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118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18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王振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王振豪因犯妨害自由等叁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王振豪因犯妨害自由等3 罪,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