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8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808號上 訴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素吟 選任辯護人 劉思龍律師 被 告 李素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孫妙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偽造有價證券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 年度審訴字第2069號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5215 號、100 年度偵字第5687號、100 年度偵字第5688號、100 年度偵字第9641號、100 年度偵字第17398 號、100 年度偵緝字第709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吳素吟係證人洪大船之同居女友:於97年間,被告吳素吟因故保管洪大船之支票及印章,為向附表一編號4 、5 、附表二編號12、14、15之支票所示告訴人借款、換票,或清償債務,竟意圖供行使之用,基於偽造有價證券之犯意,於附表一編號4 、5 、附表二編號12 、14 、15之支票,擅行填寫各該支票所示金額及日期,並於各該支票之發票人欄,盜蓋洪大船之印章,表示洪大船為各該支票之發票人,願擔負票據責任,而偽造完成各該支票,持向如附表一編號4 、5 、附表二編號12、14、15所示告訴人,並交付各該支票而行使之。因認被告吳素吟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二)被告李素珍為李世豪之母,於得悉共同被告李世豪擔任欣富鑫公司人頭負責人並申請、開立合庫大發分行空白支票之犯行為警查獲後,於98年1 月19日自共同被告邱博祥處取回剩餘之空白支票(票據號碼NE0000000至NE0000000,其上均有欣富鑫公司及李世豪之印文),竟意圖供行使之用,於如附表三所示時、地,擅行填寫如附表三所示支票之金額及日期,持向如附表三所示告訴人,交付該支票而行使之,因認被告李素珍涉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在心證上無從為有罪之確信,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31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法上所謂偽造有價證券,係以無權簽發之人冒用他人名義簽發為要件,如果行為又基於本人之授權,或其他原因有權簽發者,則與無權簽發之偽造行為不同,自不成立犯罪(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1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吳素吟、李素珍涉犯上述罪名,無非係以被告吳素吟、李素珍之供述,共同被告李世豪、證人洪大船、賴文豪、蔡秀、陳季香之證述,以及合庫大發100 年3 月28日合金發存字第1000001142 號 函附之支票存款往來申暨約定書、簽發票據授權書、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領用票據查詢單、安泰商業銀行交易明細、郵局交易明細、保管條、合作金庫銀行三民分行交易明細、匯款回條及本票、賴文豪陳報狀、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各1 份、互助會單2 份、匯款單據11張、支票影本56紙、合庫大發100 年3 月28日合金發存字第1000001142號函附之支票存款往來申請暨約定書、簽發票據授權書、新開戶建檔登錄單、領用票據查詢單、如附表三之支票影本、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切結書各1 份、出貨單簽收影本2 份等為主要論據。 四、訊據被告吳素吟固坦承有開立如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所示之支票予各告訴人等事實,惟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辯稱:證人洪大船有口頭同意伊可以用他申請之星展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系爭星展帳戶)之支票;伊是因為週轉不靈,才無法還告訴人的錢,伊並無偽造有價證券之情事等語。訊據被告李素珍固坦承如附表三之支票發票人為欣富鑫公司李世豪,而日期及金額均為其填寫,並在支票背面背書等情,惟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有價證券犯行,辯稱:伊開票前有先跟伊兒子李世豪講過等語。經查: (一)被告吳素吟被訴偽造有價證券部分: 1.系爭星展帳戶為證人洪大船所有,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12、14、15,票載發票人為證人洪大船之支票,係被告吳素吟填寫日期、金額並蓋用洪大船之印章而開立等情,業經證人蔡秀、陳季香、蔡呂麗琍於調查局,證人賴文豪、洪大船等於調查局及偵訊中證述明確(見調查局卷第9 至10、35至36、42至43、53至54、62至63頁、偵一卷115至118頁),並有該等支票影本、系爭星展帳戶支票存款往來明細查詢表影本洪大船之法務部- 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附卷可查(見調查局卷第27至34、40、41、49、59、313 至314 頁、原審二卷第206 至208 頁),且為被告吳素吟自承在卷(見調查局卷第101 頁背面、偵一卷第94頁、原審二卷第191 頁背面),均堪認定。 2.證人洪大船於調查局證稱:被告吳素吟是伊的同居人,伊相信她,所以將之空白支票存薄及印章等物,交付及同意吳素吟使用,應付票據所需款項,均由吳素吟支付及籌措等語(見調查局卷第62頁背面);於偵查中證稱:票及印章都是伊的,都不是伊開的,伊有授權吳開票,但不知道她開這些票等語(見偵一卷第117 頁);於原審審理中證稱:該星展銀行的帳戶是伊在64年間開立的,因為伊與吳素吟同居,有生一個女兒,從68年起就把支票、印章交給被告吳素吟讓她自己做生意使用,伊就沒有再將伊自己的錢存到該帳戶,資金事項也是吳素吟在處理;伊很信任吳素吟,從開戶到本案案發時都沒有發生問題,伊確實有將支票及該帳戶授權給吳素吟使用,沒有限制吳素吟使用支票的金額、時間或是用途等語(見原審二卷第31至40頁)。