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13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13號
聲請人即
受判決人 劉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34 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1日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4752 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劉文義經本院101 年上訴字第534 號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1 年9 月12日以101 年台上字第4653號判決上訴駁回。聲請人雖對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534 號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據提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534 號判決之正本、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