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127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127號
再審聲請人
- 即受判決人
- 吳孟德
- 代理人
- 李宏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背信案件,對於本院99年度矚重上更㈠字第2 號中華民國101 年3 月9 日第二審確定判決(原審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矚重訴字第5 號、96年度矚重訴字第1號 。起訴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5780 號、第26345號、第26466 號)。及移送併辦與追加起訴案號:(95年度偵字第14084 號、第25298 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孟德因涉犯背信罪,經鈞院判決有罪確定在案,惟查原確定判決認定被告吳孟德犯背信罪之事實,理由與證據明顯不符,已有構成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之違法,為此依法聲請再審云云。
二、按「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除前條之規定外,其經第二審確定之有罪判決,如就足生影響於判決之重要證據漏未審酌,得為受判決人之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訴訟法第421條定有明文。又「依第421 條規定,因重要證據漏未審酌而聲請再審者,應於送達判決後20日內為之。」同法第424 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吳孟德涉犯背信罪部分,業經本院於101 年3 月9 日以99年度矚上重更㈠字第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減為有期徒刑9 月確定在案。而被告於101 年3 月15日收受上開判決,有送達證書附於本院上開卷宗㈤第71頁可稽,並經本院調取上開卷宗審核屬實。因此,被告如欲依刑事訴訟法第421 條規定聲請再審,自應於收受上開判決20日內即101 年4 月5 日前,以書狀向本院提起,詎被告遲至101 年7 月13日,始向本院聲請再審(見刑事再審聲請狀),顯已逾期,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至於被告吳孟德雖經檢察官提起第三審上訴,並經最高法院於101 年7 月6 日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338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在案,惟該部分係檢察官針對被告涉嫌貪污部分提起上訴,與本案背信罪部分無涉,如欲就被告背信部分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應以收受二審判決後20日內即101 年4 月5 日為之,非以其收受第三審判決後20日內提起,併此敍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