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張蓉娟
- 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超偉 律師
- 被告
- 陳進義
- 被告
- 冠粧百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世芳
上列被告等因101 年度交上易字第89過失重傷害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1年度重交附民字第2號
上列被告等因101 年度交上易字第89過失重傷害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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