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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13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周賢銳曾逸誠洪碩垣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再字第213號

聲請人即

受判決人  劉文義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對於本院101年度上訴字第534 號中華民國101 年7 月11日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34752 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劉文義經本院101 年上訴字第534 號判決後,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於101 年9 月12日以101 年台上字第4653號判決上訴駁回。聲請人雖對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534 號判決聲請再審,然並未據提出本院101 年度上訴字第534 號判決之正本、繕本及證據;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依同法第43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賢銳

法 官 曾逸誠

法 官 洪碩垣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洪慧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再字第213號於民國 102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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