證人洪大船之證述,前後大致相符;而證人洪大船既與被告吳素吟為同居關係,兩人關係十分密切,其同意被告吳素吟使用其名義開立支票,亦合乎常情。是證人洪大船所證:其於本案發生之97、98年間,將系爭星展銀行支票帳戶概括授權給被告吳素吟使用等情,足認為事實。被告吳素吟縱未就其以洪大船名義開立之各支票事先一一徵得洪大船之同意,其行為亦與偽造有價證券之構成要件有別。 3.從而,被告吳素吟所為上開辯解,應非虛妄,尚堪採信,足認其確經洪大船授權後始分別簽發如附表一編號4、5,附表二編號12、14、15所示之支票予告訴人,自難僅以上開支票屆期未獲兌現等情,遽認被告吳素吟有偽造有價證券之犯行。 (二)被告李素珍部分: 1.共同被告李世豪在欣富鑫公司於99年9月6日遭廢止登記前,為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之事實,有欣富鑫公司登記資料查詢、法務部- 票據信用資訊連結作業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等附卷可查(見99年度他字第5593號卷第13、16、17頁),且為被告李素珍所不否認,堪認為真實。 2.共同被告李世豪於偵訊中供稱:伊有在97-98 年間曾在合庫大發分行申請支票本,伊在98年間有將該支票本交給伊媽媽李素珍使用,伊有同意李素珍使用,她要用伊不會說什麼;另於偵訊中證稱:伊98年初人在台北,被告李素珍開票給告訴人三容洋行時,有跟伊提過,伊有同意等語(見偵一卷第165、239頁)。是依上開共同被告李世豪所述,被告李素珍於開立如附表三之支票予告訴人三容洋行前,已得當時欣富鑫公司之負責人即共同被告李世豪之同意甚明,縱令該支票之用途與欣富鑫公司無關、共同被告李世豪之同意有違背內部程序或不應同意而同意,致損及法人之利益之情形,被告李素珍開立上開支票前既已得李世豪同意,其行為亦與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之構成要件不符。 3.從而,被告李素珍所為上開辯解,應非虛妄,尚堪採信,足認其確經共同被告李世豪授權後始分別簽發如附表三所示之支票予告訴人三容洋行,即難遽認被告李素珍有何偽造有價證券犯行。 五、綜上所述,足見被告2 人所辯各情,堪以採信。此外,復查無其他確切之證據足證被告2 人有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依上開判例及判決之意旨,應認不能證明被告2 人犯罪,則原審所為被告2 人此部分無罪之諭知,尚無不當。 六、公訴人上訴意旨,雖指稱:㈠ 證人洪大船於偵查中證稱: 票及印章都是我的,都不是我開的,我有授權吳素吟開。(問)你有授權他開這些票?我的票原本就是他在開。(問)那怎麼這個沒有授權?因為他開的票我不知道。(問)那不是你授權他的嗎?我不是授權他,我30年來的支票,都是他在處理。是證人洪大船員偵查中既已明確表示並未授權予被告吳素吟開立各支票。㈡李世豪擔任邱博祥所屬人頭支票集團所設立之欣富鑫公司登記負責人,並申請、開立合作金庫企業銀行大發分行空白支票之犯行為警查獲後,李素珍於98年1 月19日自邱博祥處取回剩餘之空白支票等節,業經原判決認定在卷,且李世豪亦自承:伊在98年間有將欣富鑫公司合庫大發分行支票本交予李素珍等語,堪認李世豪於上開犯行為警查獲後,確將其擔任人頭負責人之欣富鑫公司支票取回,果爾,顯見李世豪並無意續任該公司負責人。準此,縱李世豪形式上仍掛名欣富鑫公司負責人,然其既非該公司實際負責之人而無代表該公司從事法律行為,則其得否再行簽發該公司之支票,或授權他人代為,實饒堪研求云云。惟查證人洪大船確有授權吳素吟簽發上開支票,業據其於調查中,偵查及原審證述明確,即於本院審理時亦作相同之證述(見本院卷第91、92頁)。公訴人執證人洪大船偵查中供述之語病,遽認洪大船未授權吳素吟簽發上開支票,自非可取。又查證人邱博祥既已供述其有授權其母李素珍簽發上述,李素珍自屬有權簽發,至於李世豪有無意思繼任公司負責人,對其授權其母李素珍簽發上述支票,不生任何影響。公訴人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審此部分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 條、刑事妥適審判法第9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3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飛宗 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謝宏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須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始得上訴。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 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 判決違背判例。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至第三百七十九條、第三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4 日書記官 彭筱瑗 附表一: ┌──┬───┬─────┬────┬───────┬────────┬─────┐ │編號│告訴人│交付時間及│發票人 │發票日 │發票銀行 │宣告刑 │ │ │ │地點 │ ├───────┼────────┤ │ │ │ │ │ │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1 │陳季香│98年3、4月│蘇進興 │98年6月16日 │臺南第三信用合作│吳素吟共同│ │ │ │至同年6 月│ │ │社 │犯詐欺取財│ │ │ │16日間 │ │ │ │罪,處有期│ │ │ ├─────┤ │ │ │徒刑伍月,│ │ │ │高雄地區 │ ├───────┼────────┤如易科罰金│ │ │ │ │ │413,600 │LA0000000 │,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2 │蔡呂麗│98年4至5月│耀鑫貿易│98年6月29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吳素吟共同│ │ │俐 │間 │有限公司├───────┼────────┤犯詐欺取財│ │ │ ├─────┤梁照發 │580,350 │AY0000000 │罪,處有期│ │ │ │高雄地區 │ │ │ │徒刑伍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 │3 │ │ │蘇進興 │98年6月3日 │華南商業銀行 │吳素吟共同│ │ │ │ │ ├───────┼────────┤犯詐欺取財│ │ │ │ │ │650,000 │XC0000000 │罪,處有期│ │ │ │ │ │ │ │徒刑伍月,│ │ │ │ │ │ │ │如易科罰金│ │ │ │ │ │ │ │,以新臺幣│ │ │ │ │ │ │ │壹仟元折算│ │ │ │ │ │ │ │壹日。 │ ├──┤ ├─────┼────┼───────┼────────┼─────┤ │4 │ │98年6月間 │洪大船 │98年7月1日 │星展前鎮 │吳素吟犯詐│ │ │ ├─────┤ ├───────┼────────┤欺取財罪,│ │ │ │高雄地區 │ │115,000 │DB0000000 │處有期徒刑│ │ │ │ │ │ │ │參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 │ ├───────┼────────┼─────┤ │5 │ │ │ │98年7月2日 │同上 │吳素吟犯詐│ │ │ │ │ ├───────┼────────┤欺取財罪,│ │ │ │ │ │260,000 │DB0000000 │處有期徒刑│ │ │ │ │ │ │ │肆月,如易│ │ │ │ │ │ │ │科罰金,以│ │ │ │ │ │ │ │新臺幣壹仟│ │ │ │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 │。 │ └──┴───┴─────┴────┴───────┴────────┴─────┘ 附表二 ┌──┬───┬─────┬────┬────────┬────────┬─────┐ │編號│告訴人│交付時間 │發票人 │發票日 │發票銀行 │交付支票之│ │ │ ├─────┤ ├────────┼────────┤原因 │ │ │ │交付地點 │ │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 │ ├──┼───┼─────┼────┼────────┼────────┼─────┤ │ 1 │賴文豪│98年4月間 │王中國 │98年4月21日 │華泰商業銀行 │換票展延還│ │ │ ├─────┤ ├────────┼────────┤款期限 │ │ │ │高雄市四維│ │352,000 │AB0000000 │ │ ├──┤ │路與自強路├────┼────────┼────────┤ │ │ 2 │ │口之「金礦│誌峰工程│98年4月22日 │第一銀行 │ │ │ │ │咖啡店」 │行鄭偉呈├────────┼────────┤ │ │ │ │ │ │301,400 │XB0000000 │ │ ├──┤ │ ├────┼────────┼────────┤ │ │ 3 │ │ │江慧頻 │98年5月27日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 ├────────┼────────┤ │ │ │ │ │ │316,000 │UA0000000 │ │ ├──┤ │ ├────┼─┬──────┼────────┤ │ │ 4 │ │ │莊富生 │1 │98年6月20日 │京城銀行 │ │ │ │ │ │ │ ├──────┼────────┤ │ │ │ │ │ │ │330,000 │0000000 │ │ │ │ │ │ ├─┼──────┼────────┤ │ │ │ │ │ │2 │98年8月9日 │亞太商業銀行 │ │ │ │ │ │ │ ├──────┼────────┤ │ │ │ │ │ │ │1,000,000 │AB0000000 │ │ ├──┤ │ ├────┼─┴──────┼────────┤ │ │ 5 │ │ │顏志育 │98年6月23日 │大眾商業銀行 │ │ │ │ │ │ ├────────┼────────┤ │ │ │ │ │ │420,000 │AX0000000 │ │ ├──┤ │ ├────┼────────┼────────┤ │ │ 6 │ │ │欣富鑫公│98年6月25日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 │ │ │ │司 ├────────┼────────┤ │ │ │ │ │ │1,120,000 │NE0000000 │ │ ├──┤ │ ├────┼────────┼────────┤ │ │ 7 │ │ │盈昀企業│98年7月15日 │聯邦商業銀行 │ │ │ │ │ │有限公司├────────┼────────┤ │ │ │ │ │ │1,200,000 │UA0000000 │ │ ├──┤ │ ├────┼─┬──────┼────────┤ │ │ 8 │ │ │鑫穗企業│1 │98年7月28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社邱天燈│ ├──────┼────────┤ │ │ │ │ │ │ │1,050,000 │AW0000000 │ │ │ │ │ │ ├─┼──────┼────────┤ │ │ │ │ │ │2 │99年8月21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950,000 │AW0000000 │ │ ├──┤ │ ├────┼─┴──────┼────────┤ │ │ 9 │ │ │耀鑫貿易│98年9月7日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有限公司├────────┼────────┤ │ │ │ │ │ │900,000 │AY0000000 │ │ │ │ │ │ ├────────┼────────┤ │ │ │ │ │ │98年10月9日 │同上 │ │ │ │ │ │ ├────────┼────────┤ │ │ │ │ │ │1,250,000 │AY0000000 │ │ │ │ │ │ ├────────┼────────┤ │ │ │ │ │ │98年10月31日 │陽信銀行 │ │ │ │ │ │ ├────────┼────────┤ │ │ │ │ │ │1,200,000 │AD0000000 │ │ │ │ │ │ ├────────┼────────┤ │ │ │ │ │ │98年11月30日 │陽信銀行 │ │ │ │ │ │ ├────────┼────────┤ │ │ │ │ │ │950,000 │AD0000000 │ │ ├──┤ │ ├────┼────────┼────────┤ │ │ 10 │ │ │李宗桂 │98年9月26日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 ├────────┼────────┤ │ │ │ │ │ │1,300,000 │SC0000000 │ │ │ │ │ │ ├────────┼────────┤ │ │ │ │ │ │98年10月22日 │同上 │ │ │ │ │ │ ├────────┼────────┤ │ │ │ │ │ │1,100,000 │SC0000000 │ │ ├──┤ │ ├────┼────────┼────────┤ │ │ 11 │ │ │舶晶有限│98年11月16日 │華南商業銀行 │ │ │ │ │ │公司 ├────────┼────────┤ │ │ │ │ │ │1,000,000 │XC0000000 │ │ ├──┤ ├─────┼────┼─┬──────┼────────┼─────┤ │ 12 │ │97至98年間│洪大船 │①│98年5月30日 │同上 │換票展延還│ │ │ ├─────┤ │ ├──────┼────────┤款期限 │ │ │ │高雄地區 │ │ │1,0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②│98年6月10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1,943,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③│98年6月10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1,072,5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④│98年6月30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1,0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⑤│98年7月2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583,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⑥│98年7月15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1,196,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⑦│98年7月17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8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⑧│98年7月30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2,0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⑨│98年8月15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1,196,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⑩│98年8月19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85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⑪│98年8月30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2,0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⑫│98年8月31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1,0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⑬│98年9月11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7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⑭│98年9月30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2,0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⑮│98年10月30日│同上 │ │ │ │ │ │ │ ├──────┼────────┤ │ │ │ │ │ │ │2,0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⑯│98年11月30日│同上 │ │ │ │ │ │ │ ├──────┼────────┤ │ │ │ │ │ │ │2,0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⑰│98年12月30日│同上 │ │ │ │ │ │ │ ├──────┼────────┤ │ │ │ │ │ │ │1,2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⑱│97年11月20日│星展前鎮 │急需資金而│ │ │ │ │ │ ├──────┼────────┤借款 │ │ │ │ │ │ │5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⑲│97年11月24日│同上 │ │ │ │ │ │ │ ├──────┼────────┤ │ │ │ │ │ │ │8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⑳│98年2月10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1,0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㉑│98年3月5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1,0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㉒│98年3月16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1,01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㉓│98年4月24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1,2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㉔│98年5月11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1,22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㉕│98年5月30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4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㉖│98年6月30日 │ 同上 │ │ │ │ │ │ │ ├──────┼────────┤ │ │ │ │ │ │ │5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㉗│98年7月30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5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㉘│98年9月30日 │同上 │ │ │ │ │ │ │ ├──────┼────────┤ │ │ │ │ │ │ │5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㉙│98年10月31日│同上 │ │ │ │ │ │ │ ├──────┼────────┤ │ │ │ │ │ │ │5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㉚│98年11月30日│同上 │ │ │ │ │ │ │ ├──────┼────────┤ │ │ │ │ │ │ │1,000,000 │DB0000000 │ │ │ │ │ │ ├─┼──────┼────────┤ │ │ │ │ │ │㉛│98年12月30日│同上 │ │ │ │ │ │ │ ├──────┼────────┤ │ │ │ │ │ │ │1,150,000 │DB0000000 │ │ ├──┼───┼─────┼────┼─┴──────┼────────┼─────┤ │ 13 │蔡秀 │98年6月間 │三鴻國際│98年6月26日 │臺灣銀行 │交付互助會│ │ │ ├─────┤有限公司├────────┼────────┤會款 │ │ │ │高雄地區 │ │533,000 │AB0000000 │ │ ├──┤ ├─────┼────┼────────┼────────┼─────┤ │ 14 │ │98年7月初 │洪大船 │98年7月10日 │星展前鎮 │償還欠款及│ │ │ ├─────┤ ├────────┼────────┤交付互助會│ │ │ │高雄地區 │ │624,000 │DB0000000 │會款 │ │ │ │ │ ├────────┼────────┤ │ │ │ │ │ │98年7月21日 │同上 │ │ │ │ │ │ ├────────┼────────┤ │ │ │ │ │ │300,000 │DB0000000 │ │ ├──┼───┼─────┼────┼────────┼────────┼─────┤ │ 15 │陳季香│98年6月間 │洪大船 │98年6月22日 │星展前鎮 │換票展延還│ │ │ ├─────┤ ├────────┼────────┤款期限 │ │ │ │高雄地區 │ │258,100 │DB0000000 │ │ └──┴───┴─────┴────┴────────┴────────┴─────┘ 附表三 ┌────┬─────┬───┬───────┬─────┬─────┐ │告訴人 │交付時間 │發票人│發票日 │發票銀行 │交付支票之│ │ ├─────┤ ├───────┼─────┤原因 │ │ │交付地點 │ │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 │ ├────┼─────┼───┼───────┼─────┼─────┤ │三容洋行│98年6月間 │欣富鑫│98年7月28日 │合庫大發 │支付貨款 │ │ ├─────┤公司 ├───────┼─────┤ │ │ │高雄市左營│ │79,300 │NE0000000 │ │ │ │區○○路63│ │ │ │ │ │ │號「蓮潭風│ │ │ │ │ │ │味小館」 │ │ │ │ │ └────┴─────┴───┴───────┴─────┴─────┘ 附表四 ┌──┬────────────┬────┐ │編號│ 品名 │數量 │ ├──┼────────────┼────┤ │ 1 │臺灣啤酒600ML 20入 │ 20箱 │ ├──┼────────────┼────┤ │ 2 │金牌台灣啤酒600ML 12入 │ 20箱 │ ├──┼────────────┼────┤ │ 3 │米酒 │ 144瓶 │ ├──┼────────────┼────┤ │ 4 │58度C特級高梁300ml │ 48瓶 │ ├──┼────────────┼────┤ │ 5 │58度C特級高梁750ml │ 24瓶 │ ├──┼────────────┼────┤ │ 6 │柏特城堡卡本納紅酒13% │ 12瓶 │ ├──┼────────────┼────┤ │ 7 │礦泉水(大) │ 5箱 │ ├──┼────────────┼────┤ │ 8 │礦泉水(小) │ 5箱 │ ├──┼────────────┼────┤ │ 9 │保力達(大) │ 20箱 │ ├──┼────────────┼────┤ │ 10 │果寶紅麴紅葡萄酒 10.5% │ 12瓶 │ ├──┼────────────┼────┤ │ 11 │蘋果西打 │ 1箱 │ ├──┼────────────┼────┤ │ 12 │可口可樂 │ 1箱 │ ├──┼────────────┼────┤ │ 13 │油切綠茶 │ 2箱 │ ├──┼────────────┼────┤ │ 14 │油切烏龍茶 │ 1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