 │ 13,842│ │ │ │ │ │ │ ├─┼────────┼───────────┼─────┼────┤ │10│精光堂鐘錶眼鏡行│台東市○○路224號 │98.09.30 │ 6,095│ │ │ │ │ │ │ ├─┼────────┼───────────┼─────┼────┤ │11│光立眼鏡行 │屏東縣恆春鎮○○路 133│98.08.31 │ 7,189│ │ │ │號 │ │ │ ├─┼────────┼───────────┼─────┼────┤ │12│博恩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311 │98.08.31 │ 11,925│ │ │ │號1 樓 │ │ │ ├─┼────────┼───────────┼─────┼────┤ │13│大昌眼鏡行 │高雄市鳳山區○○○路34│98.09.30 │ 2,201│ │ │ │3號 │ │ │ ├─┼────────┼───────────┼─────┼────┤ │14│來得眼鏡行 │屏東縣東港鎮○○路39之│98.07.31 │ 10,300│ │ │ │1 號 │ │ │ ├─┼────────┼───────────┼─────┼────┤ │15│來得眼鏡行 │屏東縣東港鎮○○路39之│98.08.31 │ 45,455│ │ │ │1 號 │ │ │ ├─┼────────┼───────────┼─────┼────┤ │16│來得眼鏡行 │屏東縣東港鎮○○路39之│98.09.30 │ 395│ │ │ │1 號 │ │ │ ├─┼────────┼───────────┼─────┼────┤ │17│良霖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236 │98.08.31 │ 11,001│ │ │ │號1 樓 │ │ │ ├─┼────────┼───────────┼─────┼────┤ │18│良霖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236 │98.09.30 │ 11,000│ │ │ │號1 樓 │ │ │ ├─┼────────┼───────────┼─────┼────┤ │19│經典眼鏡生活館 │台東縣台東市○○路○ 段│98.09.30 │ 1,199│ │ │ │453 號1 樓 │ │ │ ├─┼────────┼───────────┼─────┼────┤ │20│來發眼鏡行 │屏東縣潮州鎮○○路44號│98.09.30 │ 10,715│ │ │ │1 樓 │ │ │ ├─┼────────┼───────────┼─────┼────┤ │21│品質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2段4│98.08.31 │ 289│ │ │ │76號1樓 │ │ │ ├─┼────────┼───────────┼─────┼────┤ │22│金橘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8號 │98.07.31 │ 165│ │ │ │ │ │ │ ├─┼────────┼───────────┼─────┼────┤ │23│順欽眼鏡行 │台東縣台東市○○路516 │98.08.31 │ 3,604│ │ │ │號1樓 │ │ │ ├─┼────────┼───────────┼─────┼────┤ │24│順欽眼鏡行 │台東縣台東市○○路516 │98.09.30 │ 3,604│ │ │ │號1 樓 │ │ │ ├─┼────────┼───────────┼─────┼────┤ │25│視泉眼鏡行 │高雄市大寮區○○○路84│98.08.31 │ 30,844│ │ │ │號1樓 │ │ │ ├─┼────────┼───────────┼─────┼────┤ │26│國正眼鏡行 │高雄市大寮區○○○路44│98.09.30 │ 6,095│ │ │ │0號 │ │ │ ├─┼────────┼───────────┼─────┼────┤ │27│視覺工坊眼鏡行 │高雄市林園區○○○路8 │98.09.30 │ 3,497│ │ │ │號1 樓 │ │ │ ├─┼────────┼───────────┼─────┼────┤ │28│陽明眼鏡行 │屏東縣屏東市○○路200 │98.09.30 │ 49,446│ │ │ │號 │ │ │ ├─┼────────┼───────────┼─────┼────┤ │29│陽明眼鏡行潮州館│屏東縣潮州鎮○○路63之│98.08.31 │ 13,253│ │ │ │5 號 │ │ │ ├─┼────────┼───────────┼─────┼────┤ │30│陽名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1 段│98.07.31 │ 601│ │ │ │40號1 樓 │ │ │ ├─┼────────┼───────────┼─────┼────┤ │31│陽名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1 段│98.08.31 │ 56,074│ │ │ │40號1 樓 │ │ │ ├─┼────────┼───────────┼─────┼────┤ │32│陽名眼鏡行 │高雄市○○區○○路1 段│98.09.30 │ 239│ │ │ │40號1 樓 │ │ │ ├─┼────────┼───────────┼─────┼────┤ │33│陽銘眼鏡行 │屏東縣高樹鄉○○路59號│98.09.30 │ 592│ │ │ │1 樓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